国家AMC商业化转型中的风险管理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风险管理论文,国家论文,AMC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国际上,风险管理越来越引起金融领域有关方面的重视,推广应用的范围也日益扩大,已经由商业银行扩展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成立专门处置银行坏账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为化解银行风险于1999年设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AMC)。国家AMC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不良资产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业务:对于1999年以政策性剥离方式接受的工、农、中、建等四大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达1.4万亿元,除金融股权资产外,不良债权等资产处置进展较快,但剩余的存量资产处置难度加大;对于2004年6月开始以商业性收购方式受让的四大国有银行发行上市前不良贷款资产9900亿元,预计在未来几年内处置完毕。据统计,截止2006年3季度,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2736.3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率下降到7.33%。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为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提供了条件。自2004年开始,各资产公司在积极推进1999年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同时,已着手准备向商业化转型的工作。实际上,在业务上和管理上AMC已经进入到一个向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金融服务商转型的过渡阶段。
20世纪末成立AMC后,学界对该项金融改革实践给予相当的关注。本质上看,剥离银行不良资产并交由专业机构来处置就是一项风险管理制度改革,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关于金融风险的专业讨论也始于这一改革,并且这些讨论随着国家AMC改革的深化而不断引向深入。作为我国金融改革新生事物的AMC,其主要任务就是不良资产风险管理,而商业化转型与发展又给自身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AMC风险管理的状况已深刻影响着经济金融改革的各个领域。故此,关于商业化进程中国家AMC的风险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业化进程中国家AMC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与政策性存量不良资产有关的当下风险管理问题
国家AMC在商业化进程中首先要面对剩余政策性资产问题:经营中合规风险的管理问题比较突出。资产公司的合规风险是指,由于AMC未能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行业管理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资产公司自身形成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2004年国家审计署对四家AMC审计结果查明:各类违规和不规范问题资金达到700多亿元,案件线索38件,涉及资金67亿元,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剥离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剥离工作粗放,有些银行借剥离转移经营性损失,其中严重的包括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掩饰违法犯罪案件,有些银行与资产公司在剥离和处置过程中联手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二是资产管理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间或存在处置不透明、暗箱操作、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问题,评估随意性大,有的是为评估而评估,假招标和假拍卖问题较多;三是资产公司内部管理问题,内部控制流于形式,缺乏有效性。处置中不良债权资产偿付风险的管理难度增大。截至2005年底,四家AMC处置不良债权资产8397.5亿元,处置进度66.7%,现金回收1766亿元,现金回收率27%,债权资产由于“冰棍效应”面临进一步贬值风险,而剩余的资产都是前期解决不了的,需要面对的是难以解决的“钉子户”,回收难度加大。
(二)与市场导向下资产公司商业化转型有关的风险管理问题
由于转型,资产公司从事的业务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既有未完成的政策性存量业务,也有刚开始的商业性增量业务,两类业务包括处置剩余的不良资产、受让新的不良贷款、开展资本金业务以及资产重组、企业并购、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所面临的风险将由成立初期的以政策性风险为主的风险管理转移到以商业化风险为主的风险管理。AMC所充当的角色,不仅是资产的接受者、维护者和风险管理者,也可能是风险的投资者、经纪人和交易商。而现实的问题是,资产公司主要工作放在报请国务院变更业务范围和转变职能上,而在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增强适应市场竞争能力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等方面却缺乏准备,因此转型中将面临以下新的风险管理问题:现有公司产权制度下配置资源效率不高。目前各家AMC的股东只有国家一家,重复国有企业“一股独大”问题,尚未建立现代财产权利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配置公司资源效率低下,与国际一流金融企业差距还很大;资本风险管理滞后。现AMC资本金来源于成立初期财政部100亿人民币注资,几年来不管风险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有何变化,资本金固定不变,即使资本数量与结构需要调整,也缺乏一个有效的机制来补充与调节,这种资本风险管理制度远远落后于股份制国际金融机构;偿付风险管理要求更高。典型的资产公司业务,就是债权资产的风险,它的性质类似于原出借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借出后企业到期不能偿还的风险,只是这种风险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移资产公司身上。实际上,AMC在收购不良债权资产时通过融资支付了对价,这就是收购成本问题,包括本金、利息和融资费用。因此,能否以不低于收购成本收回债权资产这一偿付风险,也就成为资产公司的主流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凸显重要。商业化的资产公司,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来参与资本市场的,因此常常通过负债扩大资金来源,以此来购买不良资产,从而面临融资本息的如期清偿问题。类似于银行存款支付刚性要求,资产公司在流动性管理方面面临资产变现清偿的风险,这一点,与转轨前完全不同。
(三)与资产公司风险管理有关的监管问题
我国在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建立起对资产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目前,对四家资产公司实行监管的机构有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和证监会,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召集人由财政部派出。目前的监管层次可以分为:第一层次,监事会主要监督和检查资产公司高管人员和财务活动。第二层次,监管机构分头监管相应领域,人民银行是资产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发行债券的债权人。财政部对每家资产公司注资100亿元,行使类似股东的权利,直接划收资产公司处置资产收益,按照国务院同意的“两率承包”指标确定回收比例和拨付相应的费用,并最终承担资产处置的损失。银监会监管资产公司各项业务,证监会则对不良资产范围内的证券业务进行监管。第三层次,国家审计署定时、不定时对资产公司进行全面审计或单项审计,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但从审计署审计结果看,监管效果并不好,目前监管问题主要有:人民银行将对银行和资产公司等金融机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以后,由于银监会成立时间较短而且对资产处置新型业务监管缺乏经验,实际并没有对资产公司的监督管理起到强化的作用;作为出资人的财政部不参与资产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难以兼顾到各家资产公司的风险管理问题;审计署由于审计任务繁重只能做到对资产公司业务事后审计而无法顾及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上述监管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只有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监管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归结起来,主要症结就是:多头监管,角度不同,不能形成合力。
国家AMC商业化进程中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以战略重组来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笔者认为,我国借鉴西方经验设立国家AMC专门处置不良资产的金融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不仅整个银行业的不良资产比率大幅下降,而且银行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直接得益于AMC的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完成重组上市,中小规模的城市商业银行进入改革的实质性阶段,国有企业因减免债务加快了改革进程。截止2006年底,占银行业总资产75%的66家国内银行已经达到最低8%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在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开放银行业的条件下,这一金融改革模式初步解决了一批深受不良资产拖累、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国有银行问题,使这些银行在不良资产重组中重获新生,而随着多家“好银行”形象的确立,作为“坏银行”AMC也基本完成了国家赋予的特殊历史使命。在1999年到2006年7年的时间内,AMC取得了两大成绩,一是最大限度地回收资产,化解了现实中不良贷款风险;二是最大限度地回收经验,为今后降低银行风险和从事不良资产风险管理积累了难得的宝贵经验。所以,具有多年专业经验的金融AMC,对于我国来说的确是用改革成本和宝贵时间换来的稀缺资源,是不可多得的国家财富。因此,AMC不仅应该存在,还要有所发展。再者,鉴于除债转股外的其他政策性业务基本处理完毕,AMC进入到一个转型阶段,主要通过商业化渠道招揽包括资产收购在内的各项业务,这些变化也对AMC提出了改革的需求,以便更好发挥四家AMC的功能作用和充分利用AMC稀缺资源为金融改革服务。因此,对于AMC“稀缺资源”,一要珍惜与利用,二要改革并发展。笔者建议实施如下改制重组AMC的转型战略:摈弃目前四家AMC商业化转型齐步走的做法,改为实行“1+3”模式——即保留一家资产公司继续承担政策性存量资产的处置任务,改制另外三家资产公司使其具备从事商业化业务的能力,也就是:改制重组四大资产公司,将政策性存量资产业务与商业化业务分离,由其中一家专门从事四家剩余存量政策性业务和将来可能发生的政策性增量业务,而对另外三家实施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使其自负盈亏,自求发展,独立承担风险,并发展成为专业化处置金融资产和提供金融服务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现代金融企业。这样,无论是对保留的AMC还是改制后的金融服务公司,其起点更高,竞争力更强,从而大幅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在股份制改造上市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已走出了坚实的一步,其竞争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都上了一个新台阶。资产公司完全可以借助国内外资本市场,在国家增加注资的基础上,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其优点是:有利于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和所有制单一问题,优化公司产权结构,建立合理有效的产权激励与约束机制,夯实资本基础;有利于解决资本不足和资本风险问题,作为金融机构的国家AMC,应该遵循巴塞尔有关风险资产与资本充足的相关规定,随时测度和监控风险资产数量与质量,相应调整资本数量和结构,而现代股份制度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资本调节与补偿机制问题。
(三)提高控制偿付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能力
西方金融风险管理经历了资本风险管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和风险管理模型发展三个阶段,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债权偿付和流动性管理的定量分析方法,并广泛应用于国际金融组织和各大金融机构。目前而言,可行的做法就是:我国AMC依据几年来形成的债务企业违约记录及资信情况建立数据库,以国家确定的回收比率或市场收购成本来确定风险容忍度,定时测度政策性剥离或商业化收购的风险债权资产价值,再按资本——风险资产比率等要求进行资本管理和债权管理,从而达到有效测度、监控偿付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的目的。
(四)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内部审计工作
合规风险与道德教育和内审机制密切相关,缺乏道德的约束和内审的把关将会后患无穷。应该说,道德约束是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而内部审计则是第二道防线,良好的内审制度具有经济监管、经济评价和非直接管理等多项职能。但从根本上说,强化道德教育意义重大,其理由是: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和基点在于防范风险;增强风险意识能使金融职业人士经得起各种风险利益诱惑的考验;开展防范风险教育活动不仅有利于抵御外部逃废债行为和保全国有资产,而且有利于强化自身不良资产管理功能与协助整顿社会经济秩序。
(五)设立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监管协调机制上保障对资产公司监督管理的效率。针对监督体制问题,学界也提出了改革建议,一个倾向性意见就是比照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另行设立资产公司监管委员会并下设审计委员会,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欠妥当,因为前面三大监管机构的设立源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按业务类别来分设监管机构和划分监管职责的,而非按机构类型来划分的,因此不宜只针对资产公司单设监管机构。在现有制度变迁路径的基础上,一个可行的应对之策就是:将不良金融资产管理扩大到一般金融资产,设立国有金融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资委”),级别同管理国有资产的“国资委”,金资委牵头协调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财政部所属有关监管资产公司的机构;金资委下设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委员会(“金监会”),负责AMC资产处置的监管工作;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尽职工作指引》及《金融资产风险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主要理由如下:设立高级别的金资委,有助于克服多头管理、缺乏协调部门等现有监管体制的弊端,将有关监管机构监管力量集结起来形成同一指向的合力;专门监管金融资产机构的设立,有助于填补不良资产处置监管真空,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金融国资委的设立,有助于长期以来积淀的国有资产与国有金融资产矛盾的解决,便于协调AMC国有金融资产与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利益之间冲突,从而达到国家对全社会国有资产风险有效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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