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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B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2-8862(1999)03-00
现代西方认识论所关注的问题非常广泛,从知识的性质、来源、形式到命题、词项的意义,从辨明到真理及其相互关系,但其核心问题还是对知识合理性作出认识论的辨明。“给予”的辩明是这个问题中的一个有代表性的解决方案。一个信念或判断(注:传统的观念中,知识被视为信念或判断的体系。但对于这个问题,正如在认识论的其它问题上一样,并非不存在异议。在众多的异议中,Edmund Gettier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Analysis 23:121-123,1963)的观点引人注目。)就其仅仅作为认识来说,其最终目的和最高境界诚然是成为真理(或说真理性的认识)。但即便是最后被确认为真理的那类信念或判断,当初仍然不过是主体的信念或判断,正是认识论的辨明这一过程沟通了主观性信念或判断与真理。辨明体现了认识论的基本功能,承担了认识论的主要任务。因为基础主义与融贯主义是两种最具代表性的辨明的思想,在此意义上,现代认识论的主要斗争发生在基础主义与融贯主义之间,它已经代替了近代传统上经验论和唯理论的斗争。
任何一个信念要取得合法地位都需要得到辨明。那么辨明又会出现怎样的情形呢?通常假设一个信念或命题B要取得合法地位须由p而得到辨明,而p本身的合法性又须求助于q,同样,q又求助于r。依此类推。用式子表示为:
(1)辨明B:B←p←q←r……
如此合法性的倒退构成了辨明的链条,这种倒退的链条持续下去其结果无非导致下列四种情形:
1.辨明线性有限;2.辨明循环;3.辨明线性无限;4.辨明外在于信念体系。
就情形1来说,辨明倒退的链条经过有限次的步骤,终止于一个具有特殊认识论性质的信念S,它为其它信念提供最终的辨明而自身又不须由别的信念为它提供辨明。用式子表示为:
(1')辨明B:B←p←q←r……S。
在辨明过程中,S本身不辨自明——这是基础主义的要义。S或许是某种先验的公理,或许是感觉的经验或反省的经验。前者属唯理论或先验论的基础主义;后者属经验论的基础主义,“给予”说正是后者这种辨明理论的核心,也即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情形2,辨明倒退的链条追究到足够远时便会发现,B的合法性原来是其自身的合法性所担保的,即B是B自身的后承,从而信念体系的融贯性成为信念B的合法性的辨明。用式子表示即为:
(1")辨明B:B←p←q←r……B。
这便是融贯主义辨明理论的核心内容。情形(1)与情形(2)的对立是基础主义与融贯主义这两大基本辨明理论长期争执的关键。
情形3意味着把最后的辨明诉诸于未来,从而与怀疑论存在难以割舍的联系,大多数哲学家难以接受这种似是而非,令人沮丧的结局,尽管要驳倒这种论调远非易事。
情形4则比较复杂,它不仅仅涉及辨明,更主要地涉及知识是什么,知识何以可能等等认识论的基础性问题。事实上后者也可以被看作是对作为信念体系的整体的辨明。辨明的论题扩展到这一步,内在论和外在论的分歧也就不可避免(注:80年代A.I.Goldman与L.Bonjour之间的争论使这种分歧变得特别明显。参见A.I.Goldman,The Internalist Con-ception of Justification,in French et al.27-51,1980;L.Bonjour,Externalist Theories of Empirical Knowledge,in French et al.53-73,1980.)。粗略地说来,内在论者把信念或知识的合理性诉诸主体自身,而外在论者则求助于主体与外部世界的联系。当然,由于内在论与外在论的区别同基础主义与融贯主义的分歧发生在不同层面上,二者的关系较为复杂。一个基础主义者可以是内在论者,也可以是外在论者,前者如齐硕姆(R.Chisholm)(注:R.Chisholm,Theory of Knowledge,2nd ed.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77;P164.),后者如阿姆斯特朗(D.M.Armstrong)(注:D.M.Armstrong,Belief,Truth,and Knowlegde.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3.)。对融贯主义者来说,情形亦如此。
现代认识论关于辨明的讨论基本上离不开上述四种情形,从这种意义上说,“给予”作为经验论的基础主义为辨明所提供的典型的解决方案,其地位和作用显得非常突出。事实上,可以说关于“给予”的学说是自笛卡尔以来认识论的中心问题,在现代认识论领域成为基础主义对基本信念的辨明的独特且几乎是唯一的说明。60年代以来,塞勒斯(W.Sellars)对“给予”作了较为有力的批评,断定“给予”是个“神话”(注:W.Sellars,Science,Perception and Reality,Routledge & KeganPaul Ltd;pp.127-169,1963.)。
所谓“给予”通常被表述为“直接经验”(immediate experience)(M.Schlick)或“直观信念”(intuitive believe)(A.Quinton)或“直接领悟”(direct apprehension)(C.I.Lewis)。一方面,经验论基础主义者认为它们不是直观或经验的对象,不是纯粹的外部世界。这一点使得他们区别于外在主义者,因为他们认为,对于辨明来说,仅有外部事物或事实是不够的,需要的是对它们所作的理解和所得到的经验;另一方面,“给予”也被认为不同于须待辨明的普通的命题或信念,否则,基础主义要么倒向融贯主义,要么陷入辨明的无穷倒退而不得自拨。
基础主义的“给予”的辨明与融贯主义的辨明理论相对立而发展。融贯主义者认为,辨明的标准是科学体系中的一致同意;即便命题体系中包含基础性的命题,它们也不能被视为与经验世界具有什么特殊的关系,而且,对于哪些命题被确定为基础性命题,也往往取决于习惯和方便(Otto Neurath)(注:A.J.Ayer,ed.,Logical Positivism.New York:The Free Press.pp.199-208.1959.)。作为基础主义者的石立克(M.Schlick)对此批评道,融贯主义者那里“没有观察的问题,只有陈述的相容性问题”,无论多么离奇的故事都会与科学理论一样的真实,只要我们对它的叙述不出现自相矛盾。因此,他的结论是经验的真理及经验辨明的正确性标准必须超越融贯主义,需要表述了直接观察事实的那类基本命题(注:M.Schlick,in Chisholm,Roderik,and Robert J.Swa-rtz,eds,Empirical Knowledge.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P426,1973.)。如果导游手册上有一个句子:这座教堂有两个尖塔,我们去看一看这座大教堂,发现它的确有两个尖塔,说明导游手册上的这句话是真的。石立克强调,这两个尖塔既不是命题也不是命题体系(注:M.Schlick,Facts and Propositions.Analyses,2:65-70.1934~35.)。
蒯顿(Quinton)认为必定存在“直觉信念”,它可以推导出别的信念,并使之得到辩明,它是属于基本的、非推论性的信念,可以遏制辩明的无穷倒退的趋势。这种神奇的“直觉信念”本身不必自我过分显明以至于能自我辩明,那种要求太强了,只要它的辩明不必求助于别的信念就足够了(注:Quinton,The Foundations of Knowledge,in EK,pp.542~570.)。刘易斯也认为经验知识的体系必奠基于“直接的经验”(direct findings of sense)这种“给予”(注:Lewis,C.I.An Anal-ysis of Knowledge and Valuation.La Salle,Ⅲ.:Open Court.pp.171-172,1940.)。
不过,知识体系如此仰仗“给予”,那么“给予”本身的认识论地位又如何得到辩护呢?蒯顿的观点较为典型。他承认“给予”也需要辩护,但却不是来自知识体系中的其它信念或命题的辩明,而是来自经验,准确地说是来自直指定义的辩护。例如,一个基本信念:桌上有一本红色的书,它由下面三方面要素得以确定:1.一个逻辑上的直觉信念本身(在桌上有一本红色的书);2.一个外在的、公共的事态(特定的桌上有一本特定的书);3.对该事态的直觉(注:M.Schlick,in Chisholm,Roderik,and Robert J.Swartz,eds,Empirical Knowledge.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P426,1973.)。刘易斯则进一步肯定地说,作为“给予”的(对外部公共事态的)“直接领悟”与使这种作为基础信念的“直接领悟”为真的外部公共事态之间并非可以绝然分开,而是浑然一体的,日常的区分只不过是着重点不同而已。
基础主义者试图把“给予”解释为知识体系与它所对应的外部事态之间的中介,亦此亦彼,能沟通外部世界与知识领域。反对者则指出其中的含糊之处。亨普尔(Hempel)认为石立克所谓看到“教堂有两个尖塔”的事实本身不过是一种命题,它是在经验和知觉基础上作出的断定,远没有基础主义者所说的那么神奇。(注:Carl G.Hempel,On the Logical Positivists'Theory of Truth.Analysis,2:49-59,1934-35a.)塞勒斯指出,认为存在且必定存在一个单一事实的结构,其中的每个事实不仅能非推论性地知道,而且独立于任何其它关于单一事实的知识或普遍真理,关于其中每一个事实的非推论性知识构成了所有对于世界所作的一般或个别的事实的最高法庭,这种“给予”所常采用的方式是一个神话和虚构(注:R.Chisholm,Theory of Knowledge,2nd ed.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Hall,1977;P164.)。L·伯杰(Laurence Bonjo-ru)就一再追问作为“给予”的信念到底是认识性的还是非认识性的?如果回答是否定的,那么,非认识性的东西何以能够具有认识论意义,为其它认知性的信念或判断辩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它自身也就需要辩明。既要“给予”为别的信念辩明,又要其自身不需辩明,这个要求不可能兼而得之。提出这个要求是个错误,没有可能会得到满足(注:Laurence Bonjour,The Structure of Empirical Knowle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pp76-79.)。看来,基础主义的“给予”辨明碰到的麻烦还的确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