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集团客户财务管理模式与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银行论文,管理模式论文,财务论文,客户论文,信贷风险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银行大型集团客户信贷资产占比较高,仍然是主要的盈利来源,集团客户的特殊性也对银行的信贷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银行要认真研究集团客户的经营管理模式,充分认识集团客户的信贷风险,提高风险预警和控制能力,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由于总分公司制集团客户为一级法人,财务管理模式只是法人内部的职能管理行为,不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状况,因此,本文主要对母子公司制集团客户财务管理模式进行分析。
一、集团客户的主要财务管理模式
1.统收统支方式。该模式是指企业的一切现金收付活动都集中在母公司或总部的财务部门,各子公司不单独设立账号,一切现金支出都通过财务部门付出,现金收支的批准权高度集中在总部。这种方式财务集中度最高,子公司基本上没有财务控制权力。
2.拨付备用金方式。该模式是指总部(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全部资金,同时按照一定的期限、数额统拨给子公司一定数额的现金,备其使用。与统收统支方式比较,集团子公司有了一定的现金经营权。
3.设立结算中心方式。结算中心通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设立的,办理内部各成员公司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它通常设立于财务部门内,是一个独立运行的职能机构。这种现金控制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各子公司都有自身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账号(通常是二级账号)进行独立核算,拥有现金的经营权和决策权;为了减少因分散管理而导致的现金沉淀增加,提高现金的周转效率,节约资金成本,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的现金实施统一结算;实行收支两条线;对各子公司的支出实行审批管理;各子公司不直接对外直接借款,由结算中心统一对外办理。
4.设立内部银行方式。内部银行是将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引入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内部资金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进行企业或集团内部日常的往来结算和资金调拨、运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设立内部结算账户;发放内部贷款;筹措资金;制定结算制度。内部银行统一制定结算方式、时间,规范结算行为,同时对结算业务中的资金流向的合理合法性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资金使用中的盲目性和局限性。
5.财务公司方式。财务公司是一种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以下特点:它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市场竞争关系;它是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使银行的部分职能;承担集团公司募集资金、供应资金和投资的功能,并且对集团所属子公司寻找项目供应资金,因而财务公司也具有对子公司和对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监控功能。从财务公司的功能看,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是把一种完全市场化的企业与企业或银企关系引入到集团资金管理中,使得集团各子公司具有完全独立的财权,可以自行经营自身的现金,对现金的使用行使决策权。
二、集团客户财务管理模式的政策和实践分析
1.从法律层面上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集团客户的母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实体法人组织,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授权经营或股东投入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是投资控股的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母公司只能通过在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表决权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由此,如果未经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母公司通过统收统支、备付金管理、结算中心、内部银行等行政方式集中管理子公司的资金缺乏法律上的依据;由于财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为市场或准市场行为,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和行政管理的冲突。
2.从法规层面上看。《贷款通则》仍然禁止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限制控股公司在与上市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对于集中管理资金这种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更应该在严格控制之列;集团母公司占用子公司资金一般通过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但是企业会计制度明确了其他应收款的核算范围,母子公司相互占用资金在该科目核算缺乏依据。
3.从操作惯例及实践上看。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企业集团是在原大型国有企业或主管部门的基础上组建的,是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产权安排,而并不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结果,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计划性、行政性和指令性;另一方面,与产权制度相结合的相关法律框架尚未建立。在这种特定的市场、法律和文化环境下,集团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人、财、物实行严格控制已经成为一种管理惯例,利益相关者也只能接受这种管理模式。随着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逐步发育和相关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某些集团子公司相继进入资本市场,集团公司的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质疑。
三、集团客户财务管理模式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影响
1.母公司统借统还方式。第一,信用风险计量失真。对于信用风险的计量存在一个基本的前提:客户是一个以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主体,客户、债项具有一致性。但是,在统借统还方式下,预期损失的计量会出现偏差:风险敞口实际上是整个集团的全部风险暴露;违约概率则是集团母公司的信用评级结果,势必形成信用风险计量的失真。第二,操作风险加大。主要表现在:由于大部分集团母公司不具有实质上的经营,借款合同用途不易界定;由于用途不明确,导致贷后管理无法实施;部分机构采纳集团合并报表数据进行集团母公司信用评级;部分机构依据集团评级结果确定母公司风险限额。第三,存在一定政策法律风险。统借统还与《贷款通则》的规定相悖,违背了借款主体、用款主体、还款主体的一致性原则;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借贷不符合目前法律框架;母公司统一归集子公司资金缺乏依据,母公司不能以财务集中为由对抗第三人对子公司的资产请求权,也不能对抗执法机构对子公司资产的强制措施,最终影响母公司的还款来源。第四,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影响。统借统还方式是建立在集团集中财务管理基础上的,如果母公司统一借款之后集团客户改变财务管理模式,必然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债权,或者母公司不再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还款来源丧失,或者对母公司统借统还的资金按照实际用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商业银行债务进行重组,无论何种方式,都会影响到统借统还方式的决策基础,并最终影响信贷资金的安全。第五,资产保全手段的局限性。统借统还的借款主体是母公司,母公司以股东投入的资产或授权经营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母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商业银行只能就母公司自身经营的资产进行保全,而不能执行任何子公司的资产。第六,母公司道德风险。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而且为投资者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实际上在母子公司之间构筑了一道投资和经营防火墙。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的环境下,母公司往往可以通过非市场的手段影响子公司的独立经营,反映在财务管理方面,母公司有集中管理资金和不集中管理资金的主动权和选择权,防火墙实际上成为单向保护母公司投资的一种机制,因此,母公司道德风险将成为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2.子公司单独融资方式。从制度和法律框架上来看,子公司单独融资方式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瑕疵,主要风险在于集团母公司财务集中管理造成的信贷资金被挪用和子公司缺乏现金偿还能力。一方面,母公司允许子公司单独对外融资,同时又对子公司的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在子公司获得信贷资金之后,母公司进行统一使用,势必造成信贷资金被挪用,虽然商业银行对授信子公司进行了客观、科学的评价和决策,但是仍然无法避免信贷资金用于劣绩子公司;另一方面,如果子公司的资金由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销售收入将全部集中到母公司,会计上表现为子公司大量体现其他应收款,导致现金比率大幅下降,经营现金净流量减少,影响到期贷款的偿还。
3.财务公司统一融资,对子公司进行再融资。这种融资方式实际上是两个独立的经济关系:一是商业银行对财务公司的同业融资;二是财务公司对子公司的借款。这种融资模式的主要风险在于操作风险,即如何合理确定财务公司的授信额度。应该避免将集团授信额度作为财务公司融资额度,否则将会放大信用风险。
四、加强集团客户信贷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1.限制统借统还融资模式的适用范围。由于统借统还融资模式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商业银行要缜密分析,选择国家垄断经营、公司治理和财务治理规范、母公司控制能力较强的集团客户母公司进行统借统还,对于其他集团客户则要尽力避免,防止客户以此逃废银行债务。
2.合规经营,规范操作。对于统借统还贷款,要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资金用途,明确用于集团客户的主业或盈利能力较强的项目,一旦集团客户财务管理模式发生变化,能够确保贷款的安全,并在贷款重组中赢得主动。
3.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还款来源。对于财务集中管理、实行统借统还的大型集团客户,可以通过客户系统、网上银行等方式提供资金归集或结算服务,实时监控集团客户资金流向,确保贷款到期偿还;对于子公司单独融资的情况,适宜进行封闭运作,防止资金被挪用于集团内其他子公司,同时,加大对子公司现金的监控,防止子公司现金被母公司占用而影响经营现金流。
4.强化贷后管理,监控资金用途。对于统借统还融资模式,可以尝试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既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又能够有效监控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
5.必要时可以揭开子公司法人面纱,通过法律程序否定其法人资格。如果子公司单独融资,资金被母公司挪用,而母公司不提供还款资金,并以子公司为独立法人为由进行抗辩,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否定子公司法人资格,把母公司作为实际借款人追究其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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