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指导行为法治化的理性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政论文,法治论文,理性论文,程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陈先生打算到某经济开发区开办一个电子企业,前往咨询有关政策时,开发区管委会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劝说陈先生放弃此打算,并建议他投资开办机械加工企业,称该开发 区鼓励发展机械加工企业且有许多优惠政策;但陈先生接受建议开办机械加工企业后, 不仅未能享受到优惠政策照顾,且因当地电力短缺而出台了许多限制机械加工企业发展 (但对电子企业影响不大)的政策措施,导致该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当陈先生前往交涉时 ,该公务员却否认作过上述劝说和建议;由于当初只是口头交谈,陈先生没有索要进行 劝说和建议的书面意见,现在他无法证明该公务员曾作过上述行政指导,于是难以判定 行政指导失误后的责任。这是行政指导程序制度不健全导致行政争议难以解决的常见事 例。
这里所说的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为谋求当事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实现一定行 政目的而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且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至于当事人是否听从行政指导,完全由其自主选择决定。行政指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 形:需要从专业技术、政策方向、安全、信息等方面帮助和促成行政相对人的事业发展 、增进其合法利益时;需要行政机关出面协调和调停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利益冲突和 公开争执时;需要预防和抑制行政相对人潜在或刚冒头的妨害行政管理秩序,危害社会 公共利益的行为时。
综观各国行政管理实务,20世纪后期以来,行政指导行为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经济与 社会管理过程中,起着补充和替代、辅导和促进、协调和疏通、预防和抑制等多方面积 极作用,显现出特殊的功效性和适应性。
在刚刚过去的举国抗击SARS疫情的公共危机管理工作中,我国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就 因时(地、事)制宜地采取了不少行政指导措施,例如卫生部4月29日公布的《公众预防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导原则》、国家质检总局5月15日公布的《过氧乙酸消毒液安全使 用指南》等等,这些表现为指导、劝告、建议、宣传、示范、提醒等形式的行政指导措 施比较柔软灵活,不具有强制性,它们与大量的行政指令措施配合运用,收到了提高公 共危机政府管理水平的特殊功效。
同时,行政指导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固有缺陷,在实践中难免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例如,某些行政指导行为缺乏透明度,少数的甚至“暗箱操作”,极易产生弊端;某些 行政指导者的动机不纯正,对应当考虑的因素不予考虑,对不应考虑的因素却过多考虑 ;某些指导者为追求行政指导的实效,采取变相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人就范,使得行 政指导行为实际上变成行政指令行为;某些行政相对人出于不正当的自身考虑而一味盲 目服从行政指导,指导者与受指导者之间形成一种不正常的“胶着”关系;关于行政指 导的监督、责任和救济制度尚不健全,一旦产生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后果,往往 难以判明责任、纠正失误,行政相对人也难以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而获 得有效救济。因此,如何有效地克服行政指导行为的固有缺陷和负面效应,将其纳入法 治轨道,就成为一个紧要课题。
正在制定中的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应借鉴别国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充分考虑到 行政指导行为具有及时、灵活、多样、高效等特点的情况下,对必要的行政指导程序加 以具体规定,更有效地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法治轨道,这具有重大的行政法治实践价值 和理论意义。
例如,在该法典中可明确规定:是否听从、配合行政指导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行政机 关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来迫使当事人听从、配合行政指导;如当事人明确表示 拒绝行政指导,行政机关应停止行政指导行为,不得因当事人拒绝听从、配合行政指导 而对其采取不利措施;在行政指导的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了解实情、陈述理由、提出意 见,行政机关对此应作记载并予以答复;实施行政指导时应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或其 他形式告知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理由、依据、实施者等事项,如当事人要求书面形 式应予满足,并在书面形式上载明以上事项和指导对象、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要求提供 有关背景资料或者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时应予满足,如果行政指导针对不特定多数当事 人作出则应无条件公开,但进行公开时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行政 机关如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听从、配合行政指导,致使当事人合法利益 受到损害,则应予赔偿;当事人听从、配合行政指导后,因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行为有 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行政机关随意改变、否认行政指导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 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应予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