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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在中国的发展现状
尽管银团贷款在国际金融市场已是成熟产品,但我国银行业的国际银团贷款业务起步较晚,首笔外汇银团贷款是中国银行1986年为大亚湾核电站项目筹组131.4亿法郎及4.29亿英镑,首笔人民币银团贷款是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及12家信用社于1986年为江麓机械厂提供438万元人民币融资。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金融市场化步伐的加快,我国银团贷款业务有了一定发展,一大批重点项目采取了银团贷款方式,但银团贷款在全国每年新增贷款中的占比仍然较低,尚处于国际银团贷款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市场化进程中还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表现为:
一是市场环境尚未完全形成。银团贷款是世界各主要市场经济体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市场化程度要求高,而我国金融市场中银团贷款仍属一种新兴贷款方式,相对于外资银行和外资企业来说,中资银行和国内企业对此种贷款形式的参与和认可程度不高,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离预期目标尚有差距。
二是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一方面由于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银企信息不对称,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加大了银行贷后管理的难度;另一方面,银行仍存在以追求市场份额为短期目标的独家承贷意识,而不是主动、积极地通过银团方式分散和规避风险。
银团贷款对于集团授信客户风险控制的积极作用
长期以来,国内银行业的信贷业务主要采用双边授信方式,即银行与借款人进行单独谈判,银行独立进行尽职调查、审批贷款,并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采取银团贷款的方式开展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只是将传统的一系列双边授信模式,变成一个多边授信模式。与传统的双边贷款相比,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开展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具有以下优势。
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
对于银行来说,在和大型企业集团进行交易时往往处在一个弱势的地位。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在面对优质的企业集团时为了保住客户资源,往往难以严格按照尽职调查的要求采集客户的全部信息。而在建立授信业务关系后,采集集团授信客户信息的难度就会进一步加大,特别是一家集团授信客户往往与多家银行存在授信业务关系,该集团授信客户与多家银行的授信信息全貌难以被某一家银行获知。而采取银团贷款的形式则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集团授信客户授信业务信息的采集难度,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分散银行信用风险促进银行监管达标
银团贷款强调贷款银行要量力而行,制定合理的风险偏好政策,反对垒大户和信贷集中,同时要求通过“同伴监督”,形成信贷风险管理团队,减少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问题。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分散单个银行的单户贷款风险,而且有利于银行从共同利益出发,共同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防止客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实施信贷欺诈。
推进银行信贷市场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
银行习惯于与借款人之间的双边贷款模式,未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组合信贷资产,信贷评审也拘泥于内部客户评级和内部审贷。银团贷款方式则要求银行分工合作、优势互补,并引入外部评估师、律师团、监理师等参与项目评审和贷款管理,这种内嵌在贷款流程中的多边制衡、多边合作机制,将有效地促进银行从“竞争”走向“竞合”,提高银行配置信贷资源的效率。
避免银行内部道德风险增加贷后监控能力
在银行和集团授信客户采取传统的双边授信方式下,银行的客户经理是和集团授信客户进行信息交互的第一线。由于在双边授信模式下,授信银行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因此,如果授信银行内部的客户经理采取了有损银行利益的个人行为,银行识别和察觉的可能性较之于银团贷款模式下的多边授信方式就会小很多。而采取了银团贷款的方式,由于多家银行的客户经理都要对集团授信客户进行不同出发点的贷后管理,而且代理行也会定期向所有的参加行发布对于集团授信客户贷后管理的全面信息,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同时增加单个银行在贷后对集团授信客户的监控能力。
遏制集团授信客户信贷欺诈行为和改善信用环境
数例案件显示,银行贷款屡屡被客户套取、挪用,造成巨额信贷损失,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一些客户利用银行各自为政的经营缺陷,多头开户、多头贷款、多头转移、超风险承受力借款。采用银团贷款,利用多家银行参与,多边审查,可以减少贷款决策中单家银行和个别人独断的机会,降低银企勾结、内外合谋、内外牵连的可能性,形成和谐竞争、银企共赢的新局面。同时,银团贷款作为多边贷款方式,具有融资额度大、期限长、参加行多、融资难度小等明显优势。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工具,有利于改善对项目建设、集团发展、经济联合的金融服务,解决过去经常出现的“钓鱼项目”和后续贷款难以跟进的问题,改善了信用环境。
用市场原则促进银团贷款发挥积极作用
银行是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其理性行为必然是按照市场原则行事。因此,要促进银团贷款在集团授信客户风险控制中发挥积极作用,必须做到“对症下药”。
银团贷款的观念再造
要推广银团贷款,首先是银行对银团贷款的观念再造。正如前文所述,多数银行认为对于某一家银行来说,开展银团贷款存在一定的机会成本,丢失了独享某一个集团客户利润的机会。但事实上,从平均的角度来说,每家银行独享某一集团客户和各家银行通过银团贷款分享所有集团客户的利息收益在银行业这个整体上是相同的。本质上是遵循了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分散原则。同时,如果银团贷款普及程度得到大幅度的提高,前文分析的银行各类成本也将随之下降。
另一方面,对于集团授信客户而言,表面上受到的制约更多了,但从另外更深层次上,集团授信客户在多家银行信息充分共享的注视之下,盲目扩张的内源性冲动会减少,其他非理性决策的可能也会随之降低。
因此,从本质上说,银团贷款对银行和集团授信客户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如果双方能够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从观念上接受并认同银团贷款的多边授信模式,银团贷款的推广普及程度将得到极大地提高。
银团贷款法律、规章制度环境建设
影响银行开展银团贷款的主要因素有协调组织成本、人力成本、集团授信客户的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每单位贷款金额的代理费用等。这些成本的降低主要依赖于建立一个全面完善的银团贷款法律或制度体系,对银团贷款的发起、筹组、分销、审批、投放、管理、回收、风险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最终形成一套科学成熟的银团贷款操作流程。
第一,增加开展银团贷款的硬约束。当前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框架内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之下银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必须适用银团贷款的模式。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框架对开展银团贷款的要求都是软约束。如在《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二条中规定: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而在《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三章“银团贷款发起和筹组”第十七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各地银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从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首先,“指引”本身不具备强制力;其次“应采取”、“鼓励采取”之类的措辞也没有硬性约束。这从法律和规章制度角度发出一种导向就是银团贷款可有可无。因此,要明确在何种情形之下必须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开展集团客户授信工作,从而通过外力推动银行行为,大幅度降低牵头银行的协调组织成本和人力成本。
第二,制定科学的银团贷款操作流程。在银团贷款的开展过程中,由于参与主体众多: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授信客户,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主体之间的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样纷繁复杂,如果没有一套好的操作流程,势必会由于协调组织成本、人力成本和每单位贷款金额代理费用的高企而阻碍银团贷款的推广普及。一套好的操作流程至少应该具备四个特征:科学、高效、规范、成熟。
第三,严格实行银团贷款项下的信息共享与充分沟通。如前所述,银团贷款能够有效控制和降低集团授信客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参与银团贷款的多家银行可以有效实现信息共享和沟通,全面监控集团授信客户融资、用资及回款等财务情况变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对集团授信客户的信息不对称。在集团授信客户出现风险时,银团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转变为债权人委员会,争取宝贵的风险化解时间,减少损失。另一方面,银团贷款的运作模式也对集团授信客户形成某种程度上的“威慑”,减小其恶意骗取银行资金或悬空银行债权的道德风险。这样,银团贷款就可以有效降低集团授信客户的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从而推动银行发挥内在动力开展银团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