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中效应分化假说--农业经济时代与工业化、市场经济时代土地集中效应的比较_中国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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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和集中,最为流行且至今仍被广泛认同的观点认为,中国历史上土地高度集中、土地兼并和集中是建立在阶级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这种观点把土地兼并和集中看成是造成社会积弊丛生、引发农民起义以及引起社会政治危机和经济波动的主要原因,并由此提出所谓“地权分散——土地兼并和集中——农民起义——王朝更替——地权分散”的历史周期理论模式。现阶段,在我国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依然有许多人坚持用这种传统的观点来看待现代土地集中问题。这些人要么出于善良的愿望,希望不要因为土地集中而出现大量的失地农民;要么出于莫名的恐惧,担心土地集中会产生两极分化,甚至出现社会动乱。但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和集中并非如洪水猛兽,传统的观点既过度夸大了土地集中的程度,又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土地集中的全部实质。更为重要的是,农业经济时代与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土地集中具有本质的区别和完全不同的效应。本文重新审视了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和集中问题,并对农业经济时代与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土地集中的经济和政治效应进行了比较,以期能为促进中国农业实行土地集中经营、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

一、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度到底有多高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程度究竟如何?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中国历史上土地高度集中并存在两个不断集中的趋势:一是随着时间推移,后一个朝代比前朝更集中;二是在同一个朝代内后期比前期更集中。章有义称这种说法为“不断集中论”。[1]然而,持这一说法的学者却未能举出令人信服的具体统计数据来加以证实。实际上,越来越多的历史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程度被高估了,“不断集中论”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对于宋代以前的土地集中情况,由于史书中没有留下具体数据资料,我们无法进行论断。但是从宋代开始,许多数据资料表明,土地分配朝着分散化的趋势发展。宋朝的户籍制度有主户和客户之分,主户是拥有田产的家庭,客户是没有田产的家庭。据赵冈和陈钟毅的统计,从北宋初年(976年)至1099年的100多年间,没有田产的客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缓慢下降。客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1028年达到最高点43.1%,此后逐渐下降,1072年降到最低点30.4%。[2]笔者将赵冈和陈钟毅的统计数据做成折线图(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北宋时期无田产的客户占总户数的比例在缓慢减少,土地分配状况在逐步改善。这说明北宋时期土地所有权并非不断集中,而是逐渐分散。

图1 北宋时期客户占总户数的比例

南宋土地分配的情形大致和北宋相似。梁庚尧通过对南宋各地方志的数据进行统计说明,南宋32.8%的县客户占总户数的比率在20%以下;44.2%的县在20%~40%之间;只有23%的县客户占总户数的比率在40%以上,没有一个县客户占总户数的比率超过57%。[3]此外,主户占田数量的分布状况也能说明南宋土地所有权不是十分集中。南宋学者叶适曾在1161年对温州近城30里共1953户官户和民户的占田数进行过调查,其中有田400亩以上的共49户,仅占总户数的2%;有田150亩~400亩的共268户,占总户数的13%;有田30亩~150亩的共1636户,占总户数的85%。[3]可见,宋代土地主要还是掌握在数目众多的中小业主手里,土地集中度并不高。明代留下不少地权分配资料,这对分析明代的土地集中情况具有重要帮助。《明实录》洪武三十年(1397)记载户部上奏,全国千余个县中(不包括两广、云南等边远地区),平均每个县有田在100亩以上的只有10户左右,《明宣宗实录》也记载:“上农不过百亩,中下农仅有其半”。这说明明代拥有成百上千亩土地的大地主并不多见。明代留下的安徽休宁县27都5图的土地册档,能具体反映当时的土地分配情况(详见表1)。[4]从表1可以看出,占地100亩以上的地主为数极少,绝大多数土地是掌握在中小业主手中,无产户的比例较低并且处于不断下降的状态。根据表1中的数据笔者计算其基尼系数分别为①:1582年0.763,1592年0.727,1602年0.697,1612年0.699,基尼系数在40年内总体上是下降的。可见明代这些地区的地权分配是逐渐分散的。

到了清代,土地集中程度大体上保持了明代的特征。根据李文治和江太新的研究,在清代,地权分配一直是处于分散的状态之中,大部分土地为广大农民所拥有。[5]乾隆年间,方苞的记载为这一观点提供了一个例证,“计一州一县,富绅大贾绰有于资者,不过十数家,或数十家。其次中家,有田二三百亩以上者,尚可那移借办。其余下户,有田数亩或数十亩,皆家无数日之粮,兼采樵负贩,仅能糊口”(《方望溪全集·集外文》,卷一)。赵冈收集了清代许多地方的土地分配数据进一步佐证了这一观点。[6]笔者按照时间顺序整理了清代部分地区土地分配数据中的无地农户比重和占地百亩以上地主比重,并计算出这些地区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如表2。

从表2可以看出,无地农户占总农户的比重不存在不断上升的长期趋势,占地100亩以上的大地主极为少见并逐渐消失,基尼系数总体上比较稳定并呈下降趋势。可见,清代土地分配是较为分散的,并不存在不断集中的趋势。到民国时期,土地分配进一步分散化。据1919年的农商统计数据显示,1919年在全国总农户中,拥有土地不足10亩的农户占全国总户数的40.3%;拥有10亩~30亩的户数占全国总农户的28.03%;拥有30亩~50亩的户数占全国的16.79%;拥有50亩~100亩的户数占10.22%;拥有100亩以上土地的地主为数极少,只有4.93%。[7]学术界一向认为江南地区土地高度集中,但是华东军政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却与人们的想象大相径庭:土地改革前占农村总户数3.07%的地主户,拥有的耕地数仅占总土地数的26.17%,加上半地主或富农占地数,合起来也只达到27.54%,大量的土地实际上还是掌握在中农、贫农手中。[5]

此外,对不同朝代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进行比较,也能说明历史上土地集中的长期变化趋势。据赵冈估计,北宋的地权分配基尼系数在0.56至0.75之间。[6]本文对明清时期部分地区基尼系数估算的结果表明,除一例高于北宋的0.75数值外,其余的都在0.75以下。特别是到了民国时期,全国土地分配基尼系数有了很大程度的降低。笔者根据国民政府内政部1932年公布的全国土地分配资料,计算得出1932年全国土地分配基尼系数为0.578。由此可见,自北宋以降,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分配并不存在不断集中的长期趋势,土地集中度不是持续上升而是逐渐下降。

将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度与其他国家进行横向比较,也能说明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度到底算不算高。秦晖以今四川与湖北出土的两份汉代地方人地资料,算得其土地分配的基尼系数为0.223和0.505,而与汉代大致同时代的罗马帝国的6个土地分配案例的土地基尼系数却分别为:0.435,0.526,0.394,0.447,0.679和0.856。[8]显然,古罗马的土地集中度要高于汉代。表3为世界部分国家不同年代的土地基尼系数,从表3可以看出这些国家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数绝大多数都高于中国1932年的0.578。由此可见,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度并不高。

笔者在此只是确认中国历史上(基本上就是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度不高,没有价值判断。不过这一事实与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不断延续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如果中国历史上真有土地高度集中的趋势,小农经济就不可能不断延续。

二、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的政治效应:地方豪强兴起威胁中央集权;农民起义与土地集中基本无关

上文的考证和分析证明了中国历史上土地分配的集中度不高,也不存在明显的不断集中的趋势,只是在一些王朝的后期有间断性的兼并和集中的明显趋势。不过土地兼并和集中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因为在土地私有制下,除非政府做出强制性干预,否则土地是很难平均分配的。而在农业经济时代,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农民小土地私有产权制度是确保广大农民安居乐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土地兼并和集中不但使小农经济遭受破坏,也导致中央集权式微。

(一)土地兼并和集中威胁中央集权——一个假说

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安全有效的产权在激励社会生产和促进经济增长上的重要性。[10][11]安全的产权需要国家的保护,但是国家自身却可能会为了增进自己的利益而从事产权的榨取活动。[12]根据诺斯(North)的理论,国家是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国家通过为臣民提供保护和公正来换取税收。对国家统治者来说,一个有效的产权能够激励社会生产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因此统治者有动力为社会提供一个有效的产权。但是统治者在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还要面临竞争约束和交易成本约束,而这两种约束的共同特点是产生无效的产权。因此当竞争约束和交易成本约束加强时,统治者可能会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而采用与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相背离的征税方法和产权制度。[13]换言之,国家只是在有效的产权与统治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相一致的限度内才会界定和保护有效的产权。

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印证了诺斯的国家理论。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农业是最基本的生产部门,农民是国家赋役的主要承担者。国家对农民征收赋役主要是以田产的有无为依据,有了田产的人,便有了正式而固定的户籍,于是便有承担赋役的义务。对于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来说,确立农民小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和较低的税率能够激励农民生产、维持社会稳定、提高国家长期收入,因此统治者有动力去保护农民小土地私有产权并确定较低的税率。这正是很多王朝在开国之初积极推行轻徭薄赋、与民休息政策,千方百计保护小农经济的原因所在。但是,专制君主的统治也面临被潜在竞争对手替代的危险,为了巩固其垄断统治地位,专制君主往往会采取价格歧视政策对农民征收赋役,而对豪强地主则给予优免赋役的特权。这样,保护小农经济的政策实际上并不能得到彻底实行。与此同时,虽然明确界定土地产权能提高国家收入,但却需要耗费大量经费和长久的时间,而且还容易招来地方豪强的反对,因此从收入增加和减少交易成本的权衡考虑,统治者一般并无动力去完全界定产权。此外,在专制集权的统治下,由于专制君主拥有至高无上、不受监督的权力,他可以随意没收财产或征收重税。因此,随着时间推移,专制君主可能会为了他自身的短期利益而改变产权,那些曾经保护小农经济的轻徭薄赋政策可能会随着专制君主的时间偏好或贴现率的变化而改变。[14]一般而言,随着王朝统治的延续,到了王朝的中后期都会出现官僚机构不断膨胀、腐败日益蔓延等问题,而且中央政府还常常大兴土木或开展大规模的军事行动,所需财力、物力和人力大增。为了维持庞大的财政支出,专制君主往往会对未来收益大量地贴现,放弃与未来相关的、能获得长期收益的机会,转而以杀鸡取卵的短视行为对农民征收令人不堪忍受的沉重赋役。这种为了短期利益而竭泽而渔的现象,史不绝书。例如隋炀帝“东西巡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费不给,逆收数年之赋”(《册府元龟》卷510,《邦计部·重敛》),唐代宗“税天下地亩青苗钱,以给百官俸……以国用急,不及待秋”(《日知录》卷10)。然而,这种为了短期利益而横征暴敛的应急方法虽然缓解了统治者一时的财政困难,但其长期后果则是十分有害的。这是因为,过重的赋役会产生一种对经济活动的自我抑制作用,阻止农民去从事生产性活动。随着赋役负担的加重,农民在小块土地上经营的收益常常不足以应付各种赋役,土地对农民来说已是苦难大于福音。在这种情形下,农民以田为累,弃田如同敝屣。例如,王夫之在《噩梦》中指出“村野愚懦之民以有田为祸”,16世纪20年代,王鏊在《吴中赋税书与巡抚李司空》中也指出,由于徭役负担沉重,土地需求急剧减少,“三役之重,皆起于田。一家当之则一家破,百家当之则百家破。故贫者皆弃其田以转徙,而富者尽卖其田以避役。近年吴下田贱而无处售,荒而无人耕,职此之故也”(《王文恪公集》卷三六)。为了逃避不堪忍受的赋役,农民被迫弃田流亡,他们要么逃亡山林、散之四方,要么个别零散地变为匪盗。而就在农民赋重役勤、不堪其苦的同时,许多豪强地主却享有优免赋役的特权。这样,农民除了弃田流亡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自愿将他们的土地“投献”给巨室豪强,以求庇护。在这种沉重而不公平的赋役结构下,土地必然会日益向巨室豪强集中。例如,唐代中期赋役沉重、法令废弛,农民纷纷弃田逃亡,而拥有免税特权的大户则趁机肆意兼并逃亡农户的土地,正如天宝十一年的诏书所说:“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兼并,莫惧章程”。宋代依循旧制,允许官户人家依照官职高低可以获得相应的免税特权,因而许多农民愿意放弃土地依附豪强以逃避赋役重负,如《宋会要辑稿》中记载“人户惧见稍有田产,典卖与形势之家,以避徭役”。而到了明代中后期,差徭繁重,民不聊生,政府却特许官户及其家人和依附者享有优免赋役的特权,于是许多不堪赋役之苦的农民纷纷“投身著姓,甘为奴仆,以避徭役”(民国《文登县志》卷一)。结果,大量的土地便集中到“产无赋,身无徭,田无粮,廛无税”(眉史氏:《复社纪略》卷二)的官绅豪强手中。

由此可见,在中国历史上,使统治者利益最大化的土地产权结构和赋役制度与导致经济增长的土地产权结构和赋役制度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当专制君主为了自身的短期利益而对农民横征暴敛时,就会导致农民弃田逃亡或带产投靠豪强地主,由此造成土地兼并和集中,而土地兼并和集中的加剧又会造出种种无可解救的矛盾,威胁中央集权统治。

其一,土地兼并和集中造成农民小土地私有产权制度败坏,动摇中央集权统治的经济基础。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农民小土地私有产权制度遭受破坏,政府课税的基础便日益萎缩,中央政府因而丧失了稳定的赋役来源。为了增加岁入以化解财政危机,统治者不得不进一步提高税率,结果又迫使更多的农民弃田逃亡或带产投献,税基因而进一步遭受侵蚀。如此恶性循环,最终不免导致中央政府征税能力全面崩溃,中央集权统治难以为继。

其二,土地兼并和集中导致地方豪强兴起,形成威胁中央集权统治的地方割据势力。沉重而不公平的赋役结构为豪强地主兼并土地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放肆兼并土地,并千方百计隐瞒和逃避税收,同时还积极扩张自己的军事实力,从而形成了抗衡中央集权的地方割据势力。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方豪强的势力日益强大,他们和中央政府争夺农户和其他资源,中央政府逐渐失去了对农民大众和地方豪强的控制,其直接征税和调配资源的能力日趋削弱。为了维持生存,中央政府不得不在获取资源以及维护安全等方面依赖地方割据势力,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地方割据势力对中央集权的威胁,中央集权由此衰败。东汉末年之后持续近400年的分裂局面就是地方豪强和世家大族兴起、中央集权衰落的产物。而唐朝中后期的藩镇割据则更加瓦解了中央集权的统治。各藩镇拥有强大的不受中央节制的军事力量,它们“自募军队,自调兵食,自署官吏”,独立行使经济和政治权力,中央集权实际上名存实亡。

(二)为什么中央政府要“抑兼并、均田地”

中国历史上自从土地私有制度确立以来,就一再有人提出“抑兼并、均田地”的主张,历代中央政府更是常常打着平均主义的旗号采取各种政策抑制土地兼并。例如,汉代推行限田政策,王莽倡行王田制,北魏至唐代前期实行均田制,北宋王安石采取多项措施“摧制兼并,均济贫乏”(《宋史纪事本末·王安石变法》卷37),明代朱元璋规定“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光绪《凤阳县志》卷15)。然而,历代中央政府推行“抑兼并、均田地”的土地政策却并非完全是为了削富益贫、解决土地分配不均问题,其真实的目的是要不断地再造一个小土地所有者的社会,加强中央政府的经济垄断,消除对中央政府构成主要威胁的地方分权势力,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土地兼并容易出现地方豪强并造成中央政府赋役来源减少,从而威胁中央集权,这是历代皇帝所顾虑的,也是土地兼并所产生的政治和经济效应。对中央集权国家来说,为了保证权力能够牢牢控制在中央政府手里,一个关键的任务是要掌握必要的财力并限制地方分权势力的扩张。而一个经济上能够生存的小农阶层的存在正是维持中央集权统治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因为与豪强地主相比,分散、无组织的小农是较易控制的税收和劳役来源,而且在政治上,广大小农政治地位低、经济实力弱,具有“集体行动困境”,因而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远较豪强地主为小。中央政府正是想通过“抑兼并、均田地”,一方面把农民束缚在小块土地上以确保拥有稳定的赋役来源;另一方面打击地方豪强势力以强化中央对经济和政治权力的垄断。然而,中央集权并非保证经济增长、确保人民权利和契约执行不受侵犯的必要条件。历史上因专制集权侵犯个人权利而导致人为经济衰退的例子不胜枚举。我们如果把“维护中央集权”视为合理,而同时自然认为地方豪强兴起甚至地方割据是不当的结果,则抑制土地兼并能起到限制地方分权、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但是,如果我们不把“中央集权”作为天经地义的既定前提,土地兼并从而地方分权这一结果就完全可以重新认识。事实上,一个有效的地方政府并不比一个有名无实的中央集权政府低劣,而且政治上的分权也并不妨碍经济上的发展。一个充满竞争性的分权政治市场的存在,可能更有利于激励统治者提供有效的产权和合理的税率,并限制统治者榨取社会剩余的能力。以五代十国为例,在五代十国历时的54年里,并没有发生大规模持续不断的扰乱,反而“因为不受中央政府垄断,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反较统一的朝代下有显著的进步。”[15]

(三)威胁皇权统治的农民起义归因于土地集中吗?——似是而非的命题

传统的观点偏向于从阶级冲突的视角解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认为土地兼并是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的掠夺,土地兼并和集中导致农民破产流亡,致使农民走投无路,因而被迫走向造反的道路,最终酿成大规模反抗地主阶级的农民起义。然而,这种从“土地集中—农民起义”的因果关系出发,断言农民造反是因为丧失土地,他们是为了反抗地主压迫、要求获得土地而起义的观点是没有充分根据的,也与史实不相符。我们认可这样的观点: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不是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而是官民矛盾。[16]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剥削关系并不像传统阶级斗争论所强调的那样显而易见,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总体上并不很激烈,至少不是特别尖锐的矛盾关系,农民起义大多是由阶级因素以外的因素所激发的。纵览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其矛头并非针对地主,而是直接指向专制君主和各级官府。农民起义在性质上并不是“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它们极少提出“均田地、抑兼并”等反对土地分配不均、要求获得土地所有权的纲领,倒是常常提出“不当差、不纳粮”、“三年免粮”以及“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等反抗政府统治和要求改朝换代的口号。[17]可见,把农民起义的爆发主要归因于土地集中是不客观的。另外,从土地集中与农民起义的相关性上考察,也能说明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以秦末陈胜、吴广起义为例,传统的观点把这次起义的原因归结为赋役繁重、刑罚严酷和土地集中严重。但是,秦朝实行保护农民土地私有产权的“令黔首自实田”制,而且秦朝仅仅存在15年,在统一之前中国一直处于长期的战乱状态,因此秦朝土地集中现象不大可能很严重,将陈胜、吴广起义的主要原因归咎为土地集中是十分牵强的。又如汉代的农民起义,根据许倬云的研究,汉代的农民起义主要发源于现在的河北、山东、安徽和湖北等土地集中程度低的地区,而作为土地集中度高、经济发达的陕西、河南等地区,却极少发生农民起义。[18]再如明末农民起义,众所周知,这次起义主要蔓延于自耕农及破产自耕农(流民)较多、土地集中度相对较低的北方,而作为土地集中度相对较高、地主—佃农矛盾相对突出的江南地区却反而成为农民起义的锋头所不及的偏安之地。[17]这种起义发源地与土地高度集中地区的互斥现象说明,农民起义与土地集中无关,把威胁皇权统治的农民起义归因于土地集中是一个似是而非的命题。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主要是由官民矛盾所激发的“官逼民反”而不是由地主兼并土地所引发的“主逼佃反”。裴宜理对华北地区1845—1945年间农民起义的案例研究有力地说明了官民矛盾是造成农民起义的主因,“在淮北地区,那里很多农民都拥有一些土地,税收负担的增加,无论是对地主还是对自耕农来说,都是刺激他们投身反抗的重要因素。”[19]历代农民起义正是由于国家横征暴敛、役民无时、虐民无休引发官民冲突,将农民逼到“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的地步,农民无法生存,才被迫揭竿而起,从而形成声势浩大的反抗中央集权统治的农民起义。

三、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的经济效应:没有导致规模经济和劳动生产率提高

农业经济时代虽然存在土地集中现象,但是这种土地所有权的集中过程并没有推进土地大规模开发和实现规模化经营,单个经营户的规模没有扩大,农业劳动力也没有减少,农业劳动生产率更没有相应提高,反而是土地细碎化现象不断加剧并日益决定中国农业生产的面貌。

第一,土地所有权向地主集中,但是地理空间意义的土地却是分散、不连片的,从而没有实现规模化经营。早在唐开元年间,中国农地的细碎化现象就已经十分普遍和严重了。唐代允许异地受田,据《新唐书·食货志》载:“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异地受田致使同一户主的田块极为分散,之间相隔距离有的甚至远达100里。到宋代,土地细碎化现象更为明显,大土地所有者拥有的土地往往并不是成片相连的,而是分成很多小块零星分割、散落在不同的地方。南宋的一些没官田案例可以具体说明这一现象。例如,南宋嘉定十二年(1209年)陈谦被籍没,共有田92.53亩,散落在昆山县两个乡三个保;淳佑二年(1242年)张洪田产被没官,共165.8亩,分为34个田段,分散在三个县境的9个乡;景定三年(1263年)俞汝贸田产没官,共203亩,分为101个互不毗邻的田段,散落在山阴县的9个乡。[20]到了明清时期,土地零碎分割的现象更加严重。明代的一些鱼鳞册资料能反映土地的零碎分割情况。②赵冈和陈钟毅通过对明万历歙县、休宁县、湖北某地以及杭州府昌化县鱼鳞册中自田或自地占总田数的比例进行计算表明,这些地区每块田地平均面积为1亩左右,并且50%以上的田块都是孤立散落,夹杂在他人的田块之间。[2]而到清代一个有田100多亩的地主,其田产往往是分割成一百余个坐落在不同位置的田块,分租给与田块数目大致相等的佃户经营。例如,景记租簿(1866—1903年),共有11块地,分租给11个佃户,最少者承租0.8亩,最多者也只承租4亩;同治六年承德庭租簿,共有19块田,分租给21个佃户,每块田的面积在0.1亩~1.5亩之间;清代某氏租簿共有65家佃户,每户平均租地0.4亩。[2]

第二,与上述“第一”的状况相联系(但是不相等),土地所有权集中没有扩大单个经营户的规模。从理论上说,土地所有权集中条件下,土地经营可以大规模集中(不过,前面提到的“地理空间分散”情况难以实现大规模集中经营),也可以分散;土地所有权分散条件下,土地经营同样可以大规模集中或分散。因为不同的小地主既可以分别自己经营或分别租给佃农经营,也可以同时租给少数农场主经营。而中国长期的农业经济时代的事实是,即使在土地(所有权)集中条件下,也没有实现土地大规模经营。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农业技术落后和产权结构以及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可能是主要原因(后面会分析)。据1973年湖北江陵凤凰山发掘的汉墓简牍显示,汉代每个农户的平均农作规模是20亩~30亩。[18]有学者计算了唐穆宗长庆年间江州、润州及浙西一带经营户的平均规模,其中江州每户平均耕地面积为12.2亩,润州为12.1亩,浙西为18.4亩。比起汉代来,唐代单个经营户的平均规模有所减少。[2]而据梁庚尧的估算,南宋时期一个农人有能力经营30亩土地,但实际上作为土地的主要耕作者——佃户所经营的土地面积平均只在数亩至30亩之间,绝大多数佃户的耕作面积都在30亩以下,少于10亩者也为数不少。[3]这种情况对劳动力的使用是很不经济的,因而对农户的收益和生活也产生了不利影响。至宋代以后,随着人口的增加,单个经营农户的耕作规模总体上呈下降趋势,到1936年全国农户平均耕地面积为18.4亩。[2]由此可见,从汉代到民国上下两千年间中国单个经营农户的耕地规模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在缓慢减少。

第三,土地集中没有提高劳动生产率。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的过程只是导致农民放弃了自己的土地,但却没有割断农民与土地之间的联系。农民离开自己的土地后并未游离出农业,而是转向租种地主的土地依旧从事农业生产。这种土地集中的过程并没有导致农业劳动力的相应减少,只不过是减少了自耕农的数目而增加了更多的佃农。与独立的自耕农稀薄化相对应的不是非农劳动者的稠密化,而是佃农队伍的不断扩大。土地集中不但没有使农业释放出剩余的劳动力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是通过租佃制经营具有容纳过剩人口的能力将农业推向劳动密集型的发展方向。中国古代农业生产很早就达到较高水平,根据吴慧的研究,早在战国时期,中国粮食亩产量已达216斤,清代中期亩产量更是达到367斤。但是,这种单位产量的提高是依靠投入大量的劳动力为代价而实现的。早在战国中晚期,中国每个劳动力年产粮量就达3318斤,唐代时每个劳动力年产粮量为4524斤,这是传统中国农业的最高水平。宋代保持在4175斤的水平上,明代时下降到4027斤,到清代进一步下降到2262斤,清代的劳动生产率不仅远低于唐宋明时期,也无法和战国时期相比。[21]可见,与中国农业经济时代的土地集中进程相对应的是农业劳动生产率自唐代以后处于长期的下降状态之中。

总之,农地细碎化、单个经营户规模的相对稳定以及农业劳动生产率的下降,都充分说明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没有实现规模经济效应。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没能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呢?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存在制度和技术方面的因素阻碍了规模经济的实现。

首先,从产权结构考察,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是所有权集中而经营权分散,因而很难实现规模经济。从土地所有权来看,土地兼并使土地集中到少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他们拥有大量土地,而广大小农则所有土地甚少或者全无;然而从经营权来看,中国历史上租佃制十分盛行,集中了多量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经营土地,而是选择将土地出租给佃农经营,广大承租土地直接耕作的佃农,均在分割零碎的土地上采用传统技术进行劳动密集型耕作。这种土地集中的产权结构不但没有造成经营规模的扩大,反而是通过租佃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进一步零碎分割,降低了农业生产效率。以南宋为例,虽然南宋的土地所有权集中在少数官户和富家手里,但是作为土地的直接经营者——自耕农和佃农却均在分割细碎的土地上耕作。[3]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的这种产权结构,还与家庭承包制条件下的土地产权结构不同(即使都实行“永佃制”)。虽然同样是所有权集中而经营权分散,但是家庭承包制下分散于家庭的土地经营权却能通过组建股份合作组织而实现集中经营。黄少安曾对这一问题有所揭示和解释——在家庭承包制下农民没有所有权,却能拿承包的土地入股、获得土地股权及分享股权收益,当时把这种情况称为“准土地股权”。[22]而在农业经济时代,佃农承租的经营权却无法通过获得“准土地股权”而实现集中经营。

其次,中国传统农业技术变迁路径妨碍了规模经济的实现。农业中的技术进步一般分为两类——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和土地节约型技术进步。③中国历史上的农业技术进步在宋代以前是劳动节约型的,但从南宋开始则基本上转变为土地节约型了。[2]农业技术进步没有一直朝着劳动节约型的路径演变,是造成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没有实现规模经济的一个技术因素。研究中国农业技术变迁的学者一般都认为,中国农业技术进步缓慢,从宋代以后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珀金斯指出,中国历史上大多数重要的农业技术是在明代以前发明的,从14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的6个世纪中,中国农业技术进步近乎停滞。[24]黄宗智则认为,明清时期,由于技术停滞不前,中国农业生产只是一种“数量增长,质量停滞”的过密型增长。[25]如果从农业生产工具的发明上来考察,这种技术停滞论的观点大体是正确的。战国时期我国已有牛耕、铁犁等铁制农具,此后一直没有突破性进展。王祯的《农书》著于1313年,此书收录了我国传统农业里主要的农具77种,以后的农学著作对农具的记载都没有超出《农书》的范围。直到民国初年,中国农村使用的农具几乎都在《农书》中有所记载。但是严格来说,宋代以后中国的农业技术不是没有进步,只是技术进步的类型发生了变化。技术进步的类型由节约劳动型转变为节约土地的使用劳动型。例如,宋代以后一年两熟制等轮作复种技术的发展、施肥技术的改进以及新品种的引进等,这些都属于典型的使用劳动的节约土地型技术进步。这种节约土地型技术进步推动了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发展,却限制了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制度和技术变迁是在一定的现实约束条件下,由需求方面和供给方面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要解释中国历史上为什么没有出现推动土地集中后实现规模经济的技术和制度创新,我们必须在一个由社会政治制度、人口和社会经济结构组成的社会环境体系中寻求根源。

(一)社会政治制度和职权结构的限制

中国历史上的地主,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身份性地主,如权贵官僚地主,他们享有许多特权;另一类是非身份性普通地主,他们没有特权,如商人地主和靠务农致富由小农户发展而成的地主。在农业经济时代,农业生产内部积累资金十分不易,小农户要想靠务农致富购置土地成为大地主极为困难,这个过程一般需要几代人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艰苦努力才有可能实现。实际上,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并不是靠小农户在农业内部积累进行的,而主要是官僚地主通过农业外部获得资金后在农村购买大量土地得以实现的,官僚地主才是土地集中的主角。如《史记·魏其武安侯传》载,汉武帝的舅舅曾任丞相的田蚡“治宅甲诸第,田园极膏腴”,《汉书·张禹传》载,成帝时尚书张禹“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灌溉,极膏腴上贾”。唐代时,“太平公主田园遍近甸,皆上腴”(《白孔六帖》卷八十),唐玄宗时的宦官们“京师甲地他园,良田美产,占者什六”(《白孔六帖》卷八十)。北宋时期,官僚地主兼并土地之风盛行,以至于有人惊叹“近畿阛阓之间,悉大臣资产之地”(《续资治通鉴长篇》卷五三),《宋史·食货志》也记载:“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已成俗”。清代那些有田成千上万亩的特大号地主(如徐乾学、李卫、和绅等)也都是大官僚。因此,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土地集中史基本上是一部官僚地主积聚土地的历史,历史上土地集中严重的时期往往是官僚地主兼并土地的活跃时期。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与中国历史上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传统中国的社会制度环境给予官僚阶层极高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报酬,官职是一种巨大的权力和声望,进入官僚阶层不仅是最荣耀的职业,而且几乎是获取巨额财富的唯一途径,同时在赋役制度方面,官僚阶层还享有优免赋役的特权。在这样的社会制度环境下,一方面,由于在以农业为主的社会里,土地是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在土地之外,没有更适当的投资物,获得土地是一个合理、安全而又方便的保持既得财富的方法,因此官僚地主有动力利用其官吏的资格和地位以及做官获得的钱财在农村大量购买土地。另一方面,由于享有优免赋役的特权,官僚地主不用像普通地主那样被迫超额交纳地税,只要他们继续保持其权势,这些官僚地主就有能力保持其土地并能进一步兼并土地,而那些普通地主积累钱财本来不易,而且又没有权势,必须承担赋役负担,因而他们没有动力大量扩展田产。正如张仲礼在分析清代土地集中的资料时所指出的,“土地的集中并不是强大的地主压迫较穷的地主并强制接管的结果,而是因沉重税收负担的分配不公而造成的。”同样是纳税人,强大的地主交得少而弱小的地主付得多。都要出徭役,强大的地主处置容易而弱小地主则有困难。强大的地主对其大量土地没有什么可担心的,而弱小地主则要为其少量土地担惊受怕。”[26]由此可见,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兼并主要是依赖政治权力而不是经济力量,仅仅有钱是很难成为大地主的。事实上,历史上的普通地主并不热心于大量扩张地产,特别是在赋役沉重时期,这些普通地主往往是将其田产投献给官僚地主以避徭役。

根据诱致性技术和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观点,技术和制度创新的供给主要取决于一个社会中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要使一项技术或制度创新得以出现,就需要一个既有经济兴趣推动这项变革又有政治权力做到这一点的利益集团。[24]对中国历史上那些集中了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来说,他们本来有经济能力和政治权力在其大地产上进行技术和制度创新,从而实现土地的大规模开发利用。然而遗憾的是,他们并无兴趣推动这一创新。因为在传统中国的社会制度环境下,提升社会地位获取财势的真正途径在于做官而不是从事农业经营。兼并土地的官僚地主一般都居住在城市、主要在官僚部门从事非生产性活动,他们的主要兴趣在于做官而不是农业经营。这些官僚地主持有土地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而是为了储蓄已有财富和取得声望,他们普遍同农业生产保持着距离,对于持有的大量土地,他们一般采用租佃制的经营方式将其分租给佃农经营,自己则从土地所有权而不是从土地经营管理才能获取收入。这样,在传统中国的制度环境下,兼并土地的官僚地主成为了一个食利阶级,他们将从土地所有权中获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满足自身的奢侈性消费,而不是用于农业投资和创新,而作为直接经营土地的小农却因为势单力薄,没有足够的资金去投资效率更高的技术。结果,能引发土地集中后实现规模经济效应的农业组织变革、技术和制度创新的机会便被不利的社会阶级结构阻塞了。

(二)社会经济结构和人口压力的制约

在农业经济时代,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绝对支配地位,农村人口几乎只能停留在农业内部就业,土地经营是农民经济收入和维生的主要或唯一来源。在这样的经济结构下,人口与土地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影响农业耕作者对农业制度与技术变迁需求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历史上农业制度和技术变迁路径正是耕作者对人口与土地比率关系变化的一种合理反应。宋代是中国人口与土地比率关系变化的分水岭,如表4所示,在宋代以前,中国人口增长缓慢且比较平稳,人口数在6000万以内,人均耕地面积大都保持在10亩左右。因此在这一长时期,人力是相对稀缺的生产要素,土地尚未成为制约性的生产要素。受人少地多这一相对价格的诱致,这一时期的农业技术创新是朝着节约劳动型的方向发展,如牛耕、铁犁等铁制农具的使用都是为了节省劳动力。但是从北宋开始,人口与土地的比率关系进入了一个新时期,人口循环上升,每一个高峰期人口都超过了前一个高峰期人口,而每一个人口减少时期的人口绝对数也都超过了前一个低峰期的人口数。伴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从北宋开始,人均耕地面积逐渐衰减,到1848年,人均耕地只有2.82市亩。人口增长导致土地日益匮乏和价值上升,增强了对节约土地型技术创新的需求。结果,在人口压力的挤迫下,农业耕作者日益被迫采用劳动密集的土地节约型生产技术以吸收大量过剩人口,而不是进行可节约劳动力的技术创新。由此可见,土地—人口比率的下降抑制了农业耕作者对引进节约劳动型技术创新的需求,从而阻碍了有利于扩大耕作规模、提高劳动生产率的节约劳动型技术创新。

人口与土地相对价格的变化也是引致土地经营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在人口过剩而又没有非农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采用能够充分吸收过剩人口的农业经营方式得以维持生存。租佃制具有容纳家庭过剩人口、发挥农民劳力密集型耕作的优势,所以在人口过剩的压力下,农民自然倾向于选择租佃制,租入土地进行合家合力的劳力密集型耕作。这样从宋代开始,在土地—人口比率下降的压力诱致下,土地经营制度朝着吸收劳动力的精耕细作式的方向演化,较大规模经营的雇工经营制度逐渐被分散式、小规模经营的租佃制所淘汰,到明清时期,整个农业走向了租佃制。

四、工业化、市场经济与土地集中:二者经济上互为因果、相互推动

伴随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所引起的技术进步、人口和就业结构变化以及农产品需求变化等刺激了农业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农业土地集中反过来也通过多种机制促进了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两者之间在经济上互为因果、相互推动,促进土地集中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推动土地集中的作用机制

1.工业化和市场机制能够更快地实现土地集中。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土地集中是在市场竞争力量的驱使下,农业生产者之间基于效率竞争而自愿进行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机制的存在,使一个不善耕作或不愿耕作的无效率农民能够将其所经营的土地自由转让给某些更有效使用它的人,而一个具有经营积极性和经营优势的耕作能手则能自由获得更多的土地以进行规模化经营。在这种市场交易机制的作用下,土地产权转让更加方便,因而能更快地实现土地集中。此外,与农业经济时代不同,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业生产者的经济活动处于更发达的金融市场、更全面的投入和产出市场以及更完全快捷的市场信息之中。这些外部条件的存在,使农业经营者能比较容易地获得扩大经营规模所需的资金、现代农业投入品以及土地流转市场的价格信息,从而降低了土地集中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流转和集中的交易效率。

2.工业化的技术及相应的农业工具为土地集中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条件。一般来说,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要使农业实现土地集中和大规模经营,必须具备一个重要的条件,那就是农业生产必须存在规模经济效应,也就是说土地集中后的大规模经营必须比小规模经营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从技术层面上说,只有农业广泛使用机器设备、化学肥料以及其他由工业部门生产的农用工具和设备,才能使这一条件得以实现。工业的发展使工业部门能够为农业部门提供大量的农用机械和工具,这为农业土地集中创造了条件。伴随工业化的技术及其相应农业工具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使农业能够在大规模的土地上像工业一样,实现在机械化操作基础上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生产,从而使大规模经营的生产效率大大高于小规模经营,这种规模经济效应的存在刺激了农业生产者不断集中土地进行规模化经营。另外,由工业部门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发展以及新知识和人力资本积累所带来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会不断降低由工业部门生产的农业投入品的成本,这又进一步刺激了农业生产者进行土地集中,以在大规模土地上应用更加便宜的农用机械和工具等农业投入品进行规模化生产。

3.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引起的人口迁移和农产品需求增加,推动土地不断集中。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增加了非农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在城市高工资水平的拉力作用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部门流向非农部门,从而提高了农业劳动力就业的机会成本。农业劳动力机会成本的提高,诱使农业生产者为降低生产成本而不断集中土地、扩大经营规模,以引进现代农业投入品,实现机械动力对劳动的替代。与此同时,伴随人口迁移而引起的农业劳动力就业人口和农村总人口的大量减少,也为留在农业部门的生产者提供了扩大土地规模的机会,从而加快了土地集中的步伐。另一方面,伴随城市化和工业化所导致的城市和非农部门人口增长,大大增加了对农产品的需求,从而引起农产品销售市场扩展和价格上升。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增加了土地的相对价值,这促使农业生产者为获取更高的利润而扩大土地经营规模、采用新技术并实行农业商业化生产,从而推动土地逐渐集中。

4.工业组织方式对农业的示范促使农业实行农场制经营,因而更有利于土地集中。随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工业的企业组织模式对农业经营提供了重要的示范作用,推动农业组织方式向农场制转化。农场制的组织方式使农业在经营性质、经营组织结构、生产要素使用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采用农场制的经营式农场是高度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商品经济企业,它生产产品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市场需求以获取最大利润,而不是为了自给自足以满足家庭消费;它是通过市场优化配置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管理等现代生产要素进行生产的农业企业组织,而不是农业经济时代依靠家庭成员劳动追求全员就业和产量最大化的小农家庭经济组织。这种农场制的组织方式使农业生产者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更容易为了提高效率而实现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

(二)土地集中促进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机制

1.土地集中导致农业对工业部门产品需求增加,促进工业部门不断扩张。从需求的角度看,工业部门的扩张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农业部门对工业产品的有效需求的限制。只有农业健康发展和生产率提高才能产生对工业部门产品的有效需求,工业才能不断扩张。土地集中在促进工业发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一方面,土地集中为拖拉机、收割机等由工业部门生产的机械设备在经济上的合理使用提供了用武之地,因而引起了农业对这些农用工业品需求的上升,从而为刺激工业部门不断扩张提供了广阔的销售市场,促进工业部门为增加产出而不断进行扩大再生产。以英国为例,18世纪英国土地集中引起农业对铁制品需求的增加,为促进英国炼铁工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刺激作用。据估计,18世纪中叶,英国每年在生产农具方面消耗的铁多达二、三十万吨,农业用铁占铁的需求总量的30%~50%。[27]另一方面,由土地集中引起的农业生产率提高和农业收入增加,刺激了农业从业人员作为消费者对工业品需求的上升,推动工业产品的生产扩张。仍以英国为例,18世纪英国土地集中引起农业生产率上升和农业收入提高,大大增加了农业部门对纺织品的消费需求。1698—1710年英国每年原棉人均消耗量为90克,而到1750—1760年上升到200克。[27]可见,土地集中在增加工业品需求、促进工业扩张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土地集中引起的农业生产率提高为工业化提供了必要的劳动力供给和农业剩余供给。伴随土地集中而出现的农业机械化,减少了单位土地面积上所需的劳动力数量,因而使农业能够释放出更多的剩余劳动力以供工业部门使用。与此同时,土地集中引起的农业生产率提高,使农业能够生产出充足的农业剩余产品(粮食和原材料),这些剩余农业产品的出现和不断增加是维持工业部门扩张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正是因为土地集中使农业实现了生产率提高和健康发展,才使工业发展不受农业剩余不足的限制,工业才能不断扩张。

以上分析表明,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土地集中与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之间是一种互为因果、相互推动的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在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普遍存在,其中我们可以举出美国和法国作为例证。美国农业在1920年以前一直是处于传统农业的经营方式和耕作技术之中,耕作主要是用马和骡做牵引的动力,1920年的农业生产技术和耕作方法以及作物的单位产量都和19世纪前期基本上没有差别。但是,从20世纪20年代中期起,在工业化、城市化的推动下,美国农业经历了机械的、技术的全面革命。通用型拖拉机、自动谷物联合收割机、水稻收割机等机械化设备广泛应用于农业生产之中,到1970年几乎所有作物的收获都可以用机械来进行。伴随机械技术的普及,美国的农地产权也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日益集中,农场数目不断减少,农场平均规模则持续扩大。1930年美国农场数目为660万个,此后农场数目不断减少。到1990年农场数目减少到了214万个。与农场数目减少相对应,农场平均规模则从1930年的154英亩大幅扩大到1990年的461英亩。[28]伴随土地集中的过程,美国农业生产率得到了大大提高。农业需要的全部人时从1930年的230亿个大幅下降到1968年的70亿个,每人时的产量在1930—1950年的20年间增加了1倍,从1950—1970年又增加了2倍。每英亩小麦的产量从1930年的14蒲式耳上升到1950年的28蒲式耳;每英亩稻谷的产量从1930年的2100磅增加到1950年的4500磅。[29]与此同时,在工业化和土地集中的相互作用下,美国农村人口和劳动力不断向城市和非农部门转移,农业人口从1920年的3197.4万人减少到1989年的480.1万人,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相应从30.1%下降到1.9%。农业就业人口则从1950年的992.6万下降到1989年的286.3万。[28]工业化和市场经济与土地集中的良性互动同样体现在法国农业中。法国农业在工业技术的推动下从1950年开始逐渐实现机械化。从1950年至1965年,农业生产中拖拉机总数从13.7万台增至99.6万台,联合收割机从4900台猛增至10.2万台,手扶机动犁、机动割草机、机械播种机等也以同样的速度增加。[30]与农业机械化进程相伴随的是法国土地集中化趋势加剧。1955年至1981年法国农场数从2285千个减少到1197千个,平均每个农场的土地面积则从14公顷上升到25公顷。机器设备在大规模的农场上广泛使用,大大提高了规模经济效应。法国农业小麦单位面积产量从1955年的每公顷2280公斤上升到1981年的每公顷4809公斤,玉米单位面积产量相应地从每公顷2410公斤上升到每公顷5704公斤。每个农业劳动者每小时的产量在1949—1963年间翻了一番,农业劳动年均增长率达到37%。与此同时,农业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的速度加快,农业劳动力占全国总劳动力的比重从1962年的20%下降到1975年的9%。[30]

五、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土地集中的政治效应

我们前面讨论农业经济时代的经济和政治效应,都是认可与农业经济时代对应的政治体制是封建集权的。而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时代,随着政治体制的改变,土地集中的传统政治效应也相应消失。实际上中外都大体如此。当然不是说,可以不从政治上关注一些问题,没有传统的政治影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效应,例如违背自愿原则和市场原则侵占土地会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满,在民主体制下会影响选民投票。如果政治体制仍然具有农业经济时代的集权特征,而经济上已经市场化了,就另当别论了。政府如果超出公共利益界限,不按市场原则强行介入土地交易,无论是否导致土地集中,都可能成为导火索,民众会用非传统的方式表达不满,从而引发政权危机,促使政治体制变革。

现代和当代的经验事实可以证实以上两种政治效应假说。但是,与农业经济时代相比,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土地集中本身已经没有了传统的政治效应。

(一)土地集中已经与中央地方、集权分权关系基本无关

1.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农业的相对地位下降。随着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工业和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日益占据主要地位。农业虽然在国民经济中仍处于基础性的地位,但已经不再是决定性的生产部门,也不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央和地方、集权和分权关系也与农业经济时代完全不同,它们主要表现为经济上的竞争与合作关系,而不是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冲突矛盾以及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因此,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土地集中只是纯粹的土地产权交易过程,它既不会减少政府的税源,也不会扩大地方分权势力,更不会引起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政治上的矛盾。

2.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不同主体地位的平等,使农业土地集中同工业和服务业中的竞争和兼并一样,都是市场经济活动,与国家政权无关。土地流转和集中同市场经济中的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流动一样,都是在公平、自由、自愿的基础上基于效率竞争而进行的产权交易过程,不存在使用暴力或欺诈的方法依势侵夺或强行买卖的行为,因此它不会激发交易主体之间的冲突,更不会引发政府和农民之间的矛盾。

3.与城市化、工业化相伴随的农业人口转移及相应的保障体系为土地集中提供了稳定器和安全阀。在人多地少、农业人口几乎只能停留在农业内部就业的农业社会里,土地集中可能会导致无地农民涌现并无处就业,从而引起社会动乱。但是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非农部门为农业劳动力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因而减少了农业人口对土地的压力,也降低了土地经营收入在农民收入流中的相对重要性。因此可以说,在伴随城市化、工业化而出现的农业人口转移的背景下,土地集中是农民减少的结果,而不是加剧农民失地的原因。而且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农民不再像农业经济时代那样高度依赖土地作为基本生存保障。土地不再是农民的命根子和传家宝,同劳动力、资本一样,土地更多的是发挥生产要素的功能。因此,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经济环境下,随着非农部门工资收入上升、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下降,那些已经转移(或打算转移)出去的农业人口更愿意基于比较利益的考虑而转让土地产权。总之,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进行的土地集中,是在农业人口减少、提供有利机会及相应的保障体系提供安全保障的条件下进行的,因此,总体上它不会导致农民破产、流亡,更不会引起社会动乱。

(二)工业化背景下的军事技术使民众武装威胁政权的可能性基本消失

军事技术水平是决定民众是否能够武装威胁政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农业经济时代,由于军事技术处于冷兵器阶段,民众能够轻易制造出与政府相同甚至优于政府的兵器,因此政府在与民众的武力对比中并没有明显的军事技术优势,这使得民众敢于起来反抗国家政权。因而在官民矛盾激化的条件下,民众容易斩木为兵揭竿而起,组成规模庞大的威胁国家政权的反政府武装。这正是中国历史上出现那么多次大规模农民起义和王朝治乱循环的一个军事技术上的原因。但是在工业化背景下,兵器都是建立在尖端科学技术水平上的,军事技术的进步使民众无法复制现代武器。由工业化的军事技术所决定,民众再也无法像农业经济时代那样通过武装暴动来威胁国家政权。因此可以说,随着工业化的到来,民众武装威胁国家政权的时代已经结束。

总之,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土地集中只具有经济效应,与农业经济时代那样威胁中央集权、引发民众武装推翻政府的政治效应已经消失。如果是自由选择的交易导致土地集中,就不必担心会激发社会冲突、造成社会动乱、威胁社会稳定。但是,如果政府违背市场经济原则而干预土地交易,会有相应的政治效应,而且会以现代的方式表现出来。

六、结论和启示

本文通过对中国历史上土地集中史实的重新考察和分析说明,长期以来人们对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的认识并非完全真实,传统的观点掩盖了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的实况。事实上,中国历史上的土地产权并非高度集中,土地集中也并非完全是建立在阶级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土地集中和农民起义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更重要的是,农业经济时代与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土地集中是有本质区别的。农业经济时代的土地集中只是所有权集中,而经营权是分散的,因而没有实现规模化经营。而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土地集中却能够实现规模经济。

第一,土地集中是工业化、城市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推动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因此,我们应全面客观地看待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集中问题,而不要刻意夸大它的负面效应。历史表明,凡是高度工业化的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大都经历了土地集中过程,例如英国工业化过程中的“圈地运动”,也都有一定的副作用或遇到困难。现阶段我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因土地集中而引起的农民失地、失业以及与农民土地矛盾等问题,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副产品,也是世界各国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普遍现象(只是程度不同)。

第二,土地集中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我们不应该用看待农业经济时代土地集中的定势思维来看待和反对工业化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土地集中。如同市场经济环境中劳动力竞争导致失业、企业竞争导致兼并以及商品生产者竞争导致优胜劣汰一样,农业中的土地集中也是市场经济竞争的结果。既然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企业竞争没有造成令人恐惧的社会危害,那么农业土地集中同样不应让人担惊受怕。

第三,在推进土地集中的过程中,应做好与土地集中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方面,应加快推进工业化。如果没有工业化同时推进,土地集中势必会因为工业技术供给缺乏、农业人口大量滞留以及农产品有效需求不足,而加剧农业内部的人地矛盾,导致大量失地农民无处就业等问题,土地集中的规模经济效应也无从实现。因此,只有在土地集中的同时积极推进工业化,才能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工业和农业平衡发展。另一方面,应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只有农民拥有充分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作后盾,他们才会对放弃土地无后顾之忧,土地才能更充分地发挥生产要素功能,实现自由流动,土地集中才能更容易实现。

注释:

①计算基尼系数的公式有很多,本文采用矩阵算法公式计算基尼系数。

②鱼鳞册是实地丈量后登记的地籍资料。在鱼鳞册上,每块田地都要标明其面积、位置、四至、业主姓名以及邻块业主姓名,如果邻块是属于同一业主,则在四至的该面注明“自田”或“自地”。通过对自田或自地的统计,可以算出某一地区农田总数中有多少块田地是与同一业主的田地相邻。如果自田或自地相连的块数占总田数的比例高,则说明这一地区的土地集中程度高。

③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意味着用动力和机械对劳动的替代,通常要求劳动者耕作更大面积的土地从而带来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节约型技术进步则意味着使用更多的劳动以替代土地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新作物、新耕作方法等属于土地节约型技术进步,它们是高度可分的,可以用在细碎的土地上提高产出,因而是规模中性的;而农业工具和机械则代表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由于它们是不可分的,只有在大规模土地上才能得到经济上合理的使用,因而具有规模经济特征。具体分析参见速水佑次郎和拉坦的著作。[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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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中效应分化假说--农业经济时代与工业化、市场经济时代土地集中效应的比较_中国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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