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与发展成果分享理论及中国样本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样本论文,中国论文,成果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学理上解读成果分享机制是解决成果分享不均问题的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本文试图梳理成果分享理论演进的基本线索,结合我国实例,讨论我国转型与发展成果分享中的相关问题。
一、成果分享理论研究的两个层次
1.成果分享:一种发展理念
从物本经济发展观到人本经济发展观的变化,改变了人们对发展目的与手段的认识。前者以资本(财富)增值为本,认同物奴役人、人剥削人的制度设计,资本雇佣劳动是其典型的存在形式。后者以劳动解放、人类增值为本,要求平等地分享展成果。物本经济发展观强调效率,人本经济发展观强调公平。
与斯密的古典经济学不同,西斯蒙第认为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人的幸福;他甚至警告说,经济学不是数学科学而是道德科学,完全用数字来解释经济将会误导经济。正因为如此,西斯蒙第被视为人本主义经济学的先驱。马克思实际上架构了财富价值论和人类价值论,并从人类价值的角度分析财富价值论,揭示出劳动的本质是自由,并据此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劳动的异化现象。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发展经济学,站在维护民族利益的立场上,提出了分享世界发展成果的要求,同时揭示了一国不同要素分享发展成果的方式与路径。在以上理论的演进过程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发展经济学的研究。
发展经济学用“经济发展”代替“经济增长”,使得“发展”的涵义、路径、目的比“增长”丰富了许多:发展不仅指数量指标增加,而且包括结构指标的优化;不仅指经济发展,而是指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四位一体的发展;不仅指人的发展,还必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从发展成果的分配角度看,经济发展被分为独享型、共享型、分享型三种类型。三者的区别如下表。
由上表看出,分享型经济发展观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观(左小蕾,2007)。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为构建分享型经济提供了制度基础。生产资料公有产权参与利润分配,全体劳动者凭借劳动参与利润分配,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以税收的形式参与收益的分配,并协调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享比例①。劳动者除以劳动参与成果分享外,还可以凭借资本、技术、信息等多种手段参与成果分享。
2.成果分享:一种运行机制
著名的“萨伊定律”给土地、资本和劳动三个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提供了理论依据,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实际上流行的却是“资本雇佣劳动”的分配准则。利润只在不同类型的资本家(产业资本家、商业资本家、信贷资本家、农业资本家)之间按照“等量资本获得等量报酬”的原则进行分割,雇佣工人的工资就是劳动力的价值。由此看来,资本主义及以前的社会强调“物权”的价值。换言之,雇佣工人并没有“剩余索取权”。据说“索取权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理论给出的这种分配方式的合理性的解释:当资本家用自有资本进行生产经营时,资本所有权和使用权统一,利润归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各主体对利润的分割问题②。在资本结构多元化的情况下,利润仅在资本所有者之间分割。
实际的情况并非如此,即便是资本家使用自有资本的场合,“剩余索取权”分配也是必要的(阿尔钦、德姆塞茨)。在团队生产中,要使每一成员的工作努力最大化,必须确定依赖于剩余索取权所规定的对等份额,每一成员所持剩余份额应与其努力在总收益中的重要性正相关。这种理想的状态会被偷懒或搭便车现象所破坏,因此,需要选择一部分成员专门从事监督工作。为了防止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合谋”,必须给监督者更多的剩余索取权,以激励监督者(张维迎,1996)。根据企业契约理论,监督者是由企业家担任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家激励又成为一个难点。为此,出现了“年薪制”、“股权激励”、“期权激励”等方式,虽然从实施的效果看,任何一种激励方式都并非完美无缺,但是企业家拥有剩余索取权的理念和制度传统被保留下来。
从理论上,威茨曼将资本主义经济分为工资经济和共享经济两种模式,还提出了利润分享和收入分享两个层面的分享制度(威茨曼,1984),表达了通过引进利益分享改革资本主义经济的愿望,该理论被誉为“自凯恩斯理论以后最卓越的经济思想”,其制度设计理念被许多企业所采用。撇开社会形态属性,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利润分享计划”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雇佣个人的收入,激发了雇佣个人的积极性,因而是一种有效的企业员工激励制度。当诺斯把产权边界的范畴扩展为一种“排他性权力”时,“劳动力产权”受到重视,劳动力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问题演化为剩余索取权问题。沿着利润分享的思想,人力资源管理专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制度设计。
20世纪70年代,人力资本理论提出以后,如何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就成为核心问题。“员工持股计划”和“利润分享计划”成为最常用的方式。这两类方法都具有成果分享的作用。员工持股计划将劳动所得与资本利得联系起来,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利润分享的方式包括工资与津贴、在职消费、股权分红、股票期权以及非股份分红等,它的作用在于协调劳资冲突。
二、成果分享困境:中国经济转型30年的样本事实
经济体制转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且还必须做到共享发展成果。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维持着高速增长的态势,同时又出现了诸如城乡差距过大、区域发展不均衡、“三农”问题严重等经济与社会问题,也就是说,我国经济发展成效显著,成果分享还不尽如人意。简单地将成果分享的偏失归结为禀赋差异和违规操作是不能说服人的,有必要揭示其中的制度因素。
第一、经济发展方式偏差给实现利益共享带来严峻挑战。
在现有的行政绩效考评机制下,“以GDP为中心”的发展竞赛具有现实的基础。特别是,对地方政府而言,GDP即政绩,政绩带来职位升迁的机会。因此,地方政府为了GDP的增加,大量减免税费以吸引外资;封锁市场以保有市场地位。结果是,前期发展的成果被外资享有或者被区域内少数企业享有。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以地区倾斜为主,辅之以产业倾斜,交错使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手段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的存在,将大量的税收转化为受惠企业的纯收入③。1996年我国为外资减免税收达1300亿元,1997年达到1700亿,约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7.65%和19.67%,这种状态现在仍在延续。
追求GDP的快速增长只能采取“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式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高能耗和严重的环境问题以透支甚至牺牲后代的利益来满足当代人的要求,与分享发展成果的要求相去甚远。我国万元GDP能耗水平是发达国家的3-11倍,单位GDP的环境成本居于世界前列。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有2/3是在对生态环境透支的基础上实现的。
第二、经济发展的“涓流效应”不及“回波效应”,成果分享难度增加。
在“发展极”形成的过程中,在比较利益的影响下,优质的人力资源、新上项目、资本大量流向经济极,此乃经济发展的“回波效应”(doubling effect)。虽然,从理论上讲,“发展极”形成后,这些优质资源也会向周边地区扩散,产生“涓流效应”(trickle-down effect),最终实现经济平衡发展,共享发展成果④。
从我国30年转型与发展的实践看,经过改革开放,东部、南部沿海、环渤海地区、沿江一线、内陆中心城市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极”。这些大小不一、功能各异的“发展极”对周边乃至全国的优质资源的吸附作用明显,最直接的表现是,人力资源、新上项目、资本大量在此集结,强力推动这些地区(城市)的经济发展。虽然,政府通过调整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如,相继出台西部大开发战略、东北振兴计划、中部崛起战略等)、调整产业政策导向(如,集中解决“三农”问题,强调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制定加快后发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如,西部人才计划)等方式,努力寻求“涓流效应”,但结果并不理想。
从成果分享的角度看,优质资源的逆向流动使得发展极分享了较多的优质资源(即,前期发展的成果),由此产生的更大的发展成果理所当然首先由发展极分享,然后才会惠及周边。实现上述效果的条件是资源的自由流动。
在资源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以上两种效应交互影响,社会均衡态就会出现。然而,户籍制度、劳动制度、人事制度限制了要素的流动,准确地说,限制资源由劣质区向优质区流动;也筑起了周边区域分享发展成果的制度藩篱。因此,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发展机会不等,成果分享上也是自食其力。
第三、分配制度难有成果分享的“自适应”效果。
所谓自适应是指生物能改变自己的习性以适应新的环境的一种特征。“自适应”控制广泛应用于航天领域,是指能修正自己的特性以适应对象和扰动的动态特性的变化。我国的分配制度的自适应效应较弱。
按劳分配纠正了“按资分配”的缺陷,为共享发展成果铺平了道路,然而由于劳动收入占居民收入比例不高,大多数人并没有其他手段“吸附”社会财富,分享更多的发展成果。在此情况下,成果分享均衡化的任务就落到了国家的财税政策上。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财政政策没有充分体现“民生财政”、“公共财政”的理念,税收政策也难以起到平滑收入差距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逐渐趋向合理,但与财政自身应有的功能相比较,财政支出中用于教科文卫和抚恤及社会救济的费用明显不足。在从税收来源看,流转税是我国税收的主体部分,税收占商品价格的百分比一般在两位数。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加起来占税收总额57.4%。这些税收不是由少数富人承担的,而是全体消费者承担的。其中包括那些收入本来就不高甚至需要救助的群体。调查发现,个人收入所得税仅占全部税收的7%左右,随着经济发展,这部分税收有增加的趋势。由此可见,税收政策对中低收入和以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群是有效的。对高收入群体和多种收入来源的人而言,税收的作用就大打折扣。如,在我国,居民储蓄要缴纳利息税,资本利得却不用缴税;股票交易印花税不断调低,物业税暂时没有开征,等等。税收政策无法起到抽肥补瘦的作用。另外,由于劳动收入难以偷逃税收,其他收入偷税漏税现象比较普遍,税收政策对高收入群体收入就更难以发挥出来,换句话说,这部分群体通过合法和非法的方式多分享了发展的成果现象是难以避免的。
在过多地分享发展成果的群体中,不能忽视两个特殊的群体。一是垄断企业员工,二是公务员,特别是腐败分子。垄断企业的高收入和腐败分子的非法所得,形成机制上虽然不同,但都具有过多地分享发展成果的性质。这些群体的高收入是无法通过税收手段来调节的。
综上所述,现有的分配政策不能自动修复已经产生的差距,而是不断强化和拉开差距。收入差距持续增加,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是学者们的共识,也是全体居民的真实体验。
第四、政府角色缺位与自身建设滞后影响成果分享。
对市场经济的迷信直接导致了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这就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大部分居民有效地分享发展成果。
首先,人们通常假定政府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实际上,由于自身的利益所系,政府不时表现出一定的掠夺性——政府官员的腐败、过多的职务消费、超过一定限度的福利待遇、过高的税费、对特定利益集团的庇护,等等,都是政府掠夺的表现。其直接后果是,以上人员享受了较多的发展成果,从而间接地部分地剥夺了大多数人分享发展成果的机会,因此导致民众对政府的认同感下降,使得后续转型的阻力加大,直至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和政治危机。
其次,政府在解决民生问题上动力不足,利益分享机制建立缺乏“组织者”。目前,住房、教育、医疗价格居高不下,失业率不断增加,社会保障面窄量小的情况,都暴露出政府的角色缺位和监控不力。在市场化的导向下,片面地强行推进“住房商品化”、“教育产业化”、“医疗改革市场化”,结果出现了“住房贵”、“上学贵”、“看病贵”的现象。大部分居民只能蜗居城市,难以享受优秀的教育资源和良好的医疗服务。经济发展的巨大成果似乎与他们无关。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更是政府职能不到位的表现。
最后,公正目标的丢失是“市场失灵”的表现,这就需要政府予以矫正。在改革开放之初,围绕着“发展”的主题,政府强调以效率为中心,大力推进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合理配置资源?如何“分蛋糕”的问题凸显出来。我们看到,政府在发展理念的转换上存在一定的“时滞”——当转型与发展的收益在群体、地域和产业分布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时,政府才着力解决“公平”问题。
三、转型与发展成果分享的“中国经验”
时下,学者慎用“中国模式”范畴(李君如,2009),在转型与发展成果分享上,一些独有的做法的确值得称道,在此归结为“中国经验”。
第一、我国经济发展观在反思中趋于成熟
我国经济发展观的反思表现为两个艰难的选择过程。
首先是“好”与“快”的选择。
“好”与“快”的选择问题,实际上就是速度与效益的选择问题。早在1958年,我党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强调“快是多快好省的中心环节”,“速度是总路线的灵魂”。在实际工作中,“多”和“快”被不断强化,“好”和“省”被忽视,客观上推动了“大跃进”的盲动行为。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仍然沿用“高速度”一词,但开始强调“稳定”发展,提出“基本建设必须积极地而又量力地循序进行”的要求。1981年,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强调要“走出一条速度比较实在、经济效益比较好、人民可以得到更多实惠的新路子”,1982年明,十二大提出把“提高经济效益”放入经济建设总的奋斗目标,随后提出“注重效益、提高质量、协调发展、稳定增长的战略(1987年,十三大)。1992年初邓小平首次提出了“又快又好”发展的问题。1992年10月,十四大提出要“走出一条既有较高速度又有较好效益的国民经济发展路子。”1997年9月,十五大重申“发展速度比较快、效益比较好”的提法,强调要“走出一条速度较快、效益较好、整体素质不断提高的经济协调发展的路子”。2002年11月,十六大提出要“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全面阐述科学发展观,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2005年1明,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避免经济大起大落,实现又快又好发展”,将“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放到了“更要注重”的位置上,强调要做到“又好又快”,“好”字在前。“又好又快”的发展理念在十七大报告中得到了比较系统的表述。报告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改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出要“提高对外开放质量”,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国家”,促进“文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这些表述都是对“好”的注解。
其次是效率与公平的权衡与协同。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极力追求社会公平。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是这种体制的典型表现形式,大量的历史数据显示,效率的损失使得“公平”停留在低层次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重新认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改革初期,特别强调效率,在改革后期,特别强调公平⑤。以上的时序选择符合我国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因为,改革之初,体制僵化、发展不够是一切矛盾和问题的结点,改变僵化的体制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成为这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我党不失时宜地作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战略决策,邓小平提出“发展是硬道理”的著名论断。我国经济维持较长时期的高度发展态势,许多因发展不够而导致的矛盾和问题得到解决。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成果分享不均的问题已经突出地显现出来,表现为:倾斜的政策(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等)使得资源快速向政策扶持的区域和产业集结,较多至少是优先享受发展的成果;不同群体、区域、产业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一些群体(如,农民)、区域(如,西部)产业(如,农业)相对较少地享受发展的成果。一些特殊的群体(如,腐败分子、垄断企业管理者及员工、偷逃税收者)分享过多的发展成果。这种状况的不合理性在于:享受发展成果较少者分布在重要的产业、分布广、占人口的比重大,与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相左,与“共建共享”发展要求相冲突;一些特殊群体过多分享发展成果的方式本身不合法,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十分突出。为了纠正以上缺陷,政府及时调整了执政理念和政策导向,倡导科学发展、关注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我国改革与发展的核心价值追求。
第二、用成果分享“赎买”改革空间和发展机会。
改革的阻力的大小决定着改革成败,我国采用渐进式改革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改革的阻力,最有效的方法是让改革的参与者尝到甜头——分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至于改革中产生的成本,先由政府承担下来,然后选择适当的时机分摊下去。我国创造了“后推、分步、平均”的成本分摊模式,据此成本分摊模式可以抽象出我国改革与发展成果分享模式——先期分享后补偿、分期分享、全民共享。
如上所述,在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分享不均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改革后期明显地表现出来。为此,我国正推行“补偿式”成果分享机制——密集出台一系列措施,补偿利益受损者和成果分享较少者。
这些措施包括:其一,对“三农”的补偿。围绕农民增收,提出了“多给、少取、放活”的六字方针减免了农业税,免收义务教育学费,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延伸到农村,大力推进“村村通”工程,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设施,极大地改善了。其二,对国有企业职工的补偿。其三,对中、西部地区的补偿。最后,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探索成果分享的基本形式。
“补偿式”的成果分享机制具有应急和纠错的特性,是不可持续的成果分享方式,如果不能从体制上找到成果分享的市场机制,就会是成果分享机制陷入被动适应的状态。
我国企业没有广泛采用西方国家最常见的“员工持股计划”,而是采取了净收入分成制的典型形态⑥;提出了增加普通群众财产性收入的政策构想⑦,并构架了完整的实施路径;在农村,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让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益。显然,这些成果分享机制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仅对纠正成果分享不均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有助于从根本上建立成果分享的长效机制。
注释:
①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以大量篇幅谈到这一问题,指出劳动者与劳动产品、劳动过程、人类整体、他人相异化。由于异化,劳动仅仅成为谋生的手段,而不能成为谋求幸福的手段。为此,马克思主张劳动解放。
②在工资经济中,厂商支付给雇员的报酬与厂商经营指标没有联系,这就使得决定工资合同谈判的参数具有黏性。而在共享经济中,工资被分为固定的基本部分与利润共享部分。
③如,年统一内外资企业税率(33%)后,3%的地方所得税通常是免征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1974年,冈纳·缪尔达尔(Gurmar Myrdal)提出回波效应。所谓的“回波效应”是指经济活动正在扩张的地点和地区将会从其他地区吸引净人口流入、资本流入和贸易活动,从而加快自身发展,并使其周边地区发展速度降低。赫希曼(A.Hirschman)稍后也提出类似的观点,即增长极产生极化效应(即回波效应)和涓流效应(即扩散效应)。
⑤十六大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十七大报告强调“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效率注入公平,用公平实现效率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⑥所谓企业的净收入分成,就是将企业已经取得的净收入在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个经济主体之间按一定比例分享。李炳炎在“利益分享经济观:中国改革30年形成的人本新理念”一文中比较详细论述了该分成制度。载《现代经济探讨》2008.12。
⑦所谓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为了增加普通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7年10月颁布实施《物权法》以及《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等对保护合法私人财产和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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