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起飞阶段对国内市场的适度保护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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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在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近期国内提出了“以市场换投资”的口号,各地招商引资的热情更是一浪高过一浪。然而,问题是,当今世界上三个经济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日本和德国,在其经济起飞阶段却都推行了保护国内市场的政策,只是随着它们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贸易政策才发生了相应变化。历史经验表明,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不能完全放弃国内市场的保护,否则其相对脆弱的民族工商业将难以抵挡外部力量的冲击,甚至会逐步丧失经济独立性。一国过分依赖外国的资金、技术发展经济,也许能成为经济大国,但决不会成为经济强国。

一、保护国内市场的理论基础与各国实践

保护国内市场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重商主义,但真正将其系统化的是德国历史学派先驱李斯特。李斯特认为,各民族的经济都有自己特殊的发展道路,各国应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贸易政策。落后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强大竞争压力下,为了促进生产力的成长,应实行保护幼稚产业的措施,因为“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①]他主张经济落后国家应以保护贸易作为过渡手段,其保护的对象以将来有前途的幼稚工业为限,而以自由贸易为最终目的;对国内市场的保护不是无限期的,而应是有限度的。李斯特总结到,处于经济起飞阶段的国家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即便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②]此后保护国内市场的理论多以李斯特的理论为基础,只是保护措施的重点由关税保护转变为非关税保护。

在实践方面,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于1791年提出了《制造业报告》,指出为使美国经济腾飞,应保护美国的幼稚工业。此后为阻止英国产品的强有力竞争,美国把平均关税率由19世纪初的20%逐步提高到1865年的47.6%。德国工业品的竞争,俾斯麦改革关税,各种保护国内市场的措施相继实施。后来美、德的工业发展水平在保护国内市场的政策扶持下,的确在短期内赶上了英、法等发展较早的资本主义国家。

此外,时至今日日本仍沿用传统的保护思想,从三个方面尽力封闭其国内市场。首先,政府的限制措施。日本政府通过高关税、数量限制、配额、卫生检疫、要求对象国有序出口等措施重点保护国内传统产业;同时日本政府还通过制定复杂的报关手续、审批制度、各种规定,暗中保护国内产业。其次,各种团体、行会等中介组织的限制。在日本各种中介组织的统筹下,对内使任何一种商品进口都有比较固定的进口代理商和销售渠道,对外则建立比较固定的交易关系,而这些措施本身就是对外来者、新竞争者的排斥。第三,企业的限制。日本企业的组织形式多为以大企业为核心,集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企业集团。这种企业集团形成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其内部成员企业关系密切,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所以外商很难和这些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二、对我国当前一些地方提出“以市场换投资”战略的成本分析

进入90年代,一些地方在“以市场换投资”口号的推动下,进一步加大了吸引外资的力度。然而外商直接投资的动机与我们发展本国经济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利用外资也不是没有成本的。

1.从经济控制权看。目前我国有些部门、行业的外资比重过大,外资事实上达到了垄断程度,使我们已经或正在失去对这些部门、行业经济控制权。截止1994年底,全国医药行业最大的13家合资企业中,外资控股在50%以上的有12家。在电梯行业中,全国最大的5家电梯企业均为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产品全用上了外方商标。一些大型国有企业被外商控股,如全国最大的印刷机械厂——上海人民机械厂外资控股达60%,我国最大的轴承厂——哈尔滨轴承厂外资控股达52%。合资企业在啤酒行业占70%,彩色显像管行业占65%,程控交换机行业占90%。而且,即使中方在一些合资企业中拥有控股权,但由于外方掌握着产品的关键技术,致使对方拥有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2.从国内市场占有率看。我国在利用外资中出让的市场份额已经很大,国内一些重要的市场被外商占领,直接威胁着我国民族工业的安全。目前美国摩托罗拉公司的无线通讯产品占我国市场份额的80%。彩色胶卷市场中,日本富士,美国柯达和德国爱克发彩卷共占82%,国产名牌仅剩乐凯一家。全国销售的微型计算机中,真正国产的仅有15%。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几乎完全占领了国内饮料市场。而且作为我国支柱产业的轿车工业中,三资企业占68%,我国的轿车产品大都使用外国标牌。

3.从引进的技术看。首先,我国利用外资兴办的三资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技术含量低。并且象可口可乐这类装配型企业,其原浆要在美国生产,中方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生产体系。其次,即使在技术密集型的三资企业中,外商虽然带来了部分技术,但对关键技术封锁甚严,使中方无法掌握。很多合资企业根本不设立技术开发部门,中方对外方的技术依赖性不断加强。第三,我们的贸易环境还相当严峻,发达国家在高科技领域对我依然封锁、限制,象高级软件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等绝不是靠吸引外资所能获得的。相反,外商往往用高薪从国有企业吸引技术人材,降低了国有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进一步拉大了三资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差距。

同时,随着外资大规模介入我国经济活动,外资商品也潮水般地涌入我国市场,使国内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过度竞争的状况。因此,对我国国内市场的适度保护,已成为我国在经济起飞阶段需要迫切研究的课题。

三、适度保护国内市场的原则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保护国内市场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1.利用国际惯例的原则。我们应当认识到,适度保护国内市场绝不是闭关锁国,而是对现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必要补充和完善,保护措施必须符合国际惯例。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规定,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幼稚产业的生存,在其受到进口严重威胁时,以及贸易对象国对其出口产品实行倾销时,可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国内市场。因此,我国应利用国际规定和国际惯例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2.适度保护的原则。保护国内市场的目的是给国内有发展前途的幼稚产业提供发展机会,因此保护程度必须适度。首先,保护力度不宜过大。应以抑制过度竞争为限,努力创造国内市场适度竞争的环境,加速国内企业在公平竞争中求发展的步伐。其次,保护时间的长短要适当。应随着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相应地逐步减少并最终撤销保护措施。第三,保护的范围要有选择,不能笼统地对国内市场实行全方位保护。对于有相当竞争力的国内企业应鼓励其与外资竞争;而保护的重点应主要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有发展前途的未成熟产业。

3.自我发展的原则。保护只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在国家适度保护国内市场的同时,被保护企业应抓住机遇迅速完成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经济实力,缩短与外资企业的差距,以便早日具有适应国际竞争的能力。

四、适度保护国内市场的对策

目前外商对华投资的主体已由中小资本转变为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其投资的主要动机是开拓我国国内市场。这样,以国有大中型企业为主体的民族工业将直接面临各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的竞争。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成,我国的国有企业将难以抵挡各跨国公司的冲击。因此,仍处在经济起飞阶段的中国应采取合理措施适度保护国内市场。

1.首先应充分认识当前对国内市场实行适度保护的必要性。我国是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工业的现代化只能走国内市场为主、国外市场为辅的市场发展战略。国内市场是我国国有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国有企业只有在国内市场中不断成长壮大,才有可能进军国际市场。在经济日趋国际化的今天,如果我们一味追随经贸自由化的潮流,不对国内市场实行适度保护,民族工业将受到致命冲击,从而导致最终丧失民族经济的独立性。因此,尽快在我国人民的思想观念中树立“保护意识”是当务之急。

2.建立我国自己的反倾销体系。长期以来,我们关心的焦点是如何应付外国对我国的反倾销起诉,而很少研究如何抵御外国对我国的产品倾销。据报道,富士胶卷在日本市场的零售价是每盒5美元左右,按1美元=8.3元人民币的汇率计算,不含关税其售价也已达41.5元人民币,而富士胶卷在我国市场的零售价却只有20元人民币,这难道不存在产品倾销吗?为此,我国应根据世贸组织规定的反倾销措施,构建我们自己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反倾销体系。这不仅能对不公平贸易进行矫正,还能使我国积极主动地对民族工业实施有效保护。

3.实行“优先国内采购供应原则”。即使在市场开放度最大的美国也有“购买美国货”的立法。可见我国应通过实行“优先国内采购供应原则”,从采购和供应两个方面对生产过程的投入要素进行约束。在采购方面的限制是:与同类进口商品相比,国内产品的质量相同,且采购成本不高于进口成本时,采购方必须在国内采购。在供应方面的限制是:当某种国内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都有需求时,只要国内需求者提出的交易条件不低于国外需求者的交易条件,供应方必须向国内供应。这样将进一步增强我国人民的“国货”意识,为国内产品拓宽销路,支持我国企业早日壮大起来。

4.调整引资政策和进口政策。在对外招商引资策略从数量扩张向质量优化转变的同时,应进一步发挥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对于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基础的支柱产业、具有发展潜力的产业以及拥有资源优势的产业等,应严格限制外资进入的规模和程度。因为这些产业是我国参与国际分工的基础,如果这些产业的利润过多被外资占有,我国在国际分工中所应得的利益将会大大减少。对于已进入的外资企业,可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加强对外资企业产品、技术、销售等环节的监督,制裁使用不法经营手段的外资企业,保证国内市场应有秩序。从进口政策的调整来看,应制止当前一般制成品进口过多的倾向,减少进口制成品对国内产品的市场冲击;同时继续实行以进口原辅材料和初级加工品为主的原则,平衡国内市场对原辅材料的需求,为国内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5.加强市场营销管理。目前外资产品在我国国内市场的促销活动十分活跃,有的甚至以不符合国际规定的手段进行促销。如国际上一致禁止在传媒上促销的“万宝路”香烟厂商,却堂而皇之地成为我国体育比赛的赞助商。为此,有必要按国际惯例加强对三资企业的市场营销管理,规范其促销手段和范围,改变我国某些宣传媒介过分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片面倾向,为国有企业在国内市场的广告促销活动提供一个广阔的宣传空间。

注释:

①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8页。

②李斯特:同上书,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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