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华北地区的民间婚姻_婚姻论文

论近代华北地区的民间婚姻_婚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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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华北(今冀晋鲁豫等)农村形成了一套包括议婚、订婚、结婚、离婚与再婚在内的婚姻礼仪程式与风俗传统,千百年来基本例行不替。然而,降至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二三十年代,随着中国社会尤其是华北农村社会变迁,处在社会生活表层的婚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传统婚姻习俗仍有很大的势力,继续对社会生活产生广泛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西学、西俗东渐,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思想意识的更新,新的婚姻价值观念和礼俗也渐次出现,从而形成了新旧并呈、中西杂揉、多元发展的新局面。因此,婚姻是近代华北社会变迁较基本和活跃的因素之一,是衡量这一传统乡土社会变革广度与深度的一个重要标尺。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这一时期华北汉族婚姻诸方面的演进过程略作探究,作为近代华北社会变迁研究的一部分。

一、婚姻成立的条件

婚姻的缔结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主要包括婚龄、择偶方式与标准等。

(一)婚龄状况

婚龄是男女成婚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华北农村自古就有早婚的风俗。近代以来,来华的一些外国传教士、部分封建官绅、资产阶级维新派和革命派中的代表人物曾分别从不同的政治目的与动机出发,或撰写论著,或颁布告示,或刊发文章,广为宣传,劝禁早婚,并提出了晚婚的思想主张;民国年间,北洋政府制定的《民法》又规定:“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1]但由于华北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相对滞后,天灾人祸频仍,个别地区人口性比例严重失调,以及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和风俗的惰性作用,广大农家子女早婚现象有增无减。兹据各地方志记载,略举数例,以窥其貌。

河北——元氏“自十一二岁以至十五六岁结婚者居多”[2]。平山“男女往往自幼订婚”[3]。雄县“订婚多在十岁左右”[4]。望都“多有十五六岁娶妻者”[5]。昌黎“男女数岁以至十余岁皆议婚”[6]。滦县“男女喜襁褓论婚,矜慎者乃必俟诸痘后,然未有过十岁不论婚者”[7]。武安“男女结婚,率以十六七岁为常,然亦有……十二三岁即为完婚者”[8]。新河“男女六七岁时,即由戚友出而执柯,择门第相当者,为之定婚”[9]。阳原“女则年仅十五即嫁”[10]。临榆(治今秦皇岛山海关)“女子择配,不拘髫龀”[11]。固安“男女六七岁时,由戚友执柯,择门第相当者,为之定婚”[12]。

山西——盂县“男女婚嫁太早,或不及十四五岁”[13]。兴县“男子十二即娶,女子十三四岁即嫁”[14]。永和男女结婚年龄“男子多系十七岁以上、二十二岁以下,女子多系十六岁、十九岁以上”[15]。浮山“两姓议婚,近多不待男女长成”[16]。乡宁“女子二十而嫁,古之常也。今则十五六岁,竟有十三龄即已及笄者。”[17]虞乡“古者三十而娶,二十而嫁。今俗迫不及待,竟有十三四岁即行嫁娶。”[18]

河南——林县“定婚则自襁褓以至及婚”[19]。获嘉“男女订婚,普通多在提抱”[20]。通许“男女未成年即行结婚。”[21]新安“凡男女小儿初生,为父母即怀订定婚姻之意”[22]。光山“俗相契者,自幼结亲”[23]。

山东——莘县“中上户之家男子尚未成人往往为之定婚”。[24]茌平“普通之家男女至十五六先由父母主持定配”[25]。陵县“男子十三四岁娶妻者为常,至十六七娶妻者不多概见,甚至有十一二岁娶妻者。”[26]

与华南地区相比较,近代华北男女婚龄呈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其一,无论从平均结婚年龄总均值还是年龄分配的百分比上看,华北男女婚龄都低于其它地区,为全国早婚之最。据统计,1929—1934年,全国农村平均结婚年龄为男20岁,女17.7岁;华南为男20.2岁,女18.7岁;华北却为男19.7岁,女16.8岁。[27]其中,在14岁以下结婚者,华南男子仅占1.6%,女子占2.8%,华北男子则占10.9%,女子占9.4%;15至19岁结婚者,华南男子占44.3%,女子占30.1%,而华北男子占41.3%,女子占70.2%[28]。众所周知,由沿海而内地,是中国近代经济发展的一个规律。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这种不平衡性,决定了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社会变迁的速度、水平亦不尽一致。近代华北与华南在婚龄方面的差异,正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一点。

其二,从婚龄的性别构成看,华北农村自有其内部特殊性,即河北、河南、山东三省男子平均结婚年龄普遍低于女子,而山西则相反。二三十年代的一些社会抽样调查材料表明,河北定县男子娶妻多在“十三至十五岁,有早至十岁左右者”;女子出嫁以“十五至十八岁者最多”。[29]河南沁阳“男子十二三娶妻,女子十四五出嫁,视为惯常”[30]。山东邹平男子结婚以15岁最为普遍,女子则以17岁为最多。[31]与此截然不同的是,山西清源男子结婚的年龄,最早的为14岁,最晚的39岁,而女子出嫁最早的为12岁,最晚的29岁,男子结婚年龄最多的是27岁,女子最多的是14岁。[32]这种区域内部不同情形的存在,究其原因,在于山西人多地少,溺女之风盛行及男女性比例严重失调。据清末民政部统计,宣统年间,全国22个行省女性163415760人,男性198911382人,平均男女性比例为121.7比100,但山西却高达135.5比100,居全国首位。[33]男多于女,相差甚大,势必使许多男子推迟婚姻,或无以得偶,从而使婚龄提高。

其三,由上述,在夫妻年龄构成方面,除山西省外,华北盛行女长男幼的婚配习俗,“小女婿”比比皆是。如河北无极“女长于男,或十余岁,或七八岁,至少则四五岁”。[34]高邑“邑民结婚,率妇长于婿,甚有相差十余岁者”。[35]定县(今定州)夫幼于妻约占初婚男女总数的69.6%。[36]曲阳“女子每长于男五六岁至七八岁,或十岁不等”[37]。山东昌乐“通常年龄,女长于男,有男方十岁即娶二十余岁之妇者”。[38]河南辉县“往往十二三岁的孩子娶一个二十岁的老婆。”[39]一些地方流行“十八媳妇十岁郎,噙着眼泪在绣房。说是女婿年纪小,说是孩子不叫娘”[40]的歌谣,当是此类社会现象的真实写照。

近代华北早婚的盛行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危害,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首先,早婚有碍于少年男女尤其是少女身心的正常发育,使其“夭病时见”、“生子痿弱”、“教化不行”,[41]这就影响到下一代人口素质的提高。其次,由于早婚都是由男女当事人父母一手包办,“强为订婚”,丝毫不考虑儿女个人的意愿,于双方品格、体质、性情、技能、学术都不注意;加之“女长于男”,“男方稚弱,而女已强壮;男届壮盛,而女已衰颓”,[42],夫妻双方在感情、生理上存在着较大的障碍,婚姻生活极不协调,致使“夫妇失和”,“家室勃溪”[43]者比比,影响了社会的安定。最后,早订亲必然导致早结婚、早生育,从而缩短了人口的世代间隔,增大人口数量,加剧了近代华北社会本已十分突出的人地矛盾,并由此引发出诸多社会矛盾与问题,形成恶性循环。就婚姻而言,近代华北婚事之所以日趋铺张,彩礼上涨,订小亲、抱童养媳者增多,其原因虽非一端,但追本溯源,均与早婚息息相关。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下文中还将提及。

(二)择偶方式与标准

古代华北男女婚嫁一味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择配时,除“同族不婚”、“世有刑人不得嫁娶”之外,无论贫富,大都重门第、轻聘财和妆奁。近代与此有所不同,具体表现是:

第一,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广大农村家庭的父母尤其是父亲仍对儿女的婚事具有绝对的决定权,但部分城镇中的男女知识分子对自己的婚事有了一定的发言权,婚姻“半由自主”。美国学者W·J·古德指出:“当婚姻涉及两个亲属群体之间婚姻关系时,当亲属关系是社会组织的基础时,择偶对社会结构就具有重大影响”[44]。的确,由于近代华北依然是封建宗法家长制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婚姻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45]因而婚姻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河北平山男女订婚“由父母主持”[46],清河“先由媒妁通意,得双方主婚人同意”。[47]山西临汾“两姓缔姻,大都由媒妁居中,取得双方(家长)同意”[48]。河南林县“主婚为父母或其他尊亲”。[49]淮阳“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50]。山东德县(今德州)“议婚先由媒妁通二姓之好”,[51]济宁“先由婿家遣媒通言于妇家”。[52]以上种种充分说明早婚多与包办婚姻有关,而包办婚姻又推波助澜,煽扬了早婚的盛行。早婚与包办婚姻实是一脉相承的两个癌瘤。

需要指出的是,清末民初,随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思潮的蓬勃兴起,华北也出现了自由结婚的新时尚。如清末《直隶天足会创办章程》规定:会中设主婚人数名,管理一切订婚之事。“在会的女儿未入会以前缠足的,一切订亲的事情主婚人一概不管”;“男家已经入会的,不准再和缠足的人订亲”。[53]河北盐山,“民国以来,蔑古益甚,男女平权之说倡,而婚配自择”。[54]新城婚姻“不由父母之命,男女自行择配,谓之自由结婚”。[55]山西忻县(今忻州)读书人的婚嫁“不完全由父母主持,一般先征得子女同意”。[56]尽管此类现象仅局限于青年知识分子群体范围内,影响有限,但它毕竟宣告了一种新婚姻方式的出现。

第二,在择偶标准方面,出现了由重门第向重财礼转变的趋向。在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近代华北社会中,等级、尊卑、亲疏划分必然影响和支配着人们的婚姻生活,并首先在婚姻的缔结上打上封建等级性的印记。换言之,近代华北婚姻的缔结唯有在婚家互知双方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相同或相近时,方“往来通言”,否则“断不苟就”。一般来说,除个别事例外,不仅封建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都是各自为婚,互不婚媾,即使同一阶级的不同阶层间,亦存在着较为严格的层际界限,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是可望而不可及的。

然而,相较而言,婚姻论财已渐成为近代华北民间更重要的择偶条件。此前,财礼犹如古代的“纳采用雁”,仅具喜庆、吉祥、夫唱妇随等象征意义;是时,因“交通渐便”、“重商崇利”、“男多女少”等各种因素的交相影响,民人无论贫贱富贵,凡议婚则必论财,“议金钱,争币帛”,[57]竞尚攀比索要,且“家愈贫者,聘金愈剧”,[58]致使聘礼名目日益增多,数额年年上涨。如河北隆化“定婚日即过付财礼,否则即不成议”。[59]怀安,男家须“先与女家议明财礼,方允其亲”。[60]武安,订婚时,凡衣服、缎匹、首饰、炉馃、猪羊“种种索要不一而足,至少亦须百金”[61]。山西曲沃“清初,聘礼极微,言及财物,人咸耻之。光绪季年,风气丕变,聘金有二三十金,或竟四五十金者”,而至民国时,“议及婚事,先讲元额,‘番饼二百板’,亦几成为口头禅。中人之家,不敢轻言婚事”[62]。乡宁,乾隆以前,该县“从无以财行聘者,客户间有之,邑人以为耻”;但近代以后,“渐重财礼”;“光绪中,平家行聘,无过五十千者;至光绪末,增至二百千,今(按:民国六年)则三四百千不足异矣。”[63]其它如山东、河南等地的情况也大体如此。

近代华北婚姻论财的普遍化无疑加重了民人本已沉重的生活负担,由此而“家道中落”、“败产倾家”、“反目为仇”、“贫不能娶”者所在皆有。这不仅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进一步助长了早婚之风的盛行,其突出表现是童养媳的增多。正是在高额彩礼的重压下,近代华北“贫不易娶之家”为避免婚姻失时或失婚的“家门不幸”,“多有童养媳者”。[64]因为童养媳于男家既省却了一笔数目可观的聘金,又增添了一个廉价的劳动力;于女家,不仅省去了所必要的生活费用,而且解除了出嫁时的妆奁之忧,实在是一桩于缔婚双方两便的变通之计。

此外,在清末民初华北地区的若干青年学生中,还出现了注重双方才学品德、追求情爱的择偶观及其动向。1902年6月26日天津《大公报》曾刊登一则征婚广告,言“今有南清志士某君北来游学,此君尚未娶妇,意欲访求天下有志女子聘定为室。其主义如下:一要天足,二要通晓中西学术门径;三聘娶仪节悉照文明通例,尽除中国旧有之陋俗”。[65]河北《井陉县志》载:“近今一般在外求学之青年男女,反对旧日包办婚姻制者,时有所闻”。[66]《南宫县志》也称:“民国以来自由平等之说盛至,废媒妁父母之命,自由结婚,择日相会”。[67]但此类事例为数不多,影响有限。

二、婚姻的成立

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表明,婚姻缔结方式直接影响婚姻的缔结过程及其礼仪程式。由于近代华北婚姻的缔结仍以父母包办为主,间有“自由结婚者”,因而婚姻的成立及其礼仪亦分新旧两式。

(一)旧式婚姻及其礼俗

近代华北的传统婚姻承袭宋制,一般都按照朱熹《家礼》所订的纳采(即议婚)、纳币(即订婚)、亲迎(即结婚)三个步骤。其中,每一过程又有许多具体仪节与礼俗。下面逐项述之。

1.议婚。议婚是酝酿婚事的过程,俗称“提亲”。在相对封闭停滞落后的自然经济条件制约下,近代华北民人的通婚圈十分狭小,其择偶对象大多不出男女双方戚友熟悉的范围。因而议婚之始,“或男先女,或女先男,必烦亲友执柯”。[68]如双方家长有意,则互换子女的庚帖,并请各自合婚,俗称“换八字”、“换小帖”、“下小定”。当时民间合婚的内容与方法大致有二:一是将庚帖置于家中神龛前面,“以卜休咎”;[69]二是按照五行相克说,推算双方属相与十二地支在方位上是否相冲相犯。在这方面,华北民间有所谓“六冲”、“六穿(害)”之说。所谓“六冲”,是指子午、丑未、寅申、卯酉、辰戌、巳亥相冲;所谓“六穿”,是指子未、丑午、寅巳、卯辰、申亥、酉戌相穿。换言之,凡男女属相分别为鼠马、牛羊、虎猴、兔鸡、龙狗、蛇猪;或鼠羊、牛马、虎蛇、兔龙、猴猪、鸡狗者,均属相冲相害。民谚“羊鼠一旦休”、“白马犯青牛”、“青龙见兔泪交流”、“蛇虎如刀绞”、“鸡狗不到头”等等,都真实反映了这些迷信的程式。

如经问卜祷签,家中平安无事;男女生辰属相不相冲克,且不妨双方尊亲,便认为合婚顺遂,两家可进行下一步的婚事,否则作为罢论。

2.订婚。男女两家合婚均无异议后,须进行正式缔结婚姻的仪节,俗称“定聘”。其程序是:由男家先出具正帖,上书男当事人生辰、籍贯、父母名讳,并详列聘礼数目,请媒人亲携礼品送至女家,表示正式请求与之缔结姻亲。女家接到定帖和礼品后,仅在帖上书“领谢”二字,并留下所送礼物的一半,回送一半,表示愿意结为亲家,“婚姻于是定”。此项仪节,华北泛称为“换大帖”、“下大定”,以与“换小帖”、“换小定”相对。接着就是“下聘礼”。从地方志材料看,华北官民之家聘礼的品类、数目随地因人而异,但普遍追求铺张。普通之家多为银钱布帛、酒肉、饼面等物,讲求多多益善;富户大家除更多的钱物外,还需伴以金银首饰,务在丰厚。由是,华北婚姻“奢侈之风,日甚一日”。[70]

需要提及的是,以上“下大定”、“下聘礼”即“定聘”的过程,民间或限于财力,或限于时间,不一定分两次进行,或并行一次,即曰已行定聘之礼。嗣后,双方的婚约不仅受到道义上的约束,还受到法律的监督保护,故民间对此都极为重视,“迨至婚定之后,……无中途翻异风俗。”[71]

3.结婚。婚姻大事,结婚为婚姻仪节的终结。因此,结婚典礼历来是民人缔结婚姻过程中最隆重也最为繁缛琐细的仪节,并因地域、风俗的不同而形成五花八门的程序。这里仅介绍最普通的仪节。

①告期。即男家将择定的举行婚礼的日期、时辰,以红帖或口头通知女家,俗称“送日子”、“打通知”、“通报”。因华北民间讲究“信不过月”,故此项仪式须在婚前一个月进行。

②铺房。迎娶前一日,女家将陪嫁之妆奁(俗称陪随)送至男家,并布置新房,铺陈床上用品,谓之“铺房”。本来,华北婚姻重在男家多出彩礼,女家“只索钱财”,“不重物品,其妆必少,甚至毫无。”[72]因而此项仪节以“富贵之家办理最多”[73],并往往成为其炫炫门户财势的一种手段。

③迎亲。古称“亲迎”,即成婚之日,新郎亲自到女家迎娶新妇以归。此礼在古代华北已有所松驰,至近代更或行或废,大为变样。这与当时江南地区“几不行亲迎礼”[74],形成鲜明对照。粗略说来,华北于“亲迎”礼有全行、部分行、全不行三种情形。限于篇幅,兹仅举河北、山西两省为例,并表述如下。(见下页表)

类别 省份 县名 概况 资料出处

河北 平山 婿……亲迎至女门 民国《平山县志料集》

保定 亲迎不废 光绪《保定府志》

定兴 及期亲迎 光绪《定兴县志》

高阳 新郎……赴女家迎亲民国《高阳县志》

大城 婿往女家亲迎 光绪《大城县志》

邯郸 男亲迎……至女家 民国《邯郸县志》

全行磁县 新郎……亲迎于女家民国《磁县县志》

亲迎 山西 介休 婿……亲迎于女氏之门 民国《介休县志》

礼 解县 娶时,亲迎民国《解县志》

沁源 婿……至女家……谓之 民国《沁源县志》

“迎亲”

芮城 娶时,亲迎秩然有序民国《芮城县志》

临汾 亲迎用轿 民国《临汾县志》

翼城 婿亲迎之,一循《家光绪《翼城县志》

礼》

浮山 至期……新婿亲迎 民国《浮山县志》

襄陵 亲迎之日……婿……诣 民国《襄陵县志》

女家

河北 新乐 习礼之家或富家行亲迎 民国《新乐县志》

礼…亦有不亲迎,惟门

屏以俟者。

香河 用古之亲迎礼者亦少民国《香河县志》

张北 有新郎……亲到女家迎 民国《张北县志》

娶者,亦有新郎不到者

部分沧县 亲迎者谓之“大娶”。 民国《沧县志》

城厢通行之,至乡村行

者极少

行亲南皮 富家多用亲迎礼,中产 民国《南皮县志》

以下率不亲迎

迎礼 山西 寿阳 间有亲迎者光绪《寿阳县志》

长治 富者多亲迎,贫者不能 光绪《长治县志》

临县 亲迎之礼,殷实家皆行 民国《临县志》

陵川 有亲迎者,有不亲迎者 民国《陵川县志》

。亲迎者率系士绅,或

殷实户

曲沃 今亲迎之礼,缙绅家多 民国《曲沃县志》

行之

河北 元氏 率不亲迎。由妇家送女 民国《元氏县志》

至者,十居八九,名曰

“就亲”,亦曰“趁亲”

滦县 及婚,州信不亲迎,谓 民国《滦县志》

之等亲

宣化 不论士庶,咸不亲迎民国《宣化县新志》

三河 亲迎之礼概未之见 民国《三河县志》

不行盐山 乡间以亲迎繁费,率不 民国《盐山新志》

亲迎

亲迎青县 乡曲自送女于婿家者, 民国《青县志》

十居八九

礼 怀来 男不亲迎 光绪《怀来县志》

阳原 独无亲迎 民国《阳原县志》

山西 武乡 娶之日,婿出门迎入民国《武乡县志》

阳曲 亲迎之礼,惟一二缙绅 民国《阳曲县志》

家行之

虞乡 亲迎者百之一二民国《虞乡县新志》

临晋 新婿鲜亲迎者 民国《临晋县志》

由上表看出,近代华北民风尚为淳朴,保留亲迎礼者较多,其中尤以传统文化的载体和社会财富的化身——封建缙绅与富户大家,最为热心。

无论新郎亲迎与否,娶亲时,男家总要备彩轿一乘(贫家或用驴车),择亲友中“富贵双全”及属相无犯之女客(俗称“娶女客”)二人、娴礼少年(俗称“伴郎”)一人、不满十二岁儿童(俗称“压轿者”)一人,导以鼓乐,同往女家。至后,由女家所请之送亲客二人将男家娶亲之人迎入招待,以候新人装束上轿。新娘将凤冠霞帔装束齐整,头戴红巾(盖头),由其兄辈抱入轿(或由伴娘扶入)。然后,女家送亲者伴同男家娶亲者随轿起身,共至男家。

4.拜堂。迎娶的花轿回来,再由男家所请之二位“搀女客”将新人搀扶下轿,身着长袍马褂、披红戴花的新郎则将一红丝绳递与新娘,引其步往喜堂。此时,有二人在前用红布袋铺地,前后传递,让新人在上面通过,意为“传宗接代”。另有人手抓五谷杂粮,不时撒在新娘身上。行至大门时,新娘还要从一盆火和一个马鞍上跳过。跳火,寓意婚后日子红红火火;跨马鞍,则是祈祷将来生活平安。

待到预定吉时,举行结婚大典,俗称“拜堂”、“拜天地”。由司仪主持,一拜天地,二拜祖先,三拜高堂,最后夫妻交拜。拜堂完毕,新郎新娘手绾同心之结,徐徐步入洞房。饮过交杯酒,新郎暂退出,新娘上炕面对墙角盘坐,称为“坐帐”。“屋燃烛灯,彻夜不灭,谓之“长命(明)百岁”。是晚,夫妇还要吃长面,意为“富贵长寿。”

5.闹洞房。洞房花烛之夜,华北一带也要闹洞房。男女来宾均来喜房,但一般是同辈份的人多。参与闹洞房的人皆百般戏闹新妇,即使有过分之处,主家也要忍耐,好言相劝,热情款待。闹房结束后,一些青年还要“听房”,如听出私语,“以为得意之事”[75],传为美谈。

6.认大小、拜街。结婚翌晨,凡男家父母、家人、族亲按亲疏长幼,齐集于喜堂前,受新妇叩拜,谓之“认大小”。“认亲”后,新郎携礼赴亲友及四邻家,逐户行礼,称为“拜街”。

7.回门。婚后三日,新婚夫妇携礼同到女家,拜见(岳)父母及众亲友,称为“回门”或“谢亲”。女家则设宴盛情款待,并各有馈赠。按华北习俗,如新人住本村,须即日返回,远则留住一宿始返。至此婚礼完毕。

综上述,旧式结婚及其礼仪是传统婚姻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它在近代华北社会繁衍继承的同时,也吸纳了若干富于时代特征的新内容,与往昔并不可同日而语。

(二)新式结婚及其礼仪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传统婚礼固不乏稳定婚姻关系、追求生活幸福及家庭和谐等积极内容,但整个婚事不由当事人意愿,过程冗长、礼仪繁芜,信神信鬼、浪费赀财,其弊确不可胜数。光宣之交,随着“自由结婚”的呐喊和风尚的出现,一种被称为“文明结婚”的新式婚礼开始“倡于都会商埠”,华北等“内地亦渐行之”。[76]其有关过程为“由男子陈志于父母,得父母允准,即延介绍人请愿于女子之父母,得其父母允准,再由介绍人约期订邀男女会晤,男女同意,婚约始定”[77]。举行婚礼的一般仪式是:奏乐,司仪员、男宾、女宾、主婚人、介绍人及新郎新娘入席,证婚人宣读证书,各方用印,新郎新娘交换饰物,相对行鞠躬礼,谢证婚人及介绍人,行见亲族礼,行受贤礼,来宾演说,唱文明结婚歌等。[78]

新式婚姻礼俗较旧式婚姻礼俗有如下几个不同的显著特点:其一,婚姻“不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取男女之同意”[79],淡化了婚姻是为宗族传宗接代的目的,增强了男女婚姻自主、平等的观念,是婚姻价值观转向以夫妇双方幸福及小家庭为主的标志。其二,婚姻礼仪的形式趋于简单,所费俭朴,铲除了许多陋习。首先,就整个婚姻过程而言,“通常只分订婚与结婚二事。订婚为婚姻之准备,结婚为婚姻仪礼程式之完成”[80]。其次,新式婚礼不仅剔除了坐花轿、拜天地、闹洞房等落后迷信习俗,而且删繁就简,“就在院内假作礼堂”,“礼毕,在饭馆设席答谢,一日即可了事,至多不过二日”,这比旧式婚礼“贺喜有延至数十日者,送饭有延至六日或九日者”,“男女两家置酒款客,缠绵不绝”,“伤时费事”[81],文明、进步的多了。其三,旧式婚姻成立以纳征为准,聘财重于婚约。而新式婚礼的证婚人宣读官定婚书、新人用印、主婚人训词、互致颂词和谢词等仪式,无疑具有了近代婚姻的法律性和契约性。总之,新式婚礼既有传统婚姻礼俗的喜庆色彩,又有近代社会文明的性质,是对传统婚姻礼俗的一次重大变革,时人称之为“文明结婚”,恰如其分。

经辛亥革命、五四运动,新式婚姻及其礼仪又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播。这里试以河北省为例,具体考察一下它在更小的区域范围内和阶层中实行的情况。详见下表。

县名 概况资料出处

宣化 民国改建以来,有改行结婚仪式者,或 民国《宣化县新志》

备用广大礼堂,俾人共睹,以开风气;

或在自己院内行礼

张北 近年来,社会进步,多趋简约,旧礼已 民国《张北县志》

不适用,改用新礼,所谓文明结婚礼是

也……城市内结婚多仿行之

怀安 在城市方面,间亦采用新礼所谓文明结 民国《怀安县志》

婚者是也

万全 在闭塞之区,礼虽仍旧,亦渐知改革。

至城镇比较开通之地,则完全改为新礼 民国《万全县志》

香河 新结婚礼,通都大邑间有行之者,乡间 民国《香河县志》

尚少

清苑 近日城市间有行新式婚礼者,然亦趋时 民国《清苑县志》

好异者为之,不过百分之一二耳

雄县 改革以来,日趋简易,世目为文明结婚 民国《雄县新志》

,旅平、旅津之士女,间有行之者

徐水 间有文明之家用新式结婚礼者 民国《徐水县新志》

沧县 近有用新式者,曰文明结婚,然皆仿之 民国《沧县志》

大都邑

南皮 近年欧风东渐,游学士女间有文明结婚 民国《南皮县志》

者,普通人家则仍沿旧礼

成安 半采用新礼,名曰文明结婚式 民国《成安县志》

磁县 近则文化开通,间有自主婚配,用彩舆 民国《磁县县志》

亲迎,遵照文明结婚式举行婚姻者

从上表可以看出:(一)新式婚姻及其礼俗只在部分城镇得到了实行,至于乡间则“不多觏也”。[82](二)带头传播和实践新式婚礼的主要是一些接受进步文化洗礼的新型知识分子,其它阶层人士“实行者尚鲜”。这就充分表明,新式婚姻及其礼仪的传导绝不是“几番风雨,几度春秋”的事情,它必将要经过一条曲折而漫长的道路。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再确立

婚姻关系有成立,也有解除与再确立,离婚与再婚即是如此。

(一)离婚

离婚,古代中国通称为“出妻”、“休妻”、“绝婚”,华北民间则曰“休妻”。从这些对离婚的称谓可以看出,古代夫妇相离,历来片面地以夫(男子)及其家族权益为衡,妻(女子)则处于绝对不平等的被动境地。封建时代的所谓“七出”[83]之说,实际上对此以法律上的根本规定与保证。然而,征诸史籍,古代中国男子“出妻”亦即离婚之事并不常见。究其原因,实与中国传统文化称婚姻为“天作之合”、“前世姻缘”、“命中注定”;民间视离婚为“绝两姓之好”、“有损家族门楣”等有关。另外,纵然“夫有出妻之理”,亦需受“三不去”的封建礼法的限制,即妇“当更三年丧,不去,不忘恩也;贱取(娶)贵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无所归,不去,不穷穷也”。[84]再者,纳妾为封建法律和礼教所许,当夫对于妻没有感情时,可随意娶妾;而妻对夫,须从一而终,绝对服从,不能反抗。因此,古代夫妇失睦不一定导致家庭分裂。

但至民国初年,伴随着自由结婚成为一种社会时髦,加之民国四年又制定出《民律亲属编草案》,其中规定:夫妻不相和谐、重婚、妻子与人通奸、夫妻一方生死不明超过三年以上、夫妻一方恶意遗弃对方或受虐待都可离婚诉讼[85],离婚之事遂亦在华北地区频频出现。如河北雄县“近年以来,离婚之诉,日有所闻。”[86]昌黎“近来自由之说兴……离婚之案,数见不鲜”。[87]虽然当时离婚还多为男子主动提出,但仍予封建的“不许夫妇离婚,却许男子娶妾”的社会习俗以有力的打击,以致有人在县志中惊呼:“中道仳离,夫妇道苦,上下数十年之间,其相去殊不可以道里计”。[88]

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传统的婚姻家庭制度再一次遭到猛烈的冲击。嗣后,华北离婚层见叠出,“腼不为怪”[89]。据《山西省第七次社会统计》,1921—1925年,该省离婚数分别为2129、1367、959、1073件[90],平均每年离婚1304件。当时山西省人口约1100余万,按人口计,每1万人口中约有离婚案1.2件。但上述统计仅限于城市,因此全省每1万人口的离婚率当大大高于此。一内地山区省份尚且如此,其它邻近通商口岸及铁路沿线附近的河北、山东、河南等省的情况,可推想而知。

(二)再婚

再婚分两种类型:一是妻死夫续妻,夫死妻再嫁;二是男女一方离婚另娶或别嫁。这里主要讨论第一种情况。

男子丧偶再娶,古近曰“续弦”,又称“填房”,“乡评不以为非”。华北男子再娶的习俗是:订婚时,“先议折嫁妆资若干,不折者间亦有之”[91]。嫁娶一如初婚,但礼节简约,一般不亲迎,“唯拜堂而已”[92]。

至于寡妇再嫁,素不为“舆论所许”。相反,封建势力和亲属集团还积极鼓励表彰和要求寡妇守节。在种种封建束缚和“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思想毒害下,许多妇女或夫死殉节,或终身守节不嫁,成了封建礼教的牺牲品。在这方面,现存民国以前的华北各地方志中,颇多反映。

尽管如此,除缙绅之家外,普通农家的寡妇或因生计维艰或备受夫家侵凌而毅然改嫁者,“亦不少概见”[93]。根据方志材料记载,本世纪30年代前后,华北妇女的再婚方式有三:其一是逃嫁。即事先由娘家人为其觅一新夫,订好婚期,女方则借故或趁亡夫家人不备,携随身衣物如约逃往新夫家,即日成亲。事后,“生米煮成熟饭”,亡夫家人一般亦不予追究。其二是“招拐”,亦称“招夫”,即夫死以后,妇另招一夫,该夫“随故夫之姓,其名亦以字排,若与故夫为兄弟然”[94]。如山东桑园涧人郑守玉病故,遗有二子,田20余亩。后,其妻另招河北宛平人李子成为夫,李即更名为郑守宾[95]。按当地习俗,寡妇“招拐”之后,其子女对被招者依然父事之,妇死后得与招拐者合葬,而其亲夫反另葬之。由此看来,“招拐”与全国传统婚俗中的“招赘”,以及“兄死妻嫂,弟死妻其妇”的转房婚有某些相通之处。其三是明媒再嫁。这种形式的再婚由“夫家主之”。媒定后,夫家“为立卖身契”(离婚手续)一纸予娶者,证明脱离干系,娶者执以为证。母家只提酒席洋若干元作为款婿费用,名为“来往礼”,“不给身价”。娶时“率皆以夜”,男不亲迎,女无送客,惟二三“亲友提灯往迎”[96]。“将入村时,下车抱柳树,以示禳除之意。将入门,端火盘入室,又门口用水筲覆砖瓦,用足蹄翻,取‘翻烧’之意”。接着,“在灶下行交拜礼”。总之,再嫁礼仪,“不若初婚之重也。”[97]毋庸置疑,在封建观念依然占支配地位的近代华北社会,无论女性以怎样的形式再婚,仍被世俗视为“出妻”,从而又面临新的生活不幸。

近代华北的民间婚姻是一个长期复杂曲折的动态演进过程。它的延续与断裂、重组与更新,不仅表现了当时这一地区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某些方面的迟滞与倒退。这种进步因素与落后因素的杂揉并陈,正是近代华北社会变迁的最为基本的历史特点。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婚姻是近代华北社会生活的缩影。

注释:

[1]1930年12月《民法·亲属法》第980条。

[2]民国《元氏县志》,风土(三),礼俗。

[3]民国《平山县志料集》,门类之十,风土。

[4]民国《雄县新志》,故实略四,谣俗篇,礼俗。

[5]民国《望都县志》卷十,风土志。

[6]民国《昌黎县志》卷五,风土志。

[7]民国《滦县志》卷八,封域中,风俗。

[8]民国《武安县志》,风俗志。

[9]民国《新河县志》,风土考。

[10]民国《阳原县志》卷十,礼俗。

[11]民国《临榆县志》卷七,舆地篇,风俗。

[12]民国《固安县志》,礼俗。

[13]光绪《盂县志》,风俗。

[14]民国《合河政纪》第八章卫生,第五节早婚。

[15]民国《永和县志》卷五,礼俗略。

[16]民国《浮山县志》卷三十二,风俗。

[17]民国《乡宁县志》卷七,风土记。

[18]民国《虞乡县新志》卷之三,礼俗略。

[19]民国《林县志》卷十,风土。

[20]民国《获嘉县志》卷九,风俗,习惯。

[21]民国《通许县新志》卷十一,风土志,风俗。

[22]民国《新安县志》卷九,社会,礼俗。

[23]民国《光山县志约稿》卷之一,地理志,风俗。

[24]民国《莘县志》卷之二,地舆志,风俗。

[25]民国《茌平县志》卷之二,地理志,风俗。

[26]民国《陵县续志》卷三,第十六编,风俗。

[27]引自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编《中国土地利用调查人口调查资料》,未刊稿。

[28]据《东方杂志》第32卷第1号乔启明《中国农村人口之结构及其消长》一文有关调查数据推算而出。

[29]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30]《河南政治月刊》第2卷第10期。民国二十一年版。

[31]吴顾毓:《邹平县第一年生命统计之分析》,《乡村建设》第6卷第1期。

[32]乔启明:《山西清源县一四三农家人口调查之研究》,中国社会学社编《中国人口问题》第290页,民国二十一年版。

[33]《中国经济年鉴》(1934)第3章人口,第2—7页。

[34]民国《无极县志》卷四,风俗志,礼俗。

[35]民国《高邑县志》卷五,风土,礼俗。

[36]据李景汉:《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145页。

[37]光绪《重修曲阳县志》,风俗。

[38]民国《昌乐县续志》卷九,风俗志。

[39]《乡村改造》第5卷第2期。民国二十五年版。

[40]民国《大名县志》卷二十二,风土志。

[41]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

[42]民国《高邑县志》卷五,风土,礼俗。

[43]民国《元氏县志》,风土(三),礼俗。

[44]转引自(美)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59页。

[45]《礼记·婚仪》。

[46]民国《平山县志料集》,门类之十,风土。

[47]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

[48]民国《临汾县志》卷二,礼俗略,风俗。

[49]民国《林县志》卷十,风土。

[50]民国《淮阳县志》卷二,舆地下,婚。

[51]民国《德县志》郑十三,风土志,礼俗。

[52]民国《济宁县志》卷四,故实略,风土篇。

[53]《直隶白话报》第四期。

[54]民国《盐山新志》卷二十五,故实略四,谣俗下。

[55]民国《新城县志》,风俗志。

[56]石作玺《忻县婚丧事概况》,《山西文史资料》第7辑。

[57]民国《解县志》卷之四,礼俗略。

[58]民国《沁源县志》卷二,风土略,婚丧。

[59]民国《隆化县志》,风俗志。

[60]民国《怀安县志》卷二,风俗。

[61]民国《武安县志》,风俗志。

[62]民国《续修曲沃县志》卷十三,风俗。

[63]民国《乡宁县志》卷七,风土记。

[64]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

[65]《大公报》1902年6月26日。

[66]民国《井陉县志》第十编,风土,礼俗。

[67]民国《南宫县志》卷二十一,掌故志,谣俗篇。

[68]民国《滦县志》卷八,封域中,风俗。

[69]民国《张北县志》卷五,礼俗志。

[70]民国《青县志》卷十一,故实志,风俗篇。

[71]民国《卢龙县志》卷十,礼俗。

[72]民国《磁县县志》第七章第三节,礼俗。

[73]民国《武安县志》,风俗志。

[74]参见费孝通《亲迎婚俗之研究》,载《社会学界》总8期。

[75]民国《张北县志》卷五,礼俗志。

[76]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婚姻类·文明结婚》。

[77]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婚姻类·文明结婚》。

[78]《婚礼一新》,《女子世界》2年6期。

[79]徐珂:《清稗类钞》第5册《婚姻类·文明结婚》。

[80]孙本文:《现代中国社会问题》第1册第123页,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

[81]民国《张北县志》卷五,礼俗志。

[82]民国《张北县志》卷五,礼俗志。

[83]指古代男子“出妻”的七种理由: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参见《大戴礼记·本命篇》。

[84]见《十三经注疏》下册,第2239页。中华书局1979年影印本。

[85]《民律亲属编草案》第三章。1915年法律编审会编印。

[86]民国《雄县新志》,故实略四,谣俗篇,礼俗。

[87]民国《昌黎县志》卷五,风土志。

[88]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

[89]民国《新城县志》,风俗志。

[90]《山西省第七次社会统计》1929年印。

[91]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

[92]民国《雄县新志》,故实略四,谣俗篇,礼俗。

[93]民国《清河县志》卷九,风土志。

[94]民国《涿县志》第八编,习俗。

[95]民国《涿县志》第八编,习俗。

[96]民国《武安县志》,风俗志。

[97]民国《武安县志》,风俗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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