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孝忠观念与辽代契丹人中原文化的关系_契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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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忠、妇道是我国中原地区封建社会的几个重要的伦理道德观念,它与法律互为补充,起着维系封建社会统治秩序的作用,是当时人们日常行为的重要准则之一。中原地区的这些伦理道德观念,对我国边疆少数民族或多或少地产生了影响。契丹族建立辽朝以后,在很大程度上接受了中原地区的孝亲、忠君、妇道等伦理道德观念。

一、孝亲

在我国历史上的少数民族中,是否存在孝的观念?答案应是肯定的。虽然有部分少数民族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贵壮贱老”、甚至子弑其父的情况,但这并不排除另一部分少数民族具有孝敬长者的美德与传统。辽与五代时期的黑车子族“善作车帐,其人知孝义”(注:胡峤:《陷北记》,见宋叶隆礼撰、贾敬颜、林荣贵点校《契丹国志》卷25,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下同)。)。这是汉人胡峤以其固有的道德观念而作的关于黑车子族的记述。至于契丹族,在建立辽朝以前,他们就有了孝的观念。《辽史·国语解》说:契丹语“得失得本,孝也”。传说由阻午可汗制定的再生仪(又名复诞),当是对契丹族遥辇氏部落联盟初期人们不忘母亲生身之恩的仪式化的表现。虽然辽时规定再生仪“惟帝与太后、太子及夷离堇得行之”(注:《辽史·国语解》,中华书局点校本(下同)。),但这并不是说其他的人可以忘掉母亲的生身之恩。

儒家经典《十三经》之一的《礼记》卷49《祭统》用这样几句话以概括孝行:“孝子之事亲也,有道三焉。生则养,没则丧,丧毕则祭。养则观其顺也,丧则观其哀也,祭则观其敬而时。尽此三道者,孝之行也。”这里既说出了孝行所包含的“养”、“丧”、“祭”三条内容,又说出了考察孝行的“顺”、“哀”、“敬而时”的三个标准。下面就从这三个方面对辽代人们的孝行(主要是契丹人)加以考察。

1.“生则养”,“养则观其顺”

太祖神册四年“九月,征乌古部,道闻皇太后不豫,一日驰六百里还,侍太后,病间,复还军中”(注:《辽史·太祖纪下》。)。因为母亲有病而放下征伐大事回到宫中侍养,其平时孝顺之情可想而知。

太宗“性孝谨,母病不食亦不食,尝侍于母前,应对或不称旨,母扬眉而视之,辄惧而趋避, 非复召不敢见也”(注:《契丹国志》卷2《太宗嗣圣皇帝上》。)。他的“顺”,可谓至矣。会同五年(942 年)六月丁丑,“闻皇太后不豫,上驰入侍,汤药必亲尝”(注:《辽史·太宗纪下》。)。太宗灭晋,述律太后“以其国中酒馔脯果赐帝,贺平晋国。帝与群臣宴于永福殿,每举酒,立而饮之,曰:‘太后所赐,不敢坐饮。’”他在中原时久,思念太后,对群臣说:“天时向暑,吾难久留,欲暂至上国省太后。”(注:《契丹国志》卷3《太宗嗣圣皇帝下》。 )这表明他常常惦念着自己的母亲。

圣宗即位,其母承天太后摄政。圣宗时时受到其母的监督与指责,御服、御马都须经过太后的检查。有时“宫嫔谗帝,太后信之,必廷辱帝”。对此,圣宗也是“每承顺, 略无怨辞”(注:《契丹国志》卷7《圣宗天辅皇帝》。)。

兴宗重熙三年(1034年),因皇太后与她的诸弟密谋,欲立少子重元为帝,“事发,帝(兴宗)收太后符玺,迁于庆州七括宫”。到“六年秋,帝悔之,亲驭奉迎,侍养益孝谨”(注:《辽史·后妃传·圣宗钦哀皇后萧氏》。)。贵为天子,孝行如此,其它贵族亦然:耶律安抟“事母至孝”;萧阳阿,时“人称其孝”;萧意辛“事亲睦族,以孝谨闻”;萧乌野“性孝悌,尚礼法,雅为乡党所称”(注:分别见《辽史》之《后妃传》、《耶律安抟传》、《萧阳阿传》、《列女传》、《萧乌野传》。)。

耶律石柳建议天祚帝诛灭耶律乙辛余党,认为这正是“陛下英断,克成孝道之秋”。他援引唐德宗的孝行,来打动天祚帝的心,强调“圣人之德,无加乎孝”,请“尽收逆党,以正邦宪,快四方忠义之心”(注:《辽史·耶律石柳传》。)。这表明当时社会舆论是很看重孝道的,而辽境“孝”的观念与中原文化也是相通的。

辽朝中、后期,还特地对老人给予一定的物质照顾,使他们得以比较容易地安度晚年。 如《辽史》圣宗统和年间有以下记载:四年(986年)冬十月“壬戌,以银鼠、青鼠及诸物赐……耆老”;九年秋七月乙巳,诏诸道“抚高年”;十二年春正月,“霸州民李在宥年百三十有三,赐束帛、锦袍、银带,月给羊酒,仍复其家”;十六年五月,“妇人年逾九十者赐物”。这是对全社会关心老人、孝敬老人的引导和提倡。

宋人使辽时,也看到了辽人的孝行。“楚公(名佃,字师农)使虏(引者按:指契丹人建立的辽朝)时,馆中有小胡执事事甚谨,亦能华言。因食夹子,以食不尽者与之,拜谢而不食。问其故,曰:‘将以遗父母。’公喜,更多与之。”(注:陆游:《家世旧闻》,转引自《说郛》卷5,中国书店1986年版。)夹子似为一般不易吃到的食物, “小胡”得到后,不是自己一饱口福,而是准备带给他的父母尝尝,难怪楚公要“喜”了,喜的什么?喜其孝也。

2.“没则丧”,“丧则观其哀”

《契丹国志》卷23《国土风俗》记载,(契丹人)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但以其尸置于山树上,经三年后,乃收其骨而焚之。因酌酒而祝曰:“冬月时,向阳食;夏月时,向阴食;我若射猎时,使我多得猪鹿。”

看这一记载,似乎契丹人在父母死后,无“丧”,更无哀意。三年后的酌酒而祝,似可看作“祭”。但这是契丹族早期的情况。祝词说的“我若射猎时,使我多得猪鹿”,反映的是契丹族早期的畋猎经济生活。这段文字的上文是:“有七十二部落,不相统制,好为寇盗。”那正是契丹族早期的历史,《契丹国志》的撰写,时间虽然是在辽亡之后,但其内容大多是抄录前代文献而成。《国土风俗》很可能是抄《隋书》卷84《契丹》中的一段,不过文字稍异而已。

说《契丹国志》中的这段记载是反映契丹族早期情况,更有《辽史》和《契丹国志》的其他记载为证。在辽朝,契丹人失去亲人之后,是用以泪洗面、失声痛哭来抒发自己的痛苦哀思之情的。耶律安抟“居父丧,哀毁过礼,见者伤之”;萧阳阿“父卒,自五蕃部亲挽丧车至奚王岭”;萧乌野“母亡,尤极哀毁”;萧蒲离不的父母早亡,鞠于祖父兀古匿,“性孝悌。年十三,兀古匿卒,自以早失怙恃,复遭祖丧,哀毁逾礼,族里嘉叹”(注:分别见《辽史》之《耶律安抟传》、《萧阳阿传》、《萧蒲离不传》。)。由族里嘉叹可以看出,哀思孝行,不是个人天性的偶然流露,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道德观念使然。

契丹皇帝与一般的人相比,在寄托哀思方面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如辽圣宗在母亲承天太后病故后,“哀毁骨立,哭必呕血。番、汉群臣上言:‘山陵已毕,宜改元’。帝曰:‘改元,吉礼也。居丧行吉礼,乃不孝子也。’群臣曰:‘古之帝王,以日易月,宜法古制。’帝曰:‘吾契丹主也,宁违古制,不为不孝之人。’终制三年。”(注:《契丹国志》卷7《圣宗天辅皇帝》。)三年之丧, 《仪礼·丧服》上有规定,父母死,儿子和未出嫁之女,要服丧三年。皇帝因要治理国家大事,后来可以以日易月。但圣宗仍坚持守三年之丧,可见孝心之诚。圣宗父事耶律隆运,隆运死后,“帝与后、诸王、公主已下并内外臣僚制服行丧,葬礼一依承天太后故事。灵柩将发,帝自挽轜车哭送,群臣泣谏,百余步乃止”(注:《契丹国志》卷18《耶律隆运》。)。辽穆宗死,其子景宗奔赴行在吊丧,连夜狂奔,“黎明,至行在,哭之恸”。辽“兴宗崩,(道宗)即皇帝位于柩前,哀恸不听政”(注:分别见《辽史》之《景宗纪一》、《兴宗纪一》。)。可见辽代契丹人在父母等亲人去世后,哀思之深,而且这种悲哭哀毁,不仅不会被视为不壮,而且会得到人们的赞赏。

辽朝帝后在一些有名的大臣死后,下令停朝数日。这当然不是“孝”,而是表达哀思。萧海黎年五十而卒,“帝愍悼,辍朝二日”;耶律屋质年五十七卒,“帝痛悼”;室昉年七十五卒,“上(圣宗)嗟悼,辍朝二日”;萧挞凛侵宋时在澶渊按视地形,为伏弩射中身死,“车至,太后(承天太后)哭之恸,辍朝五日”(注:分别见《辽史》之《萧海黎传》、《耶律屋质传》、《室昉传》、《萧挞凛传》。)。这些名臣病故辍朝致哀的做法,明显地是受到中原文化影响的结果。

3.“丧毕则祭”,“祭则观其敬而时”

契丹人祭祀先人的活动是很多的。《辽史》中记载,他们对其始祖奇首可汗夫妇,经常杀白马、青牛进行祭祀。对于辽朝已故诸帝,在上京修建三大殿(开皇、安德、五鸾)为祭所。三殿中有诸帝“御容,每月朔望、节辰、忌日,在京文武百官并赴致祭”(注:《辽史·地理志一》。)。圣宗时,诏“中京建太祖庙,制度、祭器皆从古制”(注:《辽史·圣宗纪七》。)。这些祭祀大都吸取了中原制度。皇帝、后妃、太子、大臣常到帝王陵寝处“谒陵”。皇帝行柴册仪时,仪式中有“拜先帝御容”,并奉各庙“神主置龙纹方茵”(注:《辽史·礼志一》。)之上。这是仪式的一项重要内容。《辽史·礼志一》说:“告庙、谒庙,皆曰拜容。以先帝、先后生辰及忌辰行礼,自太宗始也。其后正旦、皇帝生辰、诸节辰皆行之。若忌辰及车驾行幸,亦尝遣使行礼。凡瑟瑟、柴册、再生、纳后则亲行之。凡柴册、亲征则告;幸诸京则谒。四时有荐新。”这些祭祀,不可不谓“敬而时”也。

始于太宗时的这些制度化的祭祀活动,明显地是承袭了中原文化中庙祭的内容。但这并不排除契丹平民有可能采用其他形式,对其先辈进行祭祀。前文提到的流行于契丹族早期的“酌酒而祝”,就可以看作是一种简单的祭祀活动。酒为祭品,“祝”是祈求父母的在天之灵保佑他们畋猎多获,犹如帝王列三牲、进贡品,祈求先帝、先后保佑其国祚绵永、江山永固一样。这种民间的祭祀活动,由于受中原文化的影响必然会有进一步的发展,可惜由于文献不足征,难以确知详情。

二、忠君

孔子弟子有子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注:《伦语·学而》。)孝和忠是相关联的,在家为孝,在国为忠;于父为孝,于君为忠。《礼记·大学》说:“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又《祭义》说:“事君不忠,非孝也。”因此有“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的古训。辽朝统治地区的人们也有类似的观念。辽人李晟撰于道宗咸雍七年的《为亡父母造幢记》云:“于家存孝,于国尽忠。”耶律孝杰作于大康三年的《仁懿皇后哀册》云:“家以孝笃,国以忠全。”(注:陈述辑校《全辽文》卷8、卷9,中华书局1982年版。)这与儒家经典中的有关语句是流和源的关系,其继承性显而易见。辽朝统治者大力倡导孝的目的,实为要求臣民无条件地忠于君。

契丹贵族对五代时期中原各政权投降来的将领,一方面加以任用,另一方面对他们不忠其主的行为加以指责,以告诫辽朝文武,当尽忠事主。同时,对那些为其国、其君捐躯尽忠,以及对其父母恪守孝道者待以厚礼,予以表彰,即使在战场上是自己的死对头,因其忠心为主之故,在其战死之后亦会得到厚葬的礼遇。太宗于后唐之末入侵中原,围晋安寨数日。晋安守军粮绝马死,而援军不至。后唐守将杨光远、安审琦劝主将招讨使张敬达投降,遭到敬达的拒绝,杨光远等杀死张敬达,率诸将降辽。太宗“嘉敬达之忠,命收葬而祭之。谓其下及晋诸将曰:‘汝曹为人臣,当效敬达也。’”(注:《契丹国志》卷2 《太宗嗣圣皇帝上》。)后来,曾经使契丹人胆寒、被称为“杨无敌”的宋朝骁将杨业,在与契丹军队作战时,受创被擒,不肯投降,绝食而死。辽方为其建庙祭祀。宋朝的苏辙出使辽朝,亲眼看到此庙,因此在《古北口杨无敌庙》诗中写道:“驰驱本为中原用,尝享能令异域尊。”辽朝统治阶级的这种做法对其治下的臣民无疑具有教化作用。

三、妇道

《辽史·后妃传·论》云:“辽以鞍马为家,后妃往往长于射御,军旅田猎,未尝不从。如应天之奋击室韦,承天之御戎澶渊。仁懿之亲破重元,古所未有,亦其俗也。”这里所举后妃的情况,反映了契丹族原有的风俗。辽朝妇女的地位,与五代、宋相比,要显得高一些。这是因为氏族社会尊重女性遗俗尚存。由于中原文化影响的加深,特别是到了辽朝后期,辽朝契丹妇女很注重自身“妇德”的修养。从《辽史·列女传》中被封建史学家称道的五位妇女来看,除邢简妻陈氏是辽朝中期的人外(她是汉人,受中原文化薰陶很深),其余四人均为辽朝后期的契丹人(两位死于道宗时,两位死于天祚帝时)。这与辽朝后期的文化趋于成熟是一致的。其时,中原的伦理观念比较普遍地为契丹人所接受了。

邢简妻陈氏,“孝舅姑,闺门和睦,亲党推重”。 统和十二年(994年)死去,睿智皇后听说后,“赠鲁国夫人,刻石以表其行。及迁祔,遣使以祭。论者谓贞静柔顺,妇道母仪始终无慊云”(注:《辽史·列女传》。)。辽朝统治者给陈氏立碑进行表彰,是对妇道的提倡和宣扬,人们的议论更反映了当时道德观念和行为取向。这表明到了辽朝中期,人们是很重视“妇道”的。

“从一而终”是封建社会的口头禅。许多妇女在丈夫死后,守寡至死,有的甚至自尽殉夫,被人们颂为“贞烈”。辽初契丹族妇女离婚本是比较自由的,再嫁也不困难。但到圣宗时,这种情况已有所变化。开泰六年(1017年)四月,“禁命妇再醮”(注:《辽史·圣宗纪六》。)。这种非人道的做法,是圣宗时期大量学习中原文化时,把其中的封建糟粕也“拿来”的结果。许多妇女因而不能再嫁与重新组合家庭。此令虽然针对的是命妇,但她们是社会的上层,对她们再嫁的禁止会对全社会的妇女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使更多的妇女守节乃至殉夫。

道宗时,耶律奴的妻子萧意辛的所言所行,显示出了那时契丹妇女的道德观念。她“事亲睦族,以孝谨闻”,并认为妇女应遵从的“礼法”是:“修己以洁,奉长以敬,事夫以柔,抚下以宽,毋使君子见其轻易,此之为礼法,自然取重于夫。”(注:《辽史·列女传》。)天祚帝时,耶律术者妻萧氏,“谨裕贞婉,娣姒推尊之”。耶律术者看到当时“小人满朝,贤臣窜斥”,天下大乱,想拥立贤明的魏王耶律淳为帝,事败,被处以死刑。萧氏云:“夫妇之道,如阴阳表里。无阳则阴不能立,无表则里无所附。妾今不幸失所天,且生必有死,理之自然。术者早岁登朝,有才不寿。天祸妾身,罹此酷罚,复何依恃。倘死者可见,则从;不可见,则当与俱。”她在葬夫之后,“自刃而卒”(注:《辽史·列女传》。)。她的思想和行动,显然是受中原文化中“妇道”观念的影响甚深所致。

四、成因分析

虽然以上所举诸多事例,尚不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但我们可以从这些事实中看出,当时契丹人的伦理道德观受中原文化影响之一斑。正因为孝亲、忠君、妇道成为辽朝统治阶级规范人们品行的道德标准,所以许多人死后,生者在其墓志铭中不忘大书特书死者在这方面的德行,以示褒美。《耶律宗允墓志铭》中有“钟孝敬之性”;《驸马赠卫国王娑姑墓志铭》中有“允文允武,能孝能忠”;《清河公女坟记》中有“故长女杨郎妇、故张郎妇、田郎妇、张郎妇、王郎妇等,各奉于二亲,尽当竭力”(注:《全辽文》卷8、卷4、卷9。); 《故陈国公主墓志铭》中有“虽贵出王宫,而礼遵妇道”(注:《辽陈国公主驸马合葬墓发掘简报》,《文物》1987 年第11期。)等。

中原地区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在辽朝中后期能较为普遍地为契丹人所接受,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汉人与契丹等族人民杂居,是中原伦理道德观念得以传播的重要途径。契丹族虽然是辽朝的缔造者和统治阶层,具有不可动摇的统治地位,但契丹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口有限,以各种方式入辽的汉人占绝对多数。据魏特夫格、冯家升合著的《历代中国社会史》中的《辽国人口》表推算, 辽朝统治下各族人口数分别为:汉人(最低估计)240万,契丹人75万,渤海人45万,其他少数民族20万人,总计380万。汉人占了总人数的63.4%,其中绝大多数是在唐末蕃镇割据、五代争战、契丹南掠、特别是石敬瑭割让燕云十六州时入辽的。他们分布于辽朝境内各地,对契丹人口成包围之势。入辽汉人必然是信守原有的伦理道德规范,并影响契丹等少数民族。另外,渤海人占总人数的11%,他们在唐时就深受唐文化的影响,汉化程度很高,与唐朝“车书本一家”(注:温庭筠:《送渤海王子归本国》,《全唐诗》卷583, 中华书局标点本1982年版。),中原的伦理道德观念可能早已被他们所接受,并进而影响契丹人。

第二,统治阶级的大力倡导。道德有其阶级性,封建的忠、孝、节、义、妇道等伦理道德,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辽朝统治者,对中原伦理道德大加倡导,把它作为衡定人的品德操行优劣的标准,并非偶然。他们要广大臣民身体力行地按孝、忠、妇道等的要求来行事。道宗时,惕隐(管理族属的官员,相当于中原王朝的宗正)耶律义先告诫族人说:“国中三父房,皆帝之昆弟,不孝不义尤不可为。”他的妻子、晋国长公主之女,就是一位力行妇道者,“每遇中表亲,非礼服不见,故内外多化之”(注:《辽史·耶律义先传》。)。统治者、统治集团人物的“教诲”和“模范行为”,对中原封建伦理道德观念的迅速传播起了很大作用。辽朝统治者,特别是圣宗以及兴宗、道宗等,也运用政权的力量,对恪守封建伦理道德者加以奖励,给予殊荣,对违背者则不惜处罚,直至极刑。一般来说,道德和法律在社会上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自觉信念、习惯传统、示范教育的力量来维持,法律则由政权机构强制执行。但道德所要求的内容也往往会被法律化。辽圣宗曾下诏:“民间有父母在,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坐之。有孝于父母,三世同居者,旌其门闾。”(注:《辽史·圣宗纪一》。)又规定,“倍(背)父母”者,“不得举进士”(注:《辽史·圣宗纪三》。)。辽朝的法律中还有一条为:“淫乱不轨者,五车圜杀之,逆父母者视此。”(注:《辽史·刑法志上》。)以如此重刑维护伦理道德,目的是为了维护当时的封建统治。当然,同时也是为了社会的安定。

第三,中原文化典籍在传播中原伦理道德观念上,无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五经》及其传疏是儒家伦理道德的渊薮,是辽境士人的必读之书。其他一些中原文化典籍也是契丹人的读物。耶律中曾对妻子萧挼兰说:“汝可粗知书,以前贞淑为鉴。”她“遂发心诵习,多涉古今”。后来金兵入辽,她随夫赴难,成为“虽烈丈夫有不能者”的“烈女”(注:《辽史·列女传》。)。1974年7月28日,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山西应县佛宫寺木塔四层主像腹内,发现了一批珍贵文物,其中有一本辽版的蒙童教材《蒙求》,为我们了解中原文化在辽朝的传播提供了新的实物。《蒙求》一书,内容广泛,其中有一部分讲的是历史上中原地区的忠、孝、节、义的典型人物、事例。如“江革孝忠”、“王览友悌”、“屈子泽畔”、“闵损衣单”、“苏武持节”、“董永自卖”(注:毕素绢:《世所仅见的辽版书籍——〈蒙求〉》,《文物》1982年第6期。)等等。 唐人李华在《蒙求·序》中说:《蒙求》“列古人言行美恶,参之声律,以授幼童,随而释之,比其始终,则经史百家之要,十得其四五矣。推而引之,源而流之,易于讽习,形于章句,不出卷而知天下。”正因为《蒙求》容纳的事类宽泛,又便于诵读记忆,所以流传很广,在辽朝被再次刻版印刷,为人们所习诵,受教于《蒙求》的,当不只是刚刚启蒙的幼童,“老成亦颇览(觉)起予”(注:杨守敬:《日本访书志》卷11。)。而许多不识字者也会从中受到教育。

中原地区历史上的“孝子”、“孝行”故事,在契丹族中流传很广,为契丹人所熟知,有些契丹贵族死后,其墓室中绘有在中原地区流传很广的“二十四孝”图。在1956年和1958年,分别在辽宁辽阳金厂村和锦西大卧铺,发掘了两座辽朝中后期的墓,墓壁上所绘的内容就是“二十四孝”。内有“闵损草衣顺母”(即《蒙求》中所说的“闵损衣单”)、“王祥卧冰求鲤”、“孟宗哭竹”、“董永卖身葬父”(即《蒙求》中所说的“董永自卖”)、“薛包孝亲”、“蔡顺孝母”、“魏汤为亲复仇”等。同一内容的壁画分见于两处,表明这些故事在辽时流传很广,并且深受契丹人所喜爱。饶有趣味的是,金厂村的石墓画像,“从画像人物看,均作契丹装束,头戴毡帽,有的剃顶发,着长袍、筒袖、长靴,这与辽庆陵壁画人物装束基本相同”(注:王增新:《辽宁辽阳金厂画像石墓》;雁羽:《锦西大卧铺辽金时代画像石墓》,两文均载《考古》1960年第2期。)。这些故事的人物都被契丹化了, 中原地区“二十四孝”中的孝子,成了契丹人的孝子。

第四,佛教的俗讲在宣扬中原伦理道德上也起了一定作用。佛教在辽朝非常盛行。固然“佛非中国教”(注:《辽史·宗室传·义宗倍》。)(辽太祖语),但佛教自两汉传入我国后,几经演变,已成为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宗教。它原来是声称“无父无君”的,后来逐渐揉进了儒学的东西,承认有父有君,而且要孝于父、忠于君。佛教僧侣在传教的同时,也宣扬忠、孝等内容。从唐朝开始,寺庙中出现了“俗讲”。这种布教形式,也为辽僧所使用。寺庙在进行俗讲时,往往同时宣扬一些儒家伦理道德内容。在应县木塔内发现的变文,有为天祚帝、皇妃和叔叔、婶母、哥哥、阿嫂等的《讲题念诵》。其中说:“人人和沐(睦),唯闻父义子孝之名,各各(个)温柔,皆传兄有(友)弟供(恭)之喻。特垂卷(眷)念助宣扬,赖此殊功酬厚德。”(注:史树青:《应县佛宫寺木塔发现的辽代俗文学写本》,《文物》1982年第6期。 )佛教俗讲对中原伦理道德的宣扬,所起的作用也不可忽视。

道德观念是精神文化,它的传播和被接受比物质文化要慢得多。虽然辽朝建立前,契丹族已有与中原地区相通的一些道德观念,但还是到了后来从中原输入的道德观念才愈来愈为契丹人所接受。圣宗时,中原输入的伦理道德就已占据了一定的地位。到道宗、天祚帝时期就比较广泛地为契丹人所接受了。中原伦理道德观念较快地被契丹族所接受,是辽文化从整体上继承中原文化的结果。这也表明,辽文化是中原文化的延续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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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孝忠观念与辽代契丹人中原文化的关系_契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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