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21世纪:1995年全国法理学会议综述_法理学论文

迈向21世纪:1995年全国法理学会议综述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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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27日至30日,全国法理学年会暨庆祝中国法理学研究会成立十周年大会在春城昆明举行。来自全国教学、科研和实际部门以及香港地区的一共100多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和云南大学法律系等单位联合主办,主题是“走向21世纪的法理学”,着重讨论了以下一些问题:

一、中国法理学的现状

客观、历史地评估中国法理学的现实状况,是科学预测21世纪中国法理学基本走向的起点和基础。

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法理学的状况很令人担忧,其发展远不如人意,仍未摆脱幼稚和彻底跳出“阶级斗争论”的窠臼,没有形成其科学体系。具体存在以下问题:1.未能科学地、合乎逻辑地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及法理学的重构结合起来,科学的法理学体系尚未形成;2.未能在参与改革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奠定法理学基本理论的实证基础,并使之植根于社会现实之中;3.未能与部门法学紧密衔接并通过各部门法学与社会生活“间接”相接,以找到其生存的社会之根;4.既缺乏严密科学的演绎前提,也没有必要具体的归纳基础,因而严重阻碍了法理学现代化进程。总之由于中国法理学的先天不足和后天发育不良,致使其长期步履维艰,不仅落后于其它人文学科也落后于一些部门法学,更落后于社会实践的需要。最大问题在于,它尚未找到科学而坚实的根。

另一种观点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法理学取得了它所能达到的前所未有的成熟,表现为:1.冲破了许多禁区,对一些重大的理论观点上完成了拨乱反正,纠正了许多“左”的简单化观点;2.使法理学从政治学中分离出来,建立了基本上能适应中国法学发展和法制建设需要的学科体系;3.积极投身中国现代化事业,服务于法制建设,对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从法制观念和法制建设的角度提出了见解和方案,4.结合中国实际,面向世界,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果和积极因素,使中国法理学在向世界开放的同时也走向世界;5.形成了一支有志于法理学教学和研究的专业队伍,推出了一大批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近10多年来中国法理学坚持了正确的方向,适应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发展要求,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绩,对此应作充分肯定。否定或看不到法理学的发展和成就是不正确的。与会者对法学界个别人士抹煞法理学研究的成就,把近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法理学更新理论与观念说得一无是处,甚至认为“有方向问题”,表示不能苟同。

二、现代法的理念与方法

任何一种法理学都内含着它的理念和方法。中国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仍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法制建设实际紧密结合而产生的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居于主导地位的理念和方法。任何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与会者认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应树立以下基本观念:系统钻研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全面掌握其思想精华;深入学习邓不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探索、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指南;立足于中国国情,以开放的心态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之不仅同中国的法文化传统、法制实践结合起来,而且也能吸纳西方法文化的先进因素;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理性地回答法制建设中的新问题,增强中国法学回应现实、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与会者认为,邓小平的法制思想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的基本思想、理念和方法论原则,法理学研究要自始至终坚持和贯彻这一思想。也有人认为,应当丰富法理学的内容,在马克思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重视对法理学一些学派如自然法学、社会法学、规范法学、统一法理学等的研究,扬弃其糟粕,借鉴或吸收其优秀成分,以作为我国法理学理念或方法的补充,从而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涵。

三、现代法的精神

有人认为,法的精神是指法的核心理念、灵魂和主导评价标准,即正义和公平;也有人认为,法的精神是法的观念的总称,是法的价值的最高形态,是法的运行的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法的精神的内容是权利,其形式则是公平,法的精神是权利与公平相互联系的统一体。

什么是现代法的精神?有学者将之归纳为六种主要观点:1.体现社会主体自主性的精神;2.以理性和价值为其基本精神;3.现代公法和现代私法的组合精神;4.以权利为灵魂;5.以人文主义为基础的精神;6.法治的原则。但与会学者认为,应从时间和社会经济形态上来把握,才能对现代法加以定位,从而界定现代法的精神。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应该指本世纪以来的各种法或法律,主要指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根据上述划分,现代法的精神,在中国是指我们所要建筑的现代化法制应当具有的精神;在西方是指资本主义法制所已经具有的主要精神。这种观点认为,迈向21世纪的中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法精神应包括:法的核心精神──正义观;以团体──社会为本位的精神;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精神;开放的精神。

也有学者从当代西方人文及社会科学思想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提出现代法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包括八个角度:1.自主性原则,即实体内容、机制架构、方法和职业等四个方面的自主性;2.法治原则,即一切由法律管治,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产权原则,即现代法是明确界定和有效保障财产权的法;4.以维护人的尊严、保障人的权利为内容的人权原则;5.开放的社会性,在这样的社会里充满着批判理性精神,能保证错误有最大机会被发现,政府的行为和政策受到监督;6.沟通理性,体现为人们在自身开放的情况下协商讨论,达成共识,并按此共识来治理或管理社会;7.传统性,需要根据我们自己的理性标准,反思我们传统法文化有何不足之处,现代西方法能提供什么资源,以弥补这些不足,使我们的传统得以更新或光大;8.世界和平原则。总之,现代法精神的概念既可以成为世纪之交中国法理学研究的一个基本范畴,也可作为一个参照性的座标,来度量当代中国法制和法文化现代化的进程。

另有学者认为,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条件下,我国的民族法律精神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从道德神圣到法律神圣;从崇高身份到崇高契约;以群体本位到个体本位;从追求社会大同到追求效率与公平;从仰仗人格化的权力到仰仗非人格化的秩序。这种民族法律精神的变化,标志着中国社会正向法治化迈进,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观念正发生着悄悄的革命。

四、市场经济与中国法制的现代化

尽管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提法受到一些人的质疑,但该提法仍被相当一部分人认同这一事实本身即表明,市场经济与现代中国法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甚至可以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建构的过程就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培育无疑将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催化剂。

有的学者认为,为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尽快实现法制的现代化,应当首先明确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地位、目标和道路。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地位应被定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国内最大的政策之一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总目标之一的高度;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创造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此促进中国现代化和民主、法制现代化的实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道路,是要坚持走自己的路,发挥自身优势,同时要坚持“两手抓”,走依法治国的道路。

有的学者从理性的高度分析了市场经济与现代法制的关系,认为市场经济本质就是法治经济,它们是社会关系的客观存在与主观意志的关系,是个人意志与国家权威、发展动力与发展条件的统一,亦是社会进程的时空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市场经济的法制必须以权利为核心以法制确认、保障并实现法律化的权利关系,进而实现法制自身的现代化。

五、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

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面临着艰巨的使命:首先它需要完善自己,以担当起时代赋予它的重任;第二,它需要深入社会,为中国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科学的法律理论;第三,它需要走向世界,在与世界法理学的交流中提高、升华自己,使中国法理学研究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怀着这样的企盼,与会学者集中讨论了以下三个问题:

(一)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基础。与会学者认为,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是当代法理学的发展和延续,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基本原理依然是21世纪中国法理学的基础。这是不容动摇和否定的基本前提。但如何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在认识上有一定分歧。一种观点认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基本原理,就是要坚持:1.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观点;2.法律本质的阶级性的观点;3.法律实施的国家强制性的观点;4.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观点;5.法律内容的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是实事求是,在迈向21世纪的时候,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也需要随时代的进步而发展,要立足于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丰富和发展中国法理学的马克思主义内涵,则不能完全拘泥于对经典作家某些论断的现有解释。21世纪的法理学应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树立现代化的观念,如法治观念、民主观念、市场经济观念、科学观念、开放观念等,这样才能使中国法理学面向未来,面向世界,走向世界。

(二)中国法理学走向21世纪的过程。有学者认为,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正在经历着一个前所未有的历史过程,它包括:1.从统一发展到多元发展与综合统一彼此互动的过程;2.从既有理论到保存精华与开拓创新相互结合的过程;3.从历史积淀到中国特色与世界潮流对立统一的过程;4.从理论法学独自发展到概括部门法学与指导部门法学二者并重的过程;5.从老一代法学家身先士卒到老一代法学家作指导与中青年法学家作先锋的时代交替过程。这个过程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来讲,既是一个世纪的挑战,也是一个历史的机遇。这个过程注定决定着中国法理学在未来的命运。

(三)中国法理学走向21世纪的三个共识。其一,法理学走向21世纪,实际上是法理学工作者走向新世纪。因此,每个法理学工作者都应当思考,如何进一步提高自己才能迎接一个新世纪的到来,承担起自己的历史使命;其二,未来的法理学将呈现出更为多元化的趋向,这是决定于:在经济体制上,我国正呈现出一种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二元并存、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多元并存的局面;在政治体制上,我国正经历着由高度集中的传统政治权力体制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转变,权力运行体制将出现一个多元并存的格局;在文化形态上,文化多元化的时代正在到来;在国家治理方式上,人治与法治并存;在人的价值观念上,亦是一种多元并存的局面。受国内和国际多元化背景的影响,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表现出以下特征:法理学研究取向上面向世界的开放性,法理学研究过程的学术化,法理学教材体系的科学化,法学研究主体的理性化,法学研究方法的多样化,法理学流派的分化与统一化,法理学发展的现代化,法学研究结果的多样化,等等;其三,法理学研究要更深入地扎根于社会现实,从现实中汲取其生存和发展的养分;要更多地关注和参与改革的过程,这样法理学才会具有真正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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