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科技期刊的运行机制与发展环境_版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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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德国是出版业高度发达的国家,也是世界期刊出版的发源地。世界上第一种有固定刊名和定期出版的刊物是1588年德国印刷商艾青格尔在法兰克福出版的半年刊《书市大事记》[1]。就学术期刊出版而言,继法国人创办世界上第一种学术期刊(《斯卡旺》学报,1665年)、英国人创办第二种学术期刊(《哲学会刊》,1665年)后,德国也于1670年发行《百科探奇》创刊号(自然科学探索学会主办)[2]。17世纪末到18世纪中叶,德国主宰了学术期刊的出版业。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对德国科学研究的影响,德国出版业受到重创。二战以后,德国出版业更是陷于瘫痪状态,1945年德国分为东德和西德,德国的出版业开始在两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下形成截然不同的两种出版、发行体制。1990年两德统一后,一个有着共同货币、共同体制、共同市场的德国出版业日渐形成。现在,德国共有2000多家出版社,每年出版专业期刊4000余种[3]。

德国出版业的管理运行机制及发展环境有着明显特点,下面试从宏观管理模式、法律政策环境及经济环境等三个方面分别具体介绍。

2 德国出版业的宏观管理模式

2.1 德国的出版管理制度

德国出版社的成立采取登记制,符合条件的机构到财政局领取税号进行注册即可。这是因为,德国将出版社的出版行为视同商业行为,在登记注册、税收财务等方面,与其他企业的经济行为采用同一标准,出版社内部也采取企业式的管理方式[4]。

登记制是跟预审制与追惩制相对应的一种具体的出版管理制度。预审制也称事先检查,出版物在出版发行之前,必须将原稿或清样送经政府有关机构检查、删改和批准后方能出版发行。德国在1848年基本结束了预审制,改为追惩制[5]。所谓追惩制,即事后惩治的出版管理制度(亦称事后检查)——出版物在出版发行前不受限制,政府管理机构不作任何检查;出版物出版发行后,通过有关机构审读样书或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发现违法行为时,政府有关机构依照新闻出版法或其他相关法律予以惩处。

德国政府对于出版业的行政管理,一定程度上有别于其他国家,主要特点之一就是行政管理分散,控制力度较大。德国各州拥有自己的立法、司法和财政权,因此对于出版业的行政管理主要集中在州一级相关行政机构中。各州根据自己的不同需要,对出版业进行行政规划和法律引导。联邦政府机构的作用则主要是对于出版业中某些与国家舆论、欧盟政策、社会道德和经济秩序等相关的方面进行调控。

2.2 德国出版管理运行机制

德国的出版管理经历了一个以政府特许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到政府与行业协会共同管理的过程,其管理体制主要由联邦政府与联邦法律、州政府与州法律和行业协会三个方面组成[6]。

● 联邦政府部门的管理:德国的出版业,主要由不同的政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或者交由行业组织行使管理职能。政府的出版管理相对非常宏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控是否违法;二是监控是否逃税、漏税。

● 州政府的管理:德国是一个文化联邦主义国家,教育、文化和出版传媒都属于各州的文化主权范畴。主要立法和行政管理权也属于各州。与出版行业行政管理相关的部门主要是各州的文化教育部门。

● 行业协会的管理:德国的出版行业组织与其他国家略有不同——行业协会在出版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德国书业协会(德国书商及出版商协会,成立于1825年4月30日)为德国出版发行业的最高机构,该协会将德国的出版商、书商和中间商(批发商和出版发行商)融为一体,事实上行使着一些政府职能。德国主要的行业协会见表1。

表1 德国主要行业协会概况

名称 创建时间 网址 基本情况

德国书业协会Der 拥有7000多名成员,

Brsenverein des Deutschen 1825年 http://www.boersenv- 但其中杂志出版社为

Buchhandels(BDB) erein.de/ 数不多。

德国联邦报纸出版商协会 拥有11家州报业协会

Der Bundesverband Deutscher 1954年 http://www.bdzv.de/ 会员,会员单位共出版

Zeitungsverleger(BDZV) 320种日报和14种周

报。

德国期刊出版商协会Verband

拥有7个州期刊出版

Deutscher1949年 http://www.vdz.de/ 商协会会员,包括

Rentenversieherungstrger3000多种期刊,销售

(VDZ)

额占全德期刊市场的

80%。

德国研究会Deutsche Fors- 1920年 http://www.dfg.de/ 是一个与出版业密切

chungsgemeinschaft(DFG) 相关的民间组织。

2.2.1 联邦政府和各州的出版管理职能

● 文化部门。联邦政府文化媒体专员和各州文化部是对出版业的主要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联邦文化媒体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

● 德国联邦新闻信息局。德国联邦政府新闻信息局是担负着向联邦议会/联邦政府总理及各部门、各大通讯社和各大媒体提供信息咨询,向社会和公众发表国家信息,协调媒体关系、出版信息资料和期刊等项业务。

● 联邦卡特尔局。负责对行业垄断进行控制,随着出版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各国的反垄断机构对于出版业垄断行为的行政干涉也日益增强。德国专门负责此类事务的是联邦卡特尔局。在德国,出版企业的收购合同必须通过以联邦卡特尔局为首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将无法实施。

2.2.2 行业协会的出版管理职能

● 德国书业协会(BDB):负责全行业自律,其分支机构对行业的管理权威性是绝无仅有的,其主要职能有:①制定行业政策,影响相关立法。德国出版界现行的绝大多数管理政策都是由行业协会提出的,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成为行业必行的规定。同时,协会还对现行法律中不利于出版行业的法律条文提出质疑和批评,迫使政府予以修改。②维护行业利益。协会承担着与政府交涉、沟通的功能,也代表会员单位进行多方面的协调——除了在出版行业组织内部之间进行协调外,还与本国和欧洲各级政府、与公众以及与其他行业的社会组织进行协调。③提供多元化服务。协会通过权威的书业信息(如《德国书业报》,1835年创刊)和主办最重要的法兰克福书展对出版业施加影响,保证其权威性。职业培训也是其重要服务内容之一,其所办职业学校进行出版业方面的初级教育,而与贝塔斯曼基金会合办的德国书业研究院,则着重培养出版业的高级雇员。德国出版界的很多精英巨头都毕业于该学院。

● 德国期刊出版商协会(VDZ):在德国出版业中有着重要地位。机构健全,有永久办公地点,下属7个州的期刊出版商协会,并设若干专业行会,如出版商委员会、版权委员会、电子期刊委员会等,共有会员单位近400家。

● 德国研究会(DFG):该协会由德国教育和研究部负责拨款运营,负责资助科研活动,任何学术交流、学术著作以及科研设备方面的需求均可申请该研究会的拨款。在研究会的拨款中,有专门用于学术著作的出版补贴,主要用于出版一些学术会议的资料和论文集等[7]。

3 德国出版业的法律环境

3.1 德国出版业法律体系的特点

目前,德国在通过联邦、各州特别是行业协会对出版业进行管理的同时,也采用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性宏观管理。与出版有关的法律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宪法、刑法等,主要是保护出版自由和限制出版自由的滥用;二是版权法,主要是针对著作权及其邻接权进行管理和保护;三是有关出版物生产、销售等方面的法规,主要是对出版发行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总体来看,与出版业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从出版自由、出版内容、市场竞争和版权保护等几个方面限定了出版行业的运作方式和范围[5]。

德国出版法律环境还具有以下特点,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一方面,受政府行政条例和控制措施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不断地吸纳行业协会提出的一些行规。另外,德国近年来在立法方面日益关注数字化时代出现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新问题。

3.2 与出版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3.2.1 《基本法》与《联邦德国民法典》

● 《基本法》。德国1945年5月23日公布了《基本法》即宪法,1955年3月15日开始施行(2001年11月为最后一次修订)。《基本法》在出版传播方面制定了既保护又限定的条文[7],具体法律条文是:①第五条:人人有以语言、文字及图画自由表示及传布其意见之权利,并有自一般公开之来源接受知识而不受阻碍之权利。出版自由及广播与电影之报导自由应保障之。不得设置检查制度;艺术与科学、研究与讲学均属自由,讲学自由不得免除对宪法之忠诚。②第十八条:凡滥用言论自由,尤其是出版自由、讲学自由等,以攻击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者,应剥夺此等基本权利。此等权利之剥夺及其范围由联邦宪法法院宣告之。③另外,其中第七十四条提到对学术补助((十三)学术补助之整顿及科学研究之促进),各州的立法和联邦立法属于共同范围。

● 《联邦德国民法典》。《联邦德国民法典》始终没有把知识产权法纳入其中。以版权合同为例,德国版权合同规范一向是其版权法的一部分、而不是民法典的一部分。2002年1月在德国国会通过、2002年夏开始实施的最近一次德国《版权法》的较大修订,正是专门为该法中的版权合同规范条款而修订的。德国学者Martin Schippan博士在其评论2002年德国《版权法》修订案的文章中,开宗明义地告诉人们:不仅德国,而且“大多数欧洲国家及世界上其他国家”均是把版权合同纳入《版权法》而非民法中去规范的[8]。

3.2.2 《版权法》与《著作权法》

● 《版权法》。德国的《版权法》(Urhebergesetz)于1876年正式诞生,其保护原则是强调精神权利保护应与经济权利保护相一致。新的《版权法》于2002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其条文促进了行业积极性。德国联邦议会2003年还通过了《版权调解法第52条A》,修正案从2003年9月13日开始实施。德国司法部补充版权法的目标,是为了符合欧盟出台的信息政策。

● 《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全称为《关于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法律》,1965年9月制定,1966年1月1日起实施。制定著作权法的宗旨是通过保护著作人的作品来保护著作人的权益。法律对这些被保护的作品有如下界定:①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②法律所指的作品只能是自己智力的产物。德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加价”、“禁止”和“例外”等保护措施,在立法上比较有特点,也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其制定原因在于,新的媒体技术的不断产生,对著作权保护构成新的挑战。

3.2.3 保障市场秩序的法律 德国有关竞争的法律分为两个部分,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前者调节市场参与者的竞争行为,后者调节竞争本身的问题。就《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自1896年首次颁布后,德国又分别于1905年和1909年对该法律进行了修订,现行版本则为2002年7月23日所修订颁布的。就《反对限制竞争法》而言,该法律颁布于1957年,1958年实施。1998年5月,德国联邦议会两院先后通过了对《反对限制竞争法》的进一步修正案,修订后的《反对限制竞争法》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本着强化对企业合并进行监控的精神,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一切合并计划,都必须事先向联邦卡特尔局进行申报。由于修订发生在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的新旧世纪之交,因此备受德国、欧洲联盟和其他国家各界人士的关注。此外,修订以前,《反对限制竞争法》全部或一些重要的禁止原则不适用于“例外领域”或“适用除外”,包括交通运输、农业、金融保险、著作权保护等领域。此次修订取消了许多例外领域,但著作权集体保护仍属于不适用《反限制竞争法》某些重要禁令的领域(依据第一编第五章)。

3.2.4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从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来看,德国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部门有:联邦司法部、联邦经济和劳动部、德国专利和商标局、纽伦堡高级财政管理委员会、检察机关和法院(联邦专利法庭和地方法院)等[9]。联邦司法部牵头负责政府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欧盟的相关立法和TRIPS协议等事宜。联邦经济和劳动部负责在国际贸易政策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具体事项,比如代表德国参与欧盟就WTO知识产权问题的决策。

在德国,有许多非官方如学会和协会组织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活动,其中与出版有关的主要有:德国工业产权保护和著作权联合会(Deutsche Vereinigung für gewerblichen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从相关立法和管理模式的角度来分析,德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特点是司法审判为主、行政执法为辅[10]。

3.2.5 税法 现行德国税法与出版业紧密相关的有三方面内容:一是按贸易法和税法的基本估价原则对库存征税;二是限定出版行业中生产费用的概念范围;三是按最低价值标准评估出版效益。根据德国税法,出版企业要像一般企业那样缴纳所得税(法人税)和营业税,税率与之相同,但出版物增值税与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低于其他商品增值税。1967年,随着德国新销售税法的实施,印本出版物的增值税最初被定为5%,2002年随着税法的修订,提升为7%。

3.2.6 其他法律、法规(见表2)

表2 德国出版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名称 内容

规定服务提供者根据一般法律对自己提供的内容负责;若提供的是他

多媒体法 人的内容,服务提供者只有在了解这些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阻止其

传播的情况下对内容负责;他人提供的内容,在服务提供者的途径中

传播,服务提供者不对其内容负责[11]。

产品质量法

规定书刊印刷和内容方面的错误,应由出版社承担责任,其中属于作

者或印刷厂的问题,其责任由出版社向作者和印刷厂转承。

联邦德国图书 对出版发行业中的订货、书籍装帧、退货、发货、代理、记帐往来等业务

贸易往来条例 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紧急权利法

规定政府在行使紧急权利时,可以成立机构,起报刊顾问的作用,或对

报刊实行控制。

书刊名称保护 所有书报杂志出版时必须申请国际统一书号。不得盗用已注册的书

名及刊名。

3.2.7 纳入国际性出版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情况

● 欧盟有关法律。德国是欧盟(原欧共体)的发起国之一。欧盟法律现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成员国的法律体系中——所有的成员国都被要求在一个共同的欧洲法律框架内立法。基于这种原则,德国现行与出版业有关的法律中越来越多地与欧盟的各种法则接轨。前面提到的《反对竞争限制法》于1998年的修订,首要宗旨是使德国竞争法与欧洲共同体竞争法相协调,在版权方面尤其受欧盟条约的影响。

欧盟的版权指令于2001年5月22日生效,目的是协调各成员国的版权法例,适应数字技术对版权和邻接权所产生的影响。成员国须于2002年12月22日前采纳为全国法例。

德国政府决定先贯彻执行指令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部分。修改的主要对象是德国《版权法》,但也对其他一些法律如《版权管理法》进行了修改。修订过程非常艰难。2003年9月10日,为了贯彻执行2001年5月22日的《欧盟版权指令》的新法律开始生效。德国是欧盟中第5个贯彻执行该指令的国家。

修订后的《版权法》(《版权调解法第52条A》)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变化[12]:①引入了新的“向公众提供权”。②对保护版权和邻接权的例外和限制做了几项修改。③创立了关于技术措施保护的新体系。④重新制定了有关表演者权利的条款。

实际上,2003年修订的德国《版权法》并没有解决信息时代产生的所有问题。同时,上面提到的对现有例外和倾向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新条款也存在不同观点,德国政府计划下一步要解决各种需要解决的“数字”问题。主要是要谨慎地平衡权利人和社会之间相冲突的利益。

● 伯尔尼公约。1886年9月9日,包括德国在内的10个欧洲国家在瑞士伯尔尼共同签署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于1887年12月5日在德国生效,自此,德国在协约国内受到同等的版权保护[13]。

● 《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1952年在日内瓦缔结,1955年生效,保护的作品版权主要包括文学、艺术和学术三个方面。德国在《世界版权公约》生效的1955年6月加入[14],属于最早的成员国之一。

4 德国出版业的经济环境

4.1 税收制度

德国的出版企业(主要指商业出版机构)都要缴纳所得税(法人税),其税率与一般企业相同;对出版物所征收的增值税,税率则相对于其他行业较低。

德国最主要的税种有:

● 公司税(法人税)。根据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年收入征收,现行统一税率为25%(曾经为43%),出版业公司照章纳税。

● 营业税。根据企业的利润征收,税率各地区略有不同,在德国大城市实际税率平均为19%。营业税对出版业没有特殊政策。

● 增值税。课税范围是商业销售或经营业务的收入,包括企业主在国内进行物品交易、企业主自用消费、进口物品交易等取得的收入。目前德国的增值税税率有两档(许多欧洲国家的增值税率高于德国),即7%的最低税率和16%的一般税率。前者为对某些行业的优惠税率,书籍、报纸、版面、新闻等属于被优惠的行业之列[15]。此外,德国税法规定向欧盟以外国家出口图书/期刊免征增值税,以鼓励企业出口,提高出口竞争力。对进口图书、期刊,则征收7%的进口税[16]。

4.2 基金、资助与补贴

对学术著作出版进行资助和补贴是西方国家普遍采取的扶持出版的政策,其中相当一部分以基金的形式进行。前面提到的德国研究会专门设立了一笔称之为“印刷补贴”的基金,专门用来补贴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和学术期刊。这一基金的发放非常严格,只用来补贴发表最新研究成果的出版物。期刊类的包括:必须是以刊载最新研究成果论文为主的期刊或年鉴;发表具有学术价值的综述文章的期刊。另外,具有重大学术价值的博士论文的出版,也可享受印刷补贴。

德国“印刷补贴”基金的实施(包括申请、发放和监管)十分严格。德国研究协会下设出版委员会,专门受理印刷补贴申请,德国研究会对其资助的出版物有一定的支配权,比如要求在出版物的版权页上标明该出版物受德国研究会印刷补贴资助;作品内容和出版日期不能随意更改;协会有权以成本价购进受其资助的出版物,用于学术交流,等等[5]。

虽然各种出版基金相对于整个出版业来说仍是杯水车薪,但它对学术著作的出版,对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毕竟起到了一定作用。

4.3 经济部门对出国参展的支持

德国在鼓励出版业走出去方面的促进措施非常得力,其中最突出的是联邦经济部和各州经济管理部门推行的扶持企业出国参展的政策。在德国,一方面企业可自主决定参加国外展览,或组织参加国外展览会,不需要通过项目审批;另一方面,德国各级政府对出国参展都极为重视,德国联邦经济部及各州经济部或经济促进机构为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7]。

4.4 书价规定

在德国,90%以上的图书有固定的书价,有关法令对图书的降价、零售幅度,也有明确的规定。德国书业协会把执行“实价书协议”作为协会的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并将它写到协会章程中[5]。

关于价格限定,1998年,在由欧盟组织的一次名为“欧洲图书市场限制定价与自由定价研讨会”上发生了争论。欧洲出版商联盟(the Federation of European Publishers)主席约翰·克莱蒙特(John Clement)指出:“在欧洲,没有哪一国的书价是绝对不可变的。”而即便在非价格限定国家,“大多数图书针对不同渠道的销售价格也基本相同”[17]。他由此推断,图书打折对于销售并不会有很大的影响。

德国代表则极力维护图书定价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贝塔斯曼出版集团的沃斯纳(Wossner)认为欧盟将图书和其它商品视为一体是不恰当的,因为“图书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商品,同时又是文化产物”,读者选择图书最主要的因素是图书内容而不是价格。出版商和书商也不纯然是商人,还是文化价值的中介。取消图书定价制度势必造成德国图书产量下降[17]。

5 德国出版业对我们的启示

5.1 英语出版

20世纪初期以前,德语是世界科技的主导语言,德国也主宰着世界学术出版业,但由于二战的影响及美国科技的崛起,英语取代德语成为世界科技交流语言。在这种情况下,德国出版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德国在德语丧失科技主导语言地位后向英语出版方向进行了成功的转变。如Springer出版集团,在战后的几十年间,将60余种世界知名的Springer德语期刊转变为英语出版,同时还创办了大量的英文期刊,目前Springer的英语出版已占到集团总出版量的90%以上。可以看出,为了更好地为目前的学术交流服务,打造我国的世界级精品期刊,使用英语出版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

5.2 出版管理的法制化

德国没有专门的出版管理机构,无论是政府还是协会管理,最终都纳入法律框架中。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好地疏导和促进出版业的健康繁荣发展,最终要依靠健全的法律管理体系。我国对于出版业的管理,也应当树立法制管理的观念和意识,不断促进行业立法,最终将对出版业的行政管理纳入到法制轨道中去。

5.3 出版业高度的行业自律

在行业协会功能发挥方面,我国与国外存在很大的差距,行业协会权威不高,功能发挥不利。应当充分调动各种有关协会的积极性,引导其相关管理职能的正常发挥,对出版业起到良好的内部协调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同时为国家有关立法提供专业的咨询与建议,对出版领域管理的法制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5.4 出版商业化

目前我国习惯或者倾向于针对期刊发展水平本身研究期刊发展的问题,而忽略了从其根本——宏观管理体制上进行研究,如创刊或企业成立的审批制度、期刊市场化与规模化问题。国外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将出版业作为一种商业行为来对待,让其在符合市场规律的宏观经济中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才能真正使中国期刊业与国际接轨。

5.5 出版专业化、集团化

德国的专业期刊大多为专业出版商出版,因此可以以协同化编辑平台、以全球化营销模式和巨大的盈利空间形成规模优势。而我国的科技期刊,除少数由出版社集中出版外,大多分散于各主办单位(或高校、或科研机构),要么在国家经费的支持下,只负责编辑工作,要么以小作坊的方式进行小而全的编辑、出版、营销,完全形不成专业优势或者品牌优势。因此,需要借鉴德国专业期刊出版的做法,以市场为导向,对期刊和出版社进行整顿、重组、优化,走集团化专业出版之路,并且学习国际上先进的期刊获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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