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的宏观调控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宏观调控论文,结构论文,我国论文,政策论文,商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的不合理状况
90年代以来,连锁商业在我国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悄然兴起,并得以迅速发展。 据最新统计, 到1997 年底, 全国已有连锁企业1000多家,各种形式的直营店和加盟店总数约1.5万个。 连锁经营的区域范围已从沿海发展到内地,从大城市扩展到中等城市;从业态看,已遍及超级市场、便利店、仓储商店、百货店、专业店以及大众快餐等多种业态。目前,连锁经营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已成为我国流通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在我国连锁商业的发过程中,也出现了企业规模偏小、分散化经营、市场集中度低、规模经济效益差、低水平的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开始加剧等诸多问题,使得连锁企业的竞争行为不规范,从而扰乱了连锁商业的正常竞争秩序。具体来说,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的不合理状况主要表现在:
1.规模经济不理想。连锁商业是一种规模经济较为明显的商业组织形式,要求连锁经营企业的规模不能低于最小经济规模(即最低适度规模,MES)水平,否则,连锁经营的收益就会小于成本, 连锁商业的规模经济潜力也难以充分发挥。为此,美、日等许多经济发达国家均对连锁企业的最低开店规模提出了明确的数量审批规定,以保证连锁商业达到一定的规模经济水平。而目前我国连锁企业的规模普遍偏小,组织化程度低,许多企业的店铺规模都没有达到国际公认的连锁企业的盈利点(14家以上)因此无法获取规模经济收益。有资料表明,全国现有的连锁企业平均每家拥有的店铺数仅15个,不少连锁企业仅有3—4家。即使是规模最大的上海华联超市公司和上海联华超市商业公司,1997年也仅有248家和230家分店,而美国的“沃尔玛”连锁集团现拥有2600 多家分店,法国的“家乐福”拥有2000多家大型超市,日本的伊藤洋华堂“7—11”方便店数达6000多家,香港每家连锁企业拥有的店铺数也在200家以上,其规模经济水平相当可观。此外,要实现连锁经营的规模效应,不但总部下的分店数要达到一定的规模,而且各个分店本身的规模(如营业面积、经营品种及配套齐全程度等)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平。而我国绝大多数连锁店铺的营业面积狭窄,经营品种少,配套程度低,单体规模十分有限,造成投入要素浪费和规模不经济。
2.市场集中度低。根据现代产业组织理论,一个合理的市场结构应该是一个既有适度竞争、又有适度垄断的有效竞争市场格局,以兼得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之利。为了实现我国连锁商业的“有效竞争”状态,必须使之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而目前我国连锁商业的市场格局却呈现出鲜明的两极特征:一极是中小连锁企业的发展过快,数量众多。据最新统计表明,1997年零售业中年销售额超过5000万的连锁企业有97家,饮食服务业中年销售额超过2000万的连锁企业有29家,仅占连锁企业总数的12.6%,形成各个连锁企业分散经营,各自为战,在同一市场(或行业)中你争我夺,致使低水平的过度竞争加剧,扰乱了连锁商业正常的竞争秩序。另一极是主导型大型连锁企业发展过慢,数量不足。据统计,全国1000多家连锁企业中,1997年销售额过亿元的只有57家,尚不足连锁企业总数的6%。其中规模最大、运作较为规范、 规模经济较为显著的只有上海华联超市公司和上海联华超市商业公司两家, 它们1997年实现的销售额分别为20亿元的19亿元。1997年我国排名前十位的连锁企业实现的销售额约84亿元,而美国的沃尔玛、西尔斯、凯马特三家大型连锁企业实现的销售额占全美最大50家零售企业的30%以上,其中“沃尔玛”连锁集团1996年实现销售额940亿美元。日本“7—11”方便店的母公司伊藤洋华堂1996年销售总额达3037亿美元,法国“家乐福”1996年的销售额达290亿美元。相比之下, 我国连锁商业的市场集中度明显偏低,规模经济效益差,难以形成支配市场的势力。因此,必须改造现有的连锁商业组织,并按照市场竞争的规律进行集中和重组,以形成符合规模经济要求的主导型大型连锁企业,完成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衔接与平衡,造就一个既有适度竞争、又有适度垄断的有效竞争市场结构。
3.偏低的经济性进入壁垒与过度的行政性进入壁垒并存。连锁商业是低门槛行业,对人力、财、物力及技术性的要求较低,资本流入的经济屏障较小。随着近年来国家对连锁商业发展的政策优惠和积极鼓励,进一步降低了政策屏障,导致了多家竞相投资连锁商业,使中小型连锁企业的数目大大增加。加之我国连锁企业的市场定位趋同,所经营的产品具有较大的均质性,没有形成特有的目标市场和经营风格,难以对新进入者构成产品差异壁垒和相对费用壁垒,造成大量中小企业在短期内的“过度进入”。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它们之间必然发生强烈的竞争关系,从而恶化了竞争环境,导致规模经济效益的丧失和竞争秩序的紊乱。与此相反,我国连锁商业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发展则受到了来自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重重限制。它筑起了高高的行政壁垒,设置了层层的进入障碍,使企业资产、经营权、利润等在地区之间无法转移,不同经济性质的连锁企业间的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活动更是难以有效开展,从而严重制约了以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大型连锁企业为依托的“有效竞争”市场结构的形成。
二、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的宏观调控政策
根据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实现市场结构合理化,建立有效竞争市场有两条基本途径:一是靠市场竞争解决,即通过竞争过程中的优胜劣汰选择,逐步形成较为合理的市场结构;二是靠国家的政策调节解决,即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在某些领域(如连锁商业等具有规模经济效益的行业)设立必要的进入壁垒,促进企业集中,阻止过度的分散性竞争。而在市场经济还不发达的我国,单纯依靠市场力量自发推进有效竞争市场的形成将是缓慢和低效率的。应该采取双管齐下,结合并用的措施,由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政策加以推进和引导。因此,市场结构合理化过程应是两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市场竞争过程要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约和引导,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要建立在遵循市场作用规律的基础之上。鉴于目前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的小型化、分散化状况,我们认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推进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向应该是规模经济,重点追求连锁企业的规模化、大型化。同时兼顾反垄断政策,以获取竞争活力。具体来说,促进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实现有效竞争的宏观调控的政策主要有:
1.连锁企业兼并政策。连锁企业兼并的结果减少了连锁业内企业的数量,扩大了现存连锁企业的规模。因而,连锁企业兼并政策是政府用来抑制连锁企业间过度竞争,形成大规模连锁企业,提高市场集中度,实现规模经济的重要手段。连锁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功能作用的表现,促进连锁企业兼并就是要对市场规律的这一作用过程加以积极引导,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之符合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和实现有效竞争的要求。对于我国的连锁商业来说,当前,既要积极促进同一区域内连锁企业间的兼并(如上海联华超市公司兼并上海陕北超市公司),也要积极发展跨地区、跨行业的兼并,特别是要注重推进不同经济性质的连锁企业间跨行业、跨地区的兼并。这不仅有利于各种经济性质连锁企业财产关系的内部融合,塑造合格的市场行为主体,而且有利于冲破地区、部门的行政垄断和市场封锁,形成以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大型连锁企业为依托的“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任务就是要为连锁企业兼并创造必需的制度环境条件,制定兼并规则,如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职工的换岗培训等等,而不是采取违背市场规律作用的“拉郎配”方式,搞行政式的强制兼并。
2.连锁企业联合政策。国家在实行连锁企业兼并政策,鼓励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兼并弱小企业的同时,也要重视运用连锁企业联合政策,积极促进中小型连锁企业的联合或“强强联合”,逐步引导和培育出一批资本雄厚、经济规模庞大、市场拓展能力强的连锁企业集团或股份公司,以便将连锁企业的竞争从无序引向有序,把分散引向集中,变过度竞争为适度竞争,实现规模经济。显然,这一政策也属于追求规模经济的宏观调控政策。如北京的希福、好邻居和地安门副食商场三家连锁店合并,联合组建的“好邻居”连锁总店,就为我国连锁企业的联合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合并后的连锁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大大增强,规模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因此,国家应将促进连锁商业发展的普遍性优惠政策转向重点支持连锁企业间的联合或兼并上来。对于企业间的联合或兼并,在信贷上给予倾斜,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在立法上给予保护,以便促使其快速成长。对于大型连锁企业集团,还可授予外贸进出口权,鼓励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3.经济规模与直接管制政策。这一宏观调控政策的基本目标是保证连锁业内的企业既能实现规模经济,又能处于适度竞争状况。其政策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政府制定最小经济规模标准(MES), 规定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连锁企业不得是入连锁行业。1997年3 月国内贸易部颁布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中已经对此作了明确要求,规定连锁企业的店铺数量应在10个以上。同时《规范意见》还对超级市场、便利分店等四种业态的连锁店,分别在营业面积、经营商品、营业时间等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这些都是促进我国连锁商业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但是,这些规定均为指导性意见,缺乏有效的约束力,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因此,必须利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对连锁企业的进入作出硬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规定达不到经济规模要求的连锁企业不予审批。这样,才有利于连锁商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二是为避免连锁业内因企业数量过多而发生过度竞争,政府还可对连锁企业的数量进行直接管制。政府通过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测定连锁业内所需企业的最高数量界限,一旦达到或接近饱和状态,即使有的连锁企业具备最小规模经济条件,政府也不允许其进入连锁行业。或者政府可通过不断提高连锁企业的最小经济规模标准,来限制小型连锁企业的过度进入,以维护连锁商业合理的企业数量状态。这样,经济规模政策和直接管制政策相结合,便构成了连锁企业进入的双重壁垒,为实现有效竞争的政策目标提供了可能。
4.反垄断政策。随着市场竞争的充分展开和深化,竞争必然走向它的反面——垄断。因此,我们在进行连锁商业组织的改造和追求规模经济的同时,要注意运用反垄断政策,防止和克服过度垄断,维护竞争活动。从我国连锁商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反垄断政策的基本目标应该定位于:(1)禁止地区性垄断;(2)抑制市场垄断力量,其中消除地区性垄断是当前我国连锁商业反垄断政策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加速推进职能的转变,消除阻碍连锁商业跨地区、跨部门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拆除有碍于市场竞争的藩蓠,最大限度地保持市场竞争活力。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控制大型连锁企业的市场集中度,来抑制连锁组织过度垄断力量的形成。对于达到或超过垄断水平的连锁企业,政府有权命令其分割为若干个企业。如果某一连锁企业兼并的结果将会使市场集中度达到垄断水平,那么,政府就应出面禁止这起企业兼并活动。当然,所有这些政策措施都应通过制定《反垄断法》来加以规范和组织实施,这也是连锁商业实现有效竞争的必然要求。
5.中小连锁企业政策。由于连锁商业是规模经济较为明显的竞争性产业,需要有较高的竞争活力来维系产业的成长。在经济发达国家,中小型连锁企业在各国连锁企业总数中均占有绝对比重(一般占90%以上)。中小型连锁企业的大量存在有利于保持较低的市场集中度,使市场竞争充满活力。因此,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把运用中小连锁企业政策作为抑制连锁商业垄断,保护市场竞争活力的基本手段。尽管在连锁商业中培育一批大型连锁企业和企业集团,是促进连锁商业市场结构合理化、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性措施。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小型连锁企业在连锁商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由于中小型连锁企业规模小、在大型连锁企业竞争的夹缝中生存,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需要政府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加以保护。如建立中小型连锁企业管理机构,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和法规;在金融、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型连锁企业实行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中小型连锁企业筹措资金;向中小型连锁企业提供业态选择和跨地区的资产转移等的指导,以保证不断有新的中小型连锁企业加入竞争行列,促使连锁商业市场结构的合理化和有效竞争目标模式的实现。
在以上五种宏观调控政策中,前三种属于追求规模经济的政策,后两种属于增强竞争活力的政策。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连锁商业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是符合有效竞争模式要求的。政府在运用连锁商业的宏观调控政策时,需要制定一系列具有内在联系的、能产生互补效应的具体政策手段,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政策体系,全面推动我国连锁商业市场结构的优化和有效竞争市场模式的实现,以维护我国连锁商业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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