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风险限额看集团客户授信的信用风险控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限额论文,风险控制论文,授信论文,风险论文,信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防范集团客户授信风险,实现信贷资源有效配置,2003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要求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适度原则,即“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指引》明确将“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控制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的情形规定为“超过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根据《指引》精神,各商业银行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最高信用额度风险控制标准。而以集团净资产为基数,以信用等级为调节系数的最高额度风险控制,成为各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控制的主要措施(方法),即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限额(最高授信额度)=集团净资产×集团信用评级调节系数。该指标将集团客户授信最高额度与集团自有资金盈利能力和信用评级状况相结合,首次对集团客户授信总量进行了量化控制,在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信用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随着集团客户交叉持股、偏离主营业务的大规模兼并扩张,以及盲目涉足境内外期货等现象的普遍出现,商业银行信用授信的风险日益多样化。现有的以净资产和信用评级为主要指标的风险限额控制模型的局限也就日益显露出来,从而对集团客户授信最高风险限额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目前集团风险限额模型的缺陷
由于风险限额(最高授信额度)等于集团净资产乘以集团信用评级调节系数,使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决策建立在客户净资产规模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即净资产和信用评级是衡量银行是否与集团客户发生信用往来以及授信规模大小的重要尺度。在决定信用等级的诸因素中,客户的偿债能力、财务效益、资金运营效率和发展能力与潜力等几方面的主要财务指标至关重要,在评级中占相当大权重。因此,企业的财务数据是一切的基础。但是,基于集团合并财务数据的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限额控制存在以下风险隐患。
(一)集团客户方面的风险隐患
1.关联交易风险。信用评级是评估债权按时足额归还的可能性。但现实中,集团客户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改变信用评级的基础指标,误导银行对它做出错误的授信决策。其表现形式主要为:
第一,利用关联关系编制不实报表。为顺利通过银行贷款的资信审查,集团往往利用关联交易操纵申请贷款企业的赢利状况、粉饰财务报表、掩盖真实情况。在银行不了解集团客户真实关联性质的情况下,会放大对集团客户的风险限额。
第二,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当控股股东分别以金字塔结构或交叉持股方式持有多个子公司的股权时,其在集团内将采取对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非集团价值最大化的原则进行资源配置。在金字塔股权结构的集团客户中,控股股东可能将资源从最下级公司转移到上级公司;在交叉持股的集团中,控股股东会将资源从现金流权益低的公司转移到权益比例较高的公司中等。对于负债融资在公司的配置也是一样,控股性股东往往利用子公司从银行借款,然后再转移到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关联方手中;或是通过关联担保,从银行套取资金,间接地实行资产转移。而不论采取何种手段,资产转移的结果都是导致公司信用发生转移,并最终将信用转嫁到各贷款银行,增加银行风险。
第三,利用关联交易进行集团客户盈余管理。集团客户盈余管理的第一步有可能通过操纵关联交易膨胀盈利,即通过关联购销、资产转让、资产租赁、托管经营等,将关联方的利益转移至集团客户,以在短期内人为地提高其经营业绩。第二步是操纵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关联方对关联交易信息不知情,或者根据已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无法判断其交易性质,因此,关联方利益集团往往通过不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在公开报告中隐瞒真实交易达到其操纵目的。可见,通过关联交易的盈余管理,可以使集团客户的业绩完全失去客户基础,建立在粉饰过的财务信息基础上的信用评级犹如“皇帝的新衣”有名无实,而银行据此做出的授信决策无疑潜伏着巨大的信用风险。
2.或有负债风险。担保作为一种特定的经济行为,其初衷是减少风险,但集团内关联担保,使不考虑对外担保的风险限额反而增加了银行信用风险,使授信额度远远超过集团客户实际偿债能力。
3.行业风险。一般集团客户授信从收集材料到上报审批少则2~3个月,长的达5~6月。而对集团的信用评级往往以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为基础,实际是集团客户上年度信用等级情况。而用上年度的信用等级去预测未来1~2年的集团客户风险状况,显然忽视了行业经济周期风险。不同行业其行业经济周期差异较大。为控制行业周期风险,商业银行已将集团客户授信期限进一步缩短。但不考虑行业特点的授信周期,不仅造成基层工作量加重,对风险控制也没有起到积极作用。例如芯片行业必须遵守摩尔定律,仅较短的行业变化周期,使其盈利能力一年甚至半年内将发生巨大变化,由此导致信用等级急速转化。而用一年前的净资产和信用评级给予未来年度授信势必导致风险控制形同虚设。
4.集团客户授信范围和集团法人治理风险。集团客户具有关系复杂、范围不易界定、关联交易隐蔽、风险转移(传递)性强等特征。商业银行授信业务首先应明确集团客户范围,严格区分正常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全面掌握企业关系及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严格控制最高授信额度。
根据《指引》对集团客户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具有如下特征的商业银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1)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2)共同被第三方控制的;(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控制或间接控制的;(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银监会的定义将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为集团客户授信外延扩大到合并范围以外,使基于合并报表净资产的集团风险控制模型面临挑战。
与此同时,由于集团客户有效的法人治理机制缺乏导致的“多米诺骨牌”效益,是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的最大风险。随着集团多元化经营、收购合并等步伐的加快,极易导致集团现金流量短缺,资金链断裂。
(二)银行方面的风险隐患
1.信贷品种差异风险。根据集团客户授信的含义,集团客户授信是银行给予集团客户的所有表内、表外业务使用额度的总和。表内外业务品种不同,其风险也不同。基于净资产乘以信用评级调节系数的风险限额控制模型,是建立在表内业务基础上,难以涵盖表内外各授信品种风险差异,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执行。
以表内业务为例,如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根据银行《贷款通则》和行业资本金管理相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最高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的70%(根据行业资本金要求不同,一般低于此比例)。以普通工业项目为例,一般要求项目资本金为30%,若全部以注册资本出资,则对新成立的项目公司来说,其净资产仅为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情况下项目公司的信用评级较低或为最低级,由此测算的风险限额无法与70%的贷款相对应。又如表外业务贸易融资和保函,贸易融资企业普遍存在注册资本低,资产规模小的特点,为防范风险,在实际操作中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根据目前的风险限额控制,由于没有考虑保证金,极易超风险限额。保函业务也是如此。
2.同业授信额度风险。一家银行在考虑自己为某集团客户增加授信时,如果仅考虑自己所增加部分导致的信贷风险的增加,而忽视了其他银行与此同时增加授信所引起的集团客户信用风险的增加,则有可能会出现信贷领域公地悲剧问题。随着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过度的信贷对象趋同或行业集中、银行羊群效应都会导致银行潜在的信用风险上升。
二、对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限额模型的调整建议
(一)集团客户授信信用风险分析
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是指集团客户因种种原因,不愿或无力履行合同条件而构成违约,致使商业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集团客户不同于一般单一客户的主要表现为集团客户资产规模大、关联关系复杂,因此集团客户信用风险较一般单一客户更具隐蔽性,其危害性更大。
集团(关联)客户信用风险植根子集团客户致力关联扩张的行为特征及追求产融结合的财务管理模式。因此,集团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集团外部,主要包括行业政策风险和市场环境风险;二是集团内部,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经营方式和信誉等。由于集团和银行存在信息不对称,加之银行在与集团客户的博弈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得不满足客户提出的种种条件,使得集团客户授信的信用风险加剧。
(二)集团客户授信的信用风险限额模型构想
银行有必要在正确评估形成集团客户授信信用风险的内外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信用风险限额模型中,对来自于集团客户和银行双方的风险隐患设计不同权重,以完善现有集团客户的信用风险限额控制模型,同时针对授信决策到授信管理的每个环节中信用风险形成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风险防范,最终达到有效降低风险的目的。调整后的风险限额计算方法:
集团客户风险限额=净资产×信用等级调整系数×信用风险调整系数
单一商业银行集团客户信用风险限额=集团客户风险限额-同业授信比例-或有负债
信用风险调整系数主要包括授信品种权重系数、行业风险系数、关联交易风险系数和集团公司法人治理风险系数。
1.授信品种权重系数。为加强信用品种对风险限额的敏感性,我们用此系数调整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限额。表内业务可根据业务品种的历史违约率统计数据,测算平均违约情况,设立权重系数。这里特别强调银行表外业务。银行表外业务是指不列入银行资产负债,不影响其资产负债总额,但影响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由于表外业务可以为银行带来丰厚的收益,因此,随着票据发行便利、互换、期权和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创新的“四大发明”出现,表外业务的重要性与日俱增。近年来,表外业务收入在银行总收入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像美国、日本、英国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均在40%或以上。但由于表外业务存在经营、流动性和市场风险隐患,使其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悬在商业银行的头上,因为当或有事件发生后,表外业务则转化为表内资产负债的风险。如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日本大和银行纽约部分巨额亏损事件等。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表外业务的监管要求,所有表外业务都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中,而且把表外业务分成八大类,并规定了不同业务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指标——信用等级风险系数。通过这个系数可以把各类表外业务折算成表内业务余额,然后,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确定风险程度权数,用这些权数将折算出的金额进行加权汇总,调整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限额。
具体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X——代表授信品种权重系数。假设集团客户授信的授信品种为M,系数为0-2。系数将根据授信品种特点和商业银行违约率情况变化。则授信品种权重系数可表示为:∑X/M。
2.行业风险系数。根据行业分类预警情况和行业经济周期期限,设定行业风险系数,加强对集团客户行业变化导致的财务状况的敏感性。
第一,行业分类预警情况。一般情况下,在某行业收益水平高于行业平均收益水平时,其收入规模大、经营现金流充沛,这样的集团客户有能力用超额利润弥补信贷成本,信贷资产质量较好,信用风险较低。相反,一些资源消耗程度较高和产能过剩行业,其市场需求持续下降。该行业集团客户将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经营较困难,自身造血功能降低,基本靠外部输血保持正常运转,负债率较高,授信风险较大。对不同行业,银行信贷政策也不同,分别有进入行业、维持行业和退出行业。因此,对不同行业的集团客户应根据行业进出政策和风险预警情况给予不同的风险限额调整。
第二,行业经济周期变化。不同行业其运行周期不同。新兴高科技行业经济周期一般较短,对处于该行业的集团客户效益持续性影响较大。因此,应根据经济周期情况设置对应的调节风险系数。
具体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Y——代表行业风险系数。假设集团客户涉及N个行业,系数为0-1。系数将随行业周期和行业预警情况变化。则行业风险系数可表示为:∑Y=∑Y×第I个行业收入占集团收入比。
3.关联交易系数。集团客户的关联交易可导致信用转移风险。商业银行应加大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监管力度,明确集团客户范围,严格区分正常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全面掌握企业关系及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严格控制最高授信额度。
具体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Z——代表关联交易风险系数。系数为0-1。首先,设定一些衡量关联关系的定性或定量指标,如根据集团关联关系紧密程度,可分为密切、一般和无关联关系;根据关联金额占集团交易量情况可进行数量化分解等。
4.法人治理风险系数。集团客户是指以资本或契约为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从集团成员联结方式看,我国集团客户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契约式集团客户。即集团客户的各成员之间,通过协议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发挥各方优势,形成集团统一管理权。其二,股权式集团客户。即以资本作为纽带,通过集团母公司对集团成员单位的股权占有而实现对成员企业的统一管理。其三,家族式集团客户。从形成原因上可分为:行业转轨型,融经营与管理为一体的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按国家政策要求分为若干个或若干个集团客户;市场发展型,为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强势企业为基础,通过兼并或重组形成的集团客户;政府推动型,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对辖属企业进行组合。
不论集团客户属于何种类型,集团客户必须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机制。具体包括:健全的现代企业制度、财务制度、决策机制、远期发展战略和重大信息披露制度等。上述制度的建立与否直接影响集团客户授信的安全性。商业银行要对集团客户重大改制、重组、兼并、扩张等保持高度敏锐性,防止由此导致的集团客户信用风险。
具体系数计算方法如下:
J——代表集团公司法人治理风险系数。系数为0-1。系数根据法人治理指标变化。
5.同业授信额度和集团客户或有负债。受同业竞争影响,商业银行之间对于同一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这种市场现状,极易造成集团客户信用膨胀,进而造成信用风险。因此,一家商业银行在采用以集团客户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授信风险限额控制时,应考虑同业给予该集团客户的信用额度和该集团客户对外已经承诺的或有负债情况。
三、集团客户授信风险补偿机制探索
(一)集团客户授信信用组合管理
对集团客户授信中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进行有效选择,构建符合商业银行风险偏好,能在风险一定性情况下的收益最大化的资产组合,是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信用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最佳选择。
从监管要求看,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为代表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和完善,极大地促进了信用组合管理的发展,因为,新资本协议确立了监管资本反映金融机构经济资本,从而增加监管资本对金融机构整体风险反映的敏感度和准确性的基本原则,监管资本的计算在方法上也反映了金融机构信用组合管理所采用的方法。信用组合较传统的贷款多样化管理具有更多的管理功能和优越性。一是能准确衡量风险,促进有效配置资本和业绩衡量。二是能够有效利用信用提升、风险缓释等现代风险管理措施,有利于银行整体风险的动态调整和及时控制。三是可以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准确计算监管资本,获得采用高级风险计量方法带来的降低监管资本的好处。四是有利于解决信息悖论和信用两难问题,妥善处理风险管理与专业优势、客户关系、地域局限等方面关系。
根据信用组合理论,在集团客户授信中,首先应在分析集团客户经营特点的基础上,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喜好,寻求信用组合风险收益比率最优化。具体而言,就是在组合风险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多样化分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保持清偿力和资本充足力、经济资本配置和业绩衡量、信用风险定价、信用风险对冲和监管资本套利等方法,实现信用组合最优化,以实现收益覆盖风险。
(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定价模式
贷款定价的实质是通过对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进行预测和度量,对每笔贷款确定合理的风险价差补偿,该风险价差必须能补偿银行对特定债项的风险承担。
目前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贷款定价方法主要有三种模式,即成本加成本定价模式、价格领导定价模式和客户盈利分析模式。这些传统的定价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尽管各有优势,但由于它们主要是基于会计核算手段,在对信用风险的度量上存在一定的不足。目前比较前沿的风险定价模型主要包括两类:即结构模型(Structural Approach)和简约模型(Reduced-Form Approach)。简化法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利用固定收益证券的利率期限结构理论对风险债务进行定价。与结构模型不同,简约模型依赖信用等级和历史违约信息推出风险债务定价所需的违约概率,它并不对企业的违约原因进行解释,而是假设企业的违约概率是一个外生的随机过程,这个随机过程决定信用风险的价格。
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全球实施,作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核心的内部评级法也将成为银行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主流模式。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贷款的风险特征主要由四个因素构成:借款人违约概率(FD)、债项特定违约损失(LGD)、债项的违约敞口(EAD)、债项的期限(M)。这些因素组合在一起,银行可以衡量特定债项预期的内在损失,并据此确定信用风险的价差补偿,从而达到贷款定价的目的。
(三)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
任何风险的发生都是有征兆的。商业银行必须建立集团客户授信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对集团客户授信调查、审批到使用的全过程风险进行管理,防患于未然。
由于集团客户授信往往涉及商业银行多家分支机构,完善集团客户授信信用风险动态监管体系至少包括:一是主办行制度。主办行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成立集团客户授信工作小组,以便加强信息沟通,一旦集团客户内出现违约或重大变动及时做出反应。二是统一的贷后信息监管平台。在目前的操作系统中,由于缺乏对集团客户的识别功能,集团客户授信贷后管理基本以手工操作为主,不利于集团客户授信使用额度等风险监管。因此必须加强系统开发,同时加大贷后检查的频率和力度,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条件执行,坚决杜绝授信使用对象与关联企业不公允资产交易等。三是动态跟踪集团客户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定期对集团客户跟踪评价等。
综上,经营资金的集中、信贷管理权限的集中、信贷投向的集中是当前银行信贷集中与扩张的基本特点。应该说,随着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组织结构的战略收缩,不管是经营资金的集中,信贷管理权限的集中,还是信贷投放的集中,都是一种市场化的自然反应和风险规避的选择。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控制具体表现为关注企业经营活动,了解集团财务状况,预测集团内企业违约或破产的可能。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应通过不断完善集团客户授信风险限额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集团客户授信期限、数量、保证方式,并通过信用风险补偿机制来加强集团信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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