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入为导向,以调控为主: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_消费税论文

以收入为导向,以调控为主: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制度_消费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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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税收体制以来,对部分消费品开征了消费税。近十年的实施情况表明,消费税制的建立和施行从总体上讲是成功的,在增强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正确引导消费和投资方向,促进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均衡企业间的收入分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期间,由于避缴消费税的现象普遍存在,国家对消费税制进行了一些改革和调整。但是,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制度仍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其调节经济和聚财两大基本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本文将针对现行消费税制度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制提出一些思路和想法。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垄断性和限制性行业消费税税负过低,使消费税限制性的作用大大弱化。例如,我国石油资源匮乏,加之对有限资源破坏性过量开采,已经由石油输出国变为石油进口国,且石油产品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石油产品的消费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十分严重,尽管国家从1999年起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从20元/百升调高到28元/百升,但相对于大多数国家来说仍然偏低,如德国每百升汽油消费税税额为108马克,约合人民币600元,是我国汽油消费税税额的30倍,在节制石油资源消费方面仍起不到大的作用。此外,除汽油、柴油之外的其他危害人类生存环境、影响人身健康、消耗资源过多的消费品也没有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2.消费税征税范围过窄。弥补增值税累退性的弊病,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是消费税调节经济的重要内容之一。通常对主要由高收入阶层消费的产品征收消费税。但我国目前的11种征收消费税的品目,其覆盖的面比较窄,对于像游艇、摩托艇、沙滩车(一种运动休闲用车)等一些高档产品还尚未开征消费税。与国外开征消费税的国家相比,我国开征的消费税的种类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已经实行消费税的国家中,有50%左右的国家征税品目在10-15种之间,30%的国家征税品目在15-30种之间,而我国只有11个品目。

3.税源趋于老化,难以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1994年我国实施消费税第一年,消费税占整个税收的比重为9.5%,但到了2001年,比重已经下降到了6.1%。同期,消费税在中央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也从16.8%下降到10.8%。目前已开征消费税的(如摩托车、白酒)大多属于传统行业,这些行业大多属于盲目发展、供过于求的行业,效益逐年下滑,生产难以为继。例如,摩托车在90年代初期曾风靡一时,全国各地大量投产并盲目扩大生产,使得90年代后期摩托车的市场供给量大大超过了实际需求量,产品积压滞销现象十分严重,绝大部分生产企业在降价竞争中受到重挫,整个行业处于十分艰难的境地。从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看,1997年全国203家摩托车生产厂家的年销售利润率为-1.2%,亏损额达2612万元。24个生产摩托车的省(市)中有14个省(市)的摩托车销售利润率为负数。直至今日,摩托车市场仍未完全复苏。这使得地方对发展这些产业的积极性大大受挫,财政体制改变后更是如此,投资下降,市场萎缩,企业缺乏后劲,来自于这些行业的税收增量的余地越来越小,对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的增长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4.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避税造成消费税大量流失。一些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把出厂环节的利润转移到销售公司,从而达到避缴消费税的目的。如杭州某一外国独资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十几家销售公司,将其生产的化妆品以低价全部销售给销售公司,再通过销售公司销售到各大商场。其生产的DR2粉底乳单位出厂价只有18.98元,销售公司的单位售价为78.62元,商场零售单价为92元。销售公司的毛利润高达75.86%,远远高于商场的毛利率14.54%,其通过转移出厂环节利润来避缴消费税的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国消费税制改革的远期目标

我们认为,消费税的最主要功能是服务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控,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当然,作为税收,消费税天然具有聚财的功能。但与其调控经济的功能相比,聚财功能是第二位的。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提出,我国消费税改革的远期目标应该是,调控优先,兼顾收入。

1.强化消费税在协调经济环境矛盾中的作用,使消费税更能体现特殊调节的目的,体现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实现特定的政府目标,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我国政府已经明确将控制污染纳入产业政策和技术经济政策,在今后的结构调整中,要严格限制和禁止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发展,结合技术改造和机制转换,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以实现“增产不增污”的目标。因此,应对环境污染者及使用某些设施导致污染的使用者以税收的形式加以约束。

2.消费税税基应向某些劳务消费扩展。西方国家注重劳务消费支出税,如美国对某些特殊的劳务消费课征了劳务消费支出税,并取得了有效调节作用。由于许多劳务消费开支带有明显的等级特征,如旅游、家庭劳务、保险费支出以及接受较好教育的费用。这类劳务消费往往额度较大,且穷人和普通家庭通常是负担不起的,若消费税不包括这些领域,显然有失公正。同时,对劳务消费的课征消费税,从逻辑上说是完全合理的,因为这一税种的课征对象是消费支出。我国目前也出现了许多类似带有等级性质的劳务形式,如家庭劳务(管家、保姆、帮佣等)、出国受教育的费用等等;这些都说明了我国劳务消费的新趋势。为了达到税收的公平和社会的公平,有必要着手研究对劳务消费支出征收消费税。

3.加快消费税立法进程。从长远看,对消费税进行立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税制,增强税收法律效力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税收立法滞后、法律效力不高,税收作为我国财政收入的主渠道和国家调控的重要手段难以发挥其作用。通过消费税立法,使消费税制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能够确保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建立在一个消费广泛、税源稳定的基础上,并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同时立足中国国情,注意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使其既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正确引导消费方向,有效抑制不合理的过度消费,又适应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对生产、消费过度抑制而导致税源枯竭。消费税制要简化、规范、透明;消费税征收要达到刚性、高效、节约。

三、近期完善消费税制、加强征管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消费税改革的近期目标是:抓住加入WTO和目前市场物价平稳,通胀率低的有利时机,适时出台消费税改革措施。通过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合理调整消费税税率,完善计税办法等措施,强化消费税的调控功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使消费税真正成为国家宏观调控 和组织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

1.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把具有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抑制超前消费,增加财政收入的新型消费品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是将一些税基宽广、税源稳定、消费普遍,征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但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保健品、家用电器等列入征税范围。二是将资源再生较慢的产品,如家具、实木地板、木质一次性筷子等列入征税范围,以达到节约使用资源的目的。三是对一些特殊的消费行为(如娱乐业、特殊服务业)征收消费税。四是将高尔夫球用具、高级皮毛、皮革制品、游艇、摩托艇等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五是对那些具有负外部效应的行业进行征税,即将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电池和餐饮容器、塑料袋等一次性产品。同时鉴于煤炭是我国主要的大气污染源,可考虑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以矫正其外溢成本,达到以经济手段控制环境和改善环境污染的目的。

2.调整部分消费税应税品目的计税方法。由于消费税属于单一环节征收制税种,且税率较高,极易刺激纳税人的避税欲望,纳税人采用增加销售环节、改变结算关系转移利润方式进行避税,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税负不公造成不平等竞争,并使得消费税的实际税负大大降低。为了防止比例税率过高和单环节征税所带来的避税问题,国家于2001年6月份调整了卷烟消费税政策,对卷烟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计税方法,有效地遏制了卷烟行业通过转移定价避缴消费税的现象。实际生活中,由于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也比较高,存在着与卷烟行业类似的避税现象。因此,建议对化妆品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调整,也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计税方法。由于啤酒产品的质量和价格档次日渐拉开,继续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收消费税不利于公平竞争,因而有必要改变啤酒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改从量定额征收为从价定率征收。

3.适当调整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随着时代的发展,一些开征之初被视作奢侈品的消费品逐渐沦为普通消费品,对其继续征收消费税已不再具有调节高消费的作用。如护肤护发品如今已成为寻常百姓家的生活必需品。国家虽然于1999年起调整了护肤护发品的税率,把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由25%降至8%,并从2001年起对香皂停征消费税。但对护肤护发品中的许多产品(如雪花膏、洗发水等)仍在征收消费税,建议今后对护肤护发品中的雪花膏、面油、头油、花露水、洗发水、发乳等产品停征消费税,并调低普通化妆品的税率。此外,一些开征之初为了平衡税改前后财政收入而设置的税目税率(如一些属于生产资料性质的产品),有必要对其作出调低税率或停征消费税的调整。

4.调整纳税环节。针对消费税纳税人通过转移定价避缴消费税的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存在关联企业(销售公司)、生产环节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纳税人,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对其计税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同时,为杜绝侵蚀税基的现象发生,可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向后推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对酒等市场需求量大、国家限制生产又不提倡过度消费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在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收消费税,以防止销售公司的出现,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利润方式避缴或偷逃消费税,以利于扩大税基,增加收入。

5.建议在烟酒商品包装上注明消费税金额。国外消费税一般采取价外税的方式,即消费品价格中不含消费税金,消费者购买应税消费品时额外支付消费税金。我国现行消费税实行价内税,使消费税税基与增值税税基一致,避免在与增值税交叉征收时分别确定税基的麻烦,同时使消费税具有隐蔽性,减少社会震动和开征的各种阻力,也有利于与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体制和价格体制相衔接,但却不利于对一些不良消费行为特别是烟酒等消费的限制,削弱了消费税调节功能。为进一步增强消费税的效应,建议在仍实施价内税的前提下,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形式,强制规定烟、酒生产厂家在烟、酒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该商品所缴纳的消费税金额,使烟、酒消费者直接地感受到消费税的压力,从而减少对烟、酒等不良消费品的消费,强化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对消费行为产生正确的引导作用,促进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6.实施消费税纳税评估。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在一些省试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并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增强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征管水平,建议借鉴增值税纳税评估积累的经验,结合消费税特点,制定消费税纳税评估办法,开发相关软件,实施消费税纳税评估。各地可根据本地区消费税税源分布情况,对重点行业实施消费税纳税估评,即在纳税人申报纳税结束后,根据消费税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和日常掌握的征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评定,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纳税评估可分为搜集整理评估资料、确定评估对象、审核评析、约谈举证、认定处理等环节。如黄酒生产企业集中的地区,可根据黄酒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的情况,进行调查测算,得出平均出酒率、糟烧出酒率、贮存年损耗率,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评估对象,然后利用消费税纳税评估系统,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等手段,运用比较分析、指标测算等方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评析,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评估人员对评估内容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后,发现存在疑点问题的,要求纳税人约谈举证,若对约谈举证材料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查实的,可到企业实地核实。纳税评估审核和约谈举证后,对评估对象作出认定处理,如存在违法问题,需进一步查证的;不配合评估,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自查自纠的;自查自纠不彻底,各项指标异常,又不能充分解释等情况,移送稽查部门对纳税人全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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