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经典中“誓”所呈现的九类文化内涵及社会功能
刘宗棠1刘迎秋2
(1.枣庄学院 文学院,山东 枣庄 277160;2.山东大学 儒学高等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013 )
[摘 要] 根据《尚书》《左传》《周礼》等有关儒家经典,“誓”这个词,在不同的使用环境中,蕴含丰富的文化内涵,亦承担着相应的社会功能。文章依据有关儒家经典,对“誓”有关的史料进行解读、分析与研究,将其归纳为“约言之誓”“战前檄誓”“军旅之誓”“田猎之誓”“行人之誓”“祭祀之誓”“大射之誓”“仪仗之誓”“任命之誓”。对其分类分析、研究与分类,有助于更好地解读与“誓”有关文献史料,了解相关的礼乐制度、文化内涵和社会功能。
[关键词] 儒家经典中的誓;誓的分类;文化内涵与功能
一、约言之誓
所谓“约言之誓”,是指与誓者针对某一事情所做出的承诺。从约言的角度来看,“盟”与“誓”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其最主要区别在于莅牲歃血约言谓之“盟”,非歃血的约言谓之“誓”,即《礼记·曲礼下》所谓“约信曰誓,涖牲曰盟”。从儒家主要经典《尚书》《左传》《周礼》《诗经》等有关史料统计,“约言之誓”共出现二十八次,《左传》最多,有十五次,《诗经》中的《国风》部分约十一次。“约言之誓”的文化内涵主要有:
(一)约誓的人数少
与盟相比,参与约誓者人数较少,多则两个人,少则一人,《左传》称之为“私誓”。特定情况下一个人也可独自发誓,如鲁宣公十七年春,出使齐国的晋卿郤克受到齐顷公的羞辱而大怒,出而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又鲁定公三年冬,到楚国聘问被滞留三年才回国的蔡昭侯,在回国途中到达汉江时,誓言不再踏入楚国,也属于一人之誓。《诗经》中也有一人独自发誓的记载,如《鄘风·柏舟》《卫风·考槃》《王风·大车》《魏风·硕鼠》篇。除了上述一人发誓以外,《左传》《诗经》等其他发誓皆为两人参与,如隐公元年夏郑庄公对其母亲姜氏发誓、鲁襄公十八年冬晋勇士州卓与齐勇士殖绰间“私誓”等。《邶风·击鼓》中“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誓言,亦属于征士二人之间的约誓。又《卫风·氓之蚩蚩》所载“信誓旦旦”则为两人之间的爱情之誓。
(二)监誓之神较少,偶或不用
与誓者多数情况下请有关神灵监誓,但神灵一般数量很少,也有个别的约誓不用神灵监誓。如鲁僖公二十四年春,在回国途中,晋公子重耳对子犯的誓便请黄河河神为证;又鲁文公十三年春秦康公与晋士会的誓也是请黄河河神为证。有的约誓者请太阳为监誓之神,如鲁襄公十八年冬,晋率鲁、宋、卫、郑、曹、莒、邾、滕、薛、杞以及小邾子“同围齐”大战于平阴,齐军败绩而撤退。齐勇士殖卓殿后,被晋州卓射伤俘获。为保其命,殖卓请与州卓“私誓”,州卓便誓之曰:“有如日。”《王风·大车》中,女主人的誓言也是请“皦日”为证的。有的发誓者则请先君的神灵监誓,如哀公十四年春,齐权臣陈成子族弟陈逆与齐简公一名叫阚止的宠臣争政,并挟持了齐简公。陈成子因听闻齐君怒之便打算逃出齐国。其族人陈逆抽出宝剑阻止他,对其发誓曰:“需,事之贼也。谁非陈宗?所不杀子者,有如陈宗!”
(三)约誓仪程简单
约誓简单易行,既不用像盟那样占卜确定时间、地点、牺牲等,更无须杀牲、挖坑、歃血、昭告大神、撰写并宣读盟书、填埋牺牲及其他祭祀之品等复杂的程序。如鲁隐公元年夏五月,郑庄公镇压了其弟弟公叔段的反叛后,将做内应的母亲姜氏安置到城颍而誓之曰:“不及黄泉,无相见也。”又成公十一年春,鲁国大夫声伯之妹起初嫁给施氏为妻,被声伯强行拆开并嫁给晋卿郤犫。六年后郤氏被晋灭,晋人送回妇人及其与郤氏所生的二子。施氏迎接声伯之妹——其原配,却将那两个无辜的孩子扔进黄河淹死。“妇人怒,遂誓施氏”。另外,《诗经》所记载誓的篇章,如《鄘风·柏舟》《卫风·考槃》《卫风·氓》《魏风·硕鼠》等,亦是如此简单。
3.5 炎症因子及细胞因子 子宫内膜异位症和EAOC都与炎性血管生成有关。多种炎症及细胞因子包括如细胞间粘附分子-1,白细胞介素(IL)-6、IL-10启动子、肿瘤坏死因子-α和核转录因子-κB。此外,进一步的研究证实,肝细胞核因子-1β也参与了EAOC的形成[20]。在最近的一项研究中证实,EAOC的发生与氧化应激引起的基因组不稳定性增加、甲基化异常、染色质重塑异常以及抑癌基因突变有关[21]。另有研究证实,FGFR2在子宫内膜异位症恶性转化过程中的表达量增高[22]。
(四)约誓的祭品为玉器
Octet®RED 96 System生物分子相互作用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仪,旋转蒸发仪,冷冻离心机,台式冷冻离心机,台式真空泵,磁力搅拌器。
(五)提示词“誓”字有时不出现
《左传》《诗经》等所载的约誓,大多以“誓”标明,但也有不用的。不用“誓”标明的,还是可以从其用词和内容两个方面判断出来。不用“誓”字标明的约誓,多用“所……”或“所……者”句式表其诚信。如晋重耳对子犯誓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晋郤克誓曰:“所不此报,无能涉河。”另外,因《诗经》不同于散文,字数受限,也有不少无“誓”之誓,如《王风·大车》中的“谷则异室,死则同穴。谓予不信,有如皎日”。又如《邶风·击鼓》中的“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二、 战前之誓
所谓战前之誓,从史料来看,为军队统帅面向所有参战人员下达的军事动员令,在田兆元的《盟誓史》书中,对这类文体谓之曰“檄誓”。战前檄誓这种文体早在《尚书》就已出现,如《大禹谟》记载的大禹奉舜帝之命征有苗的檄誓,是所见最早的檄誓文献,还有《胤征》《甘誓》《汤誓》《太誓》《牧誓》《费誓》等。另外,《尚书》中的《秦誓》从内容来看,不属于大战前的动员令——檄誓,而是属于军事诫令。
范氏、中行氏反易天明,斩艾百姓,欲擅晋国而灭其君。寡君恃郑而保焉。今郑为不道,弃君助臣,二三子顺天明,从君命,经德义,除诟耻,在此行也。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志父无罪,君实图之。若其有罪,绞缢以戮,桐棺三寸,不设属辟,素车朴马,无入于兆,下卿之罚也。
(一)檄誓用之于大战前
檄誓发布于大战之前,自古而然。如《甘誓》是夏后启讨伐有扈氏,在甘地决战前对包括六卿在内的将士们发布的誓言。又如《汤誓》则是商汤讨伐夏桀大战前对“众庶”发布的誓言。又《大雅·大明》有“矢于牧野”伐纣誓师记载,正与《牧誓》相互印证。
(二)战前之誓的人员构成
战前檄誓参与者分为两组:一组为发布战前动员令的将帅;另一组是聆听誓言的三军将士。大禹讨伐有苗之誓一方为大禹,另一方为包括“群后”在内的“济济有众”。又牧野之誓一方为武王,另一方包括“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师氏,千夫长、百夫长,及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到了春秋时期,檄誓的发布仍旧如此,如鲁哀公二年秋,晋、郑军队在铁地大战,晋发布檄誓者为主帅赵简子,另一方则是其他参战将士。另外,春秋末期越王勾践灭吴的决战檄誓也是勾践亲自发布的,另一方则是参战的越国父子兄弟。
(三)檄誓文体及内容
战前动员令——檄文,是一种特殊的军用文体。该文体历史悠久,内容固定,大多分为三部分。其主要内容无非宣扬顺承天意,揭敌之恶,扬己之美,吊民伐罪,强调军纪,宣布赏罚等内容。拿《尚书》与《左传》《国语》所载的檄文进行对比来看,基本没有跳出上述窠臼。如夏后启讨伐有扈氏,其誓曰:
物理是一门系统性的学科,涉及电能、热能、机械、电磁、核能等一系列的知识,内容较为抽象,学生在学习中也常常会感觉十分枯燥和困难,加之部分教师教学的模式较为单一滞后,也使得学生无法提起学习的兴趣,自然无法掌握学习的方法,也无法掌握提分的技巧。要想改变这一状况,首先就要激发学生学习物理知识的兴趣,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高中物理教学中,只有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才能使他们端正学习的态度,更加积极地进行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吸收物理知识。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可以借助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或是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合作、探究式学习。
嗟!六事之人,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恭行天之罚。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又如商汤伐夏桀的战前檄誓:
格尔众庶,悉听朕言。非台小子敢行称乱。有夏多罪,天命殛之。今尔有众,汝曰:“我后不恤我众,舍我穑事,而割正夏?”予惟闻汝众言,夏氏有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今汝其曰:“夏罪其如台?”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有众率怠弗协,曰:“时日曷丧?予及汝皆亡。”夏德若兹,今朕必往。
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到了春秋时期,檄誓的内容与文体今基本保持不变,如鲁哀公二年秋赵简子发布战前之檄誓曰:
到了春秋,王权式微,礼崩乐坏,五霸迭兴,兵燹不断。战前“檄誓”《左传》记载两次,《诗经》一次,凡五次。加上《尚书》中的檄誓凡十次。《国语》也有关于檄誓的两次记载,尽管《国语》不属于儒家经典,但其记载的这两次檄誓发生在春秋时期,为了叙述檄誓文体,也将其一起记录下来。战前檄誓的主要文化特点:
另外,春秋末期勾践伐吴战前的檄誓仍是如此,其檄誓曰:
寡人闻古之贤君,不患其众之不足也,而患其志行之少耻也。今夫差衣水犀之甲者亿有三千,不患其志行之少耻也,而患其众之不足也。今寡人将助天灭之。吾不欲匹夫之勇也,欲其旅进旅退也。进则思赏,退则思刑,如此则有常赏;进不用命,退则无耻,如此则有常刑。
即便与誓者请神灵监誓,也多不用祭品,以口头约言便可,主要靠与誓者的诚信为担保。上述《左传》《诗经》的二十八次誓中,仅仅两次用玉器——玉璧作祭品,并且约誓发生在河流之滨,此正符合《仪礼·觐礼》所载“祭天燔柴,祭山、丘陵升,祭川沉,祭地瘗”。其中“祭川沉”就是将祭祀神灵的祭品如玉器等,投入相应的江河湖泊之中。如鲁僖公二十四年春,回国途中的晋公子重耳,为挽留欲离其而去的忠臣子犯,誓之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 并且将子犯用来赠别的玉璧投诸河中,祈求河神监誓。又鲁定公三年,蔡昭侯朝见楚昭王,用玉佩和皮衣献给楚昭王,自己留下一套穿戴。楚令尹子常索要遭拒,蔡昭侯遭到“三年止之”的后果,但蔡人最终将玉佩和皮衣献给了子常,蔡昭侯才得以释放回国。当蔡昭侯回国途经汉水时,执玉而沉,誓曰:“余所有济汉而南者,有若大川。”
三、军旅之誓
军礼属于周代五礼之一,其应有一套严密而健全的法规制度,确保军队的集结、行进、训练等,而军队集结训练前的“军旅之誓”成为必然。从《尚书》《周礼》《左传》所载部分内容看,大致有如下特点:
由图4可知,H2O2加入量为7 mL/L时,废水CODCr去除率较高,这表明在加入石墨烯的Fenton反应中,H2O2生成·OH自由基的速率加快,提高了H2O2的利用效率;CODCr去除率在H2O2加入量为10 mL/L时达到最大值,为90.9%,此时出水的CODCr浓度为55 mg/L。
(一)军旅之誓主要为“告诫”“警诫”
2)水位流量关系单值化后系统误差及随机不确定度分析计算。依据《水文巡测规范》(SL195-2015)4.5.2规定。系统误差不大于3%,允许随机不确定度见表1。
(二)军旅之誓应具有其书面文本
所以《周礼·秋官司寇·讶士》有“凡国有大事,则读其誓禁”之语。按,所谓国之大事,往往与军事集结有关。
四、行人之誓
朝觐和聘问是周朝“五礼”中的“宾礼”,《仪礼·聘礼》对此做了详细记载。到了春秋时期,诸侯朝觐天子已是寥若晨星,但各诸侯之间聘问却异常频繁,仅见于《左传》所记的聘问就达195次之多。各诸侯之间为了加强军政同盟,协调或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各类矛盾,国与国之间的朝聘可谓十分频繁。朝聘者或为君主本人,或为国君委派其他使者。行人之誓作为聘问活动中的一各环节,则发生在行人来到所聘国的边境上,或者途经第三国的边境上。据所见史料,“行人之誓”的文化内涵主要有三点:
通过对比同一病例二维及三维获得的颅脑正中矢状切面发现,二维超声获得的胼胝体图像为带状低回声,而三维获得图像为带状稍高回声;部分二维超声获得的小脑蚓部图像对原裂、次裂的显示情况略优于三维图像。一些国外报道[2]认为三维超声获得的容积图像是由显示结构及其周边结构的回声混叠而成, 如显示胼胝体时常混杂有其下方透明隔腔及上方扣带回的回声。本研究比较同一病例两种方法获得的胼胝体及小脑蚓部,其形态、大小基本吻合。
在此次研究当中,两组患者入院后分别接受不同类型的手术治疗。在对比相关数据后可看出,观察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有效率明显高于参照组,且观察组患者接受管状胃治疗后的生活质量评分明显高于参照组患者,两组患者的相关数据在对比后存在明显意义。从此次研究的这一结果可以看出,管状胃对于患有食管癌的老年患者而言存在极为明显的应用优势。
(一)人员构成
田猎属于“军礼”内容之一,但有其一套田猎之礼仪,这一点《周礼》《礼记》《左传》等史料皆有一定记载,而“田猎之誓”是对狩猎参与者的约束性警告,其主要有如下特点:
由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缺乏管理,易造成预算编制的不科学不合理,出现多预算或者少预算情况,同时,也容易造成资金去向不明,其对于人民而言都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二)诫誓的地点
依据《仪礼》,行人发布的诫誓有两种地点:一是行人进入受聘国的边境上,二是行人进入第三国的边境。使者为约束手下所有行人,要举行隆重的诫誓礼仪。如昭公六年六月,楚公子弃疾代表楚灵王出使晋国,经过郑国边境,所进行的诫誓,便属于第二种情况。
省内煤炭资源储量贫乏,开采条件复杂,不具备煤炭自产能力,自2006年起已停止开采,省内不具备煤炭供应能力。省外山西、内蒙古、陕西和贵州等地,国外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煤炭储量丰富,具备满足广东省煤炭消费需求的能力。广东省主要通过铁路、铁海联运和海运的方式输入省外煤炭资源,港口接卸能力、铁路运输条件优越,运输能力充足。
(三)有约束和惩罚性内容
诸侯国君本人或者卿大夫为行人对其他诸侯进行聘问,人数众多,《左传·成公八年》有“君出师行,卿出旅随”的说法。加上各级别的行人又有自己的属员,可以说一个层级较高的诸侯国聘问使团一定规模很大,对其所路过的第三国或者受聘国都会有相当大影响,因此对行人进行有力约束的“诫誓”成为必然。《左传》所载行人诫誓方面的史料仅有一例。鲁昭公六年六月,楚公子弃疾出使晋国,报答晋上卿韩宣子去年对楚国聘问,经过郑国,且对郑国君臣很尊重,以私人的身份拜见郑伯和郑卿,并都有赠礼。公子弃疾严厉约束其随行者,“禁刍牧采樵,不入田,不樵树,不采蓺,不抽屋,不强匄。誓曰:‘有犯者,君子废,小人降。’舍不为暴,主不慁宾”。
行人“诫誓”与盟誓之“誓”也不同。盟誓的参与者都要受到誓约的约束,而行人的戒誓则是行人(宾)用于其手下随员的约束,这点与战前的“檄誓”颇同。另外,从《仪礼》来看,“行人之誓”也有书面文本,主宾授意,太史撰写并宣读,并由司马监督执行。
据《左传·闵公二年》记载,晋献公命太子申生为帅讨伐东山皋落氏。晋大夫里克认为晋献公命太子挂帅违礼,谏说:“夫帅师,专行谋,誓军旅,君与国政之所图也,非太子之事也。”所谓“誓军旅”就是向军队发布命令,也就是告诫军队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以及服从其他有关军纪等。《周礼·秋官司寇·士师》记载,(士师之职)“以五戒先后刑罚,毋使罪丽于民:一曰誓,用之于军旅;二曰诰,用之于会同;三曰禁,用诸田役;四曰纠,用诸国中;五曰宪,用诸都鄙”。“五戒”就是五种告诫来辅助刑罚。所以,用之于军旅的“誓”也就是“告诫”之义。
五、田猎之誓
从《仪礼》《左传》《礼记》等有关聘问史料来看,诫誓所涉及的人员主要有宾、上介、次介、众介、贾人、家宰、祝、太史、司马等,当然还有大量的其他安保与服务人员。如昭公六年夏,楚公子弃疾到晋国聘问,报答去年晋韩宣子对楚之聘问。楚公子一行途经郑国,受到其君臣高规格礼遇。楚公子赠送给郑君臣的“私面”礼物,仅马匹就有二十之多:国君八匹,上卿子皮六匹,子产四匹,子太叔二匹。可以预料,楚公子一行队伍和其所聘问用的礼物——车马、玉帛庭实之类以及生活资料等肯定数量庞大。从其誓言提到的“君子废,小人降”来看,其随从人员既有数量不少的大夫、士之类的“君子”,亦有大量的“小人”。
(一) 田猎有其完整之礼
从史料来看,古代应有一套完整田猎之法。所以清人黄以周的《礼书通故》一书中有《田礼通故》的内容。古代天子、诸侯一年四季打猎的名称各不相同,分别为“春搜”“夏苗”“秋狝”“冬狩”,而且打猎也并非纯粹为了娱乐,而是“皆于农隙以讲事也”(《左传·隐公五年》)。天子、诸侯的狩猎多与军训有关,如《左传》鲁僖公三十一年记载:“秋,晋蒐于清原,作五军以御狄。”又《礼记·月令》记载,在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班马政”。又《礼记·仲尼燕居》将田猎之礼也与军旅之礼并提,“以之田猎有礼,故戎事闲也;以之军旅有礼,故武功成也”。关于田猎之礼的史料,《周礼·夏官司马》篇有较为详细的记载:
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阵,如战之阵。辨鼓、铎、镯、铙之用。王执路鼓,诸侯执贲鼓,军将执晋鼓,师师执提,旅帅执鼓鼙,卒长执铙,两司马执铎,公司马执镯。以教坐、作、进、退、疾、徐、疏数之节。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
将职务犯罪调查中的技术运用划分为两条泾渭分明的路线,并非是将这样的路线之争实质化,而是将其中的技术原理予以提炼后,分析国家对职务犯罪调查技术运用的制度安排。从目前来看,国家对于职务犯罪调查的技术安排体现为发展与制约并重。一方面,在技术运用较为薄弱的科学技术方面强化投入与产出,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升战斗力。另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制约人文技术,使其始终保持在稳定可控的范围内。这样扬长避短的制度思路或许还将长期存在于职务犯罪调查的技术安排之中。
(二)田猎之誓用于阵前
据统计,“田猎之誓”《周礼》有两次,《礼记》有两次。《左传》《诗经》则有多次记载田猎之事,如文公十年传文记载,楚穆王在该年冬天与蔡庄公、宋昭公和郑穆公在孟诸打猎。“宋公为右盂,郑伯为左盂。期思公复遂为司马,子朱及文之无畏为左司马”。又《诗经·郑风》也有两篇记载大叔田猎的诗篇。可惜上述史料中都没有记载田猎之誓。
“田猎之誓”与“战前檄誓”一样,都由有关人员在狩猎队伍的阵前宣布,这点从《礼记》《周礼》等史料可证。如《礼记·月令》提到季秋之月,“天子乃教于田猎,以习五戎,班马政。命仆及七驺咸驾,载旌旐,授车以级,整设于屏外。司徒搢扑,北面誓之”。又如《周礼·夏官司马》提到大司马的职责之一就是“中春,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列阵,如战之阵……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又“中冬,教大阅,前期,群吏戒众庶,修战法……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陈,皆坐。群吏听誓于陈前,斩牲以左右徇陈曰:‘不用命者斩之’”。
(三)田猎之誓有“警诫”之义
虽然田猎属于军礼,田猎之前也要誓诫众吏民,但与战前檄誓有较大区别。从有关文献来看,田猎之誓具有告诫与警告之义。据《周礼·夏官司马·大司马》所载,天子中春聚集民众,教振旅。“司马以旗致民,平阵列,如战之阵”。然后进行搜田,在队伍围禁之前,“有司表貉,誓民”。文下注曰:“誓,诫也。”郑玄之《注》曰:“誓以犯田法之罚也。”在中冬,天子聚集众庶“教大阅”目的是演习战法。“田之日,司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铎、镯、铙各帅其民而致。质明弊旗,诛后至者,乃陈车徒,如战之阵,皆坐。群吏听誓于阵前,斩牲以左右徇阵曰:‘不用命者斩之’”。“听誓”之下郑注曰:“群吏,诸军帅也。”“誓”,孙诒让曰:“誓以军法。”“誓以军法”就是用军法警诫所有参与狩猎之人。
(四)田猎之誓有惩罚条款
如军旅之誓、行人之誓一样,田猎活动具有一套完整的礼制,所以其誓中也包含惩罚类的条款,因此郑《注》中才会有“犯田法之罚”之说。至于违反田猎之法的惩罚内容,可以从《周礼·夏官司马》找到,如天子在“中冬教大阅”,“群吏听誓于阵前,斩牲以左右徇阵”,并警诫:“不用命者,斩之。”另外,《左传》也有“犯田法之罚”的记载。鲁文公十年冬,“陈侯、郑伯会楚子于息。冬,遂及蔡侯次于厥貉。将以伐宋”。宋昭公主动顺服楚国,“遂道以田孟诸。宋公为右盂,郑伯为左盂。期思公复遂为右司马,子朱及文之无畏为左司马。命夙驾载燧,宋公违命,无畏抶其仆以徇”。司马在军中掌管军法,所以楚文之无畏依据有关田猎条款惩罚宋昭公的仆人,来惩罚宋昭公的违反田猎之法。
六、祭祀之誓
国之大事,在祀在戎。从《尚书》《左传》《诗经》《礼记》等史料来看,上层贵族的祭祀活动始终是那个时代政治生活的大事。日月星辰、山林川泽、天神地祇、列祖列宗等,都有神灵需要祭祀。“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礼记·祭法》)。从有关儒家经典来看,周代建立了一套完整严密的祭祀制度,并有人专门掌握。所以《周礼·天官冢宰》中有“以八则治都鄙:一曰祭祀,以驭其神”“以九式均节财用:一曰祭祀之式”。为了进行庄严隆重的祭祀,事先对参与祭祀的各级人员进行培训、演习以及祭祀前的告诫成为必然,这便是祭祀之誓,从有关史料看,其有如下特点:
(一)祭祀之誓行之于事前
祭祀是向各类神灵祈求福祉、攘除灾祸、告成宗庙等宗教活动,具有一套严格庄重的仪轨,是礼乐制度重要部分,为五礼之中的“吉礼”。有鉴于此,事前的祭祀之誓不可或缺。如《周礼》所载的祭祀,誓戒都用于祭祀活动开始之前。如大宰职责之一就是“作大事,则戒于百官,赞王命”(《周礼·天官冢宰》)。又如天子在四季分别祭祀五方大帝活动前,大宰“则掌百官之誓戒”。所谓“誓戒”其实就是预先对有关人员进行告诫以相约束。当大宰协助祭祀五帝时,(大司寇)“则戒之日,涖誓百官,戒于百族”。此处的“戒”与“誓”互文,且都在祭祀之前告诫所有祭祀参与者。又《礼记·郊特牲》记载郊祭之礼时说:“卜郊,受命于祖庙,作龟于祢宫,尊诅考之义也。卜之日,王立于泽,亲听誓命,受教谏之义也。”
生产率因素,基于异质性企业贸易原理可得,采用合理措施确保企业生产率呈现大幅度提升,与国外消费者所要求的高质量、高品质、以及高安全度与环保度的要求相符,进入壁垒的能力将得到提升,背负出口初始沉淀成本的能力就越强。
(二)祭祀之誓有“告诫”“约束”之义
与军旅之誓、田猎之誓不同,祭祀之誓的含义主要是告诫、约束。例如,《周礼·天官冢宰》记载了大宰的职责之一:“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修。”文下注曰:“誓,约束,谓预先告诫以约束。”又《周礼·地官司徒·遂师》记载,遂师“凡国祭祀,审其誓戒,共其野牲”。所谓“审其誓戒”就是督察遂师手下的民众遵守有关的祭祀的约束内容。
有关祭祀的史料中,“誓”与“戒”连用或者互用,则更加说明“誓”“戒”同义,都为“告诫”之义。例如,《周礼·秋官司寇》记载大司寇的职责之一:“大祭祀,奉犬牲。若禋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
按矿产资源类别分为,能源矿产515个(煤矿124个),黑色金属矿产919个(铁矿916个),有色金属矿产39个,贵金属矿产202个,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276个,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30个,建材和其它非金属矿产1 041个,矿泉水44个。
七、大射之誓
大射之礼属于“嘉礼”,《仪礼》对此有详细记载。《左传》也有关于射礼记载,如襄公二十六年,晋范献子来鲁国聘问,襄公用享礼和射礼招待他。“公享之,庄展叔执币。射者三耦,公臣不足,取于家臣。家臣,展瑕、展玉父为一耦。公臣,公巫召伯、仲颜庄叔为一耦,鄫鼓父、党叔为一耦”。
射礼之誓仅在《仪礼·大射》出现一次。从有关史料来看,大射之誓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大射之誓用于射礼之前
大射礼是天子、诸侯祭祀前选择参加主祭人而举行的礼仪,属于“五礼”中的“嘉礼”。大射上的“誓”具有告诫之义,并用诸正式射箭之前,由司射向参加射箭的选手宣布射箭注意事项,为射礼之中的一个必要环节。
(二)射礼之誓兼有“告诫”之义
据《仪礼·大射》记载,当包括天子在内的参加射礼人员,在各类服务人员与射器准备就绪后,由司射发布“射誓”,大史协助之。“大史俟于所设中之西,东面以听政。司射西面誓之曰:‘公射大侯,大夫射参,士射干。射者非其侯,中之不获。卑者与尊者为耦,不异侯。’”从司射所誓的具体内容来看,既有告诉射箭比赛者注意事项,如“公射大侯,大夫射参,士射干”属于“告知”内容。射誓亦有警告内容,如“射者非其侯,中之不获”。
八、仪仗之誓
天子出行的仪仗队规模宏大而且庄严,在文武百官簇拥下充分体现天子的威严,所以其应有一套完整的礼仪制度。因此,天子仪仗在出发前的“仪仗之誓”成为必然。从有关史料看,仪仗之誓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所誓对象为护驾和随驾者
《周礼·秋官司寇》提到条狼氏之责有两处:一是执鞭以趋辟,二是执鞭大言以警誓。下文有“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
(二)仪仗之誓兼有警告与处罚内容
在“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一文下,孙诒让对“且命之”的注解为“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警所誓”就是警告所有听誓的各类随王伴驾人员。从史料拉看,仪仗之誓警告与处罚的对象不同,程度也各有差异。用杀死之刑警告天子五辂的车御和车右,用车裂之刑警告天子之驭贰车、使车、从车者,用鞭刑五百来警告随行的大夫,用鞭刑三百警告乐师。另外还有“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
九、誓的任命之义
“誓”除了上述八种文化与社会功能以外,从《周礼》的有关史料看,“誓”还有“任命”之义。据《周礼·春官宗伯·典命》记载,古代诸侯册封太子需要请天子承认与任命,谓之曰“誓”。典命的重要职责为司掌任命典礼之事,“凡诸侯之适子誓于天子,摄其君,则下其君之礼一等;未誓,则以皮帛继子男”。就是说,凡是诸侯嫡长子被天子任命为太子的,当代理其国君朝见天子时,就比其国君的礼仪降级一等;要是没有被天子任命的诸侯嫡子,朝见天子就以皮帛为礼物跟在子男爵位的其他诸侯后面。
总之,“誓”在有关儒家经典中,被运用于诸多史料环境中,并呈现出多种文化含义,发挥了多种社会政治功能,对其分析与研究,有助于更好地解读有关有关典籍以及那个特定时期的礼乐制度及其丰富的文化内涵。
[参 考 文 献]
[1]杨天宇.礼记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2]田兆元.盟誓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
[3]李民,王健.尚书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4]杨天宇.周礼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5]薛安勤.国语译注[M].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
[6]杨天宇.仪礼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7]李梦生.左传译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
[8]聂石樵.诗经新注[M].济南:齐鲁书社,2000.
[中图分类号] K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3541( 2019) 04-0087-06
[收稿日期] 2019-05-21
( 刘宗棠:枣庄学院副教授,文学博士;刘迎秋: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王洪军]
标签:儒家经典中的誓论文; 誓的分类论文; 文化内涵与功能论文; 枣庄学院文学院论文; 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