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转移的难点与对策_国企论文

国有资产转移的难点与对策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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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如何使国有资产流动起来,同时又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已成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一项极具挑战性的工作。

本文试图对国资转让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关于国有经济的进退,理论界有争议,需要理清思路,统一认识。关于国有经济的“进”与“退”,理论界一直有着不小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从制度安排来讲,国有企业不可能比非国有企业更有效率。国有企业的独特功能和独特价值是要干非国有企业不能干、不愿干或无力干的事情。因此,国有资本要从该退出的经济领域中坚决退出来。另一种观点认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种经济理论能够证明某一种所有制在资源配置上的绝对优劣,同一种所有制但不同的运行机制,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只主张所有权改革,而忽视运行机制改善对于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作用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产业的不同性质,非营利性、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经济,原则上不应当退出,要退也只是退出一部分股权或退出直接经营。国有经济可以退出的领域,只能是不具备比较优势的营利性、竞争性领域。而且,由于目前国有资本在规模上和技术水平上还有一定的比较优势,民有资本还不足以置换庞大的国有资本,以及经济发展对国有经济还有一定的依赖性,因此,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也不必要完全退出,并且也不可能完全退出。

二、产权转让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亟待健全法律体系。我国在国有资产转让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如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9年颁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等等,尽管制定并颁布了不少法律法规,但不完善,法律法规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的效力层次较低;缺乏可操作性;并购行为不依法进行;法律对非国有企业缺乏约束力;缺乏反垄断法;地方保护主义。针对上述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提高产权转让的法律层次,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统一的《产权转让法》做出具体规定;规范政府行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发挥政府部门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和保障的作用;进一步明确非国有经济的企业并购行为的有关政策、法规,鼓励某些产业的非国有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非国有经济之间的企业并购行为;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筹集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养老基金,以减轻并购企业的负担;为了有效地规范外资购并行为,反对经济性垄断,应当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来限制和阻止垄断的形成。

三、产权转让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转让审批“政出多门,各行其是”,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二是政府的行为非理性,不是从培育市场环境入手,而是关心每个具体交易项目、交易价格;三是交易市场具有双重性,既是交易的裁判者、信息场地提供者,有些又从事产权交易经纪业务,市场定位发生偏差;四是有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对产权进场交易认识不足,场外、私下交易仍有发生;五是资产评估、产权经纪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素质不高,诚信度不够。针对这些问题,建议:

第一,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国资转让的监管部门。第二,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转让办法。第三,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为。第四,制止国有资产的私下交易。

四、转让客体特殊。在产权转让中,国有资产是商品,但又不是一般的商品,有很大的特殊性。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国有资产的转让创造条件。首先,对大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多元投资主体改制,使之股份化,其中的资产可以量化,可以转让。其次,政府应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居民有基本的失业救济和养老金。在此基础上,才能改变国有企业职工身份,建立全社会的人力资源流动机制。第三,政府应对国有企业原来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使其体面地实现角色转换。具备条件的,可能很快地由一定级别的国家干部转变为企业的股东或职业经理人。第四,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但评估结果只能是参考价,真正的转让价应该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来发现。

五、国有资产场外交易大量存在,需要全部纳入市场,场外交易虽然手续简单,易于成交,但总体上弊大于利。国有资产不进入产权市场,就很难真正发现资产的价值,而且容易出现“官商勾结”幕后交易,为一些不法分子借国资转让之机中饱私囊创造条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低效配置。

鉴于场外交易弊病多多,有必要将国有资产转让全部纳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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