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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按劳分配理论与现实按劳分配间存在较大差距
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是消灭了商品货币关系,建立起单一全民所有制的社会。因此,这一社会对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既不像资本主义那样按资本和劳动力价值进行,又不像共产主义那样按需分配,而是实行按劳分配。其主要内容是:对作了各项扣除之后的剩余产品,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参加分配。
马克思所设想的这种按劳分配具有五个特点:1、 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不需要转换为商品货币并通过市场交换,就可直接成为社会劳动。而且,其劳动量可以用劳动时间直接计量。因此,可以用发放“劳动券”或劳动证书的方式来进行分配。2、 由于建立了单一的社会全民所有制(单一公有制),因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的原则能够普遍地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3、 因为形成复杂劳动的费用是由社会负担的,所以排除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报酬上的差别。4、 劳动权利普遍得到实现,社会保证每个劳动者都有工作,同时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有劳动的义务。5、 分配的结果(每个劳动者实际领到的个人消费品),无论在质量上或数量上都存在差别,这是由该阶段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因而也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历史的发展表明,在现实中,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很难符合马克思的设想。这是因为:
第一,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大都建立在社会生产力比较落后的国家里。无论是苏联、中国或是其他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与马克思原来设想的生产高度发达、较为完善的社会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废墟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中国,原来商品经济就很不发达,广大农村基本上仍处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之中。在这个基础上,要实现经济的现代化,就必须突破生产规模小,各个经济单位分散、孤立的局面;必须在生产中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大幅度地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只有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因为生产愈社会化和专业化,各生产单位的劳动也就愈成为单方面的劳动,愈需要通过各个生产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换来保证各方面发展的需要。没有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没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试图在封闭的自然经济基础上进行现代化建设,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我国和其他原社会主义国家才纷纷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市场经济。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成分的所有制结构,因而决定了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不可能是单一的按劳分配。它必须是除按劳分配之外,还有按资分配及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的有偿使用等分配方式。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最终是由生产方式、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来决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就此而言,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没有差异,从而决定了劳动者在这两种所有制的企业的收入,主要是按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实行按劳分配。个体经济的特征是,个体劳动者自己拥有生产资料并参加劳动,因此他们的收入就包括生产资料、劳动、经营管理等方面投入的所得。而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由于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在其内部就自然存在按资产和按劳动力价值的分配。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商品货币,因此按劳分配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和市场交换来实现。目前,由于还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因而现阶段人们的劳动还不是直接的社会劳动,要实行劳动的等量交换,还必须通过商品交换的途径。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当前的条件下,各种资金、土地、经营设备等生产要素,是以商品形式出现在市场上的,谁要获得其使用权,就必须向所有者支付使用代价,必须通过交换,实行生产要素的有偿使用;而要素的所有者在出让了资金、土地、经营设备的使用权之后,就会得到各种收益,即利息、股息、租金、利润等等。另一方面,在非公有制经济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则按生产要素的投入来获得收益。即使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职工也有可能将个人收入的节余部分转化为生产投资(如储蓄、购买股票和债券等等),从而获得非劳动的正当、合法收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新特点
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因此,在这一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就不可能离开商品货币关系,个人消费品的分配需要借助于市场和货币流通来实现,并且受到价格机制和市场机制的调节与制约。因此,在现实的按劳分配中,“劳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比起马克思所设想的等量劳动相交换以及领取等量产品的“劳”来说,要复杂得多,并具有如下的特点:
第一,按劳分配必须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实现,并受市场机制的制约。马克思所设想的社会主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因此劳动者只要“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1页), 按劳分配就可以实现了。但现实中的社会主义还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因此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相交换只能以货币为中介,经过迂回曲折的商品交换才可实现。而且其实现的程度还要受到市场机制的制约。这是因为:劳动者只有在领到货币工资后,才能用它到市场上购买消费品,而市场中商品供求的变化、价格的升降、货币发行量与商品流通的需要是否相适应等等,都会直接影响到按劳动分配的实现程度。
第二,对按劳分配中的“劳动”,无法直接计算其“质”与量。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认为,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此,劳动量可用自然劳动时间来计量,即“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第11页)。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存在多种经济成分,这一情况决定了:首先,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不能直接用劳动时间或劳动强度来衡量。这是因为:1、 每个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并非直接的社会劳动;2、企业生产商品的劳动耗费,也只是个别劳动时间。 如果以个别劳动者或企业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劳动量,就会出现许多不同的劳动尺度,而没有统一的标准就无法衡量劳动量的大小。其次,从质的方面来说,除了不同企业由于具有不同的生产设备、技术和管理水平,因而使产品在质的方面有着千差万别之外,同时,由于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花色品种日趋繁多,也使质的计量难于进行。所以,劳动的质与量只有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衡量和体现出来。
第三,按劳分配的报酬收入与生产者的生产条件、联合劳动和经营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实施按劳分配的主体是统一的社会中心——国家。这意味着劳动者参与劳动的单位只是一个劳动组织,而不是一个利益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劳动者只要付出同样的劳动,不论在哪一个单位,都可以获得同样多的报酬。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不同企业有不同的经济效益,不同经济效益的企业付给劳动者不同的报酬,不存在全社会统一的分配水准。所以,在现实中,按劳分配中的报酬收入,不仅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而且取决于劳动者所在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联合劳动和经营管理水平。因为在按劳分配中可供分配的劳动量,其价值大小,首先决定于劳动者个人的技术水平、操作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其次决定于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设备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和原材料、资金的来源是否畅通、充足;最后,还决定于企业的劳动力结构、劳动组合方式、生产的物质消耗以及掌握市场信息的程度等经营管理水平。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获得的利益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企业内部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量的大小,而且取决于企业在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创新品种、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改善经营管理方面所作的努力。只有那些能有效地组织联合劳动,善于经营的企业,才能通过市场交换获取较大的利益,从而使企业劳动者得到较多的可供分配的收入份额。可见,同一劳动者在不同的企业,即使付出同等质量及数量的劳动,所得到的报酬也会不一样。这正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中劳动者的报酬收入与企业的资源配置、联合劳动和经营管理等有着密切的关系。
上述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呈现的这些特点,说明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动分配必须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并受到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在国有企业中实行的按劳分配,已经不再是国家对劳动者个人的直接分配,而是以企业为行为主体,把职工个人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分配。尤其是在公有制企业中实行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不同的经营方式后,这些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就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了。
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合理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现实的按劳分配与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在性质和特点上存在较大的差别,但决不能因此而怀疑或否定按劳分配。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要坚持按劳分配,是由下列条件所决定的:
第一,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按劳分配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在实行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消费资料的分配主要取决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数量,这种分配制度简称为按资分配。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在公有制范围内,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收入,从这个意义上讲,是人人平等的。这就使劳动成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法律依据和唯一尺度。
第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恩格斯在谈到社会产品的分配方式时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75页),而可分配产品的数量又取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力水平虽然已有很大发展,但还远未达到共产主义那种生产力高度发展、产品极为丰富的境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使消费品的分配既适合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又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那就只有实行按劳分配。
第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仍然是人们的谋生手段。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刚刚从旧社会脱胎出来,原有的社会分工依然存在,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在整个社会的生产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劳动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还只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尚未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强制性。这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必须承认劳动贡献有大小之分,劳动报酬有高低之别。因此,把劳动报酬和劳动贡献结合起来,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符合生产关系要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规律,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按劳分配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是分配制度上的一场革命,是对一切剥削制度的否定。因此,人们没有理由对按劳动分配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与传统的按劳分配理论所存在的差别,说明按劳分配制度正在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增添新的内容。到底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能更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推动生产的发展,这有待于人们继续探索。当前,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的分配制度。在具体做法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个人收入的分配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的束缚,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应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者带动和帮助后富者,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二是建立适应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国有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的政策,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行政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工资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并参照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进行确定和调整,形成正常的晋级和工资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国家制订最低工资标准,各类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另外,应积极推进个人收入的货币化和规范化。
三是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逐步建立个人收入应税申报制度,依法强化征管个人所得税,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要通过分配制度和税收调节,尽力减少少数人收入畸高的现象。对那些侵吞公有财产和以偷税抗税、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等非法手段牟取收入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