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理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马克思论文,劳动力论文,产权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产权是一种经济性权利,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目前,关于产权理论的研究存在两个缺陷:一方面是研究思路和方法主要遵循西方产权理论,而对马克思产权理论缺乏系统、深刻地研究;另一方面是研究内容局限于物质资料财产所有权的范围内,忽略了对劳动力产权的研究。实际上,马克思不仅系统地研究了物质资料产权,而且对劳动力产权也进行了深刻地研究。马克思劳动力产权理论对于我们今天研究劳动力和人力资本产权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同时对于我国的产权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就业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力产权性质
马克思产权理论的基础是科学的唯物史观,注重对产权关系的社会性和历史性的研究。马克思认为,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这决定了马克思对劳动力产权的研究深入到了事物的本质。
1.劳动力产权关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劳动力产权关系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的生理关系。马克思指出:“我们是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肉体力和精神力的总和,它存在于一个人的身体中,存在于他的活的人格中,他把它推动时,通常会生产某一种使用价值。”(注:《资本论》第1卷,第176页。)他也多次指出:劳动者是劳动力的担负者,劳动力是跟劳动者的身体合而不分的。因此,从生理角度看,劳动者是其本身劳动力的所有者,劳动力产权关系表现为一种生理关系。但是,劳动力并不单纯仅仅是生理学的范畴,更本质的是经济范畴,劳动力产权关系是经济关系的体现。在以产权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劳动力产权关系表现为劳动力市场中的法权关系,买卖双方均须承认对方是私有者,都拥有所有权,并根据各自的所有权支配自己的东西,这种彼此存在的承认对方是私有者的“契约关系”(不管这种关系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就是一种特定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02页。)因此,劳动力产权关系是与经济关系的性质紧密相联的,不能脱离经济关系孤立地,抽象地考察劳动力产权,否则就会滑向形而上学或法学幻想虚构的劳动力产权。即马克思所说:“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劳动力产权关系为什么是经济关系的反映?这是因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一样,也是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它们分别称为“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他说:“所谓分配,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消费资料的分配,而是生产要素本身的分配,其中物的因素集中在一方,劳动力则与物的因素相分离,处在别一方。”(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0页。)而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的分配形式、结合形式和所有权形式则反映了经济关系的性质。
2.劳动力产权关系变动和发展的根源在于生产关系的变革,其中最根本的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劳动力产权关系作为一种法权关系,是社会整体结构中的上层建筑,它与社会生产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并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性质所决定的。在探讨劳动力产权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时,马克思指出:“生产者相互发生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其活动和参与共同生产的条件,当然依照生产资料的性质而有所不同。”(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486-487页。)生产资料所有制对经济关系,进而对劳动力产权关系的根本性质及其发展和变更的基本取向起决定性作用。19世纪50年代初,马克思在论及无产阶级所有制的特征时指出:“劳动权就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的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09页。)恩格斯也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了劳动力产权性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劳动力产权形式,谁控制了生产资料,谁就控制了劳动力,并利用生产资料来作为榨取劳动力的手段。他指出:“在生产自发地发展起来的一切社会中(近代社会也正是这样的社会),不是生产者支配着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支配着生产者。在这样的社会中,每种新的生产的杠杆,必然地转为生产资料奴役生产者的新工具。”(注:恩格斯:《反杜林论》第308页。)
3.劳动力产权关系是所有制现实运行的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劳动者和生产资料逐渐脱离,劳动者在奴隶社会沦为奴隶,在封建社会成为农奴,“直接属于生产资料之列”,由生产的主观条件变成了生产的客观条件,而必须由生产的主人(奴隶社会的奴隶主或封建社会的农奴主)对劳动力加以占有,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资本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劳动者成为雇佣劳动者,只有不断地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生产的“客观条件”出卖给资本家,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在以上三个社会里,生产资料所有者“主要地,几乎完全地依靠和通过对物的支配来进行对人的支配。”三个社会的劳动力产权关系是分别与其所有制相适应的。显然,生产资料所有制包含着对劳动者及劳动力的占有,支配,并且以这种占有和支配为其主要内容,这种占有和支配使所有制运行起来,并不断地再生产出来,使之成为活的,现实的所有制。因此,马克思说:“所有制是他人对劳动力的支配”(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7页。)。
二、劳动力产权形式与权能结构
1.劳动力产权形式分为劳动力公有产权和劳动力私有产权。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力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劳动力产权形式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处在一个不断更新、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中。他认为,劳动力产权具有某种历史并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80页。)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发展变化过程中,劳动力产权本身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地变换。马克思通过对前资本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产权形式的研究,揭示了劳动力产权形式演变的规律。关于原始社会的劳动力产权形式,马克思在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指出,它是以个人属于氏族共同体为前提而对外部自然的占有,人们把本共同体的劳动力看成共同的“财富”。“个人把劳动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这不是劳动即生产的结果,而是其前提),这是以个人作为某一部落体或共同体的成员的一定的存在为前提的(他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共同体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38页。)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一书中对奴隶社会的奴隶,封建社会的农奴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工人的劳动力产权进行了分析。“奴隶并不曾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奴隶主,正如耕牛不是向农民卖工一样。奴隶连同自己的劳动力一劳永逸地卖给自己的主人。……奴隶本身是商品,但劳动力却不是他的商品。农奴只出卖自己劳动力中的一部分。并非是他从土地所有者方面领得报酬;相反,土地所有者从他那里收取贡租。”“自由工人自己出卖自己,并且零碎地出卖自己。……工人是既不属于私有者,也不属于土地的,但他每天生命的八小时,十小时,十二小时,十五小时,都是属于他的购买者的。”根据马克思以上的分析,劳动力产权形式有两种类型:劳动力公有产权和劳动力私有产权。前者存在于原始社会,后者又有四种具体形式,即奴隶社会的劳动力他人所有权,封建社会的劳动力部分他人所有权和部分本人所有权,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本人所有权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劳动力本人所有权。
2.劳动力产权权能结构。它是指构成劳动力产权总体的不同权项的状况及其组合分离形式。马克思把劳动力产权看成是一组权利的组合,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他认为这组权利既可统一也可分离。
劳动力产权权能的统一。即各项权能都属于同一个主体。这种统一出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当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属于劳动者自身时,即劳动者既占有劳动力的实现条件——生产资料,又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其典型形式是个体劳动者,如独立的农民或小手工业者用自己的土地和生产资料直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财产和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都归作为劳动者自身。二是当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属于他人,并且劳动者本身也不属于自己时,劳动力产权的各项权能都属于他人,不存在分离的问题。其典型形式就是奴隶制度下奴隶劳动力的他人所有权。
劳动力产权权能的分离。即各项权能分属不同主体,为不同的主体所行使权利。马克思主要分析了资本主义所有制条件下劳动力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分离的情况。他首先分析了分离的条件:第一,劳动者必须首先拥有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不断把自己的劳动力看作是自己的所有物,是自己的商品。”(注:《资本论》第1卷,第130页。)第二,劳动者一无所有,劳动力成为他的“唯一财产”,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劳动力的实现条件——生产资料表现为“他人的财产”,由此,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同劳动力完全分离。第三,劳动者要有人身自由。因为如果不是这样,资本家占有的对象就是劳动者,而不是他的劳动力。在上面三个条件下,劳动者丧失了劳动力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也就丧失了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因为他要保存自己的劳动力就必须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但这种出卖“只能在一定时限内”,“并在让渡时不放弃他对于劳动力的所有权。”否则,他就会从自由人沦为奴隶,从商品所有者变为商品。因此,工人出卖给资本家的只是“劳动力的暂时使用权”和“暂时支配权。”
其次,马克思分析了分离的形式,即“契约交易”形式。在劳动力市场上,买卖双方即资本家和自由工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强行交易,而是用契约形式规范和约束交易。“对资本来说,工人不是生产的条件,而是他的劳动,不是直接的占有,而是通过交换来占有。”(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9页。)(这里的劳动实际上是指劳动力。)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力产权
1.劳动力产权是资本主义商品货币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马克思认为,商品货币关系的发生在于一定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不同交换主体的彼此独立的财产权利。他指出,商品交换必须通过其监护人即商品所有者的意志行为来进行,而这种意志行为的前提就是对所交换商品的所有权。“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一下流通过程,就会看到,它的前提是交换者表现为交换价值的所有者,即物化在使用价值中劳动时间量的所有者。”(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63页。)商品交换就它的物质内容来讲是使用价值的交换,就它的社会形式来讲是价值的变形运动。商品生产者劳动力产权决定了商品生产者对他所生产的价值的所有权,进而决定了交换双方的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须相等。商品交换过程因货币的介入展开为流通过程,价值在此过程中表现于货币身上。显然劳动力产权在商品,价值和货币之间起着纽带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资本和其它要素都采取了商品形式,形成特殊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土地市场等)来实现它们的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和其它要素所有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进行彼此的交换,于是资本主义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得以顺利进行。
2.劳动力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对立的两极。这种对立既表现在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过程中,也表现在生产过程中。在劳动力市场上,资本与劳动力是作为独立的形态相互对立的,也是作为异己的东西相互对立的。与资本对立的劳动力是他人的劳动力,与劳动力对立的资本是他人的资本。资本家和工人是作为买者和卖者,作为资本和商品相互对立,然而这两者不是简单的买者和卖者的彼此对立,而是两种所有权的对立。在生产过程中,资本家通过资本所有权获得了工人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并把它作为资本增值的手段占为己有,由此,工人自身内在的劳动力成为他人的权力对立于工人,亦即作为资本的力量与工人相对立,工人也作为活劳动同作为物化劳动的资本相对立。马克思指出:“工人只是作为劳动能力,只是作为工人同代表价值本身的资本家相对立,因而自行增值的价值,即自行增值的物化劳动与创造价值的活的劳动能力之间的对立,是这种关系的实质和真正的内容。两者作为资本和劳动,作为资本家和工人互相对立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40页。)
3.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产权难以真正实现。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力在使用过程创造的价值包括两部分:必要价值,即用于补偿劳动力的价值;剩余价值,即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劳动力价值没有发生增值,没有参与剩余价值的分割。资本主义所有权,“在资本方面就辩证地转化为他人的产品的权利,或者说转化为对他人劳动的所有权,转化为不支付等价物便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而在劳动能力方面则辩证地转化为必须把它本身的劳动或把它本身的产品看作他人财务的义务。所有权在一方面转化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力,在另一方面则转化为把它本身的劳动的产品和它本身的劳动看作属于他人的价值的义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55页。)在资本主义所有权规律的作用下,资本所有权表现为无偿占有剩余价值,而劳动力所有权仅表现为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其所有权主体——雇佣工人从“进入”时除了活的劳动力外一无所有,“退出”时仍一无所有,因此劳动力所有权存在很大的虚伪性。
四、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产权的两重性
首先,劳动力产权属于劳动者本身。马克思认为:“每一个别的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中正好领回他所给与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与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股份”;但是,“一个人在体力和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贡献的劳动量较多,或者能够工作的时间较长”,从而他就有权利从社会上领回较多的生产资料,社会承认个人天赋,承认每个人所有的不同的劳动能力,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6页。)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进一步阐述了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阶段,无产阶级只能在生产资料所有制范围内,完成由私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转变,而不能同时完成劳动力的由私人所有制到公有制的革命转变。
其次,劳动力产权也归社会所有。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人们用共有的生产资料劳动,“并且有意识地,把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支出。”(注:《资本论》第1卷,第61页。)即劳动力所有权是个人与社会相统一的所有权。劳动者自主地将自身的劳动力作为社会劳动力联合起来运用,实现与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的有机结合。
劳动力产权的两重性不仅表现在宏观社会层次上,也表现在微观家庭层次上。从家庭外部关系看,劳动力是私有的,但从家庭内部关系看却是公有的。马克思说个体农民家庭成员的“个人劳动力的支出,在这里,自始就是表现为劳动者自身的社会规定性,因为个人劳动力,在这里,自始就是当作家族总劳动力的器官来发生作用。”(注:《资本论》第1卷,第61页。)
劳动力产权的两重性在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使人类最终进入人的自由个性的理想境界。社会主义个人对劳动力的所有权,并作为社会联合劳动力的一部分,使人的依赖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革命,人的自由个性得到真正实现。马克思充分肯定了社会主义劳动力所有权特征对创造进入人的自由个性阶段的重大历史作用。他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形成普遍的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其次,它能实现劳动力的最大节省,使劳动力得到有效使用。恩格斯说:“共产主义的组织因利用目前被浪费的劳动力而表现出的优越性还不是最重要的。把个别的力量联合成社会的集体力量,以从前彼此对立的力量的这种集中为基础来安排一切,才是劳动力的最大节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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