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试论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搞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对于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总认为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个人收入的分配原则,并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一种体现。笔者认为,按劳分配实质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它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是相悖的。目前,它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力市场发育的重要因素。
一、按劳分配在形式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内容
对所谓的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它在形式上无法实现而沦为计划经济体制的分配制度。因为:
其一,按劳分配以劳动者必须参加劳动为前提,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这实际上暗含着两个假设:一是有劳动能力的人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劳动者不直接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必须参加劳动;二是社会或国家要为每个劳动者创造能够参加劳动的充足机会。否则,某些劳动者的劳动就不能发生而处于失业或待业状态。为此,国家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保障责任承担起来。由于政企不分,这个责任自然就由国有企业承担,于是,形成了以高就业保障和铁饭碗为特征的经济体制。
其二,按劳分配的对象,是在社会作了必要扣除之后的个人消费品。显然,这首先涉及的是国民收入的构成即必要劳动(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和剩余劳动(劳动者为社会的劳动)的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那么,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比例依据什么事先确定,以进行“必要的扣除”呢?照一般经济理论的解释,经济活动过程中,客观形成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然后才有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并在这一分配过程中,形成用于积累的部分(积累基金)和用于消费的部分(消费基金)。因此,所谓“先扣除”,无论从逻辑上还是现实上都是说不通的。既然如此,其结果就是,先由计划部门确定一个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及其内部的分配比例,然后,照此计划进行分配。个人消费基金如此确定并实行所谓按劳分配,无疑,这是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
其三,按劳分配的依据,是在社会对劳动成果作了必要扣除之后,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劳动为尺度对个人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但是,这个“劳”的统一尺度如何确定呢?以劳动直接作为分配的尺度,除非劳动具有直接社会性(这也是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的一个前提),而社会主义现阶段事实上达不到这一高度。后来,由于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理论界对劳动的统一尺度的确定进行修正:一是指出,按劳分配所依据的劳动,在质上是符合社会需要的、被社会承认的劳动。他们解释说,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虽然失去了私人性质,但是还存在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劳动还不完全具有直接社会性,个别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还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得到社会承认,被社会承认的劳动才代表劳动者的真正贡献,才是按劳分配的依据。二是指出,按劳分配所依据的劳动,在量的方面,不是以个别劳动的自然时间来衡量,而是以社会平均劳动量为尺度,是将复杂程度不同、熟练程度不同、强度不同的劳动,还原为同一的简单劳动,将个别劳动量还原为平均劳动量,以此为尺度在量上进行比较。因此,按劳分配是把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统一起来,作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尺度。
但是,这两方面的所谓修正仍充满了矛盾。首先,从其所谓质的方面的修正看,第一,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决定商品经济产生存在的原因,但是,个别劳动并非指劳动者个人的劳动,而是指生产经营的组织单位(如企业)的劳动。因为,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者个人并不构成生产经营的组织单位,任何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只是生产单位内部分工协作的联合劳动的一个环节和一个组成部分,任何产品都是联合劳动的产物,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根本不具有独立性。第二,生产单位的个别劳动能否转化和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社会劳动、被社会所承认,不仅取决于其内部的总体劳动者的劳动效率,更主要的取决于其产品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如果企业生产决策出现错误,产品卖不出去,其内部所有劳动者的劳动都不被社会承认,现实是这个损失表现为企业在短期没有盈利或发生亏损。但是,就如同企业借入资本不管其运用如何必须支付利息一样,劳动者的劳动既然已经发生,企业就有责任发放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所谓按劳分配的“劳”的质是被社会承认的劳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上看,都不能构成对劳动者个人进行分配的依据。其次,从其所谓量的方面的解释看,以社会平均劳动量作为按劳分配的统一尺度和衡量单位,显然,是借用了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平均)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理论。但是,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第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将不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差别平均化,将复杂程度不同、熟练程度不同、强度不同的劳动还原为同一简单劳动的比例,是商品经济活动过程中客观决定的,并不能被计算出来。第二,商品的价值作为抽象的东西,也不能通过自身表现出来,它只能通过交换由另一种商品相对地表现出来,在货币产生以后则表现为价格,并且商品的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与价值经常不一致,而正是这种价格与价值不一致的形式,调节商品生产和流通,又使价格趋于价值,实现价值规律的作用。所以,这种通过借用劳动价值论的某些范畴,来为按劳分配的统一尺度的确定寻找依据的方法,是行不通的。因为,且不说这里同样犯了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同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混为一谈的错误,即便退一步假定二者可以等同,那么,也会得出一个相互矛盾的结论:如果能够以劳动者的社会平均劳动量衡量劳动者的劳动,并以此为依据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获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就意味着“社会平均劳动量”可以被计算和直接表现出来,从而就否定了劳动和劳动量转化为价值和价值量的客观性,否定了商品货币存在的客观性。如果承认价值和价值量的规定是客观的,社会平均劳动量、复杂劳动还原为简单劳动的比例等等,都是人们背后的客观存在,人们本身既不能规定也不能计算出来,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一个可以衡量劳动者个人劳动多少并作为收入分配的尺度。
总之,所谓按劳分配的尺度,无论从质上还是从量上都无从确定,也正是因为这个统一的“劳”的尺度无从确定,才使按劳分配沦为论资排辈的工资等级制和相同资历下“大锅饭”的平均主义。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收入并不反映其劳动贡献,而是取决于国家制定的工资标准和调资的机遇,取决于国家的工资计划。
二、按劳分配不反映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客观规律
首先,社会主义现阶段不具有按劳分配产生存在的经济条件。政治经济学将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客观必然性即经济条件,解释为三个方面: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经济前提;劳动还是个人谋生手段,劳动还存在差别,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制约是实行按劳分配的根本条件。但是,这种论证并不充分,第一,生产资料公有制(以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为例,以下相同)的建立,为消除剥削和实行有利于广大劳动者的分配方式提供了经济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实行按劳分配。因为,按劳分配事实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生产资料和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的直接结合,从而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以社会劳动为前提。因此,实行按劳分配似乎存在这样一个逻辑推论:既然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国家的主人,国家又是全民所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全体人民利益的代表机构,因而,劳动者自身的劳动力也可归国家所有和支配,即自己的一切也是国家的,所以,在全民所有制内部可以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直接结合。不难看出,这实质上等于否定了劳动者个人是一个具有自身利益基础的独立的经济角色和经济主体。第二,既然劳动还是人们的谋生手段,劳动还存在差异,就意味着劳动者的劳动力及其素质是其利益的基础,劳动者个人利益不见得非要通过按劳分配实现,他可以通过占有作为生产要素的自身的劳动力的方式来实现。也就是说,劳动者未必要求和愿意接受自身的劳动力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与支配。第三,实行按劳分配的根本条件,被解释为因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没有达到产品极大丰富而不能实行按需分配所制约。但是,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人们的需要或欲望,是随着生产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和向高层次发展的,那么,生产力发展到什么水平,提供多么“丰富”的产品,才能满足“按需分配”呢?同时,这还给人一种生产的发展不受资源稀缺性限制的感觉;给人一种由于不能实行按需分配就只能实行按劳分配、分配方式不是由所有制关系而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分配方式可以选择的错觉。二是,即便实行按劳分配,而劳动的发生需要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这些物质要素相配合,而且这种配置是有比例的。换句话说,劳动的发生及其规模,受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受物质资源及其生产要素之间结合方式的限制。因此,难以得出个人想劳动就能劳动、想多劳动就能多劳动的结论;否则的话,岂不是人口和劳动力越多越好?
总之,社会主义具有产生存在按劳分配客观必然性的结论,是与传统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理念紧密相联的,是一种不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出发点的纯粹推理。因此,其结论是难以成立的。
其次,实践证明,按劳分配既没有成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因素,又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相矛盾。第一,按劳分配在改革之前,沦为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改革十几年来的几次工资制度改革都试图从根本上消除这些弊端,但至今也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并没起到预期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作用。第二,按劳分配所涉及的并非仅仅是个人收入分配问题,更严重的问题在于,由于按劳分配事实上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否定劳动力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为前提,进而成为否定企业和个人是独立的经济角色和经济主体的理论基础,使国家、企业、个人三位一体,造成政企不分、公私不明,并形成企业承担包括退休人员在内的所有职工的各种保障的铁饭碗制度。这已成为困扰国有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改革的最艰巨堡垒。第三,按劳分配和铁饭碗制,又演化成事实上的劳动者部门和单位所有制,劳动者若想调动工作,必须通过本单位和部门批准,从而客观上阻碍了人员的流动,不仅使劳动者难以“各尽所能”,甚至造成单位内部人员滞存和闲置(即企业内部的多余人员,也称在职失业)。第四,通过十几年的改革开放,按当前理论界的一种说法,与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相对应,我国已形成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格局。这里撇开非人力资源的收入(非劳动收入)不讲,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发,无论有多少种经济成份并存,同一经济体制下的分配机制只能是一个,不能是多个;否则,市场就不可能成为社会资源的基础配置方式,社会经济就永远是一种双轨并存的板块结构。既然按劳分配既没有起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作用,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相矛盾,甚至成为阻碍进一步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的因素,所谓的按劳分配原则就应该放弃。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应是市场机制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市场经济的一般条件看,首先必须确立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和劳动者(或居民户)作为独立的经济角色和市场主体的地位,使它们拥有可交换的客体所有权或处置权,有自己的利益基础。而利益基础实质就是所有制关系,马克思指出:“所有制最初的意义……不外是说,劳动(生产)主体(或再生产的主体)把他所从事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成是他所有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3册,第113—114页)。由于劳动力显然是进行生产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因此,所有制的内容应包括两方面: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即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二是生产的主观条件即劳动力的所有制关系。事实上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始终贯穿着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力所有制的分析线索(如:奴隶主完全占有奴隶的劳动力,封建主依靠人身依附关系部分占有农民的劳动力,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个人完全拥有自己的劳动力,等等)。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力所有制问题,在我国至今没有明确的确认,这成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企业、个人的关系难以理清的理论根源。因此可以说,确立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企业和劳动者个人独立经济角色和市场主体的地位,实质是确立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国家、企业、个人的关系。
实际上,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看,生产力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水平,不仅要求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相对集中,更直接要求实现生产要素经营使用权的集中(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资本的股份化的社会化表现形式,正是适应这一要求进行的局部调整)。这不仅决定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必然代替私有制,还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关系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权,必须采取可以转让的社会化的表现形式,采取多种方式和多种程度的分离组合形式。由于所有制关系实质上是物质利益关系,其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权的分离和组合,必然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关系上独立地表现出来,并有其独立的运动形式,使所有制关系表现为具体化、规范化的产权关系。这意味着,在这种关系下,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并不是非由国家直接经营不可,国家是代全民行使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并实现所有权的权益。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如同一个普通的资产所有者,通过转让资产经营权的方式实现所有权的权益;企业则通过支付资产所有权主体一定的利益使之实现所有权权益的方式获取资产的经营权和处置权。这样,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则是一种产权明晰的契约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企业成为拥有法人财产权的具有自身利益基础的经济实体,它既是生产要素的需求者,又是产品的生产者和供给者,它对生产要素的使用和产品的生产有充分的自主权,从而构成一个具有自主地位的市场主体。
再从劳动力所有制关系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只是在其公有的范围内实现了社会成员在所有权面前的人人平等,任何个人不能直接占有、使用公有的生产资料为自己谋取直接利益,只有作为公众的一分子与公众共同享受和监督公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权益;而且,现阶段人与人之间客观上还存在着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个人要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因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要素所有制应是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劳动力是生产不可缺少的要素,是能够带来收入的一种特殊资产,对劳动力(人力)的投资,同样会带来收益(西方经济学称为人力资本),所以,劳动力个人所有制构成了劳动者个人的直接利益基础。又由于劳动力与其所有者(劳动者)共存一个载体(肉体),具有不可分离性的特征,以及劳动者还要维护自己的人格权力,这决定了劳动力所有者要实现自己的直接利益,在没有其他资源资产的条件下,就必须把自己的一定时间的劳动力及其支配使用权作为商品出卖,但不能转让劳动力的所有权。因此,劳动力所有制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产权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下,劳动者个人或居民户则既是产品的需求者,又是生产要素(劳动力)的供给者,他成为一个具有自身利益基础的独立自主的经济角色和市场主体,他与劳动力要素的需求主体(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力要素交易的纯经济契约关系。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企业、个人的关系则是:一方面,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权益由代理机构——国家行使,国家与国有企业是具有明晰产权界定的经济契约关系,企业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经济实体。因而,劳动者个人就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不与企业直接发生关系,劳动者个人对公有的生产资料的受益权和监督权,是与公众一道与其代理机构国家直接发生关系。另一方面,国家行使全民所有制的所有权,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人直接拥有自己的劳动力要素构成个人直接利益的基础。因此,国家对任何单个劳动者个人不具有直接承担劳动就业和其他各种保障的特殊义务,只是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劳动者个人直接利益的实现,取决于自己所拥有的劳动力要素质量及其竞争力,取决于社会所有企业基于利润最大化动机对劳动力要素的需求数量和种类。劳动者通过竞争实现自己的劳动力要素的利益,他与企业的关系只是劳动力要素交易的纯经济契约关系,企业并不承担除劳动契约关系规定的法律之外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显然,在这样的关系下,企业和个人都有其可支配的交易客体,都构成了独立的经济角色和市场主体,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育具备了微观基础。
继续推论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机制必然是市场机制。因为,在上述的经济关系下,一切产品、一切生产要素及其产权都将成为商品或商品化。这样,第一,产权关系是物质利益关系的具体化规范化的表现,明确的产权关系决定了物质利益以什么形式分配给谁(如: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劳动力——工资,企业——企业利润)。第二,在经济活动中,各权益主体都维护自身权益并谋求其利益的最大化,各种力量相互作用形成平等和公平竞争交换的客观法则,即市场机制,使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紧密联结一体,形成统一的市场体系。从而,所有的产品、要素商品、产权商品的价格并非由哪个单个主体决定,而是由市场的供求和竞争机制决定,而要素商品或产权商品的市场价格(如:工资率、利息率、地租率等等),也就是各种权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比例。第三,当市场供求发生变化,商品价格发生变动,必然影响各权益主体的利益,各权益主体就会自动调整自己要素的投入流向。即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自动调节生产要素(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市场机制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
由此可见,从利益或收入分配关系上看,市场机制又是生产要素所有制性质一定条件下的利益关系的实现机制和调节机制。对于个人收入分配而言,同样如此。如果劳动者个人仅拥有自己的劳动力要素,个人收入分配机制就是市场机制组成部分的劳动力市场,即工资水平由劳动力市场的转化形式——劳动市场的劳动供求客观决定;如果个人还拥有其它资产或生产要素,它们所能带来的收入则取决于相应的要素或资产产权的市场价格水平。从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个人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和没有其它非人力资产的前提出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只能是劳动力市场。这意味着我国工资制度的改革方向,将是市场化,也就是说,国家的分配职能主要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和在宏观上进行调控,而不再干预微观领域的分配。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异同
综上所述,仅从劳动力个人所有制、劳动力成为商品、产权商品化、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的实现机制和调节机制是市场机制方面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无区别,这是二者都是市场经济的共性体现。然而,这种形式上的共性,并不否认性质上的特性,两种经济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不同。因为,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个人,拥有或不拥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社会地位不同,以及劳动力所有者的利益实现的具体社会形式和由此带来的社会后果不同。
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人与人在所有权面前不平等条件下的产权和劳动力商品依据平等交换法则的社会实现形式,是人与人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下的平等的商品法则或均等的利益实现机制。因此,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仅存在广大劳动者个人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个人之间利益对立的基础,还必然出现两个阶级较大程度的收入悬殊,造成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后果;而且,在此基础上必然产生食利者阶层,造成劳动力社会资源的闲置和浪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人与人在所有权面前平等条件下的产权和劳动力商品依据平等交换法则的社会实现形式,是人与人社会经济地位平等下的平等的商品法则或均等的利益实现机制。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存在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理主体(国家或集体)利益之间根本对立的基础;而且,由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内部,劳动者个人不能直接占有公有的生产资料,获取直接个人利益,每个劳动者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要素获取直接个人收入,因而,一方面,劳动者个人收入之间的差别,只是作为个人拥有的劳动力要素(人力资本)质量差别的反映,不具有个人之间出现较大收入悬殊造成两极分化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根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依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为生的食利者阶层产生存在进而造成劳动力资源闲置和浪费的经济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社会更具公平性、平等性,劳动力商品更具普遍性,社会资源(包括劳动力资源)的利用更具充分性。这正是社会主义经济优越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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