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模式_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多元化: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模式_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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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生产及其产品分配在扣除再生产所需的生产消费外,总是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直接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属于初次分配;另一部分是剩余劳动形成的剩余产品,用于满足一般社会需要,属于再分配。分配的性质取决于生产关系的性质。本文主要分析初次分配,同时也涉及再分配。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终篇第51章专门分析了《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精辟地指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所以二者都具有同样的历史的暂时性质。”[①]“一定的分配形式是以生产条件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和生产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前提的。因此,一定的分配关系只是历史规定的生产关系的表现。”[②]“所谓分配关系,是同生产过程的历史规定的特殊社会形式,以及人们在他们生活的再生产过程中互相所处的关系相适应的,并且是由这些形式和关系产生的。”[③]马克思关于分配的这些经典论述对于我们研究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关系是完全具有指导意义的。这些论述的思想精髓在于:1.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具有同一性,是一种关系的两面,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背面;2.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决定和产生的,生产关系的性质决定分配关系的性质;3.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一样都具有历史的暂时性质。

试以这些思想为指导,分析一下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的各种分配关系。

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所有制主体是多元的,因此其分配关系也是多元化的。1996年3月公布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关于“规范和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问题中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相适应的分配制度。与现存的多层次生产关系并存一样,分配关系呈现为多种方式并存的格局。认清这些分配关系的性质以及合理程度对于我们把握事物的本质及其改革方向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各种生产关系中的分配关系。

(一)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

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职工个人收入分配无疑是按劳分配,并且在初次分配领域应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再分配领域考虑公平)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多劳多得。但这种按劳分配在现阶段还不可能是全社会范围内的同一尺度,因为各企业的劳动还不可能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还必须通过其产品价值的实现才能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在其产品价值中属于必要劳动用于职工工资分配,目前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由政府直接控制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尚未做到由企业微观决策。但由于各行业之间劳动的差异,市场竞争的不充分,资金和劳力转移的受限制,各行业创造的价值,其中V+m部分是有差异的,政府目前只是按行业规定一个大体平均的工资标准;即使在同行业中,由于各企业经营业绩的差异,在按劳分配获得的基本工资之外,属于奖励性的个人收入,其差异也是很大的。经营业绩好的企业,工资加奖金的收入分配就高,经营业绩差的企业,工资加奖金的收入分配就低,甚至发不出奖金,亏损企业连发工资也成问题。问题在于企业间的盲目攀比以及领导层的短期行为,甚至不惜用企业资产发奖金。在市场经济下将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工资总额的控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还是必要的),工资分配将逐步成为企业微观行为,则各行业、各企业之间的个人收入差别在一定时期内还会拉大。国有企业法人代表、高级管理层(经理)个人收入除按劳分配获得工资外,为鼓励企业家承担盈亏责任,创优业绩,其个人收入还应与企业增值指标挂钩其中一部分属于经营风险收入,一部分是剩余产品的索取。在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高级领导人年薪可达职工平均工资的几倍、几十倍。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职工个人收入性质基本与国有企业相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职工参股部分也有部分剩余产品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职工。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按股份分配的利润提成,股息,红利应属于资金收入。没有参股的外来职工,其创造的剩余产品都留归集体却无权获取分配权,应该承认这部分是被集体无偿占有。有些富裕地区集体企业的领导人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不愿受年薪制制约。

(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职工个人收入在性质上应该说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打一份工拿一份工资。业主在按章纳税后拥有全部雇工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支配权。有些企业还通过投机钻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等不法手段谋取暴利,有的老板成为新一代富翁。据了解情况的官方人士透露,南海市某镇,“上亿富翁十几户,千万富翁百十户,百万富翁不计其数”。全国铝合金建材销量的半数集中在此,而其中就有许多不合规格的、偷工减料的次品、废品。

(四)“三资”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职工个人收入其性质应具体分析,一方面对外资来说,职工工资是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另方面,就中资来说,则由中资的性质决定。总的看,“三资”企业职工个人收入具有二重性。“三资”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值较国内企业职工工资平均值高得多,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经理的高薪,构成国内先富起来的高薪一族。

此外,国内第三产业部门中的有些部门,如金融、房地产,各种投资咨询、服务性中介机构等高级策划、经纪人、经理人员工资收入较高,有些经纪人除有固定工资收入外,还按中介代理费提成,甚至中介回扣数额可观。如物业销售代理,按销售额1.5‰~3‰提取手续费,策划、推销人员从中可提取10%~20%。甚至中介的中介(介绍中介业务者)可按4∶6分成。这构成国内一批高薪阶层。

现阶段中国分配收入差距从统计资料上来看,也许并不是很大。据《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资料,中国大陆的差距指数(最高收入20%的家庭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与最低收入20%的家庭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之比)为6.53。有资料可比的78个国家或地区中,居第48位,在23个发展中国家中居第10位。收入差距居于中等偏下。问题不在于公开的显性收入差别的拉大,而是许多隐性收入在统计资料上反映不出来,所以实际收入分配上的差别要比统计资料上的差别大得多。

应该认为,建国以来经过多次工资改革,各系列工资等级差距并非扩大,而是相对在缩小,所以有“越改越平均主义”之说。如据有关资料,1994年8月管理人员(处长至未定职称人员)收入高低差仅1.69倍;专业技术人员(教授级工程师至未定职称者)收入高低差仅3倍;工人高低工资收入(高级技工至学徒工)仅2.21倍,高级技工与普通工人之间收入差距仅1.54倍;教授与助教之间的工资差距为2.8倍。现今的工资差距反而比1956年全国统一工资改革后的工资差距为小,其时8级工工资是1级工的3.15倍,大学教授平均工资是助教的4.12倍[④]。

当前收入差距拉大的原因在于隐性收入显化,工资外收入、财产收入的增加。改革开放的显著成果之一是居民收入普遍提高,但在提高过程中逐步拉开了档次、形成差距。尤其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以及市场经济体制刚建立初期的不规范造成个人收入的差距和由此积累的个人财产的不均。据有关资料,1993年比1985年个人财产收入增长12.2倍,年均增长52.3%。1995年利息收入达3000亿元,股息收入1000亿元,由于“马太效应”,财产收益分配总是占居民比重较小的部分占收益分配的比重较大[⑤]。

由于收入分配的差距,人们价值观念择业观念也有变化,“一切向钱看”,急功近利。还由于全社会再分配机制弱化,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导致人们收入差距实际上在增大。同时出现全社会范围内的一些畸形现象:比如体脑收入倒挂,简单劳动复杂劳动收入倒挂。所谓“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制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教授最穷”,连小偷也“敬而远之”。动脑不如动手,某些修理行业稍动一下手修理费上百、几百元,而文稿的价值不值几文钱,写(发表)一篇短文仅几十元。十多年来物价上涨数倍,而稿费标准却一定不变,有些刊物甚至发不出稿费,真是“不知有汉,无论魏晋”。创作一首歌词、谱一首曲的稿费不过几十元,而唱一首歌的出场费却上万元。某些明星的身价、“无形资产”更是高得无可比拟,书尚未写,仅仅书名即可卖得上百万,而教授、学者写书得自己掏钱出版,还得兼卖书。总的看,中国知识分子的工资收入太低,长此下去,国家科技水平上不去,全民素质会降低。应当警惕重蹈俄罗斯知识分子的覆辙,他们现在的收入比1991年下降40%,2/3的知识分子要兼第二职业、炒更。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个人收入差距是难以避免的,多元化的收入在现阶段也是合法因而是合理的,应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同时也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限制实际收入差距的拉大,更要采取坚决措施杜绝、取缔、处罚非法收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和再分配机制,应当包括:1.完善工资等级制,政府逐步取消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的直接控制,等级差距适当拉大,贯彻效率优先的原则以鼓励先进、奖勤罚懒。2.完善个人收入所得税制度,实行财产申报制,存款实名制,凡存款利息、股票红利、各种债券的分红、利息均应列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范围。开征遗产税。3.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失业和养老人口起着‘扶贫济困’的功能,不是缩小收入差距扩大,以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不具有致富的功能,更不会实现共同富裕”[⑥]。我不赞同此种观点。应当看到,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或抑制贫富差别悬殊的强有力措施之一,也是加大再分配宏观调节力度,保障社会公平、调控国民收入最终分配格局的措施,甚至也是保证社会秩序安全、安定的措施。因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其中很大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在有些社会保障较完善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当个人年收入包括工资利息、债券红利等达到一定高度时,所得税率最高达60%。累进递增的所得税不仅是“扶贫济困”的功能,而且具有“劫富济贫”的功能,这在很大程度上起着缩小差别,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我国目前国民收入分配中再分配调节力度不到2%,发达国家的再分配力度达到20%~30%。1995年我国居民存款利息收入约3000亿元,有关债券、利息、红利和股息收入约1000亿元,另一方面1995年城镇贫困人口1300万人,农村贫困人口6500万人。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中贯彻公平优先的原则,来缩小贫富差别,防止两极分化,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注释:

[①][②]《马恩全集》第25卷,第993、997页。

[③]《马恩全集》第25卷,第998页。

[④]参见张问敏、魏景芬:《当前收入差距问题》,《经济研究》1995年第8期。

[⑤]参见靳共元:《居民收入差距问题研究的新进展》,《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8期。

[⑥]张维达、宋冬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市场公平与社会公平》,《经济研究》199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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