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干涉_联合国秘书长论文

论国际干涉_联合国秘书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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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是指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或另两个国家间关系的专横干预。(注:Encyclopedia American,American Corporation 1980,Vol.15 P.322.)所谓国际干涉, 指由国家共同体执行的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行动,(注:Thomas.G.Weiss,Intervention:Whither the U.N.? Washington Quarterly,Winter 1994,P.110.)其目标是以国际社会名义,管理和控制那些违背国际规范和意愿的行为。近年来,国际干涉成为国际政治中引人注目的现象。仅以联合国为例,其对地区冲突和国内战争的干涉次数由80年代平均每年不足5起上升到90年代每年17起。(注:Barry M.Blechman,The Intervention Dilemma,Washington Quarterly,Summer 1995,P.69.)有的国际干涉取得了成功,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好评,如 1991年以美国为首的28国军队发动的海湾战争。但大多数国际干涉都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有的甚至遭到被干涉对象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这反映了当代国际干涉已陷入深刻矛盾之中。

一、国际干涉的理论基础

国际干涉建立在集体安全理论基础上。集体安全是从国家集团立场出发,对属于这一集团的成员的安全给以统一的集中的保障,借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秩序的国际体制。其侧重点在于:第一,它强调整体的利益高于个体的利益,个别国家的要求应服从国际安全的需要。第二,它重视统一化的力量对侵略者的威慑作用,即以较大较强的暴力压制破坏国际秩序的行为。集体的武力是合法的,个体的反抗则被认定为是非法的。

但集体安全理论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即在内部面临冲突威胁时,为解决冲突而采取的协调一致的集体行动如何实施理论上,需要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由国际机构统一调配的武装力量,同时,在法律上对侵略战争有准确的正义与非正义之分,从而为干涉提供合法行动的基础。但是,建立这种部队的设想是不现实的。(注:苏长和:《安全困境、安全机制与国际安全的未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1998年第5 期,第39页。)

集体安全概念与传统主权概念也存在着矛盾。主权概念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体系的诞生而产生的,其核心内容是,国家享有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对内最高权表现在,国家可以颁布它认为适当的宪法,自行处理其行政,制定法律,建立陆海空部队和军事设施,确定其国家形式、政治和经济体制等。对外独立权指,国家可以自由地处理其国际事务。依此,国家的对内对外事务不容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

正因集体安全概念与传统主权概念存在着矛盾,近年来,“新干涉主义”开始流行于西方,其主要内容有:第一,内战是国际安全不可分割的侧面,强调要全力以赴对付世界各地的热点使之不致蔓延成为危害他国及地区稳定的大火。第二,鼓吹“新的人道主义秩序”,认为保护种族、宗教和少数民族免遭冲突的危害和不受怀有敌意的政府的排斥,是国际社会不可推卸的义务。 (注:参考Foreign Affairs, Spring1993.)根据“新干涉主义”思想,主权不再属于国家或政权, 而是属于人民;独立自主不再是国家对外独立权,而是民族自决权。这种理论为多国部队和北约等国际组织在伊拉克、索马里、前南斯拉夫的行动提供了依据。但它否定了传统的主权概念,扩大了干涉的对象和范围,遭到了历经侵略的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不能代表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

二、国际干涉的主体

当今实施国际干涉的主体包括多国集团和国际组织两类。多国集团干涉的例子有1998年11月美英两国对伊拉克的军事威胁。至于它们是否合理,须依国际政治现实作具体的分析和判断。国际组织可分为综合性国际组织和专门性国际组织。综合性国际组织又可分为世界性和区域性两种。当今国际社会中,这种世界性国际组织即联合国。国际组织是国家主权在国际范围内作用的结果,可依基本文件对其成员实施干涉行动,如联合国在柬埔寨的维和行动。联合国作为战后最权威的综合性国际组织,对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最主要的责任。为达此目标,必须采取有效的集体措施和办法,如经济制裁、军事行动等,以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必须采取和平的方法和依据正义与国际法原则,调整或解决可能导致破坏和平的国际争端情势。(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70 页。)可见,联合国在必要情况下对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实施国际干涉,有法理上的依据。其他国际组织的干涉行为则受到一定限制。冷战结束以来,区域性国际组织在维护地区和平与安全问题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北约对波黑内战和科索沃危机的干涉。区域性国际组织作为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和途径,其法律地位在《联合国宪章》中有明确的规定:区域性国际组织只能解决区域性国际争端,不能解决世界性国际争端。它应该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也可以在安理会的授权下,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安理会对于其职权内的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况下,应利用有关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它有义务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的,对其已采取或正在考虑采取的行动,随时向安理会作出充分的报告。(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602页。)但近年来一些区域性国际组织在没有得到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执行等干涉行动,是明显不合法的。这必然造成联合国与区域性国际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行动中的矛盾,被干涉方因此无所适从或有机可乘,干涉行动则难以得到国际社会的支持而陷入被动局面。

三、国际组织的干涉决策机制

多国集团的干涉决策取决于其成员国的决策机制。国际组织的干涉决策机制则存在着以下几个缺陷:

(一)国际组织职权与成员国主权的矛盾

冷战结束以来,国际组织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主权国家一旦加入某个国际组织,便实际上向它让渡了部分主权,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例如,许多小国加入了联合国,获得了与大国、强国一道讨论国际冲突的机会乃至于某些实际的保障,同时,它也必须向联合国提交会费,在发生地区冲突或其他影响成员国安全的事件时,接受联合国的有关决议。近来,国际组织越来越多地把原来属于主权国家的一些权力拿过来,以共同体的名义代行职责,应付或解决困扰个别国家、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危机。(注:王逸舟:《当代国际关系研究的若干问题》,载《欧洲》1993年第5期,第11页。)所以, 国际组织成员国的主权概念是有弹性的,这种情况增加了国际干涉的复杂性,许多场合的确分辨不清国家主权是否受到了侵犯,侵犯的程度如何,它也给大国提供了进退的余地,国际组织职权与成员国主权之间的矛盾也逐渐暴露出来。

(二)国际组织的决策并不一定代表全体成员的意志

国际组织依合法程序作出的干涉决议,理应最大程度上代表各成员的意志,但事实并非如此。国际组织的决议,并不一定建立在各成员的共同认识基础上,有的甚至遭到大部分成员的反对。以联合国为例,安理会是最重要的机构,但其权力分配不公平。首先,安理会像是少数国家的“权力俱乐部”,一般国家进入它的机会很少。按概率估算,常任理事国以外的国家每36年才有一次机会担任非常任领事国。从理论上讲,占联合国会员总数仅8%的安理会15国, 可以采取无视绝大多数会员国意愿的行动。其次,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集体安全所规定的各种制裁当然无法施行到它们身上;不但如此,它们的盟邦或有私下交易者亦可托庇于它们的否决权之下。再次,在五个常任理事国中,尽管原则上它们享有同样的权力,但各国的实力、联盟、影响及由此造成的决策权的配置有着明显的差别,安理会已落入少数西方大国,特别是美国的控制之中。(注:郗润昌、高恒主编:《世界政治新格局与国际安全》,1996年版,第312页。)因此, 安理会的决议很难说已反映了大多数成员国的意志。为此,联合国准备改革安理会的组成和决策机制,但因难以取得共识而寸步难行。其他国际组织也有类似情形,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成员国支持决议的意愿,制约着干涉行动的进行。

(三)国际组织缺乏实施干涉所需的军事和财政实力,难以完全控制自己名义下的行动

这种例子有联合国的维和行动等。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可以表现出对赤裸裸的侵略行为的回击能力。但,第一,这种回击能力的强弱取决于西方国家的参与程度。第二,无论如何,战斗一打响,联合国便再也无能为力,一切完全取决于西方国家的参与程度。第三,从逻辑上讲,完全可能出现下述情况:尽管维和部队借用了联合国的权威和合法性,大国在利害关系的驱使下,以国际社会道义之名,谋大国政治私利之实。由于某些大国把联合国干涉行动当成推行利己政策的工具,往往使一些干涉行动违反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突出的例子有北约经联合国授权在波黑的行动。如果联合国的指令与北约的意图吻合,北约军人便会顺利执行;若不相符,则将拒绝。

四、国际干涉的方式及其选择

国际干涉可能采用各种方式。外交干涉运用得最为普遍和频繁,它可以通过正常的外交渠道即外交对话进行,也可以通过官员的公开评论进行,以达到影响别国政策的目的。国际宣传亦可采用,它的作用在于影响被干涉国的公众,使之促使本国政府按照干涉方的意愿行事,也在于影响国际社会,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及其公众的支持。强制监督和检查,其目的在于保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国际条约的履行。它对于控制国际军备发展,维护国际社会安全,作出了一定贡献。但也多次引发国际危机,需加以完善。经济酬赏和经济强制也经常采用。经济酬赏包括提供援助,给予贸易和金融方面的优惠,撤消原有的经济歧视措施等。经济强制则包括各种经济威胁和制裁,从提高关税,降低进口限额,撤消援助,到抵制、禁运、冻结资产等。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加速,对外经济需求对国家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因而经济手段被当做最重要的干涉方式之一。军事威胁被广泛运用,它与政治外交办法结合起来,往往具有良好的效果。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最重要的集体安全行动,可分为秘书长直接领导的和经安理会批准,由联合国授权,西方大国直接参与和指挥的两类。前者有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两种形式。后者的例子有多国部队在索马里的行动,其直接目的不是监督或维持停火,而是制止冲突、遏制危机;不是调停劝解,而是排除障碍;使用武器不是为了自卫,而是为了压倒不听劝阻的当事方。国际社会对维和行动寄予厚望,但维和行动困难重重,其采用将更加谨慎。

各种方式的采用和选择理应与被干涉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联系,但现在尚不存在被国际社会所认可的界线和标准,以判断是否应开始或停止干涉,以及应采取何种方式,这必然导致干涉的随意性。建立一套为国际社会共同接受的标准,是确保国际干涉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当然,国际社会如此复杂,是否可能形成一种公认的标准仍存疑问。

五、国际干涉的对象

国际干涉的对象包括地区冲突、毁灭性武器的扩散、人道主义事件和生态环境等问题。冷战结束后,全球性冲突爆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地区冲突成为影响国际安全的重要因素。据统计,90年代前7年, 世界各地共发生地区冲突193起,超过冷战40年地区冲突的总和。 (注:李忠诚:《跨世纪的世界政治》,时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5页。 )当前的地区冲突与冷战时期相比具有明显特征:第一,地域分散化,热点地区增加。中东、中亚、东南亚、非洲南部、前苏联地区、前南斯拉夫地区成为冲突的多发区。第二,烈度加剧,冲突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使用的武器系统先进。第三,具有内战外溢的特性。冷战结束后的地区冲突相当一部分是国家内战,多属民族和宗教冲突,周边国家因此很难置身事外。正因地区冲突对地区乃至国际社会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要求对此进行国际干涉的呼声越来越高。

毁灭性武器的扩散,严重威胁到国际社会的安全,为防止扩散而实施国际军控,是国际社会的紧迫任务。近年来,国际军控取得了三大成果:一是1995年底《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无限期延长,从而使国际防扩散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二是1996年9 月联大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使国际核禁试努力又向前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三是1997 年4月《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为保证上述国际公约的履行,联合国、国际原子能机构和欧安会等国际组织必将发挥更大作用。对违背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实施国际干涉,是国际社会的重要责任。

人道主义干涉在冷战后的国际政治中越来越频繁。频繁的地区冲突和国内战争,严重破坏了当事国的经济,加剧了人民的生活困难;自然灾害、政治腐败等因素使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生活处于极端贫困状态;有的种族和宗教冲突直接导致了种族大屠杀。这造成了数以千万计的难民大军。面对现实,国际社会兴起了人道主义干涉的浪潮。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恶化导致生态失衡,对人类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的特点,任何地区的问题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地区,任何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全球的合作。为了恢复生态系统正常循环,人类必须付出沉重的代价,基于环境问题而产生的国际干涉也将越来越多。

结论

集体安全理论是国际干涉的理论基础,它的内在缺陷无法克服,与传统主权概念也存在着矛盾,“新干涉主义”也不被广泛接受。国际干涉的主体包括多国集团和国际组织两类。联合国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是最主要的主体,但它将更多地授权区域性国际组织来实施。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强制行动受到《联合国宪章》的制约,专门性国际组织可依其基本文件对其成员实施干涉行为。干涉主体间的矛盾将继续存在。国际组织的干涉决策也存在矛盾:国际组织职权与成员国主权有矛盾;国际组织决策并不一定代表全体成员的意志;国际组织难以完全控制自己名义下的行动。这种矛盾因国际组织的性质所限难以解决。国际干涉的方式有外交干涉、国际宣传、强制监督和检查、经济酬赏和强制、军事威胁、维和行动等等,其采用应与被干涉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联系。成本较低的方式,如外交干涉,将首先得到考虑;政治法律办法将与军事威胁等方式结合使用。现在尚不存在公认的界限和标准,干涉方式不合理现象难以克服。国际干涉的对象包括地区冲突、毁灭性武器的扩散、人道主义事件和生态环境等问题,将来会有更多危及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事件成为国际干涉的对象。

可见,国际干涉缺乏一套明确的为国际社会认可的机制,存在着明显的内在缺陷。未来国际干涉将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国际干涉的频繁程度将高于冷战时期,维持在前几年的水平上。第二,国际干涉不公正现象将继续存在,主要表现在对不同国家使用不同标准以及对内战不同派别的区别干涉。第三,国际干涉的结果难如人意,国际干涉因其自身的矛盾以及干涉对象的复杂性,不能保证做到无害,而且可能加剧问题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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