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_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_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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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35.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140(2003)05-0005-09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二十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物质的、经济的利益关系是人民内部其他社会关系产生和变化的经济根源,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制约其他各类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矛盾。只有从物质经济利益根源出发,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个利益群体形成的条件、群体利益要求及群体意识倾向进行深刻、全面的分析,把握人民内部利益矛盾运动的规律,在深刻认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表现形式、发展趋向的基础上,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正确运用经济、文化、政治和法律等手段,构筑起一个适应复杂利益关系格局的决策体制和调节机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把影响社会安定的因素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才能为改革和发展提供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长期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经阶段,与其他社会形态一样,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这些矛盾存在于社会各主体之间,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构成由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及其他矛盾主次有序、层次分明、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体系。其中,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其他一切社会关系最深层次的原因和本质概括,是社会主义社会矛盾体系诸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是社会主义社会各种各类矛盾发挥作用的基础性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矛盾体系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在不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所以,作为生产关系总和的经济基础以及建立于其上的上层建筑必然具有不完善性,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描述的未来社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现实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决定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大量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

(一)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

坚持和完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存在公有制经济成份,还存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成份;不仅公有制内部存在国有和集体两种所有制形式,而且在混合所有制、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经济实体中也存在着多种所有制成份。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三分天下”的格局。这些不同经济成份的群体之间和群体内部,尽管根本利益一致,但由于所有制关系和占有关系不同,在具体利益上必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区别。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在客观上会导致经济利益的多元化,不可避免地形成不同利益群体及其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

(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走向共同富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按劳分配外,还存在着资产性分配、经营性分配、福利性分配、风险收入和机遇收入等分配形式。这样的分配制度和政策,充分肯定了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合理性,有利于让一切生产要素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同时也决定了人们经济利益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决定了人们在收入方面的差别,从而决定了人们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矛盾。

(三)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对现存利益关系调整和重组的过程。在传统的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关系相对简单,收入分配制度高度统一,人们的收入方式和收入来源受到严格控制,利益差别极其有限。同时,高积累高消耗高就业与低效益低收入低消费的发展战略选择,粗放经营的经济增长方式,使人们在“共同贫穷”的基础上保持着利益的相对均衡。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贯穿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在不同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流通者、消费者之间,以及政府、市场、企业之间,包含着错综复杂的利益矛盾。随着集约化经营方式的确立、效率优先和竞争意识的强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市场体系的完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必然会极大地调动各种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通过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各自的经济利益,逐渐打破原有的低水平的利益均衡。正因为是对现存利益关系的调整和重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由此引起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要经历一个艰苦的长期的过程。体制转换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资源禀赋及占有方面事实上的不平等状况,以及政策、法律方面的缺位和漏洞,也会加剧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

(四)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

我国是一个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地区关系、民族关系,可以说是我国最基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受历史、地理、资源、民族等因素的影响,建国以后客观上仍然存在着工农、城乡、地区、民族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存在的基础,从历史因素来说,是资源禀赋及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因为,幅员广阔就有地区差异,资源稀缺就有发展“瓶颈”,二元经济结构就有城乡差别,人口众多就有就业难题,多民族融合就有民族矛盾,等等。从现实因素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发展水平从较低阶段进入到起飞阶段,在这一阶段个人收入差距拉大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普遍现象。解决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这些不平衡,需要各方面长期的共同努力,本来就不是朝夕之功;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影响又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些不平衡,成为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在我国现阶段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五)思想文化道德素质差异

人民内部思想文化领域的差异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它对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具有强化和催化的作用。我国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必然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多样性。人民内部个体与群体之间思想认识的差异,总体上说取决于人们的物质利益关系,也与人们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参差不齐有直接关系。具体表现为社会主义进步的思想文化与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各种腐朽思想文化之间的矛盾;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愚昧落后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要求的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以及集体主义与平均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之间的矛盾。总之,这些反映改革开放的新思想、新观念与不相适应的旧思想、旧观念之间的矛盾和分配领域事实上不平等的现实并存,加上在社会转型的长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些无序现象导致的浮躁、易变的社会心理倾向,甚至于出现一些非理性的思想、行为和不规则现象,就使得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更加尖锐。

(六)上层建筑变革滞后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虽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但就其作用与影响来说,已经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要求上层建筑做出相应的调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层建筑自身的不成熟性和不适应性,再加上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健全,党政不分政企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这些问题特别是执政党的作风问题和部分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如果不能在短期内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就有可能使人民内部的利益对立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协调处理,导致忽视、漠视群众利益甚至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发生。当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又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和途径解决时,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就可能转化为激烈的对立冲突。

(七)国际环境的影响

对外开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由于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国内的人民利益内部矛盾往往与复杂的国际环境密切关联。参与国际竞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放国内市场,进行国际文化交流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还要看到,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关系实质上还是以国家利益为基础的。在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经济政治格局中,中国的崛起必然会受到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阻挠,他们必然要从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渗透破坏。受这些外部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会更加复杂,增加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难度。

总之,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复杂深刻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历史的、现实的原因,决定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长期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

二、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表现形式和发展趋向

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作为人民内部矛盾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矛盾,不仅会长期存在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明显的发展趋向。

(一)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主要表现形式

以社会主体为分类依据,当前我国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主要形式:

1.城乡居民之间的矛盾。城乡居民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收入差距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从1978年到2002年,国内生产总值从3624.1亿元增加到94364.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7.92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343元增加到686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从134元增加到2366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分别增长4.16和5.04倍。但是,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长期存在,并且在收入水平和收入增长速度方面,近年来明显拉大并有继续拉大的趋势。1997年至200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每年实际增长8.6%,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实际增长仅为4.8%,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达3.11倍,比1978年的2.57倍和1985年的1.86倍显著增大。从消费支出看,2001年,占人口62%的农民只占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37%,而38%的城镇居民却占63%。城镇居民平均恩格尔系数2001年已降至37.9%,而农村居民则为47.7%。[1]

2.地区居民之间的矛盾。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与中部、西部欠发达地区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主要原因是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改革开放前,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并非很大。据统计,建国后30年间东中西部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平均增长速度以现价计算之比为6.81∶5.78∶7.25。改革开放以后,东部地区凭借国家的优惠政策和地理位置等优势,经济快速发展,而中部特别是西部发展相对迟缓。据国家统计局人布的数据,2002年全国人均GDP(各省加总计算)为9236元,东部地区人均GDP已达14080元,中部和西部地区分别只有6960元和5438元,中部、西部与东部的人均GDP差距分别为2.02和2.59倍。全国没有解决温饱的农村贫困人口85%集中在中西部地区。到2001年,全国GDP为106448亿元;东部为63450亿元,占59.61%;中部为28668亿元,占26.93%;西部为14330亿元,占13.46%。仅占国土总面积10.7%的东部地区创造的GDP是占国土总面积56.78%的西部地区的4.43倍。[2]

3.不同行业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前,国家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工资政策向重体力、高消耗行业倾斜,行业收入差距不大。改革开放后,垄断性行业、高新科技行业、市场供给短缺行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与传统行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迅速拉大。1978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615元,收入最高的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850元,最低的社会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仅392元,相差458元。2001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为10870元,收入最高的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437元,最低的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为5741元,相差10696元。[3]

4.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突出表现在中国社会阶层发生结构性变化。原来的“两个阶级一个阶层”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分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各阶层之间的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及利益差异日益明晰化,以职业为基础的新的社会阶层结构逐渐取代过去的以政治身份为依据的社会阶层结构。过去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三大差别”依然存在,但更为真实的现实是以资源占有或支配状况为划分标准的“五大社会经济等级”和“十大社会阶层”已经形成。[4]党的十六大报告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阶层结构作了如下概括:“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显然,这里在人民范畴下的阶层划分,依据的主要不是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而是经济状况和利益差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各阶层利益分化和重组是不可避免的,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差别和对立,有可能形成政治态度与社会文化认同的差异和对立。

5.贫困群体与富裕群体的矛盾。由以上几种利益矛盾所决定,我国现阶段存在着贫困群体和富裕群体的对立已是不争的事实,问题仅仅是贫困群体与富裕群体的比重和差距大小。目前,我国富裕群体的资产、收入和生活水平远远超过贫困群体,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2001年,我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已增加到0.459,高于美国的0.434,严重超过国际警戒线。[5]2001年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绝对贫困标准为630元)还有2927万人,刚刚迈过贫苦线初步解决温饱的有6102万人。撇开城乡差距不说,仅就城镇居民而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七等份法计算,200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收入6860元,最低收入户年人均为2803元,最高收入户年人均为15115元,相差5.4倍。[6]目前民政部认定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人数为二千多万人,亚洲开发银行按照支出标准估计的城市贫困人口为3700万人。

(二)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发展趋向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明显的发展趋向。主要表现在:广泛性明显、复杂性加大、群体性突出、对抗性增强。

1.广泛性明显。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存在的基础是收入水平和生活状况的差别。广泛性明显是指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与过去相比,更广泛地发生在社会生产的各个环节,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涉及社会活动主体的各个阶层,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各个领域。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之间尽管也存在着利益差别,但基本上是吃“大锅饭”,加上社会处于封闭和半封闭状态,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有限且大多处于隐性状态,用“三大差别”即可基本概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的追求成为社会成员的生存基础和行为动力,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刚性,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诱发因素如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城乡流动、社会交往等方面的变化,致使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日益扩大,越来越广泛地存在于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过去的“三大差别”已经不能涵盖。如果把工农差别扩展为阶层差别,至少存在城乡差别、脑体差别、地区差别、行业差别、阶层差别、贫富差别等“六大差别”。近年来,在劳动者、管理者、企业、政府部门相互之间因企业改制、工资拖欠、非法集资、经营承包、债权债务、经济赔偿和土地征用等方面的经济纠纷迅速增加,成为各级政府难以回避的突出问题,就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普遍化、广泛化的具体表现。可以预见,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相关因素将进一步增多,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广泛性将日益明显。

2.复杂性加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日益复杂化。第一,从社会变革的大背景看,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粗放型经营方式向集约型经营方式的转变、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矛盾、国内变革与国际环境的影响、人民内部矛盾与敌我矛盾的交织等,说明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存在的背景条件复杂化。第二,社会变革的大背景必然会导致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日益增多,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成员之间交往的时空界限不断被打破,跨单位、跨地区、跨行业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贫富差距显著拉大,说明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形成因素复杂化。第三,随着交通信息条件的现代化,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在时间和空间上引起共振的概率在增长,往往牵此动彼,引起连锁反应,出现相互仿效、串联、声援等活动。某一局部出现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问题有可能迅速发展到其他地区,某些群体之间产生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问题有可能迅速波及到其他群体,说明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表现形式复杂化。第四,不同种类、不同领域的矛盾经常交织在一起,特别是一些敌对势力、敌对分子无事生非,借机挑拨,扩大事态,说明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调节处理复杂化。以上这些都是导致我国现阶段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复杂性加大的原因。

3.群体性突出。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广泛存在和大量增加具有客观必然性,不必大惊小怪、惊慌失措。但是,因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所引发的集体上访、静坐示威,甚至围攻党政机关等群体性事件有逐年增多之势,对社会稳定已经形成较大的冲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农村,群体性事件所针对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民负担、土地占用、催粮罚款和硬性摊派等问题上;在城镇,群体性事件主要集中在工资拖欠、工伤赔偿、房屋拆迁、下岗失业者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等问题上。这些问题往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容易引起相同或相近利益群体的共鸣。另一方面,由于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一般都由政府部门协调处理,大多数会转化为群众与政府、干部的对立行为。更由于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导干部中教条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祟和弄虚作假、软弱涣散、以权谋私、作风粗暴等不良作风的存在,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劳民伤财、干部腐败,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事件屡有发生。近些年来,我国每年都有数万起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其中绝大多数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就是由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所引起、因为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置不当而发生的,导致当前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群体性突出的发展趋向。

4.对抗性加剧。由基本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所决定,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整体性质是非对抗性的,但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对抗性的矛盾。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依然存在,另一方面更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的,是由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激化转变而来的对抗性矛盾。现实表明,当前我国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对抗性因素在增长,矛盾激化的可能性在增大。过去大多是小范围的个别行为,采用的方式比较温和,基本上只限于在本单位、本系统和当地反映情况、上访静坐;现在则多是集体静坐、越级上访,罢工罢市,情绪比较激烈,动辄堵公路上铁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出现打、砸、抢、烧等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对抗性因素,若处理不当,很可能会在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出现请愿、示威甚至卧轨、自杀、冲击地方党政机关等极端行为,有可能使矛盾性质转化,造成严重后果。仅据四川省的统计数字,在1999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阻断公路交通的占总数的41.2%,围堵、冲击党政机关的占17.9%,有打、砸、抢、烧及暴力抗拒执法的占5.5%,还发生阻断铁路交通的群体性事件7起。[7]

三、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并日益复杂化,维护社会稳定更加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极端的重要性。在这些社会矛盾中,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所有社会关系最深层次的原因和突出表现,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把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与社会稳定这两大社会问题联系起来,深入探讨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社会稳定的内涵

社会稳定作为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的具权威性的表述。党的十六大报告在使用社会稳定这一概念时,也仅仅以“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简洁概括。笔者认为,社会稳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结合起来把握。

从广义上看,或者说从理论层面上可以概括为:社会稳定作为一个复杂的动态平衡系统,是指社会系统各个要素、各个层次、各个部分内部及相互之间为保障社会的良性协调持续发展,通过人们的自觉控制、调节而达到的一种相对平衡和有序运行的状态,具体表现为经济稳定、政治稳定、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稳定、国际环境稳定等方面。[8]经济稳定是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经济稳定包括经济政策相对稳定、经济发展平稳协调、经济运行高效有序。政治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关键内容。政治稳定包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稳定、路线政策稳定、政治局面稳定、政治生活规范有序。思想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先导条件。思想稳定包括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统一、民族精神鲜明、道德体系健全、价值标准清晰、人民群众思想稳定。社会秩序稳定是社会稳定的现实表现。社会秩序稳定包括社会生活规范有序、社会风气优良、社会治安状况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国际环境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外部条件。国际环境稳定包括对外政策稳定、外交关系和谐、有应对国际突发事件的能力。

从狭义上看,或者说从现实适用性方面来看,社会稳定的着重点在于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其根据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在党和国家“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这一工作大局的各环节中,社会稳定是作为政治保证提出来的;第二,维护社会稳定本来就是各级政府的重要政治任务和政治责任;第三,在党和政府的重要文献中,强调的往往也是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基于上述分析,尽管社会稳定是一个复杂的综合性概念,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各领域和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并且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但是讨论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其着重点还在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并侧重于政治领域。

(二)维护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极端的重要性。

首先,社会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在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是一个有机整体,其中就包含着社会稳定的要求。社会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前提和保证;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所在。

其次,社会稳定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必须全面领会“稳定压倒一切”的深刻内涵。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通过改革和发展来促进社会稳定。

再次,社会稳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奋斗目标,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可持续发展四大方面的内容,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政治目标,都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最后,社会稳定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宝贵经验。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迎来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稳定、发展最快、人民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进入新世纪,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仍然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努力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正确认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研究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探讨它对社会稳定的影响。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所有社会关系最深层次的原因和本质概括,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基础性条件和主要表现形式,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矛盾体系中的基础性和主导性矛盾,无疑对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运动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前进的原始动力。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就人类社会而言,其发展前进的根本动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但是,这一矛盾运动归根结底需要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人是一切社会动力发挥作用的主体。在阶级对抗社会里,它表现为激烈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在社会主义社会,它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突出地表现为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因此,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运动成为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展前进的直接原始动力,是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现存各种问题的基本途径和方式。这是我们认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与社会稳定相互关系的基本立足点。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不应惧怕矛盾和回避矛盾,不必畏首尾瞻前顾后,不能以放慢改革开放步伐为代价来追求消极的稳定。

其次,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之所以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在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差异性的对立统一。矛盾一方的存在是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的。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一致性使矛盾各方形成存在和发展的必要环境,在相互依存中得到共同发展;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差异性使各种具体利益关系相互分离和对立,在相互竞争中实现共同增进。城乡矛盾、地区矛盾、贫富矛盾、阶层矛盾等,都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因而应该而且能够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协调合作,形成一种推动社会前进的历史合力。

再次,承认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前进的原动力,并不意味着矛盾各方的斗争本身就是发展,也不是说任何斗争都能起到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矛盾双方的斗争采取什么形式、达到何等规模,取决于矛盾的性质和矛盾运动的具体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矛盾各方的斗争是有限度的。既然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从性质上说是非对抗性的,就规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运动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和范围内,否则就会使矛盾各方的利益受损,使矛盾的性质发生变化,从而使整体利益受到伤害。因此,求同存异,因势利导,把握大局,合理协调,发挥制度、体制、政策的调节作用,把矛盾和斗争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基本原则。

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满腔热情地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一)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把发展作为我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决定性因素,也是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人民群众的物质经济利益是具体的、现实的;消灭共同贫穷,实现共同富裕,归根结底要靠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能不能解决好发展问题,直接关系到人心向背,事业兴衰。保持党的先进性,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落实到发展先进生产力、发展先进文化、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上来。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才能从根本上代表人民的愿望,把握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本质;才能化解社会压力,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各类经济问题提供坚实的基础;才能增强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凝聚力,逐步消除不稳定因素,实现社会政治长期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得到贯彻落实,使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巩固,使党的富民强国的要求不断实现。

(二)善于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合理调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群众之间各种具体利益的关系

党和政府作为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用好人民群众所赋予的权力,必须协调处理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群众之间各种具体利益的关系。这既是国家政权的职能所在,也是执政为民的关键问题。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始终关系党的执政的全局,关系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全局,关系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全局,是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但也要看到,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总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只有人民群众方方面面的具体利益和现实利益能够基本上得到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是现实存在。因此,必须善于运用国家政权的力量,正确反映和妥善处理人民群众之间各种具体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和调整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才能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稳定。在我国现阶段,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重点之一,在于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因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这些事件之所以能够发生,就说明党和政府某些方面的工作薄弱,或者存在着失误,未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理解,从而引起不满甚至导致矛盾升级。因此,必须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在深刻分析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性质、特点和表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产生的根源及其演化过程,积极探索建立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工作机制,制定相应的指导原则、工作规范和工作预案,深入开展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工作,千方百计地缓解、化解矛盾,努力做到心中有数、审时度势、讲究策略、果断处置,避免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和进一步恶化。

(三)构筑起一个适应各种复杂利益关系格局的决策体制和调节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正

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地区之间、群体之间、个人之间富裕的程度和速度必然是有差别的。处理这些矛盾的基本着眼点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第一,在决策体制方面,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障决策反映群众意愿,符合群众利益,维护群众权利。第二,在政策导向方面,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一方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人们的发展活力,鼓励他们积极创造社会财富;另一方面更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以及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特别要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第三,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要遵照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的思想,一方面鼓励一切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得更快一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上,争取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为加快全国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作出更大的贡献;另一方面又要大力帮助欠发达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采取切实措施,逐步缩小地区差距。第四,在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

(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从文化层面上讲,社会的物质生产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制约下进行的,总要受到一定的社会政治思想和道德价值观念的影响。现实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差别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则因时因地而异。改革开放所引起的利益关系的分化和多元化必然带来思想观念的多元化,对人们的社会生产、生活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些影响既有正面的积极的方面,也有负面的消极的方面。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性和凝聚力之中。建设先进文化,为社会稳定提供思想保证、社会规范和智力支持,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过程中,必须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干部群众,用科学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人民,在全党全国人民中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使人们自觉地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之中,把个人奋斗融入到为实现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之中。

(五)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为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它的决定性作用不仅在于其有利于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推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还将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改革就其实质来说是对现存利益关系的调整,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中的绝大多数矛盾与改革措施有密切的关系,也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普遍化、复杂化的重要原因。发展是硬道理,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但发展是有条件的,必须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把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统一起来。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改革和发展必须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但稳定不是消极的平衡。绝不能以稳定为借口,拖延改革的步伐和发展的进程。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在社会稳定中推进改革、发展,在改革、发展中实现社会稳定。

(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社会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有机统一体,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在社会活动中实现的。因此,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保证社会成员在社会发展中的利益共进,需要政治法律制度的保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第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人口大国,又是一个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大国。各种利益关系的复杂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艰巨性,必然要求有一个坚强的政治核心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领导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第二,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包含着丰富的内容,其核心和精髓是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始终把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立足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工作从根本上说都要致力于为广大人民谋利益。第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遵守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方面和各项制度,只有在宪法和法律上做出规定,并成为全国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才能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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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及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_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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