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生产者服务的比较优势:中国生产者服务的发展与开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者论文,中国论文,比较优势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金融服务、信息服务和专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生产者服务(producer services)对于经济 体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在当前国际国内背景下,中国大力发展生产者服务并积极地推进其 对外开放,其重要性也自不待言。有鉴于此,本文准备在简略描述中国生产者服务发展与开 放现况的基础上,重点讨论我们面临的主要约束与机遇,以及应该采取的基本对策。
一、问题的实质
中国发展与开放生产者服务,无疑要解决好“为什么?”和“怎么办?”两大问题。为什么 要发展与开放中国的生产者服务,即其重要意义,已基本达成共识。而对于如何发展与开放 中国的生产者服务则分歧较大。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该纲要第二篇(“经济结构”)第五章(“发展服务业,提 高 供给能力和水平”)指出,“要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增加供给,优化结构, 拓宽领域,扩大就业,加快发展服务业。”其中第二节以“发展主要面向生产的服务业”为 题,对加快我国生产者服务业的发展作了前瞻性的总体规划:“(1)积极引进新型业态和 技术,推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联运,改造提升传统流通业、运输业和邮政 服务业。(2)加快发展金融保险业,支持商业银行拓展信贷业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和偿还能力,鼓励金融保险业务创新,改进服务。(3)实现中介机构 脱钩改制,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规范发展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管理咨询、工 程咨询等中介服务业。(4)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特别是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咨询和数据库服 务业”。
另外,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2001年4月5日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上作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积极发展信 息、金融、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整体水平。运用现代经营方 式和服务技术,改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市政服务等传统服务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
这些说明,在我国,发展生产者服务业与生产者服务贸易已经被提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的高度,而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
现在的问题是,研究如何基于中国生产者服务发展与开放的实情,同时兼顾国际约束,采 取 有效对策,从而达到既定目标,即形成生产者服务的一定优势。
二、中国生产者服务发展与开放的基本现况
本部分简要描述电信服务、金融服务、专业性服务(会计、法律与咨询)三类生产者服务的 发展与开放情况。生产者服务的开放应该强调“走出去”和“引进来”两个方面。
1.电信服务的发展与开放概况
电信服务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点基础产业。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 ”期间得到很大发展。电信业以高于国民经济4-5倍的速度增长,主要电信服务总量、电话 网总容量、电话普及率等大幅度提高。1990年以来,我国致力于加快全国公用和引专用电信 网络的建设,致力于电信服务的现代化。全国已基本形成以光缆为主,以数字微波和卫星通 信为辅,多种通信手段并用,灵活、高效、可靠的长途通信网和以程控交换为主的电话网。 我国科技界的有识之士还提出建设中国信息高速公路网的宏伟计划。国际电信联盟在1995年 的电信报告中指出,中国是世界上电信业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特别是电话数量。
若进行国际比较,我国的电信服务业还存在明显的差距。从总量看,目前我国电信服务营 业总收入占GDP的比重不足2%,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经营内容看,我国电信服务收入 中的80%是话务收入,非话务收入比重很小。目前世界电信服务业务比例为:电话30%,传 真30%,数据30%,图像10%。离此目标,我国尚有很大差距。我国的光缆覆盖面不到发达国 家的1/10。在电信网络的技术与装备上,我国虽与发达国家相差不大,有些方面甚至超过了 它们,但运行效率、经济效益却相差甚远。另外,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基础电信服务仍将 处于供不应求状态。
从市场结构和经营状况看,历史上,我国电信市场一直由邮电部独家垄断经营。1993年, 国务院(1993)55号文件要求加强电信管理,放开部分垄断经营的电信服务业务。1994年7月 中国联通成立,从而结束了邮电部电信总局一统中国电信市场的局面。2000年9月25日发布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正式规定“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 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止的原则”。(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至此我国信服务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 时期。
然而,我国电信服务业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在通向市场化、国际化和自由化的道路上也 不断迈山新步伐,但电信业务的开放在我国仍是很敏感的问题。几十年垄断经营体制形成的 惯性,导致电信服务对国内的开放都小心翼翼,且不说对外国开放了。到1999年初,我国电 信服务业对外商的市场准入仍然是禁止的。但面对着全球电信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和我国入 世谈判的推动,加上WTO主要成员方对我国的要价,我国开放电信服务市场已成必然。1999 年4月,美国AT&T公司与上海邮电管理局、上海信息投资有限公司联合组建一家企业,注册 上海浦东,主要从事IP电话业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首次向外商投资者开放电信服 务市场。
从我国电信服务“走出去”的角度看,1997年,中国电信的国际电信业务收入排名全球第6 位;我国卫星电信服务在国际市场上只有较强的竞争力。根据我们的实证研究,在我国,通 讯服务是唯一的RCA指数大于100的生产者服务,且在1998和1999两年的净出口比率超过0.5 。当然,这也可能是国内垄断形成的优势。(注:实际上,任何行业的垄断经营者如果只进行没有产权改革的“一分为多”式的改革,最 终仍无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和现实实践中找到答案。)
在我国与美国的入世谈判中,美方提山了要价:电信服务业,6年内取消无线寻呼、移动电 信、固定网络电话服务的地域限制;4年内准许外资在所有电信领域持有49%的股权,在增值 服务 及无线寻呼领域可持有51%的股权。(注:参见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巴尔舍夫斯基2000年2月16日在美国国会上所作的证词——《中国 “入世”符合美国利益》。)这些虽为未经过我方承诺的、美方单方面的宣布, 但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应对。
2.金融服务的发展与开放概况
改革开放,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是我国最重要的融资中介。但从资本充足率、 坏帐准备金、盈利率和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等指标来衡量(注:1997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 均计算,这4项指标分别为2.9%、低于1%、0.1346%和19.59%。),我国银行的总体竞争力却 很低。值得注意的是,我国80年代末和90年代成立的商业银行,如中国光人银行、中信实业 银行、华夏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市场竞争力正逐渐增强。
注:A表示银行业,B表示保险业,C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信托、财务等公司),D表 示城乡合作金融,E表示外资金融机构。
关于保险服务业,截止1999年6月,我国保险市场上有25家保险公司,其中国有独资4家、 股份制9家、中外合资3家、外资分公司9家。这些保险公司经营着财险、寿险和再保险业务 ,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的格局。 20年来,我国保险服务业以年均37%的速度发展。但不容否认的是,我国保险服务业发展水 平依 然很落后:保险深度与保险密度明显偏低;保险市场竞争尚不充分,保险市场体系仍不完备 。
九十年代以来,我国证券服务业发展迅速。沪市、深市、B股市场顺利推出,创业板市场也 即将设立。目前,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已经超过1000家。但与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 相比,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仍很小(我国非流通的国有股占60%多)。同时,我国证券市场运 行机制很有问题,在选择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上市数量和发行价确认等方面政府行为严重 ,市场导向欠缺。另外,我国各类证券经营机构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结构雷同 ,业务范围单一,且多为表层业务;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业务操作方式不规范。
我国金融服务业特别是银行和保险服务业的开放较早。目前,我国内地已有23个城市和海 南省允许外国银行设立营业机构,基本上覆盖了所有经济发达地区。截止到1997年底,各类 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内地设立的代表处共363家(保险机构除外),其中银行277家、证券58家 、 信用卡9家、财务公司6家、其他13家。我国内地共设立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173家,其中有 外国银行分行142家(其中9家可经营人民币业务)、中外合资银行8家、外资独资银行8家 、外资财务公司7家。在保险业开放方面,我国已在上海和广州进行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试点 。 截止到1997年底,外资在我国设立的保险机构已达181家。
根据我们的实证分析,1997-1999年,我国保险服务的净出口比率均接近-1;金融服务(不 包括保险服务)的净出口比率在1997年和1998年均接近-1,1999年才变为止数。我国金融保 险服务的RCA指数仅为16.11,显示出巨大的劣势。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服务业在“引进来”和“走出去”两方面很不对称(前者强于后者)。 尽管如此,我国又于1999年11月至2000年6月,在金融服务开放方而对WTO成员方做出了新的 承诺。(注:我国在中美协议中的承诺很详细,根据WTO最惠国待遇原则,除我国作出明确例外规定外 ,我国对美方的承诺将对包括欧盟在内的所有WTO成员方适用,中欧协议以及我国与其他成 员方的协议都只是对中美协议的补充,所以中美协议最引人注目。)
在银行服务领域,我国承诺加入WTO后5年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完全的市场准入。外资银行可 在我国加入WTO后2年向国内中资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在我国加入WTO后5年向国内居民 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5年后对外资银行的地区限制也将予以取消。外资银行将享有国民待 遇。另外非银行财务公司在我国加入WTO后可向我国居民提供购车融资服务。
在保险服务领域,我国承诺在入世后将立即允许外国财产和灾害保险公司承保全国范围内 的大风险,并在3年后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选址的地区限制。我国还将扩大外资人寿保险公 司的业务范围,允许其在5年后承保团体、健康和养老保险(这一市场占总保费收入的85%)。 我国同时也承诺按照审慎原则签发许可证,取消数量限制和经济需求测定。我国允许外资在 合资人寿保险公司中占50%的股权,并逐步取消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对于非人寿保险公司 ,我国承诺在入世之时即允许其设立分支机构,并允许外资在合资公司中占51%的股份,两 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公司。对于再保险,我国承诺在入世之时允许外资成立全资公司,对 股份不设限制。我国还对再保险以及国际海运、航空运输保险的跨境提供做出入世时即 予开放的承诺。
在证券服务开放方面,我国对允许外资参与我国证券经营机构做出了实质性承诺。我国将 允 许成立外资股权不超过33%的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合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在我国入世3 年后外资在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的股权可提高到49%。合资证券公司可承销、自营和代理外 币债券和股票,可承销本币证券。我国同时还承诺入世后允许B股交易的跨境提供,即外 国证券经营机构无须通过我国证券公司而直接进行B股交易。
另外,我国还逞诺在入世时即开放金融信息提供、数据处理和咨询服务等辅助性金融服务 。
3.专业性服务的发展与开放概况
我国的专业服务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经过20来年的发展逐步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 这里重点关注律师服务、会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三大领域。
在律师服务业方面,律师人数不断增加(现有注册律师13万人左右,专职律师2500人左右) , 业务量和业务范围在不断拓宽(广泛涉入金融、知识产权、税务、招投标等领域)。但令人担 忧的是,我国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很小(平均每个律师事务所仅有专职律师8名);律师 专业化程度较低;“全能型”和“外向型”律师很稀缺。
在会计服务方面,到1998年8月,我国注册会计师已发展到4.9万人,从业人员4万人。目前 ,我国会计事务所已增加到8000家左右。我国的目标是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把我国的注册会 计师队伍发展到30万人,建立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会计事务所,并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 注册会计师。但目前会计服务业的发展受到制约:会计事务所规模小,竞争力弱;人员结构 不合理,整体专业水平低;行业垄断严重,服务竞争不规范。
管理咨询服务业在我国的发展最缺乏规范,也很不成熟。作为真正市场运作和市场竞争主 体的咨询公司非常少,且良莠不齐。我国对管理咨询从业人员缺乏资质认证。
为有效促进专业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在1991年7月19日向GATT服务贸易谈判小组提交的服 务贸易初步承诺开价中就将专业服务列为对外开放的6大行业之一。
在律师服务的对外开放方面,自1992年我国颁布《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 事处的暂行规定》以来,先后有105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我国设立了办事处。1999年9月,我 国又取消了外商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限制。
在会计服务业的开放方面,我国90年代初就在深圳、上海、北京等地批准了一些中外合资( 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到1996年底,已有15个国际会计公司在我国设立了35个常设代表处。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会计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处,不得使用国际会计事务所成员所的名义, 且不得聘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已在我国境内设立合资(合作)会计事务所的境外会计师事务 所 不得另设代表处;国内改制后的事务所可成为一家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所,且可聘用该 境外所内的外籍专家或注册会计师来成员所执业;外商在成员所的投资比例最初5年内不得 超过1/3;取得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境外专业人员可成为成员所的合伙人。
在管理咨询方面,国际著名的咨询公司像波士顿、麦肯锡已进入我国市场,但观察下来, 它们有点水土不服。这与其他专业服务大不相同。
但我国律师服务、会计服务和管理咨询服务“走出去”的规模和数量十分有限,有的甚至 至今仍是空白,根本无法与“引进来”同日而语。这与我们做过的实证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基 本 一致。
三、中国生产者服务发展与开放的机遇
我国在发展与开放生产者服务的过程中,所受到的最大约束是我国生产者服务自身状况, 国 际竞争,以及WTO成员方的要价。关于这一点,上文已进行过阐述。本部分主要讨论两个问 题:其一,GATS并非十全十美,其不足之处(针对生产者服务)我们可加以利用;其二, 生产者服务的对外开放在引来挑战的同时,也必将带来发展的难得机遇。
1.检视GATS:可以规避和利用之处
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是在乌拉圭回合 谈判中达成的。服务贸易统计的欠缺,以及确定与量化服务贸易壁垒的复杂性,使服务贸易 谈判者的关注集中于规则的制定(注:Hoekman and Kostecki(1995)指出,谈判者需要一个焦点——一些可见的变量来促使各 方设定谈判目标和评估谈判进程。在过去的商品贸易谈判中,谈判的焦点集中于双边贸易流 向的价值及其关税上。
),因而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都花在决定诸如国民待遇和最惠 国待遇(MFN)这些GATT的概念是否适用和如何运用于服务部门上。部门对等互惠的概念已成 为服务贸易谈判的准则,而不是集中于壁垒的认定、量化和消减,这与GATT关税谈判中所用 的互惠不同。
GATS的运作分为四个层次:正文包含普遍适用的原则和义务;附件处理具体服务贸易部门 所适用的规则;各国的具体承诺提供市场准入机会;最惠国待遇例外清单列明各国暂不适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服务部门。
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均允许有一些暂时的例外,只适用于做出过承诺的 服 务部门(注:需要注意的是,最惠国待遇的范围是由一个所谓否定清单来决定的——它适用于除列于 成员清单以外的所有服务部门;国民待遇的部门覆盖范围则是由一个肯定清单来决定的—— 它 只适用于列入每一成员承诺减让表中的服务部门,而且现存措施不得排除在外。);逐步自由化原则则强调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渐进性和阶段性。(注:详细情况请参见GATS正文。)
GATS的附件部分地反映了服务提供方式的多样性。金融服务附件规定,政府有采取审慎措 施(prudential measures)、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者、储户、投 保人而采取的措施。(注:见《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a)。但该附件没有明确什么是审慎措施,也许这一审慎措施 与 对金融业的一些标准指标以及国际组织的合作有关。另外,该附件第1条排除了与政府对金 融体系行使权有关的服务,如中央银行的服务。实际上,金融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很难 做出十分清晰的划分。薛伟贤,冯宗宪,郭根龙(2000)还深入探讨了GATS框架下的金融服务 贸易自由化对一国政策独立性的影响。他们的结论是,GATS框架下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承 诺并 不会影响成员国宏观经济政策的独立性。)电信服务附件规定,一成员方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信息的安全 和机密(注:见《电信服务附件》第5条(d)。该条规定,这一必要措施不应用作,会在服务贸易中构 成垄断的或不公平歧视性的或隐含着限制性的一种手段。然而,这又如何加以确认?!);一发展中成员方可以根据其发展水平,在进入和使用公共电信传送网及服务需要 方面,应给予合理的条件以加强其国内通讯设施和服务能力,并增强其参加国际电信服务贸 易的能力。这些条件应在成员方的承担义务表中详细说明。(注:见《电信服务附件》第5条(g)。)
各国的具体承诺体现了其服务市场的开放水平,这些承诺保证了对所列部门的市场准入机 会,并明确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由于减让是按照服务提供方式和部门进行承诺的 ,所以这些限制适用于所有提供方式或某一具体方式,同时,成员方还需做出适用于所 有提供方式而不是针对具体部门的水平承诺。实际上,在乌拉圭回合中,各成员方所做的几 乎所有承诺都属于维护现状性质的,即承诺将来的限制不比在谈判时所列部门中现行的措施 更加严格。从历次的减让来看(注:具体请参见Hoekman and Kostecki(1995);Adlung(1999);黄胜强(2000)。),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它们承诺的人多是很 容易开放的服务部门,而对较难开放或开放有风险的部门,即使是像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也 会三思而后行,又何况发展中国家呢?到目前,仍有很多的部门没有被承诺,这一事实足以 说明GATS作用的有限性。说到底,就是具体承诺的成本很小,即使对那些不赞成自由贸易的 国家也是如此。 关于GATS的第四个运作层面——最惠国待遇例外。(注:参见GATS《关于免除第二条义务的附件》。)在GATS生效时,许多国家已经在双 边或多边基础上与其贸易伙伴签署了服务贸易优惠协定。WTO成员方认为有必要暂时保留这 些优惠安排,于是在谈判确定各自的第一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同时,也列出了最惠国待遇例 外消单,从而使自己有权继续在特定的服务部门给予特定国家以更优惠的待遇。与此同时, 为确保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普适性,这些例外只能一次敲定,不得增加,且有一定的期限。金 融服务的例外是出于互惠对等的考虑,即一些成员方寻求保留对不给予对等金融服务市场准 入国家采取报复的灵活性。从此意义上讲,许多成员方的目的是保持一种对美国讨价还价的 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GATS的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市场准入(第十六条)和国民待遇(第十七条) 原则和义务并不延伸到政府采购。(注:参见GATS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这就缩小了GATS的范围,因为政府采购涵盖了服务需 求的很大份额,比如专业服务。关于专业服务,主要由专业服务工作组负责组织谈判。另外 ,GATS还列出了保障性条款。
总之,GATS中服务贸易合作的实质就是寻求一种“减让”的平衡;服务领域的谈判曾经是 ,也将是部门对部门的;各国承诺表的设计使承诺缺乏透明度。这些表明,GATS自由化所具 有的独特的“点菜”方式,允许成员方可以在承诺减让的同时保留相当多的管理裁量权。因 此 ,难怪霍克曼和考斯泰基(Hoekman and Kostecki,1995)说,GATS是一个“非常复杂和不 透明的体制”。
最后需要指山的是,我国发展与开放生产者服务,应该积极、巧妙地利用GATS的“灰色区 域”,但决不能对此形成依赖,重要的是,要切实把我国的生产者服务做大做强。
2.开放带来生产者服务发展的机遇
履行GATS规定的有关义务和我国的具体承诺,开放生产者服务市场,有利于推动我国生产 者服务的发展。其重要意义不单单针对生产者服务,对于整个服务业也同样如此。
首先,开放可以引入国际竞争机制,刺激我国生产者服务尽快成长、发展。多年来像电信 、金融等生产者服务领域一直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市场观念淡薄,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允 许外国生产者服务及其提供者进入,有利于打破国内市场的垄断格局,强化生产者服务企业 之间的竞争,促使我国生产者服务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增强自身 市场竞争能力。
其次,开放可以扩人生产者服务出口。前面已经提到,服务市场的开放是双向对等的。我 们通过递交承诺单宣布本国开放的生产者服务部门,可以向参加服务贸易谈判的其他国家 进行要价,要求对方也对我国的生产者服务部门提供市场准入,这有利于促进我国生产者服 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改善出口结构,扭转我国服务贸易逆差的局面。
第三,开放有助于引进国外生产者服务的新型种类、先进技术和经营理念,借以发挥示范 作用,带动国内生产者服务的发展,克服中国服务业发展的“瓶颈”约束。先进的生产者服 务管理技术与管理理念,以及知识、技术密集型生产者服务的引入,可以优化服务的产业结 构,提高服务产业素质,不断地培育生产者服务的竞争优势。
另外,开放还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外资规模。生产者服务市场的开放可以直接或间 接地吸引外资。直接引资是吸引银行、保险等生产者服务的外国投资者到中国投资。间接引 资是通过引进国外生产者服务而带动其他行业外资的进入,这是因为生产者服务与制造业具 有较强的连带关系,制造业投资对生产者服务具有依赖性。允许国外生产者服务进入我国, 将会带动制造业领域更多的外商投资,反过来,制造业领域更多的外商投资客观上要求更多 的生产者服务外资的进入。两者相互增强,彼此促进。因此,渐进地开放生产者服务市场将 推动我国的外资利用走向全方位、高层次和纵深化。
当然,事物都有两个方面。生产者服务的对外开放,奏响的并非都是福音,也会带来几分 隐忧。比如外国生产者服务的进入会挤占我国生产者服务市场;引起服务贸易逆差和国际收 支不平衡;威胁我国的安全和稳定等。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因为逐步开放包括生产者服务 在内的服务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是各国都在认真考虑并实施的行动,也是世界经济发展 的大趋势。在我国生产者服务明显处于劣势的状况下,开放市场所面临的压力可想而知。关 键在于,如何化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契机,趋利避害,使生产者服务市场的开放真正成为 我国服务业发展的推动力。
四、中国生产者服务的开放策略
在发展的基础上开放,在开放中求发展,以开放促发展,应该成为我国发展与开放生产者 服务的总的指导方针,我国即将入世,我们将继续推进生产者服务的对外开放。至于如何开 放服务市场,有关的看法很多。(注:Jones,R.,W.and Ruane,F.(1990)和Burgess,D.,F.(1995)对服务市场开放及其福利效 应 进行了精到的理论分析。杨圣明(1999)、张建民(1998)、张圣翠和赵维加(2000)、顾经仪 和候放(2001)、陈已昕(2001)等对中国服务市场开放的原则、战略和顺序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本文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我国生产者服务的开放策略 问题。
1.认识生产者服务的重要性,树立开放与竞争意识
生产者服务作为商品和其他服务生产的中间投入,其质量与成本直接影响商品和其他服务 的产出,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生产者服务作为独立的产业,是一国经济中的最 重要部分之一。生产者服务的发展不能闭关自守,应该对外开放。只有这样,才能激活竞争 ,破除垄断,促使跨越式发展。大量事实说明,许多降低服务业经济效率的贸易限制是各国 国内土生土长的,这是由于政府并不总是寻求正确的政策(UNCTAD and World Bank,1994) 。因此,国家的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国内生产者服务的供给能力、提高质量和建立可靠的信 誉等。
2.区别对待,渐进开放
金融、电信、专业服务等生产者服务的对外开放是一个难点,这对于我国来说更是如此。 有鉴于此,理性的做法就是区别对待,渐进开放。主要包括:(1)分行业有选择的开放。生 产者服务的开放应列在消费者服务开放之后。根据各国的经验,宜先开放旅游、劳务承包、 商 贸等,而后开放金融、电信等。我国政府已作出决定,有步骤地推进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 积极进行旅游资源开发、水上运输等领域利用外资试点;扩大国内商业、外贸、旅行开 放的试点范围;扩大会计、法律咨询服务业和航空运输、代理业务等领域的开放;有步骤、 有控制地进行开放金融和电信领域的试点。(2)分提供方式和具体内容有选择的开放。(注:Hocekman and Kostecki(1995)指出,发展中国家在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跨境移动方面 减让较少,而在商业存在这一方式上的承诺限制得最少。这反映了商业存在是在国内创造增 加值的最好方式的观念。然而,对某种特定的服务来说,商业存在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式, 所以偏爱商业存在的政策不是最优的,而是次优的。这种零碎的自由化可能造成福利的损失 。但是,要注意的是,任何形式的自由化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多属于渐进式的、有选择的 。) 生产者服务贸易的发生方式也有“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 动”四种。对于金融服务,其以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方式发生的辅助性服务的开放应先于核 心服务的开放;商业存在方式的金融服务开放顺序应该是,取消数量限制和地区限制先于取 消业务范围限制,法律实体与股权限制应逐步放松,直至取消;自然人流动方式的金融服务 开放应本着“稀缺性原则”,即优先引进高级、专门、稀缺性人才。(注:GATS的《金融服务附件一》详细定义并列举了各类金融服务。陈已昕(2001)提出了中 国 金融服务部门的开放序列。)对于电信服务,先 开放增值电信服务,特别是卫星通信、数据信息交换、视频通讯服务等;商业存在可先以合 资或参股形式进行:在基础电信服务方面我方应处于控股土导地位。对于专业服务,以商业 存在 方式发生的,应做好业务范围和地区范围两方面的开放试点,然后逐步推开。自然人流动方 式也应本着“稀缺性原则”。(3)分地区有选择的开放。我国是个大国,其对外开放的地域 特征十分明显。首先可以在局部地区搞好试点,然后再决定是否推广,以此降低风险。 生产者服务的开放要根据各地的基本情况,逐步推进。东南沿海一些生产者服务较发达的地 区,比如上海,可先行一步。然后,以先进带后进,形成生产者服务的地区梯度开放格局。
3.稳步推进,适度开放
包括生产者服务在内的服务市场的开放有一个“度”的问题。按照“霍克曼(Hoekman)方法 ” (注:霍克曼把各国的开放程度分为完全自由化、不开放和其他三类,分别以1、0和0.5代之 。而后他把GATS使用的155项服务类别按四种提供方式作出减让,共计620项减让。最后对62 0项按三种分值进行累计加总,从而求出一国的总分值。
)计算的有关国家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用分值表示,分值越大,开放度越高)如表1所示 。
表1 有关国家的服务市场开放度比较
发达国家 是否WTO成员 分值 发展中国家 是否WTO成员 分值
奥地利是 412 韩 国是
311
日 本是 408 泰 国是
260
瑞 士是 400马来西亚
是
256
欧 盟是 392 墨西哥是
252
美 国 是 384 阿根廷是
208
澳大利亚
是 360 中 国是
196
加拿大 是 352 菲律宾是
160
瑞 典是 320 巴 西是
156
新西兰是 276
印度尼西亚 是
140
新加坡是 232 印 度是
132
巴基斯坦
是
108
埃 及是
140
资料来源:The Uruguay Round and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1994。
由表1可知,与已是WTO成员的国家相比,我国服务市场的开放度并不算低。实际上,总分 值 高的国家,其实际开放度未必就高。因此,在生产者服务的开放上,我们仍应按照与大多数 发展中国家同步开放的原则,并参照表2,稳步推进。
表2 生产者服务的部门减让
GATS框架下
承诺平均数承诺占(1)的百分比
的服务部门及方式 高收入国家 中低收入国家 高收入国家 低收入国家 (1)
基础电信服务
28
1.51.35.44.6
增值电信服务
28
18.7
5.0
66.87.8
金融服务 60
31.3 12.4
52.220.6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20
15.5
4.2
77.5 21.0
研究开发服务 124.1
1.0
34.20.3
资料来源:黄胜强(2000,p77-78)。
4.见机行事,必要保护
服务贸易领域的自由主义与保护主义此消彼长。实际情况是,出于各种经济和非经济因素 考虑,服务贸易既不可能出现古典式的纯粹自由贸易,也不可能出现传统的商品进口替代那 样的保护贸易。有管理的自由服务贸易将成为各国的理想选择。我国在生产者服务的开放方 面,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开放(比如目前阶段的基础电信)、半开放和全开放三类不同的政 策。还可以在坚持国民待遇原则下,施以严格规范的国内政策以限制或推迟外资进入。这也 是日本惯用的政策。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GATS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宽限期和保护 措施。
5.兼顾“引进来”和“走出去”两个方面
服务部门的开放是双向对等的,因此,我国生产者服务的开放应包括“走出去”和“引进 来”两方面。“引进来”和“走出去”要挂钩、要对称。这也是美国的一贯做法。在这方面 我们做得很不够,具体表现在,我们引进来的远远多于我们走出去的。当然,这主要是因为 我们的生产者服务还很弱小,承受不了激烈的国际竞争。但我们必须未雨绸缪,抓紧培育、 发展我国的生产者服务。我们不仅要让人家的“狼”走进来,更重要是要让我们的“虎”冲 出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②实际上,任何行业的垄断经营者如果只进行没有产权改革的“一分为多”式的改革,最 终仍无助于形成有效的竞争。关于这一点,可以从经济学基本原理和现实实践中找到答案。
③参见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巴尔舍夫斯基2000年2月16日在美国国会上所作的证词——《中国 “入世”符合美国利益》。
④1997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平 均计算,这4项指标分别为2.9%、低于1%、0.1346%和19.59%。
⑤我国在中美协议中的承诺很详细,根据WTO最惠国待遇原则,除我国作出明确例外规定外 ,我国对美方的承诺将对包括欧盟在内的所有WTO成员方适用,中欧协议以及我国与其他成 员方的协议都只是对中美协议的补充,所以中美协议最引人注目。
⑥Hoekman and Kostecki(1995)指出,谈判者需要一个焦点——一些可见的变量来促使各 方设定谈判目标和评估谈判进程。在过去的商品贸易谈判中,谈判的焦点集中于双边贸易流 向的价值及其关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