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素养论文,评价标准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信息时代,信息素养已成为公民应该具备的一项基本能力,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能否有效地获取和利用所需信息,还决定着全社会公民素质的高低。自1974年美国信息产业协会主席保罗·泽考斯首次提出“信息素养”的概念以来,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信息素养能力是个人终身学习的基础特质,是在教育过程中逐渐培养起来的。个人的信息素养应该达到什么要求,学校的信息素养教育是否有效,都需要一定的标准来进行评估和衡量。因此,继信息素养定义、内涵等基本理论研究之后,各国学者开始对信息素养评价标准进行研究,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信息素养能力标准。本文回顾总结国外主要信息素养标准,以及我国信息素养标准研究的现状,对国内外的评价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借鉴和应用信息素养标准方面的建议,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研制和实施。
1 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的必要性
(1)有助于评价个人的信息素养能力。信息素养能力作为知识社会人们的一项基本技能,涵盖很多方面的内容,包括信息意识、信息能力和信息伦理道德等。要对内涵丰富的能力进行评价,简单以课程测试、问卷调查等单一的评价方式进行,既不科学也不符合学科特征。因此,要科学地评价个人的信息素养,应采取多项目、多途径、多形式、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方法,灵活有效地进行评价。但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评价必须依赖一定的评价标准,只有根据统一的评价标准,才能保证实际的评价活动得以开展。
(2)有助于信息素养教育的规范化进行。信息素养评价标准之于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得到图书情报界、教育界人士的认同,尤其在国外,从20世纪70年代已经开始研究,目前已经形成许多较为完善的信息素养标准。这些标准为进一步开展信息素养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使得信息素养教育在全世界范围规范化的开展,各国根据标准实施了一系列引人关注的信息素养教育项目。我国因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缺失,信息素养教育至今基本上还是各行其是,没有明显的特色和规范。只有进行信息素质评价标准研究,制定相关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课程计划和培养方案,才能看到信息素养教育的成果和不足,从而改进信息素养教育,使得信息素养教育能够在规范化情况下进行。
2 对国外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的回顾与分析
2.1 国外主要信息素养评价标准
在国外,信息素养教育开展了近30年,产生了大量信息素质理论研究和教育实践成果。近年来,信息素养评价标准也日益成为研究重点,各研究机构从不同侧面对信息素养评价标准进行研究,各国也制定了各种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德国、瑞典等国均拟定了自己国家的信息素质能力标准,表1显示主要信息素养评价标准。
表1 国外主要信息素养评价标准
2.2 国外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分析
2.2.1 多样性和整体性
国外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具有多样性和阶段性,标准体系更趋合理。不仅有一些国家标准和地区性标准,还有综合性标准和学科性的专业信息素养标准等。此外,国外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层次性也很明显,如美国在不同的教育阶段,针对不同的对象培养要求,制定了一系列信息素养标准,如《学生学习的信息素养标准》是针对美国中小学学生培养的标准,《高等教育信息素养能力标准》针对大学生而制定,而《科技信息素养标准》则针对高等院校科学技术领域专业学习的学生制定,反映了美国的信息素养教育从基础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专业教育阶段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培养的特点,使学生在每个教育阶段都得到相应的培养。
2.2.2 学术性、合作性强
综观国外信息素养评价标准,我们发现国外标准制定者都是享有很高威望的学会或专业机构,同时广泛吸纳各学科专家参与,使这些标准体现了一种全国共识,且具有很强的学术性、专业性,因而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此外,国外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重视合作,多是教育部门、图书馆、学校甚至国家政府等合作的结果,很少有个人或单一机构进行研制。上述所列国外现有的标准都是合作的结果,如《高等教育信息素质能力标准》,得到了美国图书馆协会、美国高等教育和独立学院理事会的认可,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成为美国信息素质评价的最权威标准。澳大利亚信息素养标准是由澳大利亚大学和新西兰62所大学共同研制出版。
2.2.3 图书馆主导地位突出
国外的各类信息素养能力标准基本上都是由图书馆组织主创或与其他团体组织合作编制,如《英国高等教育信息素质能力标准》由英国国家和大学图书馆协会编制;《高等教育信息素养能力标准》是由美国大学与研究图书馆协会(ACRL)主持编制;《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信息素质能力标准》由澳大利亚大学图书馆员协会编制。此外,国外图书馆界在信息素养教育的倡导、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始终担当着先锋和主导的作用。目前,除标准的研制外,图书馆还在标准的实施和教学实践中居主导地位,目前国外各类型图书馆积极加强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素养教育实践,如美国大学与研究性图书馆协会(ACRL)和美国中小学图书馆协会(AASL)开展的L2L和SPIRIT合作项目、公共图书馆和中小学图书馆的CLASP合作项目以及图书馆与校内外其他机构之间合作的TWIST项目[11]等。
2.2.4 注重标准的实施
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已经把目光从标准的研制延伸到标准的落实,并且有一系列成熟的实践培养模式和规范化的实践项目,如1988年美国提出的“Big6信息问题解决模式”,目前已作为一门课程在美国中小学中推广普及,用于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和帮助学生掌握有效满足信息需求的技能。这些培养模式和评价实践使信息素养标准的实施的到保障。此外,美国和澳大利亚于2002年和2004年分别推出“美国最佳信息素养项目实践特征”和“澳大利亚高校信息素养培养最佳实践特征”,从国家层面来推进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实施。
3 国内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的回顾与分析
3.1 国内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回顾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起步晚,规模小,到目前为止,没有出台国家统一规范的评价标准。但近几年,随着信息素养评价标准之于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得到图书情报界和教育界的认同,国家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国内一些学者也都对标准的研制进行研究,产生了一系列成果,现对相关文献进行总结回顾,如表2所示。
3.2 国内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分析
3.2.1 起步晚,不规范
从文献回顾可知,我国对信息素养问题的真正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5年首次在相关研究文献中出现了“信息素质”和“信息素养”的概念,之后发文数量逐渐增加,到2006年达到139篇,内容也涵盖信息素养的各个方面。但其中对信息素质评价和标准研究的论文数量很少,只有50篇,占发文总量的7.02%,对信息素质评价及其指标的研究论文只有21篇,占总数的2.95%。因此,目前我国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此外,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权威的信息素养国家评价标准,相关标准只是在国家部委文件里面有所涉及,其规范化和成熟度很低,没有专门的标准体系,信息素养评价标准仍不规范。
3.2.2 个人研究,缺乏权威性
尽管大多数学者意识到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重要性,并开展相关研究,但现有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研究还处在部分专业人员和学者的个人研究阶段,没有成立类似于国外的专门研究机构进行标准的研制,这就影响了标准的权威性和标准的普及推广。此外,因为多是个人,凭一己之力,难以顾及到标准的方方面面,因此大多数学者只是浅层次、粗线条地提出一些框架,评价指标不够全面、系统。即使在国内已经很具影响的《北京地区高等教育信息素质能力指标体系》,因其局限在对国外相应标准的修改和补充上,而不是在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形成的,受其涉及面不广、地区性强等因素限制而不具备普及性和权威性。
表2 国内主要信息素养评价标准
3.2.3 研究侧重高校信息素养评价标准
与国外各教育阶段都有评价标准相比,我国的研究者多侧重高校学生的信息素养评价,除国家以及教育部专门下发有关中小学的信息素养评价外,很少有学者关注基础教育阶段的信息素养评价。
3.2.4 标准的可操作性差
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外信息素质标准的介绍和修订上,由于介绍中的偏向性,导致忽视了我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水平上的差距,而使依据国外标准拟定的国内标准只能在某一地域或某一学校局部适用,没有推广的价值。此外,国内标准的具体条款大多是模糊性的,难以量化。同时,现有标准的制定是各扫门前雪,不同学科、不同部门、不同研究者,因所处地位和看问题的视角不同,使得所制定的标准在体系、内容、条款分解、推行措施等方面相差太远,使参照使用者无所适从。更严重的是,虽然教育部门在学生素质教育方面强调了信息素养,但并没在实践中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也没有一定的督导措施,从而使我国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究一直无法从理论走向实践。
4 信息素养评价标准国内外对比分析与启示
4.1 国内外对比分析
从国内外研究成果看,虽然有关信息素养和一些相关术语在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就现有的相关研究看,国内外仍存在一些相同点,如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评价指标的内容大致相同。主要包含信息意识、信息获取能力、信息评价能力、信息利用与创新能力以及信息社会责任感等五个方面,只是各标准的语言表述不同而已。
此外,分层次、分专业的信息素养标准研制已经成为国内外学者的共识。国外已经出台了多种分层次分专业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如面对基础教育的《学生学习的信息素养标准》,和高等教育的《高等教育信息素养能力标准》的分层次标准,以及《科技信息素养标准》、《人类学与社会学领域信息素质标准》等分专业的标准等。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和众多学者也意识到信息素养标准的研制必须分层次分专业设置,所以,除国家教育部颁布《中小学信息技术课程指导纲要》关注基础教育的信息素养评价外,更多的学者开始从事面向各种特殊群体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研制,多数学者对大学生信息素养评价标准进行研究,此外,还有一些学者对研究生[22]、教师、医学工作者[23]、专业技术人员和军队院校等特定人群的评价标准进行研究。
但是国内外研究成果也存在一些区别:国外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主要从信息需求的形成、所需信息的获取、对所获信息的评估、信息的利用以及相关的经济、法律和社会责任5个方面展开,阐述在信息收集与利用过程中必备的技能,它侧重于对信息能力、信息道德的评估。而我国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因与发达国家在信息技术水平上的差距,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相关知识的欠缺,除了将将信息技术能力作为信息素养评价标准中的核心要素外,更多关注信息意识和信息道德的评估和评价。
我国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与国外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现有研究存在很多问题,如研究大多局限于从图书馆角度或课堂教学角度出发来分析信息素养教育和信息素养评价标准,而未能从一种创新的教育机制、一种重要的国家发展战略等高度来定位信息素养教育和评价标准。此外,现有研究局限于从理论上认知信息素养教育和信息素养评价的重要性,但很少有研究成果提出较完整的信息素养评价方案,更少关注如何打破现有教育体制、重新组合信息素养教育和评价等方面的整合研究。从全国来讲,在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研究上,基本上还是各行其是,制定出来的标准还比较混乱。
4.2 对我国的启示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未来我国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研究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侧重。
(1)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社会价值,整体规范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研制和实施。我国要建立一个全国性的专门机构,负责信息素养教育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开展,促进不同领域、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互补和合作;该机构还要有组织地开展活动,如策划并监督实施信息素养实践项目,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制定信息技术基础设施、信息素养教育发展、经费保障及信息素养计划等方面的方针政策,进而促进我国信息素养运动全面发展。此外,应尽快出台全国性质的信息素养标准体系,赋予其法规地位。
(2)从学术角度研究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理论创新,制定出一套体现我国国情的信息素质评价标准体系。尽管国内一些学者提出了信息素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并就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信息道德作为信息评价标准主要因素达成共识,但其中关于评价方法、评价工具、标准实施指导方面的研究尚未深入,对于评价因素的确立、权重与分值的计算等许多问题仍较少关注,因此,必须从学术创新的角度分析解决上述问题。此外,创新认识信息素养教育的重要性,把信息素养作为数字时代人进入社会的先决条件,是人们终身学习、自主学习的必备要素,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来指导、规划、研制和实施信息素养标准,打破目前信息素养研究和实践主要分散在传统教育学界和图书情报界两个领域的局面,统一规划和指导,整合各方面的力量,集中精力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信息素养评价标准,为信息素养的评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3)从应用角度探索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操作规范,创新评价工具、评价方法和评价活动。信息素养评价标准应更多从实际生活中归纳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重视人们信息评价能力的培养。此外,为提高信息素养评价标准的可操作性,从应用角度看,信息素养评价标准还应包括信息素养教育活动的评估和个人信息素养的评估。信息素养教育活动评估主要评价信息素养教育与课程的结合是否紧密、信息素养教育活动开展的效果如何等,评估的客观性较强、易于操作。而对个人信息素养的评估则主要是对个人应该具有的信息能力的测定,即个人学到了哪些信息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如何等,评估的主观性较强、不易于操作。
当然,从信息素养的内涵可知,信息素养除了信息能力以外,还包括信息意识和信息伦理道德。人们的信息能力可以通过对信息的处理行为进行较为客观的反映,因此,可以制定评估指标进行量化操作。但是信息意识和信息伦理道德则更多地体现个人的主观思想,评估时多用描述性语言测评,难以量化处理。因此,虽然信息意识和信息伦理道德非常重要,但我们却对人们的具体情况难以把握,这些因素也是未来信息素养评价标准制定必须考虑的问题和关键所在。
收稿日期:200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