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能做和不能做的事--深圳经验分析_风投论文

政府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能做和不能做的事--深圳经验分析_风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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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了什么?

1.制订产业政策,引导产业发展。

深圳市政府通过制订一系列产业政策,引导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将计算机、通讯、生物工程等列为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将“扩大再生产、技术先进、技术密集或投入少、产出高的项目和经济上可行的高科技项目”列为优先批准和重点支持的项目。

2.提供法制环境,保护知识产权。

高科技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界定、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保障,不仅影响高科技研究开发者的积极性,企业的权益也得不到充分的保护,这就会影响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深圳市政府针对高科技产业发展出现的上述问题,吸取实践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并参照国外的有关做法,在知识产权交易、知识或科技成果参与企业分配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使深圳高科技产业发展有了新的市场规则,有了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机制,有力地推动了高科技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3.完善服务体系,进行制度创新。

为了沟通高科技研究开发与生产之间的信息,使高科技成果转化更加规范化,深圳政府及有关部门相继建立了一系列中介机构,组成了支持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技术交易、中介、咨询、评估、仲裁和审判相互配套的市场服务体系。政府从营造高质量的投资大环境出发,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在社会环境建设方面,为发展高科技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高质量的环境,对高科技企业、科技人才和国内外的投资者都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

4.改革传统体制,营造人才高地。

在解决高科技产业人才短缺问题方面,深圳市政府建立符合市场规律要求的人才机制,形成了人才自由流动、双向选择、公平竞争、机会均等的人才管理和使用制度。政府颁布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通过企业与高校在深圳设立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高层次的高科技人才。在高科技成果获取和创新方面,政府通过提供良好的环境条件,积极推动和参与内地著名的大公司和科研机构在深圳共同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5.发挥杠杆作用,加大风险投资。

在资金方面,政府没有大规模地参与高科技方面的投资,而是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对高科技研究开发进行投入。政府不断增加财政拨款的科技3项经费,其中80%投向企业。 在建立工程技术开发中心方面,政府也出资进行扶持。政府通过组建的深圳高科技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为高科技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从而引导银行增加对高科技产业的贷款规模。政府还积极创造条件,优先安排高科技企业上市,利用证券市场,筹集社会资金。同时,政府为外资在深圳建高科技企业提供优惠和方便,使外资成为深圳高科技产业的主要投资来源之一。

6.增强配套能力,构筑信息平台。

随着IBM、康柏、希捷、朗迅等国际知名企业的进入, 国际数据网络公司、微软等对高科技成果交易会的积极参与,赛博韦尔软件园区的建设,使深圳的技术开发层次和对国际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的吸引力越来越大。一些IT产业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企业群体,相关产业的配套能力也在不断发展之中。像计算机等设备制造业近年来一直处于扩张状态,这些产品的配套能力很强,一旦这些市场放开之后,相关产业也会相应地带动起来,整机生产能力会翻几番。

跨国企业的不断进入和国内企业的成长,技术上的竞争已经本地化、白热化,在深圳用不着出国,就可以了解当今世界计算机和交换机技术发展的趋势和发展的水平,新知识和新技术源源不断地传播出来,促使人们加快知识更新的步伐,进一步密切了生产与知识、开发与应用的关系。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则要把整个社会纳入一个不断学习的网络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信息更加充分,竞争更为激烈,效率也更高。特别是网络集成,减少了信息成本,甚至可以做到信息零成本下的资源共享。

政府还能做什么?

1.充分利用全球科技开发资源,面向全球技术开发市场。

将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发展与保税区、筹划中的“一河两岸高科技园区”结合起来,建设面向全球开放的IT产业园区。美国硅谷等面向全球开放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在美国高科技产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深圳的实践看,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建立面向全球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吸引全球科技开发机构来我国进行技术创新的研究工作,可能是解决我国高科技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重要条件。

2.充分利用中国庞大的市场预期和深圳在中国IT产业发展上的优势地位,制定明确的支持跨国公司在深圳建立研发中心和国际分销中心的政策。

由于受中国庞大市场预期和高水平的技术开发潜力的吸引,近年来,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技术研发中心的趋势明显。目前深圳在技术开发,特别是实用技术开发应用上,已经具有一定的优势,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支持跨国公司在特区建立研发中心和国际分销中心的政策,形成IT企业新的快速扩张的平台。

3.进一步创造以人为本的高科技人才成长环境,有效促进“学习型”企业的发展。

现代科技发展速度太快,知识更新的速度太快。企业的核心是技术,竞争的优势在于R&D,这就需要不断地汲取新的知识,需要不断地学习。科技人才主动性创造性越大,掌握的新知识新技术越前沿,成为主流化和占领最大的市场份额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创造一个更加适宜于科技人才和企业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发挥其最大的力量,这是高科技企业的活力和生命力之所在。

4.进一步明确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战略地位,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

实践证明,民营高科技企业是高科技产业最活跃的也是最有前途的企业组织形式。发展民营高科技企业是基本方向。高科技产业与政企不分的传统国有经济体制难以融合,由于国有高科技企业一方面要适应技术极速变化的市场,另一方面又要受制于旧体制的各种限制,这种条件下即使在旧体制内作最大的调整,也很难继续发展。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必然会走以民营为主体的多元化的所有制形式。所以,明确民营高科技企业的战略地位,完善政府协调机制和社会服务的技术支撑体系,是改善投资环境、发展民营高科技企业的重要条件。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帮助,需要有适宜的生长环境,包括技术咨询、政策协调、社会服务和优惠政策。

5.突破知识资本的股份比例和范围的限制,依市场规律由企业自主决定。

现有的技术入股比例并不是依供求关系由投资者和技术持有人决定的,而是由政府而定,这就很难反映技术或资本的稀缺性和供求关系。同时专利之外的知识资本,包括非专利型技术、管理和经营技术不能入股,不利于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和市场扩张对专门技术和人才的利用。按市场规律办事,就要突破知识资本的股份比例和范围限制,真正由投资者和技术持有人按市场供求关系自主确定。

6.重点解决资本市场的功能性缺陷,建立高科技企业的市场退出机制。

资本市场的功能性缺陷,最集中表现就是对高科技企业支持不足。民营高科技小企业在主流化过程中,更有创新的冲动。民营高科技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市场导向的,技术领先往往是其竞争优势所在。但是,虽然这些企业在技术和市场都已经成熟,开发能力也具备,具有高成长性,处于急剧扩张中,但是又面临高风险和不充分的资本市场条件,严重地限制了这些小企业迅速扩张的能力。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建立必要的风险担保和风险投资机制,为高科技企业的市场进入和退出创造必要的条件。

结论:政府不能做什么?

1.高科技产业不是政府计划造出来的。

钱颖一教授在讨论硅谷经验时强调,硅谷不是计划出来的,只有一种非常分散的决策过程才有可能出现硅谷这样的奇迹,僵化的体制不可能,甚至欧洲的体制也未出现这样的奇迹。硅谷是如此,深圳也是如此。在高科技产业发展中,有许多政府计划失败的例子,最典型的是日本通产省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模拟式基础上开发高清晰度电视,而被美国的数字式高清晰度电视一举击败。政府没法计划出高科技产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政府面对瞬息万变的创新技术无法把握技术标准和技术路径,政府计划不具有信息优势和应变能力。深圳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恰恰不是政府计划造出来的,而是由众多富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和企业家干出来的。

2.传统国有企业应退出高科技领域。

如果说传统的国有体制和由政府事先计划的机制对加快重化工产业发展还有作用的话,这种体制和机制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上基本上是失效的。高科技企业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导入现代市场机制,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及时对市场变化作出反应,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高科技企业不仅产权要求清晰,而且还要有一个灵活的经营机制。让传统国有企业从高科技产业中退出来,是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所存在的不灵活经营体制,不适应高科技产业发展要求而言的。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回避高科技产业的投资风险,按照高科技产业发展自身要求和技术、科技人员以及风险基金等市场配置资源的规律,对国有资产在高科技产业中的布局进行战略性调整。

3.政府资本与风险资本在本质上是相互对立的。

高科技风险投资的特点是高投资、高回报,而且风险投资一定要与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报紧密结合,才可以获得成功。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投资与风险资本是不相容的。因此,高科技产业不应由政府直接投资,甚至由政府出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可取的。但是,在我国风险投资机制及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需要政府提供相对有利的政策环境和动力机制,实行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比如,用于重大高科技成果商品化孵化期和产业化启动期的投入,或用于风险损失补贴、贷款贴息和奖励。为了促进银行等金融机构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各国政府一般都设立机构对风险投资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通过政府担保,政府可以以少量资金带动民间大量资本投资于风险企业。

4.政府只能适应市场而不能主导市场。

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学意义是供给引导需求,而不是需求导向供给。在传统经济领域,政府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是通过总需求管理来实现的。供给引导需求的经济的最大特点是,无法把握供给的变化,也就无法把握市场的变化。“摩尔定律”表明技术的变化18个月一次,现在已经突破了8个月变化一次,技术的变革呈现加速的趋势。 因此,政府的政策只能适应这个市场的变化,而不能去主导这个市场的变化。

(本课题是综合开发研究院年度重点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是1999年度访问研究员研究课题的总报告。课题组组长李罗力教授,本报告执笔:刘占军、郭万达。访问研究员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桁林博士、河南大学环境与规范学院覃成林教授、华南师大经济研究所李冠霖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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