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展望_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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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信托的概念

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是英美法系下的一种财产制度安排,近年来也得到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引入。信托业蓬勃的发展离不开信托品种的不断丰富和信托方式的推陈出新,再信托也在这时候悄然而生。

(一)再信托的定义

信托制度的功能在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独特的财产所有与受益分离设计,使信托制度在英美国家成熟并成为英国人在法律上的最大贡献,亦为大陆法系国家瞩目和引进。

在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再信托。本文所指的再信托的法律关系就是信托进行再次信托的法律行为。它反映的现象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所有权的特殊性,受托人把所占有的信托财产交与另一受托人(以下称为再信托受托人或再受托人),从而产生的再信托关系。

为了在下文的探讨过程中更好地表达,本文所表示的信托财产只是指信托资金。也为了能更好地研究问题,所以本文在这里首先要明确再信托的概念。可是,目前在理论界,再信托这一概念还没有提出。本人大胆地给再信托下一个定义:

再信托是这样一种关系,被称作第一受托人的人(乙)为第一委托人(甲)的利益或为法律允许的目的而持有的资金,在基于第一委托人(甲)的允许或者法律允许下,把该资金以同样利益或目的在达到甚至超过的前提将该资产转移给第二受托人(丁),其交付信托的条件不得超过第一委托人所表示的范围,该资金产生的真正利益不是归两受托人,而是归受益人(丙)或其他原信托的目的。

再信托与原信托不是同一信托,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它是在信托关系的基础上第一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的再一次信托,是信托基础上的信托。其关系示意图如下:

再信托关系示意图

(二)再信托成立的基础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支持

本文对信托财产所采用的是新近出现的独立权利说基础上的信托财产权利分离:信托所有权和信托收益权两权的理论,它把民法上的所有权和信托财产上的所有权分离,产生信托所有权和信托收益权。信托财产所有权一如物权法上之一般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之权利,称之为信托所有权。但受托人的信托财产所有权要受到信托本旨的限制,不兼具受益人身份的受托人亦不享有受益权。而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受益人所有,称之为信托收益权。它的核心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承认受托人享有完整的信托所有权而不在大陆法系上含糊的民法所有权上纠缠。

国际私法会议于1985年在海牙最终通过了《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它使非信托的国家像英美法国家一样,承认对财产的信托是为独立的资金。这里所讲的信托为独立的资金,它的另外一种表述就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这些概念揭示了独立性的本质特征和最基本的含义即信托财产独立所有关系人。但因为受托人享有信托所有权,所以可以对信托财产行使不享有收益权的权利。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法制的基本原则,也是再信托运行的基点。即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对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排除其他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人直接对信托财产主张利益性的权利,使它置于第一受托人的控制之下。只要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没有违反信托、尽了应有的职责就不存在承担责任的问题。由于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实际占有和管理,因此,受托人可以在维持和达到信托利益的前提下对信托财产进行处分,这个处分当然就包括可以进行再信托了。

信托关系发展时,委托方提供给受托方的只是信托所有权,据此推理,持有信托所有权的第一受托人也可以把信托所有权转移给第二受托人从而产生再信托。因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所以在第一委托人允许或者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转移的信托所有权是可行的、高效的。

2.经济效益的支持

再信托在充分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收益的稳定,最大化信托财产运营的效率,促进解决小资金投资高利项目、个人跨国金融投资、新农村建设融资、保险资金特别是社保资金的增值及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等问题上有着独特的作用。

可以预见,再信托的实行将会带来信托业乃至金融业的一次革新,将会大大促进信托业的发展。

3.社会制度设置的支持

传统的信托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然而在现代,信托已发展成为一种提供专业管理的理财工具,允许受托人将其某些职能委托给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去完成,这有利于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有利于实现信托效率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信托法关于信托事务可委托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1)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2)迫不得已的情况下;(3)有正当理由并且得到受益人同意的。日本、中国内地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信托制度采用前两项,《韩国信托法》取(1)、(3)项。对于共同受托人的特殊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对此并无限制性规定,可以认为同一信托的其他共同受托人也可作为代理人。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就同一信托的其他共同受托人可否作为代理人的情况则存在特殊性规定,英国和美国规定又有不同,英国信托法限制的是共同受托人的适用范围,美国信托法限制的是受托人委托的职能性质。但是这些制度都提供了一种可行性,产生一种全新的制度——再信托。

二、再信托的现状

根据信托的特征,以及信托在我国的主要发展方向,选定基金作为本文的案例和研究再信托的基础。

从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诞生,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证券市场上已有53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270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规模和数量增长速度惊人。其中开放式基金的规模约为8000亿元,封闭式基金的市值规模约为1200亿元。从2007年初至今,又有9只开放式基金发行成功,募集资金总量超过720亿元,约占整个开放式基金总额8%。信托的多样性决定了基金种类繁多,即使同类型的基金还会具有不同的投资风格。而专业的机构投资者配备了相当的专业人士,各类信息渠道畅通,具有强大的数据,这就为再信托的产生带来契机,一种创新性的再信托模式出现了。下文将从基金身上探讨再信托模式。

(一)基金的构成

从我国基金的发起构成来看(如表1),信托公司早早地出现在基金里面了。基金裕阳(500006)的发起人中,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信托资本出现在五个发起人中间。很明显,这是再信托中的一种“信托→基金”模式。同样的模式也发生在基金安信(500003)、基金泰和(500002)中,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吉林信托、中煤信托这些在中国排的上号的信托公司纷纷成为基金的发起人及持有人。

表2中,基金裕隆(184692)十大持有人中的最为显著的是第九位的“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前七位所示的保险公司通常情况下都不是由保险公司亲自持有的,大部分都是由保险公司“委托给”属下的财务公司管理的。而“委托给”这个词恰恰是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转移的一个定义。

从上述两表可以看出,我国再信托存在的一种最基本模式“信托→基金”模式,就是作为第一受托人的信托公司,明显地把自己的资金转移到基金(第二受托人)手中去,明确无误地产生了再信托。而这种现象恰恰没有被法律所规范,也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信托财产投资的一种绝佳的获利方式。

(二)基金中的基金

让我们来探讨再信托的另一种常见模式“基金中的基金(FOF)”,就是“基金→基金”。FOF即Fund of Funds,常被翻译为“基金中的基金”。即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FOF采用的是“间接持有”的方式,即通过持有其他基金而间接持有股票、债券等。FOF属于纯基金的运作模式,而不是基金的简单组合。

基金中的基金与开放式基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基金中的基金是以基金为投资标的,而基金是以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为投资标的。它通过专业机构对基金进行筛选,帮助投资者优化基金投资效果。在美国,FOF在上世纪90年代取得了很快发展,短短10年间数量增加了十余倍,管理总资产高达480亿美元。而中国由于基金法的限制,国内基金不允许投资于其他基金。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的资本持有者想出更好的办法来实现这种模式。他们推出的新品种绕开了这一限制,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实现了同时投资多只基金的效果。

前不久,工行的“增强型基金优选人民币理财产品”很快就卖出400多万元;而建行的同类产品还未开卖,就有300多万元的额度被客户提前预约,相关的还有华宝信托的“基金优选信托计划”、招商银行“金葵花”等等。这类理财产品其实就是“基金中的基金”,因为它们主要投资于各类封闭式和开放式基金,其中大部分投资于股票型基金,少量配置一定的货币型或者债券型基金。

以工行的“增强型基金优选人民币理财产品”(如表3)为例,作为一种再信托关系,它为了达到规避法律和监管的目的,被极不规范地含糊化起来。事实上的委托人被变相地忽略了,成为一个没有名义的财产交付者;而本应该作为受托人的工商银行却成了委托人;华宝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莫名地成为所谓信托关系的受托人。这种试图以信托关系来处理再信托关系的模式明显是不足的,很难反映出实际问题。

表3 中国工商银行增强型基金优选人民币理财产品

基金代码

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

占总发行比例 持有人性质

184692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85680638.00 9.52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18469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48679239.00 8.29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184692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6741681.00 5.89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184692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8132079.00 2.27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18469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51119450.00 1.70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人分红-019L-FH002深

184692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685915.00 1.69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184692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2363272.00 1.41 金融机构-保险公司

184692

高华-汇丰-GOLDMAN,SACHS & CO 37762053.00 1.26外资独资企业

184692

大连华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1565649.00 1.05 金融机构-信托公司

184692申银万国-花旗-UBS LIMITED31549809.00 1.05外资独资企业

而在再信托法律关系中分析,这种联系就一目了然了,投资者在这种关系中是作为再信托法律关系的第一委托人;而工商银行则是作为第一受托人(第二委托人)存在;华宝信托在这里是作为再信托关系的再信托受托人也就是第二受托人;受益人在这里一般被设置为第一委托人。至此,一个完整的再信托关系就完美地成立了。

当然,除了这两种最为流行的方式外,再信托还存在着许许多多其他模式“基金→信托”模式、“信托→信托”模式等等。从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随着基金种类和数量的日益繁多,再信托将具有更广阔的天地。

三、再信托前景的展望

法的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价值关系,法律方有价值可言。再信托的设立和运营,是不是信托实现其价值的一种更有效率的方式?

(一)优势所在

1.充分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收益的稳定

在再信托制下,第二委托人(即第一受托人)和第二受托人在订立了信托合同后,将信托所有权分离给了第二受托人,第二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财产所有人,由第二受托人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运用、管理和处分,同时要求第二受托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受托人对违反再信托合同的过失行为承担过失责任,从而使再信托制成为信托业重要的避险工具。特别是在某一时期内,第一受托人无法履行或其他原因无法获得足够的利益或者达到目的是最好的方式。同时,对于委托人和受益人来说,因为出现了第二受托人,所以对信托财产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责任人增加了,风险就相应降低了。对于第一受托人而言,他履行义务的压力分摊了。并且,信托收益得到了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和信托目的得以很好的实现。

再信托将交易风险降至最低,而风险的下降从另一角度看即意味着成本的降低和效率的提升。

2.最大化信托财产运营的效率

效率是指最有效地使用社会资源以满足人类的愿望和需要。更准确地说,在不会使其他人的境况变坏的前提条件下,一项活动如果不再有增进任何人的经济福利,那么,该活动就是有效率的。所以,简单地说,就是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价值。

大陆法系对信托制度的青睐,是因为在对财产的管理方面,信托制度具有大陆法系所固有的委托代理制度本身不能包容的优越性。

而再信托借提供了更专业的管理而促使支配财产能力无限延伸,使再信托提供了信托无法达成的效果——更高的资本运营的效率。再信托不仅正式确立了一种新型的信托财产管理制度,也为受托人实施资本运营增添了有力的手段。受托人角色的变迁,就是从消极信托向积极信托演变,而信托的功能也从脱法设计转变为提供专业管理之有效途径。再信托的设计满足了资本运营对效率的追求。第一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通常是因为自己或受益人缺乏理财能力,而第一受托人可能在某一时期内具有相当的理财能力,但毕竟不是也不可能是通才,现代社会的发展令投资盈利的项目变幻无常,信托财产的获利水平难以保证,而此时选择更为专业的第二受托人则更能保持信托收益水平。信托财产就能往更高、更好、更稳定的项目投资,以获取更理想的收益,最大化信托财产运营的效率。

3.解决某些金融问题

(1)小资金投资高利项目。在我国,个人小资金很多情况下不允许投资或进入某些获利较高的领域。信托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能投资这些领域,但是受托人的规模和社会关系大大限制了这种行为。再信托的出现能更好地弥补这一缺陷。它能把不同的第二受托人所擅长的优势项目吸引到一起,令信托财产得以应用在当时最能获利的项目,使信托收益得以提升,信托财产不至于减值。

(2)个人跨国金融投资。个人跨国投资充满着极大的风险,而我国在相关方面的规定又比较严格。在自身投资条件的限制和国内受托者水平的双重条件限制下很难寻找到获利较高、较稳定的项目。而再信托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根据第一受托人的分析能更好地找到投资目标所在区域或所在领域的第二受托人,而令信托财产更好地投资在相关项目,产生出更大的效益,也能大大降低跨国投资的风险。如,通过购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ongtong Fund Management)20%的股权,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成为首家进入中国1100亿美元共同基金市场的日本基金公司。日兴资产是日本第三大基金管理公司,融通基金是中国一家中型基金公司。此项交易突显了日兴资产在中国2万亿银行存款中分得一杯羹的决心。

(3)新农村建设融资。依靠再信托特有的优势,再信托公司可以参与到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中,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对农村的建设发展发挥具体职能作用。投资者通过信托渠道介入乡镇银行、土地、农产品、农村医疗保险、村镇建设等方面进行投资,将获得分享农村金融成长的历史机遇,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

而再信托的作用则是使更高效率的信托财产运用资金能流入农村,从而获得稳定的收益。通过再信托把信托财产转移给较小的当地的第二受托人进行投资,这样能更好地降低投资成本同时也能更好地借助第二受托人在当地的社会资源获得不错的收益。

(4)保险资金特别是社保资金的增值及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聚集保险资金,保障受益人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受益权的实现。保险公司的最基本职能就是补偿保险人利益损失,维护社会信用。但是所聚集的庞大的保险资金是不可能交由小信托公司的,可以承受的只是那些大信托公司。但是当代各地蓬勃发展的中小企业却是一个盈利性不错的投资方向。这时,再信托能更好地解决这个困境,再信托给更了解中小企业的当地的第二受托人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平安保险,平安信托欲收购基金公司。据知情人士透露,平安信托正紧锣密鼓洽谈收购深圳一家基金公司。若收购成功,平安保险将通过旗下平安信托间接控股这家基金公司——第一家保险系基金公司将浮出水面,平安保险也将因此成为一个完整的金融混业集团。

(二)前景展望

与一般的信托相比,信托融资具有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和信托收益的稳定、最大化信托财产运营的效率、促进解决金融问题等特点,因而具有明显的优势,应用前景十分广阔。

再信托制度毕竟是一种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所以它的诞生,将会给金融业带来更多活力。它的发展必将促进着金融秩序的演进,中国的信托业需要把握住这次机会让自己在中国再信托制度创新中起到引导的作用。

四、结束语

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从来就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不断地适应这些变化、不断地完善自身体系才能有生存和发展的机会。

本论文试图通过对信托的一些粗浅的理解,结合目前信托业创新的现状,大胆地提出自己的看法:信托的再信托是可行的,也必将带来巨大的效益,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因为再信托的理论没有在理论界提出过,相关理论还在摸索阶段,需要实务界和理论界来共同构建,非一朝一夕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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