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
孟昭君 辽宁财贸学院
摘要: 随着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公共利益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因此,公共利益保护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目前在我国法律不断完善的情况下,经济法对于公共利益保护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旧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相应的解决工作。此文,我将进一步的阐述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希望能够给予相关工作人员一定的启发和帮助。
关键词: 经济法;公共利益;法律限度
引言
由于现阶段,公共利益出现损失的情况经常性的发生,所以,人们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度就越来越高。在关于公共利益保护的各类条文和法律之中,经济法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经济法在保护公共利益层面还有一定的限度,所以,要进一步的对这个法律限度进行分析,进一步的突破限度,更好的保护公共利益。
一、概念综述与特征分解
在进行调查研究之前,我们要对研究主体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了解研究主体的含义,从而更好的进行系统的分析。
(一)公共利益
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是大多数的利益。详细的说,就是社会上大部分群体的利益,面临的是大部分人群,并非某些特定的小部分人或者是个体利益的叠加。社会利益把社会上大多数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形成了某种集合。在实际生活之中,处于此集合的人群,无论个人的活动距离此集体多么遥远或者是交叉,但是他们仍旧作为这个集合的始端或者是终端在整个体系之中发挥着自身的作用。也就是说,与社会群体存在以及发展所必然的、必需的社会价值发生直接性的联系。
认识李先生之前,我以为80岁会老得不堪,甚至觉得活到80岁是一种奢望;认识李先生以后,我发现80岁原来也是一种人生境界,依然可以健康硬朗、精神奕奕,玩电脑、发微博、骑自行车逛曼哈顿等,并不比年轻人逊色。
(二)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保护
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它可以通过行政介入、支持起诉等方式来保护弱势群体,并且还可以在一定的层面上限制强势群体的力量,从而使社会达到一种均势,达到一定的公平和正义。传统的法律没有办法为弱势群体提供相应的支持,并且民法体系中的公平也仅仅是表面公平。但是经济法是以追求真正的公平为起点,努力实现社会整体利益公平化。经济法可以对全体人民的利益进行相应的保护,同时通过人们的认知,规范主体行为,进一步的改变市场存有的缺陷问题,建立起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正常运行需要依靠着两种秩序,经济法则是这两种秩序的保障。所以,进行市场秩序维护,能够使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最终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如果经济法没有维护好市场秩序,那么市场会陷入一个混乱的局面,进而影响着整体的公共利益。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现有的法律、体制、机制对社会上新出现的一些“两童”问题还难以完全适应。从少年司法刑事政策层面上讲,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二、浅析经济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法律限度的原因
(一)经济法存在局限性
目前,就我国的法律制度来说,它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发展有些一定的正相关性,也就是说由于我国目前还处在一个转型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完善,因此很多经济法被成立,从而导致经济制度变化比较快并且变化的程度比较大。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发展还具有相应的特殊性,它是以当前的经济体制为基础,它不仅仅缺乏独立性的主体,还在公共利益代表方面有所欠缺。此外,我国法律在发展过程中,一直缺乏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没有像西方社会法治秩序维护个人和整体相结合那样,我国仅仅是维持着整体主义的统治,忽略了个人主义。虽然我国目前在向法治社会进一步的迈进,但是经济法还是在这个转换过程中,与目前的法治概念不匹配,所以其在保护公共利益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在高中数学变式教学中,对课本习题的变式要有步骤的进行.比如,在讲授完习题“一动圆与圆C1:(x+3)2+y2=1外切,与圆:C2:(x-4)2+ y2=8内切,求动圆圆心M的轨迹方程”后,可以将该题目变换为:已知圆C1(x+3)2+y2=1与圆C2(x-4)2+ y2=8,若动圆M同时与圆C1圆C2相外切,那么动圆圆心M的运动轨迹应该是什么?
(二)经济法形式理性不足
经济法在法律范畴里归为现代法,它的主要功能就是处理现代经济社会中各类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不断的细化,使得社会向着多元化以及抽象化领域发展,成员之间的互动性越来越强,从而导致了公益保护内容的虚化。从经济法对公共利益保护层面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不明确并且不具体,另一个问题就是操作领域上缺乏一套可以操作的程序规则。也就是说对于公共利益,暗自实体角度对其各项内涵、种类等进行掌握,是价值选择的过程,然而由于选择的多元性,所以这是在现实中达成一个共识是十分困难的。为了进一步的突破,可以把价值问题进行转换,将其成为程序问题。所以,这就意味着公共利益合法正当,并且还要符合法律规定,也包括程序上的具体和合理合法。
三、公共利益保护限度突破对策分析
(一)程序法领域的突破策略
为了更好的对公共利益进行相应的保护,政府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公民的权利进行相应的限制,进而使得政府决策满足公共利益,也能够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同时,在实行公共利益保护层面,要确保公开透明性,使得各类权利都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最终保证公共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实体法视角下的突破策略
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比较符合我国公共利益界定模式的是由立法机关根据普通法律进行界定,由权力机关进行认定,不仅仅符合公共利益制度化的本质,还符合了民主的本意以及法律效力地位理论的相关要求,可以进一步的减少因为政府工作人员的问题导致的他人利益受害情况。对于公共利益立法的模式,部分学者认为应该进一步的开发列举方法,这样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类型化发展,在列举过程中,保持着一定的弹性,使其成为一个发展着的法律体系,在发展中吸收实践经验,使得公共利益类型化不断的发展和进一步的完善。
四、结语
总之,经济法是进一步的保护公共利益的部分保证,为了避免公共利益的模糊化,必须要不断的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真正的发挥经济法的作用。然而,由于本人的能力和时间有限,文中部分结论值得进一步的商榷,希望各位老师不吝赐教,也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同仁的关注,共同完善和发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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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献识别码: A
文章编号: 1001-828X(2019)028-0318-01
作者简介: 孟昭君(1988-),女,蒙古族,辽宁朝阳人,硕士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