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沉默权制度之一些观点

关于沉默权制度之一些观点

刘薇[1]2003年在《关于沉默权制度之一些观点》文中指出沉默权,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是国际公认的人权中一项基本的、重要的内容。设立适合国情的沉默权制度对维护基本人权、建立法制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是奠定社会稳定的基础。 本文的前言部分简要介绍了沉默权制度的国际背景和依据,以及国内现状,提出一些问题。 本文正文部分围绕前言部分提出的问题,对沉默权制度分别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论证。 首先本文从沉默权的概念入手,分析沉默权的含义,即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分析了沉默权的具体内容及保障措施,包括权利告知规则、律师帮助规则、预防侵权规则和侵权救济规则;然后介绍了沉默权制度的起源及历史沿革,及发展至今,国外的沉默权制度的现状。在此基础上,论述中国目前是否存在沉默权制度,是否需要制定沉默权制度,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沉默权制度。最后,根据实践,提出对制定沉默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郑旭老师的热情支持与帮助,在此深表谢意。

卫跃宁[2]2005年在《口供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口供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口供的概念、口供的作用、口供的收集、口供的审查判断、非法取得口供的效力以及作出口供者的基本权利等方面的原则、规则和具体制度的总称。口供制度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口供问题涉及到打击犯罪,更涉及到保护人权。对口供问题的不同处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民主、文明、法治的状况,体现着现代社会的和谐与人文关怀。目前,我国理论界对口供制度及相关问题尚缺乏系统研究,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屡禁不止,致使冤案时有发生;重口供、翻供等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公安司法机关。所以,对口供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据理论,也有利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口供制度,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是笔者研究与写作该文的目的。论文共分八章对古今中外的口供制度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对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口供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所裨益。第一章口供释义。在本章中,笔者界定了口供的概念,提出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更名为口供的立法建议;分析了口供成立的条件、口供的内容、单位(法人)犯罪中的口供问题;研究了共犯1口供的证据属性,提出承认共犯口供的双重属性,有助于解决被撤销案件、被不起诉或被宣告无罪的人和被终止审理人、被免予刑事处罚人、服刑人和刑罚执行完毕人在前程序中是口供,而在后程序中是证言的理论难题,也从理论上解释了“分案审理”中共犯口供的证据属性;区别了口供与自白、自白与有罪答辩、自白与自认(承认)等概念以及如何理解我国司法解释中“被告人认罪”的证据属性。第二章口供探源。在本章中,笔者分析了中外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口供制度,认为:1.我国古代的神判法和外国古代的神示证据制度中都存在口供这种证据;2.在神判法和神示证据制度中,只有对人力难以判断的案件才假借神明进行裁断,对口供的判断也是如此;3.最初意义上的口供包括原、被告双方就案件事实所进行的陈述;4.我国古代“无供不录案”和外国古代“自白是证据之王”的规定说明中外古代证据制度都极端重视有罪口供的证据作用;5.刑讯逼供都是中外古代司法者获取有罪口供的合法方法。6.中外古代证据制度重视有罪口供、刑讯逼供的原因主要都在于蔑视人权的专制制度、有罪推定和司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第叁章近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口供。在本章中,笔者介绍了口供在中国内地和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口供制度研究 2台港澳地区证据制度中的变化与发展;口供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自由心证制度中的变化与发展;口供在近现代英美法系国家证据制度中的变化与发展;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中有关口供的规定。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西方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港澳地区的法律,尽管在一些细节问题上对于口供制度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都普遍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规定了详尽的沉默权保障制度;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和西方法治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港澳地区的法律制度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加以修改、完善。第四章完善我国口供制度须树立与坚持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在本章中,笔者着重分析了人权保障理念、无罪推定原则(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理念、正当程序理念、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理念、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理念;论述了我国人权入宪的意义;指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有“重打击,轻保护”的规定;以“补充侦查”的规定为例,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有与正当程序理念相悖的规定;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理由的规定为例,说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以我国的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很少案件的规定为例,阐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理念;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口供制度须树立和坚持上述基本理念与原则。第五章口供之特征与功能。在本章中,笔者从口供作为一种证据资料的角度研究了口供的特征。口供具有亲历性、直接性、复杂性和反复性几个典型特征。口供的亲历性这一特征决定了口供这一证据种类永远都是原始证据;口供的直接性这一特征,使得口供得以成为任何刑事案件中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口供的复杂性要求对待口供既不能不信,也不能轻信。对口供证据要求补强的规定就体现了立法者对口供复杂性的顾忌;口供的反复性要求我们应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作的各种不同口供,研究其翻供的原因是否合情合理,以判明口供的真实性。对口供的这些特点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避开口供的消极作用,发挥口供的积极作用。口供的积极作用即口供的功能,表现为收集其他证据的功能、审查其他证据的功能、认定犯罪的功能、辩护的功能、有利于公正审判和量刑的功能等几个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有“不轻信口供” 的规定,“不轻信”不等于不要口供。司法实践中,个别基层检察院自行出台了“零口供规则”否定口供的功能,既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也不符合证据的基本原理。第六章收集口供的正当性。在本章中,笔者

沈达明[3]2003年在《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正当性》文中指出有学者认为如实陈述义务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导致刑讯逼供,侵犯人格尊严,应予摈弃。实质上,无罪推定原则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刑讯逼供与如实陈述义务没有必然联系,人格尊严并不要求人们拒绝履行如实陈述义务。人之为人必须既享有自然权利,又履行自然义务。不享有自然权利者,人格尊严没有得到必要的尊重;不履行自然义务者,人格尊严存在瑕疵。人之为人必须既享有诚实对待权,又履行如实陈述义务。 如实陈述义务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沉默权、控审分离等是制约近代愈演愈烈的国家侵权的措施。在国家侵权已经式微、个人侵权急遽发展的当代,如实陈述义务因其能够有效地遏制个人侵权、保护人权,遂成为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基本走向。如实陈述义务还具有提高破案率,增强刑罚威慑力,醇化道德风尚,保障诉讼经济,促进诉讼公正等功能。 为使与如实陈述义务相关的制度体系渐趋完善,须建立司法独立、侦查公开、侦押分立、人身检查、证据开示等制度,确立暴政例外、制度瑕疵例外、程序违反例外、自诉例外、未成年人犯罪例外、无因例外等例外,健全犯罪嫌疑人移送羁押机关的时间、方式,讯问的时间、地点、方式、证据条件、讯问笔录等相关规定,明确对沉默、故意虚假陈述、误述的处理。

蒋琴韵[4]2012年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源于古老的拉丁格言,被视为是一项充满例外和蕴涵着多种法律难题的原则。对于它的适用,不仅在我国学界,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争议。目前我国对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研究相当匮乏,大部分学者都是在论述沉默权的时候顺带提及该原则,这也使得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我国长期缺乏应有的重视和地位,无法发挥其遏制刑讯逼供、保障人权等重要作用。2012年3月14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被视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我国的初步确立,但是由于该规定的概括性,离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真正确立还有很大的差距。而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现状也与该原则的落实存在矛盾之处,具体包括如实供述义务、证人作证义务的相关规定、“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刑事司法中口供中心主义的现状,都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存在冲突,阻碍了该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因此,不仅要从立法上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本身,更要解决相关冲突,具体包括废除如实供述义务的法律规定,确立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完善我国证据制度,以期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学术研究添砖加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资料,并推进该原则早日在我国真正确立。

宋鹏飞[5]2016年在《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与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历程中,沉默权制度的构建对法治文明的建设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人权理念中的内容之一,沉默权制度已经在许多国家获得了立法上的承认,在一些国际权威性的文件中也得到了认可,这些都足以证明沉默权制度拥有丰富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价值。关于我国目前是不是应当在法律上明确沉默权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有各种的争议。笔者认为,沉默权制度不仅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更是实现程序正义有效武器,因此,我国应当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并建立与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本文从沉默权制度概念、理论基础、发展历程以及沉默权在我国引发的争议和和面临的现实困境两方面对沉默权制度了分析,同时从必要性与可行性的角度论证了我国现阶段构建沉默权制度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最后提出了构建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思路、建议。

牛草萌[6]2012年在《沉默权制度之比较研究》文中提出沉默权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之后美国确立的“米兰达规则”将这一制度推向了顶峰,沉默权制度是民主宪政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体现了对公民人权及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也是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和控辩平衡原则的必然要求。现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有限制的沉默权制度,即在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的前提下,设置若干例外,借以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功能。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的刑诉法修正案仍未引入沉默权制度,所以我国当下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于侦查人员、公诉人、法官的讯问仍然有如实回答的义务,而不能保持沉默。这是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和法律文化传统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本文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入手,剖析了沉默权的内涵及其与“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以及自白任意性法则的区别,继而通过简要介绍沉默权的历史沿革、理论依据,对沉默权进行了更为深刻的阐述;在对沉默权进行概述之后又以国际人权法为视角,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入手,比较研究了这些文件中关于沉默权的规定。第二部分以英国和美国为例,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沉默权制度在英美法系产生和发展过程以及在理论界的存废之争,以期通过比较对我国是否应当引入沉默权制度提出一些建议。第叁部分,将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沉默权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进行系统整理,重点对法国、德国、日本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和相应的制度设计进行全面分析。在对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沉默权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之后,又阐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沉默权制度的差异。第四部分,将视野聚焦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改革。细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分析了沉默权制度在我国面临的现实阻力,肯定了我国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未引入沉默权的现实意义。

石亚娟[7]2009年在《试析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文中指出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沉默权制度也受到了广泛关注。沉默权给刑事诉讼所带来的极大价值已被众多国家司法实践所证明,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在追求司法文明不断进步的中国,引进沉默权制度已为司法改革的一大趋势。本文分为四部分:在引言中,主要介绍选题背景及国内外相关研究;第二部分是对沉默权发展历程的梳理以及沉默权制度内涵的归纳;第叁部分通过对关于中国是否存在沉默权,应否确立沉默权以及能否确立沉默权叁大代表性问题加以分析总结,阐述了笔者关于中国应当且能够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的观点;第四部分论述沉默权制度的具体构建问题,提出中国应根据现实国情,通过引进中国缺失的规则,并在沉默权先进理念指导下完善现行制度中的相关规则,从而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胡光熠[8]2005年在《沉默权在我国建立的理论构想》文中研究说明我国至今仍未有关沉默权的正式法律规定,本文旨在用四章的论述来阐述在中国建立沉默权的理论构想。 第一部分对沉默权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过程进行了简略的描述,揭示了沉默权发展演变的基本线索和历史条件。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两个着名的案例得以确立。一个是英国的李尔本案,“不自我控告权利”的确立和英国教会法院和王室特别法院盛行的“职权宣誓”的废除使得沉默权得到初步的确立,而美国的米兰达案件则是沉默权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沉默权真正上升为了一项宪法性权利。接下来,文章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沉默权基本含义和内容作了解释,仅狭义上理解沉默权是指受到特定犯罪嫌疑的人和被告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来自官方的提问拒绝回答或者完全保持沉默的权利。本章最后简要分析了沉默权与反对自我归罪权的关系,虽在权利属性、权利刚性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本质上二者是协调统一的。 第二部分是对沉默权的价值的损益衡量和学理争论的分析,为沉默权在中国的确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沉默权的诉讼价值在于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之一,沉默权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条件,沉默权有助于抑制侦查权力的滥用,保证准确地起诉和定罪。但在社会安全和个人自由、诉讼效率与司法效益的比较后,从长远考虑,特别是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出发,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意义深远而且重大,可能会培植一代甚至几代人对法治的信念。本部分最后对现在一些反对沉默权的观点提出了反驳的意见,沉默权是一种权利保障,在某个发展阶段其可能会有的与某些利益相冲突的地方,但从长远来看,其仍具有深远的意义。 第叁部分将研究的重点转向国内,首先论证了中国现行法对于沉默权的态度及其主要原因,依次剖析了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认为,中国现行法没有规定沉默权,相反,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应当如实回答”,这其中既有政治、社会原因,也有诉讼制度本身的原因,还有文化传统方面的障碍。为了促进国内形势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履行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并维持公众对刑事程序的信心,中国应当尽快通过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配套制度的方式建立沉默权制度,而不应裹足不前。从现有条件看,建立沉默权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障碍,但也存在很多有利因素,而且这些有利因素还在不断发展之中,因此,建立沉默权制度已经基本可行。

马腾倚[9]2016年在《论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文中认为现如今,沉默权已被视为体现特定国家法治和民主状况的标准之一。沉默权能够实现对人权的保护和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在国家公权力走向民主的道路中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同样也是人权保障在具体国家或地区中的具体呈现。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已顺应发展趋势,将该制度确立入法,然而对待沉默权的制度在我国褒贬不一。依笔者之见,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然是我国从上到下一致的态度,同时在我国沉默权确有必要确立的因素和支持其确立的环境条件。此外,相应的制度需同时完善,确保沉默权能够切实实现。在第一章中,从整体上阐述沉默权制度,并从相关概念的对比中得到更深刻的理解。其次,分析了沉默权从无到有的过程。最后,该制度的所带来一些其独有的价值意义。在第二章中,首先,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探寻沉默权制度在我国的迹象。对于司法现状的分析,基本是通过我国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的尝试来阐述的。在第叁章中,列举了沉默权制度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发展情况并做了深入研究。其次,不同法系间关于该制度的差异性比较,以及点出可采纳之处。在第四章中,分析了在我国可以建立沉默权制度所需要的环境和条件,同时研究了该制度确立的所必须确立的因素。在第五章中,阐述了笔者的设想:通过对我国沉默权模式选择,增加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例外性规定,最后再配合上沉默权制度的辅助制度,确保沉默权制度能够切实实现。

杨光[10]2008年在《刑事被追诉人沉默权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简单的说,其实质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的权利。自从这项制度产生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都对之作了规定。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沉默权制度不仅在法治国家的国内法上得到广泛的确认,而且被一系列国际法文件所认可,从而成为国际人权法的一项基本人权和最低限度的国际刑事准则之一。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的绪论部分主要从沉默权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入手,结合国内外对沉默权制度的研究成果,确定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二章,沉默权的提出与发展,主要阐述沉默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以及在不同国家的发展状况。第叁章主要从阐述沉默权的法理基础及其与人权理论的联系。第四章主要分析我国目前刑事被追诉人沉默权的现实状况。由此引出在我国建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第五章主要从立法角度对建立沉默权制度提出相应的建议,并对提高我国公民的人权意识给予了建议,并提出建立有限沉默权制度。本文创新点主要是通过阐述沉默权的权利起源,分析其法理基础及其与人权理论的联系,结合我国现阶段刑事被追诉人人权现状,以人权保障的视角提出建立适合我国实际的有限沉默权制度。

参考文献:

[1]. 关于沉默权制度之一些观点[D]. 刘薇.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口供制度研究[D]. 卫跃宁.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3]. 如实陈述义务的法律正当性[D]. 沈达明. 南京师范大学. 2003

[4].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之完善[D]. 蒋琴韵. 湖南大学. 2012

[5]. 中国特色沉默权制度的构建与研究[D]. 宋鹏飞.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6

[6]. 沉默权制度之比较研究[D]. 牛草萌. 郑州大学. 2012

[7]. 试析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D]. 石亚娟.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09

[8]. 沉默权在我国建立的理论构想[D]. 胡光熠. 中国政法大学. 2005

[9]. 论我国沉默权制度之构建[D]. 马腾倚. 广西民族大学. 2016

[10]. 刑事被追诉人沉默权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D]. 杨光. 东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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