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改革20年:回顾与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走过20年的历程。20年来,农村改革以市场为取向,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突破了传统体制的束缚,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和农村经济新体制的基本构架。改革不仅改变了农村的经济结构和体制,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而且有力地支持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
一、农村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基本历程
中国农村的改革是以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和197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为起始标志的。20年来,整个农村改革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为主体,同时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变革和农业技术的进步。因此,农村改革的基本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一)经济体制改革 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改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农村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农产品购销体制的改革,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管理体制的调整。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扩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自主权,建立多种形式的经济实体,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提高生产者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在政府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逐步在农村经济的运行中建立起市场发挥基础调节作用的运行机制。
(二)产业结构改革 在保持农业生态良性循环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农村劳动力众多的优势,全面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在内的农村工业和第三产业,改变城市—工业、农村—农业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建立农林牧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多种产业相结合的综合型农村产业结构。
(三)农业技术改革 包括增加物质技术投入和改革完善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体制两个方面。目标是把传统的农业技术同现代技术结合起来,在发扬传统农业精耕细作、节能低耗等优点的同时,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逐步形成高产、优质、高效的农业技术体系。
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过程看,农村改革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4年。主要是以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改革为中心的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再造阶段。这一阶段的改革从改革人民公社体制开始,一是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二是政社分立。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安排下,由农户或小组承包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并对生产和经营的效果负责;农户和小组难以单独承担的生产环节,如水利灌溉、畜禽防疫、良种繁育,以及某些产品的销售、某些生产资料的供应等,则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进行。这样,农户和小组就构成了集体统一经营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把高度集中统一的经营体制,改变为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由于实行承包制后的农户必须向国家交售品种和数量都有明确要求的农产品,因此从农业资源配置的角度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业资源配置的方式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非市场支配的,即按政府的定购计划进行生产;另一种则是由市场供求来支配的,即农户在满足了自给性需求之后,其余的农产品完全按照市场的需求来组织生产。由于国家定购任务和农民自我消费在一定时期内总是一个大体稳定的量。因此,追加对承包耕地的投资、追求农业生产中的技术进步,实际上就是在缩减非市场支配的资源占用,而增加由市场来配置的生产资源。因此,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建立,实质上是把市场机制引入了农业,并使得市场机制在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作用范围不断地扩大。
这一阶段的改革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对其他方面的政策作了调整。例如,为了使农民生产出来的农产品能卖个好价格,尽快获得休养生息,国家在1979年大幅度提高了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平均提价幅度达24.8%。在此基础上,又逐步缩小了农产品统派购的范围和数量,到1984年底,农产品统派购的品种由原来的113种减少到38种。 同时,允许农民个人经营家庭工业和从事个体商业、服务业,允许个人购置加工机具、拖拉机、汽车、农用船只等生产资料,等等。
第二阶段,从1985年到1992年。主要是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发育农产品市场体系,逐步将国家对农产品的统购、派购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
首先是对粮食、棉花(因形势变化,棉花后来又恢复了统购)取消统购,实行按国家牌价合同定购(其中粮食只是部分定购);对集体林区的木材也取消统购,实行议购议销。其次,逐步取消了生猪、水产品、果品和大中城市蔬菜的派购,使这些农产品可以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第三,其他产品,除烟草和蚕茧实行国家专买专卖外,也都分品种、分地区逐步放开了。进行这些改革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接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定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等,主动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协商签定销售合同。至于主副食品的零售体制,则随着物价和工资体制改革同步进行,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条件下,分阶段地实行。例如,副食品价格放开之后,对城镇居民实行定量补贴;对城镇居民计划内销售部分的粮食,仍按低价供应。
这阶段除了上述改革外,其他方面的改革也有较大的进展,如金融体制、科技体制、农业投资体制改革等。
第三阶段,从1992年至今。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随着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改革方面也出台了许多重大举措,并取得了较大突破。例如,在基本经营制度和产权制度上,提出了土地制度建设的基本框架,即在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基础上建立农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分别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和“四荒”(荒山、荒坡、荒水、荒滩)使用权的拍卖;对乡镇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租赁、拍卖等多种产权组织形式的试点。在宏观调控上,出台了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粮棉大县发展经济和建立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三大专项贷款,以及制定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为代表的一大批农业法律法规。特别是近几年许多地方出现的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制,既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又促进了市场体系的发育,使各种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范围流动和组合,成为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实现农村改革与发展第二个飞跃的一种重要形式。
二、农村改革取得的主要成就
农村改革取得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极大地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高速发展;二是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奠定了制度性基础。
改革以来,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据统计,粮食、棉花产量分别从1978年的30477万吨、216.7 万吨, 增加到1996年的50454万吨、420.3万吨;油料、糖料、水果、猪牛羊肉和水产品分别增长3.2倍、2.5倍、5.4倍、4.6倍和5.0倍。 主要农产品产量的大幅度增长,使长期以来农产品供不应求的状况得到极大改善,城乡居民由改革前有1/3的人吃不饱肚子,很快便跨入了温饱阶段,继而膳食结构和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随着农业产出的快速增长和分工分业的发展,农村经济从以往的农业单一结构转向多产业多部门的综合发展。1996年与1978年相比,农业总产值构成中种植业的比重由76.7%下降到53.7%,牧业和渔业则分别提高了15和7个百分点。到1996年, 农村劳动力中已有30%从事非农产业。农民收入和农民生活质量也迅速提高。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134元,1996年达到1900元, 比1978年增加了10多倍,年均增长15.89%。80年代初, 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大约为1.5亿人,随着农村经济的普遍增长,加上政府的有力扶持, 其中一多半贫困人口的生产与生活条件已有了明显好转。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正在由“温饱”向“小康”迈进,部分地区已经实现了“小康”。
这一时期农村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农业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国民经济短线的状况,还从供给和需求两个方面,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各类农产品的大幅度增长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使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纺加工业获得了长足发展。而农村非农产业的迅速扩张,不仅加快了工业的增长,而且由于农村非农产业相对集中于工业原材料、轻工业和建筑、运输、商饮业等行业,从而使国民经济的结构状况得到大大改善。同时,由于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生产积累和生活消费水平也相应提高,农村购买力增强,又从需求方面引致了国民经济的加快发展。
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高速增长,其主要推动力是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据有关专家根据生产函数估计,1978年至1984年,农业总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42.23%, 其中大约一半来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所带来的生产率的提高,提高农产品价格的贡献为16%左右(如果把提价也看作是其他方面的改革,则改革的贡献接近70%)。
农村改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创造了必要的制度条件: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新确立了农户的经济地位,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构造了微观基础 农户作为一个经营层次被引入集体经济之后不仅使农业的经营形式更适应农业生产特点的要求,而且由于农户获得了最基本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具备了发展商品生产的基本条件,从而取代了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组织而成为最基本的生产单元。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农民在分工分业领域又创造出来多种多样的经济主体和经济形式。农户和这些多样化的经济主体,靠对市场价格的反映来进行资源配置和要素组合,逐步成为农村大规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二)加快了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组合,促进了农村要素市场的发育 在改革前,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和组合受到了双重制约:一是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制约,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制约。其中国家指令性计划主要限制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限制的是农民劳动时间的支配权。这双重制约不仅造成了农村资源的固化和配置的劣化,而且还严重抑制了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这双重的生产积极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户不仅可以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自由”配置,而且对投资方向的选择和农业剩余劳动时间的支配也“自由”了。正是在此基础上,改革后农村的生产资料、资金、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日益活跃并逐步发展起来,而这正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
(三)形成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并存的格局 单一的集体公有制和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形式,对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除了缺乏竞争压力和发展的动力外,就业问题也难以解决。实行承包制后,农户在承包经营的过程中,积累起属于自身所有的资产,并使自有的资产作用于承包来的属于集体的耕地上。这时,投入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就有了不同的所有者,即农业生产资料不是单一的集体公有制性质了。随着生产的发展,农户自有的生产资料积累到一定程度,在农村经济的某些领域内,农户就可以利用自有的生产资料单独地进行经营活动了。这样,农村的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就逐渐多样化了。整个农村资产积累的这种新机制,在保证了其他所有制资产增长的同时,使公有的集体资产也在继续增长,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发展的局面。现在,农村经济中除集体经济外,还有私营经济、合伙经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经济、不同所有制间的联合经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等多种多样的资产所有制和资产经营形式。这种格局对于调动农村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产积累的来源和速度,提高市场竞争压力和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乡镇企业在改革前被称为社队企业,其主体是农机修造业和农村自我消费型的米面油加工业、 建材业等。 到1978年,社队企业的产值才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24%,其工业产值才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9%。农村改革后, 由于农业资源中的相当一部分可以按市场供求来进行配置,因此农村的资金积累速度骤然加快。同时,由于农村劳动力可以在各业间自由流动,这就为农村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资金和劳力流向效益比较高的非农产业,这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重要原因。乡镇企业从一开始就生存在计划外空间,从要素的组合到生产项目的确定,从用工制度到分配制度,从原材料的购买到产成品的销售,都是受市场调节、按市场规律办事的。正是由于乡镇企业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才在国营企业如林的非农产业领域里为自己开辟了生存、发展、壮大的空间。到1996年,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已达1.3亿人左右,实现增加值17000亿元,占农村社会增加值的57%,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62%,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6%。乡镇企业已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国民经济的一大支柱。
(五)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方式 首先,调节农业经济的宏观政策手段发生了变化。国家对农产品的供给调节,正在由计划安排与控制转向市场调节。从1991年起,国家开始拨出专项资金,建立粮食专项储备制度。同时,还在几大粮食生产区建立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以逐步形成以批发市场为基础、以政府吞吐调节为主要手段的粮食市场平衡机制。其次,国家对农业生产和投入方面的政策措施,也由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变为更多的采用财政、金融和立法等手段。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财政和金融增加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做出了量的规定。
总之,20年农村改革取得的成就是辉煌的。在某些重要的领域内,如微观经营体制、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经济成分和经营形式的多元化格局等方面,都已初步形成了不可逆转的制度性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农村改革已经大功告成,新的体制已经建立,并能够顺利地进入良性循环。目前,中国农村仍然处于新旧体制的转换阶段,完善并最终确立新经济体制的地位,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
三、农业改革的目标与展望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本世纪末,中国要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主要环节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
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农村形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框架,既关系到农村改革的方向,更关系到能否实现已经制定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奋斗目标。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未来的农村经济新体制框架,至少要具备以下特征:(1)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形成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包括承包经营的农户、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等。各种市场主体都具有明晰的产权、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支配权,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充满活力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2 )全国农村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商品市场体系和要素市场体系。建立起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向农民定购必要的农产品,定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统一。(3 )农民进入市场的中间组织比较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分散经营的农户与日益发育的市场较紧密地联系起来,农民需要的信息、科技、购销和金融等服务均得到较好地满足。(4)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形成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农村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未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建立比较完善的以家庭保障为主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农村保障制度。(5 )健全以间接调控为主的农业宏观调控体系,形成主要依托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农业支持体系、重要农产品储备调节体系和农业资源保护体系。
为使新体制尽快建立并切实把农村经济的运行转到新体制的轨道上来,需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深化农村改革:
(一)完善农村市场主体 目前, 农村数量最多的市场主体是2亿多承包经营农户。如何使众多的农户增强进入市场的能力,在市场竞争中取得较好的效益,是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要在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来解决这一问题。为此,需要按照“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的原则,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在这方面,中央已作出决定:在原定的耕地承包制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为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并鼓励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这些规定,无疑对土地制度的完善和进一步探索具有重要意义。现在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是,如何真正找到实现农户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化、促进土地流转的办法和规则,如何解决土地的福利功能与发展功能的矛盾,以及土地规模经营的方式,土地投入的补偿机制和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等。至于发展农户的合作与联合问题,当前不仅要重视发展社区性合作,还要重视发展各种专业合作,尤其要重视近几年大量涌现的股份合作制。为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经营制度和财产制度方面的改革,使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资产逐步实现社会化的联合经营。
(二)健全农村市场体系 农村市场体系包括农产品市场体系和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由集贸市场、零售网点、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以及期货市场等组成。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应以批发市场为中心。根据商品流向、交通、仓储设施等条件,合理布局,形成中央批发市场、地方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的市场体系。中央批发市场在现货贸易的基础上,要积极开发中期和远期合同业务,向期货交易过渡;既面向全国,又逐步与国际市场连接。地方批发市场是进行大规模现货交易、直接交易的场所,应大力发展,并逐步在全国范围形成网络。城乡农贸市场是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场所,灵活方便,适应性强,应鼓励发展。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应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多方筹资,多家兴办,谁出钱谁受益,也可争取利用外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过程中,除了需推进价格体制改革外,还需妥善处理与“米袋子”省长负责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的关系,因为这两种责任制在农产品供求关系发生大的变动时,往往成为农产品市场地区分割的催化因素。
生产要素市场体系是农村市场体系中更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资金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目前,生产要素市场是农村市场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要加快生产要素市场体系建设,就必须解决一系列问题。诸如,如何在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促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逐步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如何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如何促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健康发展;如何搞好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如何建立和完善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等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也在于深化改革,既需要深化农业经营体制方面的改革,也需要深化流通体制、户籍制度、就业制度、金融体制、农业科研和推广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还需要建立和完善有关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
(三)建立健全农业宏观调控体系 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加强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和保护支持。发达国家对农业的宏观调控已经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形成了一整套法制化的调控体系。中国农业人口多,底子薄,财力有限,如何建立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宏观调控体系,面临不少难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至少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下几项调控制度:一是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按照产品生产成本,并考虑生产者的利润,确立合理的保护价。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国家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以保护生产者的积极性,防止“谷贱伤农”。二是重要农产品的储备调节制度。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通过储备制度进行吞吐调节,把市场波动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保护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三是农产品风险基金制度。国家因实施储备调节和保护价格制度所产生的亏损由风险基金支付,所产生的盈利纳入风险基金管理。目前,已对粮食初步建立了上述制度,但仍不完善。建立农业宏观调控体系,要有一个探索的过程。这一进程的快慢,既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也取决于国家财政收入状况和对农业支持的力度,更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换。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如何转换职能,如何更有效率地履行自己的职能,不仅本身就是改革的一项内容,而且是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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