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义松[1]2001年在《网络版权制度与信息的有效传播及公平使用——网络版权权利扩张与限制的成本——效益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网络在20世纪末席卷全球,并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生产与生活的方式。作为信息传输的工具,网络以其传播信息的讯速、广泛、交互等特点,成为人类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信息所有人亦因此有了新的获利空间。与纸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信息传播一样,网络信息传输作为信息的一种新的使用方式,应被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以确保信息所有人利益的实现。但网络技术大大降低了信息复制、传播、利用的成本,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平衡体系,这就要求对网络信息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的利益进行重新审视,合理扩张与限制版权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 本文主要从成本——效益理论出发,分析网络版权权利扩张与限制的经济合理性,进而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的有效传播。正义与效益构成了当代法律的双重价值标准,谁主谁次是一个实践问题。网络版权法作为与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的一个法律领域,其研究、立法应遵循“效益优先、兼顾正义”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与版权保护利益平衡理论具有内在统一性,符合版权法保护版权人利益,促进信息传播立法宗旨。信息的有效传播必须具备叁个条件:①技术的进步;②信息垄断权的明确界定;③信息传播(交易)成本的最低化。网络版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界定网络信息产权,调节信息传播(交易)成本,提高权利效益,以促进信息传播。对网络版权权利扩张的成本——效益分析表明,在版权强保护思想指导下,版权的过度扩张虽然明确界定了产权,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但由此增加了信息传播(交易)的成本和权利冲突的成本,造成权利效益低下,阻碍了信息的有效传播。简化信息产权交易成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信息传播的唯一有效途径,授权许可、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是OS曰霎司兰1 砌十生村N丁\’..。一M \lAS工ERS THESIS 规制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假定网络信息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都是经济理 性的主体,最求效益最大化是其行为的目标;根据微观经济学的成本一一效益 理论和均衡原理,信息生产者、传播者要求为创作、传播作品所投人的成本以 及为确保版权作品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所作的努力与其所获得的收益在边际上达 成均衡;信息消费者要求为获取并消费信息所付出的成本与其所获得的收益在 边际上达成均衡,以两者均衡所界定的净效益的正负分别确定授权许可、法定 许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经济临界点,也即是寻找网络版权经济利益的平衡 点。同时文章从法理与惯例的角度分析这几种产权交易形式存在的必要性、可 行性以及具体的法律适用,认为由于技术与制度的进步,信息传播、利用成本 正在降低,按照成本一一效益理论及均衡理论,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适当缩小, 并部分向法定许可、授权许可转变,且并没有因此给信息消费者带来利益的实 际损失。
林姿蓉[2]2012年在《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科技论文是科技活动产出的重要形式之一,是记录人类科技进步的历史性文献,而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丰富文献信息资源、扩大公众获取知识权利、提高科技论文质量、促进文献共享服务及推动国际学术交流,为落实此目标,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须受到网络版权保护原则的约束,包括:(1)尊重作者优先权原则;(2)尊重使用者合法利用权原则;(3)维护网络共享和版权保护利益平衡原则。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具体路径在于:(1)遵守科技论文网络版权政策的指导原则;(2)构建多元化的科技论文网络发表授权模式;(3)强化和保护网络科技论文的“特殊版权”;(4)建立多方主体间之利益平衡机制。本文首先就科技论文的属性、网络发表的意涵,以及科技论文的类别、科技论文网络出版的方式等做陈述。其次,在说明版权保护的意涵及范围基础上,展开对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之法理基础研究,包括版权法之利益平衡机制、版权法之权利限制制度、网络版权与纸质版权的关系,以及中外知识产权观点之差异与版权制度的协调。再次,通过中国期刊网、重庆维普、万方数据库以及SpringerLink等数据库,以“科技论文”、“网络版权”、“版权保护”、“网络共享”、“网络发表”、“开放存取”、"Scientic Papers"、"Online-sharing"等为关键词,搜寻了1994至2012年的文献,梳理了中国与欧美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及开放存取运动的发展现状,分析了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与网络共享的制约因素,以及开放存取中较为突出的版权保护问题。接着,选取中外五个知名的科技论文网络发表平台的网络版权保护现状,包括美国的arXiv.org、德国的Springer Open Choice,以及中国的中国科技论文在线、中国预印本系统及奇迹文库等科技论文网络发表平台,进行网络版权保护现状有关层面之梳理、比较与分析。最后,在上述法理基础及分析历程上,本文总结了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的对策:(1)政府角色:推动跨法领域的科技论文之合法共享。(2)共享平台:构建版权监管的激励机制。(3)保护手段:完善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技术体系。
李小霞[3]2017年在《我国版权价格形成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版权价格是版权交易达成的重要影响因素,对市场供求和投资动向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健全的版权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平衡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叁者之间的利益,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版权价格形成机制要研究的是影响版权价格形成的各因素,如版权价格形成主体、版权价值、市场供求等内容,以及各要素间的相互关系。是在政府、市场主体的共同作用下,通过静态的版权价值评估和动态的版权交易谈判逐步确定版权价格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宏观调控力度不足、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和盲目性、市场信息不对称、版权价值评估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使得版权价格形成过程混乱,版权价格两极化趋势明显。网络环境的复杂化,更是加剧了这一趋势。找出版权价格形成过程中的规律、完善版权价格形成机制势在必行。本文在对版权、版权价格及版权价格形成机制等概念进行简要介绍的基础上,从以下叁个方面探讨了我国的版权价格形成机制。一是版权价格形成的主体及其行为。在简述版权价格形成主体——权利人与使用者的基础上,指出了其行为对版权价格的影响,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探讨,以明确主体与价格之间的关系,找出版权价格形成主体的不当行为。规范的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二是从版权价格的形成过程出发,分析影响版权价格形成的因素。在这一过程中,版权自身因素、市场供求等因素、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版权价格的形成方式、交易地位及谈判技巧等,都会对版权价格的形成造成影响。版权价值评估结果是市场交易主体定价的依据所在;版权交易谈判成效决定了版权围绕价值波动幅度的大小。叁是版权价格形成机制各要素间的关系研究。只有理顺政府与市场、权利人与使用者、价值与供求间的关系,才能使其协调运作。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实践经验,本文从完善政府价格调控、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创新版权价值评估方法和构建版权信息管理系统四个方面给出了完善版权价格形成机制的建议。
李正生[4]2010年在《中国版权制度与版权经济发展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在20世纪后期,计算机技术的普及,数字化的时代来临,更由于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世界经济进入到了知识经济时代,此时的版权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发生了根本性的经济变革,版权经济产业初现端倪。而此时,中国才刚刚开始我们的基础版权建设。进入新世纪,信息化的冲击,新的产业形式不断出现,中国刚刚建立尚未健全的“传统”版权制度(面向于以纸质媒介为主体的版权产品)已经显现出对于新技术的不适应。新的技术形势之下,中国原有的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产生了扩大效应。由于中国的版权制度,也就是版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应对国际要求的情况之下建立的,所以制度本身的建立就存在着与实际要求不相符合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新的数字技术发展的今天显现得更加明显。比如说,原本就产权不明的一些网络着作上和数字图书馆中的产权更加难以明晰,在一段时期内,甚至法律上根本就没有相应的产权归属的相应规定。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图书产权的归属并不明晰、划分不够明确,另外也是由于新的数码技术平台的出现,对于相关版权保护的规定并没有相应跟上,导致数字版权保护不力。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进行版权体制的改革。本文主要围绕中国版权制度建设与版权经济发展关系,考察中国当前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版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版权制度本身前后矛盾,版权保护乏力等)对版权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认为,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其版权制度及其对版权保护的力度和水平离不开该国当初的具体国情。也就是说,与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相伴随,版权制度及其对版权的保护力度和水平也有高有低,如一国版权保护出现问题,均可在该制度建立之初的具体国情和环境中找到答案和原因。当前,中国版权制度同时面临数字化和国际化双重冲击。由于中国的版权制度存在着诸多不足和缺陷,而这些不足和缺陷又极大地影响着版权经济的发展。本文通过回顾中国版权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我国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通过比较研究,借鉴别国版权制度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尤其通过对美国的版权制度改革和发展的详细分析,分析中国版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基于分析提出相关改革建议和意见。本文的主要工作及新意有:(1)通过对版权制度的历史性分析,发现中国版权制度建设走过了一条由较单一和被动的纯制度建设,进而向经济建设转变的路径。(2)较全面地讨论了诸如现有版权制度模式的缺陷、新形势下关于版权定义的重新界定、版权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对版权市场主体中弱势方的保护、版权生产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权益分配,以及中国未来版权制度变革及其模式选择等一系列问题。(3)采取了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包括法学、社会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多学科分析对我国版权制度的改革问题进行探讨。(4)本文认为版权制度对版权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中国版权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速度取决于相关版权制度的改革,重构和完善程度。
陈克勇[5]2006年在《我国高校数字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高等教育信息化和数字校园的发展带来了很大契机。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校信息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90%以上高校建有校园网络,通过“中国教育科研网”与INTERNET相连。高等学校作为知识创新的重要基地,它既是信息资源的生产者,也是信息资源的消费者。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为人们利用信息资源带来了极大便利。但同时,由于信息资源的非竞争性特点以及数字资源的复制和传播非常容易,这也使得在高校使用信息资源中存在大量盗版侵权现象,不利于我国信息资源的建设和长远发展,同时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加强全球范围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与全球贸易挂钩的方式,要求发展中国家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 本文分类介绍了我国高校信息资源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在“共知、共建、共享”原则指导下,我国高校的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情况。介绍了高校数字资源的建设和使用中在版权方面的问题,用经济学理论,对数字资源的生产、供应和需求过程作了分析,认为信息资源可以归入“公共产品”,其供应往往不足。通过版权的保护,可以保障着作权人的利益,但由于提高了信息资源的使用成本,会造成对信息资源的需求下降,导致整个社会收益下降。所以信息共享和版权保护的关系从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矛盾,处理两者关系,要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导下,寻求利益的平衡。 对于信息资源的共享和版权保护,提出了几个思路:1.加大对版权法执行力度。2.在信息资源建设中引入公共财政体系。3.引入公共借阅权制度。4.推行开放获取制度。5.改进版权的管理模式:包括加快推行着作权的集体管理,引入法定许可制度。
谢杨[6]2016年在《美国音乐版权司法中合理使用原则的发展(1970-2010)》文中认为合理使用是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主要处理版权人私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间的矛盾,美国版权法将合理使用视为与版权受到保护一样重要,这在各国版权法中比较特殊。音乐作为受版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是我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而每个人都会主动获得并分享音乐,使用音乐的目的多种多样,如单纯欣赏、教学、商业性使用、再创作等等,使用者与音乐版权人间的权益较量很难分出胜负,美国众多的司法判例没有提供一套标准合理使用认定模式,这与原则本身的不确定性有关,但作为一项成文化至今只有短短几十年历史并且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基本原则,社会环境的变化带来各项细节因素的调整影响了合理使用原则的立法司法实践,因此每一单独案件的审理都不同于先前,同时案件审理结果多少都起到说明何种使用行为较容易被认定构成合理使用而免责的作用,这也就促使人们尽可能按照规定保证自己的使用不会引起法律纠纷。美国近现代音乐发展史与合理使用原则发展至今有着相当部分的时间重迭,两者互相影响并带有浓重的时代色彩,而美国作为世界流行音乐霸主和最大的音乐文化输出国,对私人经济利益天生的追求和保护欲如何与为促进社会整体创新而限制私权的合理使用原则并存?研究美国音乐版权立法司法中合理使用原则的发展对理清这一问题就具有积极意义。美国国会和法院近四十年合理使用原则立法司法实践活动丰富,其中对音乐作品有着较大影响力的立法如AHRA法案和DMCA法案,司法审判中最着名的案件是坎贝尔诉阿卡夫-罗斯案。文章通过合理使用原则的一般概念及基本问题为切入点,分析合理使用原则与美国音乐行业的关系及其对后者的意义,对1970年至2010年间美国有关音乐版权的立法司法实践活动进行梳理,展现各个年代合理使用原则发生的变化特点并探求背后的原因,总结出合理使用原则因新的音乐创作方式和音乐传播方式出现而形成一定规律,最终提出合理使用原则在美国音乐行业将继续存在并深刻影响音乐市场的走向。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开篇为绪论,这一章主要说明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国内外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与材料介绍、研究前提设定。第一章是有关合理使用原则的基本问题及基本理念概述,包括合理使用原则的历史渊源及前期发展史、在美国版权法中的具体规定、现有对合理使用原则的几种主要观点介绍、美国音乐概况、合理使用原则与美国音乐产业的关系。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是对美国自合理使用原则成文化到2010年共四十年间立法司法的实践活动梳理。本部分主要介绍了以戏仿音乐作品、采样及其衍生的一系列技术所创作的音乐作品、电影配乐、竞选广告歌曲及商业广告歌曲、分享音乐作品的网络分享软件及网站、教学使用音乐作品为争议对象的司法案例与AHRA法案和DMCA法案,通过梳理发现美国法院在处理不同类型音乐作品合理使用案件时对判定标准的四要素考虑顺位会有所不同,这是由音乐作品自身特点决定的,到二十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还会因为音乐传播方式的改变对判定活动进行调整。第六章总结了合理使用原则发展的基本趋势、主要影响因素和基本规律,以及该原则的发展的现实影响,并对合理使用原则今后发展方向做出展望。
王华[7]2013年在《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着作权集体管理是着作权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沟通与协调权利人与使用者关系,节约着作权交易成本,提高着作权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有关集体管理的立法起步较晚,实践中则面临诸多来自使用者,甚至权利人和普通社会公众的质疑与非难,常常陷于尴尬与无奈的困境。之所以出现如此局面,既有集体管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亦有制度实际运行过程中的偏差。而究其根源,则在于利益平衡这一核心理念的缺失。本文即尝试从利益平衡理念出发,紧密结合《着作权法》第叁次修订中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规定及其所引发的争议,在解析集体管理制度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之上,就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定位、模式选择等基本制度建构问题展开论证,同时结合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实践,就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以及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化时代的自我发展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文章第一部分,明确指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是着作权法利益平衡理念的内核,并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细化为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均衡。在利益最大化问题上,借助经济分析方法,从集中行使着作权及标准授权条款所具有的成本优势,解析科斯定理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运用;从公共产品理论的视角解读集体管理制度对负外部性的克服。在利益均衡问题上,以集体管理制度下多元化主体格局为切入点,分析权利人与使用者在利益关系上的对立与统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释利益均衡的更高表现形式,即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对立统一。为避免公共利益的空洞化,将集体管理制度所保障的公众文化需求与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契合,明确该制度促进公共利益的具体指向。文章第二部分,重新审视和构建集体管理制度所涉利益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往有关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对主体的关注往往集中于权利人、使用者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等显性主体,并且对各方法律关系的界定大多拘泥于国外的已有作法,忽视了基于着作权作为私权的基本属性所应当赋予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忽视了各方当事人的智慧和理性,限制了各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从制度设计上不恰当地抑制了集体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对传统观点进行反思的基础上,考虑最终使用者等隐性主体的存在,从利益平衡的角度重新确立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集体管理组织基于调整利益倾向考虑的中间化发展趋势。注重对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诉权分配、着作人身权在该制度中的存在空间、延伸性集体管理等细节问题予以分析和研究。文章第叁部分,反思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性”定位与“行政化”倾向所产生的弊端,以消除制约和束缚该制度良性发展的因素为基本考量,一方面,从历史和比较的视角,探寻集体管理组织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分析营利性在集体管理制度中的存在空间,及其与集体管理组织公益性目标之间的调和;另一方面,深入解析集体管理组织所面临的行政化困局的具体表现及其形成原因。在此基础上定位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以“趋市场化”的理念为指导,将其培育成相对超脱的利益主体,以“去行政化”的理念为指导促使其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以此作为集体管理组织之正常高效而无争议运转的保障。文章第四部分,鉴于使用费背后所隐含的各方主体的利益之争已成为质疑集体管理制度的根源,秉持利益平衡的基本理念,试图在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上尽可能化解各方可能产生的利益纷争。围绕使用费的收取业务,既从理论探讨层面阐释集体管理组织收费的正当性,以及收费对各方主体利益的影响等问题;又从实务操作层面探讨收费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参考因素以及使用费的收取方式等问题,并尝试引入暂付款和单曲收费等特殊的收费方式。针对使用费的分配业务,在阐述使用费分配的原则及具体模式的基础上,围绕引发争议较多的“管理费”扣除问题,论证消除各方质疑与非难的途径。文章第五部分,着力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分析我国集体管理制度在竞争模式与垄断模式之间的选择。从世界各国集体管理模式来看,呈现出垄断模式和竞争模式并存的局面。垄断模式更有利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竞争模式则更有利于实现利益的均衡。究竟哪一种模式更加合理,更能发挥集体管理的优势,更能实现集体管理所涉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并无确切的定论。从我国目前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现状出发,得出垄断模式是我国集体管理制度比较务实的选择这一结论。与此同时,强调应通过去除集体管理制度中的行政性垄断因素,以及引入平行授权等举措,对集体管理制度的垄断模式予以修正,构建我国集体管理的适度垄断模式,以期更好地发挥集体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文章第六部分,主要阐述集体管理制度在数字化时代的生存与发展问题。数字化时代的技术进步,使得作品的创作方式、传播方式及利用方式均发生了极大的变化,集体管理组织资源配置与维权功能弱化。个人授权模式在数字化时代重新变得可能,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以及泛化的终端使用者的出现,不仅挤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生存空间,也改变了传统集体管理制度下的利益格局。但上述冲击并非致命性的,在坚持利益平衡理念下,通过对新技术的适应与接受,建设涵盖广泛利益主体的集体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利益平衡为导向的着作权在线交易系统,集体管理制度依然是解决数字化时代着作权海量授权的有效途径。
刘晓敏[8]2014年在《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文中认为从着作权法诞生之初,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叁者之间就存在利益冲突,为了维护叁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着作权法设立了合理使用制度。这项制度得到了国际公约和各国着作权立法的普遍认可,然而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受到了冲击,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能否继续存在成为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为了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更好的平衡着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必须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调整,如改变封闭的立法模式,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则进行完善等。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并在参照相关学术论文和着作的基础上,阐述了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该制度做了粗略的探讨。文章的第一部分,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了概述,介绍了合理使用的历史沿革、概念、性质以及其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概述了数字技术对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挑战,本章从两个方面介绍了数字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一方面是合理使用范围的缩小,另一方面是数字技术对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冲击,而后又阐述了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存在的必要性。文章的第叁部分介绍了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动态发展,首先介绍了国际公约和各国着作权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然后介绍了其对网络环境下几种典型的作品使用行为的规定。文章的第四部分介绍了网络环境下我国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不足,笔者从立法模式和我国现行法对合理使用的具体规定进行了介绍,并对《着作权法》第叁次修改草案进行了简要的评析。对于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其次要调整我国规定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再次可以适当引入法定许可制度;然后对我国立法中合理使用具体条款进行完善;最后要保证通过修法完善合理使用过程中的程序公正。
王淑君[9]2015年在《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高校作为知识生产和知识传播的重要主体,是国家创新与技术进步的中坚力量。在知识经济时代,学术与市场紧密结合,高校科研成果已经打上了深深的资本化、货币化烙印。当前,高校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专利诉讼活动日益频繁。作为传统意义上的非营利性机构,高校究竟是否应当以及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到专利活动中,已成为当前高校面临的迫切问题。同时,在高校科学研究与专利制度的协同进化过程中,应如何协调传统科学规范与专利制度之间的关系才能促进知识共享、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也成为当下专利制度改革无法回避的话题。囿于此,本文以“公共利益”为研究视角,以“高校专利问题”为研究对象,对当前高校专利活动背离公共利益使命的现状进行检省与矫正。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十七万字。第一章,探讨大学理念与专利制度的冲突与契合问题,主要阐述了高校是如何从与利益无涉的“象牙塔”中走出,并与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的专利制度相耦合的过程。早期,传统大学奉行的是以纽曼和洪堡为代表的经典理性主义大学理念,认为大学是在纯粹理性的驱动下探索高深学问和普遍真理的场所,与利益无涉。与理性主义的大学理念相对应,学术共同体主要受“普遍性、公有性、无私性及有组织的怀疑性”的传统科学规范调整,要求大学研究人员尽早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并进行学术共享。而专利制度以功利主义为立法基础,旨在通过赋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排他性垄断权,促使发明人回收投资成本,进而激励发明创造。这样,传统大学与营利性、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业性实体在行为准则、价值观念上存在根本差异,因此大学语境下的发明创造当时并未纳入专利制度保护范畴。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大学功能开始发生改变,大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呈现出明显的“学术资本主义”色彩。专利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政策,作为国家的法律介入手段和调控工具,强化了高校的学术资本化趋势。尤其受美国《拜杜法案》的影响,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创业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各国高校较为普遍的活动。第二章,剖析将高校发明创造纳入专利制度,尤其是将公共财政资助的发明创造权利下放给高校背后的理论依据,即授予高校专利权的正当性。依据产权干预理论,高校发明创造作为一种具有正外部效应的公共物品,无法避免“搭便车”及“公地悲剧”引发的市场失灵问题,因此需要赋予高校专利权,以激励高校的科研投入与发明产出。不仅如此,当高校发明创造受到公共财政资助时,授予其专利权的正当性仍然存在。首先,相比国家享有专利权来说,授予高校专利权存在以下优势:第一,高校作为发明创造的研发单位,比政府更了解发明的潜在商业价值,更有动力寻找潜在的商业性被许可人进行后续投资。而且企业可以与高校职务发明人直接互动,促进发明创造的有效转移。第二,高校通常以独占许可方式确保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利润空间,企业更愿意与之达成许可协议并进行商业化投资。第叁,高校作为许可人,不会对企业强加任何可能妨碍产品商业化开发的官僚性或体制性障碍,高校与企业之间能够更友好平等地达成许可协议。第四,高校保留政府基金资助发明的专利权,可以吸引更多企业投资,加强高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其次,相比高校职务发明人享有专利权来说,高校专利权同样具有以下优势:第一,高校作为非营利性公共机构,承担着服务社会的职能,其专利活动较职务发明人个体而言,更能顾及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二,高校发明创造一般采团队研究模式,存在多个职务发明人。如果将专利权统一授予高校的多个职务发明人所有,势必增加权利分配与权利行使上的困难,不利于专利技术价值的实现。最后,依照高校遵循的传统科学规范,专利制度与其并不是水火不容、无法调和。虽然专利法主要在应用研究领域发挥作用,而以基础研究为主的高校主要受传统科学规范与科学奖励政策调整,但是这两种制度体系均以披露技术为代价激励产生更多的发明创造,进而促进新知识的产出与传播。专利制度向高校基础研究领域适当拓展,可以更充分、更有效地实现对学术共同体的奖励及对发明信息的披露。第叁章,论证了以公共利益限制高校专利权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虽然授予高校专利权具有正当性,但是基于高校法律性质及权利滥用可能性的考量,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厘清高校专利权外部界限的价值工具。在分配和行使专利权时绝不能超越这一限制,否则将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之所以能够成为权利限制的评判标准,主要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及公平正义价值的取向性考虑。除此之外,高校公法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作为专利权主体,更应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一方面,高校尤其是公立研究型大学,公共服务目的与使命尤为鲜明,其核心特征就是进行通识教育与人才培养,并不断探究与传播新知识,可以说高校就是为公共利益而存在。另一方面,虽然高校本身具有公共性,但并不意味着高校的所有事务都是公共事务。面对专利权所带来的丰厚回报,高校的专利活动很可能偏离服务公共利益的根基与使命。对高校专利权的限制,既缘于公共利益,同时也止于公共利益。第四章,实证分析了当前高校专利申请及权利行使中对公共利益的背离现状。从高校专利申请实践看,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反公地悲剧”问题。虽然授予高校专利权具有正当性,但是高校以基础研究为主,如果对上游基础研究成果授予太多专利权,势必会显着增加后续研究及商业化的交易成本,进而抑制下游研究及商业化发展,引发资源使用不足的“反公地悲剧”问题。其中,“Myriad”案已经成为当前高校专利申请过度的典范。第二,对高校学术使命的负面影响。高校承担着知识生产与知识传播的重要学术使命,而专利申请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对学术公开与共享传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包括学术公开的速度、形式和范围,甚至是研究方向本身,不利于公众对知识的接触与使用。从高校专利实施来看,对公共利益的背离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专利转化率低下。虽然高校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增长势头迅猛,但高校专利的平均寿命及产业化率非常低。这不仅有违授予高校专利权的初衷,同时大量的闲置专利也造成了公共资源的浪费。第二,独占许可模式的社会代价。从高校许可实践来看,通常以独占许可方式向企业进行技术转移。高校专利的独占许可策略,不仅可能对后续研究及科技进步造成损害,在某些特殊领域如制药产业还会影响人类的健康与发展。当前,一些高校的技术转移活动仅以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的,背离了促进知识发展与技术传播的公共使命。从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的实证数据看,高校参与专利诉讼的比例呈上升趋势,一些高校甚至依靠专利侵权诉讼获得了巨额损害赔偿金。如果高校仅出于利益动机而对生产性企业提起大量侵权诉讼行为,不仅影响到社会对高校的整体评价,还将遏制高校专利技术的商业化应用。第五章,针对高校专利活动背离公共利益的现状,提出解决高校专利问题的完善对策。在知识经济时代,高校发明创造私有化、商业化与知识公开和知识共享行为一样,在某种程度上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适当的专利申请、专利许可及诉讼活动都是允许的,并不能过分指责或禁止所有的专利行为。关键是,高校如何既抓住商业发展机会,又能恪守并履行自己的公共服务使命。一方面,需要借助于以专利法为核心的“硬法”治理模式;另一方面,需要依托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软法”治理模式。在硬法规制方面:第一,提高专利授权的实用性标准,可以要求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前构建一个“实施原型”。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反公地悲剧”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专利质量。第二,重塑专利激励机制,提高商业化激励水平。当前的专利制度单纯以激励发明创造为主,关注的仅仅是创新进程的初期即发明创造阶段。在这种激励机制下,一方面,专利申请量与授予量急速攀升,而真正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专利技术却很少;另一方面,专利权人不愿意也没义务对其专利技术进行高风险的商业化活动,进而为专利寻租行为创造了条件。因此,有必要对具有商业化实施能力及条件的专利权人赋予合理期限内的“商业化义务”。第叁,为更好协调高校学术使命与专利财产权之间的关系,可以适当扩张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适用时间及范围。第四,完善相关科技、财政及税收等配套立法。例如,可以充分发挥国家财政杠杆作用,以资助合同方式鼓励专利权人作出更多有益社会的专利申请和专利许可决定。在软法规制方面,应充分发挥以大学章程为核心的自我约束机制,大学使命的定位及以大学使命为导向的高校专利政策的构建,能够对大学社区及学术共同体的专利活动起到有益社会的自我约束与自我管理作用。
张西昌[10]2013年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传统手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化的时代语境中愈发显现出矛盾性的生态尴尬。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知识资源日益消减;同时,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认同,传统手工艺又被作为一种遗产资源予以消费,在当代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精神与经济的双重角色。对于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之上。本文以法理为依据,突出客观现实对立法研究的反证作用,侧重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并结合定性分析、比较分析和图像分析等方法,试图将法学研究与艺术学研究相结合,挖掘和梳理传统手工艺行业与知识产权立法之间的需求关系,以图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基础研究,进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的路径选择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从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由于专业的隔阂,使得大多数的法学工作者无法深入到传统知识形态的内部去理解问题,仅是将其作为一个浑沌的整体去对待,择其点斑,置入预设的法理框架之内予以探讨。其结果是,无法对研究对象做出“分型、分类、分层次”的针对性研究,因此,在立法建设上也便无法具体化,从而影响到立法建议的可操作性。笔者试图从传统手工艺历史纵向和文化横向的两个维度入手,对其文化传播和知识保障体系进行剖析,并结合国际、区域及国内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对目前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解析。尤其集中解决在传统手行业中所凸显出来的焦点冲突之上,经过对此类问题的剖析,以求展现传统手工艺及其相关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复杂现状。笔者认为,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生态发展的机制问题。同时,立法研究也不仅仅只是针对法理层面的探讨,而应是注重将立法与执法环境相结合,在充分了解保护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特征的基础上,挖掘知识资源权益主体的底层声音,并与国际立法相结合,不断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创新的过程。
参考文献:
[1]. 网络版权制度与信息的有效传播及公平使用——网络版权权利扩张与限制的成本——效益分析[D]. 方义松. 华中师范大学. 2001
[2]. 科技论文网络版权保护研究[D]. 林姿蓉. 武汉大学. 2012
[3]. 我国版权价格形成机制研究[D]. 李小霞. 武汉大学. 2017
[4]. 中国版权制度与版权经济发展关系研究[D]. 李正生. 华中科技大学. 2010
[5]. 我国高校数字资源共享与版权保护[D]. 陈克勇. 浙江大学. 2006
[6]. 美国音乐版权司法中合理使用原则的发展(1970-2010)[D]. 谢杨. 贵州大学. 2016
[7]. 我国着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困境与出路[D]. 王华. 武汉大学. 2013
[8]. 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D]. 刘晓敏. 山东大学. 2014
[9]. 公共利益视角下高校专利问题研究[D]. 王淑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10].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张西昌. 西安美术学院. 2013
标签:民商法论文; 版权保护论文; 科技论文; 专利管理论文; 网络大学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中国模式论文; 专利权期限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专利权论文; 社会网络论文; 价格保护论文; 经济学论文; 合理使用论文; 经济论文; 中国大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