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里的再就业工程——苏州市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调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就业论文,苏州市论文,工程论文,天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再就业工程是国家劳动部于1993年11月发布的一项政策指导性方案,其目标是解决失业时间较长的人员和关停企业内困难职工再就业的问题。从苏州市的情况看,近年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富余职工人数正在逐步增加,城镇就业工作的主要矛盾已经由新成长劳动力转向失业职工和企业富余职工。
从苏州市职工和企业下岗富余职工的状况分析,一是失业职工流向社会的速度加快,流量增大。从1986年到1994年期间流向社会的失业职工人数为1万余人,其中前6年间(1986—1992)有3500人失业,1993年有3000人失业,1994年有3500人失业。截止今年6月份, 市区仍有失业职工总人数4892人,其中女性2749人。二是企业富余人员隐性失业日益显性化,据不完全统计,市区下岗富余职工已达1.4万人。 针对这一情况,该市按照“再就业工程”的要求和劳动部、省劳动部门的部署,积极启动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网络作用,为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富余职工提供职业介绍、转业训练、失业救济和创办劳动服务企业,组织生产自救等,拓宽安置就业和再就业的渠道,扩大安置量。1994年全市共有各类待业人员39042人, 通过各种渠道共安置32258人,安置率达81.87%,年末尚有待业人员5674人,待业率为0.6%,全市的待业率多年来一直控制在1%以内。同时,市场劳动部门帮助纺织、轻工业等行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500多人。今 年以来,该市把“再就业工程”工作的重点转移到分流安置企业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来,1至6月份,招聘单位已达322个, 计划招聘人数6669人,企业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参加报名累计已达到1.1万余人,其中女性5999人,占总人数54.8%,提供岗位占报名总人数60.9%,达成意向人数4158人,占报名总人数的38%,女性为2615人, 占达成意向人数的62.9%。其中下岗富余职工5301人,占报名总人数的48.5%。苏州市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市委、市政府及各级劳动部门把实施“再就业工程”作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常务副省长、市委书记杨晓堂同志在多次会议上要求在全市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社会各有关方面都要认真关心支持“再就业工程”。市政府成立了“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市劳动局、经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了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的详细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组织好对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的就业指导、转业培训、生产自救和求职试工工作,为企业下岗富余职工、失业职工和用工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二、大力建设和发展职业介绍机构,增强服务手段。
1990年6月,苏州市就成立了市职业介绍所, 拉开了“再就业工程”的帷幕。1994年市职业介绍所发展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还带动全市建立了职业介绍网点。全市职业介绍网络覆盖面广、信息灵敏、功能齐全、 服务周到、 成功率高。 1994 年市区劳动力市场共达成意向成交11384人次,正式办理劳动关系的达5505人。在服务范围上, 也由只介绍待业人员,扩大到在职职工的聘借、企业富余职工的调剂、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中介、组织劳务输出、输入等。在服务方式上,采取了分散中介与举办规模劳动力市场相结合、多层次、多渠道中介的灵活方式,有力地运用劳动力市场机制,为全市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和转岗培训等。经市编委批准,苏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市区增设城东、城西职业介绍所和外来劳动力管理所三个职业介绍分支机构。目前,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已建立200 多个职业介绍机构,覆盖全市的职业介绍网络已基本形成,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提供再就业的各种信息,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务人才,起到了良好的“中介”作用。职业介绍机构还不断强化服务手段,健全信息系统,注重服务质量,提高社会效益。
三、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为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提供机会创造条件。
近年来,苏州市加快了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步伐。今年以来,该市发挥劳动力市场在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作用,采取规模招聘专场与零星介绍相结合的办法,为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架桥铺路,穿针引线,提供再就业机会。3月12日, 该市举办了“实施再就业工程人才劳务招聘专场”,需求劳务人才的市交警支队、石路商城等10家单位进场招聘,吸引了市区纺工、丝绸、轻工、建材、化工等系统的4000多名下岗富余职工,经过双向选择,有400 多名下岗富余职工与招工单位达成了意向。作为职业介绍的专职机构,苏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除了日常为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提供服务外,今年2月以来,每逢星期二、 四还为企业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举办劳务招聘专场。
四、积极引导行业缺调剂,分流安置企业下岗富余职工。
苏州市劳动部门积极引导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引导企业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发展第三产业,组织生产自救等渠道,妥善安置下岗富余职工。如苏州毛巾厂、床单厂、火柴厂、潭山硫铁矿等在这方面创造了不少成功经验,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行业内部余缺调剂和跨行业系统分流安置下岗富余职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苏州市纺织行业近年来全行业生产和效益滑坡,在压缩生产规模、调整产品结构中,出现职工大量富余。它们实行企业自我安排,行业内部调整,同工种转移,向外系统借出,清退外来工,职工自找门路等办法,安置和裁减富余职工,市区全行业职工总数由1993年底的32477 人,减为今年6月底的29202人,净减3075人,净减率为9.46%,其中该行业劳工部门帮助企业向久泰商厦等8个商业企业分流安置224人,向金威电子有限公司等7个工业企业输送富余人员68人,向市税务部门输送10 人。
苏州市电子工业局1994年末市区有934名下岗富余人员, 到今年上半年增加到1300多人。该局劳工部门组织行业内调剂了526人, 跨系统分流安置277人。
苏州市丝绸工业局由于行业生产不景气,人员出现大量富余。该局制定了1995年裁减5—10%的人员指标。今年1—6月共安置1878人, 其中行业内部调剂137人,发展第三产业安置168人,组织劳务输出260 人,其他形式减少1313人。
苏州市商业局针对商办食品工业生产不景气出现富余人员的情况,采取了以强带弱、以大带小、流通带生产的办法,实行行业结构调整,将商办工业企业划规商业公司管理,扭转局面,在商业公司内部举办劳动力市场,行业内分流安置700人。 同时根据商业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新建商厦落成开业需要,为支持纺织、电子、轻工、丝绸等行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到今年6月底从这些行业招收700多人,其中借入600 多人,调入100多人,并计划在年内从外行业系统招收下岗富余人员1000人 。
苏州市化工局积极帮助特困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富余职工,帮助潭山矿在待业内调剂安置50人。
五、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安置容量。
苏州市在发展劳服企业的实践中,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以安置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为主。近3年来,市区建立了105家劳动服务企业,安置了2573名社会失业人员和1400名困难企业人员就业。其中,市纺织、建材、医药、工艺等行业主管局建立了劳动服务公司,吸引安置了本行业部门富余职工。市和各区、县(市)建立了劳动实业总公司,成为当地劳服企业的“龙头”企业。从今年起,苏州市建立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审制度,市劳动部门会同市地税局发文,明确年审范围、对象、程度和优惠政策,鼓励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辟新的生产经营门路,安置失业人员和下岗富余职工。经市就业管理处性质认定后,可按政策许可范围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办理申请减免税金的手续。
六、大力开展转业转岗培训,为再就业创造和条件。
近年来,苏州市根据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职工增加的趋势,提出了“培训与再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为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开设市场需要的厨师、营业员、电工、机加工、寻呼员、家电维修工等职业技术培训。去年一年共培训了企业下岗富余职工1162人。今年以来,市培训中心已对1000名失业职工和企业管理职工进行了转业转岗训练,其中培训商业营业员近600名。既有企业委托培训的, 也有下岗职工自愿参加的。这些下岗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经过培训,分别拿到了就业培训证书和岗位证书,大多数重新找到了工作。例如,去年纺工系统委托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对97名下岗富余职工进行营业员、服务员职业技术培训,有81人通过培训,拿到了结业证书,并被长发商厦等单位录用。石路国际商城招聘的100多名“商嫂”和威尼斯商厦招收的168名“商嫂”,经过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已走向柜台实习。还有一部分下岗职工经过培训有了一技之长,自己领了营业执照,开了饭店等。
从今年下半年开始,苏州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对失业6 个月以上有就业要求的失业职工进行免费强制性培训,要求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发挥职工教育基地的作用,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对下岗富余职工进行转岗转业培训。
七、加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保障本地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优先就业。
从今年起,市劳动部门对市区企、事业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实行“批准书”制度,进行总量控制,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按先报后批、批后再招的程序,有组织地招用。市劳动局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规定目前13个工种可直接到市劳动部门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这13个工种是:纺织、丝绸一线操作工(含服装缝纫工)、冷作工、铸造工、锻造工、电焊工、建材一线操作工、泥、木工、公路、桥梁养护工、装卸工、船舶水手、殡葬工(尸体火化、整容);医院护理工;环卫清扫工。除上述13个工种外,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在城镇劳动力招收不足的情况下,持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招聘不足证明”和有关“住宿情况证明”,方可申请使用外地劳动力,用人单位如私招乱雇,由劳动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
今年6月,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19 号令《苏州市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行为。明确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必须经市、县(市)劳动部门批准,获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必须到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劳动部门应当经常对外地劳动力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理或处罚。采取这一措施,有效地控制了外地劳动力的盲目流入,较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的再就业。
八、严格控制企业减员和企业下岗人员人数,减轻再就业工程的压力。
严格控制企业减员,建立企业裁员申报制度。企业如濒临破产被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集中或大批裁员的,要向劳动部门申报。企业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裁减人员予以经济补偿。如苏州市化工行业的苏州橡胶厂已申请破产,600多名职工需要安置。市化工局为减轻社会压力, 严格控制企业把富余职工推向社会,千方百计帮助该厂分流安置富余职工,采用挂靠的形式,挂靠苏州精细化工集团182人、 江苏农药集团公司136人、化工实业集团公司52人,共已分流300多人。这些挂靠的富余职工,由挂靠单位发给70%的生活费。苏州市还规定下岗人员人数较多的企业,不得招用外来劳动力。对现役军人家属、烈属、配偶是残疾人、下岗职工、失业职工或家居农村者,一般不作下岗处理。
九、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企业富作职工和失业职工。
苏州市鼓励企业对下岗富余职工实行开发性安置,支持社会各有关方面大力兴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凡当年安置富余职工、失业职工和社会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在3 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富余职工、失业职工和社会待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核准,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企业富余职工、 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合伙开办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核准,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可参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凡招用企业富余职工,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 由原企业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给用人单位一定数额的安置费。用人单位招用企业富余职工也可进行试用,试用期3—6个月。试用期内企业富余职工保留原劳动关系,试用合格后正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同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试用不合格者可以退回原单位。经新单位和原单位协商,也可以采取长期借用形式,签订劳务结算协议。
十、充分发挥社会失业保险功能,保障再就业工程实施。
苏州市还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救济失业职工和困难企业富余人员,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作用。该市在做好失业职工安置工作的同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的拊困企业补助资金。1993年拿出150万元救济了56家企业的6400名职工。1994年又拿出250万元救济了103家困难企业的14036名职工。1994年在棉纺行业生产经营极为困难的情况下,又专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30万元,救济了5 家企业的3100名困难职工。为帮助床单厂、毛巾厂恢复生产,又专门从生产扶持资金中分别拿出50万元和36万元作为生产启动资金。1992年至1993年期间,还从待业保险基金中拿出42万元给江南无线电厂、火柴厂等4 家企业,作为分流职工和救济使用。该市还从1991年开始,每年对市区失业职工中的特困户进行慰问,几年来,共从失业保险救济金中拿出20万元补助给300户特困失业人员。
苏州市还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开辟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安置型生产自救基地。目前已建立生产自救基地3个,各区、 行业主管局还将因地制宜地分别建立1—2个以安置失业职工为主的生产自救基地。凡失业职工较多的街道也都建立生产自救基地。生产自救基地除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外,由市就业管理处在生产自救费许可范围内给予低息贷款和贷款贴息的扶持。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组织特困失业职工到企业或生产自救基地求职试工,试工期间的工资待遇50%从失业救济金中予以补助。试工期满由企业酌情录用。
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企业下岗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对自愿组织起来进行自救的失业职工和特困失业者,在救济金的支付、资金扶持、减免税金、低息贷款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妥善安置特困失业职工,对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要求迫切,就业条件较差,非本人原因仍不能就业,又无其他谋生手段的特困失业职工列为重点帮助对象。凡企业每安置1名,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市就业管理处从失业保险救济金中一次性拨付每人2000元给用人单位,作为特困失业职工的安置补偿费。
保障特困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失业救济期满的失业职工,因特殊情况仍未就业的,经市就业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可延长1—6个月的失业救济期限;但对无故不参加就业指导、转业训练及试工的,或两次拒不接受劳动部门推荐就业的,应停发失业救济金。对失业救济期内患有严重疾病的,除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外,经市就业管理处审核批准,可适当给予补助;对有特殊困难的失业职工,市就业管理处酌情给予一定的临时救济。
此外,苏州市为保证实施“再就业工程”所需经费,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各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再就业工程”所需经费本着节约从紧的原则,统筹安排,及时拨付,合理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加强监督检查,做到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