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义与公共理性的局限性_政治论文

政治自由主义与公共理性的局限性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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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识码:A

我们不能高估公共领域对民主制度和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同样,我们也不能忽视公共理性在公共领域框架内的重要作用,或更普遍地说,不能低估公共话语作为公共领域组织成分的作用。J.罗尔斯的自由理论对我的文章很重要。正如在从《人民的法律》到《重温公共理性概念》的下述话中所显示的,他赋予公共理性一个特权的位置。他说:“总之,它们代表了我对理性公民和人民如何能和谐地生活在一个正义世界的思考的顶点。”(Rawls 1999,vi)换句话说,对这些话题的阐述代表了一个顶点,其中罗尔斯完善了其用人民法律概念对国际政治的思考,并通过公共理性概念形成对政治体制的整体看法。

尽管罗尔斯也在国际政治领域内概括了公共理性的作用,但他还是将其运用在一个西方类型的自由民主的国家范围内。这将是我论文的中心。在对罗尔斯公共理性理论的批判中,我将集中在被置于国家的、自由—民主框架内的公共理性概念上。如在分析罗尔斯的国际关系概念时所做的说明(Hrubec2004,pp.77-104),我将试图指出在他的理论中有两个根本的缺陷:一是随着个体向共同体的不完全整合而带来的民主缺陷,二是与低估正义的社会分配维度相关的社会缺陷。这些缺陷表明公民参与政治社会条件存在诸多有限性。

我认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从总体上在规范性术语方面比其实际的政治层面更为严格。它在原则上体现的是对诸多政治党派已完成的、毫无疑义的纲要的阐述。但由于上述缺陷,它又以某种更为温和的方式产生了诸多政治实践问题。除罗尔斯的作品之外,这些缺陷也能在N.弗雷泽结合政治理论和实践政策的《重新思考公共领域:对现存民主的批判》的作品中发现。在此我想对她的分析进行扩展和重新定义。

关于民主缺陷,弗雷泽注意到“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一些公共领域过于微弱的特征”,或者正如当前被称为“实际现存的社会主义”并不等同于社会主义一样,她注意到被称作是“实际现存的民主”也并不等同于像这样的民主(Fraser1997,p.93)。弗雷泽使用被重释的公共领域概念,将它理解为是一些私人个体聚集起来建构公共领域。由此,通过强调市民社会,弗雷泽说公共领域的成员不仅仅是公务员,从而与罗尔斯的只局限于公共管理的公共理性理论发生冲突。在对社会缺陷的批判中,弗雷泽说:“一个完整的公共领域概念需要的不仅是对社会不平等的曝光,而且还要消除这些不平等。”晚期资本主义社会批判理论的任务就是确定那些由于社会不平等,而在个体的公共协商领域造成的扭曲(Fraser1997,p.92)。

我将分三个步骤来进行论证:一、对公共理性和话语概念进行整体描述;二、我将解释民主缺陷指的是什么;三、我将阐述社会缺陷。

一、公共话语

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代表着一种很有影响的解释。它被再版了数次,并被许多作者辩论性地复制着。这就是我要简单概括其主要意思的原因。公共理性概念首次清晰地出现在罗尔斯的第二本著作《政治自由主义》中(Rawlsl993,pp.212-254;Rawls1999,pp.131-180)。据罗尔斯看来,既然自由民主的典型特征是理性的多元主义,即由不同道德、哲学、宗教的广泛教义(例如生态学的、新教的、天主教的)构成多元主义的现实。公民虽已意识到在这些广泛的教义基础上来解决现实政治问题是不能达成共识的(Rawls1999,pp.131-132),但这种共识却可以通过公共理性的帮助来达到。公共理性一般被看作是政治共同体使用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阐述其计划,决定其目标的优先性和做出决策。罗尔斯声称公共理性与“宪政的根本要旨和正义的基本问题”相关。换句话说:公共理性的概念在其最深层次上就具体化为最为基础的道德、政治价值。这些价值决定了宪政民主政府与其公民间的关系和公民间的相互关系。(Rawls1999,pp.132)

罗尔斯将公共理性与公共话语联结起来是在这种意义上完成的,即公共理性的理想控制着公共话语,如此公共理性在公共话语中就具有控制力(Rawls1999,eg215)。在其他一些地方,他的表述略显温和,即认为公共理性就是一种公共话语(Rawls1999,eg155)。既然我的目的是指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被构想得太狭隘了,所以我认为根据这个术语有两个选择可以前行。我们可以继续使用公共理性概念并扩充它,或者用一个不同的术语来思考其更为广泛的用途。我认为后者比较好。它能使我们一方面为罗尔斯有问题的观点来维持其公共理性概念,同时能在更为完整的立场上保留公共话语概念。公共话语概念已经被整合在我正在建构的一种对话式的、交往或协商性的思想传统中。

在开始分析公共理性的具体方面前,我想消除一个已被暗自接受的观念,即认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是规范性的,所以它是批判社会政治的有力工具。很难找到任何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规范性自身就应该是合格批判的保证?尽管我认为罗尔斯的立场并不是足够的规范,但我还是想强调一个事实,即即使规范性尺度自身也不能充当进行重要批判的保证。理论要求与现存实践显著不同的事实并不是要说明,理论是在正确方向上迈了一步,也不是说明这样的批判就不可取。既然批判不能仅仅从创造另一个世界的观念来代替现实世界的能力中获取,尽管这一替代观念足够地批判,并已被广泛而模糊地接受,那么聚焦于社会政治中显现出的重要问题就应是富有成果的社会政治批判不可或缺的部分。批判需要具体化。所以在解释罗尔斯的公共理性理论时,我们很有必要专门集中在上面提到的两个缺陷:民主的和社会的缺陷。

二、民主的缺陷

在将公民区分为两个范畴的地方,罗尔斯用其公共理性概念限定了公共话语理论。通过对公共理性概念的划界、限定或限制(Rawls1993,pp.215-215),他在理性的公共运用与非公共运用之间作出严格区分。一方面,他将理性的公共维度专门只分配给政府及其相关活动,如政府宣言、国会讨论、在法律程序、政治政党中进行的讨论,包括选举运动和在单独选举行动中的公民评论。运用公共理性的人们是政府官员和公共职位的候选人(Rawls1999,p.133;Rawls 1993,§1-3)。他们的圈子通常被具体称为公共的政治论坛,它包括“作出判决的法官们的话语,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们的;政府官员的话语,尤其是主管和行政管理者的;最后是公共职位候选者和他们的选举管理者的话语,这具体表现在他们的公共演讲、政党纲要和政治宣言中”(Rawls1999,pp.133-134)。

在另一方面,罗尔斯完全将背景文化或市民社会的文化与公共政治论坛割裂开来。对于这些背景文化,他并没有赋予公共理性的维度(Rawls1999,pp.133-134;Rawls1993,p.14)。在这种背景文化中,他认为非公共理性维度广泛地与在下述地方进行的讨论相联系:如在学校,特别是在大学和一些专业学院里、在科学的、职业的和自愿的组织中;在教堂和市民社会的其他组织中。罗尔斯用这种方式将市民活动从公共理性中排除掉。公民没有选择,只能坐看公务员的表演,或者如果公民不满意公共理性,就努力将这些公务员免除。这两个公民范畴在公共话语间的关系是非沟通性的。因为他们在面对各种问题时相互间没有对话。公务员或者执行他们的职责,或者从他们的职位上被免除。

在罗尔斯认为是非公共的诸多活动中,有媒体。顾名思义,媒体只是一种媒介,是协调公务员的公共政治文化与市民社会文化的媒介(Rawls1999,p.134)。罗尔斯表示所有的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等都是非公共的政治文化。罗尔斯对公共理性限定的详细情节可以通过研究那些他没有归之于公共理性的有争议的不同话语形式来获得,或者是通过研究那些支持其公共理性概念而被纳入的话语形式来获得(Rawls1999,pp.155-156)。一般而言,它主要与那些以不同方式涉及到的综合的道德、哲学和宗教教义的推理相关。第一类这种话语就是宣言。我们使用宣言以告知他者有关我们自己的综合信念,而不管这种信念是否是世俗的。这样一个宣言的目的不应是劝服他者,以说明我们的综合信念是正确的,或者让他们来接受这个信念,而是告诉他者一种方法。我们使用这种方法,达成一种与他们共享的公共的政治正义概念,尽管事实上他们并不分有我们的综合信念。据罗尔斯看来,这类话语巩固了公民间的友谊,但却不能将它归之于公共理性。

罗尔斯没有囊括在公共理性的另一类话语是被称为推测的形式。它可以被看作是宣言的对立面。推测是一种从他者综合信念的视角来论证的努力,目的是为了从他者自身的视角来说明他们可以支持我们正采用的公共的政治正义概念。尽管这种话语有一种控制的倾向,尤其是在我们不提醒他者注意我们作为论据而使用的立场不是我们自身的立场的条件下,它能加强公共理性。

在这两个话语形式之外,罗尔斯还增加了一个话语,他称之为证明。当一些公民对一些体制或他们的举措有不同意见时,当他们有表达这种异议的需要时,这种话语可以在一个公正的社会,在所有公民的支持下形成,例如天主教徒反对流产。尽管如此,它也不足以让其他的公民认同这样的异议。它必须拿出证据以证明这种信念。同时,这样一种话语形式并不是公民不服从,而是典型地与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概念相关。

尽管我的意图不是为罗尔斯排除掉的这些话语形式辩护,从而把它们看作是公共话语的非常有价值的因素,但我认为至少有两点理由必须提及它们。第一,提出这些话语形式可以帮助我们明白,什么样的话语形式被作者涵盖在公共理性中。而这个作者要为不同综合信念的充分整合进行论证,因此可以采取一种与罗尔斯相反的立场。在这种涵盖背景下,我们就有可能以消极的方式来澄清罗尔斯通过公共理性所理解的内容。

但第二个理由更重要。将这些话语形式主题化就可以规划整个范围的形式。因此我们可以试图思考并拓展只限于公务员的公共理性概念,从而将更广范围的参与者的活动囊括进来。例如,哈贝马斯就认为不可能边缘化一些非官方的政治公共领域(包括媒体),如社会运动、志愿组织和市民社会里的其他沟通领域等等(Habermas 1995,pp.109-131;Rawls 1995,pp.132-180)。这些独立的、不同于国家管理和经济系统的公共论坛对他来说是人民主权的本质。托马斯·麦卡锡在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讨论中,对哈贝马斯的立场有个恰当的表述。他说在不同公共领域的协商政策概念下,关于社会的各种问题都能在文化和政治公共领域中来探讨。公民们的民主自治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被罗尔斯所忽视的公共话语部分,即公民的非官方论坛显然是公民自治的、民主的基础。市民社会中不同观点的提出和讨论在塑造公共政治领域观点的过程中,代表着一个基本的构件。没有这个构件,我们将很难在国会、法庭等地方创造出民主的机制。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没提出这样的阐述,就在于他的区分都是建立于那些仅在国会、法庭或政治政党领域内表达出的观点上。

对罗尔斯来说,这些论证表明要采纳这样一种观点,即政策必须深嵌于一种综合学说中。在哈贝马斯看来,政策就在沟通行动和话语的综合哲学中。尽管这种解释可能被认为更适合于由塞拉·本哈比所发展的、与哈贝马斯密切相关的文化理论(2002;cf.Benhabib 1996),但事实上这种解释并不充分。尽管如此,它包含了一种有用的因素。在公共理性概念中,这种有用因素指出一种去超越公民眼里已接受观念的努力,换句话说,就是去超越那些已被普遍论证的具体观点。对罗尔斯来说,关键就在于让其他公民接受这个观点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对哈贝马斯来说,关键也在于这种接受性在理想共识的框架内是有效或真实论辩过的。然而,罗尔斯却不接受哈贝马斯的这种思想充当综合学说的界限标准。

总之,罗尔斯狭隘界定的公共理性概念限定了公民决策的民主范围。但是我们知道在这个狭隘概念下,还为决策留有更多的空间。这些空间既不从属于论辩的标准,也不隶属于被选定的那群人——公务员。

罗尔斯赋予公共理性概念权威,其目的在于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据罗尔斯看来,我们考虑到合理的多元主义事实,我们意识到我们要采纳的一些理由对其他公民来说将不能接受。“我们为民主社会寻找一个政治正义概念。这个民主社会被看作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间进行公平合作的系统。作为政治上自主的公民,他们愿意接受为了公平合作而被公众接受的正义原则。然而,问题是社会有诸多不同的综合学说,且都非常合乎理性。这就是合理的多元主义的现实。现在如果所有的公民都自由选择政治正义概念,那么尽管存在合乎理性的诸多综合学说,这个概念一定能得到那些肯定差异和对立的公民们的支持。如此我们就有了诸多理性学说的重叠共识(Rawls 1993,pp.24-25,note 27)。”

于是,我们将视线从个体公民的诸多综合学说中移开,我们将它们放在无知之幕的背后,我们将这样产生的政治自由主义看作是从一种普遍接受的立场获得的。“这促使我们寻找到一个能聚焦于重叠共识的正义的政治概念,并因此将它看作是一个具有合理的多元主义特征的社会的正当性的公共基础(Rawls 1993,p.25)。”罗尔斯声称,既然我们意识到我们所认为的一些理由将不会被一些公民所接受,那么理性的多元主义事实就不得不预先被排除在公共理性的范围之外,只留下重叠共识的空间。讨论的参与者应该尽力对他们的观点和行为提供理由,对此他者不能理性地否决。通过采取这一步骤,罗尔斯限定了主题范围和将要讨论的理由。诸多有争议的问题就提前被排除在重要的政治空间之外。被他者认同的观点的接受性和最终而来的稳定性与对各种非正义形式的批判相比,取得了优势。罗尔斯将讨论限定在公民眼里那些观点的可接受性上,因此也将公共理性的批判维度搁置一边。也就是,由于他不均衡地在公共和非公共领域进行了区分,从而将这一维度置于边缘的辩论中。然而,拒绝批判和解决有争议的问题,将会掩藏可能成为社会冲突根源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是不能和平地得到解决的。

公民从官方公共话语中分离出来,导致他们与那个团体疏远,并因此形成现存制度合法性的限度。而这也损害了罗尔斯所追求的制度的稳定性。在我看来,与这个缺陷相关的主要问题不是去维持一个经常不是人们所需的稳定性,而是由于公民在民主制度中的参与造成了他们的错误承认。这就将我们的质疑指向如何寻求民主的本质上。民主就在于如何评定在国会、法庭和其他机构中的建制性讨论以及在社会中有关公民和其生活的讨论。

如果摒除市民社会文化和对社会重大问题、政策的争论,并在大众民主媒体的条件下将媒体从公共理性中排除掉,就会导致这样一个后果,即在官方和非官方的公共领域间所积聚的紧张关系偶尔会在媒体操控的讨论中,以伪话语的形式(pseudodiscourse)释放出来(Garnham 1999,pp.359-376;Dean 2001,pp.243-265;Sparks 2001)。Ed.贝克尔研究媒体的文化、政治作用,并得出一个合理的结论:包括罗尔斯的自由主义都应该意识到公民在社团(或称作是被大众媒体所扭曲的文化结构)中的成员关系主要是好的,并因此应在理论整体中给予其适当的意义(Baker 2002)。

三、社会缺陷

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概念也是政治自由主义另一缺陷——社会缺陷的根源。这个缺陷不仅社会地边缘化了公民,而且还致力于限定公民的政治参与。如果跟随罗尔斯在过去20年在其第一本书《正义理论》(1971)和第二本书《政治自由主义》(1993)间所发生的兴趣转变,我们就会发现这个缺陷的核心非常明显。在罗尔斯“重温公共理性概念”的研究中,这个转变非常明显。《政治自由主义》被一个出版商开始冠以三个R字标题:“罗尔斯重思罗尔斯”。那么,重新阐述罗尔斯第一本书的基础是什么?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述的正义理论的目的是以一种反思的、均衡的方式来论述和证明合作社会的规范性原则和程序。它要求社会生产出的基本物品得到公平分配,其成员所要求的主张得到满足。这个理论奠基于原初位置的契约性概念:自由而平等的人们运用其个体的思考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去假设性得出一个社会契约。人们不知道任何关于他们自己未来社会位置和社会技能的事情,因此他们可以独立于他们自己的偏好,而决定这个社会应该拥有什么样的原则。罗尔斯提出,在这样一个立宪会议中,人们将毫无二致地,或可以说在现实中就如同一个人似的,首先选出一些基本的政治和公民自由。其次他们将会考虑到他们也许会处于社会中最差的社会经济地位上的事实,由此他们将倾向于那些不废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而是对它们进行限定的规范。原初位置的公平条件因此就相似地产生了正义的公平原则。

现在我们来看罗尔斯在其第一本书中所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我们知道第一原则即关于自由的原则,是一套基本的政治公民的平等自由原则,是诸如良知自由及相类似的言论、选举自由等平等的政治公民自由原则。第二原则即差异原则,其要点在于关注社会主要物品的平等分配。说得更准确些,它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诸多潜在的差异或可能的社会不平等。这些差异和不平等只有在对社会中最弱势群体有利的条件下才是正当的。这两个原则并不相等。因为正如罗尔斯明确提出,第一原则总是优于第二原则,尽管二者都是《正义论》中社会正义所必需的条件。

与《正义论》相比,《政治自由主义》及其随后作品的情形似乎不同。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概念——宽容(tolerance)中,差异原则被边缘化,而自由原则的领导地位却在这本著作中得到加强。苏珊·奥辛指出,罗尔斯充分强调了自由和宽容,而忽视了社会经济的再分配。她认为罗尔斯赋予自由原则以优先性,获得了真正的“专断”。布伦·巴瑞和其他作者如奥辛强调,第二原则现在已经被放弃,甚至牺牲掉了(Barry 1995,p.913;Rawls 1999,pp.473-496)。

这个批判指出罗尔斯的社会自由主义向没有“社会”属性的自由主义的再形成。如果我们看到只是由第一原则来定义的自由主义在许多方面与右翼自由主义相协调,那么显然罗尔斯的再阐述就是向完全不同政治方向的转变。尽管我正在努力得出相同结论,但是根据上述对罗尔斯的批判,还不能将此结论草率地奠基在这样的论证上。

如果更为仔细地阅读罗尔斯的文本,我们可能会更为准确地明晰这些被分析的论题及它们被阐述的方式。首先需要强调《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分析的主要论题不相同。我们可以将疑点放在罗尔斯于第二本书中重新阐述社会正义方式的主题上。在其第一本著作中,核心在于论述正义,而在第二本著作中涉及的却是政治合法性的其他不同问题。于是论证过程就应是这样:首先,在《正义论》中界定的正义预设了社会的基本结构,其伴随着正义的两个原则,包含社会地指向差异的原则。在这一点上,当讨论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有关政治合法性的问题时,我们可以质疑其消弱差异原则的意义何在。

罗尔斯指出:“政治自由主义是一种这样的观点……所以,接受一种公共理性概念和其合法性原则并不确切地意味着接受某种具体到细枝末节的有关正义的自由主义概念。我们同意所有公民都共享自由平等的政治权利。但我们在关于哪个原则是公共正义最合乎理性的基础问题上有分歧。我所称作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点只是自由主义政治概念的一个例证。它的具体内容不是不可以对这种观点进行质疑的(Bawls1993,p.226)。”

罗尔斯继续说:“只有一种在所有公民都理性地认可的政治正义概念可以作为公共理性和正义的基础。”(Bawls1993,p.137)这揭示了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关注点。这种政治自由主义采用公共理性概念和相关的、由公民所看到的政治制度的可接受性。关键问题似乎在于,正义理论的充分性是由以下标尺来衡量,即从公民不同观点达成的重叠共识的视角来看它被接受的程度(Bawls1993,pp.229-230)。于是,政治自由主义就在公共理性概念的运用中展现出来。

从这种运用的视角来看,自由原则显然是可以接受的。但罗尔斯认为差异原则让人接受起来有问题。既然罗尔斯将他的公平正义理论看作是一种政治自由主义,那么他与其它政治自由主义所共享的仅是自由原则。由于这个原因,在其第二本著作中有关一般的政治自由主义概念中,罗尔斯只将自己的精力集中在这个原则上。他声称差异原则不属于宪法的基础及其附属(Bawls1993,pp.228-229)。自由原则既是正义,又是合法性的前提条件,但差异原则只是社会正义基础所必需的。自由原则是公共理性在公共话语中使用的先决条件,而差异原则在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仅是可以被讨论的主题之一。各种各样的政治自由主义都有有关正义的概念。从这样的观点来看,例如诺奇克的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几乎可以像罗尔斯平等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一样被接受。

罗尔斯在其第一本著作中就表达出这些观点,虽然这些观点不占有重要地位。他说:“平等自由的第一原则是宪法条约的主要标准……,第二原则是在立法阶段发生作用……因此,正义的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就反映在宪法条约相对于立法阶段的优先性上(Bawls1971,p.199)。”

但是,追随罗尔斯理论的作者们总是无理由地强调这个理论的平等维度。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主要批判不是如这本书的编辑苏珊·奥辛、布伦·巴瑞和其他评论者所表现的那样,要对罗尔斯进行重新阐述,而毋宁是指出那些在《正义论》中已经存在的局限及只有在第二本著作中才完全意识到的困境。政治自由主义并不需要作为公平的正义,或者立法并不需要社会的正义。由于差异原则而形成某些社会阶级的公民被排除在外,这种局限性只是一种可能的选择。然而,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不需要这样的选择。与许多强调平等的自由主义者、批判的理论家或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相反,罗尔斯并不把一些不强调平等的自由主义版本看作是一种不可通行的政治态度,而是看作一种在重叠共识领域可以接受的立场。

总之,从我已概括的视角来看,我想说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比大多数作者所认为的要更缺少民主和社会性。公共理性的这些缺陷基本上限定了公民参与的政治社会条件。民主社会的困境使得罗尔斯的理论很容易成为那些批判者的靶子。这些批判者意识到民主制度和相关社会正义应给公民参与以更多的空间,应比这篇文章所承认的公共理性概念给予更多的社会支持。

(Marek Hrubec,"The Limits of Political Liberalism and Public Reason",原载The Journal of Human Affairs,Vol.18,No.1,6/2008,pp.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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