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分配制度改革刍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刍议论文,制度改革论文,分配论文,农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经过20多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农村收入分配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农民的收入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然而,由于农村收入分配领域还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因此,如何完善农村收入分配制度,理顺农村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改革以来农村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动趋势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党中央领导总结了在所有制问题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正确方针。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除了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其他生产资料归农民私人所有,农民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地决定生产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农村的收入分配制度相应出现以下变动趋势。
1.确立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适应所有制关系的调整和生产经营的市场化,按生产要素分配已成为农村基本的收入分配方式。农民所取得的收入是他所支配的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结果,相应地,这些生产要素都要参与收入分配,其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劳动收入、经营收入、资产收入等等。农民的收入差距不仅取决于劳动贡献的大小,而且取决于个人掌握的技术的多少、财产的大小以及个人对市场风险的判断能力和对市场机遇的把握能力。
2.重塑了农村经济的动力系统
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农村长期实行按工分计酬的分配制度,造成平均主义、“大锅饭”现象盛行,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农村经济的动力系统陷于瘫痪。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与自身的物质利益直接联系。分配制度的变革,鼓励农民通过辛勤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收入,再造了农村经济的激励机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我国迅速摆脱了农产品短缺的状况,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33.60元提高到2001年的2366.00元,全国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达4.03倍。
3.推动了农村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农村收入分配制度的变化是农村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成果,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确立,进一步推动了农村市场取向的改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处于市场机制运作过程中的中心地位,众多的市场主体根据市场上的价格信号安排自己的经济行为,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依此获得相应的收入,推动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地趋于完善。
二、农村分配制度的新构建
收入分配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生产效率,而要完善农村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财产所有权,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间的利益关系,重新构建农村分配制度。
1.转变政府职能,赋予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完善农村的收入分配制度,首先要使农民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有效管理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就必须转变政府职能,杜绝出于自身利益而对农民的生产进行行政干预的行为。政府应致力于改善市场环境,纠正市场失灵,保护产权关系,提供市场信息,维护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农村教育和农业科研技术的推广,减少单个农民生产经营风险。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既可以激活作为农村经济基层细胞的农产发展经济、提高收入的内在动力,又可以精减乡镇政府机构,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2.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保障体制,确保按劳分配原则的实现
农村家庭承包制无疑是现阶段农村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最佳形式。然而,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如生产过程受环境的影响大、生产周期长、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等,会使得同样多的劳动量并不能得到同样多的可供分配的收益。尤其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差异大,基础设施差,抗灾能力弱,小农户大市场,市场机制尚处于完善之中,农业和农民处于社会利益链的上游,往往成为政策风险、生产风险、市场风险、社会风险等的转嫁对象,农民的预期收益更是捉摸不定。而承包经营中预先核定的每年的国家税收、乡镇统筹、集体提留及其他农民负担却是雷打不动,甚至是逐年增加的,在歉收之年便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可供分配的收益中,农民劳动所得部分会锐减,难以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因此,为了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国家需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制度和农产品价格补贴制度,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确保“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得以实现。
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调节农村收入再分配
由于客观存在的农村劳动者之间体力、智力、生活环境和家庭背景等的不同,其劳动收益会有很大的差异。此外,由于结合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先富者以其占有生产要素的绝对优势,财富呈现几何倍数增长。而绝大多数农村普通劳动者,由于只靠其劳动力参与收益分配,一般只能维持农村平均生活水平和简单再生产,于是不可避免地出现贫富差距悬殊的现象。收入差距的扩大必然会引起社会治安问题,增加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本。因此,必须通过市场经济手段,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一方面,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杜绝非法收入和两极分化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采用开征个人所得税、财产税、消费税、遗产税等税收手段和建立农村生产保险制度对农民收入进行再分配调节,以保证社会公平,促进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三、提高农民收入的对策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16大报告中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立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党中央把提高农民收入作为当前乃至今后农村工作的一个战略重点,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当务之急是抢抓新机遇,明确新思路,采取新对策,突破制约农民增收的“瓶颈”,努力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1.进一步调整农村生产结构,努力实现农村产业化经营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经济结构进行了一次根本性的调整,这就是改变以粮为纲,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实行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这次结构调整,使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种植业、乡镇企业都有了很大发展。现在,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其必然要求我们对农村经济进一步调整。调整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市场,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着力调整和改善农产品的品种、品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提高农业适应市场能力和综合经济效益,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
(1)各地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要与资源条件相适应,充分发挥各地区农业生产的比较优势。随着世界贸易的一体化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面临的各种挑战,国内农业生产将不得不面对国外农产品的竞争。目前,我国的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都达到或超过了国际市场价格,如果不发挥比较优势,就不能降低成本,就无法参与竞争。因此,制定全国农业生产区域布局大纲,就是要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就是要以当地的优势资源为基础,挖掘当地潜力,因地制宜地调整农业结构,优化农作物布局,从而形成结构特色不同的专业经济区域和面向不同市场的经济地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低成本、高产出,避免地区农业生产结构性雷同,才能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使各地农民在结构调整中普遍受益。
(2)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农业结构。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上市农产品在品种花样、绿色食品、加工省时的方便食品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随着市场需求转变,我国农业发展不仅要有量的支撑,还需要质的保证,必须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调整。根据有关农村住户调查资料显示,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初级农产品的直接消费将呈稳中下降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形势的变化,我国应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政府在结构调整中的职能主要是政策引导、信息服务、技术示范,不要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要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把多余的资金物资,特别是劳动力转向第二、三产业,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拓宽农民收入的来源。
(3)依靠农业技术进步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目前,科技在我国农业产出中的贡献率约为40%,比改革初有明显的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进入21世纪,国家应在农业科技的开发和研究、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农业科研体制改革等方面有所突破。一方面,要加快引进、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大力开发高附加值的特色产品;另一方面,要加强农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推广网络,充分发挥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加强对农民的实用技术培训,普及优良品种,推广生产、加工、储藏、保鲜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最终达到农民增收的目标。
(4)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大市场的连接问题。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旨在改变农业高投入、低产出和高消耗、低效益的状况。实行种、养、加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不仅能使农民从生产中得到收益,也能使农民分享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介入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运用现代科技进行农产品深加工,能将市场交换的大规模要求与生产领域的小规模生产结合起来,可以在农户与市场之间架筑一道桥梁,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化程度。
2.实施乡企拉动战略,依靠增强城镇辐射功能促增收
发展乡镇企业与加快小城镇建设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两大战略,是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途径。
(1)把乡镇企业建成真正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机制,不断强化企业的效益意识、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规范企业运作方式。要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采取出售、租赁、兼并、破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改制形式,确立起市场主体地位,增强企业活力,充分调动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收入待遇。
(2)提高乡镇企业产品的科技含量。发展乡镇企业要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逐步压缩质次价低的滞销产品,重点发展以农产品的精深加工、保鲜、储运为主攻方向的农产品加工业和第三产业。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对那些技术工艺落后、产品档次低的乡镇企业,要通过增加科技投入,加快技术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开发创新能力。
(3)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逐步提高我国农村城镇化水平。将我国大量的农村人口实现非农化,这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目前,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做好科学规划和布局非常重要,各级政府不能有任何短期行为,否则将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小城镇的布局要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不能按照现在的行政区划,乡乡建镇,不切实际地贪多求快。否则,只会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效率损失。新建小城镇要功能完善,在主导产业、城镇规模、管理模式和发展思路等方面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4)把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农村城镇化和工业化是农村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两个过程,因而必须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农村工业化的发展,但乡镇企业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布局分散,产品更新能力差,缺乏市场竞争能力。要改变这一状况,主要途径就是在改革乡镇企业内部经营机制的同时,引导乡镇企业走适当集中的发展道路。应当把农村市场建设、发展乡镇企业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农村市场与乡镇企业的适当集中,有利于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增加农民的收入,推动小城镇的繁荣发展。要以发展乡镇企业来拉动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二元结构的调整。要重点建设一批旅游商贸型、工业带动型、资源加工型、生态保护型小城镇群体。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农民进城和引导社会各方投资建设小城镇的优惠政策,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构建多元化投资主体,促进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
3.加快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农民负担重,既不利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发展农村经济,又容易激化农村干群矛盾。2000年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目前试点已扩大到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区市,实行试点的地方,农民负担平均减轻了30%以上。目前,农村税费问题突出地表现在税轻费重,国家、集体与农户的分配关系不顺。在现行体制下,财政该收的收不上来,部门不该拿的反倒拿走了很多,农民不该交的交了很多,农民意见很大。这个问题不解决,农民负担管理就不可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只有加快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才能使农民负担问题标本兼治。
(1)在制度设置上把农村基层政权的行政开支和农村社区公共设施建设投资彻底分开。农村基层政权作为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在与农民的经济关系上只有征税权,而不再有收费权。
(2)推进农村社区公共设施建设及使用制度市场化的改革。一方面,要提高公共设施建设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社区公共设施使用的收费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要鼓励民间组织投资农村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促进多元投资主体和多渠道竞争局面的形成。
(3)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现代化建设。农村税费制度改革构想的实施必须解决乡镇财政拮据,靠巧立名目向农民收费发工资和谋福利的问题。这就要求切实精简乡镇工作人员,以职能归位为出发点,转变政府职能,压缩撤并机构,减少基层行政机构编内人员,取消地方编外人员制度,严格控制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加快农村基层政权现代化建设步伐,大幅度减少行政开支。
4.维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
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农业的发展由于更多地受到市场的影响,出现了农产品卖难、价格下跌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新问题。在我国,如果种地收入越来越少,农民自然就不会有种粮积极性。所以,保证粮食安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必须让农民种地有利可图,而且要让其收入不断地增加。只有不断地调动粮食生产者积极性,才能构筑粮食安全的可靠基础;只有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才能增强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动力;只有不断提高农民收入,才能获得最稳固、最可靠和最持久的粮食安全。
应该看到,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增加种粮农民的收入,意义不仅仅在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一个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对整个宏观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全局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始终重视增加农民收入,特别是增加种粮农民收入不仅有利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而且可以给我们扩大内需的方针开拓一个市场前景。
调动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是保证粮食安全的有效机制。为了保护粮食主产区和农民种粮积极性,2004年,国家出台了保护耕地,实行直补,增加投入等综合措施。其中,对农民直接补贴是重要的最新举措,即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主要用于补贴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对农民直接补贴,就是将政府鼓励种植粮食的财政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补贴补到农民手,让种粮的农民真正从中受益。这是我国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2002年,安徽、吉林等省的部分地区开始实行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2003年,河南和湖北也有部分县(市)进行了粮食直接补贴的试点。2003年6月1日起,安徽在全省扩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试点。从各地的实践看,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后,国家补贴直接用到农民身上,而非沉淀在流通环节,可以更好地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让农民得实惠,从而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据吉林省农委初步测算,2003年,吉林省粮食产量比上年增长5%以上,农民纯收入增长6%以上。间接补贴改为直接补贴,也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粮食结构的升级优化。实行直接补贴,粮食市场随之放开,农民的生产直接面对市场,必须按照市场需要来种植粮食,必须生产适合消费者口味的优良品种,这对于提高粮食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也是大有帮助的。
5.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
(1)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城市政府要切实把对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已经落实的要完善政策,没有落实的要加快落实。对及时兑现进城就业农民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子女入学等问题,国家已有明确政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更得力的措施,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各项权益。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2)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要求,安排培训内容,实行定向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适用性。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开展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级财政都要安排专门用于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
6.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
(1)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中央和地方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财政可适当给予贴息。深化供销社改革,发挥其带动农民进入市场的作用。加快发展农产品连锁、超市、配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城市农贸市场改建成超市,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进一步加强产地和销地批发市场建设,创造条件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有关部门要保证货源充足、价格基本稳定,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伤农行为。支持鲜活农产品运销,在全国建立高效率的绿色通道,各地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改善农产品的流通环境。
(2)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要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优势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外贸发展基金要向促进农产品出口倾斜,主要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认证等,扶持出口生产基地。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出口加工贸易区,抓紧启动园艺产品非疫区建设,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制度。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监测和及时通报国内外市场供需、政策法规和疫病疫情、检验检疫标准等动态,为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加强对外谈判交涉,签订我国与重点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检验检疫和优惠贸易协定,为我国农产品出口创造有利环境。适应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健全禽肉、蔬菜、水果等重点出口农产品的行业和商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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