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生态伦理学研究概况(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概况论文,生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生态伦理的思想自古有之,但是作为一门新学科、一门应用伦理学的生态伦理学,则是现代西方自然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并且随着西方自然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而发展。
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孕育阶段。在此期间,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西方许多国家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工业城市则出现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和水体污染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有识之士自发组织起来,开始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发起了西方第一次自然环境保护运动,写出了最初的生态伦理学著作。例如当时的美国林业局局长吉福德·平肖就提出了“明智利用自然”的生态伦理思想。他指出:“为了人民的长远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些个人或公司的利益”,必须“明智地利用森林”;“一旦林地与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将以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为尺度调和矛盾冲突”。美国学者乔治·珀金·玛什写的《人与自然》(1864)、英国学者塞尔特写的《动物权利与社会进步》(1892)、英国学者托马斯·赫克斯利写的《进化与伦理学》(1893)、美国学者威廉·詹姆斯写的《人与自然:冲突的道德等效》(1910)等著作,就是这个时期的生态伦理学的代表作。这些著作的基调是人类中心主义,其内容虽然比较简单,基本观点也没有展开,但实际上成为尔后的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发展的逻辑起点和理论源头。
20世纪初到20世纪中叶,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创立阶段。在此期间,先后发生的两次世界大战,不仅严重破坏了许多国家的经济,也直接或间接地严重破坏了有关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也加剧了帝国主义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在这种情况下,许多有识之士重新呼唤生态环境意识,并掀起了西方第二次自然环境保护运动。他们进一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更高层次上要求把环境问题与社会问题联系起来;他们还明确提出了创立生态伦理学的任务,并写下了一系列生态伦理学著作。法国学者施韦兹写的《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1923)和《敬畏生命:50年来的基本论述》(1963)、美国学者A.莱奥波尔德写的《保护伦理学》(1933)和《沙乡年鉴》(1949)等著作,就是这个时期的生态伦理学的代表作。这些著作的基调是抨击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然中心主义。例如,施韦兹认为传统伦理学对于“善”的理解过于狭隘,应当加以扩展,因为自然万物之间都是平等的。他还认为,应当创立一种新的伦理学——尊重生命的伦理学,这实际上就在人类思想史上首次提出了关于创立生态伦理学的任务。A.莱奥波尔德认为,新的伦理学要求改变两个决定性的概念和规范:一是伦理学正当行为的概念必须扩大到对自然界本身的关心,从而协调人与大地的关系;二是道德上的“权利”概念应当扩大到自然界的实体和过程,并赋予它们永续存在的权利。他的《大地伦理学》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然中心主义的生态伦理学,因而他被誉为生态伦理学(实际上是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创始人。
20世纪中叶到现在,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系统发展的阶段。在此期间,由于人口爆炸、世界各国相继走上了工业化道路、农业机械化和化工产品的大量运用以及城市化的迅猛发展等原因,全球性的生态环境危机日益严重和日益普遍,这就促使越来越多的人们质疑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反思人与自然的关系,检讨人类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并引发了西方第三次自然环境保护运动。伴随这次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生态伦理学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 )创立了国际学术期刊《环境伦理学》(Environmental Ethics)、《生态哲学》(Ecophilosohy)、《深生态学家》(The Deep Ecologist)、 《伦理学与动物》 (Ethics and Animals)等,发表了大量的生态伦理学文章,推动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2)定期召开国际性学术会议,每期一个主题, 促进了生态伦理学的国际学术交流;(3 )在大学设置生态伦理学课程和相应的学位;(4)生态伦理学从理论研究向实际应用扩展。 这个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生态伦理学著作有:美国学者P.卡逊的《寂静的春天》(1962)、J.帕斯莫尔的《人类对自然应负的职责》(1974)、 澳大利亚学者P.辛格的《动物解放:我们对待动物的一种新伦理学》(1975)、H.J.麦克洛斯基的《生态伦理学与政治》(1983)、L. 埃利奥特和阿伦·伽的《环境哲学》(1983)、罗宾·阿特弗尔德的《环境关系的伦理学》(1983)、多纳尔德·施奥尔和汤姆·阿廷的《伦理学和环境》文集(1983)、T ·雷根的《根殖地球:关于环境伦理学的新综论》 (1984)、H.罗尔斯顿的《哲学走向荒野》(1986)、《自然界的价值》(1994)、《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和对自然界的义务》(1988)、B.W.泰勒的《尊重自然界》(1986)、塞申斯与德韦尔合写的《深层生态学》(1986)、J.B.考利科特的《捍卫大地伦理学》(1989)、L.F.纳什的《自然界的权利》(1989)、澳大利亚学者福克斯的《超越个人的生态学》(1990年)、B.G.诺顿和W.H.墨迪等人的多篇论文以及“罗马俱乐部”、D.H.梅多斯等人的报告《增长的极限》,等等。如果说,西方生态伦理学孕育阶段的基调是人类中心主义,西方生态伦理学创立阶段的基调是自然中心主义,那么到了西方伦理学系统发展阶段,则分化出许多各具特色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理论学派。当然,这些学派的思想与第一、第二阶段的基调思想,有着渊源关系。这些不同学派的思想,围绕着生态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从不同的方面或角度推动了西方生态伦理学的繁荣和发展,也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推动了西方环境保护运动的深入发展。
西方生态伦理学从孕育、创立到全面发展,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其学派纷呈,观点迥异。实际的流派主要有:功利主义生态伦理学、生态公正或环境公正伦理学、生物中心主义伦理学、浅层生态伦理学和深层生态伦理学、本土生态伦理学、神学生态伦理学、价值论生态伦理学、生物区位主义伦理学、扩展共同体生态伦理学、后现代主义生态伦理学、可持续发展生态伦理学、生态女性主义伦理学、动物解放论生态伦理学、动物权利论生态伦理学、政治生态伦理学、个体论生态伦理学、整体论生态伦理学、强式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等等。
有些人以价值主体为宗旨,把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诸多学派归纳或概括为三个学派:人类中心主义学派、动物解放主义/动物权利主义学派、生态中心主义学派。有些人以伦理主体为宗旨,把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诸多学派归纳或概括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个学派。
笔者认为,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诸多学派实质上可归结为两个学派: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应当指出的是,把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诸多学派归结为上述两个学派,并非我们作简单的二元思维。实际上,这也是当代西方诸多环境学者、生态学家、生物学家或动植物学家、哲学家和伦理学家面对全球生态或环境危机、资源或人口危机、社会发展或文化价值危机,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深入思考之后所形成的基本理论分野。作这种归纳可能被一些学者视为“简单化”,但笔者认为这样归纳可以高屋建瓴、提纲挈领,也有助于大体准确地分析和把握西方生态伦理学发展的潮流及其主流。
下面我们就以这两个学派为线索,概述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主要理论观点。
二、人类中心主义学派: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主潮
(一)以墨迪为代表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墨迪是美国植物学家。他在《一种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1993)一文中,集中阐发了他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其要点有如下四个方面。
1.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不是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有前达尔文式的和达尔文式的人类中心主义。前达尔文式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然是为人类的福利而被创造出来的”;达尔文式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自然“物种存在以其自身为目的”,“用生物学的语言说,一个物种的目的就是求生和繁衍”。而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人类中心”,就是人类把自己评价得比自然界其他事物具有更高的价值;“人类中心主义”,就是“人类考虑到他在自然中的位置以后可以采取的一种合理与必要的观点”。人类就是要高度评价使自己成为人类的那些因素,保护并强化这些因素,抵制那些反人类的因素。
2.人类在自然中占有独特的地位。人类是自然进化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势类型序列中最后的一个优势类型;而且它使自然界第一次表现为由其一个物种,而不是由一个种群,取得对自然界自身的控制。人类的存在“既是一个等级系统(由诸如器官、细胞、各种酶等子系统构成),又是一个超个体的等级系统(人口、物种、生态系统、文化系统等)的组成部分”。因此,从生态的角度说,人类的存在依赖于地球生态系统——“生命支持系统”的正常功能的发挥;从社会的角度说,人类不仅是基因的产物,也同样是文化的产物。人的进化不仅是一种生物学实体的发展,而且同时是一种文化实体的进化。正是在人类进化当中,真、正义、爱和美等更高的价值获得最充分的表现,这些价值在更高形态上的进一步展开,甚至完全的展开,也只能通过人并在人之中得以实现。
3.自然物对人类具有价值。人类个体的“良好存在既有赖于它的社会群体,又有赖于它的生态支持系统”。人类“按照自然物有益于人的特性赋予它们以价值”,这就是工具价值。自然界中的所有事物都对我们生活其间的那个整体有影响,因此我们要对自然界的所有事物作出价值评价。当然,对自然的评价“未必就只要求承认只有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也不拒绝相信自然之物有其内在价值”。但是人类的行动显示人类评价自己或自己的种的延续要高于其他动物或植物的存活。“自然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但是这种价值在进化中的实现、一个为人类而存在的结局,一直有赖于以人工系统对它所进行的转化,这样才会产生出更大的能量”。
4.人类具有特殊的文化、知识积累和创造能力,能认识并履行自己对自然的间接责任,有能力维护自然生态平衡。自然生态危机实质上是人的文化危机。人类开发自然的能力一部分被用以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同时也有部分被用以最大限度地将环境转化为更多的人类存在。人类数量的无限增加和人类在地球有限生态系统中活动的无限增加就是我们生态问题的根本原因。由于人类具有筹划的能力,它比其他物种影响自然生态进化的潜力更大,因此,人类必须认识到,我们行为选择的自由是被“自然界整体动态结构的生态极限所束缚,并且必须保持在自然系统价值的限度内”的;也必须认识到,为了个体和种的延续,人类应该选择那些可以保护我们“生命支持系统”的事情来做。
(二)以澳大利亚哲学家J.帕斯莫尔和H.J.麦克洛斯基等人为代表的“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
这两位哲学家分别在《人类对自然应负的职责》和《生态伦理学和政治》等文中,阐述了自己的基本观点。
1.“我们人类对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的破坏负有道德责任,主要源于对我们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以及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非人类自然(尤指动物)无所谓‘公共利益’,更谈不上辨识相互责任和相互尽义务”。他们认为:自然可以区分为人类自然和非人类自然,二者的重要区别首先是人类有理性,具有道德自律能力(用道德原则调节自己行为的能力),而非人类自然则没有理性,不具有道德自律能力;其次,非人类自然无所谓“公共利益”,它们之间的行为出于它们的自然本性,是非道德的,彼此不存在什么权利和义务,因而认为它们拥有“道德权利”是不适当的;再次,非人类自然对人的行为是非道德的,人类对非人类自然作出的行为也是非道德的,说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负有道德责任,实质上是指对人类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以及对子孙后代负有道德责任。
2.“人与自然相互作用,实际上是由人类单方面沟通的,人类占主导。人类是自然的管理者”。在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中,人是积极的主动的一方,自然是消极的被动的一方。所谓生态危机是人类的活动造成的,因而这些矛盾和冲突的解决、二者关系的沟通和协调,也必须由人类去进行。人类不仅是自然的改造者,也是自然的管理者。人类应当担当起自然管理者的责任,以维护和发展自然,使之向着有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面演进。
3.“人类保护自然是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因为生态危机证明了人对自然做了些什么,也就是对自己做了些什么”。良好的自然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自然生态平衡与人类的利益是同一的。表面看来,保护自然生态似乎是人们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实际上自然生态不过是人们实践活动的“中介”,在自然生态背后蕴涵着人类的利益。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才是人们保护自然生态的真正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4.“当代生态问题并不源于人类中心主义观点本身”。人类中心主义与自然界的专制主义有根本区别。自然界的专制主义认为,自然界的一切都是为了人的存在,其本身没有“内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虽然强调以人的利益为中心,但是并非认为人是自然界进化的唯一和最高的目的,它虽然主张人的价值高于自然界的价值,但是同时也承认和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是以承认和尊重自然规律及其运动为前提的。
(三)以美国哲学家B.G.诺顿为代表的“弱式人类中心主义”
诺顿在《为什么要保护自然界的变动性》、《环境伦理学与弱式人类中心主义》等文中认为,面对环境破坏、资源滥用以及因此给人类带来的痛苦,我们需要建立一种环境伦理学,而环境伦理学的基础应当是一种弱式的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
1.要区分强式与弱式两类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强式人类中心主义是仅从人的感性偏好、感性意愿出发,满足人的眼前利益和需要的价值理论;弱式人类中心主义则是从人们的某些意愿出发,但经过理性评价后满足人们利益和需要的价值理论。前者以感性意愿为价值尺度,感觉决定行动,需要就是命令;后者不以感性意愿作为价值参照系,而以理性意愿即与理性世界观相吻合的感性意愿作为价值尺度。
2.必须抛弃强式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虽然人们的个人利益和需要是一种基本价值,但强式人类中心主义仅仅从人们的个人的感性偏好、感性意愿出发,只考虑单一的、直线式的需要——供给的对应关系,并以满足人们的个人的眼前利益和需要为价值导向和价值目标,这就完全否认了理性世界观对人的指导作用,同时也没有顾及和考虑到由此而伴生的后果,即既没有考虑到与其同时代人如何公正分配和合理处置自然环境资源的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如何从上一代手里继承和向下一代手里移交良性发展的自然环境资源的问题。它必然导致把自然界变成供任何个人任意索取的原料仓库。于是强式人类中心主义就变成个人中心主义,变成人类“主宰”、“征服”自然的人类沙文主义。这是造成全球性的自然生态危机的根本原因。
3.环境伦理学应当而且必须以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为宗旨。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有两个特点:一是非个人主义,二是延续人类的意识。它也从人的某些感性偏好、感生意愿出发,但是这种意愿不是一般的带有个人盲目性的感性意愿,而是理性的意愿,即经过理性审视和评价过的、顾及人类种系繁衍和人类意识发展的意愿。它包含感性意愿和对感性意愿进行“过滤”评价的世界观体系。经过理性评价体系的“过滤”,人的感性意愿不仅成为合理的,而且带有理性的价值。人类应当以合理的感性意愿和相应的世界观为价值导向和价值目标。
4.奉行弱式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人,必然是一个具有充分理性观念的人。他能协调个人的感性偏好、个人利益与人类种系繁衍、人类意识发展之间的关系,使经过协调二者所产生的“理性偏好”得到充分的满足;他能与同时代人公正分配和合理处置环境资源,也能在代际之间公正分配和合理处置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