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十一五”期间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及“十一五”时期的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十一五论文,收入分配论文,对策论文,时期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人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我们还应看到,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出现了明显的不和谐现象,尤其是收入分配领域的问题,已经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改革开放已经搞了27年,“十一五”时期,我们应该考虑让广大的老百姓更加普遍地享受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只有这样做,才能使人民群众积极地认同改革、认同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而广泛的基础,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与发展惯性

1、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的分配比例

居民、企业和政府三者的分配比例,1978年为55.0%∶11.1%∶33.9%,1998年为68.6%∶13.9%∶17.5%,变动趋势是居民的份额不断提高,企业的份额有所上升,政府的份额大幅度下降;而此后的1999—2003年间,居民的份额明显下降,企业的份额进一步上升,政府的份额大幅度回升,到2003年发展为61.8%∶15.1%∶23.1%。政府最终可支配收入的规模迅速扩大,相应居民可支配收入明显削弱。这说明,国家在分配上采取的调控政策明显向政府倾斜,使政府的最终可支配收入状况逐步改善。

2、财政收入的两个比重

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1978年为31.2%,改革开放后逐渐下降到1995年的10.7%,之后又逐步反弹,到2003年达到18.6%;中央财政收入占全部财政的比重,1978年为84.5%,在1994年下降到44.3%的最低点后,又逐步回升至1997年的51.1%,1998—2002年再次出现了下降势头,到2003年又迅速上升至57.5%。

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三点。一是我国统计年鉴上的两个比重,只计算预算内财政收入,不包括预算外和体制外收入。如果用政府全部收入计算,则占GDP的比重高达30%左右。二是发达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包括社会保障税,我国则不包括。欧洲有些国家社会保障税占财政收入的1/3以上,所以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高达50%。三是发达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很大,而我国的转移支付数额相对较小,实际上我国的财政集中度已经很高了。

3、东中西部居民收入的比例

东中西部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关系,1978年为1.09∶1∶0.91,2003年为1.52∶1∶0.68。东中西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关系,1978年为1.10∶1∶1.01,2003年为1.47∶1∶1.01。由此可见,东中西部居民收入一直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总的来看,东部地区由于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实力和经济增长的惯性,“十一五”时期将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中西部地区GDP在全国的比重呈现下降的趋势,虽然下降的速度会有所减缓,但如果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十一五”时期东中西部城乡的居民收入差距将进一步扩大。

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经历了由迅速缩小到逐渐扩大、由逐渐扩大到逐渐缩小、再到加速扩大的发展过程。1978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2.57∶1,1985年达到历史最低点(1.8∶1),1994年达到历史最高点(2.86∶1),超过了改革开放前的水平。1997年城乡居民收入比达到新的谷底(2.47∶1),但1997年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开始加速扩大,2001年再次突破历史最高点(扩大到2.90∶1),2003年进一步扩大到3.23∶1。2004年虽然下降到3.21∶1,但也应该看到,粮价的超常上涨带来的这一不可比因素对农民收入增加的贡献超过了50%。如果扣除这一因素的影响,城乡收入差距实际上仍然在扩大。

5、行业收入差距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以来,行业间收入差距问题越来越突出。最高与最低行业人均收入比,1990年为1.29∶1;1995年达到2.23∶1;1999年高达2.55∶1,2003年上升为2.99∶1。“十五”期间,电力、煤气、供水、铁路、通信等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均出现了提速,高于“九五”期间平均增长率3—5个百分点,金融和保险业较“九五”期间提高7个百分点,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提升了5个百分点以上。尽管各行业就业者收入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提高的程度各不相同,导致各行业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收入高低位次发生明显变化。垄断行业与一般行业职工间的收入差距呈持续扩大趋势。

6、基尼系数

1978—1995年,农村居民基尼系数由0.21扩大到0.34,平均每年扩大0.8个百分点。1996年基尼系数下降为0.32,恢复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水平。随后差距开始持续扩大,1999年恢复到1995年的水平,2000年达到0.35,2003年进一步扩大到0.37。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不断提高,2003年达到0.34,比2002年提高0.018,“十五”末期有可能会超过0.35,这意味着最富有的10%家庭与最贫穷的10%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将超过8倍,或者将有六成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不到平均水平。城乡统算的基尼系数也不断扩大,从1980年的0.33上升至1988年的0.34,2000年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0,目前已超过0.45。在农民增收速度出现下降、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的情况下,基尼系数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7、劳动收入与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

近年来,全国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劳动收入(城镇工薪收入和农村经营性收入)增长速度的1倍。除了日常的储蓄存款外,国债等有价证券、分红型保险、外汇、房产和股票等投资,都成为居民以钱生钱的途径。以2004年前3季度为例,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了11.4%。其中,人均工薪收入同比增长11.8%,而人均经营性收入和人均财产性收入分别实现了23.7%和19.8%的增长,人均财产性收入中的出租房屋收放增长幅度高达54.5%。从农村居民来看,2004年前3季度我国农民人均现金收入同比增长了17.1%。其中,人均工资性收入仅增长13.3%,而农民人均财产性现金收入增长了30.5%,人均转移性现金收入增长了24%。城乡居民劳动收入对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不断降低。

收入差距的扩大逐年累积起来就形成了财产差距的不断扩大。收入最高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将接近50%,收入最低的10%家庭财产总额占城镇居民全部财产的比重仅会维持在1%上下。由于财产性收入的增幅较快, 财产差距的扩大会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这一问题在我国城镇已经凸现出来,如果不加以有效调控,“十一五”时期城镇居民家庭财产的基尼系数会超过0.55

二、当前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配秩序紊乱,导致对公平性的认同度大幅度降低

分配秩序紊乱是指初次分配分配规则不规范、不合理的无序状态,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管理部门缺位、寻租现象严重,致使国资和政府在初次分配中的纯收入大量流失。国有企业转制被当成公有制的最后一次“免费午餐”,国家所有的有形和无形资产被私人占有。同时,某些部门和行业利用特殊地位将巨额财政资金、国家税款截为己有。

二是一些企业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谋求企业利润。国有企业经营中行为短期化现象较为严重;集体企业,尤其是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多本账、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偷税、漏税、骗税行为大量存在,将巨额应纳税金转为企业盈余。

三是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和结构不透明。虽然他们的制度内收入水平普遍较低,但享有的补贴、津贴、奖金、实物分配等制度外收入名目繁多,难以搞清真实情况,更谈不上有效约束,尤其是职务消费大多采取实报实销的形式,不受约束,弹性很大。

2、收入差距过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近年来,收入差距不合理的扩大已经导致了一系列仇富、袭富甚至杀富事件,开始诱发心理危机。应该说绝大部分社会公众是认同效率优先、认同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对合理的收入差距也是能够接受的,但对通过不正当的、非法的手段获取高收入,对一部分高收入者为富不仁,对靠损害公众利益来为小集体和个人增收等现象则是深恶痛绝的。

如果说收入差距的扩大并未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是得益于信息不对称这个因素,那么进入信息化阶段的社会成员会更清晰、更直观地看到持续扩大的收入差距,低收入群体的心态就会发生变化。下岗工人在煽动下就会更倾向于群体性事件、农民就会更倾向于大规模集体上访、落后地区个别生活极度困难的人员就会倾向于到发达地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解决生存窘境。

3、财政集中度过高,政府从社会剩余产品中抽取过多

政府全部收入只能是社会剩余产品总价值的一部分。如果政府全社会剩余产品总价值拿走过多,就是竭泽而渔。据估算,政府资金占GDP28%,从社会剩余产品中抽取过多,其后果是严重的。一是导致社会投资能力差,居民消费能力低;二是削弱了社会再生产能力,影响技术进步;三是在行政管理体制没有相应改革的情况下强化了行政垄断,缩小了市场活动空间;四是造成了尖锐对立的社会矛盾,“一税轻,二税重,三费四费无底洞”,频频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事件。

4、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过高,政府规制不力

分配失控,收入水平与国有资产控制能力成正比。这造成不同单位收入差距十分悬殊,而且这种差距与行业间经济效益、劳动强度和劳动复杂程度差别没有直接关系,尤其是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差距严重脱离劳动差距和经营差距。

行政性垄断行业收入高部分归因于政府规制的不力,主要表现为在行业性亏损时仍然发着高工资,收入高是因为他们手里有可以分配的国有资产。目前收入向少数人集中的原因,一方面是在公有资产的占有及收益差别大的情况下,片面强调分配自主权,过分强调个人收入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另一方面,所有者约束不健全,国有资产被“内部人控制”,甚至个别政府机关也不恰当地实行高收入政策。

5、农村缺乏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制度不公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的重心在城市,对于在城镇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已经没有什么障碍,但在农村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却遇到了阻力。有人认为,农村孤寡老人有“五保”制度,农民有自己的责任田,吃饭穿衣有保障,在农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没有必要。还有人认为,农村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在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推行农村低保,条件尚不具备。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缺乏相关的政策法规依据和必要的约束手段。目前,民政部还没有出台关于农村低保的规范性文件,国家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因而,地方政府要做好这一工作难度很大,力不从心。

三、当前收入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

1、发展阶段与不平衡性

当人均GDP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迈进时,往往是产业结构剧烈变化、社会格局重新调整、利益矛盾不断增加、收入加速分化的时期。国外在这一阶段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情况:一种是经济继续高增长且有进一步加快的现象,如美国、韩国等; 而另一些国家则出现了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甚至下降的趋势,如拉丁美洲。中国是一个大国,发展很不平衡,面临着严峻考验。要想平稳地度过这个难关,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市场机制的极化作用不断增强

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应该发挥基础性的作用,但它不是万能的。在我国27年的市场化进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一类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发达而造成的问题,如坑蒙拐骗、不公平竞争等,需要进一步完善法治才可能根本解决,而不能归罪于市场。另一类就是市场本身造成的问题,如我国生产函数中资本要素的效率提高速度是劳动要素的效率提高速度的900多倍。如果单纯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资本所有者和控制资本权力的人,其收入增长速度就远远高于一般劳动力报酬。市场本质是要效率的,但如果仅用效率这个唯一的目标来排斥其他社会目标, 就会发生收入分配的极化问题。这些都属于市场机制本身造成的问题,需要政府去调控和纠偏。

3、体制改革的诸项措施不配套

在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相关体制改革的不完善和不配套,形成了运用特殊势力、以非市场化的方式来获取财富与权力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利用自己拥有资源,阻碍技术进步和资源合理配置。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乃是利益与权力重新分配的过程,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社会成员利用市场环境获取利益的客观与主观条件是不同的,经济增长的速度越快,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平衡现象也就越严重。而在政权软化的情况下,掌握经济与政治稀缺资源的少数人就拥有更多机会和条件谋取私利。因此,如果国家政策自由放任,发展的最大受益者将是原来收入较高的社会群体,经济上落后的社会群体与地区分享到的利益远不如前者,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势头就很难得到遏制。

4、政府再分配调节不力

再分配能力建设不足,是难以对分配差距形成有效调节的基本原因。一是对高收入的调节不力。当前居民收入方式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现实情况的变化及时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及控制体系。二是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一方面是总体投入不足,另一方面财政分灶吃饭与社会事务分级管理体制也使贫困地区低收入保护更显无力和无助。三是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制度明显向高收入群体倾斜,违背再分配原则。比如,诸多福利基本上只提供给城市居民而非收入较低的农村居民;在城市内部,初次分配过程中本身就占有一定优势的部门和单位才具有比较完善的福利体制。

5、第三次分配——道德分配缺位

贫富差距并非中国独有,美国贫富差距同样严重,但美国富裕阶层每年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元,占到了美国GDP的9%。中国的道德分配严重缺位,据调查,99%的国内工商注册登记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虽然政府一直对各类困难群体在政策和资金上有所倾斜,但光靠财政还很不够,富豪慈善家们的慷慨解囊十分必要。慈善家的回报社会,不仅是缩小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有利于消除贫富差距扩大带来的诸多不良影响。因此,要创造富豪慈善家不断涌现的局面,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风气,确立一个更好地造福社会的高尚道德追求和价值取向。

四、“十一五”时期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建议

1、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态度和理念决定一切。关于态度,就共享经济发展成果的实施而言,政府负有最为重要的责任。共享是社会行为,必须通过立法及政府行为、通过制定系统的社会政策等来完成。其中,政府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因而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事宜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导向、协调来予以具体实现。关于理念,“共享”必须以“共创”为前提条件。既然每一个社会成员对于经济的发展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共同的创造应当成为全体社会成员所遵循的准则。我们不能只强调“共享”而忽略了“共创”。“共享”并不是“施舍”,而是要为那些暂时处在不利生活境地的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共同的力量抗拒社会的风险因素,通过必要的“输血”使这些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恢复“造血”的机能,度过暂时的困难,从而恢复他们贡献社会的能力,使他们融入主流社会。

“十一五”时期,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通过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来解决收入差距过分扩大的问题。在做大蛋糕、做好蛋糕的同时要强调分好蛋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最终使我国的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居民内部差距全面缩小。

2、高度重视缩小收入差距,努力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中等收入阶层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广泛共识,但我国迄今为止都没有形成中等收入阶层的雏形。在城镇内部,收入和财产的集中化也使城镇中等收入者难以成为一个稳定的阶层。“十一五”时期要高度重视缩小收入差距,着力于降低基尼系数,从而提高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具体而言,要在全社会真正形成中等收入阶层,就必须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缩小城乡差距;在城市化率不断提高的同时,要避免“有城无市”情况发生,尤其是进入小城镇的农民,不仅要实现空间上的位移,而且要实现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要在城镇内部真正形成中等收入阶层,就必须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持续收入能力;在平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我们要避免中等收入群体中的一部分由于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进入低收入阶层、而他们的财富却在向高收入阶层转移。

3、高度重视收入分配法制化建设,严格整顿国有部门混乱的分配秩序

法律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具体表现在立法调节和司法调节两个方面。立法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主要包括最低工资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等。针对目前个人收入分配立法不健全的问题,“十一五”时期要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加快立法步伐,以统一的法规来约束和规范全社会及其成员的收入分配行为。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保障,收入分配司法主要是监督检查收入分配方面已制定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解决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中发生的争议,调解、裁决有关案件,重点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

“十一五”时期,尤其要对国有部门的收入分配依法加强监管,防止社会共有的垄断利润转化为小集团的利益和个别人员的薪酬福利,积极探索超额垄断所得向全民所有者的转移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在促进公务员群体成为稳定的中等收入阶层的同时,防止过快和大幅提高公务员待遇。对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行为要进行有效监控,避免借国有资产战略性调整之名行侵吞全民优质资产之实,审慎设计年薪制,使其发挥有效激励的作用。

4、高度重视人民生活,重建公共财政,重新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与事权

“十一五”时期一个重要任务是,按照市场发育程度,划定政府与市场的活动边界,并据此确定财政资金的供给范围。凡是市场能办的,政府就要退出,政府只做市场做不了又必须做的事。国防、外交、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宏观经济调控,义务教育,全国受益的基础设施等,都是中央政府的事。地方公共事务、地方的社会管理和地方局部受益的公共产品,是地方政府的事。要在这个基础上合理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比例,彻底解决财政越位与缺位问题。

实现“吃饭财政”向“公共财政”的转变是“十一五”时期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艰巨任务。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就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首先,中央财政要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帮助地方重建公共财政;其次,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要积极探索收入分配的城乡转移支付机制,将城镇的过高收入转移给农村;第三,要提高社会保障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适当降低行政管理费的比重。

5、高度重视税制建设,完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征收体系

税收对个人收入的调控重点应是对高收入者进行调节,但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仍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占税收总额的2/3左右,这不利于收入差距的合理调节。“十一五”时期,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赋的前提下,应注重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来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拓宽对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制定合理的税率和建立有效的征管机制来调低过高的收入,在总体上要提高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了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要在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同时要确保该项收入能够最终补偿给失地农民。

对过高收入的调节,除了运用个人所得税外,还应尽早开征遗产赠予税、物业税、特别消费税等进行调节。根据当前我国的征管水平,遗产赠予税税种设计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实行总遗产税制,即只就遗产或捐赠总额课征,暂不考虑继承人或被继承人间的亲疏关系。以后随着我国整体税制的不断完善,可在总遗产税制的基础上实行混合遗产税制。

6、高度重视贫困问题,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里,市场对劳动者的工资收入起基础性作用,但由于市场的自发倾向和劳动者个人天赋与能力的差别,难免造成收入的悬殊。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实现公平目标,社会保障将对个人收入差距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国以后逐渐发展起来的。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以国家包揽为特征的单一型社会保障制度,因其覆盖面小、资金渠道狭窄、管理服务社会化程度低等问题的存在,而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新体制需要。为此,“十一五”时期应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效率与公平相兼顾、改革和过渡相衔接的原则,通过改革逐步建立起符合新经济体制要求的、覆盖全体公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从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角度说,“十一五”时期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一项必须提上日程的工作。

标签:;  ;  ;  ;  ;  ;  ;  

“十一五”期间我国收入分配问题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