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宪政民主联盟中的宪政社会主义实践_议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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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505(2009)06-0058-04

宪政社会主义是突尼斯宪政民主联盟(简称宪盟)的指导思想,强调通过法制和宪政实现社会主义。作为社会党国际成员党的宪政民主联盟是突尼斯政坛的主导性政党,在突尼斯已经连续执政53年,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突尼斯因此多次被世界达沃斯经济论坛评为非洲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对突尼斯宪政民主联盟的历史演变、执政实践进行梳理与分析,有助于人们较全面地认识北非地区的民主社会主义实践。

一、突尼斯宪政民主联盟的历史演变

宪政民主联盟的前身可上溯到1908年成立的突尼斯爱国知识分子组织——青年突尼斯。该党主张限制法国人的影响和恢复突尼斯传统的伊斯兰文化,提出参与政治生活的民族主义要求。1912年,青年突尼斯因支持工人的罢工活动,被法国殖民当局禁止活动。为此,一些青年突尼斯分子于1920年6月4日另建自由宪政党,成为宪政民主联盟的前身。该党要求结束殖民统治、制定宪法、举行议会选举、赋予突尼斯人普遍的投票权。①后来,该党在反对殖民主义斗争的方针问题上出现分歧,逐渐分裂为传统派和现代派。

1934年3月,以布尔吉巴为首的现代派与传统派决裂,成立“新宪政党”,并很快成为独立运动的核心力量。1956年3月20日,法突签署《突尼斯独立协议》,突获得独立地位。布尔吉巴由贝伊总督任命为首相。在同年3月30日举行的立法选举中,由新宪政党联合工人联合会等组织成立的“民族阵线”获得了绝大多数选票,拥有制宪会议全部98个议席。而突尼斯共产党和独立人士作为反对派参加选举,他们总共只获得1.3%的选票。因而,这次大选巩固了新宪政党作为国内唯一最重要政治力量的权力。4月,布尔吉巴组阁。7月,突尼斯召开制宪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废黜王室,实行共和制。

冷战时期,布尔吉巴政权全面倒向苏联。从此,“新宪政党”从独立运动党转变为群众性的政党。在突尼斯,除突尼斯共产党以外,其他所有政治组织和反对党都被取缔。突尼斯政党体制实际上成为一党制。独立后的“新宪政党”党员人数急剧增加到60万人。②“新宪政党”的触角伸入到国家的各级组织之中。党的作用取代政府的作用,甚至国民议会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布尔吉巴此时领导的“新宪政党”成为政坛的主导性政党。

在1964年10月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上,“新宪政党”改名为“社会主义宪政党,宣布奉行“宪政社会主义”,实行国营、个体、合作化三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制。③

20世纪70年代,布尔吉巴尝试向其他政党开放政治体制。不过,这种想法没有实施。

20世纪80年代,布尔吉巴开始进行政治改革,工会被允许重新活动,一些反对党被正式承认。1987年11月,总理本·阿里在其他党和政府领导人的支持下,废黜了布尔吉巴。

1988年2月,“社会主义宪政党”召开中央全会,为了表示推行“民主、开放”的路线,决定将党的名称改为“宪政民主联盟”,并重新将1920年6月4日定为党的建党日。

本·阿里任“宪政民主联盟”主席和国家总统以来,开始调整党和国家的内外政策,推动政治改革和经济发展,促进全国和解。1988年7月,本·阿里推动了宪法修正案的通过,限制总统的任期最多不超过三届(五年一届)。在1989年4月举行的大选中,本·阿里在总统选举中获得99%的选票,宪政民主联盟获得全部议席。1999年10月,突尼斯举行独立后首次多党参加的总统选举,本·阿里以高票再度蝉联总统。立法选举与此同时进行,宪政民主联盟仍获得绝大多数席位。2004年,宪政民主联盟召开党大会,提出民主、开放的政治路线,强调通过法制和宪政实现社会主义,使突尼斯成为发达国家。

总之,宪政民主联盟逐渐放松了政治控制,在进行政治改革的同时,继续保持了其在突尼斯政坛的主导地位。

二、宪政民主联盟的宪政社会主义实践

(一)逐步推行政治改革,引入多党竞争

突尼斯的独立政治运动是由世俗政党——新宪政党领导的。由于新宪政党在独立时的突出作用,国内主要的社团组织处于新宪政党的领导之下,如有影响力的突尼斯全国总工会(突唯一的工会组织)曾与新宪政党在1956年的首次大选中联合组成“民族阵线”,并获得了议会全部议席。新宪政党逐渐独揽了政治权力。布尔吉巴借助其在反抗法国殖民统治时期树立的个人威信和功劳逐渐成为独裁式的人物。1976年,宪法规定了总统终身制。至此,突尼斯基本上形成了个人专权的集权政治体制。20世纪80年代初期,油价下跌引起的国内经济危机使领导人开始实行一定限度的政治改革以安抚社会情绪。1981年4月,在社会主义宪政党特别大会上,布尔吉巴宣布非社会主义宪政党的候选人将允许参加11月份的议会选举;任何政党只要在大选中获得5%以上的选票将被承认为合法政党。该年7月,突尼斯共产党被正式承认,不受5%规定的约束。1983年,人民团结党获得合法地位。但是,1987年旅馆被炸事件后,布尔吉巴重新开始个人专权。

1987年11月7自,本·阿里正式上任,此时中东地区正盛行政治改革。本·阿里首先将新宪政党改名为宪政民主联盟,以打破党与布尔吉巴的联系。为了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1988年11月,本·阿里颁布民族和解令,政府相继释放了数千名政治犯,包括伊斯兰倾向运动的领导人,鼓励流亡在海外的布尔吉巴的反对者返回突尼斯。

1994年,本·阿里政府改革选举制度,采用比较复杂的选举规则:领先即入下院的选举制度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这种选举制度能够允许反对党参加竞争,并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议席。在1994年的第九届议会选举中,所有七个合法政党参与竞选163个议席,执政党宪政民主联盟获得144个席位,反对党获得19个议席。突尼斯第一次组成由五个政党参加的议会,反对党首次进入议会。

鉴于在现行的选举制度下执政党总是囊括所有议席,本·阿里修改选举法,决定每次选举赠予反对党一定配额,反对党的议席之和不少于总议席的20%;如果反对党未赢得以上议席,由执政党让出议席。1999年10月25日,突尼斯举行第十一届议会选举,所有七个合法政党竞选182个议席,结果执政党宪政民主联盟获得91.5%的选票,赢得全部议席。但是,根据本·阿里修改的选举法的规定,宪盟保留了148个议席,六个反对党按竞选中的得票率分配宪盟赠予的34席。

在1999年10月的总统选举中,本·阿里首次面临来自其他两位候选人的挑战。因此,1999年的选举成为突尼斯历史上的首次多党选举。

在2000年5月的市政议会选举中,执政党——宪政民主联盟席卷了257个市政议会中的195个。五个反对党和独立人士无一进入任何市政议会。这实际上表明突尼斯的选举继续走向政治一元而非政治多元。不过,当局却把这次选举看成是民主化道路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在2004年10月的议会选举中,宪政民主联盟获得87.7%的选票,在189个总议席中获得152席,其他反对党共获得37席。2005年,宪盟政府改议会的一院制为两院制,重新建立了参议院。2007年11月,本·阿里当局决定给议会其他政党包括反对党多拨两倍的经费,以加强他们的作用,让他们在社会上有更多的声音。

至此,宪政民主联盟在本·阿里执政期间基本上建立了以宪政民主联盟为主导的多党制。

(二)推行经济改革,促进经济转型

1985年,宪政党政府迫于经济压力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援助。198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给宪政党政府提供1.8亿美元信贷的同时,要求宪政党进行如下改革:第纳尔贬值;提高真实利率水平,由负值变正值;减少国有部门的赤字,推行私有化;价格自由化;减少进口限制,进口自由化。宪政党完全接受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条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合作协议,答应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的协助下,推行经济改革。

1.金融改革

1986年,为应对国内的经济形势,宪政党拉希德·斯费尔政府采纳了由财政经济部长伊斯梅尔·哈利勒制定的结构调整方案。这一方案得到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认同与支持。宪政党政府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得到其资助的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从1986年11月到1988年5月。1988年7月,在第一期协议到期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将该协议延长了三年,继续为宪政党政府的改革提供资金援助。1991年7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再次延长了一年对突政府的支持协议。

1987年,在央行行长伊斯梅尔的领导下,宪政党对突银行业进行了改革,放宽了银行对私有部门贷款的限制。突尼斯银行业将85%的贷款给了私有经济部门。到20世纪80年代末,突新增七家私有商业银行。1992年,突已经有八家私有银行、四家与外资合作银行、七家离岸商业银行。

1989年,本·阿里政府进一步对金融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减少对市场功能的限制,完善货币调控机制;弱化金融市场的人为分割,界定金融市场各金融机构的活动范围,促进金融市场一体化;增强股票市场作为动员储蓄、支持投资的功能;放松对外汇和资本流动的控制,努力使突尼斯市成为地区金融中心。

1993年12月,世界银行给突尼斯九家银行贷款7000万美元。世行的两家租赁公司负责给突尼斯的私人投资提供支持。不久,宪政党政府允许成立风险资本投资公司为突尼斯私人企业融资。此外,宪政党政府解除了央行对利率的控制。1995年,跨银行的外汇交易市场开始运行。

到1996年末,突尼斯已经建立了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包括存款银行、发展银行、离岸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其90%的信贷给了私人部门。至此,宪政党的金融业改革基本完成。

2.国有企业私有化

在布尔吉巴统治时期,国有企业得到政府的大量投资。1962-1971年间,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占国内总投资的72%。1982-1986年间,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投资为20亿第纳尔,占当时国家整个工业投资的57%。但是,国有经济的效率日益恶化,拖累了国民经济的增长。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宪政党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主要通过弱化垄断、服务外包等非直接的私有化措施进行。1988年,本·阿里政府采取全面的私有化措施:修改国有企业法;开放垄断行业,允许私有企业参与竞争;允许私有企业接受为国有企业预留的合同任务;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给私人企业;出售国有企业的工厂、农场、旅馆等给私人部门;以国有股权与国有企业所欠银行和其他私有信贷者的债务相交换。

1989年,宪政党政府组织了一个跨部门的委员会,评估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出售它们的财产,拆分公司和豁免公司财务。到1989年,突尼斯有20多家国有公司被私有化。1991年,有1.2亿美元的国有资产被出售,主要是国有旅馆。在工业企业中,主要是设备制造业和七个纺织企业被私有化,其大多数股权被地方企业和外资银行收购。此外,政府还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缓解工人们的抵触情绪。工人们有权购买一些企业的股份。到1993年,40家国有企业被私有化。1995年,有95家国有企业被私有化。到1999年底,大约有30家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公开交易。

到21世纪初,宪政党基本上完成了本国的国有企业私有化,完成了本国所有制的转型,建立了混合经济体制。

3.引进外资与贸易自由化

20世纪60年代,宪政党实行进口替代战略,几乎所有的进口都需要进口许可证和管理部门的批准。这种战略严重限制了出口。为了改变经济的困境,又不影响国内的稳定,1972年,宪政党政府设立了一个开放的离岸区,以吸引外资、鼓励出口。

1989年,宪盟政府通过新的投资准则,为国外资本和地方资金投资到出口行业实行税收减免和降低关税。1993年,宪盟政府又颁布了统一的投资准则,鼓励外资投资于汽车业、农业和石油开采业。

1992-1996年间,进入突尼斯的国外直接投资达到50亿第纳尔,大部分投资在能源和旅游业。1997年,外商投资额包括生活在国外的突尼斯人在本国的投资超过了五亿美元。到1998年,仅仅在突尼斯的法国公司就达到了630家,雇佣了4.6万名突尼斯工人。

1992年,宪盟政府采取了若干经济刺激措施,促进外贸出口:(1)将70%的产品用于出口的企业在十年内免交公司税;(2)出口企业免收进口原料的关税;(3)外商可以自由地使用其利润和把利润汇回国,并享受税收减免;(4)外商工作人员及投资商和他们在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全部总收入只付20%的统一税费。

1995年,宪盟政府与欧盟签订联盟协议。1998年,欧盟各成员国相继批准与突尼斯的自由贸易协定,从而把突尼斯的经济纳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随后,宪盟政府还与18个阿拉伯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与约旦、摩洛哥、埃及签订多边贸易协议,与瑞士、挪威、爱尔兰和卢森堡签订自由贸易协议。

到20世纪90年代,宪盟政府开始废除欧盟工业品的进口关税,以便在2008年与欧盟形成自由贸易区。突尼斯与欧盟的一体化使欧盟面临的关税大大降低,从1996年的100%下降到2007年的4%。2008年,突尼斯与欧盟的贸易实行零关税政策。

外贸出口的增加,尤其是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增加改变了突尼斯过去依赖能源出口的格局,实现了外贸出口的多元化。能源出口的比重从1980年的52%下降到2006年的13%,而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比重从1980年的18%增加到2006年的33%。1980年,突尼斯的离岸出口部门只雇佣了一万多人。1990年,离岸部门雇佣的工人增加到七万人。到2008年,离岸出口部门大约雇佣了24.5万人。离岸出口部门雇佣了制造业工人的54%,全国就业人口的8%。现在,突尼斯的出口部门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尼斯的市场经济转型基本完成。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突尼斯GDP的年均增长率达到5%,人均GDP在2006年达到6859美元,在马格里布地区仅次于产油国利比亚。在2007年世界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发布的《2007年非洲国家竞争力报告》中,突尼斯被评为非洲最具竞争力的国家。即使在今天,当全球经济处于衰退之际,突尼斯的经济也没有受到全球金融动荡的严重影响。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作为信仰民主社会主义的社会党国际成员党,突尼斯宪政民主联盟及其前身宪政党都非常重视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由于突尼斯的社会保障在宪政党执政前就已存在,宪政党在执政后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保障,扩大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突尼斯成为马格里布地区社会保障最发达的国家。

目前,突尼斯已形成两个独立的社会保障系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涵盖了私人部门的雇员;全国养老金与社会保险基金涵盖了所有公共部门的职员。全国就业人口的83.5%由以上两类社会保障基金涵盖。另有16.5%的就业人口和低收入人群由社会发展和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系统所涵盖。突尼斯成为北非地区社会保障覆盖率最高的国家。

在阿拉伯国家,妇女的社会地位是一个历史性的社会政治问题。但是,突尼斯的宪政民主联盟及其前身宪政党却很注意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努力实现男女平等。早在布尔吉巴总统时期,宪政党就十分重视妇女权利的保护。1957年实行人权法,禁止一夫多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废除成年男女婚嫁必须得到父母同意的传统习俗,主张自由恋爱;废除保护男权的休妻制,代之以离婚制;妇女同样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宪政党改革教育,使妇女享受平等的教育权。1999年,女童的入学率达到96%。大学中有一半多是女生。女性劳动力比率高于其他北非国家,占到32%。女性自1957年突尼斯独立后就拥有投票权,2001年女性议席占国民议会总议席的12%。④

现在,突尼斯妇女在各行各业的工作都非常出色,男女婚姻越来越平等。2007年11月7日,本·阿里总统宣布在以后的立法机构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比例将达到30%,以提高妇女在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地位。可以预见,突尼斯妇女的社会地位在宪盟执政期间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总之,突尼斯宪政民主联盟的宪政社会主义实践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尽管由于其政治体制上是权威统治,多党制形式多于实质,但是宪盟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上还是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突尼斯“宪政社会主义道路”。

注释:

①Frank Tachau ed.,Political Parties of the 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Greenwood Press,1994,p.531.

②Kenneth Perkins,A History of Modern Tunisia,Cambridge Press,2004,p.133.

③《各国社会党手册》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371页。

④The World Bank,Republic of Tunisia:Country Assistance Evaluation,Working Report No.29669,July 13,2004,p.44,Annex Table 2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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