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连续性产出分布与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结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连续性论文,高新技术企业论文,治理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企业治理问题一直是现代企业理论关注的主题之一。但是,与为数众多的研究企业治理的文献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特定行业角度对企业治理进行研究的文献颇为少见,尤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治理几乎还没有人涉及。杨瑞龙(2001)是一个例外,他认为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三个研究层次中应包含研究“某个特定行业的企业治理结构安排的特殊性”。
忽略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的研究可能有两个原因:首先,多数人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各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虽然明显,但它们毕竟是众多类型企业中的一种类型,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治理研究已经完全能够涵盖高新技术企业的治理问题;其次,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目前学术界还未能取得共识,研究对象的不统一,影响了对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的深入探讨。
自2000年以来,国内高新技术企业出现了一些十分有趣的现象(实际上国外也有类似现象)。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团队的更迭较非高新技术企业要频繁得多,经常有引起广泛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高层“政变”的事件发生。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团队“更迭频繁”现象的背后是否隐藏着什么?本文运用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Grossman,Sanford and Oliver Hart,1988)构造了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的模型,并以此对上述问题做了回答。
本文的第二部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内涵及其非连续性产出的特征等做出了界定和说明,明确了本文研究对象的内涵与外延。第三部分是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结构的模型分析,应用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本文构建了一个简单模型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优治理结构做了分析。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首先提出只有建立两种“补偿”机制才有可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然后通过模型分析证明“补偿”机制的建立确实有助于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结构呈现“趋稳态”特征,从而接近最优状态。第五部分是结论性评论。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内涵及其产出分布
首先,本文所要讨论的高新技术企业指这样一种企业:它是拥有某种(或某些)核心技术并且具备极强技术创新能力的技术精英与拥有雄厚资金实力并且具备极强管理能力的管理精英的结合体,它是市场前景极为广阔但同时面临极高风险的企业。本文中高新技术企业最突出的特征是:企业产出呈“0—1”分布(非连续分布)。杨瑞龙等(2001)在研究企业治理结构的问题时也提出过类似假设。本文基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考察,明确提出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出具有“0—1”分布特征。
显然,任何企业的产出都是企业技术变量的随机函数。本文假定所有企业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而且假定所有企业的技术变量都是连续的一维变量。本文中的非高新技术企业指其产出也是连续一维变量的企业;而高新技术企业则指其产出呈现非连续的“0—1”分布的企业,即企业技术变量的某些值对应着正的产出1,其他技术对应的企业产出都为零(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高新技术企业产出的非连续性“0—1”分布特征的经济含义是: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核心技术人员所创新开发的技术如果在市场上获得成功,企业就能够获得最大可能的利润,企业的产出则为1;相反,如果技术在市场上没有获得成功,企业的产出则为0。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产出的这种分布,并不意味着高新技术企业中管理精英的管理行动与技术精英的技术行动对企业的产出毫无关系,显然的理由是,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动都为“零”,那么企业的产出一定(概率为1)为“零”。假设高新技术企业在市场中成功的概率为p,那么管理精英和技术精英的行动对企业产出的贡献是使企业产出为“零”的概率降低为(1-p),或者说管理精英和技术精英的行动使企业产出为“零”仅仅成为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
其次,本文对企业治理结构的内涵进一步做出如下设定:第一,企业治理结构的内涵限于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范畴之内,而不包括外部治理结构;第二,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企业治理结构是指管理精英与技术精英之间关于企业重大决策权划分的契约安排以及关于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在这个意义上,高新技术企业中如果存在最优的企业治理结构,就意味着存在一种契约安排,这种契约安排使得管理精英与技术精英能够就企业利益分配和重大决策权划分达成一致,而且使得他们实现各自效用的极大化。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优治理结构:模型分析
我们首先利用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来构建一个简单的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模型。我们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过程抽象为四个变量之间的关系:(1)委托人(管理精英)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行动,记为a;(2)代理人(技术精英)关于核心技术的开发创新活动和技术决策活动,记为k;(3)企业生产过程中外部不可控制因素的冲击,这种冲击不以高新技术企业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称为“杂音”(noise),记为ε;(4)企业的产出y,其经济含义可以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也可以是企业在股票市场上股价的上升(如果企业已经上市的话)。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出y是管理行动a、技术行动k和杂音ε的函数。
假设1:高新技术企业产出的均值与方差分别为
如果方差值高,说明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受到的外部不确定性因素的干扰和冲击大。
假设3:企业中委托人与代理人基于技术和资金的相互结合而进行博弈。博弈的机理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合作契约,契约明确了委托人给予代理人报酬的条件,委托人选择自己的管理行动;代理人根据所签订的契约按照效用最大化原则来选择自己的技术行动,委托人不能够观察到代理人的这种选择;杂音发生;管理行动a、技术行动k、杂音ε相互作用,共同决定了企业的产出y;委托人能够明确观察到企业产出y;委托人根据与代理人签订的契约兑现自己的承诺,给予代理人相应的报酬。
假设4: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是线性的,即代理人的报酬是企业产出y的线性函数,记代理人的报酬函数为w(y),则有
w(y)=s+b·y
其中,s是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固定工资;b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参数,称为激励系数,它的经济含义是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程度。b的数学表达式的确定意味着最优线性契约的确定,也即最优治理结构的确定。
假设4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对现实经济中高新技术企业内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契约的抽象。我们的模型将试图推导出b的数学表达式并解释其经济含义。
假设5: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者,即委托人对自己的收益呈风险中性态度。
对上述EU的数学表达式进行运算后可以证明
由(4)和(5),我们推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优治理结构应该满足
这个结论的经济含义是: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存在最优的企业治理结构,那么最优治理结构的要求就是在高新技术企业中管理精英和技术精英都付出“零”努力。换句话说,在满足上述假设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管理精英和技术精英之间达成的企业治理契约是极不稳定的,管理精英与技术精英的理性行为很容易导致企业治理契约走向瓦解。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的这个特点可以称为“内生性非稳态”(endogenous destabilization)特征。
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内生性非稳态”的结论是意味深长的:首先,它是个令人“沮丧”的结论,它说明就本文所界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而言,在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高新技术企业的委托人难以设计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制度安排;其次,这一结论恰恰能够给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中出现的管理团队“更迭频繁”等许多有趣现象以合理解释。
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团队一般由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说管理委员会)成员与高级管理人员即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总裁)、技术总监、财务总监等组成,这些高管团队的成员可以分为技术精英和管理精英两类成员。在由技术精英与管理精英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存在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团队权力“更迭频繁”,其高层换班很像是一个政局不稳定的非洲国家所经常发生的政权更迭。类似新浪王志东、联想倪光南现象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就是一个佐证。
对“更迭频繁”现象,目前大致有这样几种解释:一是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中管理精英与技术精英之间就企业重大决策的权力没有达成一致而造成了“更迭频繁”;二是认为管理精英与技术精英之间关于技术与利润的偏好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对技术与利润的偏好冲突最终导致只有一方“出局”才能解决冲突。
首先,我们认为一个高新技术企业一旦形成,那么管理精英与技术精英之间就已经形成一种默契,他们之间关于企业重大决策尤其是企业重大发展方向方面的决策权力就基本达成了一致。事实上,现实生活中高新技术企业就企业的重大决策尤其是企业重大发展方向方面的决策权力在制度安排上具有惊人的一致性:即管理精英(委托人)原则上只负责企业日常运作,而技术精英(代理人)原则上对有关企业的技术发展方向享有决策权(当然,不排除在有些高新技术企业中技术精英既享有技术方向方面的决策权,也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实上,许多技术精英和管理精英在谈判成立高新技术企业时,往往把自己对技术方向的自主决策权作为合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基于这个分析,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缺乏说服力的。
第二,毫无疑问,管理精英与技术精英在技术与利润方面存在偏好冲突,但只要他们能达成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契约,就说明他们已经就各自的偏好做出了妥协(否则他们不会组建高新技术企业),而能做出妥协就表明他们的偏好冲突在一定限度内是可以调和的。事实上,不存在完全一致的偏好,也不存在不可调和的偏好冲突。所以,我们认为上述第二种解释也很牵强。
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高管团队“更迭频繁”是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内生性非稳态”特征的外在表现,只要“内生性非稳态”治理结构这个特征存在,技术精英与管理精英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具有内在的非稳定性,“更迭频繁”就在所难免。
四、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补偿机制及其模型分析
应该指出,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具有“内生性非稳态”特征这个结论的得出,关键在于模型中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出服从非连续性“0—1”分布。既然如此,我们很自然的一个推论就是:要“消除”这种“内生性非稳态”特征,就必须创造出若干制度安排来“消除”由产出的“0—1”分布所带来的影响。可以把消除“内生性非稳态”特征的制度安排称为“补偿”机制。
显然,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偿”机制有两个思路:一是从企业内部即微观角度出发,二是从企业外部即宏观角度出发。从而,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偿”机制分为宏观补偿机制和微观补偿机制两个层面。微观补偿机制指高新技术企业对内部治理结构进行矫正的有关制度设计。宏观补偿机制指政府、社会团体、机构投资者等外部力量对治理结构进行矫正的有关制度设计与财政引导。
1.微观补偿机制
微观补偿机制包括核心技术员工的“技术折股”设计、学习型组织设计与强化知识管理等方面,尤其是“技术折股”设计。
微观补偿机制缘于高新技术企业出于自身生存发展需要而从企业内部进行自发的制度创新,即为了克服治理结构的“内生性非稳态”特征,高新技术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必须“创新”出某种“次优”的替代机制来。高新技术企业中较广泛存在的“技术折股”设计就是典型代表。
“技术折股”设计的逻辑思路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先天性障碍,因此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委托人会通过“技术折股”使代理人也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委托人”(张维迎,1995)从而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因为如果代理人自己也成为委托人,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所有者,那么其所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既是为管理精英所代表的委托人的利益服务,也是在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于是代理人就有动力自觉地更加努力工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由于治理结构的“内生性非稳态”特征而导致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激励不足。这样,我们就为高新技术企业中较普遍存在的“技术折股”现象给出了一个经济学解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在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具有的“内生性非稳态”特征,“技术折股”是一种替代性制度安排,是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对治理结构“内生性非稳态”特征的一种“补偿”机制。
在高新技术企业中,技术精英从传统的代理人角色转变成为典型意义上的委托人角色,成为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所有者,成为真正意义上高新技术企业的主人。这个现象背后有着浓厚的经济学意义和社会学意义:首先,它意味着在高新技术企业里委托人与代理人追求最优企业治理结构的行为最终表现为两者共同创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这无论如何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其次,它意味着传统意义上资本和管理两种力量对技术力量的绝对优势不复存在(虽然事实表明,目前往往是代表技术力量的技术精英在斗争中处于劣势,往往或者屈服于资本与管理力量,或者被扫地出门,被迫离开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倪光南现象就是这类现象的典型代表,但是,如果不可以说资本和管理两种力量屈服于技术力量的话,那么至少资本和管理两种力量受到了技术力量的挑战)。
2.宏观补偿机制
这种机制的作用机理是社会拿出一块资源投入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部分免除高新技术企业原来需要对外支付的成本(如税收)。宏观补偿机制可能的补偿方式有:(1)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或者税收返还(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的优惠);(2)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拿出资金直接投入高新技术企业;(3)建立专门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本市场。具体而言,宏观补偿机制包括高新技术板块的建立与完善、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或其它政策倾斜、设立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基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者低息贴息贷款、对有关高新技术的基础性研究的财政支持、营造竞争氛围强化对不公平竞争的政策管制、对社会公众有关高新技术产业风险与收益特殊性的宣传普及、营造鼓励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高新技术人才创业的社会氛围、鼓励创新文化营造创新氛围等等。
3.“补偿”机制作用机理的模型分析
为简单起见,我们把宏观补偿机制抽象为一种使得高新技术企业产出函数由“0—1”分布趋向连续分布的力量,因此,宏观补偿机制就表现为高新技术企业产出函数(即假设1)的改变。以代理人“技术折股”来代表微观补偿机制,微观补偿机制的本质在于通过改变委托人对代理人的报酬函数设计来“弥补”产出的“0—1”分布所带来的影响,从而达到“消除”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结构“内生性非稳态”特征的目的,因此,微观补偿机制就表现为代理人报酬函数(即假设4)的改变。
假设1: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函数为
根据前文所述,委托人受到两个制约:
(1)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即代理人必须满足一个最低的“确定性等值”收益,否则他不会和委托人签订契约而会另谋他路。代理人参与约束的数学表达式为
(11)式表明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是存在的,这意味着其“内生性非稳态”的企业治理特征得以改变,高新技术企业的委托人能够设计出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代理人的制度安排。换句话说,在微观补偿机制发挥作用的情况下,高新技术企业的治理结构呈现“趋稳态”特征,高新技术企业的治理结构接近于最优状态。
五、研究结论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
第一,如果把市场中所有企业分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两类,那么前者具有产出呈典型的“0—1”分布(非连续分布)的基本特征,后者则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特征差异决定了,非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作用是在现有的社会制度安排框架内充分发挥现有技术的潜力,力争达到现有技术所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最大作用;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作用是构架新的技术及其与之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安排,或者说,它是社会技术进步和企业制度变革的“领跑者”和“试错者”。在非高新技术企业里,以企业治理结构为基本内容的企业制度安排是第一位的,技术创新是第二位的;而在高新技术企业里,技术创新是第一位的,适应这种新的技术的制度安排是第二位的,只有这样它才区别于非高新技术企业而存在。
第二,本文通过应用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框架首先构造了一个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结构的简单模型,随之对简单模型的有关假设进行了修正和加强,从而得出结论,高新技术企业的典型特征决定了如果没有宏观和微观层次上的“补偿”机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佳治理结构就会具有“内生性非稳态”特征。由于这个结论的得出关键在于修正模型中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出为“0—1”分布这个假设,因此可以得出的一个重要推论是:如果要“消除”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的“内生性非稳态”特征,就必须创造出若干制度安排来“弥补”产出的“0—1”分布所带来的影响。我们把为“消除”高新技术企业最优治理结构的“内生性非稳态”特征而产生的制度安排称为“补偿”机制。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偿”机制分为宏观补偿机制和微观补偿机制两个层面。其中,微观补偿机制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内部对治理结构进行矫正的有关制度设计,包括核心技术员工的“技术折股”设计、学习型组织设计与强化知识管理等方面,尤其是“技术折股”设计。宏观补偿机制是指政府、社会团体、机构投资者等外部力量对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结构进行矫正的有关制度设计。
第三,高新技术企业是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而且更重要的它是对社会的技术进步发挥核心作用的经济组织形式;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既不单单是技术性因素,也不单单是制度性因素,而是技术因素与制度因素在企业中的互相对称,因此最佳的高新技术企业治理结构从理论角度说应当是最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从实践角度说是能够对核心技术创新人员提供最优激励的契约。
第四,应用本文的有关论点,我们对我国建立高新技术板块(创业板块)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了一个佐证;同时,也对有关国家高技术板块目前存在的问题做了一定分析。
第五,高新技术与非高新技术企业的社会分工标志着技术创新者社会地位的提升。社会分工不断内生地发展着,高新技术企业事实上也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且这种分工的本质是不同企业之间就技术创新进行的高层次社会分工。这种社会分工的直接后果就是经济发展表现出对技术的特殊依赖性,这决定了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把技术创新者的地位加以提升。在传统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对管理的特殊依赖性导致了“经理革命”,职业经理人被给予了资本所有者享有的权益(如股份、决策权、CEO头衔等等)。职业经理人地位的提升是传统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发展到现在,其主要的变化就是经济发展对技术创新的依赖性加强,这一点对人才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尤为明显。一旦把技术创新者和职业经理人单独划出来作为“人力资本”(舒尔茨,1960),那么他们的经济回报就非常可观,这无疑提高了对技术创新者的激励,同时较高的薪酬也是对人力资本的制约。对于稳重的、有眼光的投资人来说,如果掌握核心技术的技术精英不持有股份,他们的信心反而减少。因此,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技术折股”制度、科技人员持股经营制度、技术开发奖励制度等,形成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特点的、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分配制度和经营制度,使技术成果真正成为生产力要素,并在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分配中获得它应有的价值。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讨论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其特殊的含义,充其量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组成方式中的一种(而且不一定是最有代表性的一种),因此,需要在对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运作模式进行概括总结的基础上,应用本文的理论框架对其进行研究,扩展本文所得出的基本结论的应用范围,从而为现实经济活动提供更多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