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华民国的职业代表制度与政治史--以国民党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心_中国近代史论文

“职业代表制”与民国政治史述论——以中国国民党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国民党论文,民国论文,理论论文,政治论文,代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4)03-0034-10

       孙中山在其生命的最后阶段曾主张召开以职业团体为基础的国民会议,“由之产生政府,定出根本大法”。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孙中山放弃其一贯坚持的革命程序论?这不仅关系到“训政”的存废,成为后来各方反对蒋介石专制(训政体制)的法统依据,也涉及国民会议与宪政阶段的国民大会的产生方式与组织原则问题。而从孙中山身后国民党的政治过程来看,国民会议与革命程序论皆被作为孙中山的遗教而加以落实,却界定了不同的功能。1931年召集的国民会议和1933年通过的《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都以职业代表制作为基本选举原则,而1936年公布的“五五宪草”及据此制定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也部分采取了职业代表制。由此可见,职业代表制在中国国民党的政治理论与实践中是一个持续的课题;此外,职业代表制也曾被中国共产党、中国社会党、中国青年党、第三党以及章士钊等党派和知识人加以宣传与利用。因此,有必要全面系统地梳理职业代表制与民国政治史的关系。

       此前,学术界已有若干研究成果涉及这一领域①,但是主要集中在国民党与职业代表制的关系方面。即使在这一方面,仍有需要继续深入探讨之处。此外,还有必要展开新的研究方向,如近代西方有关职业代表制的理论,职业代表制思想在近代中国的介绍与传播的情况,其他党派、个人与职业代表制的关系。本文拟在以往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补充部分新的研究内容,但主要是提出尚未充分论证的观点,希望引起批评指正并共同探讨。

       一、职业代表制在民国时期的介绍

       “职业代表”,亦称“职能代表”,在英文中有professional representation、functional representation、occupational representation、vocational representation等表述术语。作为一个概念,其定义是什么,也有不同的概括。《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说:“这一概念源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社会划分为若干不同的集团或阶层,每一集团或阶层都应在国家管理中拥有其代表。它区别于按照纯粹地理性界限去规定拥有代表的社会划分的那种区域代表制……在现代社会,劳动分工则常常被看作是鉴别作为代表制基础的职能集团或阶级的出发点。”②当代中国政治学者王浦劬则认为:“所谓职业代表制,就是指当选代表的职业化、专业化,以及按照选民职业分工分配代表名额的一种制度。从定义可以发现,职业代表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当选代表而言,他(她)们必须具备相关专业化的素质,把履行代表功能作为自己的职业;一是对选民而言,在选举中充分考虑到选民的职业分工状况,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不同职业的代表。”③现在一般人对于这个概念已经比较陌生,实际上民国时期国内知识界对于职业代表制则有相当多的介绍与议论。

       美国传教士林乐知于1904年8月间撰《中国立宪之希望》,建议中国应该立即设立议院,“上议院,可以曾任督抚之王大臣为之”,“下院由各行各业,略举﹝代表﹞一人或二人”。④这是目前所知中文文献中最早提到由职业代表组织议会下院的文字。这在当时是极为罕见的建议,因为当时人基本上都是主张地域代表制。即使到1910年梁启超著《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也没有谈到职业代表制问题,但涉及利益团体和职业制限。首先,梁启超主张我国国会左院(上院)应设代表各省议员,选定此项议员之权当组织一选举会以行之,“此选举会之组织法……大抵以该省所选出之国会右院议员,及其省会议员为主,而益以全省大团体之议员,如全省教育总会议员,全省总商会议员等最善矣”。可知商会、教育会这类职业组织当时在事实上已有相当大的势力,使得梁启超注意到它们的影响。其次,在实行地域代表制,涉及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时,梁启超主张对军人、特种官吏设职业限制,但反对限制学生。⑤清末咨议局、资政院和民初国会的选举实践大体上都不出梁启超在《中国国会制度私议》中所介绍的各国议会选举制度的理论范畴,对于选举限制的规定也不在梁启超所讨论的“普通制限”和“特别制限”之列,其中最明显的是关于财产和教育条件。⑥之所以要突出这两方面的条件,据曾任美国驻华公使的芮恩施解释,“因为大家都主张代议政治要根据于经验和理性,所以认定选举者和被选举者的资格都应当很高的。这种资格的限度,或是关于财产,或是关于教育。大家总以为有财产的人对于政府的关系,总要比贫穷的密切,所以特别注重资产阶级是认为正当的。另外有一种论调,就是说政治的事情,没有受教育的人不能判断也很正当”。⑦也就是说,清末民初中国人的议会选举观念与实践基本上处在地域代表制的阶段。

       国人对职业代表制的介绍和讨论,大体上始于五四运动时期,下表为笔者所辑民国时期报刊上有关职业代表制的文章(见表1)。

       表1仅以“职业代表”作为关键词从“全国报刊索引”的“晚清民国时期期刊全文”数据库以及“大成老旧刊”数据库检索所得,显然不足以充分统计民国时期报刊上有关职业代表制的文章。其实有不少文章标题中虽不含有“职业代表”这一关键词,但内容却与职业代表制密切相关。此外,在一些政法书籍和辞书中也有介绍。但是,表1所提供的信息多少具有抽样的意义。首先,从中可以看到有关职业代表制的文字主要集中出现于1924、1930、1945、1947等几个时间点。而这些时间点与职业代表制和民国政治发生的实际联系较为吻合;其次,1920~1930年代的文章多为学理性的介绍,而1940年代的则多类似于新闻报道。这也符合两个不同时代的特征。至于这些文章对于职业代表制的介绍和讨论的内容,这里就不再概括介绍了,相关内容将在下文中结合具体问题时引述。

      

       二、社会结构变动与民初改造代议制思潮

       传统社会,以士、农、工、商作为主要的身份等级。晚清民初,在外来资本和文化的冲击作用下,军功阶层上升,科举制度渐趋瓦解,四民社会结构开始被打破,其最为明显的变化发生在士人领域。在传统中国,“士”处于社会政治结构的中心,是民间社会的领导阶层,也是区域地方社会的精英。随着近代社会的剧烈变化,士人群体发生了分化,既有经商致富的绅商,也有靠军功起家的军绅,还有竞逐于政界的官僚与政客;即使固守于文化教育领域,也因为专门化程度的增加和出版、翻译、报刊等各种新兴行业的涌现而导致传统文人的进一步分化。这些新的职业行当既然诞生于并服务于工商社会,与传统的农业社会就会逐渐疏离,于是地域与乡土认同也会随之淡化,反而是共同的行业利益强化了彼此之间的联系。而当他们之间的利益联系积成一定规模,获得一定的独立性和行业特征时,其集团力量和社会作用就会彰显出来。与此同时,其群体自觉意识也逐渐成长起来。相关的研究颇能说明这种情形。

       章清的《省界、业界与阶级:近代中国集团力量的兴起及其难局》(《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一文颇能提示近代中国作为社会动员方式的集团力量经由地域观念向“业界”观念和阶级观念转变的历史现象。之后,作者的另一篇论文《“界”的虚与实:略论汉语新词与晚清社会的演进》(『東アジア文化交渉研究』別冊7),进一步丰富了前文的相关内容。通过考察“~~界”这类汉语新词在晚清虚实变化和流行现象,作者认为,“~~界”的流行实际构成社会分层的重要标志,反映了“伴随着中国社会的重新组织,中国逐渐形成以‘业界’相号召的社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尤其是进入现代政体的尝试之际,‘业界’也成为主导的力量之一”。这两篇论文都没有讨论到业界力量的具体情形,不过并不乏这方面的实证研究,如起步较早、成果丰硕的商会商团研究,稍后有关农会、教育会和报界团体的研究,以及近年来有关律师、会计师等新式职业团体的研究。通过这些具体的实证研究成果,我们可以重新讨论在清末民初所兴起的职业团体究竟具有多少实力,对于希望通过制度化渠道包括参选议员以参与到实际政治中去会产生何种影响。

       相关研究表明,清末民初以商会和其他工商团体为主体而组成的市民社会在制衡国家方面所起的作用虽然还比较有限;但是由于其所处的时代恰好是中央政府衰微的清末和统一的政治中心已不复存在的北洋军阀时期,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得到市民社会的认同与合作,这就为商会等利益团体的发展和发挥影响提供了有利条件。⑧再如作为新兴的职业群体之一的报业,自1906年“天津报馆俱乐部”成立后,报界纷纷组建团体,群体意识不断发展,到1910年中国报界俱进会的成立,标志着报界的联合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而在袁世凯统治的打压下,报界团体呈现衰退之势。但由于一部分报界同人的抗争,及至袁世凯死后,报界再度获得发展机会,1919年全国报界联合会宣告成立,彰显了报界团体高涨的群体意识及其影响力。⑨

       社会结构的重组和新兴力量的崛起必然要冲击既有的政治秩序。民初国会作为表达民意和立法以及监督政府的政治机构,是否真正能够发挥它的作用,而它又能否容纳新兴的社会政治力量,这将成为舆论攻击的焦点。

       首先来看国会议员的出身。据张朋园先生的研究,在1913年的第一届国会议员的构成中,据两院859名议员的个人资料,平均年龄在36.45岁;教育背景方面,499名议员中257人(51.5%)仍有传统功名,其余242人为完全新式教育出身,其中89人(17.84%)为国内新式学堂毕业,153人(30.66%)留学日本;从社会背景来看,多数来自富有之家庭,属于上层社会,个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态度保守;从经历来看,据496人之资料,曾在前清有议员经历者170人(34.27%)、官吏150人(30.25%)、教育界106人(21.37%)、革命56人(11.29%),其余新闻、工商、律师合计14人(2.82%)。到1918年的第二届国会(安福国会)时,年龄方面,参众两院议员平均年龄47.2岁;教育背景方面,473名议员中108人(22.8%)有传统功名,受过新式教育者123人(26%),其中属于本国中上学堂者20人、留学日本17人、留学欧美8人。⑩

       据此可知,民初第一届国会议员中极少工商、报业、律师等新兴行业的从业者。另外,适龄学生也只有选举权而无被选举权;第二届国会议员之个人经历方面虽然缺乏数据,但由于这届国会选举过程中,安福系暗中操控及贿选严重,因此,当选议员中估计也较少来自新兴职业者。张朋园在分析第一届国会议员的职业经历时说:出身律师、新闻事业、工商实业界者少,此与专业精神之尚未出现有直接关系,虽然有人说议会人物以律师及新闻从业者最为合适,然中国此时尚无从有此要求。然而事实未必如此,首先是议员选举法对商人极为不利,只给学会等少数民间社团分配了少量议员名额。其次,商会及其他工商团体曾就扩大工商界的选举权及增加议员席位问题,向国务院和参政院呈递请愿书,却屡遭拒绝。1914年袁记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之际,商会又提出增加商界议员席位,使全国商会联合会获得四席议员名额,仍为数甚少。(11)如果说第一届国会乃至第二届国会时,新的职业群体还比较弱小,专业精神与群体政治参与意识还不够强烈,那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内外的情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经历了五四运动的洗礼,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较大发展,大批欧美留学生开始回国,在教育、文化、政治、经济、法律等各领域寻找职位,并将欧美的新知识和新思潮带回国内。在这种情况下,民初由官僚和武人把持的政局以及主要由有传统功名和留学日本习法政、师范速成科者所盘踞的国会自然成为批判的对象。

       民初国会的无能与腐败固然存在;而新兴的社会集团和职业群体谋求正当的制度渠道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乃至为社会发声代言,尤为不可忽视的因素;又恰逢一战前后在欧洲社会主义运动下掀起了改造代议制思潮,在美国则出现了进步主义运动。这些因素交互叠加,在1920年代的中国也发生了批判传统代议制和改造国会的思潮。(12)欧战后,职业代表主义在欧洲流行,认为采纳职业代表制,可以减少地域代表制的虚伪,增进议会的专门知识和经验,防止少数小的团体在事实上垄断立法机关,因而在起草新宪法时,不同程度上采用了职业代表制的国家有苏俄、德意志、犹哥斯拉夫、波兰、捷克斯拉夫、法兰西、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墨西哥等。(13)

       受西方改造代议制思潮的影响,当时的中国知识界也有许多人主张中国采用职业代表制以改造国会。具有研究系背景的《解放与改造》(1920年9月15日以《改造》为名出版)杂志对工团主义和基尔特社会主义等各种社会主义思想流派进行了广泛的介绍,并刊登俄、德、捷克等国含有职业代表精神的新宪法的译文。由梁启超亲拟经其同人改定的《改造》发刊词亦透露研究系受到基尔特社会主义影响而一定程度上接受了政治多元论和职业代表主义的观点。(14)《东方杂志》上刊登了前美国驻华公使、时任北京政府政治顾问的芮恩施(P.S.Reinsch)、留英学者杨端六、王世杰以及署名“昔尘”和“景藏”等人也都主张中国采用职业代表制以改造国会。(15)1921年章士钊写作Chinese Politics and Professionalism,受基尔特社会主义影响,鼓吹“业治论”。(16)1921年,蒋梦麟为罗家伦翻译芮恩施的《平民政治的基本原理》所作的序言中,对于芮恩施主张议会当代表职业团体而不当单代表地方区域的意思表示很赞成,“以中国的现状而论,因中比较的有实力的是职业团体——如教育会,商会等——它们不但是知识较高,而且对于国家的事,有切肤之痛。不像自己代表自己的政客,把国家的事都抛了到十八重地狱里去了”。中共的政治领袖陈独秀亦主张以职业代表制改造国会。(17)更有人在《申报》上撰文列举职业代表制之种种利益,并认为“其与主权在民之本旨则固完全适合”。(18)1922年8月由全国商会联合会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联席会议所发起的上海国是会议草拟的两个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分别由张君劢和章太炎主持拟定),亦参用职业代表制。(19)虽然各人各派的政治立场与目标不尽相同,甚至还混入了军阀与政客,企图浑水摸鱼。但也反映了新兴职业群体和集团力量在南北分治和军阀割据局势下的社会政治压力,以及当时盛行于欧洲各国的职业代表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民主制度所具有的影响力。

       三、国民党对职业代表制的尝试与孙中山的国民会议召集论

       早在1911年底由广东省都督胡汉民、副都督陈炯明、都督府枢密处参议朱执信与邹鲁等起草的广东省《临时省议会草案》,就规定了议员由地域选举与职业选举两种渠道产生的形式。“每一州县为一选举区,但省城及河南划为一区”。“每州县各举出代议士1人,由该州县留省士商各界公同选举”;“省地(城)及河南一区得选代议士20人,由左列各选举代表复选之”:“一、各行商,每行举1人。二、九善堂9人。三、自治研究社5人。四、工团5人”。(20)但该项规定究竟出自何种理论抑或只是依照当时广东的社会情形,还有待考查。

       到民国初年的制宪会议中,国民党又在《宪法主张全案》中纳入了职业代表制的构想。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关于国会构成有如下之主张:一、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二、参议院由下列各议员组织之:(一)由最上级各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部或选举会选出者;(二)由商业总会选出者;(三)由农业总会选出者;(四)由工业总会选出者;(五)由中央学会选出者。三、众议院由全国人民公选之议员组织之。”然在随后的修正案中,则将上述第二项中的(二)(三)(四)各款删去,并解释说:“盖农业、工业、商业,其范围殊不易定,究以何种人组织此种团体,亦极难言。譬如农业者有地主与小作人之分;工业者有资本家与劳动者之别;商业者有商人与使用人之不同。此二者利害相反,断难合组团体。故适宜之职业团体,殊不易见。且国民苟有法定资格,无论职业如何,皆已于众议员有选举权,似毋庸于参议院再为重复之赋与,故宜删去。”(21)此《宪法主张全案》及《修正案》表明国民党内曾讨论过职业代表制在中国运用问题。

       1920年10月陈炯明率粤军返粤,以总司令兼任省长,首倡地方自治。以广州市为全省行政中枢,遂有市政规划与改组的动议,提出于法制编纂会。“时孙中山之子孙科为该编纂会员之一,众以其留美有年,夙专研各国市政,对于市政条例,推为主稿。孙科于旬日间将条例起草毕,经法制编纂会复加研究,呈由省长核定公布,以民国十年二月十五日为实施之期,广州市制于是确定”。省长陈炯明于1921年2月15日委任孙科为市长,实行市制。“依《广州市暂行条例》,关于市政,一以市行政委员会为议决执行机关,参事会不过辅助行政而已。参事员之由来,兼采选举制与委任制,其选举则兼采职业代表制与普通选举制”。《广州市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参事会以下列三种会员组织之:一、由省长指派市民十人;二、由全市市民直接选举代表十人;三、由商、工两界各分选代表三人,教育、医生、律师、工程师各界各选出代表一人。”另规定“第一届市参事会于本暂行条例施行后三个月内组织之”。此制颁行后,广东省议会表示反对,认为未合民治潮流,咨请省长暂缓实行。3月14日,省长咨复省议会,答以人民程度不足,不能不暂循保育主义,然参事员之一部分仍由各界及市民选举,一则实行职业代表制,一则令全体市民养成选举之习惯,务期五年以后,实行市长民选,实为促进民治之深意。这正是取委员制以折衷于市会制和经理制二者之间的理由所在。(22)之后,参事会选举只进行了一次就没有续办。显然当时还不打算将市政议决执行之权向职业团体开放。然商团事件发生后,情况则发生了变化。

       1924年9月,孙中山誓师北伐之际发布《告广东民众书》,宣布“以广东付之广东人民,实现自治,广州市政厅尅(克)日改组,市长付之民选,以为全省自治之先导”。(23)遂即拟就《广州市长选举暂行条例》,10月2日起在《广州民国日报》刊布。该条例规定市长选举实行复选制,即由初选分别选举产生市长候选人及市长选举委员候选人,再由市长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市长。初选由广州市士、工、商三界以团体为单位分别召集市长选举会组织选举,选举人的资格限定为:1、(士界)在中等以上学校肄业或在小学以上学校毕业者;2、(工界)经政府认可之各工会工人;3、(商界)经入行之商人。各界市长选举会分别选举产生市长候选人3人和市选举委员候选人12人,由省政府于每界选举会所选举的市长候选人中各指定1人为最终候选人,于每界选举委员候选人中各指定4人为选举委员。最后,由12人组成的市长选举委员会举行复选,于3名候选人中选举1人为市长。(24)

       初选的选举办法参照了职业代表制。但也只能说是袭取了职业代表制的形式而已,因为选举最终只能产生一名市长,这与职业代表制的本意相去甚远。尽管如此,该办法对选举资格的规定还是招致了批评意见。有人就质疑说:“夫市民中有非作工亦非作商更非作学,而为一纯粹市民者。若因其非工商学界则不予以选举权,未免与市参事选举条例相去太远”,“故一般市民咸望当道对于此点加以留意,否则必将引起将来之纠纷,殊乖市长民选之本旨云”。(25)对于选举条例中没有规定农界的选举权,官方给出的理由是,“因广州市无农界团体,故暂缺去云”。(26)然广州市郊农民协会则通电孙中山及各法团,要求“即刻将条文修改,加入农民团体一项,同时饬广州市市长选举事务委员会,暂待条文修改后乃行选举”。(27)

       选举条例公布后不久,商团武装屠杀参加“双十节”游行的工农群众,10月15日政府军被迫出兵平定商团,政府与商界的关系恶化到极点,选举乃被暂时搁置。30日,孙中山由韶关返回广州,下令“赶速进行(市长选举),愈快愈妙”,“限于十日内选出”。(28)迨选举启动后,商界态度冷漠,工界、士界虽然热情高涨。但在国民党内部左右分化以及共产党暗中活动的大背景下,工界和教育界同样呈现左右对立,不断传出选举舞弊丑闻。广州市反对市长选举大会还拟派代表到天津,向孙中山陈述选举黑幕及工界、市民反对市选情形。12月16日,孙中山电令省政府延期两周举行复选,命廖仲恺、许崇智、邓泽如查办市选舞弊案,“并令认真办理,务期彻查严究,以符民选市长之真意而洽民情”。(29)不久又派孙科回粤制止市长复选事宜。(30)

       此次广州市长选举是由孙中山下令举办的,在整个过程中,孙中山也几次发出指令;但市长民选并不符合《广州市暂行条例》有五年后市长民选的规定,而且当时其子孙科还在市长任上,可见孙中山对于此事是比较在意的。然而,就事件的表象来看,显然违背了他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提出的建国分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依次进行的程序论,那么,孙中山的意图何在?根据相关研究成果,此次广州市长选举的目的是为了修补与商界的关系,为北伐解除后顾之忧,同时对于广东地方势力又顾虑重重,于是参照职业代表制和复选制设计了一套复杂的选举制度,试图以此确保选举结果不被地方传统势力所操控。(31)

       孙中山下令广州市长民选后不久,冯玉祥在北京发动了政变,各地各界再次呼吁召开国民会议。孙中山在广州发表《北上宣言》,表示中国国民党对于时局主张召集国民会议,以谋国家的统一与建设。而在国民会议召集以前,主张先召集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以现代实业团体、商会、教育会、大学、各省学生联合会、工会、农会、共同反对曹吴各军、政党等团体的代表组织之。“国民会议之组织,其团体代表与预备会议同,惟其代表须由各团体之团员直接选举,人数当较预备会议为多。全国各军,皆得以同一方法选举代表,以列席于国民会议”。(32)在11月下旬的一次谈话中孙中山又说:“我们主张召开以国民——即以全国的确确实实的各部门职业团体为基础的国民会议,以该会为中心执行政权。”“并由之产生政府,定出根本大法,则全国一切均将归于统一。”(33)对于孙中山主张以职业代表制的方式来组织召开国民会议的号召及其相应的活动,笔者曾撰文加以分析,结论是——“在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中,如何表现真民意,是首要的问题。直接民权可以矫正与弥补代议制的弊病与不足。至于选举制度,在其国民会议主张中的职业代表制更像是出于应对形势需要的政治实用主义,很难说是其民权思想真正进展到一个新阶段的理论标志。”(34)由此看来,孙中山下令举办的广州市长民选和他提倡的国民会议召集论中对于职业代表制的利用,具有类似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现实社会中源自法团的经济能量和政治压力不可小视,在孙中山死后,仍将持续存在,成为执政后的国民党必须要面对和处理的课题。

       四、从国民会议到国民大会:职业代表制的持续与变化

       孙中山在遗嘱中说:“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35)如何理解与解释孙中山这份遗嘱的含义,成为孙中山死后各派政治势力争执的焦点问题之一。

       1930年,国民党改组派、西山会议派以及冯玉祥、阎锡山等地方实力派联合反蒋,以召开国民会议作为反蒋的政治号召,且制定了《国民会议筹备条例》。显然这是打着孙中山的旗号以争夺正统为目的的。在张学良的帮助下,中原大战虽以蒋介石获胜而告终,但蒋介石也不得不顾忌地方实力派与党内派系林立,以及党外文人媒体和商人团体有着巨大影响力的现实,当然,他也更想以孙中山的政治继承人相标榜,于是也通电全国,主张召开国民会议。随后在1930年11月召开的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召开国民会议案》,并定于次年5月5日召集国民会议。

       《国民会议组织法》等法规规定:“国民会议由各省市之职业团体,中国国民党,及蒙古、西藏、海外华侨所选出之代表组织之。”“国民会议代表由各地方按照定额从左列团体选出:农会、工会、商会及职业团体、教育会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之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中国国民党。农会、工会、商会、教育会各团体以依法设立者为限,其实业团体与自由职业团体之资格另定之。”“所称之自由职业团体谓曾经主管机关立案之新闻记者、律师、医师、工程师、会计师所组织之职业团体。”(36)职业代表制被正式确立为国民会议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筹备工作及正式选举随后展开。

       关于此次选举的制度设计、过程及其结果,早在1936年清华大学政治学系教授陈之迈就从政治学理和事实两方面作了细致的分析。据其研究,选举法对于职业团体资格的取得或承认,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代表名额的分配,投票方法等规定,都与民主精神有不小距离。如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限制过于偏颇,职业团体的代表名额分配不均,采用记名投票制,使选举易于受操纵。尤为严重的是,从办理选举机关的性质来看,“中央政府实具有绝大的操纵能力……政府在其中具有无上的权威。法规上所规定人民相当的节制能力,实嫌其过于空泛及微小”。这还不包括党部的选举,国民党员在选举中更具有特殊地位,其选举完全由党部直接办理,并且还可以以从业者身份兼占职业团体选举名额。总之,此次的选举,国民党中央政府在多方能够左右选举。(37)

       最新的研究成果指出:“原本作为民主政治改革方案的职业代表制就这样成为蒋介石排除反对势力的制度工具。国民党能够达此目标,其实与两个前提密不可分:其一是国民党对职业团体的全面整顿。带有强烈政治甄别意味的社团改组不仅清除了反对分子,也重建了党政官署与社团的管理关系。职业团体在经济社会方面的空间虽然很大,但政治自主性大为降低。其二是国民党对选举事务的全面主导。候选人之提名,选务之监督,选票之清算,基本由党政机关掌控,职业团体在提名及选举方面失去主动权。最后,选举代表往往变为圈定代表。在控制选举的过程中,蒋介石及陈立夫、陈果夫的势力得到了扩充。可以说,国民会议确立和强化了蒋介石在国民党内的主流派地位。”(38)“所谓国民会议,无非是‘扩大’的国民党代表大会而已,而且其中还排斥了国民党内的反对派(如两广代表和改组派)。可见,南京国民党中央对大会有绝对的支配地位。”(39)

       从以上的研究结果来看,作为执行孙中山遗嘱于1931年通过职业选举而召集的国民会议既难以代表各职业团体的利益,离真正的民意恐怕也相去甚远。但是换个角度来看,这可以理解为是南京国民党中央为解决孙中山遗嘱中所留下来的理论难题的一次尝试,即如何处理党治与民意的关系。其中的关键问题是,孙中山主张立即召开国民会议是否意味着对于他一贯坚持的革命程序论的放弃。此不仅在政治上关系到“训政”的存废,事实上这也成为后来各方反对蒋介石专制(训政体制)的法统依据,还于制度上关系到国民会议与革命程序论中在宪政阶段召开的国民大会的一系列安排。

       一种观点认为,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意味着对革命程序论的放弃。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显然是应对时势的临时措施,而非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40)也有观点认为,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既非意味着对革命程序论的放弃,也不是临机应变的实用主义举措,而是将国民会议作为全国的训政阶段之自治准备的过程而加以采用的,因而国民会议与建国大纲并非背道而驰。(41)如果第三种观点反映了孙中山的真实意图,那么由南京国民党中央所导演的这次国民会议不能不说与孙中山的遗志存在着形式上的一致性。其实在国民会议召开前夕,就有舆论宣传国民会议与党治训政二者不但不相冲突,而且“相互为用,并行不悖”。一方面,“如果训政纲领没有经过国民会议的可决,就是适合于人民的需要,反对者也会说是暴民政治或越俎代庖,倘经过国民会议决定的政纲,则今后的训政,不是本党的训政,而是本党替代国民执行训政了。所以说,国民会议不特是训政开始的必要关键,而且是实行训政的保证”。另一方面,“想在国民会议中通过本党的主张与政纲,使本党主张‘透过民众’,以推行于全国,便要事前将本党一切主张与政纲,由党部在各地民众职业团体中,切实作普遍宣传,以为在国民会议中通过本党主张政纲之张本”。(42)

       蒋介石虽然从国民会议上占得了便宜,但是反蒋势力很快又重新结集起来。九·一八事变和一·二八沪难后,要求集结民意和有效抗日的呼声高涨。当时“对民意机关设立的要求大体分为两个分支,其一是要求结束训政,实行宪政,召开国民大会的‘宪政论民主运动’;其二是要求训政如期实施,但须设立训政时期民意机关的‘训政论民主运动’”。(43)前者暂且不论,这里仅就与国民党密切相关的后者来看。

       首先,以蔡元培提出召开国难会议为契机,汪精卫主张成立“国民救国会议”,孙科也提出要召集“国民代表会”,并作为正式提案在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上提出。提案主要是由国民党内部与南京方面对立的广东、上海方面主导,他们大部分人认为,应将职业代表制作为训政时期民意机关的代表选举方式,为实施宪政做准备。接着在1932年4月召开的国难会议上,决定设立训政时期中央民意代表机关,其名称为国民代表会,赋予其决定预算决算、国债发行及签署重要条约等权限;由各大城市职业团体、海外华侨、各省区人民选举的代表300余人组成。在之后举行的国民党中常会上,国民代表会被正式命名为国民参政会。

       1932年12月,国民党召开四届三中全会,决定:1933年内召集国民参政会,完成训政;1935年3月召开国民大会,实施宪政。随后,国民党中常会与立法院着手制定《国民参政会组织法》,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代表选举方法和职权问题。1933年2月23日和3月2日,《国民参政会组织法》与《选举法》分别由国民党中常会通过:“国民参政会会员总额160人,其中150人由各省市职业团体、蒙古、西藏及海外华侨分别选举,其余10人由国民政府就全国各界富有学识资望者聘任之。”职业代表名额具体分配为:各省职业团体选出者109名,各市职业团体选出者21名。各省市有选举权之团体为农会(渔会)、工会、商会及实业团体、教育会、国立大学、独立学院、教育部立案之大学独立学院及自由职业团体。职权主要有预算案、宣战与讲和案以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的审议权、法律案的提出权、对政治措施提出建议或要求说明权、接受人民请愿权等。

       但是四届三中全会既已决定1935年就要实施宪政,而且3月30日行政院长汪精卫还突然要求早日终止训政,提前召开国民大会,那么,具有过渡期咨询机关性质的国民参政会似乎就没有召开的必要了,于是重点转向了宪政与宪法草案的拟定。在立法院长孙科的领导下,立法院随即组织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宪法。历经两年多的审查、修改等程序,1935年12月4日,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依据五全大会的议案,决定1936年5月5日“宣布宪法草案,十一月十二日开国民大会”。同时,还决定继续审查宪法草案。经过审议修改,5月1日立法院三读通过,是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公布案。遂即呈报南京国民政府。1936年5月5日由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是为“五五宪草”。

       围绕着宪法草案的制定,各方意见纷纭,其中涉及职业代表制的意见也颇见分歧。(44)各界人士的批评意见在“五五宪草”中被采纳。《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实行区域选举、职业选举和特种选举并行的方法,具体名额分配为:区域选举650名,职业选举380名,特种选举150名。(45)三种选举并行是建国大纲中没有的新方法,这不能不认为是重大的变化。其中尚有值得注意者为军队应选出国民大会代表30人。据称宪法起草委员会采纳此类舆论与立法院长孙科的构想有关。他在1932年4月国难会议后提交的抗日救国纲领中,已经提出了召开区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并行的“宪政期国民代表大会”的主张。(46)由此可见,积极推动以职业代表制来凝聚民意的,其实不是蒋派和CC系,而是以孙科为代表的粤系势力。

       正当国大代表选举接近完成时,“七·七”事变爆发,国民大会延期,改由国民参政会作为抗战时期的民意机构而存在。根据1938年4月12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规定,参政员总额240名,由曾在各省市公私机关或团体、各重要文化团体及经济团体内服务三年以上,著有信望之人员中分别选举90名和138名,由蒙古、西藏、华侨中选举12名组成。由国防最高委员会设置的国民参政会参政员资格审查会进行审查。此后于1940年和1944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正,代表名额有变动,但仍然保留了依照职业代表制选举方式推选代表的方法。(47)不过,兵荒马乱之际,国民参政员选举难副其实。

       及至抗战结束,国共谈判签订“双十协定”。据此双方展开和平建国之谈判。关于国民大会问题,中共方面提出重选国民大会代表,延缓国民大会召开日期及修改国民大会组织法、选举法和五五宪法草案等三项主张。政府方面表示,国民大会已选出之代表,应为有效,其名额可使之合理的增加和合法的解决,五五宪法草案原曾发动各界研讨,贡献修改意见。因此,双方未能成立协议,决定提交政治协商会议解决。1946年1月,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继续讨论“双十协定”中未解决的五五宪草问题。经过多次会议讨论,25日达成协议,31日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大会通过《宪法草案案》,2月1日予以公布。《宪法草案案》比较倾向英国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首将有形之国民大会组织化为无形组织,即‘全国选民行使四权名之曰国民大会’,是乃化有形之国大为‘散在民间’之国大也。”五院体制亦全盘改观,“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之,其职权相当于各民主国家之议会”。(48)然在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对此案表示反对意见后,国共双方乃渐行渐远,最后国民党于1946年11月15日召开国民大会,中共与民盟方面并未出席。此次大会职在制宪,而行宪非法之所许。会议期间,国民党中央农工部长马超俊、社会部长谷正纲以及商界代表和一些职业代表均对宪章中无职业代表制规定深表遗憾,主张除规定普通选举外,应兼采职业代表制,大体上仍是要回到“五五宪草”的规定上。(49)

       民国时期国人对职业代表制虽有不少关注,国民党也在理论和实践上探讨过其与孙中山“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结合的可能性。其中的问题至少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中国社会的分业结构以及职业团体的组织能力和民主意识习惯情况如何,时人不乏这方面的忧虑,如在1920年代高唱以职业代表制改造国会之声浪中,就有人提醒说,“吾国名流,鉴于选举弊深,亦有主张职业选举者。虽无具体办法,然若但就教育会、农、工等会复选,就各团体以往选举内容征之,亦未见有优胜之点。”(50)再从1924年广州市长选举和1931年南京国民会议选举来看,情况并不乐观。因此,陈之迈得出结论说,职业代表制“是所谓‘工业民主政治’(Industrial Democracy)之一种,适宜于工业及工业化后所必然产生的职业(the professions)极度发达的国家。这个大前提中国缺乏,不待申论。故在实行职业代表制时,仓皇失措,临时组织,其不健全自然在意料之中。观于这次选举各地职业团体的情形,便能使我们了解此种制度之完全未能切合国情”。(51)似乎表明当时中国尚缺乏实行职业代表制的社会基础。然而,相关研究也揭示出南京国民会议的选举其实是国民党强力控制下的一次选举,未必能够证明实行职业代表制的社会基础不足。而且退一步来说,职业代表制是否必然以工业化、民主化为基础,并无定论,其实以职业为基础的代表制度也盛行于中世纪的欧洲城市,“与当时欧洲大陆诸小生产行会之革命的争斗及一般农民之勃兴实际并存着”。(52)这和抗战前胡适与蒋廷黻等关于民主与独裁论战时所讨论的低度民主和高级民主的道理类似。另一方面,举办职业代表制的党派和政府是否真正愿意开放民意,真心地实行职业代表制,也是疑问。在邓演达看来,南京国民会议的问题不在于社会基础不够,而在于它的选举徒有虚名。但是,据政治学者钱端升在1946年的观察,“职业代表在民主国家从未有过试验,而在反民主国家,如意大利,如战前的巴西,则反成了独裁者的一种工具”。(53)政治学者邱昌渭认为:“在一党专政之国,俄制不足取,意制最巧妙,候补议员由雇主劳工及其他法定团体推举,职业选举原则也,候补议员由法西斯蒂中央委员会圈定,一党政治之实行也,圈定后交人民‘选举’,人民参政之形式也。在此制之下,职业代表、民权主义、一党专政,合三位而一体,意大利人之聪明,诚令人折服。”(54)那么,这种情形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

       注释:

       ①学术界对国民会议运动已经做了相当广泛的研究,但较少特别注意到国民会议与职业代表制的关系。就笔者所知,唯韩国学者柳镛泰对此进行了系列专题研究,发表了《国民会議招集論の形成と展開——職業代表制の模索》(《近きに在りて》,2002年,第41号)、《从国民会议到国民参政会:职业代表制的持续与变化》(《南京大学学报》,2006第3期)、《南京政府时期国民会议与农会:职业代表制的实验》(首尔《中国现代史研究》,1999年第8期)、《1919—1924年中国各界职业代表制的探索:国民会议召集论的形成过程》(国立首尔大学校东洋史学研究室编:《中国近现代史的再照明》,首尔:知识产业社1999年)和《职业代表制,近代中国的民主遗产》,首尔大学校出版文化院,2011年)。几年前,笔者也发表了《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与职业代表制》(《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平民政权与职业代表制——邓演达关于中国革命与政权的构想》(《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两篇论文。此后,魏文享在《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下的“民意”建构——以1931年国民会议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一文中对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下的选举实践进行了探讨。此外,森川裕贯围绕着章士钊用英文写的《联业救国论》,探讨了章氏的“业治论”思想(森川裕貫:《議会主義への失望から職能代表制への希望へ:章士钊の『聯業救国論』(1921年)》,《中国研究月報》,2011年,第758号)。

       ②邓正来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81-282页。

       ③王浦劬主编:《选举的理论与制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79页。

       ④林乐知:《中国立宪知希望》,《万国公报》,1904年第187期。

       ⑤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15、230-231页。

       ⑥关于清末民初议员的选举资格规定,参见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51-52、63、77-78、115页。

       ⑦芮恩施著,罗家伦译:《平民政治的基本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88-89页。

       ⑧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⑨赵建国:《分解与重构:清季民初的报界团体》,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

       ⑩张朋园:《中国民主政治的困境:1909~1949晚清以来历届议会选举述论》,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第94-105、158-161页。

       (11)朱英:《转型时期的社会与国家——以近代中国商会为主体的历史透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20页。

       (12)邓丽兰:《域外观念与本土政制变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

       (13)参看王世杰:《职业代表主义》;白鹏飞:《职能代表制之趋势》;黄右昌:《国民会议与职业代表制》,《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30年第5卷第1、2期合刊;倪渭卿:《职业代表制度之比较的研究》,《中央大学半月刊》,1930年第15期。

       (14)《〈改造〉发刊词》,《改造》,1920年第1卷第1期。

       (15)参看杨端六:《国民大会平议》,《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17号;《社会组织之研究》,《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23、24号;芮恩施:《对于中国时局之建议》,《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18号;昔尘:《代议政治改善论》;坚瓠:《职业团体与选举》,《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24号。

       (16)[日]森川裕貫:《議会主義への失望から職能代表制への希望へ:章士钊の『聯業救国論』(1921年)》,《中国研究月报》,2011年第758号。

       (17)独秀:《中国之大患——职业兵与职业议员》,《向导》,1923年第19期。

       (18)遗生:《职业代表制之利益》,《申报》,1924年2月26日。

       (19)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749-768页。

       (20)[日]深町英夫:《近代广东的政党·社会·国家——中国国民党及其党国体制的形成过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105页。

       (21)“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及“修正案”原载《宪法新闻》第13、14、15期,转引自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3、246页。

       (22)黄炎培编:《一岁之广州市》,商务印书馆,1922年,第11-12、87-88页。

       (2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36页。

       (24)《广州市长选举暂行条例》,《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0月2日、3日。

       (25)《市长问题之现在与将来》,《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9月23日。

       (26)《选举市长团体之规定》,《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9月22日。

       (27)《市选见闻种种》,《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18日。

       (28)《择定市长选举事务所》《民选市长开始调查》,《广州民国日报》,1924年11月6日、7日。

       (29)《广州市长复选展期》《粤市选问题新趋势》,上海《民国日报》,1924年12月30日、1925年1月5日。

       (30)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下卷),中华书局,1991年,第2095页。

       (31)刘斌:《1924年广州市长选举述论》,《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32)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294-298页。

       (3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391—392页。

       (34)孙宏云:《孙中山的民权思想与职业代表制》,《广东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35)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第639—640页。

       (36)《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施行法》(1931年1月20日国民政府公布),《国民会议实录》,选举总事务所报告,第169、172页。

       (37)陈之迈:《民国二十年国民会议的选举》,《清华学报》,1936年第11卷第2期。

       (38)魏文享:《职业团体与职业代表制下的“民意”建构——以1931年国民会议为中心》,《近代史研究》,2011年第3期。

       (39)金以林:《国民党高层的派系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121页。

       (40)桑兵:《孙中山的活动与思想》,中山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317页。

       (41)柳镛泰:《国民会議招集論の形成と展開——職業代表制の模索》,《近きに在りて》,2002年第41号。

       (42)参见士衡:《论国民会议》,《政治月刊》,1931年第2卷第7、8期合刊;化仁:《国民会议之理论与实际》;霭然:《“国民会议”与“以党治国”》,《政治月刊》,1931年第2卷第7、8期合刊。

       (43)柳镛泰:《从国民会议到国民参政会:职业代表制的持续与变化》,《南京大学学报》,2006第3期。

       (44)参见廷:《宪草初稿之商榷》,《申报》,1934年3月19日;涂允檀:《对于宪法草案国民大会之批评》,《大公报》,1934年3月13日;陈受康:《宪法草稿的国民大会》,《独立评论》,1934年第99期;费巩:《对于职业代表制之怀疑》,《自由言论》,1933年第1卷第6期。

       (45)参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01-1015页。

       (46)柳镛泰:《从国民会议到国民参政会:职业代表制的持续与变化》,《南京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47)详见夏新华等整理:《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025-1029页。

       (48)罗志渊:《中国宪政发展史》,大东书局,1947年,第264-265页。

       (49)《申报》,1946年11月30日、12月2日、12月9日。

       (50)景藏:《吾国今后之选举》,《东方杂志》,1920年第17卷第13号。

       (51)陈之迈:《民国二十年国民会议的选举》,《清华学报》,1936年第11卷第2期。

       (52)Paul H.Douglas著,刘昌绪译:《职业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之比较论》,《东方杂志》,1924年第21卷第24号。

       (53)钱端升:《今后世界民权建设之展望》,《民权建设中的世界与中国》(民权政治集刊第2种),中山文化教育馆民权组编辑,中华书局,1947年。

       (54)邱昌渭:《职业代表制的主张与实行》,《东方公论》,1930年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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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民国的职业代表制度与政治史--以国民党的理论与实践为中心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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