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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的研究方法的讨论,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通过对研究方法的思考,清理思路、调整或者改变认识问题的视角,也许会获得研究的新的突破点。因此探讨民法的研究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四种:
1、规范研究方法。即把各种民事法律规范如何构成的法理,以及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的方法。这是民法学产生最早的研究方法,也是我们至今仍然在大量地使用着的方法。民法学作为私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把立法者所理解的“正义”、“公平”这些理念演绎为具体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使用。规范研究方法就是以民法规范本身作为民法学研究的对象的方法。这种方法对民法的研究遵循着两个基本的思路:其一,对每个民法规范的构成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这些理念所形成的法律原则进行考察;其二,对几个相互有联系的法律规范之间如何配合的联系进行考察。通过第一种考察,人们可以发现单一法律规范的价值;而通过第二种方法,人们不但发现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价值,而且还可以发现组成该法律制度的各个规范之间、以及数个法律制度之间为达到立法的目的而如何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基本规则,而后者,正是规范研究的重点。这种方法被称为理念法学的研究方法。
2、实证研究的方法。即从实践的角度以实验的方法来对民法进行的研究。实证研究的特点,不是仅仅从法律规范的本身来考察一种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而是从社会民众的法律评价来考察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符合这些原则。这种方法其实就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有人将其称为实验法学的方法。民法说到底是一门实用的法律,是必须贯彻于社会,是要将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纳入自己预先设计的轨道的,故社会的人的民法观念对民法的贯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民法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的实证考察,其结论对制定科学的民法以及民法的贯彻十分关键。法律的实证研究是实验科学的产物之一,将这种方法引入民法研究,对民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3、阶级分析的方法。即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对民法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造,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和表现,民法也是一样;民法中的各种制度,尤其是所有权制等等,集中地反映了社会的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意志所形成的法律来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认为,以前的民法学研究都只是研究法律或者法律规范本身,但这种研究只是表象性“公平”、“正义”的研究,但是人类社会本身并没有一般的正义和公平,只有阶级的正义和公平,所以,历来的法学研究包括民法学的研究没有抓住法律的这一本质,或者按照过去人们经常的说法,是资产阶级的法学家们有意识地掩盖了民法的阶级本质。法律的阶级分析的特点是,把民法这样具体的法律放置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之中,放置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从法律制定的阶级的阶级斗争背景出发,考察立法者的阶级属性和民法对阶级斗争的实际作用,以确定民法的历史形态和本质;同时,马克思主义还从法的阶级性质出发,认为社会主义法包括民法是法的最高阶段也是法的最后阶段。由于这种研究方法至今表现出的特长是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析,对揭示民法的本质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是揭示和批判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的法是一种非常锐利的武器;但是,对法律自身的技术性内容的研究却基本不予以涉及。这种研究方法显然与以前的法学研究方法有着极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运用这种分析方法,对民法整体制度的本质、民事权利的本质等,都有不少有价值的评价。
4、经济分析的方法。这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该方法的创始人曾经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如同上述各种研究方法一样,经济分析方法并不是仅仅适合于民法研究的方法,但无疑是对民法最有意义的方法之一。因为,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必须考虑到法律的经济成本。但是在以前,人们似乎只是重视法律的所谓“正义”、“公平”的价值,而基本上不考虑法律的经济成本。但是,在法律尤其是民法这样的法律在立法及其在社会中贯彻时,必然会有其成本,因此人们应当在法律贯彻的效果和其成本之间做出利益的比较和权衡。法的经济分析所取得的一个很有意义的成果是对法律在制定时和贯彻时的各种成本的分析,即法律在那种情况下才会有最低的成本和最好的效益。比如,按照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降低法律成本的方法就是法律必须有威信,制定完善的法律即提高法律的立法质量等。显然,这些结论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是非常有效益的。
在对上述四种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一番探讨之后,再来检查一下我国目前民法研究的成果,就会有个很有意义的发现:我国的民法学家虽然均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使用上述四种研究方法,但他们使用更多的、或者说使用的最熟练的只是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因此在我国的许多民法学的著述里,被表述得最为详细的部分,不是民法的各种具体规范以及由一系列规范组成的法律制度的本身,而是这些规范或者制度的政治性质、政治作用。我们的一些民法学家,太过分地使用了阶级分析的方法,以至于它们试图把一切法律技术规范都打上阶级的烙印。这些充满了如此之多的法律政治学的内容,却缺乏法律规范与制度的探讨的著述,像是以法律研究为手段所进行的政治宣传,或者至多只是法律政治学的研究,而不象是一门法学专业的研究成果。
应当承认,对民法的具体规范和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在我国民法学研究中是比较落后的,但是,这种研究却本来是法学家的专业。不重视或者说不熟练地使用这些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正是我们的缺点之一。对于实证研究和刚刚兴起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很多民法学家更是不甚了了。掌握阶级分析的方法对民法的研究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这种研究方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学研究中有很大的不足,不能作为我们的研究工作的主要方法。因为,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的长处是定性分析,是给我们对法律的本质的把握提供了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所以,它非常适合作为批判旧法律的武器。但是我们目前的主要任务,是建设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符合我国国情的新民法。建立新民法,需要的不是空泛地谈论民法的性质、作用和指导思想这些法律政治学的内容,如果只探讨这些定性的内容,我们的新民法永远也建立不起来。改革的实践急需大量的规范创新和制度创新,需要把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本身的技术性规则的研究作为我们的常规手段,同时也需要民法实证效果的研究,和对民法立法、司法进行经济成本的分析,而这种研究才更应当是我们今天的法学家主攻方向。所以,民法研究必须从“批判的法学”转变为“建设的法学”,不能仍然被笼罩在由法律的阶级分析方法形成的法律政治学研究的影子里,不能仅仅只是为了诠释政治或者领导人的指示,而应当从自身的力量来促进改革的发展。因此民法的研究方法应当有根本的转变。
从总体上来说,民法研究中规范研究方法并未被广泛看重,其作用也不明显。所以我们完全有必要强调这种古老然而又是最基本的研究方法。因为,规范研究方法对我国民法建设有巨大的作用。民法的具体规范是构成民法体系的基本材料,所以在民法立法中,具体规范的设计对民法立法的整体发挥有着前提条件的作用。法律规范中的概念必须清晰、明确、周密,法律的判断必须准确、严谨,这是包括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设计的基本要求。依据这些要求来思考我国的民法问题,对提高我们的法律规范设计水平大有必要。具体规范的设计必须有其自身的规则,比如,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一般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大部分组成的,这就是法律规范的具体组成规则。民法的规范也是一样,有无这三大部分,可以说是衡量一个法律规范是否完备的标准。如果依此标准衡量我国的民法,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我们现行立法的许多不足。(注:比如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号召,并无假定、处理和制裁这些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这是典型的不遵守规范的设计规则例子。如此案例还有不少——笔者注。)通过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的研究,完善我国民法的各种制度。任何民法的法律制度都是由一系列法律规范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在这一方面也有一些基本的规则,比如,一项法律制度的各种规范应当完满,不应有重大遗漏的规则;同一法律制度中的各个法律规范不能互相矛盾,而应当协调地发挥作用的规则等。这一研究思路在我国的民法研究中更有意义。比如,依据这一方法观察我国的现行民法,就可以发现许多因照顾部门利益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内部各个规范之间的不协调的现象,比如我国不动产法登记制度就有许多这样的问题。通过对这些现象的研究,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对完善我国的民法立法肯定十分有益。
民法的实证研究,在我国只是刚刚展开。但是这种研究应当具有广阔的前途。因为,我国的法律研究、立法和司法长期过分强调政治理念的贯彻,而不重视对民众的法律价值取向的采纳。因此一些法律制度在民众之中受到抵制,民法中的一些制度也是这样。比如,把财产所有权划分为国家、集体和个人三个层次,强调对公共财产的绝对保护,忽视对民间财产的保护,搞合法的所有制歧视,就是只符合极左的政治理念,而不符合民众的价值取向、更不符合改革开放的“三个有利于”原则的典型例子。在市场经济的体制下的法律关系主体平等的原则上,我们的立法尤其是民法的立法必须考虑和采纳民众的法律价值取向,并将其作为立法的基础。因此,民法的实证研究可以在这一方面充分发挥其优势。
在具体的研究工作中,不能因为使用一种方法而排斥使用其他方法。相反,多种方法的结合使用常常会产生更好的结果。在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基础上,我国民法研究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