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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Factoring)起源于18世纪的英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贸易飞速增长,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 )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保理业务主要集中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尚未开办这项业务。
在加入WTO已成定局的情况下,我国应考虑全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一
保理又称为“保付代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是指在赊销(O/A)等信用销售的贸易条件下,供应商通过与保理商签定协议, 将其对债务人(买方)提供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断给保理商,从而获得保理商提供的融资、销售账户管理、坏账担保、催收账款等服务。
根据应收账款所产生的贸易关系双方当事人是否分处不同国家,保理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是以赊销(O/A)为付款条件, 保理商通过受让取得出口商的出口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它有以下几个特点:1、国有保理以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为前提,而且是采用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销售方式,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 )或现金交易不适用于保理业务。2、 国际保理业务以当事人双方签定保理协议、转让债权为基础。3、 国际保理的核心为保理商对出口商提供出口融资服务。当然其他如销售账户管理、资信调查、坏账担保、货款催收等也是重要功能。
国际保理业务一般有四个当事人: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于出口商而言,可以通过国际保理业务了解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获得保理商的资金融通,提高公司的现金流量,同时也不必担心债务催收,有助于降低信贷风险和汇率风险。当然,出口商须为此支付较高的保理费用。对于进口商而言,可以通过国际保理进行赊购,增加了贸易机会,并且较信用证结算更为简便,简化了进口手续。对于保理商而言,通过国际保理业务获得的报酬一般都比较高,但要承担客户的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并且对客户的资信调查和贷款催收等业务成本也较高。
在当前国际保理实务中,应用最多的为双保理方式,即出口商将其对进口商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与进口保理商签订协议,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贷款催收并进行坏账担保。双保理方式中实际存在两个保理协议,其中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签订的协议称为出口保理协议,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称为相互保理协议。双保理方式的优点在于出口商收款方便安全,易于获得融资,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进行,出口保理商委托进口保理商收款的效果较好。但这一方式费用较高,资金划拨速度慢,进口保理商风险较高。
与双保理方式相对的是单保理方式,它免除了进口保理商的一些责任如收取贷款和划款,进口保理商只提供坏账担保。这样就避免了重复劳动,降低了费用。但是,收款难度加大,因此这一方式适用于进出口商之间有较多的了解,进口商资信较好。
国际保理业务还有直接进口保理方式、直接出口保理方式、背对背保理方式等。
二
随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非信用证化的发展趋势,国际保理业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手续繁烦、费用较高等弊端日益暴露,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也呈下降趋势,赊销和跟单托收是主要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国际保理业务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在赊销和承兑交单托收方式的基础上为出口商提供进一步的服务,从而得到了快速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目前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发展很快。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FCI)统计,1998 年全球保理业务总额达5000多亿美元。
当前,我国很有必要大力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首先,这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是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加入WTO以后, 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将必然有一个较大幅度的增长。与之相适应,我们必须有先进的国际贸易结算工具与国际接轨,不能仅停留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上。并且这一先进的国际贸易结算工具将反过来促进国际贸易的增长。
其次,我国企业发展需要国际保理这一重要国际结算工具。随着我国外贸垄断经营权的打破,外贸主体多元化成为我国外贸领域的一大特点,国际保理业务将有助于促进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的发展,增强其与外国公司的竞争力。外贸企业在与海外进口商的最初交易中,很难充分了解其资信状况,而通过国际保理业务则可以降低出口风险,赢得更多的新的海外客户。此外,在融资方面,外贸企业还可借助于国际保理业务获得贸易融资、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等,可以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增强清偿能力并有效地消除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增强与外国企业的竞争能力。
再次,国际保理可以促进我国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如前所述,保理业务根据应收账款所产生的贸易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分处不同国家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因此,国内保理作为一项贸易结算工具也将同样有利于促进国内贸易的发展,有助于打破企业间的“债务链”,有利于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最后,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也是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目前,银行传统业务的盈利空间逐渐缩小,同业竞争日益激烈,银行迫切需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国际保理作为一项中间业务可以给银行带来较高报酬。更进一步,我国加入WTO后,外资银行的进入终将不可避免, 如果我们现在不未雨绸缪,及早全面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那么等到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如何与其竞争将成为一大难题,实际上无异于将这一市场拱手让出。
三
我国发展和完善国际保理业务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 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的研究,学习、运用保理业的有关国际规则与惯例。国际保理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破产法、银行法、担保法等多方面法律法规,我们应协调统一我国现存的部门法规,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国际保理的国际惯例规则目前主要包括198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The 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和FCI 多次修订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Code of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保理业方面的法规。中央银行应根据有关国际惯例尽快制定我国有关保理业务的管理法规和具体操作办法,同时在实践中探索管理经验,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的监管,防止逃套汇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同时要大力宣传国际保理业务,启动银行和外贸企业的业务需求,让更多的银行和企业尝到甜头,从而激发兴趣,促其学习和运用有关国际规则与惯例,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2、尽快发展保理商。要做国际保理业务, 保理商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国际上通常是一些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跨国银行设立全资附属公司经营国际保理业务。这些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但它以银行为后盾,银行的地位、信誉、资金、信息都可为其所用。目前我国的保理商数量非常有限,业务发展缓慢。因此,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扩大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让更多的银行能够办理国际保理业务。其次,对一些实力雄厚、信誉较好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也可考虑由其办理企业集团内的国际保理业务。最后还可以适当地建立一些保理公司从事国际保理业务。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银行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从业人员进行国际保理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可以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邀请国外保理公司的专家到国内来讲课,同时利用各种机会,派从业人员到国外学习、培训,以确保紧跟国际保理业务的最新发展。
4、 建立完整可靠的外贸企业资信信息系统和全国范围的进出口商品报价系统,以便保理商掌握外贸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商品价格的变动情况,有利于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外贸企业资信信息系统可以在目前人民银行开发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