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形词定义的学术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异形论文,定义论文,学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H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365(2004)03-0001-09
异形词是一个历史现象,是词语的历史形式投射到共时平面上的反映。它既是语言文字学的一个理论问题,也是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现实问题。异形词干扰着人们的语文生活和语文交际,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方面出现某种混乱。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异形词的认识存在不足。什么是异形词呢?众说纷纭,各家发表的意见颇不一致。异形词的性质、特点和表现类型怎样?就事论事者多,顾此失彼者多,但是也不乏从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角度展开深刻阐述的文章。
一、异形词的种种定义
“异形词”在比较多的学者的论述中称为“异体词”,理由为它是由不规范字所造成的,比如“家具、家俱、像具”和“殷勤、慇懃”“阴翳、荫翳”等,这部分学者有意无意地把异形词看做是单纯的文字问题。高更生(2001)说:“异体词是社会上并存并用的。这是说异体词是一种共时的文字运用现象。”高更生的意见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举了许多在现行词书中出现的异形词,指出其本质是用字的不规范。他在同一篇文章中对异形词的定义是:“异体词又称异形词,指国家尚未正式规范、社会上并存并用、同音、同义而异形的词语,而且这几个条件应当同时具备,如‘令嬡—令爱、笔画—笔划、毕恭毕敬—必恭必敬’等。”这一定义与他34年前发表于《中国语文》上的观点是一致的(见高更生1966),都是从词语的文字形式角度考虑的。
蒋荫楠(1978)的意见与高更生的差不多,他下的定义是:
意义、读音完全相同,但书写形体不同,如“ànyǔ”有“按语”“案语”两种不同的形体……这种同一词语的不同形体的词,可以叫做异体词。
杨剑桥认为“异体词”的说法不够科学,因为异形词现象不是汉字“体”的问题。他这样定义:
“异形词”是指汉语中具有不同文字形式的词。所谓“不同文字形式”,并不是指隶书、楷书这样不同的字体,也不是指正体字、异体字这样不同的字形,而是指不同的汉字。例如“刻划/刻画、繁琐/烦琐、抹杀/抹煞、疙瘩/疙疸、那么/那末”等等就分别是一对对的异形词。(注:《什么是异形词》,见《汉语拼音小报》第791期,1999年1月21日。)
他提出异形词不只是异体字构词的问题,例如“那么—那末”中“么”与“末”就根本不是异体字现象,但他也是从“字”的角度来规定异形词的。有的学者明确指出“异形词”是“词”的问题,主张不能停留在“字”的视点上去考察。因此,裘锡圭(2002)不主张用“异体问”这个术语,认为不要把“字”和“词”的概念混同起来。他批评高更生的观点说:
我们怎么能把那些作为同一词语的不同书写形式的文字称为“异体”的“词”呢?如果把它们称为“词的异体”,倒还说得过去。……我们所说的词的异体则绝对不能称为“异体词”。对单音节词来说,其异体是一些形体不同的单个的字;对多音节词来说,则是一些彼此有差异的字组。总之,都是字而不是词。(注:《谈淡“异形词”这个术语》,见《语言文字周报》第978期,2002年11月20日。)
大多数学者都赞同把“字”和“词”区分开来:“字”是出现于书写形式的文字单位,“词”是语言单位。早在20世纪20年代林语堂著文《对于译名划一的一个紧要提议》(《晨报副刊》1924年4月4日),虽然没有用“异形词”这个概念,但实际上已经谈到了外来词异形形式的规范问题。殷焕先(1962)在《中国语文》发文,他说:“现在所要谈的词语书面形式的规范,其作用跟汉字简化的规范是一致的,不过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问题。”比如“獲、穫”简化为“获”是汉字的繁简问题,“舖、鍊”简化为“铺、炼”是异体字问题,“主要从汉字书写单位‘字’的角度来做规范的”:而像“那么”“那末”“那吗”,给这类词语订个规范,“则主要是从简语的角度来看问题的”。可见殷焕先已经注意到异形词与异体字、繁简字问题处理的不同性质。
较多学者从“词”着眼,给异形词作定义。其中有周荐于1993年在《南开学报》发表的文章,提出异形词“在人们意念中却作为一个单位看待”,肯定异形词是语言使用者的心理认知单位,也是语用单位,而不是文字单位。周荐把前人对异形词的各种观点归纳出如下三种:
(1)异形词是读音相同或相近,意义相同,而词形不同的词;(张文雷1979)
(2)异形词是词形不同而含义相同,并在同一语言环境中可以互换的一组词;(朱炳昌1987)
(3)异形词是意义、读音完全相同,但书写形式不同的词。(蒋荫楠1978)
周荐认为三种观点都有偏颇。首先,把“意义相同”作为异形词界定的标准,理论上说不通,实践上也会遇到困难。这个标准会把异形词与同义词混淆起来,有人因此竟把“年轻”和“年青”、“泄露”与“泄漏”也视为异形词。其次,把“读音相同或相近”作为标准不能绝对化。因为有些异形词并不同音,例如“弟佗”和“棣达”部译自英语data,同现于严复所译穆勒的《名学》,不同书写形式表达的是同一个意义:数据。再次,把“可以互换”作为异形词的标准,也有问题。周荐这样分析:“异形词是书面上的一种用词现象,这种现象是汉语以表意体系的符号作构词材料的语言所特有的。汉语使用者们不计较汉字本身所代表的意义,而把它们当成纯粹的记音符号看待,这样,一个词就可能会产生不同的书写形式,成为异形词。”从这一点看,异形词在记录语言时本来就没有什么正体、异体之分,但是在实际使用中,语言的使用者和权威词典的编纂者都存在一种选择,已经产生了规范的倾向。如果把“可以换用”作为标准,误以为“凡异形词其各个形体之间都可以任意换用,那势必与规范化的要求相乖违,而这是不能允许的。”经过分析和论证,周荐给出了自己的定义:
所谓异形词,是一个词位在书面上有若干不同写法的一种用词现象;异形词的若干个形体在共有一个意义的前提下,都是有着同一的语音形式,少数异形词的不同形体的语音形式略有参差;异形词从最初形成的角度着眼,各形体有使用上的代换关系,但是从规范角度看,几个形体应该而且也可以分别出正体、异体,以利于人们的使用。
但是,周荐的定义仍然是不严密的,他只是作了描写性叙述,并没有科学地对异形词进行严格界定。比如:他说“少数异形词的不同形体的语音形式略有参差”这句话就十分含糊;“共有一个意义”的情况就很复杂,可能是具有交叉关系的一组同义词,也可能是具有包含关系的一组同义词,它们并不一定都是异形词。立足于“词”来考察异形词并不错,但也有走过了头的。朱炳昌(1987)定义说:“所谓异形词是指词形不同而含义相同并在同一语言环境中可以换用的一组词语。”于是将“导火线—导火索”“万水千山—千山万水”“胸有成竹—成竹在胸”等也收编入异形词行列!其错误在于把语音排除出“异形词”内涵之外。完全不顾汉语的口语和书面语两者的差别,把词语的语音形式与书写形式放在一锅里煮了!
二、异形词定义的学术理解
2002年教育部、国家语委公布《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以下简称《第一表》),在正文中对有关术语作了如下解释:
3.1异形词(variant forms of the same word)
普通话书面语中并存并用的同音(本规范中指声、韵、调完全相同)、同义(本规范中指理性意义、色彩意义和语法意义完全相同)而书写形式不同的词语。
3.2词形(word form/lexical form)
本规范中指词语的书写形式。
应该说这个定义是比较明确的。首先对异形词的概念范畴作了规定,“异形词”特指书面语。定义中没有对“同音”和“同义”作具体的分析和解释,但是却通过括号说明了“本规范中”的条件制约。也就是说,异形词的“同音”和“同义”情况很复杂,所谓“同音”还可能存在声、韵、调不完全相同的情况,所谓“同义”还可能存在理性意义、色彩意义和语法意义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但是“本规范”暂不涉及这种情况,“本规范中”专指声、韵、调完全相同,而且理性意义、色彩意义和语法意义也完全相同的情况。《第一表》定义规定所谓“书写形式不同”,即为“词形”。这样既准确地给“异形词”下了定义,同时也为异形词整理的进一步研究和异形词规范的继续发布,留下了很大空间。
然而,对上述定义的真正内涵,有人并不理解。裘锡圭在《谈谈“异形词”这个术语》一文中对《第一表》所作出的定义进行了抨击,他的基本观点是从“异形词”的汉英互译出发的,指出异形词英文名variant forms of the same word的准确汉译应该是“同一个词的不同形式”,而《第一表》把“词形”解释为“词语的书写形式”;“词”的形式不能等同于“词”的书写形式,前者是语言现象,后者是文字现象。(见《语言文字报》第978期,2002年11月20日)为此,他进一步指出“异体词”或“异形词”的提法都不合理,他这样说:
按照汉语的习惯,“异体/形词”应该跟“同形词”相对,指跟别的词不同形的词。当然,由于不同的词具有不同的形是正常现象,在实际语言中其使用机会是不多的。至于本身有不同书写形式的词,应该称为“多形词”。多形词不能称为“异形词”,犹如多国部队不能称为“异国部队”。
如果单纯从这段文字的叙述上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细加辨析就可知道裘文混淆了一些概念,先是他忽视了“多”和“异”的意义分野,“多”的相对概念是“一”,“异”的相对概念是“同”;其次是他忽视了语言学上对“形”的一般认同,“形”有广义和狭义之别,“词的形式”广义理解应该包括词语的语音形式和书写形式,狭义理解则专指书写形式。正因为如此,在我国语言文字规范的各类文件里十分注意其中的区别。“字”或“词”的语音形式一般不称“形”,而称“异读字”、“异读词”即是。1985年12月修订公布的《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说明”第一条说:
本表所审,主要是普通话有异读的词和有异读的作为“语素”的字。不列出多音多义字的全部读音和全部义项,与字典、词典形式不同。例如:“和”字有多种义项和读音,而本表仅列出原有异读的八条词语,分列于hè和huo两种读音之下;其余无异读的音、义均不涉及。
“异读”也属于“异形”,这是指口语词语的不同形式,但考虑到术语的科学性和专用性,取“读”而不取“形”以表示此形(语音形式)非彼形(书写形式)。“说明”还特别强调了“异读字/词”不是“多音字/词”。“多音”是指一个“字”或“词”有多个读音(语音形式),多个读音表示的意义往往是不同的。当一个“字”或“词”有多个读音,而意义是相同的时候,就不能称为“多音字/词”,只能称之为“异读字/词”。这是再明确不过的了。
最近,孙光贵(2003)却重复强调了裘锡圭的定义,断言说:“什么是异形词呢?异形词就是多形词。”他与裘文一样混淆了“多形词”跟“异形词”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多形词”是同一个概念的多个不同表达形式,即反映同一事物的多个词,孙文中所举“妈妈/娘”便是;“异形词”是同一个词的多个书写形式,孙文中所举“端午/端五”便是。孙光贵在文章中混淆了“字”和“词”的概念,说:
中国的单音节词多,字和词要决然分开,历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说的就是词,写的就是字”,这种说法值得推敲。例如口语中的“枇杷”与“琵琶”就是字的问题。词,应该有两个载体,一是声音,二是文字;字也可指词,比如常常听人说“那些话说得很好,就是有些字没吐清楚。”“那个字不能随便说”。所以,字不但能写出来,也能说出来。
他把生活中因袭使用的“字”的概念跟异形词研究中作为学术规范提出的术语概念的“字”混淆在一起是不应该的!孙光贵认为“不同书写形式的词”应该称为“多形词”,正是无视这个“不同书写形式的词”有一个前提:它们的意义是完全相同的!正如多音字一样,多形词之间的意义是有差别的,如“妈妈/娘”两者就是有语用色彩差异的多形词。“妈妈”和“娘”所指是同一个概念,但不是同—个词,它们不是“同一个词”的异形形式,而是同一个概念的多形形式,作为概念义它们是相同的,但作为词义它们是有语用差别和色彩差别的。我们不能把多音字视为异读字,同样,我们怎么能把“多形词”视为异形词呢?
孙光贵还批评《第一表》中“同一个词”、“并存并用”这两个界定异形词的基本条件,认为“同一个词”必须同音和同义,而《第一表》所列“绿豆—菉豆”中“绿/菉”不同音;“蒙蒙—濛濛”也并不全然同义。他还认为许多异形词不存在“并存并用”的事实,因为“并存并用”有一个时间界限问题。这里他完全忽视了辨析异形词的基本原理。第一,异形词的同音,不是简单地指词语中的“字”音,而是指整个词语的读音。普通话的“绿豆/菉豆”,人们绝不会说成lùdòu!就如“直截了当/直接了当”一样,谁也不会说成zhījiē—liǎodàng。第二,异形词之间的意义的全等,是指当它们指示同一事物时在同一语用场合的意义都相同。比如“蒙蒙—濛濛”,在指雨点细小或模糊不清的语用场合意义是一致的。第三,《第一表》整理的异形词,已作明确限定,只在“现代汉语”这个共时层面,并且都被现行词典收录而认定,这是无庸赘议的事实。
三、异形词的性质和特征
异形词现象究竟是文字问题还是词汇问题呢?高更生(1993)认为异形词的整理和规范主要是属于汉字规范范围内的事,他说:
总起来看,异体词的整理是同一词语在书面形式上有分歧的规范问题,即该异体词中的不同写法的汉字应该用哪个汉字来书写,不应该用哪个汉字来书写的问题,它基本上同异体字的整理属于同一范畴,是属于汉字规范化范围内的问题。
但是,他也认为异形词同词汇学也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并与异体字的性质进行类比。比如《第一表》选取“麻”而废弃“蔴”,其实两者并不是等义的,“蔴”只具有大麻等麻类植物的总称、麻类植物的纤维、芝麻等义项,不具有麻木、麻脸、姓氏“麻”等含义或用法,所以在决定两字的取舍时就有一个词汇学问题。然而他又说:由于异形词的“基本内容是解决词语书写形式的规范问题,因而应当属于汉字规范化的问题,即应当划归汉字学的范围,而不应当划归词汇学的范围。”有的学者也支持这种意见,如罗远林(1995)说:
异体词的实质,可以说不是语言中的词汇问题,面是记录语言词汇的文字问题。因此,异体词仅存在于书面语中,而口语不存在异体词问题。
不少学者注意到仅从文字学角度论述异形词的不足,也注意到与异体字作类比性研究的缺陷,在谈到异形词性质时特别强调了是“词”而不是“字”,是“形”而不是“体”,如朱炳昌(1987)说:
我认为异形词和异体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用同一标准来划分。词是用汉字来书写的,与汉字联系十分密切;但词不同于字,字是书写形体的单位,是记录语言的符号,而词是最小的能够自由运用的语言单位,即造句单位。……所谓异形词是指词形不同而含义相同并在同一语言环境中可以换用的一组词语。
朱炳昌还强调把能否“换用”作为鉴别异形词的标准。后来金锡英等人(1985)也强调说,异形词应该是“读音、意义和用法都相同而仅仅是写法不同的一组词”。问题在于我们讨论的毕竟不是异体字问题。潘竟翰(1994)的观点则比较明朗,他指出:
实际上,汉字的音、形、义之间,只有“义”是内容,“音”与“形”都是它的形式。……语音是词首先具有的第一形式。当这个音义结合体的词需要用文字记录时,它才有了第二形式,即书写形式,也就是“字”。这时候,字作为外部形式,它所代表的内容,已不是孤立的“义”,而是音义结合体的“词”。换句话说,作为口头上的词,“义”是内容,“音”是形式;作为书面语的词,音义结合体的“词”是内容,“字”是形式。故鉴别异形词,应着眼于“词”与其“书写形式”的关系;而不是孤立考察其音与形,或义与形的关系。
潘文纠正了高、罗等人概念中模糊的地方,非常明确地指出所谓“异形词”应该有两类:一类是口语异形词,一类是书面语异形词。口语异形词的问题主要是“义”和与“义”结合的“音”的关系,书面语异形词的问题主要是“词”和与“词”结合的“书写形式”的关系。孙光贵显然重复了高、罗等人的模糊概念。如果把异形词看成是“文字学的范围”的问题,那么“包票—保票”和“跟斗—斤斗”之类的异形词就会被排斥在外。比如“赢利”和“盈利”之类,若按“字”说,“赢”和“盈”古代都有满、余义,就会错误地把它们当成异形词处理。而实际上它们在现代汉语里的意义不同,构词功能也不同,“赢利”是动宾结构,“盈利”是偏正结构。两者并不是“同词”,故不宜简单地因其“字”的“义”同而看成严格意义上的异形词。
傅永和(1985)的观点比较简洁,他认为对于异形词的规范虽然有与异体字整理相似的部分,但也有与其完全不同的情况。异体字是取一弃一,经过异体字整理,原来由异体字构成的异形词实际也就随之淘汰了,而异形词的情况不只是文字整理问题。他指出:
在每组异形词中有区别词形作用的字之间并不是异体字关系,而是各有自己的音义。比如,文字学中的术语bǐhuà词,其书面形式有“笔画”“笔划”两种,其中的“画”和“划”不是异体关系,而是一组同音词,各有各的义项。
施春宏(2001)指出,确定“笔画”为规范词形不等于将“划”字淘汰,而是将两个或几个不同汉字共有的意义改由一个汉字承担,即汉字义项的再分配。关于“汉字义项再分配”的提法很有理论价值。后来施春宏作了更进一步阐发,他指出异形词“根本上看还是语言问题,不同写法的显隐和使用是以语言为第一推动力的。”为了解决异形词的语义纠葛,引出了一个“显隐”的观点,颇有新意。什么是异形词的“显隐”呢?施春宏用了两个仿照音位学的概念:异形词的“条件变体”与“自由变体”。自由变体,又可分化为“双向自由变体”和“单向自由变体”。双向自由变体的异形词,在任何语境中都是可以自由替换使用的,如“交代—交待”;单向自由变体的异形词,即包孕式异形词,它们只是在某个义项上可以相互无条件替换使用,如“工夫—功夫”“环球—寰球”“师傅—师父”“统帅—统率”等。条件变体是“由互补分布形成的”。由于人们对语义空间分割的感知度不可能完全一致,必然会出现语义空间分割的语用差异。例如当第三人称单数的代词tā没有从词形上分化为表示不同的语义空间分割时,tā兼称男性(他)、女性(她)和一切事物(它),后来词形随着语义分布发生了分化,tā也就有了指称的分化。其语义空间的分布是相对明确的:“他”、“她”和“它”对tā的语义空间进行了完全分割,没有多余的语义空间存在。然而当它们作为语素构词时,这种语义分割没有能得到很好的贯彻,以致出现了使用混杂的情况,于是构成了异形词,如“其他—其它”。由此可见,词形问题很多从根本上说是语义空间的分配的问题。现实的语言生活中,甚至出现了一个硬造的新词“其她”,以此与“其他”“其它”实现理想的分工,专指“别的女性”。例如:
其她女病人竟也不肯到那石桌边去,因为她们觉得去只能陪衬了她。(贾平凹《读〈西厢记〉》,《人民文学》1998年第1期89页)
逢得其她几位姑娘要表演合唱,她就守在窗口歌唱起自然来。(黄梅《笨嘴拙舌的范妮》,《读书》1990年第5期95页)
这样一来,语义分割是明确了,“其他”、“其她”和“其它”完全分割了“别的”的语义空间。但是由于这不是语言意义的自然分割,而是具有明显人为痕迹的强制性分割,于是出现语义上不让分割、而且实际语用中又难以区分的情况。结果是反而使“其他”又增加了一个异形词形式。又如“疙瘩(疙疸)”、“圪塔(圪墶)”、“咯嗒(咯哒)”等联绵词,其中构词的字在词语中没有意义,只是在字形上体现它们在词语的语义空间分布上的差异:分别表示“病症gēda”“土gēda”“话gēda”。实际上还有“铁gēda”、“面gēda”等,却没有另造新词。由于语义空间分割的切分有个度的问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语义空间分解得无限细微,语义分割是以如何最适合言语交际为“度”的。语义空间的分割“像音位那样寻找一个各个边体的代表性形式”,即“词位”。然而由于语义分布的内在制约,人们很难把握用何一形式来统约其他,这就是异形词性质所决定的现实状况。
也有人试图从人们认知事物方面探讨异形词,从“同物异名”的角度来考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沈光海的意见。他说:“不同的人,对于同一事物,观察的角度往往不同,因而形成的概念也就不同。”沈光海(1986)把认知上的“同物异名”与因语言文字应用上出现的“异形词”相提并论是不妥当的。“同物异名”不构成异形词,它们只是形成“多形词”的原因之一。
四、异形词的类型和归属
最早提出异形词归类的是高更生,不过他没有进行专门的理论论述,而是从异形词整理的角度对异形词作了分类处理。他把510组异形词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是“耽误/耽悮”类,属异体字造成的异形词;第二种是“零乱/凌乱”类,叫纯粹异体词;第三种是“利害/厉害”类,叫条件异体词;第四种是“照相/照像;词典/辞典”类,叫混合异体词。(高更生1966)他所作的分类并没有引起学术界的更多重视。时隔22年后,应雨田(1998)综合各家的看法,对异形词的分类重新归纳。他沿用了不够明确的术语“异体词”,分为五类。
应文的分类很细,影响比较大,有的术语被一些学者所接受。但总的说来,还有不少问题,主要是术语使用不够规范。我们说学术规范在相当程度上须借助术语的规范来展开,否则往往会各执一词;模糊的术语或生造术语还可能造成错误的解释。例如应文把“词”和“固定语”定为层级关系,就混淆了“固定语”与一般“词组”的本质区别。他提出的“系列异形词”概念很有问题,因为它已经越出了异形词自身概念的分类范畴,我们只能说某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语素往往构成一系列异形词,但它们所构成的异形词之间并不成“系列”;提出的“单纯异形词”和“合成异形词”,同样不规范,准确的说法应该是“异形单纯词”和“异形合成词”。此外,他借用了高更生生造的“包孕异体字”概念,就很令人费解。“包孕”是从字义上讲的,“异体”是从字形上讲的,二者无论如何不能混而为一。
苏宝荣(2002)则从另一角度,“依照异形词形成的文字、语言的双重原因和典型范畴的理论”,把异形词分为三大类,下面又细分若干小类,分别进行具体入微的分析。第一大类,“异形词家族中的典型成员,即狭义异形词”。这类当中一种是纯粹由书写用字造成的异形词,主要包括由异体字、通假字造成的,也包括同音拟声词、联绵词等;另一种情况是语言(语义)与文字双重因素形成的,如“笔画—笔划”“斥责—叱责”“起程—启程”“简捷—简截”“汇集—会集”“思维—思惟”“夙愿—宿愿”“激愤—激忿”“含义—含意”“承上启下—承上起下”“连绵—联绵”“连缀—联缀”等;还有因同源语素和古今字形成的异形词,如“座位—坐位”“座次—坐次”“就座—就坐”、“渔具—鱼具”“渔网—鱼网”、“身份—身分”“成份—成分”“股份—股分”等。其中包括同源而“音近”的词语或者因古今、方言音变形成的,如“报道—报导”“时兴—时行”“伏牺—庖牺”“肮脏—腌臢”等。第二大类,“异形词家族中的次典型成员,即广义的异形词”。所谓“次典型”的“广义异形词”,是从语言自身所受语义、语用、语体各个因素的制约,和从语言交际背景下所受社会心理、风俗习惯等诸方面的影响,以及从汉字以形示义功能对语言使用和解读所产生的影响,来考察词语意义,虽有差异,然而没有影响它们在特定意义和特定语用场合中的并存并用,因而成为一组异形词。其中有的是语义空间分布上有差异,或如“伏帖—服帖”般语义交叠形成交叉异形词,交叉部分是“驯顺、顺从”义;或如“申冤—伸冤”“年轻—年青”般语义包孕形成包孕异形词,“申冤”的语义包孕着“伸冤”,“年轻”的语义包孕着“年青”。有的是意义搭配功能上的差异,如“盈利—赢利”,虽然语义相同,可以换用,但是,两者的词语搭配略有不同,“盈利”多构成偏正词组,“赢利”多构成动宾词组,习惯上说“一心赢利”而不说“一心盈利”。有的是意蕴(包括理据)上的差异,或如“瞳仁—瞳人”般各有理据而意义相同;或如“烦乱—繁乱”般所含语素义务有侧重而语用相同;或如“倒楣—倒霉”般因俗语源形成新理据而分化为异形词。有的是语用表达(即社会心理)上的差异,尤其是字形的表情达意功能决定人们选择上的差异,如gēda指疾病用“疙瘩”,而指面食时写成“疙瘩”就让人难以接受,因此很容易产生异形。第三大类,“异形词家族中的非典型性成员,即泛义异形词”。此类异形词包括同素异序词,如“海拔—拔海、虎踞龙盘—龙盘虎踞、无足轻重—无足重轻”等;也包括异素等义词,如“敲边鼓—打边鼓、此起彼伏—此起彼落、五彩缤纷—五色缤纷”等。
苏宝荣借鉴范畴化的原型(典型)理论,以“家族相似性”为确定三类异形词的标准。他对异形词分类的论述应该说是比较全面的,尤其是他在分析前两类异形词的过程中,不像个别学者仅仅停留在文字形态上划分异形词,他充分把语音、语义、语用、语源四个方面的因素综合加以考虑,详尽而周到,十分可取。但是我们又不得不对他在论述中存在的缺陷表示遗憾,必须指出他在“泛化”异形词这一点上走得太远了。“泛义异形词”的提法将使异形词研究难以保持内部分析的一致性,这一观点造成了对异形词认识的混乱。所谓“泛义异形词”,是一种违反词汇学理论的提法。我们不能认为只要词义相同,书写形式不同的都一律称之为异形词,这样做实际上否定了“同义词”的语用价值,也扼杀了语言生动性发展的可能。异形词性质的根本点在于:一组词语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是同义(包括词汇意义、语法意义、色彩意义和语用意义)而异形,异形而同音;倘或读音上稍有差异,也必须在语音的历史音变或音理上获得合理解释。也就是说,它们在相同语言环境中本来就是同一个词,只是因为某种原因而形成了不同的书写形体,以致造成并存并用。其中最典型的是人们经常谈到的“全等异形词”,至于“交叉异形词”和”包孕异形词”,是指它们在同一语境中具有等价代换的地位。同意“泛义异形词”的人还不少,如傅永和把异形词分为四类,其中有一类是异序词。
(傅永和1985),田雨泽也把异形词分为四类,其中有一类是异序词。(田雨泽1993)有人把同义异序词的所谓“异形词”,分出五个小类。(薛克谬1995)朱炳昌甚至在《异形词汇编》里把“星期”与“礼拜”、“旗帜”与“旗子”之类也都视为异形词。按照傅、雨、薛、朱四人的观点,恐怕“计算机”和“电脑”、“业主”和“资本家”等也属于异形词,所有简缩短语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等也都是异形短语了。只要语义相同,一律作异形短语处理,简直是不可思议!彻底抹杀了异形词语的本质属性,混淆了异形词语的界定,这就是异形词“泛化”的后果。对此,孟庆章发文作出批评说:
若依次而论,“服装”与“衣裳”、“教室”与“课堂”、“旅馆”与“饭店”、“斧头”与“斧子”、“丝绸”与“绸子”、“胖人”与“胖子”等等也都是异形词了。如果把这些都纳入规范之列,必将严重干扰语言,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试想,如照该研究者的意见,“旗帜”与“旗子”可考虑“合并归一”,姑且“合并”为“旗帜”吧,那么“旗子”当然不能写了,那能不能说呢?如果能说当然就能写,合乎逻辑的推论,只能是也不能说了。其结果岂不是“旗子”作为汉语中的一个词被扼杀!照此办法处理,岂不造成汉语的另一种混乱?(孟庆章1993)
孟文虽说把问题推之于极端,但确实况到了关键,对异形词的研究必须明确它的概念,抱科学的态度,用科学的方法,否则不仅不利于异形词的整理和规范,反而将会添乱。但是也有学者觉得一些同素异序的词语很难处理,说它们不是异形词,但是意义全同,于是提出了所谓“准异形词”的概念,认为它们不同的词形“在词汇的理性意义、感情意义及语法功能、使用范围上都没有任何差异,最多只有音律色彩的不同(例如‘蹊跷’为平仄式,以‘遥条’辙结尾,‘跷蹊’为仄平式,以‘一七’辙结尾),确实没有并存的价值,那么根据汉语的特点,把它们看作是准同音的异体词,也是可以的。”(刘永耕1989)我们认为这种妥协的观点十分不利于异形词的研究和整理,既然承认它们存在着“音律色彩的不同”,那么也就承认了它们在语言的使用中有不同的功能。虽说同义异形,但是不属于异形词,不能简单地存一废一,因为它们是语言在实际语用中的一种自由变体,是丰富语言形式的一种手段。它们的存在使汉语更生动,更能体现汉语的韵律特征,更能适应不同语体,特别是文艺语体的表达需要。
我们认为比较科学的分类,应该立足于“普通话书面中并存并用的同音、同义而书写形式不同的词语”,根据一组词语在意义空间分布上的同一、交叉或包孕关系来划分:一类是全等义异形词语,它们是异形词语的核心部分;另一类是非全等义异形词语。非全等异形词语又可以根据语义空间的分布分成两类,比如“醇厚—淳厚”“突出—凸出”等“意义存在包孕关系的词语,即甲乙两词除有共同义项外,另一词还有其他义项,一般称之为包孕义异形词”;又比如“界限—界线”“精炼—精练”等“意义上有交叉的词语,即它们除了相同的含义外,各自还有不同的含义。这种形式的异形词一般称之交叉义异形词,即在相互交叉的义项上可以并存并用。”(李行健2002)有人所以会把“异形”扩大到语序变化或字词替换,就是忽视了异形词的根本特征:音同、义同。既然语序发生变化,那么读音也就变化,即使意义不变,怎么还能称为“异形词”呢?既然字词的替换不属于同音替换,即使意义相同,也只能说是表述上的变化,属于语用或修辞上的变化,怎么能称为“异形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