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ICPD大会以后的生育健康:特点、影响、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会论文,健康论文,ICPD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生育健康概念及其特点
生育健康(Reproductive Health, 亦称“生殖健康”)(注:当前国内学术界对Reproductive Health 概念的中文表述还有分歧, 为成文规范,本文在表述及引用他人之说时统一表述为“生育健康”。)是近年来出现于国际社会的一个新论题。依照1994年在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ICPD)《行动纲领》中的权威性定义:“生育健康是指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所涉及的一切事宜上身体、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适。因此,生育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和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多少。最后所述的这一条件意指男女均有权知道并实际获得他们所选择的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接受的计划生育方法,以及他们选择的不违法的生育调节方法,并拥有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使妇女能够安全怀孕、分娩和得到一个健康婴儿的最佳机会”(UN,1994)。
研析生育健康概念,似可归纳出如下三个特点:
1.内涵丰富、汲及面广:从生育健康定义,不难发现, 生育健康所关注的问题不只限于“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本身,而是进一步深入关注一切事宜上的健康状况,而且这里的“健康”也不单一地指身体方面没病或不适,而是同时要求“身体、精神和社会三方面的完好状态”。由此可见,生育健康已不再是一个狭义的生物医学概念,而是一个蕴意更为深广的社会医学概念。这种内涵的丰富性,使生育健康涉及的领域也十分广泛,它包括生育调控、妇女权益、母婴保健、性健康等多方面。与此同时,生育健康的服务对象与内容也远远超出了现行的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它不仅针对育龄妇女,同时也关注全体妇女及男子并开展服务,而且服务内容不仅仅是一般的避孕节育、孕产保健,同时包括不孕症诊治、提供充分的避孕知识、性健康与性病防治、社区生育文化的改善,以及对人权(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尊重等多项内容(谭琳,1995)。正如彭珮云同志所言:“妇女生育健康是一个含义深刻、涉及面很广的新概念,但在实践上其目的是:保证妇女在各个生理时期的健康、安全、幸福;保证儿童的生存及健康成长;妇女在性生活、生育方面既与男子平等,有自主权,又有对社会负有责任与义务”(1994)。另外,正由于生育健康所具有的这种“内涵丰富、涉及面广”的特点,使得对生育健康的关注与研讨也具有“多学科”与“跨学科”的性质,即生育健康并非只是健康专家的独有领地,而是为人口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流行病专家、医学及公共卫生专家、伦理学家、律师及政客们所共同关注(A.Mundigo,1997)。
2.赋权妇女、依托服务:“重男轻女”思想在现代社会仍有广泛影响,尤其反映在生儿育女问题上,妇女虽是生育的最终承担者,却并非生育的唯一决策人,妇女本人无权主宰与自己身心健康息息相关的孕产事件(诸如: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生育几胎、隔几年),其结果使妇女处在生育的被动地位,身心同时受创。此外,那种视生育为妇女“天职”或“份内”之事的认同,把男子排除在避孕节育的责任之外,这反过来更加重了妇女的身心负担(罗淳,1996)。有鉴于此,生育健康的提出正是要改变上述状况。首先,生育健康强调广大妇女在生育活动中的自主意识与平等权利,主张并谋求妇女在孕产事件、夫妻生活、身心康乐等方面所应获得的自主权利,反对性别歧视与强制行为。其次,生育健康注重对母亲和婴幼儿的特别关照,认为妇女的妊娠、分娩及堕胎都应受到尊重,并有安全护理做保障。再次,生育健康强调男性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倡导男性应在避孕节育、夫妻生活等方面与妇女一起共担风险与责任。上述几方面都体现了“赋权于妇女”的生育健康主张。
当然,在生育健康中,“赋权妇女”并非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求通过提供各种优质的服务和充足的信息来确保妇女权利的实现。在这里,权利的获得与行使是建立在适当的、可选择的服务和信息提供基础之上的。譬如,生育健康认为,妇女在做出避孕选择时有权知道自己所选定(或政府提供)的避孕方式是否“安全、有效、负担得起和可以接受”。再如,生育健康强调,妇女有权借助服务与信息指导,“得到孕产健康婴儿的最佳机会”。由此可见,赋权于妇女,有助于改变那种妇女生育义务与决策权利的分离状况,而依托于服务,则便于广大妇女在享有服务与信息的条件下,正确运用权利来主宰与自己身心健康息息相关的孕产事件。
3.侧重微观,以人为本:显然,生育健康主要是从家庭、夫妻及个人这一微观层面提出来的,它关注的重点是个体所能获得的“满意感”和“自主度”。这在生育健康定义中有着明确的表述,即“人们能够有满意和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以及生育多少。”这里所讲的“人们”,显然是指夫妻或个人,进一步看,在生育健康定义中,无论是讲“性健康”还是讲“生育能力”;无论是讲“避孕决策”还是讲“孕产机会选择”,都是从夫妻或个人的即得利益出发的,考虑的是人们怎样获得身体、精神与社会几方面的完好状态。这些都表明,在生育健康中,权利是授给个人的,机会是为个人提供的,决策是由个人自主做出的,而利益也是由个人来分享的(乔晓春,1995)。这充分反映出生育健康“以人为本”的思想倾向。
诚然,我们并无需多加评说这种思想倾向所折射出的西方“利己”主义价值观之利弊,但务须明白两点:第一,在国际社会生育健康“热”的背后,确有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的支持;第二,生育健康这种“侧重微观,以人为本”的特点所追求的微观个人利益,确实与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所追求的宏观社会利益形成鲜明反差。当然也要承认,生育健康不重“生育”重“健康”,把关注的视点聚焦在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过程中的“健康”问题,这无疑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有助于我们校正工作目标、改善人们(尤指妇女)在避孕节育中的处境,最终使人们自身受益,这与现在提倡的“以人为中心”的思想不谋而合。
二、生育健康对人口研究与计划生育的影响
诚如前述,80年代以来全球计划生育的深入开展与妇女生育率的持续下降是生育健康得以产生的背景之一。反过来,生育健康的提出与传播又对现行的人口研究与计划生育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1.对国际社会的影响
其实,生育健康概念本身的提出就意味着国际社会对人口问题的关注与认识跃上了一个新台阶,是站在更高的层面,以更广阔的视野来审视当代人口问题与计划生育。生育健康要求人口学者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都务须从关注人口增长及其社会经济后果转而同时关注避孕节育过程中的健康状况与完满程度;从研究人口变化决定因素中的生育率和死亡率,转而同时研究影响人口出生与死亡变化的生育健康问题;从关注避孕节育人数的增加转而同时注意尊重和维护妇女的生殖权利和生育健康,以及注重避孕节育的效果和质量;从关注育龄妇女群的生育健康扩展到同时满足全体妇女及男子的生育健康需求……。凡此种种变化迹象皆表明,当代生育健康无论是作为一种新观念,还是一个新论题,抑或是作为一门新学科,它确已深深闯入了人口研究和计划生育领域,由此拓展了人口研究的视野,也促动着计划生育和妇幼卫生保健工作模式的转型或更新。有的国外学者(A.Mundigo,Huda Zurayk, 1997)甚至认为,生育健康带给人口研究和计划生育的影响,决非只是满足于强调提供完善的生育健康需求服务而已,而是要把现行人口政策的着眼点从宏观层面(macro level)转向微观层面(micro level);从公众利益(Public good)转向个人利益(individual good),在把个人利益当作终极利益(Final good)的同时确保社会大众利益,并把这一转变的到来称之为94'ICPD 大会以来人口政策方面的“革命性转变”(revolutionary transformation)。
事实上,自94'ICPD大会后, 由于生育健康已被写入该会制定的《行动纲领》中,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故世界各国和有关机构都在调整方向,努力向《行动纲领》所提出的目标靠拢(乔晓春,1995)。
譬如在巴西,政府及相关组织十分重视94'ICPD大会, 后续工作也开展得颇有声势。巴西政府不仅派出了有人口学家和妇女运动领袖组成的官方代表团赴开罗参会,而且会后立刻根据《行动纲领》的要求从四方面做出重要布署。(1 )设立专门机构以便在人口与生育健康领域更有效地开展工作。为此,巴西政府于1995年8 月成立“人口与发展全国委员会”(CNPD),并让该机构在增进各级组织和社会大众对人口与生育健康问题的了解,在制定和推行切实有效的人口政策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2)在提高妇女权利与自主意识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努力。 在这方面:巴西政府重新启动了“妇女权益国家理事会”(CNDM),并在健康服务、性病防治和与生育健康有关的问题上开展了一系列工作;(3 )消除种族和民族歧视;(4 )鼓励民间组织在实现生育健康目标方面的积极参与和合作。这方面,巴西的非政府组织确实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如创建于1991年的“健康与生育权利全国女性主义网络”(RNFSDR)在基层妇女运动和健康知识的传播中就显示出其威力,如今该网络已形成了遍布于巴西全国各地的上百个独立小组(Separate groups), 并在各自地区的妇女健康和生育权利改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Elza Berquo,1997)。
另如在印度,作为世界上最早倡导和推行计划生育的发展中国家,早在1951年印度政府就针对妇女生育过多过密的状况,提出过人口控制方案。1976年正式颁布《计划生育法》,要求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不超过二胎为宜。然而,由于当时印度政治、经济、民族、宗教等问题错综复杂,且多子女的传统影响根深蒂固,再加上1975~1977年间政府在节育过程中的一些强制做法,使人口政策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刘洪康、吴忠观,1988)。进入80年代后,印度政府注意调整政策,减少强制性,增加服务,从而改善了人口政策的实施效果。进入90年代,尤其是ICPD大会以后,政府参照《行动纲领》在1994 ~1995 年间选择全国18个地区试验性地推出所谓“目标自定”(target-free )的人口政策方案(Jay Satia,1997)。在这一新方案中, 以往位居中心目标的计划生育受控者的身份被淡化,而是以强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来满足自基层的需求。为此,该方案采取尊重基层,与基层协商的方式尽可能地把实施目标化解到基层,并按不同家庭的不同要求提供优质服务。据报导,这一方案已于1996年4月在全印度广泛推行,其效果如何, 现在评说还为时过早。但从中已可看到印度在把人口政策与生育健康两者的结合上所做出的实际努力。
2.对中国的影响
与巴西和印度相比较,中国对当代生育健康的关注同样是积极的,但又有自己的特色。事实上,生育健康已经在华夏大地上产生了强烈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深刻与广泛性可从学术研讨,政府行为及项目实践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首先,从学术研讨看,我国学者对生育健康这一国际新观点动向的关注是及时的,研讨活动也颇为活跃。还在94'ICPD大会召开前4个月,我国人口学界的权威学术期刊就率先刊载了一篇由国内学者撰写的论文《生育健康及其对人口研究的影响》(张开宁,1994),该文在介绍生育健康产生的国际背景及概念沿革后,对人口学有关生育健康的研究作了回顾,最后从四个方面指出了生育健康对人口学研究可能产生的影响。该文的发表成了我国人口学界探讨生育健康及其相关影响的开篇之作。1994年10月,即在ICPD大会刚刚闭幕后不久,“国际生殖健康社会科学研讨会”在上海召开,这是在国内首次举办的专门研讨生育健康与社会科学的盛会,共收到来自国内外论文200余篇, 中外学者围绕生育健康这个中心论题展开了广泛研讨(高尔生等,1997)。在此之后的短短两三年间,中国人口学界对生育健康的研讨就达到了十分活跃的程度,有关的论文、著述、研讨会、培训班层出不穷,蔚为壮观。其研讨的内容也开始深化和细化,主要有:
(1)1995 年第三期《人口研究》杂志主办的“关于中国计划生育与生育健康问题”专题论坛研讨。
(2)1995~1996 年由云南生育健康研究会主持的“以妇女为中心的生育健康”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生育健康”两项专题研讨(赵捷, 1995;郑凡,1996)。
(3)1996年由上海市性教育协会、 上海生殖健康研究与发展中心和上海市计生协共同举办的“96上海性学研讨会”(高尔生等,1997)。
(4)1995 年在昆明召开的“妇女生殖道感染国际研讨会”(张开宁,1995)。
(5)1996~1997年由中国人口学会主办的IUSSP大会中国人口论坛的八个专题之一就是专门研讨“中国的生育健康”问题。
所有这些富于创建,敢于突破禁区的研讨,无疑给中国人口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丰富了人口学科,亦把中国对生育健康的关注引向深入。
其次,作为政府行为,“中国政府在参加94'ICPD 大会时庄重对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作出了承诺,把履行《行动纲领》提出的要求作为一项重要的政府行为和后续行动加以贯彻。为此,针对中国人口现状与计划生育工作,彭珮云同志在1995年3 月的中央计划生育座谈会上指出:“人口与发展密不可分,不可能只靠减缓人口增长速度解决人口问题,应从更宽的角度来认识人口问题,从更广泛领域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并在同年晚些时候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工作要努力实现的“两个转变”(注:“两个转变”是彭珮云1995年在四川会议上提出的,具体指“从孤立地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转变;从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和科学管理相统一的机制转变。”)问题。基于上述指导思想,中国政府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自己的行动:
(1)从1995年初起在全国选择了6个社会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试点县”工作。与此同时吉林、四川等省也在当地开展了“生育健康服务示范县(区)”的活动(高尔生等,1997)。这些工作或活动都在努力从生育健康的角度(如“知情选择”)来改善和促进计划生育。
(2)1995年6月起国家颁布并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这是继颁布实施《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和《九十年代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之后,真正从立法的高度来保障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的又一重大举措。
(3)1995年起,在巩固计划生育“三为主”的同时, 逐步在全国广大农村推行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模式。以求改善计划生育工作质量,拓展计划生育服务内容。
(4)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如上海、 昆明等)相继在中小学生中尝试性地开设了“青春(前)期性教育”课程或讲座,为的是适应现代社会环境,引导青少年从生理和心理的发育变化中正确了解自身,并增加对性传播疾病(STDS)、艾滋病(AIDS)知识的了解。
第三,在上述学术研究和政府行为的支持下,在各级政府与民间组织(包括国际上的NGO组织)的共同合作下, 一系列有关的项目相继付诸实施,主要有:
(1)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于1992~1997 年间开展了把计划生育服务与母婴保健相结合的“妇女生育健康”促进项目,作为项目实施的成效之一,即是妇女堕胎率下降而生育健康状况改善(萧扬,1995;Jay Satia,1997)。
(2)1994~1995年底, 西安交通大学人口研究所开展了“计划生育对中国妇女的双面影响”课题,以严肃求实的态度深入基层调查,客观地揭示出:一方面计划生育促进了中国妇女生命历程的转变,改善了广大妇女的生育健康;另一方面,妇女在生育调节中也付出了心理和生理代价。由此提出:“最重要的是要从观念意识上认识,妇女作为生育的承担者应是计划生育的主人而不是对象。妇女的需要,妇女的生育健康权益的实现应是计划生育工作重要的目的和评价标准”(朱楚珠等,1997)。
(3)1995 年云南生育健康研究会在农村做了关于“结合型村级生育健康服务模式”的现场调研,认为由一名基层妇女身兼三职(妇女主任、计生专干和妇保员)的这样一种“结合型”服务模式,开创了生育健康,计划生育和妇女权益互促共进的新路径,体现出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的新思路,从而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与服务质量(李晓梅等,1997)。
(4)1996 年中国人口信息研究中心与湖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进行了“湖南省农村妇女生育健康”调查项目,调查的一个重要结论表明:避孕方法的“主动”选择能够比“被动”接受对妇女产生更好的心理影响(肖自力、李伯华,1997)。
综上所述,足以证明中国对生育健康的关注与生育健康带给中国的影响,而且,这种关注与影响定将继续深入。但同时也要指出,中国在接受和实践生育健康的进程中并不是盲目的,而是始终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一方面积极吸取生育健康中的适宜内容,另一方面坚决抵制那种借口尊重个人“生殖权利”来干扰甚至诋毁中国计划生育的外国势力。因此在1997年春召开的一次“生育健康理论与实践”座谈会上,来自政府,学术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各界人士一致主张“生殖(育)健康不能替代计划生育”(注:参阅《人口研究》编辑部主办的“生殖健康理论与实践”座谈会,载《人口研究》1997年第三期。),但应该重视、肯定其科学内涵,并逐渐朝《行动纲领》所提出的目标迈进。
三、生育健康发展面临的挑战
国际社会对生育健康的关注方兴未艾,各国在履行《行动纲领》上作出的承诺也正在实践中。1997年10月在北京召开的第23届IUSSP “国际人口科学大会”上,有关生育健康的研讨仍然是备受关注的热点论题之一,大会安排的直接涉及生育健康的专题研讨会就有6场, 其中象“生育健康:政策发展和对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生育健康的使命:优先领域和效益”;“开罗会议三年后人口与生育健康项目的进展与不足”等主题明确而务实的专题研讨会都引起了参会代表的浓厚兴趣与热烈反响。观其势,生育健康大有被当作跨世纪的“使命”而成为人口学科的“优先领域”重点发展之趋向。
诚然,尽管生育健康的产生与发展反映了时代的呼唤和社会的需要,但生育健康提出的时间毕竟不长,人们对它的认识也还需要深入,其实践效果如何仍然有待时日。既如此,生育健康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要面对一系列的挑战。这种挑战至少来自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要面对的是来自理论(或学术)方面的挑战。实践的发展,要求理论的深化,而理论先行则能有效地指导实践。尽管生育健康作为一个论题已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但作为一个新概念,且不说其内涵是否已经充实合理,其表达是否已经清晰明了,更重要的是应把生育健康作为一门新学科来研究与建构,其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就是如何在“多学科”( multi-disciplinary)和“跨学科”(cross-discipl inary)的共同研讨与交汇中逐渐烘托出一门跨世纪的新学科——生育健康学。
其次就是来自实践方面的挑战。《行动纲领》所表达的生育健康要求正在世界各国付诸实践,然而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麻烦就是操作困难。这一方面是认为生育健康实现目标的“调子”偏高,与现实情况反差过大,确实让一些发展中国家有“曲高和寡”之感;另一方面是生育健康履行中存在“目标多样、主次含混”的实施困难,且缺少具体操作中的量化标准。因此,生育健康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之一就是如何把生育健康的一般原则与本国发展的具体需要有机结合的问题,换言之,就是如何根据各国实际,制定和实施切合本国国情的生育健康战略的操作问题。
再次是面对现行制度(或政策)的挑战。生育健康要求的是多个部门联合参与的、多重目标整体推进的一种“综合政策”,这与现行政策中的目标单一、各自为政的做法大相径庭。譬如现行的计划生育与妇幼保健政策就分别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实施中难免存在协调困难,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因此,生育健康的发展务须考虑“制度创新”,对“单打一”的各职能部门进行重组,形成一体化的综合政策,以利于实现生育健康所要求的“身体、健康、社会各方面的完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