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韩综合招商模式在中国的可移植性_金融论文

论日韩综合招商模式在中国的可移植性_金融论文

论日韩综合商社模式在我国的可转移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韩论文,商社论文,在我国论文,模式论文,转移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关于我国组建综合商社以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在国内已基本形成共识,但仍然存在日本或韩国模式选择问题的争论。本文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所处的环境完全不同于日本的50年代和韩国的70年代的环境,因此根本不存在日韩模式的选择问题,只存在日韩模式中移植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面。我们应大胆构想,积极创新,剔除不利或无法移植的东西,在实践中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

综合商社起源于日本,对日本经济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在60—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发展阶段,综合商社成了日本经济的象征。亚太地区许多国家纷纷效仿,以韩国在移植综合商社过程中最为成功,所以综合商社存在日本和韩国两种模式。因为韩国移植日本综合商社模式中,充分分析了自身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国际和国内条件,移植了日本综合商社模式中有利于促进其经济发展并与其环境条件相吻合的东西,剔除了不利于其经济发展及与其环境条件不一致的方面,并根据自身的目的和条件创造出具有“韩国特色”的综合商社模式。

关于组建综合商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问题在国内已基本形成共识,但目前仍然存在日本或韩国模式选择问题的争论。本文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所处的国际、国内和政治、经济环境完全不同于日本的50年代和韩国的70年代的环境,所以根本不存在日本或韩国模式选择问题的争论,只存在根据国情如何移植日韩模式中适合我国国情的东西,剔除不利或无法移植的东西,并且在实践中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

一、日韩综合商社模式成长机制的可转移性

日本和韩国都利用综合商社这种经营组织形式促进经济增长,并且都取得成功。但是,日韩模式可谓是异曲同工,尽管效果相同,这两种模式的成长机制却差异甚远,有的在我国具有可转移性,有的则不具转移性。

1.创建模式的可转移性

日本综合商社主要来源于财阀系(三菱、三井)、纤维系(伊滕忠、丸红、日绵、东绵、江商)和金属系(日商岩井、住友)。二战以后,由于日本是战败国,它在国际上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美国占领当局在日本推行经济民主化改革,原有的财阀及其持股公司等被迫解散。后因国际形势变化,美国为了维护其在亚太地区的地位,积极扶持日本经济复兴。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日本垄断资本在过去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基础上,在大银行的支持下,有计划的吸收、合并一些企业,以解决日本企业小型化、单一经营的困扰和对付欧洲的贸易垄断。由于资本充足,政府又提出“出口方能生存”的导向政策,综合商社在进行对外贸易的同时,进行国内贸易,最终形成了九大综合商社。

韩国综合商社的创建模式则不同于日本。二战以后初期,韩国是一个资源贫乏、经济落后的农业国,从50年代初实行以进口替代为中心的工业化战略,后因本国市场狭小,经济增长缓慢,韩国政府提出“贸易立国,出口立国”的方针,在外贸政策上从进口替代转向出口导向。由于在60—70年代日本经济高速增长,韩国在仔细研究日本经济增长方式后,决定对企业组织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组建综合商社。1974年通过《关于指定综合贸易商社纲要》,提出了综合商社标准及相关的外贸支持政策。1974年4月通过的取得综合商社资格的最低标准是:要有10 个以上的海外分支机构;年度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出口产品品种7 个以上,每一种出口规模50万美元以上;产品出口10个国家以上,每一国家的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自有资本总额不少于250万美元;股票公开上市。这些标准每年都酌情提高,并且由政府参照标准严格考评,在最初4年中,先后有13家公司获得综合商社称号, 后因有些公司未达标准而取消,目前有8家综合商社。

从日韩综合商社模式的创建方式看,日本主要靠市场推动,而韩国则采用政府推进方式。根据我国目前外贸企业经营态势及银行与企业关系可以看出,韩国的政府推进方式在我国具有可转移性。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目标,制定标准,严格考核,逐步推进”的指导思想,利用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组建我国综合商社。而日本的市场推动方式则难以移植到我国,因为我国的企业不可能得到强大的金融资本的支持。

2.成长机制的可转移性

综合商社的成长机制是指综合商社在运作过程中,外在环境给予的发展动力。

日本综合商社在运作过程中,综合商社受到大银行的强大支持,商社与银行及企业的股权结合、金融合作和业务合作,形成三位一体。综合商社与同系企业集团的关系十分密切,但这种关系并没有因相互持股、相互借贷、相互间高级职员的派遣和交换而固定化。商社在运作过程中,庞大的资产靠借款维持,自有资本不到10%,借款不仅在同系金融机构,还在其它金融机构和政府金融机构中进行。同系商社之间,需要时紧密合作,相互支持,不必要时则各行其事,形成了高度集中和方便灵活的运行机制。

韩国综合商社运行过程中的外在动力主要来自政府在贸易管理、金融信贷、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贸易政策方面,政府给予商社大宗原材料代理进口权、贸易优先权、放宽海外机构设置的限制;在财政金融政策方面,政府给予强大的出口信贷支持,在商社组建初期,银行贷款利率为18%,而给商社为10 %, 商社代理中小企业出口可免除35%的营业税;在外汇政策方面,允许商社在海外筹措低息贷款,商社海外分公司可以持有50万美元以上的外汇等。

从日韩综合商社的外在动力机制可以看出,日本商社主要靠大银行的强大支持而发展,在我国不大现实。我们可以移植韩国的政府优惠政策机制发展综合商社。在我国还可以把经济特区的发展动力机制引入综合商社,建立“特别企业”,在商社发展体制上构建优惠政策体系。同时,外贸企业国内产品收购的增值税可以免除。另外,日本同韩国一样,允许综合商社原料进口,并以此与国内贸易对接的做法也值得我们借鉴。

二、日韩综合商社运作模式的可转移性

综合商社的运作模式内容是:综合商社的组织结构、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产业连接关系和贸易结构等内容。

1.组织结构的可转移性

从组织结构考查综合商社,基本可以概括为三种类型。其一,综合商社在企业集团中起母公司作用,商社可以新办其它企业,为其它企业提供融资,参与管理。这种商社,规模大,实力强,如韩国的大宇集团。其二,综合商社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之一,与其它企业是平行对等关系,如日本的商社和韩国的三星和金星商社等。其三,综合商社充当企业集团的国际窗口,利用商社进行销售和采购,主要是贸易活动,如韩国的现代和双龙商社。

我国组建的综合商社在组织结构方面,可以移植第一种模式,即以一个大型外贸公司为集团母公司,以产权为纽带组建综合商社,特别要吸收一批中小企业进入集团,使外贸公司取得商品出口代理权。当然,对于那些处于不同行业和地方且产权纽带关系一时尚难建立的企业,不妨暂时采用第三种模式,组建跨行业和跨地区的企业集团,使外贸公司充当集团其它企业国际窗口,实行贸易纽带的连接和联合。

2.内部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的可转移性

韩国综合商社内部机构设置不尽一致,因韩国商社与制造业联系紧密,所以基本上在集团内部为集团产品出口服务,并代理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其机构设置与商社自身职能相关,海外机构多以办事处居多。其内部机构设置与这一要求也有密切关系,对我国而言不具有可转移性。

日本综合商社的机构设置比较严谨而科学,商社决策机构是以董事长(会长)为首的董事会,管理机构是以社长为首的经理层:本部、部(室)、课。最高领导机构由经理会和常务董事组成,决定重大决策。内部行政部门有总务、人事、财务、规划、宣传、情报及研究机构等。日本商社设总公司、分公司、支店、办事处和营业所,在国外则设有当地法人企业和办事处、营业所等。商社经营体制则以产品为中心,因为商社经营品种越来越多,厂商和客户要求也越来越复杂,以产品为中心划分核算单位,能满足市场需要,另外,为了充分利用资源,日本商社还把事业部制和独立核算制相结合,即保证了统一管理,又满足了自主经营的需要。因此,在中国组建综合商社,可以移植日本商社内部管理的做法,并在科学界定产权基础上,促使相关企业通过参股、持股、换股等方式发生联系,按现代企业制度构建公司制综合商社。通过人事和资产管理,对商社所属的企业、分公司进行严格的控制,利用商社内部的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和结算中心分层管理,以事业部制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总部领导下独立经营。

3.产业连接的可转移性

日本综合商社大都是以前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商社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之一,与集团内部的制造业是平行对等关系,与中小企业则是通过产权连接而相互合作。所以日本综合商社贸易与制造业相分离的,但贸易与信息、金融、资源开发及其它服务业联系较紧密。韩国综合商社组建的目的出于调整产业结构、降低出口成本、形成规模效益和扩大出口等方面。韩国商社组建伊始,就从提高产品出口竞争力着手,把贸易与制造业紧密联结在一起。

从产业联结关系看,我国组建的综合商社将难以移植日本或韩国方式。在商社组建初期,商社实业化程度较低,商社与制造业之间应以构建新型的贸工委托代理关系为主,待商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商社可以自身构建实业化基础。

4.贸易结构的可转移性

日本综合商社的贸易结构特征是:外贸与内贸相结合,外贸作内贸的补充。1993年3月日本综合商社的销售额构成比例为:国内45%, 出口14%,进口16%,海外25%。国际间的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的55%。日本综合商社充分利用国内复杂的销售体制,排斥国外竞争者,占领国内市场。韩国综合商社从组建标准、考核条件等重点反映出口情况,这就决定韩国商社贸易结构中,出口占主要地位,进口仅10%左右(主要集中在大宗原材料方面),国内贸易和转口贸易则比例甚微。

我国组建综合商社,贸易结构应满足于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应该移植韩国的贸易构成体系,加大出口力度。从我国今后几年经济发展计划看,将有巨额的进口原料与出口相适应,商社要承担进口任务,同时要积极发展国内贸易和转口贸易,但由于国内流通体制和商社经济实力的局限,这个步伐将比较迟缓。

三、日韩综合商社功能的可转移性

综合商社的功能一般有贸易功能、信息功能、金融功能、协调组织功能、资源开发功能、服务功能,这几种功能中,有的是在综合商社组建初期赋予的,有的是在后期发展中形成和完善的。所有功能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国组建综合商社同样存在功能移植和完善的问题。

1.贸易功能的可转移性

贸易功能是综合商社的最基本也是最核心功能,其构成有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等,该功能在任何国家综合商社中都应具有的。正如本文在“贸易结构的可转移性”中所述,我国应以出口为主导,再逐步完善。

2.信息功能的可转移性

信息功能是指综合商社利用其现代化的通讯设施及全球网络,在全球范围内收集、整理加工信息,为商社体系服务。另外,商社本身还把信息作为产业进行开发,这一功能在日韩综合商社中都是核心功能,但我国外贸企业几乎没有形成信息功能,不仅没有现代化的智能系统,也没有形成信息产业观念。在组建商社时,不能过份苛求,只能从长计议,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丰富。

3.金融功能的可转移性

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主要包括企业间信用的建立、租赁活动、投资和融资活动等。日本综合商社与银行紧密联系在一起,商社有大银行作后盾,商社本身也设立金融机构,成为给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中介。韩国综合商社拥有金融机构的股份,但与金融机构相分离,其发展主要靠出口信贷,不能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组建综合商社时,根据我国的国情,综合商社很难移植日本商社的金融功能。但是,如果综合商社不能为集团内部制造企业和商社代理出口企业提供一定金融服务,则委托代理的贸工关系很难建立,所以也不能简单移植韩国商社的做法。在我国,可以在综合商社内部组建财务公司或设置内部银行,进行集团内部融资,从而实现综合商社的金融功能。

4.协调组织功能、资源开发功能和服务功能的可转移性

这三种功能是综合商社的扩展功能,也是综合商社得以发展壮大的外在条件,只要条件成熟,综合商社运作有方,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

5.宏观调控功能、创新经营功能和人才培训功能在我国综合商社中的创新

大中型外贸企业同其它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样,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未来的综合商社是在目前的大型外贸企业基础之上组建的,所以应该把综合商社的组建纳入国务院正在集中力量抓好的全国1000家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之中,按照“抓大放小”的基本思想,我国的综合商社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将既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对象,也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即我国综合商社应该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另外,我国的综合商社除了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方式之外,还应具有更为广泛的社会效用,即应该具有创新经营和人才培训的功能。我国综合商社创新经营功能内容是:经营思想创新、观念创新、资源创新、市场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制度创新等。综合商社创新功能将会为综合商社自身发展提供动力机制,也会为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新的理念,从而整体推进我国的经济增长。我国综合商社的人才培训功能的建立更为重要,因为我国的国际化经营人才极为不足,不仅中小型企业缺乏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就是优秀大中型企业也十分欠缺,如果没有大批高水平的国际化经营人才,不仅阻碍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就是组建了综合商社,也难以在国际市场上顺利运作,因此,培训高水平的人才队伍将是我国综合商社的义不容辞的职责。

综上所述,我国组建综合商社,根本不存在日韩模式的选择问题,只存在日韩模式中移植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面,并大胆构想,积极创新,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商社。

标签:;  ;  ;  

论日韩综合招商模式在中国的可移植性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