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危机论

银行危机论

周骏[1]2001年在《应当重视对银行危机的研究——评《银行危机论》》文中研究指明宋清华博士的《银行危机论》一书已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列入“中青年经济学家文库”予以出版。该书是作者在其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我作为其导师感到由衷的高兴。纵观全书,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选题新颖,富有新意。银行危机虽然是较早出现且较常见的一种金融危机,但国

李连梦[2]2014年在《驳中小商业银行危机论——基于利率市场化视角》文中认为中国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利率变动也将愈加频繁,给中小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带来严峻挑战,国内某些媒体开始鼓吹中小银行"存款搬家论"。尤其是存款保险制度即将推出之际,中小上商业银行危机论甚嚣尘上。我们应该看到利率市场化同时也给中小银行带来了发展机遇,中小银行的风险监管能力、定价能力、业务结构、金融创新都在不断完善,完全可以适应利率市场化的金融环境,大规模的中小银行倒闭潮不会出现。

刘非非[3]2012年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经济危机原因论述评》文中认为经济危机是指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周期性地爆发的社会经济的大混乱。①生产过剩是这种经济危机的基本特征。列宁说:“危机是什么?是生产过剩,生产的商品不能实现,找不到需求。”②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永恒伴侣。自1825年爆发第一次经济危机以来,资本主义国家每隔一段时间就爆发一次危机,为了认清经济危机的根源、找到解决危机的办法,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生存,经济危机理论成为西方经济学家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其中,对经济危机原因的探讨成为经济危机理论研究的核心所在。2008年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爆发后,国内外学者纷纷开始思考危机产生的原因。就产生危机原因这一最核心问题来说,国内外形成了所谓的金融机构过度竞争论、金融监管不力论、国际货币体系扭曲论、过度消费论、政策诱致论、流动性过剩论、综合因素作用论等,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危机的产生原因,尽管上述理论具有一定的道理,但只是看到了危机产生的表面原因或技术性原因,而没有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行深入的分析。本文通过梳理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原因理论,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同时将之与马克思的经济危机理论、西方主流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危机理论进行比较,对其作出客观、公正、全面的评价。全文分四章。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原因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第二章: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原因论。本章介绍了在西方产生重要影响的经济危机原因论。它们是:以罗伯特·布伦纳为代表的生产过剩危机理论;以克里斯·哈曼为代表的利润率下降理论;以考斯达斯·拉帕维查斯为代表的资本主义金融自由化理论;以大卫·科茨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酿造论。本章分四个小节分别论述上述各个理论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解释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的。第三章: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原因论对2008年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的解释力。本章首先回顾了当前这场席卷全球的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的演变过程,然后从马克思的角度解释了当前危机发生的根源,接着叙述并评价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原因论关于导致当前这场危机的各种原因。第四章:对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原因论的总体评价。本章将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原因论与马克思的经济危机原因论、西方主流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经济危机原因论进行比较,找出其合理之处和不合理之处。本文的结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原因论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研究方法为蓝本,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引起经济危机的各种原因,这些分析深入浅出,对于我们理解危机的根源非常有帮助。但是,这些理论都是在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个根本制度的前提下解释危机原因的,并企图进一步找出解决危机的办法。因此,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危机原因论与马克思危机原因论相比,在理论上缺乏彻底性。

苏同华[4]1999年在《银行危机论》文中认为本文系统的研究了银行危机的演化、银行危机的原因与影响、银行危机的传染效应,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危机和英、美、日等国的银行全网进行了比较,对于如何完善我国银行安全网提出了建议。 第一章的导言从解释银行与危机的含义入手界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将银行危机定义为:实际或潜在的银行挤兑与银行失败引致银行停止偿还负债或为防止此一情况的出现政府被迫大规模提供援助的情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金融危机分为银行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系统性金融危机。银行危机是广义的金融危机的一种;如果银行危机导致整个支付系统失灵,并损害了实际经济,银行危机就是狭义的金融危机。 第二章对有史以来的银行危机、银行安全网的演化作了分析,对银行危机理论进行了综述和分析,提出了关于银行危机的5个假说。不同时期的银行危机即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从14世纪的银行危机到当今的银行危机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国际性、传染性,随着银行业务的国际化水平的提高银行危机的国际性、传染性在增强;从18世纪20年代的“南海泡沫”开始到最近的金融危机,银行危机总是与股市危机具有密切联系,而且从30年代开始股市危机、银行危机、货币危机开始共同出现、相互作用,时至今日金融危机的复合性特征更为明显;从19世纪20年代开始到20世纪30年代,银行危机表现出了明显的周期性特征,基本上与经济危机共同出现。不同时期的银行危机的具体原因、出现的频率、持续的时间、产生的影响都不尽相同,这是由不同时期的银行服务的业务对象、经营方式、银行制度的不同和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导致的。银行安全网作为以减少银行失败、预防银行危机、处理银行危机为目的的措施与规则。它的演化是在3个层面上进行的:银行、银行业、政府。银行危机在银行业发达、经济增长领先的国家先出现,而银行安全网总是在先爆发银行危机的国家出现,银行危机越严重,银行安全网的出现就越迅速。银行安全网所起到的效果是有限的,它既不能完全避免银行失败,也不能彻底消除银行危机,但银行安全网确实减少了银行失败的数目、降低了银行危机出现的频率、减缓了银行危机对经济的影响。作者认为银行危机的演化推动了对银行危机的研究。银行危机研究的演化与经济研究的进步也表现出了密切关系。在以上两种动力推动下,银行危机研究本身也在进化。但是随着许多国家的银行危机以及其它金融危机的爆发和研究的深入,对银行危机与金融危机进行区分的观点的分歧已经不是应不应该区分而是如何区分的问题了。作者提出解释了银行危机的5种假说,即:行业生命周期假说、产业集中度假说、种群模型、制度变迁假说和管制诱发银行危机假说。行业生命周期假说认为尽管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但是适用于描述和解释大多数行业变迁的行业生命周期假说,在解释银行危机方面也具有一定的适用价值。如果我们把银行危机的范围暂时缩小为大量银行的倒闭,那么银行危机就最有可能在银行业从成长期向成熟期、从成熟期向衰落期过度的时期发生,因而一个国家的银行业一般会爆发2次银行危机。银行业生命周期假说无法解释在银行业的萌芽期、成长期、成熟期的整个演变过程中都会爆发银行危机,而且判断发达国家的银行业70年代以来陷入衰落期尚缺乏更为有力的证据,因为银行业的总资产一直在增加,而且增加速度并未放慢。这一假说还忽略了银行业内的竞争对银行失败、银行危机的影响。作者探讨了产业集中度与银行失败、银行危机的关系。从世界各国的银行业演变的过程看银行业的行业集中度先是不断下降,然后又不断提高的。银行业的集中度的提高只能在银行数达到一定水平时才会开始。运用产业集中度理论可以说明 每个国家的银行业在集中度由低到高的转折期,会出现系统性的银行危机,在行业 集中度不断提高的过程中会不断出现银行失败。银行危机与产业集中度的关系假说 的缺点在于无法解释银行危机周期性出现的原因。作者还借用了生态学中的种群模 型、制度变迁理论解释银行危机的演化:还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来描述解除管制 引起的银行危机。以上几种假说有一个共同的缺点,未能从银行业务自身的特点出 发和宏观经济的波动来探讨银行危机的成因。 作者在第三章对银行危机的原因和影响进行了分析。由于外部风险、银行决策 者的有限信息、有限理性以及银行业务的独特性诀定了任何银行均可能以或高或低 的概率失败,并可能引起银行危机。在银行是主要的融资渠道的国家,银行危机的 爆发会使使实际经济受到较大的影响,实际经济的衰退也会对银行系统产生较大影 响;随着金融发展银行危机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一般而言,实际经济、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国际收支均与银行系统具有双向联系,即它们的变化会影响银行系统,。反过来银行系统的情况也会影响上述部门,这是我们分析银行危机的宏观经济原因 和银行危机对宏观经济影响的基础。经济的周期性波

廖润雪[5]2009年在《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评价》文中研究指明2007年,一场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范围的金融风暴,让世界金融经历着前所未有的严冬。而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出台,中国开始履行加入WTO后银行业全面对外开放的承诺,作为中国现代金融主体的商业银行,在抵御金融危机的同时,还面临着严峻的考验。监管的增强、竞争的加剧、风险的增加,巨大的压力下商业银行如何实现自身的生存和与社会、经济、环境共同的可持续发展,无论对于商业银行还是国民经济都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新兴的课题,但其核心是发展已较为成熟的可持续发展理论。本文以中国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运用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吸纳可持续发展理论、金融发展理论、银行危机理论等学科知识与研究方法,试图在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命题下,较为系统地建立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分析框架,以此为基础,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模型,从而对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可持续发展状况做出一定的评价并提出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建议与对策。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较为系统地整理了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学科背景,并由此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完善了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在新形势下的内涵与定义。第二,通过查阅相关参考文献可知,目前国内对于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尚在起始阶段,对其分析主要分布于定性分析领域。本文在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理论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对影响因素的分析,运用现代统计方法建立测度模型和指标体系,定量分析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状况并进行实证,对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张沅[6]2004年在《论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危机救助中的作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以经营负债来获取盈利的一种特殊企业,商业银行从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风险。由于在一国的经济体系中往往处于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商业银行所承受的风险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流动性风险,在商业银行所面对的诸多风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银行风险积聚的直接后果之一就是银行危机的爆发。当个别银行陷入危机时,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的拯救,不仅会给存款人和银行其他的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由于银行危机高度的传染性,单个银行危机往往将会演变为银行业系统性的危机,使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受到冲击,并进而危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各国的银行管理机构无一例外的将防范及应对银行危机作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即使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无法消除银行陷于困境的可能性”。而完善的法律化的救助制度安排却可以提高银行的危机应对能力与应对效率,把危机对社会公众和金融、经济体系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因此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化解银行危机的一个有效的保障机制,日益成为各国金融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存款保险制度,作为现代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三大部分之一,在许多国家的金融安全体系都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向法定的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由存款保险机构对其进行日常的监管,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由存款保险机构促成危机银行的被兼并,或在危机银行宣告破产后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目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多限于在银行破产后该制度对存款人的保护方面,而对于存款保险制度在防范与化解银行危机方面的作用却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本文的着眼点就在于:存款保险制度不单是一项中小储户的权益保障措施,更是一种集事先预警、事中救助及事后救济于一身的、综合性的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在介绍了国外存款保险制度及其在银行危机救助中的作用后,本文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危机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不足,以及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应对银行危机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相关问题,尤其是对于存款保险机构与我国目前既存的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协调与配合问题,以及在我国完善与存款保险制度密切相关的商业银行破产及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粗浅的探讨。

巫云仙, 李震亚, 龚秀敏, 韩莉[7]2005年在《从美日银行破产分析看我国银行业的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说明一、前言金融业与一国的经济增长密切相关,而银行业又是一国金融业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成功与否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决定因素。如果一国的银行业出现危机,则会对该国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在这方面的经验,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现成的例证。由于这些国家在金融领域缺乏有力的监管和约束机制,没有严格实行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和

孙清[8]2010年在《基于金融体系视角的银行稳定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金融体系是金融资源的配置系统。家庭部门的储蓄通过金融体系流向企业部门,并在企业间配置。按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标准,金融体系可划分为以金融市场主导型和以银行主导型。自Raymond W. Goldsmith提出“金融结构”概念以来,学术界对金融体系形成与演进的过程,不同金融体系对经济增长促进作用的比较等方面展开广泛的研究。银行为全社会提供流动性、管理支付清算,而且是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银行在金融体系起着核心作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两种金融体系出现加速融合,而与此同时欧美、亚洲各国也频繁爆发银行危机事件。因此,金融体系演变对银行稳定影响值得研究。本文首先勾画了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通过对金融体系演进历程和主导特征的归纳总结为理论与实证分析奠定基础。本文提出形成各国不同金融体系的微观基础在于家庭部门投资企业部门能力的差异。需要银行帮助进行有效投资的初级投资家庭比例低,该国就形成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而比例高则形成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沿用Diamond和Dybvig的基本框架,本文的理论模型分析不同金融体系下银行稳定运行机制。在市场主导金融体系下,银行仅为初级投资家庭的投资需求提供有效途径;在银行主导金融体系下,银行存款合同可为所有家庭提供某些程度的流动性保险,家庭部门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持有较多银行存款和较少的证券资产。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下金融市场深度大,外部冲击对均衡价格影响小;而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下证券资产占银行总资产的比率低,银行有能力抵御资产下跌的损失维持其流动性。当金融体系处于银行主导向市场主导过渡状态,银行资产规模小又依赖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因而易受资产价格波动冲击。银行的资产规模和金融市场的深度(流动性)也是抵御资产价格波动冲击在不同区域银行间传导的关键因素。从银行稳定角度看,两种金融体系不存在替代关系。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采用Logit模型和跨国面板数据检验金融体系主导模式与银行稳定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强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stickly Marked-based Financial system)与强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strongly Bank-based Financial system)均能降低银行危机发生的概率。实证研究同时发现在当前金融全球化条件下资产错配也是引发银行危机的因素之一。我国的银行运行的制度环境与西方的银行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自90年代初设立沪、深证券市场以来,对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一直存在争论。根据功能派(Merton,Bodie,1995)的观点,一个好的金融体系应兼具效率性与稳定性。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微观构成要素家庭、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资产结构的演进历程,在比较我国金融体系主导特征基础上,采用因子分析法考察影响银行稳定的潜在结构性因素。研究发现利率、信贷增长率等金融类变量是保证我国银行稳定的首要因素,金融体系结构对银行稳定有影响。本研究的政策意义在于从提高银行稳定角度看,谨慎推进金融市场发展,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扩大银行资产规模是未来我国推进金融改革的可行之路。

章于芳[9]2010年在《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银行危机是在经济部门之间公开进行的一场无休止的斗争,这场斗争的焦点是:如何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分摊银行业已经累积或正在累积的损失。对于银行危机的管理,有两类政策工具可供使用,一是采取预防性措施,二是一旦危机初露端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但是,我们注意到,单纯的补救措施面临困境,即补救措施可能带来的无效率和潜在的不稳定,将会与金融体系的演进过程相伴随。于是,有人希望能够快刀斩乱麻把问题银行解决掉,如直接破产清算。但是,银行危机是一个事件,而危机处理则是一个过程。轻而易举举起的快刀,带来的危害将远远超过一个问题银行本身所造成的损失。因为银行危机有着极其复杂的根源,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是一个经济深层矛盾的反映。因此,说到底,银行危机管理就是一个寻求金融稳定与金融效率均衡的过程。本文主题的确定源于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国际社会掀起的银行接管高潮的思考。撰写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国际金融危机中银行接管立法和实践的反思,应该成为一个深入思考的机会和最基本的起点。很显然,我国的银行危机管理机制并不能够像事先设想的那样发挥作用。本文立足于我国银行风险处置和接管的现状,尝试对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进行构建,希望借此研究对我国问题银行重整挽救和退出清算的立法和实践有所帮助,这在国内研究领域可算是一种全新的尝试。本文的主要结论是,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应是一种在成本收益博弈比较过程中积极寻求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均衡的多维制度体系。首先,银行接管应以稳定与效率的均衡为价值目标,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力求促进竞争效率和监管效率的提升,使稳定和效率在均衡框架下实现统一;其次,在法律定位上,银行接管是银行重整挽救和退出清算的有力衔接,其集合了救助和退出两者的制度优势,力求在尊重银行监管机关特权和确保问题银行处置公正之间寻求“中间线”,是解决目前我国问题银行“救而不退”、“退而无法”困境的制度选择;再次,在体系构建上,银行接管是积极平衡各方权利的多维制度框架,该框架折射出维持多方利益的监管努力,而这是单纯的风险监管、资金救助和破产清算等措施所无法比拟的;最后,在实现途径上,银行接管应采用基于成本收益视角的博弈比较方法,该方法将对接管决定、实现与终止的全过程产生最直接、最根本的影响,它是银行接管生命力的源泉所在。本文的其他章节就如何操作这个体系框架进行了研究探讨,具体涵盖了银行接管的权责主体、实施程序、救助措施以及监督审查等内容。本文共分六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银行接管的实证分析。本章介绍了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兴起的银行接管高潮,在银行危机管理战略视域下审视了银行接管,回顾了三大金融危机中的银行接管历程,随后对银行接管进行了基本解说。同时,对美国、加拿大和意大利等国接管法律制度模式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并对我国银行风险处置和银行接管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从比较法视野看,美国接管模式以“超级权利”与立法先行为特色,加拿大接管模式突出了通力合作下的协调机制,意大利接管模式则体现了银行接管从临时性经营、特殊管理到行政强制清算的渐进式过程,这些都为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经验借鉴。从本土视角看,我国以往的银行风险处置实践,存在一个两难困境,即救助过多引发严重道德风险,与金融机构退出、清算法制不全导致问题机构处理“久拖不决”两者并存。银行接管集合了救助和退出两者的制度优势,对我国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但从我国银行接管现有的立法和实践看,还存在目的定位过于狭隘、接管事由过于模糊、权责规定过于简单、救助手段无法可依与实施程序缺乏规制等诸多缺憾,还亟待完善。第二章银行接管的理论基础。本章从监管理论学说、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与现代公共管理逻辑三个角度对银行接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揭示了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的重塑建议。监管理论学说主要从金融体系不稳定假说、信息不对称理论和传染性理论等方面进行探讨,侧重于解释接管产生的银行脆弱性根源,其解决的是“为什么要对银行进行接管”的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分析侧重于解释“谁主导接管过程比较合适”的问题。其中,路径依赖和模式选择理论指出,银行接管不仅要着眼于当前制度变迁的现实条件,更要考虑金融制度和行政体制存在和发展的文化惯性;国家理论指出,监管机构应在银行接管中起主导优势,为银行监管机关代表国家实施接管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则为银行监管机关主导下的接管采用社会化管理模式提供了理论支持。现代公共管理逻辑侧重于解释“银行接管应如何进行”的问题。“新公共管理”的代表性学说——公共选择理论,通过运用个人主义方法论、经济人假说和经济学交易论等三大研究方法分析指出,当把增进社会福利与保证个人平等的权力赋予接管机关后,应使其受制于某一监督审查机制,从而使接管主体的成本控制、寻租行为等得到有效监管。同时,当前我国银行接管的经济分析应在演绎推理的基础上再辅以定量分析,并最终走向定量分析为主的“科学化”路径。本章提出,后危机时代我国的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应是一种在成本收益博弈比较过程中积极寻求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均衡的多维制度体系,其在价值目标、法律定位、体系框架和实现途径上有着极其丰富的内涵。论文前两章具有总则性质,主要对银行接管进行了国际比较和实证分析,阐释了银行接管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论证了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构建的紧迫性和可能性,并提出了制度构建的建议,为第三章到第六章的内容奠定了研究的基础。第三章银行接管的权责主体。本章对银行监管机关、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及存款保险机构在银行接管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阐释,明确了银行接管的权责主体及其责任范畴。同时强调了权责主体间协调的重要性,并就权责主体间的利害冲突、协调形式与协调重点等进行了探讨。本章认为,对银行监管机关而言,其作为接管主管机关,一方面,应将自身被赋予的各项必要权力,通过正向激励型委托管理的方式赋予接管中的受托人,即接管人;另一方面,要协调好内外关系,力求识别并纠正容易导致接管失败的逆向激励机制,确保接管的顺利实施。对中央银行而言,如何在最后贷款中取得平衡点、在系统风险维护中找到契合点、在支付系统保障中保证时间点,尤为关键;对财政部门而言,面对监管垂直化和风险属地化下的权力冲突,其作为接管秩序维护者和“兜底”救助者,要准确把握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对存款保险机构而言,面对多重身份竞合,要避免因其角色的变更而产生运作中的疑虑。第四章银行接管的实施程序。本章主要从基础标准、预警体系、启动准备、具体实现及终止方式等五个步骤对银行接管的实施程序进行构建。在接管的基础标准上,本章对接管标准界定的立法例进行了介绍,并在分析我国银行接管标准现实缺陷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接管基础标准进行了探索,尝试提出四类标准设想,即系统性标准、资本严重不足标准、流动性标准与其他标准等,其中系统性标准具有准总则性质。在接管的预警体系上,分为金融机构个体风险预警体系和系统风险指标体系两类。对于前者,银行监管机关是预警主体,其应构筑分层次、科学动态的风险评估与预警系统,应开发风险评测模型,实行分类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并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后者,中央银行是预警主体,其在指标体系构建上应注重宏观经济运行与金融体系的互动,关注作为主要金融业的银行体系运行的稳健性,辨别银行体系内在薄弱点的征兆,同时,应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运用援救政策防止金融不稳定,当防范和援救措施失败时应全面激活金融安全网,并适时提议接管。接管的启动准备由接管申请的发起和启动前的考量因素两方面组成。接管申请的提起,应分为银行监管机关、中央银行、我国将来成立的存款保险机构与问题银行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依职权提起的申请,以及银行、持股达到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大股东、持有一定债券数额的债权人依利益提起两种申请。在接管启动前的考量因素上,本章提出,主管机关必须进行可行性评估,在接管介入上选择适当时机,提倡私人救济,同时应与安全网其他成员共同协商应对,防止危机传导引发系统性风险。接管的实现具体包括发布公告、关注舆情、全面交接与确定方案等四个环节。发布公告,重在表明公正、公平、公开的立场,以此保证信心,避免挤兑;关注舆情,重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反应,及时做出澄清或说明,并适时调整改善;全面交接,重在接手经营管理后的债权债务清理;确定方案,重在方法的选择与可行性论证、其成功可能性的对比分析、成本与收益核算预测,以及对执行所需时间的估算。其中,全面交接与确定方案是接管实现的两个核心环节,尤为关键。接管的终止分为重生终止、合并终止和破产终止三种类型。本章认为,在重生终止上,应参照接管决定时的标准有针对性地对重生标准加以判断,并提倡选择流动性较好、实力较强的投资者,通过增资重组实现重生。同时,选择合适投资者通过合并终止接管也是一条积极的出路,但要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对于破产终止,要正视其存在现实性和必要性,但要做好相关的系统性风险论证工作。第五章银行接管的救助措施。本章在明确接管救助四大原则的前提下,对具体接管救助措施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着重介绍了违法责任追究这一特殊救助方式。在接管救助原则上,本章提出,时间管理对处置成本存在影响,快速处置能更迅速反映接管对象的市场价值;在成本最小化原则下,应看到救助方式本身没有优劣之分,关键看其适用的对象和时机,要尽量使资本管理和债权处理变成可预测的过程,鼓励引进私人部门;有效立法能对接管成本产生直接影响;接管救助中的多方利益均衡有助于社会总福利的提高。在具体救助措施选择上,本章提出,作为银行接管的应急平台与有力支撑,我国应尽快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兼并措施的采用,应考虑到接管对象的特殊性,在兼并模式、并购方资质、兼并方式与法律配套上给予特别考虑;收购和承接较为常用,是重在优化资产的一种处置策略与方法;过渡银行一般运用于处理大型而复杂,并易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场合,如果采用必须在立法上开通“绿色通道”;政府援助前,要明确是否确实存在系统性风险,是否已用尽私人主体领域的救济措施;稳定基金作为一种处理重大金融风险的时效性应急措施,我国可以适时加以尝试;控股公司保证这一措施符合公共利益,但其适用要有严格的条件。在违法责任的追诉上,应赋予接管主管机关对违法行为民事和刑事两方面的主导性调查权限,并在有关机关内部设置专门单位,配置相当的人力物力,以应对追偿和追诉的专业需求,同时,民事追诉应在成本效益上进行比较考量。第六章银行接管的监督审查。本章在公众问责制、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等方面对银行接管的监督审查机制进行了设计。本章提出,接管权责主体承担责任有其法律基础,但当前国际社会有加强免责保障的发展趋势,因此,公众问责制必须在承担责任和免责保障两者之间取得平衡。信息披露有利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接管的顺利开展与监管效率的提高,其在银行接管中的作用不容忽视。接管主管机关应在接管信息的收集与整理上投入更多的研发精力,为接管建立数据监控奠定基础。同时,主管机关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有利于接管目标的实现。在行政审查上,应由接管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听证,但其必须在接管前正式通知对方并最后听取陈述意见。在接管决定(行为)行政复议上,应在银监会内部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非常设性)进行审查,当接管决定(行为)涉及系统性风险时,应有人民银行、财政部门等部门派员参与审查。在司法审查上,在强调司法审查必要性的同时,应明确司法审查的主要作用是确保接管主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在法律范围内行使,但无权以其判断代替银行监管机关的决定。同时,司法还应在破产申请和民事诉讼程序“三中止”上为银行接管提供必要的支持。

吴志刚[10]2003年在《我国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对典型案例的剖析表明,我国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没有制度化的规范,退出模式选择的随意性较大,增加了决策成本、协调成本和清算成本,成本的分担也没有理顺。研究分析还显示,市场化的收购要比行政主导的收购成本要低、要优;在我国,行政关闭模式要比破产总体成本要小;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早退出比迟退出所花成本要少。 在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最终承担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成本的做法,并以地方财政向中央银行借入再贷款来作为市场退出资金来源,这实际是形成了一种隐形的、完全保护的、非制度性安排和极易形成道德风险的存款保险办法。但是,地方政府财力薄弱而拖欠归还中央银行专项再借款,使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成本“货币化”的倾向十分明显。作者赞成多方共同分担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成本,建立有宽限期的限额赔付存款保险制度,在实施限额赔付之前仍对储蓄存款全额赔付。此外,本文提出了在金融业完全实现市场化之前,地方财政按地方金融机构存款或资产规模一定比例在预算内划拨资金补充存款保险基金,这种构想既要求地方财政承担部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成本,又考虑了其现实的财力状况。地方政府以存款保险机构为载体,参与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控和风险处置,使其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上的责任和权利相对应。

参考文献:

[1]. 应当重视对银行危机的研究——评《银行危机论》[J]. 周骏.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 2001

[2]. 驳中小商业银行危机论——基于利率市场化视角[J]. 李连梦. 黑龙江金融. 2014

[3]. 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经济危机原因论述评[D]. 刘非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2

[4]. 银行危机论[D]. 苏同华. 华东师范大学. 1999

[5]. 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评价[D]. 廖润雪. 厦门大学. 2009

[6]. 论存款保险制度在银行危机救助中的作用[D]. 张沅. 清华大学. 2004

[7]. 从美日银行破产分析看我国银行业的风险防范[C]. 巫云仙, 李震亚, 龚秀敏, 韩莉. 2004中国生产力发展研究报告. 2005

[8]. 基于金融体系视角的银行稳定研究[D]. 孙清.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0

[9]. 后危机时代我国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D]. 章于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10]. 我国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研究[D]. 吴志刚. 暨南大学. 2003

标签:;  ;  ;  ;  ;  ;  ;  ;  ;  ;  ;  ;  ;  

银行危机论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