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二战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_乌拉圭回合论文

论二战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_乌拉圭回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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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乌拉圭回合谈判(1986—1994)中通过的《关于创建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前言里就开宗明义地阐述了WTO的宗旨:首先是它继承GATT当初所提出的目标,即缔约各方“在处理它们之间的经济事务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注:Olivier Long:《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中译本),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12页。)。此外,WTO还在GATT的基础上,增补了诸如扩大服务贸易、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生态环境,以及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世界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等多项内容。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关于创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分别在第三条和第九条等条款中明确规定了WTO的职能和决策制度。 这包括促进乌拉圭回合谈判可达成9项协定及所属的各项多边及次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及目标的实现;负责管理实施各成员国贸易政策的审议;为成员国之间的谈判提供场所;负责与IMF、IBRD 及其附属机构的合作等项职能。在决策制度方面,该协议表明,“世界贸易组织应继续以1947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所提出的‘意见一致’(consensus )作出决策的办法,为其决策原则”(注:崔大沪:《WTO 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国际贸易》,1996年第2期。)。这就意味着大量的谈判、 磋商及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理解与让步,以达成对WTO 作出的各项规则的充分理解和尊重。为了避免出现因各方意见不一而造成WTO 作出决策不下的局面,该协议在第九条还规定,“如若某一决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则由投票表决”,并根据决定的重要程度,分别确定以“简单多数通过”、“2/3多数通过”和“3/4多数通过”的决策规则。倘若遇到对已经表决通过的重大决议提出修改意见时,就要求每一个成员国对修改意见必须表示接受,且不能有任何弃权或缺席(注:任列:《世界贸易组织与世界贸易自由化展望》,《国际贸易问题》,1996年第7期。)。这种要求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WTO在决策机制、 最惠国待遇及关税减让等重大原则的长期稳定。

除了以上各项组织机能和决策制度外,《关于创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还着重对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作出了特别规定。 该协议要求WTO负责实施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于纠纷解决的规则与程序之谅解协议》,依照这项谅解协议规定的规则与程序来主持并处理各成员国之间出现的各种贸易纠纷。为了保证各项规定得以实现,该谅解协议特别设立了一项“反向一致”(Inverted Consensus)的决策规则,即如其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申诉方提出设立专家小组(Panel)的请求时,除了在纠纷解决机构(Distribute Settlement Body)的会议上,以一致反对的方式予以拒绝之外,否则应成立专家小组。第十六条第四款又规定:在DSB审议专家小组所提交的报告时,当事方如不提出上诉, 报告应在DSB会议上通过。该谅解协议第二十二条规定, 如果纠纷的败诉方不履行专家小组或DSB的建议或裁决, 同时也未能与对方达成双方接受的赔偿协议,胜诉方可向DSB申请授权, 要求对败诉方“中止适用关税减让或其它义务”,即意味着对其实行单边制裁。除非DSB 一致拒绝该请求,否则应授权胜诉方采取单边制裁措施(注:赵仁康:《世界贸易组织面临新矛盾》,《国际商务》,1996年第9期。)。

从WTO成立至今近4年的实践来看,它的建立在协商基础上的争端解决机制比较成功地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一个颇有成效的解决贸易争端的场所,又能较为充分地尊重矛盾各方地意见主张,因而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

当一些学者将其与GATT机制对比时,认为它“是这一机制的一次革命——从论坛和调解委员变成了法院和仲裁庭的革命”(注:朱揽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例汇编》,法律出版社,1995 年6月版,第3页。)。就国际法意义而言,GATT 并非是一个具有法律地位的国际经济组织, 而仅仅是一纸临时生效的多边贸易协定。 正是由于1948年拟建立的“国际贸易组织”未能实现,因而为了GATT的各项规定而逐步建立了各种执行机构,肩负起原本应由“国际贸易组织”所应担负的任务。随着战后各国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不断增强,国际贸易呈现出不断翻番的趋势,GATT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纠纷亦接踵而至,解决各方的纠纷和争端便日渐成为其主要任务之一。

从1947年GATT时定的条款来看,该协定的第22条的“磋商”条款和第23条的关于“利益丧失或损害”条款,都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事先作出了相应规定。前者确立了一旦发生贸易争端时,“应进行有效磋商的一般性原则”;而后者在其第1条款中规定, 若缔约方未能实行某项措施或因其它情况,而使本方根据GATT的规定而应直接或间接可以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使GATT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时,则这缔约方可向对方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对方则应对此给与“同情的考虑”。在该条的第2款还规定,如若在合理的时间内, 争端双方仍未达成协议,则可将问题提交给缔约国全体会议上处理,全体代表会应立即对之进行研究,“并向有关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进行裁决”(注:Robert J.Gorilen,Maeroeeonomics,thirded edition,1993,PP109,121.)。

然而,随着战后初期国际贸易量的急剧增加,国家间的贸易摩擦不断上升。这种现状迫使GATT不得不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先后做5 次重要的修订和补充:1、1958年11月10日通过《关于依照第22 条解决影响某些缔约方利益的程序的决定》,以解决如何援引第22条的方法问题; 2、1979年11月28日作为东京回合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之一,通过《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与监督的谅解》,将GATT签订21年来在解决争端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程序以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其附件还对解决争端的习惯做法作了详细说明;3、1982年11月29 日缔约国全体大会又通过一项决定,对1979年达成的谅解再次作了补充规定;4、1984年11月30 日,在第40届全体大会上又通过一项关于解决争端的专家小组的构成及其工作程序,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5、1988 年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在蒙特利尔中期审评会议上再次对1979年12月达成的谅解内容加以修订和扩充。

但是,从GATT整个47 年的实际动作结果来分析, 它曾先后受理过238起国际贸易争端。其中仅美国一家为申诉方者有81起,被诉65起。两项相加,仅涉及美国一国的案例就占争端总数的61.3%。其次,以欧盟为申诉方者有36起,被诉56起,两项相加,也占争端总数的38.6%。而占世界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相互摩擦的诉案仅仅有3起, 占总数的1.3%。从发生争端的性质以及争端所涉及的条款来分析, 多达75起案例都涉及GATT第Ⅱ条“数量限制”。其次有53起案例涉及第3 条“关税减让”。另有44起案例涉及第23条“利益损害”。还有40起案例涉及第2条“最惠国待遇”……通过这两组统计数据我们不难看出, 当时的国际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西方贸易大国或欧美大型贸易集团之间,同时,发生争端最多的领域都涉及到《关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事实上,当时多数争端都以悬而未决而告终。

出现这种结局的原因主要是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着严重缺陷。尽管GATT历经了数次修改和补充,但仍然不能从根本上适应世界贸易飞速发展的需要。由于这一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机制并非是以一个拥有国际法地位的国际贸易组织为依托,因而其运作过程无法得到法律上和组织上的切实保障。

自80年后半期以来,在国际经济领域内,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区域集团化的趋势日益发展。现代科学技术的创新,使世界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呈现出甚至半个世纪前世人无法想象的程度。随着长期冷战的美苏两大集团的对峙态势日渐趋缓,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都纷纷向发展经济的方向作出了重大战略性调整,使得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尖锐激烈,因而造成了GATT的争端解决机制远远落后于国际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基本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这一机制发生带有根本意义的改革就势在必行。面对这种现实,各成员国只好通过谈判,以共同寻找化解矛盾的思路和措施。为此,在1989年4月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经各成员国反复酝酿磋商,终于达成了《关于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虽然这份谅解仍然保留了原来机制的基本框架,但对其内容却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补充。这些新增内容分别体现在这一轮回合谈判中相继达成的9项多边贸易协议中。 它们分别是:《关税减让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农产品协议》、《服务贸易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为了确保上述9项协议得以有效落实,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另一项重要且有深远意义的《关于创建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 该协议明确规定:WTO将统辖乌拉圭回合谈判所修改的GATT 和各项非关税守则,以及上述9项协议。未来的WTO将负责统一处理国际贸易争端,并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仅从这9 项协议的名称所涉及的内容,我们也可以发现WTO显然比GATT扩大了管辖范围, 但同时它也同样面临着更加繁重的任务压力和国际格局变化所引发的各种新的严峻挑战。但无论如何,我们如果将WTO与GATT加以对比, 也就很容易发现前者比后者还是具有较大的优势。

首先从法律基础来看,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关于关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这份国际法律文件, 赋予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统一适用于自《1947年关税贸易总协定》发展而来的所有贸易争端解决的权力。同时,它还适用于自1979年关于非关税措施的东京回合谈判发展而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非关税措施协议》所涉及的贸易争端解决的权力(注:汪尧田 周汉民:《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5月版,第202页。)。从而克服了GATT在法律地位上“名不正言不顺”的弊端。

其次,GATT原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一直未能设立专门负责解决贸易争端的权威机构,而这一重要的职能只是由GATT缔约方理事会兼理。相比较而言,WTO则成立了专门负责解决争端的常设机构, 隶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由一位主席主持工作,并且制定出了该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此外,WTO还确立了更加严明的工作时限。 它对于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即是从接到申诉到开始磋商、成立专家小组、审议案件、提出报告交由争端解决机构审议等项事宜都有明确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间表。

再次,WTO争端解决机制另外一个引人注目的特点, 就是增设了上诉程序,并为此设立了常设机构,专门受理各种上诉案件。WTO 的任何一个成员国都有权提出上诉。上诉的内容局限在专家小组能够就诉案中的法律问题作出解释或向上诉机构提交相关报告的范围内。常设上诉机构有权维持、修改或否决专家小组提出的建议或裁决意见。在专家小组的报告被上诉机构通过后的30天内举行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涉案双方均需表明其执行裁决的意向。如果败诉方不能立即执行,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执行”。否则,被诉方须与申诉方谈判,以确定双方能够接受的补偿。在20天内,如果双方谈判仍然未果,申诉方有权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其对被诉方中止或减让其它义务。若被诉方对于中止或减让其它义务持有异议,它可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仲裁要求。仲裁决定为最终决定,有关各方都应接受。一旦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拒绝履行仲裁决定,争端解决机构可授权申诉方选择中止执行上述9 项协议中所规定的减让或其它义务,予以“交叉报复”(注:程宝库:《WTO与GATT 在效率、秩序和公正问题上的比较》,《南开学报》,1997年第1期。) 。

再有,在GATT47年的历史上,由于广大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太弱,当它们与西方发达国家发生贸易争端时,即便是在全体大会判定其胜诉,多遇到发达国家不予理睬,而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则往往束手无策,根本无力予以有效的反击。相比之下,WTO 为了唤起那些经济实力弱小的国家积极利用这一机制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的热情,在涉及这些国家成员的争端案件的解决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求发达国家充分考虑他们所处的特殊环境。即使是它们在诉案中败诉,并面临遭胜诉方给予报复时,WTO对胜诉方所采取的报复措施也作出了明确的限制界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WTO 及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得出以下几点基本认识:

第一、WTO 及其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产物。毋庸讳言,由于美国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实力地位所决定,加上GATT 的争端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的缺陷, 在战后相当长的时期内GATT曾长期受控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因此GATT及其争端解决机制在维护世界经济秩序方面未能很好地实现其预期的目标。从70年代开始,美国的政治经济霸主地位开始动摇,其固定汇率制的崩溃一度引起了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不安。与此同时,两次中东石油危机又造成国际市场的混乱,致使许多依赖石油进口的国家蒙受了沉重的打击。1973年世界贸易的增长率一下子从8.5%迅速下降到3%(注:朱揽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贸易纠纷案例汇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6月版, 第124页。)。到80年代初期,西方国家相继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面对这一系列急待解决的问题,GATT却束手无策,力不从心。加之GATT的管辖范围只囿于货物贸易,并不具备调整国际投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的统一规则,从而在这些方面也使一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受到扭曲。在这种一派混乱的国际经济秩序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浊浪日益高涨,国际贸易争端随之大量涌现,GATT对之又解决不力,引起了许多缔约国的不满。国际社会实在无法任凭这种局面继续恶化下去,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努力以促使GATT的改革发展,所以就出现了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谈判和1984—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谈判。WTO 及其争端解决机制便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的。

第二、WTO帮助世界贸易秩序的稳定和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自WTO于1995年初问世以来,它从许多方面完善和强化了国际贸易秩序,较为明晰地调整从事国际贸易各方的权力义务关系,从而为冷战后国际秩序走向稳定打下了基础。从前边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WTO 着手清理了包括农产品贸易、纺织品贸易在内各类非正常贸易措施、灰色区域措施,并把管辖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等领域,第一次把世界经济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纳入全面的管理。WTO通过协议, 专门规定了加强维护世界贸易秩序具体措施,并建立常设机构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逐一审查。尤其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是完成了从以往GATT的就事论事、议而不决、决而不果的局面转变为一视同仁、依法办事的历史性转变。

第三、健全了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解决程序问题上,WTO 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时限和更为自动的程序,并且形成了一个以第三方裁定为主的运行规则。值得特别指出的是,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置了由法律专家组成的确定机构——专家小组。其职权是通过解释和使用某些国际商法规则来解决带有法律性质的纠纷,而WTO 最终作出的裁定对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1995年12月15日正式成立了由来自德国、美国、新西兰、埃及、菲律宾、乌拉圭和日本的代表所组成的WTO上诉法庭。 这就说明人们有理由期待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今后将会依据国际法,更加公正快捷地解决各种贸易争端。

综上所述,我们已经看到WTO自成立以来, 在完善和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建立和健全多边贸易体系的组织结构,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以及加强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等方面正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并逐步树立起它在国际贸易领域的权威,从而为继续强化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和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国际贸易规则打下了基础。然而,这决不意味着它已经达到了尽善尽美的地步。譬如,它的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的“交叉报复”的作法,将会导致各国贸易摩擦和矛盾更加复杂化。此外,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不断向WTO施加压力, 要求发展中国家接受西方的有关社会条款,以便将劳工福利等问题同普通货物贸易挂钩,其结果将会导致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受损,这不能不令我们对WTO 今后的重大举措继续保持密切注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希望WTO 今后在推动世界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方面发挥进一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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