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区在中国的战略效应_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中国FTA的战略效应,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效应论文,战略论文,FTA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当前,国际经济环境深刻变化,中国也进入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改革开放全面推进的新常态。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自身调整改革以及世界经济复杂变化的背景下,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新时期我国适应全球经济发展趋势,继续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

      一、中国FTA的整体进展

      20世纪90年代至今,全球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持续快速增长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中国参与FTA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进展显著,截至2015年底,我国已签署/生效的FTA有14个,正在谈判中的FTA数量为8个,有4个FTA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①此外,我国于2001年参加了《亚太贸易协定》,对部分产品实施关税减让。

      目前,我国已经签署/生效的14个FTA共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分别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东盟十国、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瑞士、韩国和澳大利亚(见表1)。②其中,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是我国国家主体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成功实践;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的自由贸易协定根据不同领域分别缔结了单独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投资协议;而自2008年以后,我国签署的FTA均采取了一揽子协定的方式。对于已经实施的部分FTA或其中的重要领域,我国还进行了升级谈判,以期进一步提高自由化水平,促进中国与FTA伙伴之间的经贸关系。

      1.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

      2003年6月和10月,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并同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4年至2013年陆续签署实施了十项补充协议。2014年12月,在CEPA框架下,又签署了《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出了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并以正面清单的形式增加了在跨境服务、电信以及文化领域的开放承诺。该协议虽然局限于广东省与港澳之间,但是示范效应显著。2015年11月27日、28日,签署《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内地全境首次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方式全面开放服务贸易领域。

      CEPA内容涵盖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贸易投资便利化、金融合作、旅游合作等领域。货物贸易方面,《补充协议二》签署后,自2006年1月1日起,内地对原产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已全面实施零关税。服务贸易方面,2016年6月1日《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实施后,内地对香港、澳门开放的服务部门将达到153个。使用负面清单的领域,限制性措施仅有120项,内地与香港、澳门将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2.中国—东盟FTA及其升级《议定书》

      中国—东盟FTA是我国对外商谈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确立了自贸区的基本框架和目标。2004年1月1日起,中国—东盟FTA开始实施早期收获计划,对500多种农产品实行降税。2004年11月签署《货物贸易协议》,并从2005年7月20日起全面启动降税进程。此后,《服务贸易协议》和《投资协议》陆续实施。2011年11月,双方又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议定书,已于2012年1月生效。

      

      中国—东盟FTA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经济合作等广泛内容。根据安排,货物贸易方面,到2010年,中国和东盟六个老成员有90%的产品实现零关税;东盟的四个新成员则推迟于2015年实现90%产品零关税的目标。服务贸易方面,根据第一批承诺减让表,我国5个服务部门的26个分部门向东盟国家开放市场;东盟十国也分别在金融、电信、教育、旅游、建筑、医疗等行业向我国做出市场开放承诺。2012年1月1日起,双方实施第二批具体承诺,中国对商业服务、电信、建筑、分销、金融等部门的承诺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调整,并进一步开放了公路客运、职业培训、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等服务部门。东盟各国第二批具体承诺涵盖的部门也明显增加,一些国家的承诺还超出了WTO新一轮谈判的出价水平。③

      中国—东盟FTA对于促进双边贸易投资作用显著。2014年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总额达到4802.7亿美元,累计相互投资超过1500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东盟最大的贸易伙伴,东盟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东盟FTA建设,2014年9月,双方启动了首轮自贸区升级谈判。2015年11月22日,签署中国—东盟FTA升级《议定书》,重点加强货物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提升经济技术合作水平,以实现2020年双边贸易额达到1万亿美元的目标。

      3.中国—智利FTA

      中国—智利FTA是我国第一个与拉美国家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2005年11月双方签署《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启动货物贸易的关税减让进程。根据安排,占两国税目总数97%的产品关税将于10年内分阶段降为零。2008年4月签署《服务贸易协定》,我国的计算机、管理咨询等23个部门和分部门,以及智利的法律、建筑设计等37个部门和分部门向对方进一步开放。2012年9月双方签署《投资协定》。截至2015年1月1日,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已执行完毕。中国—智利FTA生效以来,双边贸易迅速增长,目前,中国已成为智利第一大贸易伙伴。2015年5月,双方同意探讨FTA升级的可能性,并将启动相关联合战略研究。

      4.中国—巴基斯坦FTA

      中国—巴基斯坦FTA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合作等领域。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2006年11月18日,签署《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安排,双方分两个阶段对90%的货物进行关税减让。2009年10月10日,服务贸易协定生效,我国6个主要服务部门的28个分部门、巴基斯坦11个主要服务部门的102个分部门分别向对方开放。自2011年3月起,启动了第二阶段谈判。2015年11月11日,服务贸易协定银行业服务议定书生效,对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为两国企业提供更多融资便利具有积极作用。

      5.中国—新西兰FTA

      中国—新西兰FTA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缔结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2008年4月7日签署,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是一揽子达成并实施的全面自由贸易协定。在货物贸易方面,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63.6%的产品自生效时起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绝大部分自新西兰进口产品的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服务贸易方面,新西兰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4大部门的16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中国在商务、环境、体育娱乐、运输等4大部门的15个分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此外,中国—新西兰FTA还在人员流动、投资、海关、检验检疫、知识产权、透明度以及合作等方面做出了自由化、便利化安排或制度性规定。

      6.中国—新加坡FTA

      2008年10月23日,中国与新加坡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国—新加坡FTA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员流动、海关程序等领域。根据安排,新加坡自2009年1月1日取消全部从中国进口产品的关税;中国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新加坡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新加坡在承认中医大学学历、允许我国设立中医大学和中医培训机构、开办独资医院以及中文教育和中文培训等方面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我国则在设立外资医院、认可医学学历方面对新加坡进一步开放。④2015年11月,中国—新加坡FTA升级谈判正式启动,重点集中于贸易便利化、服务贸易、投资以及进一步开展合作等领域,以推动双边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7.中国—秘鲁FTA

      中国—秘鲁FTA是我国与拉美国家缔结的第一个一揽子自由贸易协定,于2009年4月28日签署,2010年3月1日起实施。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争端解决、贸易救济、机构问题、知识产权、地理标识、合作等内容。在货物贸易方面,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在服务贸易方面,秘鲁在采矿、研发、中文教育、中医、武术等部门进一步对我国开放;中国则在采矿、咨询、翻译、体育、旅游等部门对秘鲁进一步开放。

      8.中国—哥斯达黎加FTA

      中国—哥斯达黎加FTA是我国与中美洲国家达成的第一个一揽子自由贸易协定,于2010年4月8日签署,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知识产权以及合作等内容。根据安排,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其中,自协定生效之日后立即实施的零关税的产品分别占中国和哥斯达黎加税目总数的65.3%和62.9%。另外,中方31.4%和哥方28%的产品将在5年至15年内线性降税至零。⑤在服务贸易方面,哥斯达黎加的电信服务、商业服务等45个部门和我国的计算机服务、房地产等7个部门将向对方进一步开放。

      9.中国—冰岛FTA

      中国—冰岛FTA是我国与欧洲国家缔结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于2013年4月15日签署,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领域。根据安排,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冰岛将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工业品和水产品实施零关税,约占中国向冰岛出口总额的99.8%。中国对从冰岛进口的7830个税号产品实施零关税,约占中国从冰岛进口总额的81.6%。此外,双方还就服务贸易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并对投资、自然人移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10.中国—瑞士FTA

      中国—瑞士FTA于2013年7月6日签署,2014年7月1日实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竞争政策、知识产权、环境、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⑥在货物贸易自由化方面,中国—瑞士FTA达到了较高水平。自生效之日起,瑞士对我国6958项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对619项产品实施部分降税。中国对瑞士1803项产品立即实施零关税,对5495项产品分阶段降至零关税。中国和瑞士双方参与降税的产品比例分别达到96.5%和99.99%。在服务贸易方面,瑞士在旅游、翻译等领域做出了进一步开放的承诺,我国进一步开放的承诺集中在证券等服务部门。此外,协定还包括环境、知识产权、竞争等我国以往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很少涉及的规则问题。在协定中,我国首次同意对环境问题单独设章,并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增强了权利人保护的透明度和便利性。中国—瑞士FTA是一个具有较高水平的一揽子协议,特别是在新规则领域的尝试和突破,对于我国缔结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具有示范效应。

      11.中国—韩国FTA

      中国—韩国FTA是我国目前涉及贸易规模最大、综合水平最高的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6月1日签署,同年12月20日正式实施。协定不仅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植物与植物卫生检疫、技术性贸易壁垒等内容,还包括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电子商务、环境、经济合作、一般条款等规则领域,涉及“21世纪经贸议题”。

      根据安排,在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零关税的产品都将达到数目的91%及进口额的85%;韩国零关税的产品都将达到数目的92%及进口额的92%。在服务贸易方面,韩国在速递、建筑服务领域做出了超出其所有现有FTA水平的承诺;我国则在法律、建筑、环境、体育、娱乐服务和证券领域进一步开放。另外,中韩FTA中设立了金融服务和电信两个单独章节,是我国商签FTA的首次尝试。协定生效后,两国将以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进行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

      12.中国—澳大利亚FTA

      中国—澳大利亚FTA是我国首次与经济规模总量较大的发达国家之间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于2015年6月17日签署,同年12月20日实施。协定内容全面,自由化水平较高,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领域。货物贸易方面,澳大利亚所有产品均对中国完全降税,自由化水平达到100%,其中91.6%的税目关税在协定生效时即降为零。中国96.8%的税目将实现自由化,其中5年内完成降税的税目比例为95%。服务贸易方面,澳大利亚以负面清单方式开放服务部门,除少数领域外,给予中方全面最惠国待遇。我国则以正面清单方式开放部分服务部门,并纳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部分自主开放措施。今后,我国还将以负面清单方式与澳大利亚开展服务贸易谈判。澳大利亚国际经济研究中心的研究结果显示,协定生效后,澳大利亚GDP将增长0.7个百分点,中国的GDP将增长0.1个百分点,对促进两国的贸易投资及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

      二、中国FTA的战略效应:经济视角分析

      近年来,全球和地区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由FTA所引发的区域竞争性自由化格局在不断建构的过程中日益错综复杂。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愈发重视FTA的多重战略效应,以期利用自由贸易协定实现在经济、外交等方面的广泛利益。我国在党的十七大会议上把自由贸易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以周边为基础加快实施FTA战略,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作为新时期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FTA战略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发展、拓展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深化国内改革以及构建地缘经济格局等方面将产生积极的综合效应。

      (一)货物贸易自由化

      自由贸易协定有助于扩大市场准入、增加出口、促进就业与经济增长,这是FTA的基本功能与传统利益。目前,我国是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2014年,中国货物贸易总额为43030.4亿美元,占当年名义GDP的41.5%,其中,出口额23427.5亿美元,占全球份额的12.7%;进口额19602.9亿美元,占全球份额的10.6%。同期,我国与14个FTA的货物出口额为8624亿美元,进出口总额为16092亿美元,出口额比上一年增长3.1%,初步显示了出口促进的积极效应。

      在一些生效时间较长的FTA中,货物贸易自由化的效应较为突出。以中国—东盟FTA为例,根据安排,中国与东盟6个老成员已于2005年7月1日启动降税进程,并于2012年1月1日前取消了所有正常类税目的关税。东盟新成员中,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将正常类税目中50%的关税削减到0~5%的时间分别为2009年、2010年、2010年和2012年,有不超过250个6位税目可以推迟到2018年取消关税。到2010年自贸区全面建成时,东盟6国对我国的平均关税从12.8%下降到0.6%,有90%的产品实现零关税。协定实施后,中国对东盟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出口额从2003年的309.27亿美元增长至2014年的2720.55亿美元,年均增长21.9%。我国对东盟的出口贸易占整体出口的比重也由2003年的7.06%上升至2014年的11.61%(见表2)。⑦

      贸易规模较大的FTA,关税减让所带来的市场准入效果会更加突出。随着与澳大利亚、韩国等主要贸易伙伴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生效,我国FTA的贸易创造效应将越发显著。以中国—澳大利亚FTA为例,联合可行性研究的结果表明,贸易自由化将促进我国GDP增长速度提高0.006个百分点,约为16.61亿美元;对澳大利亚的出口将增长7.3%,约为20亿美元。⑧我国对澳大利亚的出口占总出口的比重预计将从1.7%提高到2.1%左右。⑨在缔结FTA之前,澳大利亚关税水平最高的是食品、机动车以及纺织品、服装和鞋袜等(见表3)。FTA生效后,澳大利亚对所有我国的产品将实行零关税,我国的纺织品、服装、皮革制品、电子和机械设备、化工产品、交通运输设备和各种杂项制成品(玩具和运动设备)等产品的出口获益较多。

      多年来,出口贸易对推动中国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我国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出口额达到22099.04亿美元,占GDP的25.9%。但是,自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始终处于调整阶段,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我国经济也处于“三期叠加”阶段,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在新的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面临国际市场需求不足、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国际贸易格局变化、全球自由贸易协定激增以及自身传统竞争优势减弱等诸多挑战。事实上,近几年来,我国出口贸易增速已经明显放缓,2011年出口增长率为20.3%,此后增长速度急剧下降,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为7.9%、7.8%和6.1%。要保持出口贸易的较快增长,推动双边和区域贸易自由化是非常重要的途径。

      

      

      目前,我国与21个FTA伙伴国(地区)的出口贸易占对外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在整体出口中所占比重并不高,还有相当大的增长空间(见表4)。尽管我国已成为124个国家和地区的主要贸易伙伴,但多数尚未缔结自由贸易协定,FTA所涵盖的贸易规模仍然有限。随着近年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趋势持续抬头,我国出口不仅面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也遭受了贸易摩擦加剧的困扰。FTA具有互惠性质,双向市场准入既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又能够减少贸易摩擦频发的风险,是我国未来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依托。201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建议》,明确提出加快构筑立足周边、辐射“一带一路”、面向全球的自由贸易区网络,使我国大部分对外贸易实现自由化的目标。⑩我国未来还需要积极与更多贸易伙伴缔结自由贸易协定,提高已有FTA的自由化水平,尽可能地发挥其扩大出口贸易、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发展迅速,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持续提高。2014年服务业增加值为49843.36亿美元,占GDP的48.1%。2015年1~9月份,服务业增加值所占比重进一步上升到51.4%,高于第二产业10.8个百分点。2014年我国服务业吸纳就业人数为31364万人,占就业总数的40.6%。随着服务业的快速增长,我国服务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也持续上升。2013年服务贸易总额为5396亿美元,其中,服务贸易出口额2106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

      

      

      在服务出口中,旅游、运输、建筑、文化、教育、中医药服务、自然人流动等传统优势部门始终占据重要地位。2014年我国旅游、咨询、其他商业服务、运输、计算机与信息、建筑、广告等部门累计出口额为1608.4亿美元,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76.4%。(11)与FTA伙伴国的服务出口也显示出同样的构成特点。以贸易规模较大的中国—澳大利亚FTA为例,2014年我国对澳大利亚的运输、旅游、电信、计算机信息服务出口额为1500.86百万美元,占对澳服务出口额的76.5%(见表5)。在对新西兰、韩国的服务出口中,运输、旅游合计占比分别为65.7%和39.7%;在对新加坡的服务出口中,运输服务占比达到40.4%。近期,一些高附加值服务业出口,比如信息、电信、会计服务等增长较快,但是在整体贸易结构中,传统服务部门仍然集中了大部分的出口利益,这是由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水平决定的。

      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我国FTA中的重要内容,其效应大小不仅取决于服务业的发展与竞争优势,同时也受限于服务部门的开放程度。目前,在以正面清单列出的服务贸易承诺中,FTA伙伴对我国进一步开放的服务部门不尽相同。比较而言,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缔结的FTA中,伙伴国进一步开放的部门相对较多,比如中国—智利FTA、中国—哥斯达黎加FTA,进一步开放的分部门分别为37个和45个。而在中国—新西兰FTA、中国—瑞士FTA以及中国—冰岛FTA中,伙伴国主要在商务、建筑、教育、环境等部门做出了高于WTO的承诺,数量相对有限。而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利益集中的领域:如自然人流动、海运、建筑服务等,在FTA中还有待进一步突破。

      受到服务业发展水平、服务贸易结构、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FTA伙伴国经济规模及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FTA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还不甚显著。随着FTA网络的逐步扩大以及未来尝试以负面清单方式开展服务贸易谈判,服务贸易市场规模拓展,自由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对我国服务出口的促进作用也会有所提升。FTA中的服务贸易自由化,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跨境服务的增长,同时推动国内服务业的有序开放,不断提高服务产业竞争力,发挥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对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带动就业的促进作用。(1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服务贸易部门繁多,内容复杂,其四种服务提供模式不仅包括跨境服务贸易,还涉及商业存在与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自由化承诺所要求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对于减少外资进入的限制与壁垒、提高贸易政策透明度以及管理体制的可信度等方面都将具有更深层次的系统性影响。

      (三)投资自由化

      投资自由化是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重要领域。在已生效的FTA中,中国—东盟FTA、中国—智利FTA签署了单独的投资协议;其余多数FTA则在一揽子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条款。总体来看,投资条款主要涉及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不符措施、投资待遇、征收、损失补偿、转移和利润汇回、国际收支平衡保障措施、公平和公正待遇、透明度、联系点、代位、利益的拒绝给予、投资促进与便利化,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内容,各个FTA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FTA中的投资自由化,旨在改善我国与自由贸易伙伴的双向市场准入,创造公平、便利、透明的投资环境,达到投资保护和投资促进的目的,具有双重效应。

      首先,投资自由化有助于我国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吸引外资流入。多年来,我国始终是全球直接投资流入的主要目的地,巨大的市场潜力和积极的政策对吸引外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全球FDI波动较大,整体FDI流量减少,中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也趋于放缓。2014年,我国FDI流入量为1290亿美元,增长约4%,主要得益于零售、交通运输、金融等服务部门FDI的增加。同期,制造业吸引的外资有所减少,受劳动力成本上升影响较大的部门FDI流入量下降尤为明显。结合全球投资、产业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中国利用外资的政策也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以法律和制度为基础,建立便利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事实上,在已生效的FTA中,我国对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做出了一些突破和尝试。比如,在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的FTA中纳入了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承诺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模式推进未来FTA投资领域的谈判等。从这个视角出发,FTA投资自由化的积极效应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投资自由化可以为我国投资者“走出去”创造更好的市场准入和投资保护条件,保证企业利益。“十五”期间,我国启动并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ODI)持续增长,对外投资存量已连续三年位列全球第三位。自2003年有数据统计以来,我国ODI已保持12年持续增长,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37.5%。2014年我国ODI流量为1231.2亿美元,是2002年的45.6倍。在FTA中,我国对伙伴国的直接投资也持续增加,2014年ODI流量为852.3亿美元,同比增长13.9%。(13)随着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加快实施,未来我国将力争与所有毗邻国家和地区建立FTA;结合周边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推进国际产能合作,积极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缔结FTA;并逐步形成全球FTA网络。在不断拓展和深化的双边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将更加活跃,尤其需要FTA伙伴提供制度性保障,尽量防范和降低投资风险,确保我国企业在公平、稳定的环境中生产经营。

      (四)参与国际经济规则制定

      国际经济规则的确立和执行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功能。二战后的几十年中,有关国际生产、贸易与投资活动的经济规则主要是在多边框架下制定并进行管理。20世纪90年代以后,全球价值链发展所导致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格局的变化引发了对新规则、新制度的诉求。以“下一代”贸易投资议题为代表的规则变化仍然由发达国家主导,由于多边进程受阻,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因此成为制定和推进新规则的重要途径。高标准的FTA,诸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等不仅致力于市场准入,更寻求以规则一体化为导向,争夺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主导权。(14)以TPP为例,最终达成的协定文本共30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总定义、货物贸易、纺织品和服装、原产地规则、海关管理与贸易便利化、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投资、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电信、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竞争政策、国有企业和制定垄断、知识产权、劳工、环境、合作和能力建设、竞争力和商务便利化、发展、中小企业、监管一致性、透明度和反腐败、管理和机制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这一面向21世纪的区域贸易协定致力于用新的、创造性的方法应对贸易挑战,其目标则是为未来全球贸易设立新的规则与标准。(15)

      目前,我国缔结的FTA虽仍以传统领域为主,但也开始尝试或计划推进规则谈判。如服务贸易自由化“负面清单”方式;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议题的谈判都是以规则变化为核心。部分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已初步涉及环境、知识产权、竞争、电子商务等新议题。以中国—瑞士FTA中的知识产权为例,协定主要包括总则、版权、商标、专利、工业设计、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植物新品种、未披露信息、地理标志、执法、原产地和国名标志等内容,首次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权利和义务。

      全面参与国际经济体系变革和规则制定,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FTA作为重要平台,对于我国实现这一目标,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权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16)虽然现阶段我国FTA中新议题的涵盖率和承诺水平还比较低,但是这些在区域框架下的实践为我国适应、参与国际经济新规则提供了具有“探路者”性质的有效路径。事实上,国际经济治理结构与规则的变化对我国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借助于自由贸易协定,中国可以有选择地推进符合自身利益与制度特征的新议题谈判,既通过规则变化推动国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同时又根据我国的发展水平与治理能力,为积极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奠定基础。

      (五)地缘利益与大国博弈

      在不断深化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当今的地缘经济格局日益错综复杂。以我国所处的亚太地区为例,这一区域集中了我们大部分的对外经济活动,形成了地区内部深度融合的经济关系。2014年,我国十大贸易伙伴中有八个均来自这一地区,其贸易总额合计达到24450亿美元,占中国与前十位贸易伙伴总额的77.7%。同期,来华投资的前六位国家(地区)也来自亚太地区,合计投资额为10782.1亿美元,占我国FDI流入总额的90%。在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中,亚太地区也是重要的目的地,吸引了中国ODI的70%左右。(17)一直以来,亚太地区的战略格局错综复杂,由FTA所引发的“新区域主义”更加剧了大国在该地区的竞争与博弈。

      目前,在亚太地区众多的FTA中,具有更大影响力的区域协定屡屡出现,这显示出地缘经济格局的一种新特征,即经济一体化结构的多边化。亚太地区的经济体越来越多的由单独融入区域一体化的“俱乐部模式”逐步转变为若干经济体之间组建大型贸易集团,并展开一体化博弈的集团竞合模式,跨太平洋战略伙伴经济协定(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等是这类协定的代表。在大国的主导与推动下,以FTA为载体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越来越具有全球视角和战略功能,复杂交错的FTA网络引发了地缘经济格局的变化与重构。

      中国是区域化进程中的“后来者”。随着国力的增强,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动性不断提高,在地缘经济格局的影响力显著提升。对于我国而言,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具有积极的地缘利益效应,不仅能够促进生产、贸易、投资,维护和拓展市场空间,同时有助于我国发挥更大作用,塑造和引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在与大国博弈中确保自身的地缘战略利益。

      总之,在当今世界经济波动变化及中国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背景下,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已成为我国新一轮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对于我国而言,FTA的效应不仅局限于贸易与投资促进,从削减边境措施到“边界内”问题合作;从巩固、拓展国际市场到深化国内改革;从接受国际经济规则到参与、主导规则的制定;从被动防御到塑造、引领地缘经济格局的构建,FTA有助于我国实现广泛的经济利益,在未来经济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①8个正在谈判的FTA分别为:中国—海合会FTA、中国—挪威FTA、中日韩FTA、《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斯里兰卡FTA、中国—巴基斯坦FTA第二阶段谈判、中国—马尔代夫FTA和中国—格鲁吉亚FTA。

      ②东盟十国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菲律宾、文莱、老挝、柬埔寨、缅甸和越南。新加坡为东盟成员,因此14个协定涉及国家和地区总数为21个。

      ③商务部:《中国与东盟签署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第二批具体承诺的议定书》,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2011年11月28日。

      ④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2008年10月23日。

      ⑤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2010年4月8日。

      ⑥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正文共16章,包括序言、总则、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与操作程序、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贸易救济、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服务贸易、投资促进、竞争政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问题、经济技术合作、机制条款、争端解决和最后条款。此外,还包括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纺织品标签、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等11个附件。参见http://fta.mofcom.gov.cn,2013年8月1日。

      ⑦根据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数据计算得出。

      ⑧Australia-China Free Trade Agreement Joint Feasibility Study,March 2005。联合可行性研究估算的是2006年关税和非关税配额消除后对2015年两国GDP以及贸易的影响。

      ⑨《自贸协定推动中澳务实合作升级》,《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4日。

      ⑩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若干意见》,2015年12月17日。

      (11)数据来源:根据商务部《2014年服务贸易统计》数据计算得出。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若干意见》,2015年12月17日。

      (13)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2014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5年版。

      (14)盛斌:《迎接国际贸易与投资新规则的机遇与挑战》,《国际贸易》2014年第2期。

      (15)东艳:《全球贸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与中国的机遇》,《国际经济评论》2014年第1期。

      (16)习近平:《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人民网,2014年12月7日。

      (17)数据来源于海关总署:《中国海关统计》;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及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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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区在中国的战略效应_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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