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白油气争端解决:权力导向还是规则导向——兼论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环境资源争端解决机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争端论文,导向论文,上海论文,框架论文,权力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4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804(2008)01-0124-07
随着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建立,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能源交往将日趋紧密,但随之而起的因能源问题发生争端的风险可能性也会加剧,现行的法律文件不能足以应对这些风险的发生和解除。为了防范类似俄、白两国油气争端的发生以及规范争端解决程序,有必要通过分析俄、白油气争端的跌宕,阐述上合组织建立环境资源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以期在上合组织内部发展和谐的能源关系,保障能源安全。
(一)油气争端起因:政治原因为主
2006年12月初,俄罗斯与白俄罗斯发生“油气”争议,起因是俄罗斯政府签署命令,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出口白俄罗斯的石油征收出口税,并将石油每吨的出口价格由原来的270美元提高到国际市场价格的标准430美元。随后俄罗斯又提出,出口到白俄罗斯的天然气由原来的每千立方米46.68美元提高到110美元。俄罗斯的决定招致了白俄罗斯的强烈不满,但最后双方还是签署了协议,将天然气价格由原来的每千立方米46.68美元提高到105美元,其中75美元现金支付,其余30美元用于购买白俄罗斯天然气运输公司股份。此后,白俄罗斯总统卢卡申科(Alexander Grigorievich Lukashenko)不顾“兄弟情面”,用“能源讹诈”来形容俄罗斯方面的举动,并在2007年1月4日单方面宣布,对通过“友谊管道”输往欧盟的俄罗斯石油征收每吨45美元的关税[1]。由于两国石油贸易战进入白热化阶段,俄过境白俄领土经“友谊管道”干线对欧洲石油供应突然中断,波兰、德国、斯洛伐克、捷克、匈牙利受到严重影响[2]。经过谈判,白俄罗斯政府1月10日宣布取消俄罗斯石油过境关税,这意味着两国“油气争端”出现转机,但随后白俄罗斯又实施了过境关税提高法令,俄罗斯对此声称将新建输油管道[3]。
表面上看,俄白两国石油争端的起因是经济利益。俄罗斯根据其出口到其他独联体国家和欧洲国家的石油及天然气价格,提高了出口给白俄罗斯的油气价格。对此,白俄罗斯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予以反击——对经过其境内的“友谊管道”输出的俄罗斯石油增收每吨45美元关税。两国的措施均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俄罗斯提高油气价格以维护本国油气生产商的利益,白俄罗斯加征石油过境关税一方面可以增加本国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可以补贴因油气价格提升影响的人民福祉。原来,两国之间石油出口和输送都没有关税。白俄罗斯说,由于俄拒绝以其他形式交纳输送税,所以白俄罗斯只能取走“友谊”管道中的石油作补偿[4]。
事实上,从纵深方向分析,笔者以为,俄白两国油气争端缘起主要应归于政治原因。
1.独联体国家的油气供给与地缘政治利益方面的依存度十分密切。前苏联解体后形成了15个独立的国家,基于政治、经济和军事原因,其中的12个国家组成了“独联体”,按照独联体国家的不同能源利益,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国家:第一类是能源生产和出口国(或者资源国),包括俄罗斯、阿塞拜疆、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第二类是能源进口国,包括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第三类是过境运输国,包括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5]115。俄罗斯与白俄罗斯的依赖关系的密切性可见一斑。
此外,在主权独立的情况下,许多独联体能源出口国和消费国受到相当敌对的外部环境的威胁,特别是国际恐怖主义威胁,因而这些国家的长期地缘政治利益明显接近[5]118。
2.俄罗斯在独立体内承担责任较重。由于一系列原因,前苏联加盟共和国经济的相互依存度和互补性较高,对于俄罗斯来说,独联体国家能源工业的混乱对于俄罗斯可能就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因此,俄罗斯长期以来在独联体内的能源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向能源进口国承担着重要的油气供应责任。对于苏联时期保留下来的很多“不公平的习惯”,俄罗斯人越来越不愿意承受,从市场角度出发,调整和理顺与独联体各国的能源关系从2005年已经开始。当时关系不睦的乌克兰成了俄罗斯第一批“调整对象”,白俄罗斯显然想利用与俄关系不错的优势,继续延续这种优惠。但是,俄罗斯极具实用主义的政策理念使得这一进程迅速结束,这便是风波的症结[1]。
3.俄白两国权力博弈。自苏联解体后,俄白两国处于“兄弟情谊”关系中。俄白两国人民同属东斯拉夫民族,都信奉东正教,文化、语言和习俗也相同或接近。苏联解体后,白俄罗斯仍然积极奉行与俄罗斯结盟的方针[6]。尽管两国之间有着深厚的“兄弟情谊”,政治和经济利益目的有着一致性的必要,但是双方仍存在各自权力在国际社会中的角逐。
(1)对内权力博弈。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在社会交往中一个行为者把自己的意志强加在其他行为者之上的可能性”[7]595。国家的权力具有这一权力概念的完整意义和作用,而国家的权力就是国家主权。主权是最高权威,这在国际法上并非意味着高于所有其他国家的法律权威,而是在法律上并不从属于任何其他世俗的法律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义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8]92。俄罗斯与白俄罗斯作为主权国家,无论是按照国家主权原则,还是20世纪70年代确立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均有权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物或发生的行为享有属地优越权。俄罗斯与白俄罗斯对于“友谊管道”及其内的石油在各自国家内享有对内的主权,而任何国家对内的主权都不受外来抑制或行为干涉或控制。因此,从对内主权讲,俄罗斯对输往白俄罗斯的出口油气提高价格是行使对内主权的表现,白俄罗斯无权予以对抗;白俄罗斯对途经其境内的、输往其他欧洲国家的“友谊管道”内的石油征收关税也同样是有国际法上的依据。
(2)对外权力博弈。主权国家对外享有独立权,在国际政坛上,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地参与国际事务。但是,当今世界政治格局为“多极化”。“极”原本是地理学中的概念,指“地轴两端之一”,具有相互排斥和相互对抗的含义,冷战期间被引申用来描述美苏两大集团的对抗。“多极”作为一个政治术语,主要是指多种力量或多个力量中心并存的一种国际关系格局[9]。十分明显,俄白两国由于资源配置、军事力量、经济发展以及科技水平的差异,不可能同属于多种力量中心,俄罗斯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尽管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地缘政治地位有所下降,但是它通过“巩固其能源工业在世界能源领域中的地位,可以加强本国在国际上的外交影响。在可预见的将来,俄罗斯的能源工业将真正成为确定俄罗斯在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地缘政治和对外经济影响的主要因素”[5]76。事实上,2003年俄联邦政府通过的《2020年前俄罗斯能源战略》明确指出:“能源是俄罗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实现对外政策的工具”。近年来,俄罗斯以能源为武器,不断拓展外交空间,将其能源优势逐步转化为国际政治影响力,俄国际地位逐步回升[10]。2006年,用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Sergei Lavrov)的话说,“俄罗斯因素”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明显增强。《美国思想者》等西方媒体的评论或许更直接:“北极熊终于睡醒了!”[11]相对于俄罗斯在世界政坛中的地位,白俄罗斯的地位可谓“小巫见大巫”,并且无力与俄罗斯进行抗衡。从1994年卢卡申科当选总统后,西方媒体纷纷攻击白俄罗斯所谓“社会主义复辟”,一直对它进行各种封锁、制裁和颠覆措施,最近被美国列入“邪恶轴心”国黑名单。因此,白俄罗斯特别关注其与俄罗斯的外交关系,正如其总统卢卡申科在连任就职时指出的,进一步推进俄白联盟国家建设是白俄罗斯的战略任务[12]。与此同时,作为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白俄罗斯在对外关系上仍然注重与其他国家在平等对话基础上进行交往。当白俄罗斯认为俄罗斯的油气政策有损于其国家利益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维护本国尊严或国家利益。进言之,对外的独立权促使白俄罗斯与俄罗斯通过维护主权进行平等交往或对抗。
(3)意识形态博弈。其一,俄罗斯的不容侵犯的大国主义。俄罗斯政治文化中根深蒂固的历史使命感,决定了俄的大国主义思想,对外总是强调本民族利益高于其他民族利益,俄与他国的关系常常表现为矛盾和冲突。另一方面,俄罗斯文化的临界特性反映到外交领域,还散发出一种二元悖论,即一方面俄善于审时度势与弱者结盟,一方面又潜伏在着破坏联盟的可能,从而导致俄外交定位缺失,外交政策摇摆多变。此次俄白纷争中,俄之所以表现强硬,关键还在于认为白俄离不开俄的支持。其二,白俄罗斯市民社会对俄罗斯的依赖心理。俄罗斯总统普京(Vladimir Putin)在2007年1月15日表示,俄罗斯与白俄罗斯间的经济关系将逐步朝市场化的方向过渡,俄罗斯将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继续对白俄罗斯提供经济援助,但从今年开始,援助的规模将逐步缩小[13]。苏联解体后,俄白长期奉行“兄弟情谊”的结盟政策,白俄罗斯长期接受俄罗斯的经济援助,导致市民社会产生依赖俄罗斯的社会心理,一旦俄罗斯期望从市场经济角度发展两国经济关系,市民社会心理就会发生急剧变化。其三,经济体制差异决定意识形态差异。就社会经济制度而言,白俄罗斯一贯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一直拒绝进行任何重大的经济改革,它更愿意保留苏联时代的国有经济模式”,于是,莫斯科对补贴白俄罗斯觉得倦怠了,这是让卢卡申科明白,俄罗斯不会再继续补贴他的社会主义模式[14]。而俄罗斯的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已经被许多西方国家所承认。经济体制的不同必然会反映到意识形态领域,形成两国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差异和博弈。
(二)油气争端解决路径: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
有报道说,2007年1月10日午夜,波兰友谊石油管道运输公司发言人扎克热夫斯基(Tomasz Zakrzewski)对外界证实,经由俄罗斯和白俄罗斯领土的“友谊”国际输油管道于当晚通油。应该说在这场“能源战”中,俄罗斯是保全了自己的面子①。按照中国的“面子理论”,俄罗斯在与白俄罗斯的油气供应与过境输出问题上“面子”大于白俄罗斯的“面子”,有着绝对的优势,白俄罗斯的油气使用目前只能依靠俄罗斯,不具有资源优势。白俄罗斯在能源外交政策日益崛起的强大的俄罗斯面前,在保全自己的尊严的同时不得不屈从和“攀附”俄罗斯。在复杂的国际关系中俄白两国国家政治权力的较量始终趋于倾斜——俄罗斯的国家政治权力优胜于白俄罗斯,油气争端的暂时终止也与白俄罗斯接受俄罗斯要求息息相关。这种局面或结果足以证明,权力导向在两国油气争端发生与解决中的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约翰.H.杰克逊(John.H.Jackson)先生所说:“权力导向技巧意味着外交官(无论巧妙与否)会强调他/她所代表的国家的权力。通常,强势国家的外交官们倾向于将谈判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因为凭借着国家的力量,他们能够在特定的谈判中赢得优势。”[15]316
然而,国家之间的交往、国家之间争端的解决除了需要运用“权力筹码”外,也需要将国家权力置于规则的管制之下,特别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要求各合作国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于是规则导向也成为处理国际事务的重要方法。“规则导向的技巧会被用于辅助各种机构,这些机构将确保最大限度地遵守和坚持一套规则。规则本身则是事先制订的,而且可能对世界以及相关各方的利益都有广泛的政策性意义。”[15]317
俄白两国的交往也存在较雄厚的法律基础,并且积极参与区域经济与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已经完成了一轮双边入世谈判。俄白同属独联体成员,在独联体内设立有独联体经济法院,构成独联体的主要机构之一。2001年5月俄、白、哈、吉、塔五国组成的欧亚经济共同体跨国委员会宣布欧亚经济共同体正式成立。共同体设有“共同体法院”,由缔约国派遣的法官组成,负责审判缔约国之间在经济合作中出现的法律诉讼。
由于俄罗斯不是《独联体经济法院宪章》参加国,因此,俄白两国油气争端无法寻求独联体经济法院的司法途径解决,也没有通过独联体内部成员以第三方资格进行斡旋、调停或调节;同样,没有找寻欧亚经济共同体法院或通过调解、仲裁的法律途径的解决,也没有任何该共同体其他成员以第三方通过政治的方式予以解决。无论是独联体抑或欧亚经济共同体的现有规则给予了各成员国之间争端解决以较宽松的规则。俄白两国油气争端的暂时解决亦非参照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机制,暴露出独联体与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之间争端解决机制之不足。应验了约翰.H.杰克逊先生的观点,即“在国家间解决纠纷谈判中,两种技巧(即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作者注)将在不同程度上被使用。如果权力导向占了上风,纠纷将更多地按照强势一方的观点被解决。相反,如果规则导向占了上风,各当事方会按其对国际机构关于适用在先国际义务的结论的预期来解决纠纷。”[15]317
在国际事务中或在国家之间经济争端中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交叉使用十分重要,但在争端中明显处于优势地位的国家是否一定或首先沿着“权力导向”路径?尽管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活动涉及两种技巧的混合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文明史本身实际上就可以被描述为逐渐从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进化的过程,可是国际事务的现状仍是天平严重倾斜于权力导向。然而,国际事务中必将出现相同的进化仍是一个强有力的论点,特别就国际经济事务而言,有强有力的理由支持我们无私并执著地追求在国际程序中逐渐适用规则导向的方法。就国际事务而言,适用规则导向通常具有许多内在的优点:其一是减少对自然权力的依赖以及使用它们的诱惑;其二,更公平地对待弱小国家,或至少产生更公平的感觉;其三,发展已有的程序已达到必要的妥协。
随着世界变得更加相互依存,市民更多地发现他们的工作、业务以及生活质量受到来自其本国以外力量的影响(如果不是控制的话)。因此,他们也更多地受到其本国代表他们参与各种国际经济谈判的影响。规则导向的制度赋予市民更多的机会在这些过程中表达他们的“意见”,并赋予分散化的决策者(例如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家)更多的机会去计划,并将他们的行动建立在更可预见的也更稳定的政府政策之上[15]317。随着欧亚经济共同体发展的深入,欧亚经济共同体有必要借鉴欧盟的运营模式建立以规则导向为主的理念,建立和健全法律规则,特别是建立起体现公平互利原则的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司法程序或ADR模式解决成员国之间的争端特别是经济纠纷,淡化基于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军事优势的权力导向模式解决争端。
(三)上合组织成员之间能源争端可能性及其解决对策
上合组织成员国包括俄罗斯、中国、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伊朗、印度和巴基斯坦是该组织的观察员。2006年9月,俄罗斯总理弗拉德科夫(Mikhail Fradkov)建议在上合组织框架内联合发展地区能源项目,重点是电力输送干线和油气管道建设问题,提议研究并成立国际核燃料循环和核电站设计服务中心,召开上合组织成员国能源部长会议,建设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地区能源俱乐部[16]。俄罗斯总统普京在2006年6月建议,在上合组织内成立一个能源俱乐部来协调供应以及平衡生产国和消费国的利益,同时,伊朗总统内贾德也建议德黑兰和莫斯科应该确定全球天然气价格和主要管道线路。上合组织成员国的政府总理们在2006年9月15日会议以后发布的一篇新闻稿中说,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以外的两个世界最大原油出口国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将起草一项有关在2007年举行燃料和能源专家会议的建议[17]。以上种种说明,上合组织内的能源特别是油气合作前景将会令人十分乐观。
上合组织成员国估计总共拥有50%的世界证实天然气储量,渴望能源的中国也是世界上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5年底中哈石油管道一期工程正式竣工投产标志着中哈能源合作迈上了新台阶;中国与俄罗斯的石油管道建设正在进行当中,该管道将于2008年11月正式交付使用,年输油能力将达3000万吨。
尽管按照俄国学者斯·日兹宁(Stanislav Z.Zhiznin)的观点,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与哈萨克斯坦为能源出口国,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为能源进口国,但是塔、吉两国的能源资源也较为丰富,对于油气的进口依赖度较低。上合组织内部对于进口油气依赖度最高的是中国,中国与其他成员国之间进行能源外交时,也必须重视能源进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争议,比如价格的变更、油气销售方股东的变动、因自然灾害或社会发生变动导致的油气销售的变更、环境保护政策的变动、运输与输送费用的变动等。虽然中国油气进口企业与其他成员国油气出口企业之间存在油气销售合同,依靠合同可以解决部分争端,而基于国有化、外汇汇率、社会变革等政治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对于中方来讲损失是难以计算和追讨的。因而,在上合组织框架内通过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规范成员国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完善成员国之间因经济合作而产生争端的机制,对于进一步发展上合组织,维护能源安全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如何以规则导向建立、健全上合组织内的基于能源与环境保护发生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目前,国际上有影响力的区域组织主要有三个:一是欧盟,二是NAFTA(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三是东盟。笔者认为,NAFTA在成员国内部经济争端解决,特别是在环境保护方面发生争议的争端解决模式非常值得借鉴;同时,也应当吸收中国—东盟争端解决模式并借鉴WTO争端解决方式。
1.NAFTA环境保护争端解决制度。1993年3月,NAFTA签署《关于环境合作的北美协议(NAAEC)》(The North American Agreement on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并建立了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机构环境合作委员会(CEC,即Commission for 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 ,CEC由理事会、秘书处、联合咨询委员会(JPAC,即 Joint Public Advisory Committee)组成。从确保服从实体环境条款的方面出发,NAAEC公布了两个独立的程序,一是为政府执行诉讼的规定,二是为私人执行诉讼的规定[18]。
政府执行诉讼的程序规定在第24条中。第24条规定,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可以要求理事会召集仲裁委员会,研究考虑是否其他成员国处于一种持续地无效执行它的环境法规的情形中。如果理事会的2/3成员赞成这项要求,那么就要建立仲裁委员会去解决这个争端。根据第24条所规定的政府执行程序,发现一成员国有违反NAAEC行为的最高罚金是两千万美元。
有关私人执行诉讼的程序规定在第14条中。第14条规定:“非政府组织或个人可以向秘书处指控某成员国未切实有效地执行它的环境法规。”有关第14条请求的诉状递交之后,秘书处必须决定这个投诉是否值得从所宣称违反NAAEC的成员国那里得到答复。如果秘书处决定答复是值得的,那么被宣布为违反NAAEC的成员国有60天的时间去准备递交一份答辩。在复审答辩后,如果秘书处决定调查是必要的话,那么根据第15条的规定,秘书处可以要求理事会以2/3的赞成票通过一份有关争论的“处理意见”的报告。如果由理事会授权,这个“处理意见”将对根据第14条提起的诉讼的事实和法律基础作出评价。秘书处处理意见的最终定论需要由CEC的理事会2/3的赞成票来通过。除了由CEC公布的处理意见外,这里没有要求执行NAAEC条款的私人诉讼关系人可获得其他惩罚或制裁,也没有确保在处理意见中公布的任何建议得到实际履行的程序。
有关环境问题的争端解决的程序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磋商和理事会干预。根据《北美环境合作协议》,缔约各方可以就涉及本协议职能的任何问题要求与另外各方磋商。如果这些磋商不能解决问题,任何一方都可以召集理事会。理事会可以请技术顾问咨询,组成工作组或专家小组,并提出建议。
(2)仲裁。当理事会不能解决某项关于某一方不能有效实施环境法规,并对其他缔约各方商品的生产或商业服务造成了损失的指控时,任何缔约一方都可以要求成立仲裁小组。建立仲裁小组,要求理事会以2/3的票数通过。一般情况下,仲裁小组成员将从事先商定的专家名单中选定,包括环境方面的专家。仲裁小组在征得冲突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向被认为是合适的任何个人或机构索取信息和寻求技术支持。仲裁小组的报告将在传达到有关各方5天之后公布于众。当仲裁小组确认,某一方确实经常不执行其环境法,其他各方可以在60天内商量一个互相都满意的计划,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各方不能达成一项行动计划的协议,仲裁小组可以重新召开会议以审议由申诉一方提出的行动计划,或者在60天至120天内提出终审报告。仲裁小组也可以对被告一方处以罚款。仲裁小组可以在任何时候重新开会,以确认行动计划是否得到执行。如果仲裁小组确认行动计划未得到执行,它可以对被告处以罚款。
(3)当仲裁小组确定,被告一方未缴纳罚款或继续不执行环境法,或两者兼有,将以下列形式解决:其一,如果涉及加拿大,贸易委员会将在加拿大法庭行使职权之前,要求支付罚款和执行仲裁小组的决定。其二,如果涉及墨西哥或美国,申诉一方或双方可以暂时中止向被告一方提供《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优惠条件,以固定税收总额为基础,其总额每年最多不超过2000万美元。当罚款一旦支付或行动计划已付诸实施,上述优惠立即自动恢复[19]。
2.CAFTA (China-ASEAN Free Trade Agreement)主要规定。CAFTA有关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规则于2005年1月1日生效,主要规定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基本一致:
(1)磋商。CAFTA第4条规定了磋商程序,具体程序如下:如果一方未能履行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另一方在该协议项下的直接或间接利益正在丧失或加损,或该协议任何目标的实现正在受到阻碍,则该另一方(起诉方)即可提出磋商请求,该一方(被诉方)应给予应有的考虑和充分的磋商机会。如一磋商请求被提出,则被诉方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7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该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如被诉方未在前述的7天内作出答复,或未在前述的30天内进行磋商,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仲裁庭。
(2)调解与调停。第5条规定,争端当事双方可随时同意进行调解或调停。此程序可由争端当事方随时开始,随时终止。与磋商不一样的是,调解与调停不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
(3)仲裁。第6条规定,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或在包括涉及易腐货物案件在内的紧急情况下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20天内,有关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起诉方可书面通知被诉方请求依据本条设立仲裁庭。
第7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其组成的120天内向争端方散发最终报告。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仲裁庭应力求在其组成的60天内将其报告散发各争端方。如仲裁庭认为不能在120天内散发最终报告,或在紧急案件中不能在60天内散发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方延迟的原因和散发报告的估计期限。自仲裁庭组成至报告散发争端方的期限无论如何不应超过180天。
(4)执行。第12条规定,如立即遵守仲裁庭建议和裁决不可行,被诉方应有一合理的执行期限。被诉方应在合理期间内执行仲裁庭的建议。合理期间应由争端当事方一致确定,如争端各方未能在仲裁庭报告散发后的30天内就合理期间达成一致,只要可能,争端任何一方可以将此事项提交原仲裁庭审查。经与争端各方磋商,仲裁庭应在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30日内确定合理期间。如仲裁庭认为其不能在该期间内提交报告,仲裁庭应书面通知争端当事方迟延的原因,并不得晚于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45日内提交报告。若在合理期间内是否存在未遵守仲裁庭建议所采取的措施或此类措施是否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协议项一致的问题上存在分歧,只要可能,此争端应提交原仲裁庭加以决定。仲裁庭应在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60日内向争端当事方提交报告,如仲裁庭认为其不能在该期间内提交报告仲裁庭应书面通知争端当事方迟延的原因,并不得晚于该事项提交其审查的75日内提交报告。
虽然学者们认为NAFTA及NAAEC与CAFTA在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上均存在缺陷,但是NAAEC的成功范例以及GATT/WTO(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争端解决的成功经验,均不能掩盖这些争端解决机制的优越性和其卓越的贡献。
3.上合组织能源与环境保护合作方面的争端解决机制构想。
(1)基本原则。争端的解决除了应当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外,还应当体现“效率”原则。能源及环境保护问题与相关成员国国民生计息息相关,也于国家安全密切相连,俄白油气争端若不能公平合理解决则最终直接影响白俄罗斯的入冬、取暖以及国家经济兴衰与社会稳定。鉴于此,快速、高效地解决争端是上合组织内能源与于环境保护合作方面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2)组织机构。上合组织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成员国之间的能源与环境保护合作方面争端的解决问题,就目前成员国数量较少的实际状况可以由秘书处作为负责争端解决的机构,在组织、协调、调解、斡旋以及申请书的递交等方面发挥职能。
(3)调停与调解。该争端解决方法不是上合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必经程序,而是任意程序,争端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同时调停与调解程序的发动即可以由争端任何一方提起,也可以由其他成员或秘书处秘书长提起,可不采用书面形式。
(4)争端解决程序。除了有关能源以及其他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上合组织内的有关能源等环境资源争议的当事双方只能为成员国政府。而有关环境污染的成员国之间的争议因环境污染的紧急状态、取证困难、危害后果严重,因此,允许成员国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政府组织提起争端解决程序。
有关上合组织环境资源争端解决程序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其一是磋商。当成员国之间就能源运输、出口或环境等方面发生争议时,有关成员可以通过书面申请请求磋商,被请求磋商方应当尽可能快地就是否同意磋商问题予以答复,必要时秘书处秘书长亦可以予以敦促;参加磋商的成员国应尽可能快地达成协议,或表达不能达成协议的意愿,以便有关成员国尽快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端。其二是仲裁。在当事方不能达成磋商协议时,一当事方可提起仲裁程序,通过仲裁庭解决争端。采用该方式时,应当明确提起仲裁的时间、仲裁庭的组建时间以及仲裁报告的作出与通过时间。
(5)执行程序。仲裁裁决通过后,应当承担仲裁裁决或报告的成员国应在一定的合理期间内履行裁决或报告义务,若逾期不执行裁决或报告,则胜诉方可以请求原仲裁庭同意其采取与败诉方应当承担的义务相应的报复性措施。
上诉争端解决程序仅仅涉及成员国政府或国家,而不涉及企业、非政府组织或个人。这仅仅是本文针对目前上合组织现状提出的设想,一旦上合组织朝向建立自由贸易区或经济共同体方向发展,则应对上述设想进行大幅度“改革”,引入NAFTA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提起争端解决程序的主体由单一主权国家扩大至成员国的非政府组织,使规则导向中的“民主制度”发挥出来。
综上所述,俄白油气争端的发生以及暂时解决尽管与上合组织体制无关,但是随着上合组织深入强化其经济、能源、金融领域等的合作,能源与环境保护问题会日益突出,相应的矛盾和纠纷也会发生,因此考察俄白油气争端的解决是在正视我国当前所面临的局面——能源消费大国和进口大国所应关注的重大问题。权力导向与规则导向的选择是我国在发展能源外交、防范和解决争端的价值导向。
注释:
①易中天认为,面子有时也是一种权力,至少是决定面子,或授予、剥夺面子的权力……面子大的人,最令人羡慕之处就是“玩得转”。因为他既然能够决定别人是否有面子及面子大小,也就等于掌握了别人社会生命和政治生命的生杀予夺之权,一般人岂敢怠慢,又岂敢不买账?参见易中天《闲话中国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6)第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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