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内的发展中国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世界贸易组织论文,发展中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原载《世界经济》1999年1月号
1、引言在整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里, 发展中国家把联合国贸发会议,而不是关贸总协定,看成是通过其他们能促进他们在世界贸易中的利益的主要机构。他们派驻关贸总协定的代表反映了这些优先权:许多发展中国家不是关贸总协定的成员,而在那些是成员的国家中,大部分没有保持官方代表驻留在日内瓦。作为替代,他们用驻在欧洲其它国家首都的代表来处理关贸总协定的事务,如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国家经常是由其在布鲁塞尔的派往欧盟的代表团来处理这些事务。此外,在乌拉圭回合之前的关贸总协定谈判中他们的参与是“被动的”因为他们没有用有效的方式参加互惠基础上的减让的交换。
从乌拉圭回合开始,发展中国家对参与关贸总协定活动,接着是参与世贸组织活动的态度有了相当大的改变。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而且有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决定变成世贸组织的成员。这种态度变化反映了许多复杂且相互关联的发展: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已变得更有效地融入国际贸易体系,而且有些已变成制造品的主要出口者。在许多国家贸易政策已自由化,有利于对外面向和较低的贸易保护。而且,通过有效地参与这个新组织的各种活动在贸易的经营中以及保护贸易利益的需要上奉行国际规则的重要性受到日益增长的重视。
世贸组织的建立导致了进一步的变化,这些变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参与提出了其它的要求:第一,世贸组织复盖了各种新的领域,如服务,标准、知识产权等,所有这些领域都要求成员国政府在日内瓦及在本国首都也拥有更起作用的代表的额外的公共机构。第二,与关贸总协定不同,世贸组织已在进行许多需要各成员国连续不断地积极参与的不同部门自由化的不间断的谈判。有关基础的电信、信息技术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谈判已在1997年结束,而且作为乌拉圭回合内在的议程的一部份还有更多的谈判准备在1999年举行。第三,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机会来进行申诉,但因为它们在国际贸易法领域里的非常有限的公共机构接受力而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目前提出的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的代表是否能满足其有效地参与世贸组织各种活动的追求,并通过世贸组织,它们在范围不断扩大的问题中增进他们的利益得到满足。这个问题尤其重要,因为同在其之前的关贸总协定一样,世贸组织是个由成员驱动的组织,意味着大量的分析工作、提案的形成以及协议的谈判和争端的处理是成员国及其代表负担的。
本文分析自七十年代中期以来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的参与。重点放在三个主要的问题上:(a)代表, 如反映在在日内瓦是否存在派驻的适当规模的代表团来处理世贸组织事务。(b)世贸组织事务的参与,如反映在世贸组织各种理事会和隶属团体正式的主席职位的分配,反映在成为世贸组织管理和决策制定特征的非正式程序上,以及它们在新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介入上;及(c)在本国首都的公共机构能力, 这种能力对起作用的代表和参与这两方面来说是必需的。在这种分析的基础上,本文的最后部份为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的更有效的参与作出一些结论和建议。
2、数据 本文用于代表的分析的基本信息是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姓名地址录提供的,这些基本信息是在1982年、1987年8月和1997年发布的。有关发展中国家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参与的信息则更加新, 包括至1998年8月以来形成的案例。该姓名地址录列出了在每个成员国代表团工作的,处理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的事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代表团驻地的名单。该名单仅包含专业工作人员——秘书和辅助工作人员(司机等)不包括在内,并经常以大使,该国派往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的长期代表为首。正如上面指出的,代表可能来自在日内瓦的代表团,来自在欧洲其它地方的代表团,或在少数情况下来自本国首都的一个部。他们都被列入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姓名地址录的名册——这些名册的版式几乎多年不变,它们仅是变得更厚。
被包括的时期是使人感兴趣的,因为它是在三个不同的时点观察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的,每一个时点都与组织活动里的一个特定时期有联系:1982年是乌拉圭回合开始之前的年份,1987年是乌拉圭回合开始的年份,而1997年则是乌拉圭回合开始后的第10年,其时世贸组织已经建立,而乌拉圭回合的履行正在全力进行中。
该姓名地址录也包含一份世贸组织及所有附属团体、委员会、工作小组等机构的官员及被用于讨论参与世贸组织活动的他们的国家从属关系的名单。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里,主席传统地起着相对地活跃的作用——他们的作用并非是装装样子的。象世贸组织及先前的关贸总协定这样的在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工作的组织,尽管代表的国家在它们的经济规模上是非常不同的,但在设计能产生平等地代表所有参与者的利益的决策制定结构上提出了复杂的挑战。在这个努力保持利益合理平衡的过程中主席职位是起了作用的。因此,由发展中国家拥有的主席职位的份额及其它职务的份额能够使人多少了解它们在这个组织里的介入及潜在的影响,尤其是在时间的推移中对这个组织的影响。
委员会的主席职位及代表团的驻在地和代表团工作班子的规模这两种度量方法本身显然地未必就能意味着效率。委员会主席和工作人员的质量和效率多种多样而且无法用一种系统的方式来考虑这类差异。
还有这样的担心:作为处理世贸组织/关贸总协定事务而被列入姓名地址录内的工作人员是否仅实际地处理WTO/GATT的问题, 或同时负有与其它驻日内瓦的国际组织有关的责任,并处理诸如国际劳工组织这类完全不相干的问题。至于列入姓名地址录内的人员所应做的常规工作较之其实际所做的往往不同:绝大多数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实行共同的代表团——即代表团包容了派驻在日内瓦的所有国际机构的代表,他们的正式领导人是派驻联合国的大使。在这些情况中绝大多数列入世贸组织姓名地址录名册的工作人员也出现在联合国的姓名地址录上——通常,但不一定总是,有世贸组织明确的任命。但也有相当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行单独的、由不同的大使领导的世贸组织代表团并经常向其首都的不同的部报告。在世贸组织建立后单独的世贸组织代表团的建立显著地增加了,而且这可能部份地是由于同瑞士当局订立单独的世贸组织总部协定的结果。因此,关于他们在世贸组织姓名地址录内的正式名义以及什么是他们实际地工作之间的差异,或是否有或没有单独的世贸组织代表团的基础上来进行工作之间的差异,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看来没有体制上的偏倚。
另一方面,就大量发展中国家在日内瓦是以非常小的代表团为代表而言,在这些代表团里的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正式任命)将不得不同时处理其它事务,因此他们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能力被削弱的可能性因此更大。然而,算人头这样度量本身的采用往往引出抵销小国偏差。在这个限度里,每个被代表的国家的代表不少于1人。 一个占世界贸易极少比例的非常小的国家仍然可以有一个代表——一种与其贸易份额不相称的影响——而象美国这样的国家或象欧盟这样的国家集团,其贸易额或国民生产值可能要大几百倍甚至上千倍,却不能指望有与之成比例的代表团规模。
当然,数量及正式代表和主席职位不能道出全部真情。一起起作用的还有非正式的安排而且有时会压倒正式的委员会结构和安排。有关形成一致意见的这些非正式程序的信息是很难有用文件证明的。在某些情况下,牵涉到的集团和他们的成员资格是公开的记录的问题。在其它情况下,他们不是这里的分析提供的,而这里提供的对他们的分析不得不依靠用在无归属的条件下提供信息的个人采访。
最后,不可能为所有发展中国家公共机构的约束和起作用的代表和有效地参与世贸组织活动的要求进行系统的分析。为这个问题上所提供的主要新的数据是以在“最不发达国家一体化积极行动高层会议”背景下为大量最不发达国家准备的“贸易相关的技术援助需要评价”为基础的。
3、组织成员 要强调的第一点是人们熟悉的一点,即与1982 年的66%相比,发展中国家目前占世贸组织成员的74%(表1)。 在这个时期里仅有一个增加的新成员,列支敦支登可被认为是个发达国家。而44个新增加成员(大多数是自1987年以来增加的)的压倒多数是发展中国家,而且在最近,还有一些经济转型国家。组织成员的稍微增加的时期里(在1982年—1987年期间增加的有7个国家), 值得注意地这期间包括了象墨西哥这样的发展中大国;此后则猛增了37个新成员(见表1)。目前,世贸组织所有成员占世界出口的89%,与之相比在1982年只占83%。目前还不是世贸组织成员的最大出口国/地区是中国、中国台北、俄罗斯和沙特阿拉伯。
在整个相同时期里,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国所占的世界出口比例增加颇多,从1982年的13%增至1997年的20%(表1)。 这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增加,也是因为发展中国家出口在九十年代迅速地扩大。总之,发展中国家继续代表比其国际贸易份额更大得多的世贸组织成员比例。然而,对世贸组织年度预算的分摊是在国际贸易份额的基础上确定的,在1997年最少的大约为34,000瑞士法朗。因此发展中国家对世贸组织预算摊派的总份额与其国际贸易的总份额是不会有很大的不同。
表1 GATT/WTO成员和世界贸易 1982-1997
GATT/WTO成员
国家/地区 数量百分比
1982 1987 1997198219871997
发达国家 242425 27.325.319.1
发展中国家586598 65.468.474.0
其它国家
6 6 9 6.8 6.3 6.9
所有GATT/WTO成员 8895
132100.0
100.0
100.0
世界出口
国家/地区
价值(10亿美元) 世界贸易的百分比
1982 1987 1997198219871997
发达国家 1173 1736 363266.972.666.6
发展中国家 231
339 110813.214.220.3
其它国家5968
114 3.4 2.8 2.1
所有GATT/WTO成员 1463 2143 485483.589.689.0
非成员 290
249
60316.510.411.0
全世界1753 2392 5457
100.0
100.0
100.0
资料来源:WTO(年度报告,1997)WTO指南(1982,1987,1997);IMF《国际金融统计》(1993,1996,1997)
关于成员的数据无疑掩盖了这个事实: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由于超过三年未支付应缴交的世贸组织预算的摊派已在任何时点上正式地“停止活动”。在1997年初,有23个发展中国家/地区因此而被指定停止活动。这种指明意味着他们不能从世贸组织得到技术援助,他们的代表也不能在世界组织的机构里任主席职位,还有许多其它基本权利,如文件的分配等等,的不给予。另有七个发展中国家因拖欠摊派超过一年或二年而被禁止担任世贸组织机构的主席职位。因此,有30个发展中国家,即所有成员的约1/3,被禁止担任主席职务。这些国家中有二十个是最不发达国家。十五个在日内瓦没有代表团而许多其它的国家仅有象征性的代表。
4、代表代表团的驻在地目前,尽管有65个发展中国家在日内瓦保持着世贸组织代表团,但仍有26个发展中国家继续由在欧洲其它地方的代表团或大使来担任代表,还有七个国家让其首都的某个部里的官员作为代表。这些来自欧洲其它首都的代表的国家中的2/3使用其在布鲁塞尔的代表团,而其余的则使用散布在波恩、伦敦和巴黎这些地方的代表团。世贸组织或关贸总协定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在日内瓦的实际代表的比例稍有下降,在1982和1997年之间分别从69%降至66%,尽管实际上有一些国家,如乌干达、赞比亚和津巴布韦,将其在欧洲其它地方的代表移至日内瓦。相比之下,世贸组织的所有发达国家成员(列支敦支登除外)和所有经济转型国家成员都有代表团在日内瓦。在日内瓦有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比例的下降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简化手续的基础上在建立世贸组织时把大量的其政府以前曾在实际的基础上应用关贸总协定的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作为世贸组织成员造成的。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继续的来自日内瓦以外的地方有两个主要的原因:(a)许多较小的非洲、 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认为它们的主要国际贸易政策问题涉及与欧盟的关系而非与世贸组织的关系并因此让其代表团驻在布鲁塞尔,它们认为在那儿也可关注世贸组织的问题。(b )许多新成员是非常小的岛国,他们在国外极少有代表而且简直无法担负起一个在日内瓦的单独的代表团的费用。在世贸组织的29个最不发达国家成员中,仅12个有代表在日内瓦。类似地,差不多所有的小的岛国都是由来自在欧洲的或来自本国首都的代表团代表的。
几乎无疑地,来自布鲁塞尔或在欧洲的其它代表团的代表在参与在日内瓦的世贸组织的活动中会造成各种困难、延误和间或的混乱。源于在日内瓦没有代表而限制和约束有效地参与世贸组织的活动的情况已被多次提及,最近被文件证明了这种情况是关于塞拉利昂的,他是用在布鲁塞尔的代表作为在世贸组织的代表的一个最不发达国家。
代表团的规模目前,在日内瓦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代表团的所有工作人员连同在欧洲各国首都的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共有540人。 他们中代表发展中国家的有346人,代表发达国家的有169人,代表其它国家(绝大多数是经济转型国家)的有25人。这比在1982年处理关贸总协定问题的人数多了一倍多,而绝大多数的增加是自1987年以来发生的。
这种在总人数上的增加,在较小部份上是世贸组织成员增加造成的,在较大部份上则是处理世贸组织事务的代表团的平均规模增大造成的。代表团的平均规模从1982年的每个代表团2.9人增至1987年的3.3人和1997年的4.1人,增幅超过40%,绝大多数的变化发生在1987 年以来的十年里。
代表团的平增规模增大既有发达国家的也有发展中国家的。发达国家代表团平均规模从1982年的4.1人增至1997年的6.8人,或增加超过50%。而发展中国家则平均上升46%,从每个代表团平均2.4人上升到3.5人(见表2)。因此,代表团平均规模上的差异在过去的15 年里实际地增大了。
表2A 1982-1997年按地区和代表团工作人员数量的国家成员和代表
1982
国家/地区 日内瓦欧洲首都
数量 工作人员 数量 工作人员 数量 工作人员
发达国家 24 99
发展中国家
40 120 14 15
4 5
其它国家 6 16
合计
70 235 14 15
4 5
1987
国家/地区 日内瓦欧洲首都
数量 工作人员 数量 工作人员 数量 工作人员
发达国家 24 120
发展中国家
45 147 15 21
5 5
其它国家 6 18
合计
75 285 15 21
5 5
1997
国家/地区 日内瓦欧洲首都
数量 工作人员 数量 工作人员 数量 工作人员
发达国家 24 166 1
1 2
发展中国家
65 279 26 60
7 7
其它国家 9 25
合计
98 470 26 61
8 9
表2B
国家/地区 1982
国家数量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国家
发达国家
2499 4.1
发展中国家 58
140 2.4
其它国家616 2.7
总计 88
255 2.9
发展中国家 40
120 3.0
(日内瓦)
国家/地区 1987
国家数量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国家
发达国家
24
120 5.0
发展中国家 65
173 2.7
其它国家618 3.0
总计 95
311 3.3
发展中国家 45
147 3.3
(日内瓦)
国家/地区 1997
国家数量 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国家
发达国家
25
169 6.8
发展中国家 98
346 3.5
其它国家925 2.8
总计132
540 4.1
发展中国家 65
279 4.3
(日内瓦)
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团的平均规模继续显著地较小而且与发达国家的差异正日益增大的事实,未必应被认为是作为整体的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里在感兴趣的问题上起作用的代表的相对的能力的指示器。这是因为,如同在许多的其它领域一样,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平均是极易使人误解的,因为它隐藏着非常大的差异。
在一个极端,是最不发达国家或小的、低收入国家集群以及大量的小的岛国(例如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等等),这些国家几乎没有对外贸易而且基本上只有名义的代表。这些国家的代表团的平均规模仅为1.2人。
在另一个极端,是东盟国家和韩国,这些国家在日内瓦的世贸组织代表团的平均规模是超过8人(人数最多的是韩国和泰国,各超过15 人)并因此显著地大于发达国家代表团的平均规模。来自拉丁美洲国家的代表平均约为每个代表团5.5 人——即接近于发达国家的并与象印度和埃及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相似。
同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者的代表团的代表的讨论表明,他们都费力地坚持着处理世贸组织的数量增多的会议和活动。根据一份估计,在1995—1996年,平均每个工作周大致有40—45个预定的会议。为此还要加上所有发生在各代表团之间在要形成一致意见的正式环境之外的进行蹉商的其它非正式集会。
在一个许多代表团蹉商后形成的非正式估算的基础上,仅关注世贸组织各个机构的专题并出席其会议就需要有一个至少有4到5人的工作班子,而且这个平均数正在增加。如果有人采用这个衡量标准的话,那就很清楚,到1997年年中时为止,甚多的发展中国家不能满足这个要求。假设一个例子,在世贸组织里起作用的代表要求在日内瓦的代表团的规模为至少有3 个工作人员(包括代表团团长)——这实际上比认为是合适的最小范围小得多,33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能满足这一点,因为它们在日内瓦没有代表团;另外17个有代表团,但差不多总是作为共同的联合国代表团的一部份,但只有不到3 人(包括代表团团长)被指定来完成世贸组织的任务。此外,还有另外6个国家, 尽管它们在日内瓦有一个名义上大小适当的代表团(就一切情况而言,是与联合国代表团合在一起的,并因此更难断定代表的分配),有拖欠会款的问题,其结果,这些国家不是正式地“没有活动”,就是不能有他们的代表被选入世贸组织的机构。这给总数达56个或世贸组织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中的近60%在成为有效地代表上带来某种方式的障碍。此外,还有一些其它的国家(大约有15—20个),尽管形式上为了合适的代表有最低数量的工作人员班子,但由于这个工作人员班子也要处理许多其它的非世贸组织问题而妨碍了处理世界组织的事务。
这就只剩下大约20—25个发展中国家,包括那些已被提到过的和一些其它的国家,由于其在世贸组织里的利益,其代表团的工作班子及其代表的领导在世贸组织的事务中起着非常积极的作用。他们是提供世贸组织大部份正式的领导人员结构的国家,而且在举行要达成一致意见的非正式蹉商时事先已进行过蹉商的国家。
5、参与主席职务 主席职位的分析不仅包括主席还包括被指派到世贸组织的许多主要机构和附属委员会的副主席,这种指派通常是为了维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衡。
本分析把两个主要集群的主席职务(包括副主席)区别开。第一集群是“重要的”主席职务,包括那些主要的有权制定(或修改)法规的机构,如关贸总协定理事会及后来世贸组织有关商品、服务等等的理事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关贸总协定的常设组织的主席职务及后来的世贸组织的委员会结构的主席职务。第二集群是“较不重要”的主席职务,包括那些各种各样的特别工作组和在较小“权限”下建立的其它机构——即那些在关贸总协定多边准则下建立的机构和在世贸组织多边协议下建立的机构及新增的为完成某项任务的工作组等等的主席职位。这种区分多少是任意的:在世贸组织建立后的改组下,许多过去在多边准则的“较小权限”下行使职权的工作组织,如反倾销委员会,或关税评价已被并入世贸组织更正式的委员会结构中。但是,在说明有关发展中国家代表的某些有趣的观点上这种分类是有用的,而且主要是用于这个目的。
主要的研究结果见表3。该表显示在所包括的整个15年里, 发展中国家显著地增加了他们掌握的“重要的”主席职务的绝对数量。确实,在1987年和1997年这两年里发展中国家就绝对数说比发达国家掌握更多重要的主席职务(但不是多得很多)。就所有的情况而言,发展中国家所占的主席职务的比例比其在世贸组织所有成员中的份额低得多,但比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高得多。
表3 主席/副主席的国家构成
GATT 1982-87 AGTT 1982-87
国家/地区常设委员会和组织 某些协定、多边贸易谈判法
规、专门小组下的所有其它
委员会
1982 1987 19821987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发达国家 7 46.64 33.31970.420 61
发展中国家 7 46.67 58.3 726.912 39
其它国家 1 6.81 8.4 1 3.70
总 计 15100.012
100.027
100.032
100.0
TOW 1997
国家/地区 总理事会和附属机 所有其它工作组和委员会(多
构,委员会和WPS、 协议、准入)等
争端解决机构、TPRB
数量 百分比 数量 百分比
发达国家1845.02266.5
发展中国家
2050.01133.5
其它国家 2 5.0
总 计 40
100.033
100.0
在1982年和1987年, 关贸总协定的非常高的领导位置(理事会的主席和三个副主席)的分配似乎经过非常仔细的平衡:在各个场合里主席不是来自发达国家就是来自发展中国家(在年度基础上轮换),而三个副主席职位,一个归发展中国家,一个归发达国家,还有一个归经济转型国家(尽管那时他们未被这样称呼)。
在1997年,在世贸组织的非常高的领导职位中也存在类似的平衡,涉及的位置有总理事会主席(巴西)、货品理事会主席(挪威)、服务理事会主席(韩国)和TRIPS主席(智利)、 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新西兰)、贸易政策审查机构主席(巴基斯坦)及各主要委员会的主席。确实,在高层位置方面有一种非正式的轮换的型式,条件是主席职位各方各任一年,先前由发达国家担任的下一年由发展中国家接任,反之亦然。
然而,从次要的主席职务方面来看出现的情况却是完全地不同。在1982和1987两年,发展中国家几乎没有得到什么主席职务。这部份是由于这个事实造成的:涉及的各个集群绝大部分把重点放在多边准则的贯彻的活动上,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参与是非常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当时把他们的重点放在——诸如贸易发展委员会这类的组织上并保持在这些组织里的主席职务上,放在与国际贸易中心和主要为满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建立的类似的机构的关系上——而不是与做为整体的组织的关系上。
在世贸组织里这种情况几乎没有改变,在世贸组织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两个留下的多边协定的贯彻的机构里仍然只握有很小比例的领导位置,而且在许多为新成员的增加而设立的为完成某项任务的工作组里也只拥有非常少的主席职位。许多增加的工作组已存在好几年,而它们的主席(绝大多数来自发达国家)甚至在他们已离开了他们在日内瓦的位置后还继续属于他们。同时,相对于现有可得到的高层次职务,委员会和工作组的数量的激增,有经验的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就有时间致力于正在扩大范围的世贸组织的任务。如果人们判断约有20至25个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的事务中起作用的话,那么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大使或驻世贸组织高级代表就拥有世贸组织31个机构或其它委员会的主席职位。这不是个坏成绩,倘若这些大使中还有一些是在驻日内瓦的其它国际组织里代表他们的国家的话。根本地,这反映了世贸组织成员在维持领导位置上代表的平衡上所做出的努力。
有关主席职位的研究成果的含意不能被夸大。这些成果确实表明,作为一个机构的世贸组织形式上是足以灵活到照顾一部份发展中国家正在增加的利益。然而,这是否进行而使发展中国家成为议程上的重要的问题则是个更复杂的问题。问题的准备和提出并非主要地依靠主席职务或领导位置的掌握。它是以许多准备工作和在各国首都的公共机构的能力为基础的;它也是以具有相同想法的国家和代表团的共同利益的看法的形成为基础。
非正式蹉商任何象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这样的机构,是以一致意见为基础,因而须发展种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程序,以便达成决定。原则上,该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可通过投反对票来反对决定的通过。显然,甚至在发展中国家占多数投票权但却明显地起较少作用的关贸总协定的环境下,试图实施表决力量来阻碍重要的进展式迫使发达国家执行不是自愿接受的义务都是无效的。如果有的话,实际上也难得有任何的投票表决。这促进了为确立一致意见要进行正式的和非正式的蹉商的重视。
由于世贸组织目前有130多个的成员,要进行蹉商,或就此而言, 对每一件事就有关方面的任何事务活动都得同每一个人进行蹉商,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尽管总理事会(是每个成员都有代表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及所有的各种附属机构和委员会经常举行会议,但非正式蹉商则举行得更加频繁。当对作为整体的组织来说是重要的问题需要蹉商时,经常牵涉到总干事和一个较小的成员集群来进行蹉商,这个较小的成员集群包括重要的贸易国(既有发展中国家的也有发达国家的),及其它被认为是余下成员的观点的代表的其它国家。这个集群(它被称为“绿室集群”,因为它在总干事的绿色会议室里举行会议)的实际组成趋于随问题而变。但对世贸组织有普遍重要性的问题该集群可多到由30个成员组成。假定是这种情况,在这种会议上欧洲委员会的代表以欧盟15国的名义发言,那么发展中国家在某些蹉商中可能实际也形成“多数的”声音。
在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的这段时期里,曾做出努力使一个较小的国家集群的建立正式定下来,使他在关贸总协定里被用来做为正常的蹉商的工具。这个所谓的“18国蹉商集群”包括10个发展中国家。常常有建议在世贸组织恢复这样的集群,但要重新组成这样的集群是不可能的,部份是因为接纳所有希望参加该集群的不同国家(因为他们并不认为其它成员能充份地反映他们的利益)有许多困难。其结果,目前松散而灵活的蹉商惯例还适当的保留着。有趣的是,在这方面既非加权的投票也非相关的代表准则,借助一个国家代表许多其它国家(发展的水平经常有很大的不同)出现在国际货币基金和世界银行的决策机构里,在世贸组织里在各方面都支持这种做法。还值得指出的是,尽管在贸易份量和投票力量之间存在差离,但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两者都能够发挥功能,这可能是由于上面讨论过的和埃文斯(1968)指出过的原因。
在世贸组织之前发展中国家在重大的问题上往往没有共同的立场。在世贸组织里有一个经常举行蹉商的发展中国家集团;而且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的七大国形式下就其认为的重要的贸易政策问题交换意见。然而,共同立场的确立(这将促使世贸组织的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成为一个集团)正更多地变成为一种挑战,因为在他们的收入水平、贸易利益、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公共机构的能力及其在世贸组织事务中的参与等方面有不断增长的差异。这些国家中的某几个,如韩国、墨西哥和土耳其,也是经合组织的成员,并在某些问题上赞同该集团的发达国家成员的观点。在某些问题上,有的成员发现他们的利益与发达国家的一致,并因此参加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混合的集团。
农业就是这样的问题中的一个。“锥体集团”或许是这些集团中最著名和正式的,它是由农产品出口者的混合成员组成,包括象澳大利亚这样的国家,但也包括阿根廷和泰国,这些出口者的利益可能时常同那些是净食品进口者的大量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极为不同。
其它两个由混合成员组成的非正式集团也是值得注意的:由来自主要的贸易国家的贸易部官员组成的“隐形集团”,它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者之间得持平衡(它既包括由加拿大、欧盟、日本和美国组成的所谓“四方集团”,但也包括象巴西、印度和韩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它在日内瓦开会,可能一年两次,在总干事参加的情况下讨论(通常是在一般的情况下)世贸组织将面临的重要问题。另一个是所谓的“宁静的海滩集团”,它包括许多较小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驻日内瓦的代表,他们赞同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事务并支持多边贸易体制。
除了这些集团之外,一个一致意见的形成涉及无数的在正式和非正式环境下召开的其它会议。例如,发展中国家在地区集团(如非洲集团或东盟以及象15国这样有更广泛议程的集团的背景下或在象国际纺织品和服装局这样的部门导向机构的背景下或其成员有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的想法相同的国家中的较小核心小组的背景下,)蹉商。在世贸组织里有现役的代表的20—25个发展中国家,在这些蹉商中经常是重要的参与者。被某些发展中国家谈到过的一些问题中的一个是,他们缺少一种诸如像为发达国家提供活动的经合组织这样的公共机构结构,在这个结构里从事研究和分析以及形成各种使大量发展中国家感兴趣的提案,此后这些提案可在世贸组织里提出,供其所有成员考虑。
议程,新的问题和协议部份是因为这样一种论坛的缺乏和部份是其自身的公共机构的弱点,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对设定世贸组织议程提出意见时感到有障碍。象在其它领域,在最近达成的有关电信、信息技术和金融服务的协议中(它们于1997年提交世贸组织的),发展中国家成了最大多数的参与者。然而,对所有这三个协议创始行动,以及对在新加坡部长会议后出现在世贸组织议程上的“新问题”的创始行动,在很大程度上都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也在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世界贸易中占了绝大部份。同时,非常明显,若无来自东亚和拉美的许多发展中国家所提供的积极支持,这些协议无一能被提出来并获得通过。
争端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成员两者在利用新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上比利用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加积极。到1998年8月时,发展中国家提出了31项要求对26 个不同的情况(其中许多是针对发达国家的)进行蹉商,并对发达国家对25种不同的情况提出的40个抱怨做出反应。在涉及四种情况的另外10个案例中(见表4), 发展中国家也和发达国家一起提出针对发达国家的控诉。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个经历表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可能出现不对称。相对于所表明的在向发达国家出口中他们的份额相比,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发展中国家成了抱怨的目标。表4 显示发达国家提出的抱怨至少40%是针对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而后者仅占向发达国家出口额的25%。另一方面,发展中在其提出的所有控诉中有2/3是针对发达国家的,这个数字与世贸组织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帐单中的发达国家份额大致相同。
表 4 WTO争端*(诉讼的数量和百分比)
被 告
发达国家 发展中国家总 计
控方 确切 蹉商 确切蹉商 确切蹉商
事项 要求 事项要求 事项要求
发达国家 50
6025 40
75 100
(百分比)(66.5)
(60.0)
(33.5)
(40.0)
(100)
(100)
发展中国家
18
218
10
26
31
(百分比)
(69.2)
(67.7)
(30.8)
(32.3)
(100)
(100)
混合**
4
10 4
10
(百分比)(100)(100) (100)
(100)
总 计
72
91 33
50
105 141
(百分比)(68.6)
(64.5)
(31.4)
(35.5)
(100)
(100)
*截至1998年8月12日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联合控诉。
资料来源:WTO,《争端情况报告》(1998年8月12日)
没有出现按比例较大量的发达国家的控诉主要地反映了较穷或较小的发展中国家在满足其在乌拉圭回合中的义务上的困难。15个发展中国家对不是发达国家就是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控诉作出反应。发达国家提出的控诉仅针对11个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巴西、阿根廷、智利、泰国、墨西哥、印度和印度尼西亚),这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是重要的参与者而且在世贸组织里是积极的参与者。另一方面,15个发展中国家也是所有针对发达国家及其它发展中国家的控诉的原因。有趣的是,有10个国家。(上面提到过的国家加上委内瑞拉和菲律宾)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双方的名单上。非洲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无一出现在任何名单上。因此,尽管争端解决机制被某些发展中国家积极地使用,但使用该机制的总数(不是作为答辨者就是作为控诉者)到目前为止仅为20——这一般地与在世贸组织里较广泛积极地参与的发展中国家的数字相符。
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经历也表明发达国家更积极地协调其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控诉。这显示在控诉的数量(40)与涉及事项的数量(25)之间的显著差异上。例如,在印度的数量限制问题上,6 个发达国家提出相同或相似的控诉;同时,有4 个发达国家就印度尼西亚的影响到汽车行业的措施的问题提出控诉。相反,在任何单个的事由上没有超过两个的发展中国家提出针对发达国家的控诉。
在已经结束或在经过有关各方蹉商后已得到解决的案例中,发展中国家似乎干得相当地好,尽管确定导致问题解决所采取的步骤的性质需要更加详细得多的分析。在26个显然已解决或已放弃的案例中,发达国家提出的19个有关的控诉中有6个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 发展中国家提出的6个有关控诉中有4个是针对发达国家的;而有一个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针对一个发达国家联合提出的。
有14个在法律行动上已经结束(在专门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已被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采纳的意义上)的案例中,发达国家提出的3 个有关控诉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中国家提出的4 个控诉是针对发达国家的;一个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控诉,一个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针对一个发达国家共同提出的。这超过了本分析试图得到的有关谁“赢了”这些官司的结论的范围。在任何一个案例中,经常被采用的复杂的规章使得各方都可能声称胜利了。但记录显示,在到目前已被判决的案例的范围里,作出决定的许多法律观点对发展中国家(不是作为控诉人就是作为辩护人)有利,而且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双方都采取行动执行判决或处理引起控诉的问题,这就是说,争端解决机制实际上是起作用的。这就表明发展中国家积极地参与争端解决机制,能够为其提供一种处理与他们有关的贸易问题的机会。
但到目前为止,这种机会仅被少数国家抓住。或许,为何仅有相对地较少的发展中国家提出控诉的主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非常缺乏进行这项工作的资源和公共机构能力。因此这个问题是下面要谈及的发展中国家进行设计和实施贸易政策的公共机构能力这个更大问题的一部份。
6、公共机构能力 有效地参与世贸组织和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代表决定性地取决于发展中国家自身胜任的公共机构能力的发展。由世贸组织处理的问题(其中有些是非常技术的)的范围和复杂性日益增大意味着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世贸组织的能力将严重地取决于政府及在本国首都处理世贸组织范围内问题的其它公共机构的力量和分析能力。在世贸组织这个拥有非常小的秘书处、靠成员推动的组织里更是如此,在这个组织里大量的问题分析和立场的形成是由各个成员国(通常在各自首都)完成的。
发展中国家的公共机构弱点在乌拉圭回合各协议中已得到正式承认。这些协议在许多领域,特别在环境卫生和植物检疫、标准和TRIPS 领域里包含有适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和不同待遇的条款,允许更长的实施时期和/或技术援助条款以增强其公共机构能力来满足其在协议下的义务。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恰当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程序上的通知要求的聚合,有能力执行各项政策和作出的承诺及监督贸易伙伴执行世贸组织义务的情况以评价市场进入是否被不公平地拒绝给予或贸易权利是否被侵犯——以及准备合适的反应的拥有技术人员的政府机构的工作班子。
在某些时候,这些弱点是明显的,尤其是在非洲。但由于乌拉圭回合各种协议需要的报告和履行的沉重负担它们已变成更大的约束。对五十多个在世贸组织只有很少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及其它某些国家)来说,这些弱点经常是触目的;在最不发达国家准备的与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发展一体化积极行动高层会议(该会议于1997年10月在日内瓦举行)有关的技术援助需要最新评价里,这些弱点被详细地用文件说明了。实际上,最不发达国家在1997—98年完成的所有30多项需要评价所要求的旨在增强支持国际贸易的国内公共机构的力量的援助,例如,包括通过贸易部和海关官员的人员培训,法律规章条例的准备以及使各国有能力在未来更有效地参与讨论和谈判(尤其是在由世贸组织处理的新问题的讨论与谈判)的本地能力的发展的援助。
或许没有其它领域会象涉及争端解决机制的使用的国际法律问题使公共机构弱点如此引人注目。作为世贸组织协议基础的法律问题是非常复杂的需要国际法方面的专业的法律专家,而在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里无论是民营部门还是政府都缺乏这样的专家。政府也经常缺乏必需的专家来进行最初的案件评价或在案件的准备阶段(不论是作为辩方还是作为控方)指导案件。
雇请确实拥有必需的专家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是件非常昂贵的事,其费用范围从一小时250美元到1,000美元,使起诉一个案子的总费用上升到发展中国家政府预算无法支持的程度。试图把这些费用转移到受影响的行业也是个问题:一个完全地或主要地依赖参与者的能力来支付涉及到的法律费用的法律制度引出不平等和扭曲,并可能造成争端解决机制似乎主要作为大的或/富有的公司和国家的利益的审理场所的局势。
考虑到这些弱点,各国对新的倡议的发展,对由其它国家准备的提议的反应,或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对其利益的有效追求,进行需要的分析工作常常是非常困难的。正如奥依吉德所指出的,只要:“特定的国家愿意将其利益顺从于那些被普遍阐明的,并为所有发展中国家广泛接受的利益,他们的参与不是取决于单个国家层次的特存的资源情况。因为利益不是极端地不同的,既没有必要在每一次会议有适当的代表,也没有必要在每个被讨论的问题上有得到全面的文献资料和背景信息支持的代表,而且也不要求谈判者得到来自本国首都的提醒和充分的指示。他们的参与的较多不同的性质要求有各种类型的支持,而这些支持在近年中尚无法系统地建立起来。”
在政府中的公共机构能力缺乏的情况下,在世贸组织的会议上这些国家也不得不依靠外界的顾问来代表他们。当在日内瓦没有代表而请外界的顾问来参加会议时,会导致混乱和误解,就如塞拉利昂的代表在世贸组织的贸易和环境委员会上的经历所表明的。除非这些弱点开始得到处理,否则仅仅加强这些国家在日内瓦的代表的力量将不会非常大地增强其在世贸组织的参与。
加强公共机构能力的主要负担产生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然而,正如最不发达国家贸易一体化主动行动高层会议主席简·普龙克在其给会议的公开声明中所阐明的:“……外国援助是有帮助,但常常未能给予帮助。过于频繁的供方推动的援助和来自范围广泛的开发机构的无条理的诊断,减低了该国进行改革的意愿:太多的国外的技术援助和捐增计划的激增使受援国进行改革的能力负担过重并导致混乱和重复。”
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的国际社会的援助努力的系统评论超出了本文的分析的范围。然而,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发展一体化主动行动高层会议得出的某些课题和结论都是值得注意的,因为它们对其最尖锐的问题是有效地参与世贸组织的最不发达国家来说是中肯的,同时,因为它们对其它发展中国家有着效广泛的可应用性。
本次会议的一个最重要的结论是并非是缺乏援助这样的问题,而且供应驱动,没有有效地协调和接受国家没有用“自己的”改革来支持这样的问题。在最近一段时期,贸易领域内来自某些赠机捐构(如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援助已显著地下降。就世界银行而言,与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相比聚焦于贸易发展上的援助已下降了。在九十年代初,世界银行关闭了其日内瓦办事处,而且相对于1996年财政年度批准的所有安排,其与贸易有关的安排的份额,仅为1991财政年度的一半。另一方面,世贸组织增加了其技术合作活动。但为这些活动筹措的大量资金(可能多达任何既定年份的3/4)是由双边捐增者提供的信托基金资助的,而世贸组织本身一般拨给技术合作活动的资金,少于其年度总预算的1%。
为了帮助处理最不发达国家面临的某些问题,最不发达国家贸易一体化主动行动高层会议对支持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有关的技术援助采用了一种一体化的框架。这种框架设想对技术援助所需要的评价的准备由最不发达国家自己进行,然后在圆桌会议上与涉及此项工作的6 个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贸易中心、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银行和世贸组织)加上其它感兴趣的捐赠者讨论,以便形成一个主要聚焦于公共机构建立的技术援助活动的一体化计划。
除了一体化框架之外,最不发达国家贸易发展一体化主动行动高层会议上的审议提出了其它两个问题: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加强其公共机构的能力也许不仅需要技术援助,而且还需要特别用于人力资源开发和贸易融资的金融援助;而且最不发达国家的这类问题是与其它低收入发展中国家共有的,而其差别主要是程度的问题。
最后,提供法律领域上的援助提出了一些复杂的问题。许多国家的政府发现他难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双边援助,这种援助可以被用来与因商业利益或因援助因政府的贸易部进行合法的战斗。世贸组织被要求按争端解决谅解第27款,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合法的劝告和援助。因此,世贸组织秘书处参加了派两个法律专家当顾问的服务,这些专家可用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处理他们的案子。但他们能提供的支持是非常有限的:可得到他们的服务的时间总计为一个月4人日,一年大致600小时——要处理一个案子这些时间常常是不够的。以有效的途径提高世贸组织秘书处援助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到一个公正的国际秘书处工作的工作人员或顾问(他们被假定为是中立的)在两个成员国之间的合法的争端中将不得不支持一方。
7、结论与建议 分析表明世贸组织里的发展中国家在代表和参与上出现两重性: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结束后的时期里已显著地增加了其参与世贸组织活动的能力而且其代表在世贸组织的决策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他们在正式和非正式的决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是很有份量的,尽管它们常常未用一个声音说话,因为它们的利益(随问题而定)可能不一致并导致不同的联盟的形成。这与在乌拉圭回合的时候所预料的极为一致。
这并非意味蹉商过程经常导致反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一致意见的形式。例如,许多发展中国家感觉在新加坡部长会议之间,他们在某些问题上的看法,如世贸组织有关投资上的未来工作,未被充份考虑。但是,如果在这方面有问题的话,也不会追究到起作用的代表的缺席。
另一方面,还有一个主要由较小和较低收入的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更大的集团,他们可能占了世贸组织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3/4,对这些国家来说,起作用的代表和参与世贸组织的活动仍是个严重的问题。自八十年代初以来他们的处境几乎没有改变。这些国家中有许多在日内瓦没有代表并因此不能有效地参与作为世贸组织的基础的导致形成一致意见的蹉商。他们的工作人员没有显著地增加,而问题的复杂性及会议的组织及在世贸组织中的义务却极大地增加了。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者的代表团的平均规模增大的事实反映了世贸组织处理的问题的复杂性和范围日益增大。这可能是在电信技术极大地改进并因此大大提高了各国政府在增加其代表团迅速地与本国首都联络的能力并从而减少在国外派驻人员的需要的时期里,仍然要增加在日内瓦世贸组织里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原因。
对许多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和某些较小的岛国来说,公共机构弱点是在满足其在世贸组织之中的义务及有效地参与该组织及代表他们的利益这两者上的主要障碍。但必须认识到公共机构的成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这要花大量的时间。其结果,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的代表的问题的解决将不是容易的事而且常常经不起政策或法规上的迅速的、大笔一挥的变化的考验。这表明有许多事可以着手进行,其中有些现在就要进行,虽然它们的报偿可能是长期的。
首先,不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发展中国家应该申请加入该组织。不成为该组织的成员是得不到什么好处的,而成员资格提供的潜力轻易地超过各种费用,尤其是考虑到呆在这个制定进行世贸贸易规则的组织外面所引起的不利的差别待遇。或许来自参加的主要益处源于同意并用规章和手续合法地限止对未来日益增加的贸易保护形成障碍,以及进入不管其贸易力量的平等地对待所有成员的争端解决机构。由于这些原因,成员资格甚至对那些在短期内无能力来发展公共机构能力和先前讨论的在有效的参与的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是有利的。
第二,已是世贸组织成员的发展中国家需要保证其参与的有效性不被诸如未交纳会费这类事所削弱。涉及的金额往往非常小,即使在国家面临严重的预算限制时落入拖欠其应付款项也不能成为一个费用效果政策。
第三,通过在日内瓦的适当规模的代表团进行有效参与的问题是个复杂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没有普遍的解决方法。对某些一般地只有非常少的国际代表的国家来说,建立这样的代表团不是对稀缺的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最佳的使用。在这类情况下,主要的目标应被分成两部份:(a )保证他们在有关由世贸组织处理的问题及这些问题如何影响他们的利益个有足够的信息流量;(b )认出确实有起作用的代表与自己想法相同的国家或集团,与他们形成一种蹉商的过程并因此在不断前进的基础上反映他们的利益得到某些保证。在这方面各国需要仔细研究的某些可供选择的方法是,第一,它们是否能够在他们所属的地区集团的背景下共用他们的资源和在日内瓦的代表;第二,确定他们是否能够临时调派一个或更多的工作人员到想法相同的国家已设立在日内瓦的代表团。
对其它国家而言,增加在日内瓦的起作用的代表的措施应与增强其国内公共机构能力的措施采取相同的速度来进行,作为一个更广泛的决策的一部份俾能变得更有效地融入国际贸易体系。同样对这些国家而言,足够的信息流到在首都的适当的部里或其它决策制定机构里是绝对必要的,而且应在最早的机会下予以处理。同时,他们需要主动的努力去增强这些机构的政策制定及实施的能力以及为了这个目的寻求来自国际捐赠者和世贸组织本身的援助。
最不发达国家贸易相关技术援助的一体化框架应有助于这个国家集团。这些国家也可能从瑞士当局提供在日内瓦设立有形存在援助中获益。但公共机构弱点并非限于最不发达国家,技术的和其它的援助也不会来增强这些能力。确定,乌拉圭回合各协议规定了在许多领域, 如SPS和各种标准上给所有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的条款。然而,到目前为止仅有少数的发展中国家寻求这类援助。
第四,在即将来临的世贸组织对DSU进行审核的情况下, 内部规则和程序需要被审核以保证它们不会不经意地损害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参与。这类规则的一个实例是各国代表团在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诉讼之前仅能把政府雇员算入。这意味着仅有非常有限的政府法律工作人员的发展中国家在其诉讼中不能把雇来向其提供意见的外国律师包括进其代表团。虽然上诉机构和一个专门小组已作出裁定允许这类律师参与诉讼,这样的规则应普遍地被采用。
至于对发展中国家使用争端解决机制加强支持这个宽广的问题,一些政府已经提议,与这个相同的考察有关,增加预算和世贸组织秘书处的工作人员。虽然秘书处可使用另外的资源来提供基本的技术援助,如有关于争端解决机构程序的培训课程和法律条款含义的一般忠告,但其工作人员或顾问因其作为文官的特殊性质不能提供更为需要的诉讼层面上的援助。为此,必须创建一个新的实体,从世贸组织本身合法地分离。建立独立的“世贸组织法律咨询中心”(该中心具有这类功能,而且是由捐赠者提供一部份资金、发展中国家使用者提供一部份资金)的提案已由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提出,而且是值得支持的。
第五,更一般地,国际社会应把发展中国家更有效地一体化于国际贸易体系和他们在世贸组织中的参与放在更高的优先地位。虽然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已取得很大的进展,但公共机构弱点是显著的并给许多其它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严重的限制。一般说来捐赠者和布雷顿森林机构、联合国开发署计划、世贸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还有,特别是国际贸易中心,应增加它们的支持和援助以良好的协调增强发展中国家(不论其是否列入最不发达国家名单)的能力的各种公共机构发展的计划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参与国际贸易体系,并使其有可能满足其在世贸组织中的义务。象这样的机构增强对有效地代表发展中国家在世贸组织里的利益是必不可少的,对还不是世贸成员但要加入该组织的国家也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要牢记世贸组织不是一个发展援助机构,世贸组织审查其从其预算中分配给(a)分析发展中国家成员感兴趣的问题的工作人员, (b )给发展中国家的使其能够履行世贸组织所要求的义务的技术援助及(c)对其它国家的加入程序的支持的资源,看来仍是可取的。 通过积极地参与世贸组织的预算、财务和行政管理委员会,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审查中能增进他们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感兴趣的各种问题及增强其公共机构能力牵涉到世贸组织的许多组成部份及其秘书处。重要的是秘书处应配备适当的人员来处理这些事情,同时保持其工作人员的中立性及世贸组织是一个成员推动的机构的特点。同样地,保证适当的资源以提供技术援助未必意味着为了进行各种技术援助活动世贸组织应增加其自身的工作人员。这不意味着世贸组织应从其预算中拨出适当数量的资源来支持其持其所有成员有效地参与其活动的任务和为了变成一个真正的全球机构而在贫困的非成员国的加入过程中帮助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