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1911年中国货币制度研究

1840—1911年中国货币制度研究

宋佩玉[1]2001年在《1840—1911年中国货币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货币的流通,大约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自秦汉以来,逐渐确立了圆形方孔制钱和银两并用的货币体系,这与中国封建社会漫长而缓慢的发展相适应。 但是这种稳定性到鸦片战争爆发前后,被西方资本主义入侵打破了。中国晚清货币制度的发展过程,也就是中国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化的过程。它的复杂变化正显示出中国近代历史的一个侧面。本文从纵向叙述中国清末货币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同时横向分析各种纷歧复杂的新旧货币制度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 1840——1912年的中国货币制度史只有短短72年,但比起秦汉以来2000余年的货币制度要复杂的多。 本文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文章的绪论,主要是概述了1840——1912年中国货币制度的历史。 第一章论述和分析了鸦片战争以后,制钱、银两和外国银元的发行、流通状况,及对中国公私经济的影响。 第二章则论述鸦片流入所造成的白银大量外流,使旧有的货币制度出现了新的问题——即银贵钱贱,这时候关于货币制度的的争论纷繁迭起,表现在实际操作中,即咸丰朝财政困难时期,滥发大钱和官票宝钞。 第叁章是同治光绪朝机铸制钱、自铸银元问题的争论。 光绪十一年(1885),福建开始用机器试铸制钱,这使得规复制钱有了希望。然而制钱由于其自身的种种缺陷,不会因为用近代化机器制造就能继续存在,最终于1890年被机器铸造铜元所代替。这一时期外国银元流通日广,几乎窃居了主币的地位。为了挽回利权,自铸银元逐步成了中心议题,并于光绪十五年(1890)张之洞在广东机铸龙洋开始大量铸造。 第四章是及至甲午战争,内忧外患使得货币制度改革的呼声较高。这一时期主要围绕着四个问题进行讨论。即本位问题、两元之争、铜辅币问题和发行纸币问题。最终于1910年《币制则例》的颁布,而告一段落。清末币制改革历时将近10年,《币制则例》的颁布从法律上初步建立了银本位制,采用七钱二分重银元为主币,铜元做为银元的辅币进行流通。 从清末中国币制问题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外国势力企图插手和控制其货币制度,而中国提出币制方案的人在思想上又难免自觉或不自觉地使中国货币依附于外国,因而存在着一个不能自己发展的现实。另一方面,上述种种币制方案毕竟是改革封建的货币制度,开了近代币制改革的先声。它们的提出,显示出中国币制改革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体现了解决币制问题的复杂性与长期性,同时又预示着中国落后的封建货币制度发生历史性变更的必然性。 用现代人的眼光来看,中国的货币是没有制度可言的,若要放宽尺度,那么,历史上的各种措施,无论其怎样混乱与不合理,都可以说是一种制度。撰写本文,我们还必须明自什么叫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即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货币流通正常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程序,国家以法律确定货币流通的组织形式,使货币流通的各种基础构成因素结合为一个统一的系统,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确定货币金属与规定货币单位;二是确定本位货币机器铸造与流通;叁是确定辅币材料极其铸造与流通;四是规定纸币及信用货币的发行与流通。 本文的结论部分正是从这些货币制度所包含的要素中去探讨晚清货币制度发展的近代化的动态过程。 本文试图对这一时期纷繁复杂的货币制度进行一次系统的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晚清货币制度的发展、演变结局以及货币政策的得失成败进行一些初步的研究,以求教于师长及同学。

虞瑾[2]2009年在《论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文中认为本文主要研究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过程及规律,并以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体系分类为线索,对自清末随着银行的出现而产生了早期的银行法,到1949年之后我国现代银行法律体系正式建立之间的过程作了回顾。对百年间我国银行法的主要立法成果以及银行公法与银行私法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今银行业和银行法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提出完善银行法及相关体系的建议。本文使用史论结合的方法,以历史资料的分析为基础,总结我国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不同的构成内容与发展路径;以法学理论为基础,以金融学和经济学的理论为借鉴,分析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的必要性。本文认为,作为金融法的一个分支,银行法和金融法一样,也是一门公法和私法相混合的法律部门。在银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既有公法关系,比如中央银行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关系、银行监督部门与普通银行的关系等等;又有私法关系,比如商业银行与储户的关系、投资银行与投资者的关系、票据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等等。因此,在银行法领域讨论公法私法的划分,并总结其不同的特征和演变规律就有很大的现实意义。这样做,有利于更深入理解银行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本质,有利于针对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设计不同的法律调整原则,从而为银行法的完善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本文的绪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文章的选题和研究意义,介绍了银行及银行法的一些基础知识,以及研究银行法体系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其次总结和归纳了学者对于我国银行立法和银行法体系的研究成果,梳理了当前各种理论流派。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创新之处,即由于银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种类,我国银行法自产生起就是按照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体系并行发展的,并且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发展路径有所区别,银行公法是我国银行法律的主要部分,而银行私法也有符合法律本身发展规律的存在必然性。虽然受长期的公法文化的影响,我国银行私法一直受制于银行公法,发展相对缓慢,现代银行法律体系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私法的重要性将逐渐被认识。在绪论的最后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写作方法,强调了史论结合和学科交叉的方法在研究银行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论文的第一章提纲挈领地介绍了我国银行业的分类和我国银行法律的体系分类。本章针对我国自清末自办银行出现以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特有的银行体系,以1949年为分界线,讨论了1949年之前以外国银行和中国人自办银行各分天下的银行体系和1949年之后形成的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并行的现代银行体系,进而讨论了我国银行法律体系的分类,认为我国银行法律自产生以来就对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的不同体系有所区分,论证了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体系区分的意义。第二章到第五章是按照时间顺序,以银行法体系的发展脉络为主线,分析了百年来我国银行和银行法演变的过程。其中第二章介绍了清末银行法律的产生经过和主要立法成果,全面分析了影响银行法产生的各种政治和经济的因素,论证了清末货币市场的混乱对于银行立法的直接影响和清政府自办新式银行的财政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由于清政府是以通过设立银行解决财政困境为其主要的驱动力,随之产生银行法在其降生之时就是以银行公法为主导的,而银行私法的发展仅仅作为商法的一个部分,主要是为了解决票据关系的法律纠纷,处于次要的发展地位。第叁章介绍了民国初期我国银行法的演进过程,通过分析北京政府在货币制度和财政金融制度中的各项政治措施和经济立法成果,结合社会各界特别是银行公会对于银行立法的影响作用,具体分析了民初以货币立法和银行组织法为核心的银行公法的各项立法成果和以票据立法为代表的银行私法的立法成果。在此基础上,论证了民国初期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体系不同的发展路径,即由于银行业的不断财政化,使得银行公法在银行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得到延续,而银行私法却得益于民间关于票据法基本理论的探讨,法律理论得到进一步成熟。第四章主要讨论了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银行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一时期,由于政府权力的不断加强,银行业日益成为政府利用金融手段控制经济的工具,使得以中央银行法为核心的银行公法体系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并且政府对于强化银行公法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即通过法律的形式保障其在政治和经济上的绝对控制力,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西方法律思想和立法研究成果的引入,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各项银行立法都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既是对前期银行立法成果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要求,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以票据法为代表的银行私法的发展,已渐趋成熟,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法律成果。第五章介绍了1949年之后我国银行法的发展成果。本文认为1949年之后银行法的发展阶段是完全不同于1949年之前的一个全新的法律发展阶段,独立的国家主权和统一的政党领导,使得我国具备了形成完备的银行法体系的客观条件。当然,由于特定历史事件的影响,我国银行法经历了“大一统”时期,这是银行立法的停滞期。随着改革开放时代的到来,我国银行业也迎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银行法也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95年之后,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等一批主要法律的颁布和实施,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正式确立。2003年之后,为了适应金融逐步开放的要求,修改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成立了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关——银监会,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现代银行法体系。论文最后叁章是对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法体系的理论探讨。其中第六章主要介绍了当前形势下我国银行法律和银行法律体系完善的必要性。本章首先结合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讨论了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压抑下我国银行法的选择问题,指出我国银行法律在完善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国金融的脆弱性,对于金融自由化下的利率制度和银行经营模式作出正确的应对。文章进而讨论了WTO的各项协议和《巴塞尔协议》体系对于我国银行法律的影响,认为我国银行法律的完善应该结合国际通行惯例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要求,在银行法的完善中充分体现资本充足率等最新银行监管原则,保证国内银行法与国际银行法在必要情况下的一致性。本章还以相关法学理论为出发点,就我国银行法律的完善和经济建设的优先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而分析了我国金融法律完善的实质是法制改革问题,在肯定了我国政府主导型的金融体制的前提下,论证了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完善的必要性。第七章主要论述了以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为核心的银行公法完善的一系列问题。在全面回顾了世界上部分国家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发展沿革历史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和历史上中央银行制度的传统,认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应当充分考虑本国因素,考察本国传统,在完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时始终坚持本土性。论文第八章主要讨论了银行私法的核心部分——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问题。商业银行的法律制度既涉及到银行公法关系,又涉及到银行私法关系,是我国银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要结合金融创新的背景,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所带来的虚拟经济法律问题已经突破了传统金融法律制度的框架;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结合商业银行在虚拟经济下的新形势、新特点,特别是关注银行公法和银行私法共同调整的反洗钱和内控制度等法定义务问题,找到银行私法完善的正确路径。

姚会元, 孙玲[3]2007年在《1980年以来中国近代货币史研究综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货币流通就像一条湍湍不息的大河,其货币之水渗透到人类社会的各个层面、每一角落,汹涌贯穿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主要阶段。中国近代经历了由封建社会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到新民主主义社会,中国近代货币变化和发展也顺应着这个历史,从鸦片战争之前的"银两"和"制钱",过渡到鸦片战争之后的大钱、铜元、银元、纸币,完成了旧式金属货币向新式信用货币的转变。特殊条件下的社会变迁和制度更迭造就了中国货币史上最具分歧、最复杂且最多变化的时代——中国近代货币时代,由此吸引了众多的货币学专家学者的徜徉并孜孜不倦地进行研究和发掘。

王坤[4]2014年在《西方造币技术的引进、应用和传播及其影响》文中认为西方造币技术在清末传入,之后随着各地造币厂的开设,使得西方造币技术在我国得到广泛应用。西方造币技术的引进并非偶然,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发生的;它的引进和应用传播,在我国产生了重大反响,不仅影响了人们的经济生活,对我国的经济部门、金融业和币制改革事业等方面也发挥了重大作用。目前学界已从货币史角度对西方造币技术的引进有一定的研究,但对西方造币技术的引进过程、各造币厂的开设情况、造币工艺流程、造币情况及其相关影响、造币知识的引进和传播等缺少系统研究。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考察了西方造币技术的引进、发展和相关知识的传播等历史,初步探讨了西方造币技术对晚清社会、生活及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本文的主要工作如下:第一,对中国传统铸钱工艺和西方造币技术这两种制钱技术传统的历史演变做了描述。第二,对晚清以来开设的广东造币厂、户部造币厂等各地造币厂的沿革、材料设备、技术工艺和经营情况等内容做了考察,分析了西方造币技术引进的原因、发展及其影响作用等。第叁,以《铸钱工艺》为重点研究案例,结合对《申报》等刊物相关内容的解读,探讨了西方机器造币技术知识的翻译、传播及其影响情况。第四,在以上研究基础上,分析了社会变化对西方造币技术的引进及造币技术引进对人们的生活及经济方面的影响。

戴建兵[5]2012年在《中国近代的白银核心型货币体系(1890—1935)》文中研究表明从货币本位理论考察,中国近代货币没有严格意义上的货币银行学学理上的本位涵义,其构成实质是白银核心型货币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白银是由外部供给的,而国际白银市场被西方操纵,外商银行控制中国国内白银以及相应的银两制度。中国近代货币体系深受外国势力影响,是中国近代特定政治、经济的产物,给社会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宋晓琴[6]2008年在《近代四川币制的演变及特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选择近代四川币制为研究对象,利用现查阅的档案文献资料,通过对近代四川货币的铸造、发行、流通、管理等问题的系统深入研究,力求揭示其由统一走向分裂,再由分裂走向统一的演变规律与特点,并进而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统一健全的币制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而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币制的统一,则有赖于国家的统一和中央政府的强盛。

崔志海[7]2017年在《精琪访华与清末币制改革》文中指出1904年美国货币专家精琪来华帮助清政府进行币制改革,双方表面都以促进中外贸易和投资相标榜,实则各有所图。清政府是要维持中外货币汇率的稳定,解决自19世纪70年代之后因国际银价跌落、金银折算亏累所造成的财政损失。美国则试图借此将中国货币纳入以纽约为中心的美元国际集团,以与长期主宰国际贸易的英镑展开竞争,使美国政府在国际货币体系中扮演领导角色。清政府拒绝精琪货币改革方案的主因在于该方案没有顾及中国主权和利益及相关主客观条件,而不能简单归咎于晚清"货币发行地方化"所代表的地方利益的抵制。精琪没有向外界和美国政府如实、准确传达会谈情况,既出于邀功心理,也因中美文化和语言隔阂所致。

魏立永[8]2011年在《林绍年与清末新政》文中认为林绍年是清末时期一位比较有清誉的官员,曾任滇、黔、桂、豫四省巡抚,军机大臣等,也兼署过云贵总督。林绍年任巡抚和军机大臣时,正是清末新政时期。林绍年对新政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他是第一个在上奏中明确提出君主立宪的地方督抚,也积极支持了辖区内的国会请愿运动。他积极实施“开官智”,先后开办了广西政法讲习所和河南法政学堂。在对外关系上,他主张“联日抗俄”,收回东北,南防法国,明确指出“无论联俄、联英、联美,皆不可恃”,要求清政府积极改革。他积极实践教育救国的思想,努力发展任职地方的教育事业,一方面大规模的派遣留学生,另一方面努力兴建新式学堂,培养新政所需的各种人才。他主张币制改革,要求仿制铜元,坚持银本位制,铸造银元。他对新军的编练、绿营的裁汰、团营的编练,警察的设立等进行了尝试,并且重视提高军官素质,大力派遣军事留学生,设立各类军事学堂。他积极实行狱政改革,建立模范监狱,裁撤红差店、创设新羁所等。林绍年通过自己的努力,推动了所任地方新政的实施,为辖区特别是滇、黔、桂等偏远地方迈向近代,起了重要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和自身条件的限制,他的新政思想和作为,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李佳阳[9]2016年在《清朝非省边疆地区法治建设与臣民(国民)意识整合》文中研究说明本文选取清朝非省边疆地区的法治建设作为研究对象,主要考察的问题是: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大一统”的治国理念下是如何以法治为手段并利用其功能,对非省边疆地区多元族群构成的臣民(国民)共同体进行意识整合并使其产生国家认同的。全文对该问题的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清朝为了达到整合臣民(国民)意识、弥合族群差异的目的,有意识地对非省边疆地区的法治内容、体系、精神进行建构,并随着臣民(国民)意识整合的进程发展呈现出叁个阶段的特点。第二,清朝继承并发展了历代封建王朝“大一统”的国家观,中外一体、华夷一家的认知为臣民(国民)意识整合奠定了思想基础;非省边疆地区政治制度、社会结构和法治的“一体化”构建不仅突破了族群认同的局限,还为臣民(国民)共同体的塑造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认同创造了客观的社会环境并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第叁,臣民(国民)意识整合的目的是实现身份认同,这是国家和臣民(国民)之间的一个动态的双向认可过程。清朝非省边疆地区法治建设呈现出来的阶段性特征,不但体现了国家对臣民(国民)共同体意识整合的强制力,而且还客观地记录了臣民(国民)实现身份认同的意识发展及转变过程。第四,清朝处在统一多民族中国从封建王朝向近代主权国家的转型时期,中华大地上的多元族群经历了几千年漫长岁月的沉淀和整合,才最终在清朝统治下实现了从族群(民族)认同到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认同。清朝“仍合满、汉、蒙、回、藏五族完全领土,为一大中华民国”的最后宣言,为近代统一多民族中国的疆域和“中华民族”(国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在西方“民族国家”思想的冲击下,“中华民族”非但没有解体反而以统一整体的形式予以回应,彰显了统一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凝聚力。

郑成林, 刘俊峰[10]2011年在《近代汉口金融史研究述评》文中指出近代以来,汉口作为华中地区的通商大埠,金融业发展十分迅速,金融辐射遍及周边省市,是华中地区重要金融中心。因此,自20世纪初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于汉口金融史的研究,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汉口近代金融史在资料整理和研究领域等方面均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值得认真回顾与总结。因此,本文试图对近代以来汉口金融史的研究状况略作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简述已有研究的特点与不足,以利于细化和深入中国近代金融史的研究。

参考文献:

[1]. 1840—1911年中国货币制度研究[D]. 宋佩玉. 新疆大学. 2001

[2]. 论我国银行法体系的演进[D]. 虞瑾. 华东政法大学. 2009

[3]. 1980年以来中国近代货币史研究综述[J]. 姚会元, 孙玲. 财经政法资讯. 2007

[4]. 西方造币技术的引进、应用和传播及其影响[D]. 王坤.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4

[5]. 中国近代的白银核心型货币体系(1890—1935)[J]. 戴建兵. 中国社会科学. 2012

[6]. 近代四川币制的演变及特点[D]. 宋晓琴. 四川师范大学. 2008

[7]. 精琪访华与清末币制改革[J]. 崔志海. 历史研究. 2017

[8]. 林绍年与清末新政[D]. 魏立永. 河北师范大学. 2011

[9]. 清朝非省边疆地区法治建设与臣民(国民)意识整合[D]. 李佳阳. 云南大学. 2016

[10]. 近代汉口金融史研究述评[J]. 郑成林, 刘俊峰. 近代史学刊.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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